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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南]中国神话古史与“国家”传统

http://www.newdu.com 2019-12-02 中国民俗学网 王亚南 参加讨论

    摘要:汉语“国家”概念体现出传统中华国家以亲属制度比附国邦行政组织和公民契约社会的政亲合一特色。依据中国神话古史和历史传说,上古三代建构起天下国家宗法体制,实现行政社会与亲族群体整合,完成行政权力与亲族权力归并。对于建立以平等、公正为必要前提的现代市场经济、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对于人们形成与此相适应的健全社会人格和社会信用来说,中华家国社会文化传统恰恰存在着先天不足之处。
    关键词:汉语“国家”;民俗传统;天下国家;政亲合一;亲亲为大
    

    在中华国邦之内,古往今来,“国”也就是“家”,称之为“国家”;“民”也就是“族”,称之为“民族”。国与家、民与族混为一谈,构成了一统家国或家天下的深层社会结构,这就是我国历史上从未间断过的隐型体制和固有传统。结果,在整个古代以至近代中国,亲族社会组织与行政社会组织归一,亲族社会层序与行政社会层序归合,亲族社会权力与行政社会权力归同,亲族社会角色与行政社会角色归并,从而构成了堪称政亲合一的天下国家社会体制。
    在中华民族久远传承的神话古史和历史传说里,黄帝轩辕氏、帝颛顼高阳氏、帝喾高辛氏、帝尧陶唐氏、帝舜有虞氏血脉亲缘相承,一起被后人尊奉为所谓的五帝。实际说来,中华古史五帝传说里所称“天下为公”的官天下,却正是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的远古部族社会,五帝之间所存在的亲缘世系明白昭彰,似乎已经足以表明,那种所谓的“官天下”从一开始便已是家传。帝颛顼为黄帝之孙,帝喾为黄帝曾孙,帝尧为黄帝玄孙,帝舜为黄帝九世孙,司马迁史笔凿凿,早已经为后世记录下了五帝之间的家传世系谱。以后,中华社会历史延续到夏禹、商汤、周文武所谓三王时代。按照《史记·夏本纪》的记载,帝位传子制肇始于夏禹传子,禹之子“启遂即天子之位”。《礼记·礼运》称此为“天下为家”。从此也就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以贯之的家天下,中华家国天下初步奠定了基础。特别需要指出,上古夏、商、周三代之所以能够天下为家而家以传子,实则不过是黄帝早已将官天下开始家传的继续。古帝世系十分清楚地表明,夏、商、周三代帝君同样是黄帝世胄,其世系及帝位的传承自然也是亲子一脉相承。
    本来,国邦是一种行政社会组织,国民之间保持社会契约关系;而家庭则是一种亲属首属群体,族人之间存在血缘亲属关系。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把国之行政组织与家之首属群体联系在一起,将民之契约团体与族之亲缘群落等同为一体,建立起大一统的家国宗法社会体制,诸多史籍都说是肇始于夏禹、商汤、周文武三王时代。上古此三代的嫡子世袭制和庶子分封制,其关键正在于天下国家的所谓宗法社会结构形式,尤其是西周初期的大封建,更进一步推进并强化了这种天下国家的社会组织结构基础,最终完善了一整套基于宗法的家天下社会体制。天下国家向下即层层分封,“天下谓天子之所主,国谓诸侯之国,家谓卿大夫家”(《孟子注疏》注);“家国天下”向上则层层尊奉为宗主,从家室到家邑,再到家国,最后归于家天下之上天元子一人。到头来,国邦与家庭、国民与族人、行政社会与亲族社会、行政权力与亲族权力归并合一。汉语“国家”概念之所以成为中华上古天下的同位语,便与这种天下国家的分封及家国天下的归附不无关系。
    汉语中的“国家”一词作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概念,最初可见于《尚书·周书·立政》:“其惟吉士,用劢相我国家。”即用来指称西周天下。西周社会宗法制度的本质便在于,以亲缘嫡庶关系表征行政辖属联系,以宗系亲族家法体现国家行政公法,以血缘亲属群体作为国家行政组织的基本构成形式。对此,《孟子·离娄上》早已经明确说过:“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汉语“国家”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富有隐喻意味的表达式,即国也就是家。把家当成了国之象征原型,最鲜明不过地表露出早期中华民族国家融行政社会组织和亲族首属群体为一体的基本特点。这样的一种家国社会体制,即使还不能说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单一化的亲属制社会结构网络,但至少也在此方面做了一种具有非常明显的象征意义的借用。概而言之,纵然这个国之组织不完全等于家之结构,但却已经被直截了当地类比为家。
    对于古代中华社会融合亲族首属群体与行政社会组织为一体的这一特殊性,先人们早有所悟,《礼记·礼运》便有明言:“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其意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我国宗法社会体制初步形成,固然是在最后完善宗法制度的西周初期封建之际,可是,极为推崇周礼的儒家就此淋漓尽致地加以发挥,创立起一整套宗法家国理论体系。正是在此基础之上,儒家杰出的“家国学说”思想智慧才得以表现出来,儒学逐步成为古代中国系统化了的国家政治伦理的正统意识形态。随后,历朝历代的帝王君主们全都慧眼识珠,强化推行,终于致使这种家国天下的社会文化传统得以长期延续,并一再发扬光大,齐家治国平天下也就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始终一贯的治世良策。
    毫无疑问,家是一种亲族社会组织,国则是一种行政社会组织。在本质上,血缘-亲族之家与政治-行政之国有着各自不同的结构和功能。在现代行政法制社会里,社会的最基本构成单位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人,个人之间是独立而平等的,法律承认个人的自然权利,即所谓天赋人权;而在传统亲族宗法礼俗社会里,社会的最基本构成单位却只会是家庭,个人没有独立的社会人格。换用法律术语来说,行政社会的法律制度承认公民自然人的社会身份,每一个自然人都拥有独立的法律责权;而亲族社会的宗法礼俗却仅仅承认家庭法人的社会地位,家长便成了一个家庭在社会上的当然法人代表,即可谓天赋亲权。中华传统国家体制恰好在家与国之间做了这样的置换。世界众多民族国家历史上实现社会结构行政化之后,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便以行政社会组织完全替代了亲族社会组织,以行政社会权力完全取代了亲族社会权力。中华民族国家偏偏走上了另外的一条历史发展之路,恰恰实现了行政社会组织与亲族社会群体的良好对接,完成了行政社会权力与亲族社会权力的完满整合,建立起一种家国天下一体化的政亲合一宗法社会体制,并且保持长盛不衰,在世界各民族国家历史上几乎可谓独树一帜。
    有史以来,中国社会一向异常注重人们之间的亲族关系,在汉语固有的传统当中,由亲属制度联系起来的人群即表述为“族”。《白虎通义·宗族》曰:“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族”这一概念的本义为集矢成束,引申义则为亲属,尤其指同姓亲属,即《礼记·大传》所称:“同姓从宗,合族属。”实际上,亲属姓氏宗系即为我国上古时期社会结构体制的基本参照系,国家的行政社会组织结构也以此为本位。姓氏学应该成为一门很有意义的学问,在一个民族的姓氏系统之中,往往包含丰富的历史文化蕴涵,从中不难看到这一民族的社会历史文化的某些重要方面。姓氏最显著的功能就是作为世系的象征性标志,在长期保持亲族宗法社会结构体制的古老中国,特别是在格外注重宗族世系传统的汉民族中间,姓氏的这一功能显得尤为突出。
    据史家声称,最为古老的诸姓都是由人文初始的黄帝而来。《史记·五帝本纪》中早有记载:“自黄帝至舜、禹,皆同姓而异其国号,以章明德。”又称:“黄帝二十五子,其得姓者十四人。”这也就是《春秋左传·隐公》八年所言:“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以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氏,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国语·周语》则更进一步具体解释了姓、氏与世系之间的关系:“姓者生也,依此为祖,令之相生,虽不及百世,而此姓不改。族者属也,与其子孙共相连属,其旁支别属,则各自为氏。”战国以来,“别其子孙”的“氏”的分支越来越多,而“统其祖考”的“姓”也就越来越失去原有的意义,于是人们开始以氏为姓,姓与氏渐渐地合而为一。秦汉以降,更是姓氏不分,或言姓,或言氏,或兼言姓氏。最后,正如顾炎武《日知录·氏族》所说的情况:“姓氏之称,自太史公始混而为一。”汉代以来便通称为姓,或者笼而统之概谓之姓氏,而不再加以区分。
    在我国,大多数民族久已通用的汉姓素来有百家姓之称,实际上已经远远不止于百姓。曾有人做过统计,先后见于古籍文献的姓氏共达五六千之数,但是,在这数千个姓氏里,常见者却仅仅只有二三百个。就在这几百个常见姓氏中,古代“胙土命氏”而来的便占了绝大多数。夏、商、周三代多次分封诸侯国,封国之名大多成了封国诸侯子孙的氏,亦即是后来的姓。历史上有名的战国七雄齐、楚、燕、韩、赵、魏、秦,其国名多为古今常见姓氏。上古三代前后以封国地名为氏的姓氏将近有200个,其中大部分均属于后人常见姓氏之列。采邑封地之名也是如此。以邑名为氏的姓氏大都出现于先秦时期,同样差不多有200个,其中相当一部分也为世人中所常见。至少在当时的情况下,“胙土”与“命氏”、封国授邑之地域与姓氏宗族之世系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在世界诸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上颇为独特。
    在古希腊,公元前509年至前508年实行了克利斯提尼改革,使雅典城邦国家制度最后确定下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公民不再划分亲缘氏族,而完全以地籍代替了族籍。据英国历史学家乔治·格罗特《希腊史》一书的记述,人们从此便不再使用源于氏族祖先的族姓,而是在人名中仅缀以父名和乡区籍贯。这与中华上古的“胙土命氏”相比,在形式上似乎也有相近之处,但其实质却正好相反。在英国,直到三四百年前,人们才普遍有了固定的姓氏,而欧洲贵族们古老的家庭名称通常也仅仅是家宅的名号,其后起的家系姓氏与采邑封地更无多少联系。在日本,100多年前普通平民们还没有姓氏,明治维新后强令推广姓氏,短时间内便涌现出将近20万种姓氏,其间80%取自地名,但是却不同于古代中华的封土地域名称,无宁说多为居所地理名称,例如西村、小野、渡边之类,还有一些则为乡村地名,譬如田中、三木等。中华大地上的大量乡村地名与之刚好相反,不是人们的姓氏之所本,而是反转过来本于定居于此的人们的亲族宗系的姓氏。中国广大农村地区难以计数的某家村、某庄之类的地名,恰好显示出中华民族国家历史上各族姓宗系世代聚居一地,从而组成地域性亲族社会的情形。
    在中华大地上,封国授邑制度如此久远,即便以西周初期为其完备之时来计算,也比欧洲几大古代民族国家早了整整1 500年以上。采邑世袭制度在法国,于公元5世纪到6世纪初才建立起来;在德国和意大利,则是公元6世纪实行;在英国,更晚至公元7世纪出现。不过,这中间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分野,也许更应当引起注意。欧洲民族中古历史上的采邑制与其行政社会的君主制并行,而中华国家上古历史上的分封制却与其亲族社会的宗法制同体。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言“封建制度”的经典意义与中国传统“封建”概念的古老本义不一致的原因所在。可以说,中华社会自开始建立民族国家政体之初,就把行政社会组织的地域关系同亲族社会组织的宗系关系有机地融合为一体。结果,带有姓氏这一宗系象征符号标记的无数地名遍布我国各地城乡之间,正好体现了中国社会早期宗族世系与行政区划、亲缘与地缘整合为一体的历史状况。其独到的特色就在于,亲族社会结构组织的地域化与行政社会结构组织的亲族化由此成了这同一个过程的的两个相辅相成的侧面,行政社会与亲族社会归并而构成“政亲合一”的宗法社会。这与基督教社会和伊斯兰教社会的“政教合一”特征相对照差异迥然。
    当然也应该注意到,诸如此类的原始亲族社会组织地域化、原始亲族社会结构行政化的历史过程,在全世界各个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上都曾经发生,可以依靠地名学,找出诸多确切无疑的同类史实。印欧语系日耳曼语族系统之内的诸民族国家,有许多地名即为历史上部落定居转入地域性行政社会的结果。比如说,英国第二大城市伯明翰(Birmingham)、诺丁汉郡首府诺丁汉(Nottingham)、伯克郡首府雷丁(Reading)等城市,这些地名均为中古部族名再加上后缀而构成,完全可以意译为某某族人的居住地。再如,德国西部城市埃斯林根(Esslingen)、东部城市迈宁根(Meiningen)、荷兰城市格罗宁根(Groningen),其命名也是这样来的。最有趣的或许莫过于现芬兰首都赫尔辛基(Helsinki)的地名来历。芬兰语属于乌拉尔语系,与印欧语系的日耳曼语族并无语源联系,可是,该城市最初实为瑞典国王葛斯塔夫·瓦萨于1550年兴建,其瑞典语名即赫尔辛福(Helsingfor),意为瀑布(fors)附近的赫尔辛吉(Helsingi)部落。随着历史和国家版图变迁,赫尔辛基后来归属于芬兰,地名也就改为芬兰语拼写形式,不过依旧遗留下了日耳曼语族北方语支瑞典语命名的历史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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