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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新:封建地租市场化与英国“圈地”(下)

http://www.newdu.com 2019-12-04 《世界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三
    “一般地租:习惯地租市场化
    “一般地租”(the general heading rents),是英国中世纪晚期诞生的地租新概念,它不是商业地租胜似商业地租,封建保有地蜕化为商业地的同时,习惯地租也完成了市场化的进程,只是完成的方式颇费周折。十五六世纪的庄园里,佃农并持有土地的性质不同,地租也不一样。自由持有地和自由持有农一样,在英格兰乡村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他们名义上需要负担古老的军事义务,而事实上中世纪晚期的领主很难管控他们,其庄园义务明显地弱化了,他们的地租有的已经取消,有的只是象征性地送上一朵紫罗兰,或是一磅土茴香。所以16世纪自由持有农事实上呈现出现代风貌。庄园领主的直领地也属于自由持有地,他与上级领主或国王的一些封建联系更多的是形式。就土地性质而言,自由持有地与私有土地产权相差无几,无论农民、乡绅还是领主,只要是自由土地持有者就是实际上的地产主。自由持有地出租,则是收缴参照市场行情的商业地租,如前述直领地的地租就是那样。在垦荒地上(assart),开垦者交付租金给领主相当于确认其地产主的地位,这种地租亦为商业地租。实际上,荒地等共用地的产权颇为复杂,虽然名义上属于领主,或者说领主所占产权比重较大,事实上不同的土地权利交叉:领主权与庄园—村庄共同体权利交叉,每一个村民使用权又与共用权交叉,所以圈地运动时因公地发生争端的案例时常可见。更为复杂的是习惯佃户的土地产权,“一般地租”的提出即是针对他们习惯地租而言。所谓一般地租,就是越过以往的习惯地租,从而实现了地租商业化的目标。
    到中世纪晚期,公簿农仍被称为习惯佃农,他们主要交纳习惯地租和土地易主费(entry fine、fine on entry)。习惯地租即原来的周工劳役,后来折算为货币,其数量受习惯法保护;土地易主费发生在保有地继承或流转时向领主交纳的一笔现金。习惯地租和土地易主费本是不相关的两笔租费,此时合并计算:放过受习惯法保护的偏低的习惯地租,而提高以往不受习惯法重视的土地易主费,于是产生一般地租的概念,即习惯地租+上涨后的土地易主费。这样既规避了习惯法,又实际上达到了商业地租的水准。商业地租(commercial rents),又称为竞争性地租(competitive rents),在圈地运动前已经广泛实行,不仅运用于契约租地,此时也变相挤进习惯保有地,从而大大抬高地租,成为圈地运动的重要诱因。
    迂回战术的手法相当隐蔽,但是难以掩盖那个时代的趋向,让习惯地租逐渐靠近市场价格,明晰土地产权,获取土地的最大利润。英格兰具有悠久的法律传统,后者有深厚和广泛的社会共识,任何无视法律和法律程序,试图一次性推翻既有社会秩序的行动,无论你出于什么动机,都会遭遇社会的顽强抵抗,难以实行。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避免与既定的习惯法正面冲撞,采取迂回战术不失为明智选择。这是英国社会十分有趣的现象,也是观察英国社会历史的重点和难点。不难发现,地产主们第一个迂回战术是绕开习惯保有地,极力扩大契约租地,实行商业地租。如直领地和一部分荒地就是这样变成契约租地的,后者可以获得接近市场行情的高额租金。商业地租的拓展,正好与直领地出租和拓荒运动结合起来。直领地一般占据庄园耕地的半壁江山,还有不断开垦的荒地和林地,所以商业租地规模得以迅速膨胀,可以说第一个迂回战术取得的成果是巨大的。
    另一个重要的迂回战术是表面上不触动习惯地租,而是大幅度提高土地易主费,实际上整体提高了地租金额,从而产生“一般地租”概念。土地易主费是更新土地租约时向领主缴纳的一笔费用,以获准进入继承地,这是习惯土地的惯例。土地易主费金额是否固定,各地惯例不一样,由于不是常年发生的租税,不如习惯地租那样受到高度关注,结果为其后的膨胀留下空隙。从大量的庄园案例可发现,15世纪中期后,关于土地易主费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沉重的土地易主费已是迫使佃户离开土地的重要威胁。一些庄园的土地易主费是固定的,例如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王室领地的易主费大多固定,但数额又因地方不同而区别,有的是临时裁决,有的是一年或两年的地租总额。在1609年,泰恩茅斯郡12个庄园的佃户要求法庭再次确认一条惯例,即土地易主费限定在固定值,其中6个庄园的家内土地继承是2英镑,家庭外则是4英镑。其余6个庄园的家内继承为一年地租租金,家庭外则为二年地租租金。一些庄园土地易主费是不固定的,数额差异也很大,不同个案之间很难找到什么规律,完全取决于已实行的惯例。比如,在英格兰西南部多赛特郡的斯皮威克庄园(Sapewike),佃农J.布特持有33英亩耕地和15英亩草地,支付土地易主费6先令8便士;而N.斯克威尔18英亩可耕地和1英亩草地,却支付100先令。总之,如果说习惯地租固定的事实与观念是普遍的难以改变的,那么土地易主费的规定则是极不统一的,很多时候是不确定的。于是绕开每年的习惯地租去提高土地易主费的做法越来越多地被采纳,不仅可行,而且有效。进入16世纪浮动的土地易主费有增无减,额度普遍抬高,致使佃农的支出不断增加,反对的呼声也从未间断。例如,来自克洛里(Crowley)佃农的集体抱怨,1536年约克郡农民反抗以及1549年肯特郡农民的反抗,都涉及沉重的易主费。然而,抱怨和反抗似逆势而动,效果不彰,习惯地租低位优势逐渐被高额土地易主费淹没,从而使地租总额不断向市场价格靠拢。
    拉高易主费也不那么容易。1538年,在法恩登庄园村民与领主就土地易主费发生争执。领主穆尔什(Mulsho)到星室法庭起诉公簿持有农亨利·塞尔比拒付上涨后的易主费。由于该佃农背后有村民公共诉讼费的支持,所以能够在星室法庭和衡平法庭上据理抗争,拖欠易主费竟达12年之久。衡平法庭要求该公簿农做出让步可后者却置若罔闻,他在庄园法庭上得到村民和陪审员们的支持,最终否决了领主的高额易主费。地租商业化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是漫长的,前述达拉谟教区的另一个案例就是如此。1541年开始,主佃双方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较量,习惯保有制(customary tenure)才最终让位于契约租佃(leasehold tenure)。事情是这样的:一方是约曼、农夫和乡绅,他们交付习惯地租,世代承袭保有地,并拒绝订立有租期的新租约;另一方是教会领主不承认他们的说法,要求期限承租,认为他们不过是任意保有农(tenant at will)。保有制转换相当缓慢,为此教会在1548年开始采取强制手段,一度中断了土地承租关系,除非原佃户支付一笔较大的款项赎回土地,佃农们起诉到枢密院。1576年再次发生冲突而上诉枢密院,法庭提出两种选择法庭提出两种选择,不论哪一种方案都是限期承租,大幅度地增加土地易主费,从而提升地租总量。以后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总的趋势是大部分佃农接受了这种新型承租形式,而且租期越来越短,甚至规定最多7年就要重新签约,以便根据土地市场行情收取土地易主费。
    攻破了土地易主费,习惯地租实际上越过了习惯法堤坝,迅速膨胀为竞争性的商业地租。一俟租期届满,期限保有地上的佃户可以续约,也有可能因高额竞争性地租逼迫下离开土地。如此,唯有世代继承权并交纳固定土地易主费的公簿地(copyholds by fines certain),才是安全的公簿地,持有这样土地的公簿农实际上接近于自由土地持有者。在市场大潮冲刷下,随着各项权益时效性的不断界定,交纳固定易主费的公簿地越来越少,一项统计数据表明了这一点。该统计涉及的范围颇为广泛,包括三个地区的294个庄园,结果表明实行浮动土地易主费的庄园占据多数,高达63%以上。
    马丁也指出,将近三分之二的公簿持有农交纳非固定的土地易主费,与上面的数据相当接近。马丁说,其时的佃农结构,除去20%自由持有农,大部分是公簿持有农。在公簿持有农中,约一半土地是及身而止持有或几代人持有,而不是世代承袭,几乎三分之二的公簿持有农交纳非固定的易主费。这意味着,至少三分之二的公簿农交纳了“一般地租”,即实际上的商业地租。很明显,16世纪,随着直接和间接的地租膨胀,小农的黄金年代消逝,农牧业产品的增量部分越来越多地流入地产主的口袋。依据海温汉姆(Hevingham)教区庄园法庭档案,1530年前后,单位面积土地价格急剧上涨:在1513—1528年间,每英亩土地的平均价格为27先令8便士;而在1529—1543年间,每英亩土地的平均价格上涨为48先令8便士;到1544—1558年间,每英亩平均价格进一步上涨至114先令4便士,土地价格与地租价格总是密切相连的。前文提及的该时代拉蒂默主教,在讲道中提及其父承租一块地,以前每年交租金3—4英镑,现在已经上涨到16英镑,甚至还要上涨。此前20年,威廉·罗伊(William Roy)已经抱怨过地产主抬高了一半的租金,并索要高额土地易主费。在16世纪最后25年,地租增长得更快了,根据克里奇的研究,在1590—1600年和1640—1650年间,农田租金增加了6倍,而草地和牧场增加了2倍或3倍。威廉· 哈瑞森(William Harrison)认为,1578年,租地农场主交付的一年地租相当于过去6年或7年的地租总额,在那个时期旧地租可能从4镑涨到了40镑甚或更多。他还指出,土地易主费则涨到两倍、三倍甚或七倍。
    浮动的土地易主费不排除领主漫天要价,趁机逼迫佃户离开土地,不过一般说来还是遵循一些准则,即市场准则,也就是将土地易主费与地租并联考虑,整体作为土地资本的回报。艾贝尔(Abel)指出,土地易主费支付取决于三方面因素:土地租期长短;当下这块土地的地租高低;这块土地的产出能力。可见土地易主费实际上参照了一般的市场行情,不完全由地产主单方面决定。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土地易主费是租佃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例如在某案例中,佃户威廉·波顿愿意出价300英镑,作为99年租期的一块土地的易主费,而领主约翰·泰勒则要求450英镑。佃户上调到360英镑,领主则要400英镑,最后,两人370英镑成交,租金分四期支付。显然,最后的价格是接近市场的价格。商定土地易主费同时考虑地租高低,说明人们已然将二者绑定,由此产生“一般地租”的概念。虽然每年交付的习惯地租不易改变,不过已经不再重要,如果地租低于市场价格,土地易主费可以帮助田主填补。这一时期,“对于大多数地产而言,土地易主费在支付租金总额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甚至成为租金的主要部分”。通过这种方式,即合计地租和土地易主费的方式,习惯地租实际上蜕变为商业地租,直接面对市场。

    四 16世纪的地租飙升与圈地


    “一般地租”,包含地租、土地易主费等,还有一些实物或少量劳役,一应在内。根据一般地租概念,克里奇对16世纪至17世纪中叶地租变化做了专项研究,他认为,该项研究最好的材料是庄园调查记录,相比较而言这一时期领主赫伯特(Herbert)地产上诸庄园提供的档案资料最为理想,由于该地产一直保持庄园管理方式,土地继承或转移时的记录完整地保留下来,“是可靠的研究基础”。根据原始档案,他做成两幅统计表格,并且更倾向于第二幅表格,后者根据同一地区获得的所有调查记录,其囊括范围更加广泛,如下所示:
    克里奇指出,根据赫伯特地产资料,在北安普敦郡的蒙塔古(Montague)地区,1545至1546年,畜栏和家宅租金增长了50%;1547年,磨坊租金从43先令增长到4镑;1552年,其他租金从4镑16先令8便士增长到10镑。总之,从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地租上涨了4倍;如从16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计,租金竟上涨8倍之多。其他地产的租金增幅也相差不多。他说,关于地租变化趋势的计算仅取其近似值,可以肯定的是:第一,这项统计展现了一百多年间地租的一般变化趋势;第二,“我们应该没有高估地租的增长幅度”。接着,克里奇比较了地租价格和小麦、羊毛价格增长幅度,他认为有理由推断,从整个增长趋势看土地租金涨幅高于一般物价。这一数据有力地证明:将地租增长完全归于价格革命是不能成立的。
    艾贝尔也持相似看法,他指出,16世纪英格兰地租急剧上涨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艾贝尔还将自己数年研究成果显示在下图:16世纪20年代和70年代之间,地租(rents,指租金加上土地易主费)上涨了4倍;在16世纪80年代有小幅波动,而后又继续上涨2倍。如图中的小麦和羊毛的价格曲线所显示的那样,地租的上涨幅度很轻易地超过了小麦和羊毛价格的上涨幅度。
    16至17世纪中叶英格兰南部地租和主要产品价格变化曲线资料来源:Wilhelm Abel, 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 p.125.
    行文至此,16世纪英国地租急遽上涨,高于一般物价上涨幅度及其原因也就有了答案。地租问题必须回溯到中世纪的生产生活中,尤其是某些契约因素的发生发展,不过其历史后果是复杂的:庄园习惯法使得习惯地租具有双向强制作用,挡住了领主的过分侵夺,同时也使习惯地租置身于市场行情之外。历经二三百年,相对不变的习惯地租与一般性商品如小麦、羊毛、牲畜等价格相比,存在明显的“落差”,恰似一笔潜伏的历史欠账。习惯法支持的习惯地租,压抑了领主的贪婪盘剥,客观上成为培育近代市场经济的沃土,正是借助习惯地租的稳定,土地增值部分大多流进佃农口袋,促进小农经济繁荣,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几代人过来,农民的经济和自由状况获得普遍改善,富裕农民群体兴起,乡村经济社会发生了质的变化。一个十分有趣的历史现象是,正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逐渐消解习惯地租与市场隔绝的状况:首先,在庄园边缘地带的荒地林地沼泽地出现竞争性的商业地租,领主直领地出租也采用商业模式,从而使不变的习惯地租面临极大的挑战,“一般地租”应运而生。一般地租就是商业地租,实际上吞噬了习惯地租对佃农的优惠。托尼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佃农地位近乎革命性地下降了”。他说,庄园习惯曾经保护他们免受向下的竞争压力,并且实现了佃农和庄园经济的繁荣;现在,通过土地易主费等入径,“以往领主未能获取的增益部分从佃户转到领主手中”。
    在庄园经济体制走向解体的进程中,习惯地租与市场价格“落差”的消除只是时间问题。地租上扬的不可避免,还与保有地市场价格膨胀相关。值此,适逢价格革命,物价普遍上扬,习惯地租要补足历史欠账,还要跟进价格革命的一般物价膨胀,出现双重涨幅叠加,因此上扬显得格外凸出,高于一般物价增长的曲线也就不奇怪了。“一般地租”推行是英国习惯地租上扬的方式,它回避了与习惯法的正面冲突,另辟蹊径,在有序的环境下同样实现了封建地租的市场化。一方面,市场化以后的高额地租,使土地产值分配重新洗牌;同时高额商业租也是地产主圈地的一大利器。不论对于没有继承权的公簿持有农还是契约租地农,他们手里的租约大多已具有时效性:在租约规定的期限之内,他们的土地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是安全的,即使租期是几代人那样的长期的土地出租,领主也要等到最后一代承租人去世或租约期满才可终止合同。可是,一旦原租约到期,佃农就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地产主可以征收高额土地易主费,或更新租约,大幅度提高地租。在这种情况下,佃农可能因无力负担“一般地租”,被迫放弃土地。很明显,地租飙升和圈地运动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圈地后的经济利润反过来进一步刺激地租市场化进程。将圈围的耕地或牧场出租,可以获得远远高于圈地之前的租金利润。地租商业化是圈地的直接推手,至此以前难以想象的“圈地”似水到渠成,而且一发而不可收。当然,地租的商业化也不是偶然的,说到底,经过几百年的物质和精神积累,形成了不可逆转的社会环境,十五六世纪之际,英国的市场经济大潮“如同驱动磨坊水车的激流,所有旧式的经济标准尽被淹没”,其中习惯地租与整个庄园制一样,都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三层含义:其一,“圈地运动”的兴起看似突兀,其实与漫长中世纪乡村经济社会生活演进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一般认为,地租演进历程即封建地租走向资本主义地租,而历史事实是,在英国传统社会内部存在着自我否定因素,在习惯法的作用下,中世纪晚期的地租是封建的但同时具有市场因素发展的某些条件,后者越来越突出,地租的市场化不可避免。其二,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深入,难以撼动的习惯地租最终被打开缺口,地租与可变动的土地易主费合并计算,形成“一般地租”,不断趋向市场价格;适逢价格革命,双重涨幅叠加,一路飙升,社会饱受冲击,一部分小农尤其痛苦,不过地租市场化无疑是颠覆中世纪田制不可或缺的环节,是从“敞田”到“圈地”的重要铺垫。其三,中世纪习惯法是双刃剑,受习惯法保护的习惯地租,曾有利于中世纪农民经济繁荣和市场经济发展;而发育起来的市场反过来却对习惯地租提出挑战,迫使习惯地租不断趋向市场价格,为庄园经济划上最后的休止符。这一过程相当漫长,不过,一旦社会和经济力量消长达到历史性转捩点,破茧成蝶可期可待。
    本文作者侯建新,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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