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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簡牘“嬰”字的一種用法

http://www.newdu.com 2019-12-18 武汉大学简帛网 吴雪飛 参加讨论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睡虎地秦簡《金布律》有以下一條律文:
    有買及買(賣)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金布[1]
    其中的“嬰”字,整理者解釋謂:
    嬰,繫。嬰其價,指在貨物上系籤標明價格。《周禮·典婦功》等條有“比其小大而賈(價)之,物書而楬之”,“以其賈(價)楬而藏之”,都是用木籤記出價格。[2]
    嶽麓秦簡《金布律》亦有此條律文:
       金布律曰:有買及賣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3]
    整理者沿用了睡虎地簡整理者對“嬰”字的解釋,謂:
    嬰,繫也。《荀子·富國》:“辟之,是猶使處女嬰寶珠、佩寶玉,負戴黃金,而遇中山之盜也。”楊倞注:“嬰,繫于頸也。”“嬰其價”,指在貨物上繫標簽標明價格。”[4]
    學界均認同這一解釋,并未提出不同觀點。[5]然細審簡文,這種解釋存在矛盾之處。如果“嬰”是繫標簽標明價格,那麼賣者標明物價可以理解,買者為何也要標明物價呢?為何值一錢的物品要標明價格,而不值一錢的小物即不標明價格呢?[6]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有以下一條律文:
    縣道已墾田,上其數二千石官,以戶數嬰之,毋出五月望。[7]
    對其中的“嬰”,整理小組注:
    嬰,繫,指標明墾田的戶數。嬰字此種用法參看《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之《金布律》“有買及賣也”條。[8]
    整理小組解釋“以戶數嬰之”的“嬰”時,亦沿用了睡虎地秦簡整理者的觀點,將“嬰”理解為“繫”,認為“以戶數嬰之”指“標明墾田的戶數”。然這種解釋是存在問題的,里耶秦簡中出現一條可以與此對讀的律文:
    律曰:已墾田,輒上其數及戶數,戶嬰之。 9-40[9]
    律文規定,官府對於已墾田,要上報墾田數和戶數,并“戶嬰之”。律文已出現“戶數”,如果下面的“戶嬰之”指標明戶數,則與上句文義重復。
    值得慶幸的是,里耶秦簡中出現了一件遷陵縣上報墾田數、戶數、田租數和“戶嬰”的文書,與上引《田律》的律文可以印證,對我們理解“戶嬰”的含義有較大幫助。其內容如下:
    遷陵卅五年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稅田四頃¨¨ Ⅰ
    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畝一石五,Ⅱ
    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Ⅲ   8-1519
    啟田九頃十畝,租九十七石六斗。AⅠ
    都田十七頃五十一畝,租二百卌一石。AⅡ
    貳田廿六頃卅四畝,租三百卅九石三。AⅢ
    凡田七十頃卌二畝。·租凡九百一十。AⅣ
    六百七十七石。B                   8-1519背[10]
    這件文書的正面,記載了遷陵縣三十五年的總墾田數、總戶數、總田租數,並載“率之:畝一石五,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即計算出平均每畝的田租數和每戶的田租數。所謂“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的“戶嬰”與《田律》中的“戶嬰之”“以戶數嬰之”用法相同,唯所指有所區別。從簡文看,“戶嬰”不是指標明戶數,而是指折算出的每戶平均田租數。《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解釋“戶嬰”之“嬰”謂:
    《資治通鑒·魏紀八》:“而女獨嬰戮于二門。”胡三省注:“嬰,當也。”從本簡看,嬰似有當、值(引申為計算、折合)一類意思。[11]
    案《校釋》的說法較有道理。這里的“嬰”當為一個和數學有關的術語,有折算、計算之義,所謂“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即每戶折算四石四斗五升,餘數為六斗。其計算方法如下:
    田租數
    ———  =  戶嬰
    戶數
    而《田律》“已墾田,輒上其數及戶數,戶嬰之”的“戶嬰”,按照以上計算方法,當指每戶墾田數,其計算方法為:
    墾田數
    ———  =  戶嬰
    戶數
    雖然兩者的“戶嬰”所指不同,一指每戶田租數,一指每戶墾田數,但是“嬰”的用法則是相同的,即為計算、折算之義,其表示的是“除法”。
    這類用法的“嬰”又出現于《嶽麓簡五》中的以下一條令文中:
    監御史下劾郡守,縣官已論,言決郡守,郡守謹案治之,不具者,輒卻,道近易具,具者,郡守輒移御史,以齍(齎)使及有事咸陽者,御史掾平之如令,有不具不平者,御史卻郡。而歲郡課,郡所移並算,而以決具到御史者獄數率之,嬰算多者為殿,十郡取殿一郡,奇不盈十到六亦取一郡。亦各課縣,御史課中縣官,取殿數如郡。殿者,貲守、守丞、卒史、令、丞各二甲,而令獄史均新地。[12]
    這是一則關於“具獄”的令文,其大致含義是,監御史下劾郡守,縣進行論決后提交至郡,郡進行案治,如果“不具”,即退回,如果“具”,即提交御史,御史亦進行審查,如果“不具”,即退回郡。每年對郡進行考課,將郡提交的“具獄”數進行合併,并以已“具”的具獄數來計算比率,如果得出的數值較大,即考課為“殿”。
    令文中“嬰算多者为殿”的“嬰”,整理者未作解釋。從令文的上下文看,這里的“嬰”不能解釋為“繫標籤”,而是與“以戶數嬰之”的“嬰”含義相同,是一個和數學有關的術語,指折算、計算。兩處簡文的句式亦比較接近:
    而以決具到御史者獄數率之,嬰算多者為殿。
    率之,畝一石五,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其中均出現“率之”,即平均計算。此令文的計算方法如下:
    提交總具獄數
    ———————  = 嬰算
    已“具”的具獄數
    故這里的“嬰”亦為折算、計算之義。所謂“嬰算多者”指折算、計算出的數量多。而從“嬰”和“率”的關係看,“嬰”可能不是指一般的計算,而是計算一種比率或單位數值,其表示的是“除法”。
    再回到上引睡虎地秦簡和嶽麓簡《金布律》中的律文。該律文“有買及賣也,各嬰其價”中的“嬰”當與“戶嬰”“嬰算”的“嬰”含義相同,為一個數學術語,含義為折算、計算。里耶秦簡有以下簡文:
           丗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
    率之,斗二錢。 8-845[13]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餘徹酒二斗八升于□
    率之,斗二錢。令史監。 8-907+8-923+8-1422[14]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一朐于隷臣徐,
    所取錢一。令史監。  般手。     8-1002+8-1091[15]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已巳,庫建、佐般出賣祠餘徹脯一朐于□□□,
    所取錢一。令史監。 般手。   8-1055+8-1579[16]
    卅五年十月壬辰朔乙酉,少內守履出黔首所得虎肉二斗,賣于更戍士伍城父¨里陽所,取錢卌。率之,斗廿錢。令史就視平。 魋手。  9-56+9-1209+9-1245+9-1928+9-1973[17]
    卅五年十月壬戌朔乙酉,少內守履出黔首所得虎……妾遷所,取錢廿一。率之,斗廿錢半錢。令史就視平。 9-186+9-1215+9-1295+9-1999[18]
    以上簡牘為官府出賣祭祀中的酒、脯以及黔首所得虎肉的文書,其記載出賣酒、脯、虎肉的總數,取錢數,以及“率之”后得到的出賣單價,其計算方法為:
    得錢數
    ——— =  單價
    物品數
    官府出賣物品時,在記錄出賣物品種類、數量、總價後,需要折算賣出時的單價,與《金布律》的規定相合。同時,以上文書記載的出賣物品中,最低的單價是“出賣祠餘徹脯一朐”而“取錢一”,此亦與《金布律》“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相合。
    由此可知,《金布律》“有買及賣也,各嬰其價”的行為主體不是一般民眾,而是官府。“有買及賣也,各嬰其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即官府有買或賣之時,需要折算、計算每件物品的單價,如果小物不值一錢,則不用再計算。如果將“嬰”解釋為折算、計算,則買入物品亦需要“嬰其價”,以及小物不值一錢者“勿嬰”即好理解了。
    總之,簡牘中的“嬰”可以用為一個數學術語,指計算、折算。“嬰”表示的計算、折算,往往與“率”有關,指計算、折算比率或單位數值,即物品單價、每戶墾田數、具獄比率等,與“除法”有關。睡虎地秦簡《金布律》中“有買及賣也,各嬰其價”,指官府買賣物品時需要計算物品單價。從秦簡看,由於官府出賣的物品多為一些特殊物品,無法完全按照市場價格,故秦律才規定折算單價。其目的大概是為了對官府買賣進行管理和約束,或與一般的市價進行比較。
    
[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7頁。
    [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37頁。
    [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06頁。
    [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63頁。
    [5] 參見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86頁。
    [6] 此段來自筆者參加的山東大學“先秦秦漢史讀書會”諸同仁對此條注釋所提出的質疑。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亦對這條注釋產生過類似質疑,謂:“在買賣交易的情況下,出售商品明碼標價,這符合情理,然而‘買入’也需要標明物品價格則有些費解。”參見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四):<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置吏律>)》,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九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30頁。
    [7]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8頁。
    [8]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6頁。
    [9]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49頁。
    [10]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45-346頁。
    [11]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47頁。
    [1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55-56頁。句讀有所調整。
    [13]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36頁。
    [14]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46頁。
    [15]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59頁。
    [16]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69頁。
    [17]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57頁。
    [18]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8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2月15日20:5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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