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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新:封建地租市场化与英国“圈地”(上)

http://www.newdu.com 2019-12-04 《世界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英国所以发生圈地运动,因素多多,经济的、社会的、文化传统的,不一而足。然而,我们不能离开土地本身谈土地变革,不问“土地”,何以知“圈地”?而英国圈地最初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是从地租问题开始的。进入16世纪前后,地租急遽上扬,广受社会舆论诟病,不过地租变动的前因后果以及与圈地的内在逻辑联系,未见有说服力的批评和阐释;以后亦如此。以往关注地租者并不少,学界所理解的地租演进历程,就是封建地租走向资本主义地租,而本文试图从中世纪乡村生活内部探求其潜在的否定因素,它是封建的、同时具有市场因素发展的某些条件的地租形态和时段,这就为我们理解此时的经济形态的演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模式。英国封建制的某些契约因素支持了中世纪农民经济繁荣,后者的发展到头来却对整个封建经济形态提出挑战,这样,近代与中世纪的内在联系,地租飙升及其与圈地运动的内在联系,得到了更深入的解释。国际贸易的扩张、养羊业的发展、价格革命等都在发生作用,最终还要土地本身发生变化,土地和地租市场化才是颠覆中世纪田制的最直接的铺垫。关键词 英国史 圈地运动 封建地租 商业地租


    英国圈地运动是以人类历史上首次土地变革闻名于世,也是一个老话题,可是,缘何发生这样的运动在国内外史学界并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一些人归结为国际贸易和工商业发展,即国际贸易催生羊毛业,继而推动大量农耕地变成牧场而诱发圈地;也有人认为小农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是经济转型的必然阶段,圈地运动不过是通过暴力掠夺小农促进这一过程而已;领主的“贪婪”是较原始的版本,与之相随的“暴力”几乎成为圈地的代名词。国外较为晚近的分析,将圈地归于生产专业化的结果,从而使得公地制度不再重要;或归于城市化的结果,后者空前地刺激了农牧产品消费;或归于生产效率提高和继续提高的需要,等等。说来这些分析都有一定道理,可不免过于疏阔,让人不得要领,或者让人产生更多的疑问,比如提高生产效率的愿望,又如价格革命,绝非限于英格兰地区,为什么以前或其他地区没有产生圈地运动呢?笔者以为,探究“圈地”背景主要还要从特定时空维度下的实际生活出发,不能离开土地谈“圈地”。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数个世纪物质积累、权利积累和观念积累,社会深层结构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其中土地和地租是基础性的变量参数。笔者此前探讨了该时期封建保有地性质的蜕变,本文则重点讨论英国封建地租如何从庄园习惯法规定到市场规定的演进过程。英国之所以发生圈地,关键在土地和地租的市场化,而单纯的羊毛业发展、国际贸易、价格革命和暴力等都发生作用,但是都不足以从根本上导致土地产权变革。不禁想起日本的一个民间故事:古时候,一个到处寻求金子的人,最后发现金子竟长在自己的眉头上……
    进入16世纪前后,英格兰地租一路飙升,一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广受诟病。地租为什么如此膨胀?领主的“罪恶”是那个时代的重要答案,托马斯·莫尔“羊吃人”的控诉广为人知。拉蒂默(H.Latimer)主教16世纪中期向爱德华六世布道中,多次怒斥“领主的贪婪”。他指出地租上涨使得面包等价格上涨,百姓基本生活成本增加,苦不堪言。那个时代谴责领主贪婪的著名篇章还有《霍林谢德编年史》(Holinsheds Chronicles),是教士哈里森(W.Harrison)等根据亲历的见闻写成。问题是,领主因何贪婪,以前就不是吗?将地租上涨完全归于领主贪婪的看法当时就有异议,例如诺登(Norden),16世纪一位作家当时就指出,地租大多通过市场协商的方式议定,租佃双方自愿,“难道地产主不可以凭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来追求他们的利益吗?……我想,如果领主拒绝双方认可的上涨租金,反倒是愚蠢之极了”。诺登所说似在情理之中,可是主佃双方为什么能够在那样高的价位上达成协议呢,却没有回答。其实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地租上涨并非权力强制而是市场指向,土地已经被卷入了市场经济范畴。与这一命题相关的另一种解释是,有人将地租急遽上扬归于价格革命,亦难以成立。从时间顺序上看,地租上扬在先,在价格革命明朗化之前。同时,从价格的增长幅度来看,并未完全依随价格革命的节拍,地租一路遥遥领先。一批英国历史学家对圈地运动期间的地租增长做了专题研究,克里奇以地产档案为依据,论证了十六七世纪地租数倍增长,明显超过小麦、羊毛价格增长幅度。艾贝尔、怀特等也持相似看法。诺贝尔奖得主美国学者诺斯等也指出,英国地租指数是所有价格中增长最迅速的,上涨幅度竟超过500%以上!踏上不归之路的地租上涨,冲击了社会财富再分配底牌,冲击了人们的社会关系,还使得一部分人陷入痛苦与贫困。“尽管这样的变化看起来多么不受欢迎,然而,土地效益最大化的趋势难以阻挡,即使立法也阻挡不住”,可见地租飙升有其特定原因。英国的封建地租显然经历了与市场背离和回归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内涵是极其复杂和丰富的,是理解英格兰这段历史的重点,也是难点。
    克里奇等回避了历史长时段的探讨,他们就16世纪地租论地租,对地租上浮一马当先这一历史现象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也没有建构起该现象与圈地的有机联系。不过,前人的研究成果是我们继续探讨的基础。“历史是一件无缝的天衣”,笔者认为,地租问题亦是圈地运动深层次动因探讨,必须从长时段的历史联系中说明问题,从传统社会母体的某些因素中说明问题。
    一
    习惯地租的历史作用与局限
    中世纪晚期地租高涨,是相对于庄园时代的习惯地租而言,因此习惯地租(Customary rent)是理解圈地运动时期地租变化的出发地。习惯地租是西欧封建地租的别称,即依据习惯法交纳地租,如同领主的佃户被称为习惯佃户、封建保有地被称为习惯保有地一样,仅从语义学上即可发现习惯法在封建庄园制中的重要作用。习惯法就是惯例,又称庄园法和村法,同时也是英国最高法律普通法的基础。在中世纪英国人的观念里,任何存在了相当时期的事情,人们便推定它是合法的、合理的。各级法庭所依据的习惯法,就是建立在这种假定之上的,所以,C.H.麦伊尔文称中世纪日耳曼人的法律是“发现”(found)的而不是“制定”(made)的。赛班也表述了同样的观点,几乎使用了完全一样的语言,可见这样的判断在欧洲学界形成了稳定和广泛的共识。在英国,王室颁布的普通法大约自13世纪开始通行,其实普通法也是建立在村庄或庄园的习惯法基础上的,国王及其有关机构将发现的惯例整理后置于某种“法令”或“条例”里,以期人人皆知,人人皆行,因此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部习惯法。西欧封建制是人身依附的制度,同时在封君与封臣、领主与佃户的关系中存在双向制约因素和契约因素,久为学界所公认。我们认为,习惯地租是欧洲封建主义历史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其中两点应当格外关注:其一,习惯地租主要是佃户与领主之间的一种政治关系,也就是说,地租不仅是使用土地的代价,更是佃户领主人身依附关系的表征,意味着佃户的效忠与服从,所以地租与市场完全是脱节的,甚至是背离的。事实上,习惯地租轻重与佃户保有地面积大小并非对应,一个自由地保有者可能占有相当大的持有地,劳役却较轻,只有偶尔的劳役,或交付少量的实物以示效忠。依附佃农持有地不一定比自由持有农的大,然而劳役却重得多,这是身份决定的。即使在依附佃农中间,地租与保有地的价值同样不是对等的:早期庄园档案告诉我们,倘若惯例规定维兰佃户“周工”天数一样,并不意味着这些佃户持有地大小一样;反过来,“周工”的增减与佃农持有地大小同样不一定发生联系。货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在历史上被称作“劳役折算”(sold work)。英国货币地租在14世纪下半叶已经占据主流,这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可这种货币地租仍是习惯地租,不是商业地租,即习惯地租依然与土地的市场价值没有直接关系。货币地租是劳役的替代物,也可谓劳役量的折算,佃户所交现金原则上为领主提供雇工佣金。翻阅科伦多尔庄园(Crondal)档案,在庄园管家1287年的地租册中,人们发现习惯保有地租金计算方法简单而粗陋。凡佃户,不论承租土地的面积大小,都须首付9.5便士,称作“Pondpany”。接下来,虽然佃户所付租金不一样,但看不出佃户持有的土地面积与他租金之间的关系。例如,一块22英亩的持有地付2先令10便士,一块32英亩的持有地也付同样的租金(二者相差10英亩即60市亩余——引者注)。另一块29英亩的土地则要付2先令2便士。此外,12.5英亩、16英亩和18.5英亩的持有地一律付2先令。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持有地在同一个地块上,即是说,土地质量和位置没有差别。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习惯地租不是基于土地的经济价值,不是市场价格,而是以前劳役的简单折算,货币地租仍然是身份地租。习惯地租如同封建身份一样具有超经济强制因素,主要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表征,与土地可能产生的市场收益没有直接关系,无关市面价格下跌还是上扬。其二,习惯地租基本是不变的,稳定的,其历史作用是复杂的。由于英国封建制中的契约因素,一旦确定下来,就受到习惯法保护,很难改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惯地租几乎是固定地租的代名词。一方面,地租固定可以保证领主的收入,有利于维持庄园秩序。如果佃户拒服劳役或拖欠租金,领主将起诉至法庭,经陪审团查证后,法庭将按照法律程序迫使佃户按约交租。首先是下传票,并在法庭上提出警告;若仍不服从则强制扣押大牲畜等动产,甚至扣押、查封保有地,并以没收土地相威胁。极少看到庄园发生过佃户因此失去土地的案例,不过将违规佃农的大牲畜强行扣押的情况时有发生。西欧中世纪农业对畜力依赖度甚高,大牲畜是最重要的动产,扣押畜力实际上中断了佃户的田间耕作,足以使其就范。关于佃户怠工、拒服劳役、拖欠租金的诉讼和处罚,充斥庄园档案,按照惯例违法者须交纳罚金,而罚金归主持庄园法庭的领主,所谓“司法获大利”(justice is great profit)。习惯法保障领主的政治统治和经济收入,所以庄园法庭又被称为领主法庭不无道理。另一方面,习惯法、习惯地租防止领主的过分侵夺,被称为保护农民经济的“防波堤”(dyke)。庄园时代,习惯地租对领主贪欲的遏制,有助于土地增值部分流进农民口袋,促进小农经济繁荣。有证据显示,小农经济繁荣是从15世纪开始的,他们持有土地的规模和农业耕作中的自主性都有所增长,所以亨利七世在位的15世纪被视为小农的黄金时期。到16世纪,习惯地租仍然有助于抑制土地收益过快转向地产主及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缓解市场竞争压力。当然,习惯地租“不变”的特性既不是天然使成,也不是天然不变,而是缘于佃农群体不懈的抵抗,因为领主总是虎视眈眈这道“防波堤”。抵抗有时是法庭的,有时是非法的,甚至是暴力的。佃农的习惯地租是“不变量”,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生产能力的提升自己获得的部分却是“可变量”。小农经济的发展得益于佃户负担的确定,其中佃户的抵抗,习惯法及庄园法庭提供的法律程序,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习惯地租的稳定对农村经济繁荣做出的贡献,一向为史学界公认。托尼研究了英格兰若干郡的27个庄园的档案,统计了自13世纪末叶至十六七世纪之间的佃户租金变化。该数据表明,尽管某些庄园的地租有一定的增长,但从长时段来看,大多数庄园的地租还是相当稳定的。一些佃户的地租竟能二百多年保持不变。早期货币地租往往也伴随少量劳役,后者在统计中没有显示,这些劳役逐渐折算到后来的租金总量里,所以托尼说实际租金可能比上述数据更稳定。按照一般规律,物价的增长或快或慢,但在一个长时段内总是增长的,倘若没有一定力度的强制限定,习惯地租在二三百年中的稳定状态是难以想象的。显然,习惯地租具有双向的强制作用,而长期稳定的地租无疑有利于佃户财产的普遍积累。下面若干案例,分别显示了习惯地租与佃农纯收益之间比例及其变化,进一步说明这一时期农业自然增值流向佃农这一事实。据土地调查员记录,1608年,安布勒庄园(Amble),惯例租金16英镑5便士,佃户年纯收益是93英镑4先令4便士(比例1∶5.8)。同一年,黑克斯哈姆庄园(Hexham),规模较大,314个公簿持有农地租总额126英镑4先令8.25便士,而纯收益624英镑4先令1便士(比例1∶4.9)。在莱斯特郡的巴克百庄园(Barkby),差额更加惊人。1636年,自由佃户和习惯佃户地租总额11英镑8先令7.5便士,而他们的纯收益却达到215英镑1先令6便士(比例1∶18.6)。罗奇代尔庄园(Rochdale)属王室领地,该领地的习惯地租与市场地租的差额如此之明显,以至佃户索性将其习惯保有地二次出租——当然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从中获取二者之间的差价。据该领地档案记载,在一部分地段,转租1英亩地获得差额2—6便士;在另一地段,差额利润是8便士;有的竟达到10便士。在1549年出版的《英格兰本土公共福利对话集》(Discourse of the Common Weal of This Realm of England)一书中,反复提到习惯地租滞后于当时市面流行的价格,致使地产主贫困。后来价格革命发生,物价普遍上扬,但习惯地租还是不变,实际相当于不断萎缩,明显地加剧了与市场地租的落差,使问题变得更加尖锐起来。消除这样的落差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土地回归市场的要求。习惯地租的稳定性推动整个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作用,不可低估。佃户负担受到习惯法限定,从而享有经济自然增长的大部分成果。起初佃农每交给领主1便士放入自己口袋3个便士,后来每交给领主1便士就能放入自己口袋4便士、5便士或更多。英国历史学家评论说:“我们不要忘记,如果一个佃农的地租能够200年或250年保持不变,而且在经过农业革命之后只需把自己租地获得利润的1/5、1/6甚至1/18上交即可,这样的状况连现代的农场主也会嫉妒不已。无论佃农有什么其他方面的劣势,他至少有一个助其成功的条件。他不会被高额地租所击垮。”在二三百年的时间里,物价在波动中不断上浮,地租却基本不变,远远低于一般物价上涨的幅度,所以佃户个体可以积累资金,购买土地,扩大持有地,甚至成为租地农场主或新型地产主的历史现象变得容易理解了;产生富裕农民群体(well-to-do peasantry),从而改变乡村社会结构也变得容易理解了。同时,习惯地租与市场脱节的原因和后果也得到阐释。习惯地租抵御了领主的贪婪同时也阻隔了市场调节,因此习惯地租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着的明显“落差”,此乃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为16世纪地租急遽上涨埋下伏笔。再者,说到底习惯地租是封建制产物,具有超经济因素,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也是不可避免的。
    二 商业地租兴起
    富裕农民经济不同于封建领主经济,它依靠资本主义雇佣经济起家,并与雇佣经济一道成长,逐渐改变土地租佃方式,进而推动土地和地租市场化,为“圈地”做了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和转型铺垫。习惯地租一方面保证领主收入,另一方面使产品增值的大部分流入普通农民的口袋。经过二三百年的积累,随着生产率和商品率的提升,个体农民经济得到普遍发展。根据笔者研究,到16世纪一个典型农户每年可产5吨谷物,还有养羊业等工副业收入,除满足自家消费外大部分农副业产品进入市场,因此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与市场建立了稳定的联系。英格兰生产力水平和市场水平已经位于欧洲前列。中世纪农村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然而此时的农业生产不止满足于家庭消费,相当数量的农民也不再是传统小农,一部分杰出佃农成为大租地农场主或农业资本家,与乡绅仅一步之遥,甚至难分伯仲。他们占有越来越多的土地,大多实行雇工经营,让土地提供越来越多的农牧业产品,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同时积累更多资金,扩大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势力,对庄园经济形成有力的挑战。习惯地租为小农经济的普遍发展从而为市场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反过来使习惯地租以及庄园经济本身受到挑战。
    之前,随着劳役制解体,许多封建领主利用劳役折算的现金雇佣劳工,直接经营直领地。怎奈一般贵族领主不善此道,也不屑于实业,他们的利润范围非常狭窄,甚至无利润可言。在面向市场、依靠工资劳动者的经营方式中,庄园管理体制极不得力,加之富裕农民雇佣经济的有力竞争,直领地往往入不敷出,常年亏损。议会颁布《劳工法》限定劳工工资,并规定劳工首先受雇于领主,试图助力领主、压制富裕农民经济,可是成效甚微。在整个14世纪,人们发现庄园查账官年终报账时总是说:“今年又亏了”!他们的建议是,与其亏本经营,不如承租出去。兰开斯特郡公爵领地的查账员在1388年报告说,鉴于海厄姆费雷尔(Higham Ferrers)和朗兹(Raunds)的庄园(位于北安普敦郡)都在亏本运营,建议“应当像其他地方一样把直领地出租出去”!究其亏本的原因,鲁特兰公爵的管家在账本里写得相当直白:“土地在领主手中,故无利益可言。”领主的一些地产甚至出现抛荒。玛尔塔姆(Martham)直领地14世纪百年间,播种面积、用工数量和生产效率等节节衰退,难以为继。于是,改弦更张,将直领地出租,成为封建主们纷纷效仿的做法。以东英格兰麦切伯爵地产为例:诺福克庄园的伯彻姆(Bircham)、萨福克的伍德豪尔(Woodhall)、克来特(Claret)等的直领地,于14世纪60年代中期出租。不到10年,诺福克郡的沃尔辛厄姆(Walsingham)和赫特福德的庄园又出租了,其他三个庄园到1400年也先后出租。教会地产亦如此。坎特伯雷大主教在14世纪80—90年代间,至少有18个庄园直领地出租,余下少数几个庄园的直领地到1450年也全部出租。
    一些人将直领地出租归于黑死病引起的劳力匮乏,颇为片面。实际上,领主直领地的削减早在黑死病前一个世纪就开始了。例如温彻斯特主教地产:1269年,直领地在13,000英亩以上,1284年下降到11,000英亩,1310年下降到10,000英亩,1321年又下降到9,000英亩,即在黑死病发生前20年,直领地已削减了30%以上。黑死病加速了这一进程。伍斯特主教地产在14世纪经历的变化,是另一例证,戴尔根据该地产直领地耕夫和挽畜数量,推算出犁具数量变化,从而窥测出领主直领地惊人的缩减幅度。
    伍斯特主教直领地在14世纪百年间减少近70%,其中38%的庄园已将直领地全部商业化出租,传统的领主经济不复存在。在新兴富农雇佣经济压力下,庄园领主的财富观念和行为方式都发生变化。在典型的西欧封建社会,领主财富和地位的标志是服役佃农的数量,而此时一种流行的财富观念认为,掌握金钱远比佃户的数量更重要;土地的重要性在于它生产多大的经济价值。土地正在变得商业化。如何从地产中获取更大的利润?基于这样的追求,也是形势所迫,越来越多的庄园领主乐于出租自己的直领地,一般以商业模式出租,这在本质上是完全有别于传统的土地保有制。
    领主直领地出租最初经常在佃户中间分割。我们把目光投向十四五世纪的档案可以发现,在许多庄园直领地被分割为小块土地出租,租期多为数年。1325年,王室土地调查员发现,在特柯福德(Tykeford)庄园,直领地48英亩分别出租给佃户。1328年,在诺森伯兰的阿布勒(Amble)庄园,被称为“弗兰德”(the forland)直领地被依附佃农们(bondage tenants)分割与承租;9年后,其中4个依附佃农又分别租得2—4英亩直领地。1436年,在阿姆布勒斯伯里(Ambresbury)庄园的直领地上,2卡勒凯特(Carucate)耕地、8英亩草地、400英亩牧场,以租期若干年分别租给各类不同的佃户。同年,在温特伯恩(Winterborne)庄园,2卡勒凯特耕地、6英亩草地以及300英亩牧场也被分租。直领地出租在15世纪相当普遍,到16世纪中期几乎全部出租。有时出租给契约租地农或公簿持有农,在有些情况下,领主将直领地整体转移给一两位大户,承租者也许是个乡绅、骑士或是个庄头,许多时候就是一个富裕农民。直领地进入市场,让有钱的家庭来购买或承租,是这些家庭发家致富的重要机遇。他们可能觊觎这些土地很久了,承租土地完全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赢得市场利润,实际上他们就是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领主直领地在庄园耕地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一般一半左右,甚至更多,通常是最肥沃、最令人羡慕的土地。但16世纪的直领地已不再是庄园经济的中心,也不再是习惯佃户履行义务的中心,而成为体量巨大的商业出租地重要来源,对土地市场化的作用非同小可。如果说劳役制清除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解体,那么领主直领地分割则开启了传统共同体耕作体系的解体进程。在其他一些欧洲国家,比如德意志,领主直领地的解体是很晚以后的事情。
    与此同时,荒地的开垦和出租,加快了界定土地产权的进程,也进一步推动了土地商业出租模式。事实上,很可能小块垦荒地出租最先使用了商业契约承租模式。在圈地运动兴起二三百年前,一片又一片的荒地或被分割,或被蚕食。最初,佃户悄悄地开垦村庄周围荒地,以避开领主和管家的监视,因为这是违背习惯法的。垦荒还时常遭到一般佃户的抵制,他们抱怨共用地的减少损害了他们的放牧权。广袤的英格兰国王森林绵延不断,并受国王特别森林法庭保护,然而在拓荒者(包括贵族开荒者)的压力下,再加上货币的诱惑,王室也逐渐变通了森林垦殖的禁令。王室森林如此,一般领主的林地和荒地的情况可想而知。人们出资承租荒地,实际上是承认王室或一般领主的土地产权并与之建立商业租佃关系。随着一块块荒地林地被开垦,许多庄园专门设立了荒地林地租金账簿,使得领主收入成倍增长。出租垦荒地回报丰厚,所垦林地和荒地的所有权也得以确认,领主愈发乐见其成。领主出租垦荒地的方式与直领地出租方式相互借鉴,共同推进了商业契约租地的发展。在新垦地上,租佃签约双方自由,不过土地的租期是有限的、可终止的,租金随行就市,是可浮动的,完全不同于封建保有方式。
    商业土地租期长短不一。1411年的考文垂大教堂(Coventry Cathedral)地产档案,提供了11个庄园直领地商业出租的信息,它们分布在沃里克郡和莱斯特郡,租期分别为8年、22年、60年、14年、3年、12年……还有三块意愿持有地,为不定期出租。诺福克郡的福塞特庄园(Forncett)的直领地,先是大块土地的出租,后来是零碎的出租。大约1400年之后,租期6年或7年,之后是12年或40年。或长或短,总有租期终止之时,这是直领地和荒地租约的重要特征,也是典型商业出租的特征。在直领地出租的初期阶段,领主为了吸引佃户,很可能低价出租,甚至低于惯例租金,如1378年福塞特契约租地的租金,平均每英亩仅10.75便士,而同时期当地习惯地租平均每英亩要支付24便士,相差一倍以上。因此,14世纪末期和15世纪,在那些习惯保有义务繁重的庄园,佃户大规模地涌向契约租地,而契约租地多源自直领地和荒地。商业租地的租金和租期,完全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土地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得以提高,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
    在这种新型商业租地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习惯佃户同时承租商业地,许多公簿农同时也是契约租地农。以前,领主直领地和佃户保有地泾渭分明,佃户定期在领主直领地上服役而持有自己的那块保有地,后者受习惯法保护,在这个意义上保有地称为习惯地,佃户称为习惯佃户。十四五世纪后,一部分习惯佃农先后承租直领地或荒地,一个重要结果是,市场化模式进入习惯佃农的租地关系中。公簿农源自维兰佃户,他们持有庄园档案相关部分的副本上面记载着其土地权利。原来持有的土地大多是世代保有,后来承租的直领地和垦荒地则不同,几乎完全比照商业租地方式,所承租土地有固定年限。结果,一部分公簿农的面目变得复杂起来:他们依然是持有法庭卷宗副本的公簿农,可他新近持有的、来自直领地或荒地的土地却是商业租地,其租地条件与其说是封建保有的,不如说近代商业的。土地对于他们不再像以前的习惯佃农那样世代占有,亘古不变。1568年,土地调查员从庄园账簿发现,在西部地区的6个庄园里,直领地多年前就已经变成了公簿农的商业租地。同样的事情发生在诺森伯兰公爵的庄园里,由于领主直领地出租,那里的公簿农占有土地的面积明显增长。在英格兰其他地方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商业租地即期限租地的增多,势必强化土地流动性,庄园共同体地产的整体性进一步被打破。
    商业租地方式如此盛行,以致直接冲击和改变原来的习惯保有地,一旦遇到时机,习惯保有制也可能变成商业租佃。一些地区的维兰佃户人身解放是与习惯保有地变性为商业契约地联系在一起的。在贝克郡,维兰制存在的时间较长,一直到15世纪上半叶,还有不少维兰佃户通过赎买方式等消除不自由的标记,与此同时维兰保有地变成终身契约租地,“实际上,终身租佃制已在习惯保有地上变得非常流行”。终身租佃,即佃户与领主的依附关系及身而止。也就是说,佃农土地权利具有时效性,当事人离世后,其后代与领主不再具有人身关系,同时也不能继续占有土地,显然,已是商业契约地的租佃方式。从16世纪的情况看,习惯地向契约租地的转移对领主有益,因为商业地租能够上浮,而习惯地租原则上是固定的。
    习惯地租是受习惯法保护的,由于习惯法根深蒂固的历史地位,所以习惯地租仍然难以撼动,即使进入16世纪后依然如故。克兰多庄园(Crondal)有158位公簿持有农,显然是一个较大的村庄,曾因习惯地租和土地继承权问题与领主产生争端。1567年,领主温彻斯特大教堂主持,与全体公簿农“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最终达成协议:依照习惯法佃农享有固定地租,固定的土地易主费和公簿持有地的继承权。协议书包含这样的文字:从今以后,应当永远接受并认可,领主和习惯佃户共同尊奉的那些公正的、确定的、古老的习惯法……;并且,从今以后,大教堂主持及其继任者与庄园其他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协议继续有效,直到永远。显然此为佃农取得成功的案例,他们坚持了传统权利。在领主的威胁、利诱下,佃农败诉也不少见。例如,在达拉谟的教会地产(Durham Cathedral)上,领主要求改变习惯佃户土地可继承的保有条件,然而佃户拒绝签订新租约,保有制转换进展缓慢,引起旷日持久的诉讼,最后以大部分佃户变成契约租地农告终。商业地租和习惯地租相差甚大,一旦改变土地的性质,流进地产主口袋的租金成倍增长。初期的契约地租金可能不高,还带有习惯地租的痕迹,但它与习惯地租已有本质的不同,因为合法提升租金的大门已经打开,租约到期,领主可俟机更改契约,依市场行情提高租金。
    总的看来,早期商业地租运用在垦荒地和直领地上,这两类土地成为商业地租确立的最初平台。不过,一般佃户手里的习惯地租,由于习惯法的顽强保护而很少变化。16世纪主体佃户是公簿农,他们获得了人身自由,然而仍然生活在庄园—村庄共同体内,在敞田上耕作,并且交纳习惯地租。圈地,就是将共同体协作的敞田地变成用篱笆分隔开的个人所有的围田;也是将封建保有地变成流通于市场上的商业地。很明显,习惯地租是遏制商业地租流行的最后堡垒。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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