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秦漢縣行政的決策過程素為學界關注的重點。惟因以往出土的行政文書多屬秦和西漢時代,現存研究也多針對上述時段,少有觸及東漢的情況。[1]所幸2010年長沙五一廣場出土大量東漢行政文書,填補了這部分史料的空缺。[2]據整理者介紹,簡牘時代最早為漢章帝章和四年(實即漢和帝永元二年,90年),最晚為漢安帝永初六年(112年),[3]反映東漢早中期臨湘縣政務運行過程的實態。就本文所論的行政決策過程而言,五一廣場簡牘顯示,東漢中期臨湘縣內部的行政決策程序,如官文書啟封、縣廷集議等,均與前後時代存在不少差異。對於東漢臨湘縣的文書流轉過程,學界已利用五一廣場之君教木牘有不少討論,[4]並將之聯繫到走馬樓三國吳簡習見的同類木牘,指出兩者的相似之處,[5]但似無專文全面探討東漢中後期的行政決策過程。 秦至西漢早中期,縣行政除長吏如令、丞、尉外,內部屬吏應存在裨官、諸曹的分野。然而,西漢以來,地方行政中裨官的職能,逐漸被諸曹侵蝕,江河日下。至西漢中期以降,地方行政中裨官雖未消失,但它們似變為純粹的執行機關,權力有限。[6]相反,曹的數目卻五花百門,名目眾多。[7] 從已公布材料看來,作為諸曹制發展成熟的時代,東漢的臨湘縣廷自然設有職責各異的曹。就已公布五一廣場簡牘而言,出現次數最多的曹分別是賊曹、辭曹和戶曹。正如前賢指出,這些曹應從屬於功曹。[8]縣廷之外,除傳世文獻常見的鄉嗇夫、亭長、游徼外,還設有各種名目紛雜的掾史,如各部勸農賊捕掾、待事掾、別治掾、理訟掾等,大多分部各鄉,負責處理各類事務,治所不在縣廷。按五一廣場簡牘有兩枚封檢皆題署「外部賊曹掾某叩頭死罪白事」(簡66、71)。所謂「外部賊曹掾」,應即翼奉所言「皆屬功曹」的外部吏。[9]考慮到賊曹掾和前述各部勸農賊捕掾、待事掾、別治掾、理訟掾等掾史在文書行政的地位相近,他們與縣廷的關係可能也雷同,不能排除各部勸農賊捕掾等屬吏在東漢時也被視作外部吏。 不管如何,從五一廣場簡牘所見,上述屬吏除接收來自縣廷的指令,一旦所部轄區發生事故、接到民眾自言,也需向縣廷匯報。可以說,這些疑似的外部吏就是縣廷設於地方的統治媒介,與秦至西漢初地方行政裏鄉部吏的職能多有重疊。[10]鑑於各部勸農賊捕掾之類屬吏的官秩大致與鄉嗇夫相同,為行文之便,本文把這些疑似的外部吏和原來的鄉部吏,暫時統稱為「鄉級屬吏」。 正因東漢早中期縣行政的統治機關處於新舊揉雜之時,五一廣場簡牘所示當時郡縣單位的行政決策過程,也和里耶秦簡、西北漢簡等較早期資料呈現相當不同的面貌。對於新出現的鄉級屬吏如何與原有鄉官共處,兩者職能是否存在分工,又或前者是否侵蝕了原鄉部吏的權力,以至郡、縣、鄉級單位行政上如何溝通,地方行政的統治方式有何改變等,都是值得探討的論題。雖然囿於史料,現在仍未能完全復原東漢縣行政決策過程的種種細節,但本文仍希望憑藉現有材料,初步勾勒一輪廓。無庸諱言,本文的不少觀點,恐怕只能作為一個暫時結論,有待將來補充、修正。此處僅欲拋磚引玉,提出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俟方家參考。 二、 西漢甲渠候官行政決策過程述略 為使讀者了解東漢啟封訊息記錄方式究竟有何變化,正式展開本文的討論前,似需花一點筆墨簡述西漢時官文書啟封訊息記錄方式,以及之後的行政決策過程。官文書的收發是行政溝通過程的重要一環。隨著秦漢行政文書實例的不斷出土,學界對秦漢官文書傳送、接收的理解也不斷深化,相關研究甚為豐富,其中啟封制度更存在不少專文。[11] 從西北漢簡看來,當官文書寄到收件官署,便會由屬吏(於甲渠候官而言,大多為令史或尉史)啟封,再傳予長吏;又屬吏會把部分文書直接送予長吏,由他親自啟封。而收文記錄(包括收文日期、傳書人、寄件者的官印封泥文字)、啟封者、啟封地點等資訊,則會記錄在原文書呈文(一般位於簡冊最末)的背面。[12]因是之故,啟封記錄的筆跡,往往與簡牘正面的正文,以及背面左下方的寄件方屬吏的署名有異。[13]A35大灣出土的居延漢簡506.9,正為此類記錄的典型例子: 506.9A[14] 元延元年十月甲午朔戊午,橐佗守候護移肩水城官:吏自言責嗇夫榮晏如牒。書到,驗問收責,報。如律令。 506.9B
據圖版,此簡正面文字以及背面左下的「佐相」,字體為規整的隸書,筆跡相同,無疑由一人所書,應即「佐相」。背面加上斜、粗體的文字,遠較正面文書潦草,顯係文書傳到目的地後,由啟封者加上的收文、啟封記錄。[15]簡而言之,以上格式的啟封訊息,在西漢屬於文書寄到收信方官署後的產物。 文書啟封意味著官署內部行政決策過程的開端,而啟封文書的屬吏往往是此過程密切的參與者。正如研究者指出,西北漢簡出土的「奏發書」、「屬吏某白」文書,應編聯在已拆封文書之後,又或與它們一併呈上。前者僅有奏事者之名,且往往只書寫右上部一角,可能是為長官批示留下空間;後者也會跟拆封文書一同呈上,廣義而言亦屬「奏發書」,但與前者不同的是,它們會對所附文書的內容略作歸納,性質類近現在的備忘。因為無論「奏發書」還是「屬吏某白」文書,它們製作的前提都是屬吏能讀到該封官文書的內容,屬文書啟封後的產物。收到屬吏傳來的文書後,長官便會對之批覆,形式既有可能是寫在前述的「奏發書」上,也有可能啟封的屬吏以口頭形式,向長吏報告文書的內容,長官再把批覆口頭傳達給屬吏,由他寫在所呈文書之上,之後再製作正式的文書。[16] 那麼屬吏於長吏面前啟封或由長吏親自啟封的文書,它們的決策過程又是怎樣?筆者懷疑,甲渠候官出的「教字簡」應與之相關。所謂「教字簡」,其「特色是簡頭中央書寫較小而工整的教字」,[17]教以下之「若(諾)」為長吏所書,與「簡或牘上其它文字墨色筆跡不同,應該是文書抄好後再另寫若(諾)字」。[18]關於「諾」的作用,邢義田、劉欣寧皆指出等於傳世文獻記載的「畫諾」,作用如同詔書之「制曰:可」。[19]兩位先生對畫諾的分析信而有徵,所言極是,但邢先生認為西漢的畫諾是長官在屬吏所奏書加上「諾」字,似乎暗示長官畫諾的文書,是一份事前已由屬吏準備好,萬事俱備、只欠畫諾的奏書。就五一廣場東漢以至時代較晚的走馬樓吳簡君教木牘而言,此觀點應可成立,但套用到西北漢簡身上,頗疑未安。 事實上,分析甲渠候官所見的「教字簡」的筆跡,除開首的「教」可確定是事先書寫好的部分,其餘文字皆有可能出自同一人之手。此點在居延新簡EPF22:574相當突出:正如研究者指出,EPF22:574原釋文所謂「廿七日」實「諾」字。[20]此簡正反面皆有文字,觀乎「教」以下的文字墨跡相當近似,「諾」字也沒有像其餘兩枚「教字簡」般,刻意區隔於下面的文字,此簡原本應該只有一「教」字,長吏畫諾後,即在下面書寫批示。也就是說,此簡事前並沒有屬吏所加的奏議,批示部分應為長吏親筆。EPF22:559也同樣反映此點:此簡僅書「教諾」,其中「諾」應為二次書寫,其下完全空白,似乎長吏在畫諾後,因故沒有繼續書寫;又或此簡屬於簡冊的最後部分,之前尚有其他內容。 雖然長官出教前可能曾與部分屬吏集議,[21]但他不一定採納屬吏的意見,最終決定權仍在長官之手,[22]此處的「教」更多體現了長官的個人意志。或許正因如此,教也不一定涉及行政決定,可單純是長官的命令,如EPF22:558的「教」僅書「到官議罰」四字,其中「罰」字「刂」部誇張的長尾,與「若(諾)」上部長尾角度相近,也顯示「若(諾)」和「到官議罰」應由一人所書,應即甲渠候本人,似乎他為了某案件召喚屬吏前往候官,商議懲罰。也就是說,官署的決策不一定經過屬吏草擬,長官也可憑藉自身的意志,直接決定事務的處理方式。 總而言之,西北漢簡發現的奏書/白事簡,應為屬吏製作,遞交給長官的提要,之後長官再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批覆文書,藉此完成決策過程。此外,分析甲渠候官遺址發現「教字簡」的筆跡,它們有些應非事先由屬吏寫好,再交給長官畫諾的文書,而是由長官親自書寫的指示,可見當時存在奏書/白事簡以外的決策方式。[23]事實上,這類「教字簡」的形制,跟五一廣場簡牘中一些書寫在兩行上的木簡頗為相似,兩者應存在沿襲關係(詳參下文)。 三、 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 概括而言,東漢中期的臨湘縣的行政決策大致可歸納為五大程序:1. 鄉嗇夫和縣廷派駐於鄉的各部勸農賊捕掾、待事掾、別治掾、理訟掾等外部吏,向縣廷呈交例行或非例行事務文書,又或根據郡府或縣廷的指示、要求,上交某事(如訴訟案件)之報告至縣廷。2. 縣廷收到下屬文書,啟封並傳至縣令或負責之曹。3. 縣令對文書初步批示,並把相關事務分配給某屬吏(一般應為曹掾史),要求他們調查後呈交報告。4. 曹掾史完成調查工作,與縣丞、廷掾合議,製作君教木牘,[24]向縣令提交處理方案,縣令之後便會在木牘畫諾簽署,完成處理;或根據提議對相關屬吏發信,要求他們查核並向縣廷遞交報告。5. 屬吏調查後回覆縣曹,其再製作君教木牘,提議下一步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已公布的五一廣場簡牘,除少量直符書外,[25]大多皆屬非例行文書,而且跟司法程序的舉報、案驗、偵捕等記錄相關,甚少涉及例行文書如簿籍、計、課等,這一方面可能由於資料公布不完整所致。另一方面也可能關係到這批材料的性質。按已公布文書的標題簡偶見「詣左賊曹」(24、440、500、651)或「詣右賊曹」(16)的記錄,部分作為文書容器的木楬亦見「左賊」(350、673)的標示;與此同時,現有簡牘卻未見詣其他曹的記錄。結合以上現象,五一廣場簡牘可能有不少屬於縣廷賊曹的檔案,所以司法文書所佔的比例才會如此之多。當然,此純為筆者一己猜測,未必正確,但這種史料偏向無疑影響了本章所歸納的行政決策程序。也就是說,上述五點所反映的,應屬東漢早中期臨湘縣對非例行事務的決策程序;至於例行事務的決策,過程理應比較簡單,但兩者究竟有何具體差異,只能留待將來回答。 1. 鄉級屬吏、縣廷曹史向縣廷呈交的上行文書 縣行政程序的運行,往往始於鄉級機構和縣廷曹史;而這些群體的行動,又往往建基於律令的規定以及縣廷的命令,不論該命令來自縣廷本身,還是縣轉發自上級郡吏。已公布五一廣場簡牘,絕大部分皆涉及鄉級屬吏(鄉嗇夫、各部勸農賊捕掾、待事掾、別治掾、理訟掾等)和縣廷曹史上交縣廷報告的殘簡,茲將舉例分析它們的內容和特點。 1) 主動報告 前文既述,第一類文書並非根據縣的要求,往往建基於律令的規定,又或鄉級屬吏針對某事對縣廷的報告。前者應係較正式的文書,格式直接沿襲自秦至西漢的上行文書,開首寫明文書製作的年月日,以及使用「敢言之」的套語,為方便討論,筆者暫稱之為「正式上行文書」。就內容而言,這種文書不少乃縣廷轉發民眾的自言,令鄉級機構查核(如簡88、230、CWJ1③:325-4-43《選釋》例49等),又或是針對特定案件或事宜的調查(如簡230、CWJ1③:315《選釋》例28和君教木牘331、CWJ1③:325-5-21《選釋》例47所記的處理方式等),因數量甚夥,此不贅。 第二種鄉級機關的正式上行文書,應即鄉級機構和縣廷曹史日常製作的例行文書,諸如西漢官文書習見的直符書、簿籍、計、課等。雖然這類例行文書於現時公布的五一廣場簡牘甚為罕見,暫時只見由縣廷曹史製作的直符書,但考慮到製作這類文書屬鄉的重要職責,而CWJ1③:314(《選釋》例29)臨溈鄉嗇夫范發送的文書,也提到具簿、校計之語,可見鄉仍負責製作、收藏簿、計,[26]故少見例行文書應僅為資料公布不完整或其性質影響之故。可以想像,待這批簡牘全數公布後,應會發現更多此類文書。 正式上行文書之外,五一廣場簡牘所示,鄉級機構和縣廷曹史尚有另一種上行文書(如209、294、336、482),其格式較隨意,不但開首沒有言明製作年月日,也沒有「敢言之」的套語,而是改用「白」,再於正文後添上報告的月、日(某月某日白)。此外,這類上行文書往往寫於木牘,不像正式上行文書般以簡冊的形式製作,字體也往往較前述兩類正式上行文書隨意。 就內容而言,它們皆係鄉級屬吏、曹史就某事對長官的報告,並往往以請求縣廷裁斷、處理該事結束文書,較完整的例子見336號木牘: 336A 待事掾王純叩頭死罪白。男子黃前賊殺男子左建,亡。與殺人宿命賊郭幽等俱強盜女子王綏牛,發覺。純逐捕、幽,、幽不就捕,各拔刀、戟,與 純 相刺擊。純格殺、幽。到今年二月不處日,純使之醴陵追逐故市亭長慶睦,不在。同產兄宗、宗弟禹將二男子不處姓名,各摻兵之純門,司(伺)候純。三月不處日,宗、禹復之純門。今月十三日,336B禹於純對門李平舍欲徼殺純。平於道中告語純,純使弟子便歸家取刀矛自捄(救)。禹度平後落去,、禹仇怨奉公,純孤單,妻子羸弱,恐為宗、禹所賊害,唯明廷財(裁)省嚴部吏考實宗、禹與二男子,謀議形埶。純愚戇惶恐叩頭死罪死罪。 今為言。今白[27]。 四月廿二日白 此木牘是待事掾王純的報告,提到因王純格殺了殺人賊黃,遭到他家人的報復。王純因害怕家人受累,故上書向縣廷報告此事。王子今曾指出,文書以「待事掾王純叩頭死罪白」開始、「四月廿二日白」結束,「應當是行政機構中以下對上通常稟報業務、陳說事狀、提出建言的『白事』文書」。[28]按五一廣場簡364提到「亡有白事文書」,似乎「白事文書」確為東漢時此類文書的自名。事實上,五一廣場簡出土封檢,也屢見「某叩頭死罪白事」(66、71)、「某白密事」(486)、「某叩頭死罪白記」(295、484)之類題署,或許它們就是附於這類白事文書之上。凡此種種,皆可作為王先生論斷的補充證據。有鑑於此,本文亦以「白事文書」稱呼這類上行文書。[29] 顯而易見,白事文書跟上節提到西漢邊區行政文書中「屬吏某白」的文書頗為相似,兩者均代表一種屬吏與長官之間較私密、直接的溝通方式。然而,五一廣場的白事文書提出對長官的建言或要求前,往往花不少篇幅陳述該事情的發生經過和建言的原由,此為西漢「屬吏某白」文書所未見。 2) 回覆縣廷的報告 除卻主動報告的上行文書,鄉級屬吏和縣廷曹史也會因應縣廷之前傳來的指示,作出相應的回覆。此類文書暫見兩類,其一為縣廷主動發書,另一種為縣廷轉發上級機構如郡府(如88A提到「廷移府書」,381說「廷移府記」)、中央政府傳來的文書(如皇帝詔書)。[30]鄉級機關回覆時多以正式上行文書,而且陳述前會先引述縣廷發書的內容,然後表明已據發來文書的要求行事。此類文書較完整者可參下舉「永初三年詔書」:[31] 永初四年正月丙戌朔十八日癸卯,東部勸農賊捕掾鄷、游徼亹叩頭死罪敢言之:廷下詔書曰:比年陰陽鬲並,412A……書到,言。鄷、亹叩頭死罪死罪,即日奉得詔書,盡力奉行。399鄷、亹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410 「永初三年詔書」簡冊是東部勸農賊捕掾鄷向縣廷報告已收到先前發來的詔書。文書以發信者東部勸農賊捕掾鄷、游徼亹「叩頭死罪敢言之」開始和結束,正文首先摘錄縣廷所傳皇帝詔書的文字,以及縣廷「書到,言」的要求。後半部分為發信者向縣廷報告詔書已收到,並將奉行其規定,結構清晰。值得注意的是,與較早期官文書相比,東漢時這類文書的格式似較前代出現些微差別。里耶秦簡8-152正載少內守回覆遷陵縣廷文書如下: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內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書:舉事可為恒程者,洞庭上帬直。書到,言。今書已到。敢言之。 雖然年代相差三百三十五年,但里耶8-152和上舉五一「永初三年詔書」結構十分相似,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書到,言」後,里耶秦簡直接接上少內守「今書已到」的報告,但「永初三年詔書」再次重複發信者「鄷、亹叩頭死罪死罪」,為後面的報告加上主語,使文意更加清楚。 最後,鄉級屬吏回覆縣廷的文書尚包括「解書」。已公布資料顯示,這類文書多為該機構對縣廷之前指派案件的調查報告,其文書結構跟一般的回覆文書大致相同,只是後半(即「某叩頭死罪死罪」後的)部分往往敍述案件的偵查經過,並以對縣廷的提議和請求結束,篇幅較一般回覆文書長。關於解書,筆者將在本章最後部分再加申論,此不贅。 2. 縣廷收到下屬文書,啟封並傳至縣令或負責之曹 官文書傳到縣廷後,便需由官吏啟封。雖然五一廣場簡牘現在僅公布極少量,但當中的啟封記錄顯示,東漢臨湘縣官文書啟封訊息的記錄方式,與西漢可謂大相徑庭。綜合現有包含啟封資料的東漢官文書,當中啟封訊息的記錄,格式大致可分為兩類:1. 寫於原文書背面,格式作「史 白開」。2. 如屬簡冊,寫在另一枚簡(可能是簡冊的標題簡)正面;如為單獨簡,[32]則寫在木牘正面,格式作「某月某日[詣某機關、某官吏]開(發)」。 第一類例子所用的格式,表面看來即上節提到的西漢官文書啟封記錄方式,但比較之下,兩者細節上分別極大,絕不可一概而論。此類例子於五一廣場中頗多,為免文繁,茲僅以五一廣場簡230說明: 230A 永初元年正月癸酉朔廿日壬辰,東部勸農賊捕掾遷、游徼尚、駟朢亭長范叩頭死罪敢言之:廷書曰:言男子吳輔鬬傷弟妻爢,亡,逐捕,有書。輔以微辨(辯)賊傷爢,所犯無 230B
據正式報告〈附錄〉的數據,上舉木兩行長23.2厘米,寬3.3厘米,應完整。文書的發信人是東部勸農賊捕掾遷,其中引述了一封臨湘縣廷先前所寄的文書,內容有關男子吳輔鬬傷弟妻爢,之後逃亡,要求逐捕輔,此文書可能即東部勸農賊捕掾的回覆。值得注意的是,木簡正背面筆跡一致,應由同一人所寫,而且背面除傳書者「東部勸農賊捕掾黃遷名印」一項信息齊全外,收文日期、啟封者名字均留空,似乎說明背面的啟封記錄由發信者製作文書時同時寫成。[33] 此現象第一種可能解釋,是寄信方替收信方事先填好啟封記錄,收信方只需填上日期和啟封者名字,藉此減低收信和啟封訊息出錯的機會。惟仔細分析這類疑似啟封記錄,此解釋疑問頗多,難以成立:首先,現在公布的第一類記錄,收文、發信月份皆相同,部分如簡664+542中,發信日期六月廿八日距七月更僅兩天,可能廣亭離臨湘縣廷不遠,廣亭長肯定文書能在兩日內到達,便仍舊寫上「六月」,但假如文書因故延誤,收信者便需把月份削掉重寫,頗為不便。 更重要的是,五一廣場簡牘中第一類啟封記錄,待補的資訊全數留空,無一例外。筆者於2017年11月8日在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庫房考察時,承周海鋒、羅小華二先生告知,他們經手的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留空收文日期、郵人和啟封者名字的簡達數百枚,暫未見填上這些資料的例子,可見留空應屬當時常態。且目驗原簡,留空的位置也沒有削過的痕跡,種種跡象,皆指向留空是因為臨湘縣收到文書後,沒有填上這些資訊。這不禁令人懷疑在五一廣場簡牘的時代,第一類啟封記錄已成為沒有實際功能的具文,僅屬前代過時制度的殘餘,屬於制度轉變過程的中間產物,雖然發信官吏仍繼續依照某種文書格式,在背面寫上相關的收文、啟封訊息,但現實中卻不用再遵守此規定,而是採用了新的方式記錄這些訊息,因此收信人也就不再填上留空的信息。 這種新的記錄方式,正是上文所言的第二類啟封記錄。據現在公布的五一廣場簡,此類記錄可進一步據格式細分成四型,分別是1)「某月某日開」(如CWJ1③:325-1-9《選釋》例90)。2)「某月某日某官吏開」(如506)。3)「某月某日詣某機關某官吏開」(如500)。4)「某月某日發」(如CWJ1③:325-1-63《選釋》例112)。5) 「某月某日到」(如367)。為免與上文所言的第一類啟封記錄混淆,以下將以2.1稱呼第一型記錄,2.2稱呼第二型記錄,如此類推。 就版式而言,如記錄在木兩行上,啟封記錄大多分為上下兩欄,上欄正如《選釋》整理者指出,應俱係簡冊的標題簡,很可能置於簡冊之末。由已公布的材料所見,啟封記錄大多寫於簡的下欄,筆跡明顯與上不同,屬二次書寫,應為啟封者填上,位置不定,左中右皆見。標題簡之外,啟封記錄也偶有寫於文書呈文之末的例子。[34]2.3型的標題簡除上下兩欄外,尚有一欄用以填寫文書的目的地機關,如「詣左賊」即表示此文書寄往左賊曹。此項資訊的筆跡與第一項的標題內文相同,應由寄信者所書。此外2.4型則為使用「發」取代「開」,2.5型則以「到」表述文書到達官署。 至於單獨簡(如木牘)上的啟封記錄一般寫於正面左側的空位,如五一廣場簡牘CWJ1③:285(《選釋》例117)正面凹面左側記「五月九日開」、J1③:325-1-140(〈簡報〉例5)正面左側亦有「閏月十一日開」,又東牌樓簡牘第5號「光和六年和從書」、第8號「兼主錄掾黃章上太守書」木牘,正面左下也分別有「九月其廿六日發」[35]和「十月廿一日開」的啟封記錄。以上數枚木牘上的啟封記錄俱屬二次書寫,除「光和六年和從書」格式為2.4型外,其餘俱屬2.1型,而且皆寫在文書正文之後,跟木兩行上的同類記錄十分相似。 總而言之,五一廣場簡牘的物質形態顯示,第二類啟封記錄和上述寫於背面、關鍵資訊留空的記錄甚為不同,應為當時真正用以記錄官文書啟封訊息的方式。關於此點最直接的證據可見以下兩組簡冊: 1.「永初三年詔書」簡冊 永初四年正月丙戌朔十八日癸卯,東部勸農賊捕掾鄷、游徼亹叩頭死罪敢言之:廷下詔書曰:412A……鄷、亹叩頭死罪死罪,即日奉得詔書,盡力奉行。399鄷、亹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410 4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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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氏兄弟殺人、盜竊案」簡冊[36] 永元十六年六月戊子朔廿八日乙卯,廣亭長暉叩頭死罪敢言之:664+542A……暉職事留遲,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655 664+54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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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國忠指出「永初三年詔書」之簡411下欄啟封記錄「正月廿二日開」乃「以淡墨書寫,與其它文字不同,係後來所書」,甚是。[37]按簡411的啟封記錄顯屬上文提到的2.1型記錄,至於簡412B的收文和啟封訊息皆留空,為典型的第一類啟封記錄。至於「由氏兄弟殺人、盜竊案」簡冊亦同樣如此:簡冊首簡664+542的背面雖有寄信者預先寫上的第一類啟封記錄,臨湘縣廷收到文書後卻沒有填上這些資料,而是將啟封日期「六月廿九日開」寫在654標題簡的左下方。這兩組簡冊表明,第一類啟封記錄文書遺漏的訊息其實不用被填上,真正的啟封訊息被記錄在簡冊標題簡正面的下欄。 書寫位置和記錄格式之外,比較西漢的同類記錄,東漢官文書啟封記錄所需的資訊、套語等方面也和前代存在顯著差別。兩漢啟封記錄套語的最大不同,在於啟封動詞「發」、「開」的使用頻率。下表列舉了已公布五一廣場和東牌樓簡牘的啟封記錄中,「發」、「開」的使用情況:
上表顯示,東漢表述官文書啟封的動作,出現「發」、「開」並存的情況。如果說東牌樓簡牘兩者均僅得一例,難以看出兩者的使用狀況,已公布五一廣場簡牘使用「開」表述啟封動作的取樣共達40例,相反使用「發」的僅得兩例;此外同樣位置尚存一例以「到」表述文書到達官署(367),以及兩個沒有使用任何動詞的例子(375A、《選釋》例94)。總而言之,使用「開」的記錄,數量壓倒性地較「發」多,似代表作為文書啟封套語的「發」,已逐漸遭到「開」取代。雖然現在五一廣場簡只公布不到五份之一,上表的取樣不足以代表全體史料,但它所揭示的趨勢仍值注意。[38] 假設此觀察正確,「發」遭「開」取代的原因,可能跟動詞「發」也常表「發送」意有關,如CWJ1③:227(《選釋》例119)合檄的函封部件上,便寫著「永初二年正月廿七日甲午起發所」,此「發所」顯為文書發送之所,[39]可以想像,打開函封後,如再以「發」表述「打開」,便很容易產生誤解。可能正因如此,東漢時官府漸漸以「開」取代「發」。換句話說,啟封套語「發」似一如上文所論第一類寫於簡背的啟封記錄,亦屬制度轉變過程的殘餘。 除卻格式和套語,東漢新式啟封記錄與前代相比最明顯的區別,在於沒有記錄文書啟封地點,甚至第一類僅屬具文的啟封記錄,也沒有像西漢同樣記錄般記下「發某處」。其次,啟封者的身分也非必要資訊,現有示例僅在縣丞啟封時才有記錄。關於東漢縣行政文書啟封者的身分,李松儒、莊小霞參考三國走馬樓吳簡所見臨湘侯國(縣)的文書流轉程序後,認為鄉亭上報縣廷的文書,並不一定第一時間就交到縣令、長或丞後,而是先被送到縣廷的曹署,經該曹掾史初步處理再上報到縣令、長或丞。[40]如李、莊二先生的論點成立,則官文書最有可能的啟封者,應是縣廷相關曹的掾或史。 然而,吳簡之時代與五一廣場簡牘相差百餘年,孫吳的地方行政體制和統治方式,較之東漢亦有重大改變,因此是否可將孫吳制度套用到前代,實不無疑問。按李、莊二先生其中一關鍵論據是五一廣場木牘J1③:264-294,當中左下方「檄即日起賊廷」部分,筆跡與前有異,他們將「賊廷」理解成賊曹辦公之廷,認為此句反映賊捕掾之文書先傳至賊曹,經賊曹掾史初步處理。[41]惟檢視居延漢簡「某文書即日起某處」之例,它們一般為發信方所寫,不像是收信方的批示: EPT52:370A(觚) 〼□之。●檄即日甲夜中起第廿三隧 EPT52:370B 〼□言:府君行塞□〼 EPT51:232 ●檄即日餔時起臨木 282.13 〼□安世、尉史壽/檄即日下餔時起官□ EPT56:6A 甘露二年四月庚申朔辛巳,甲渠鄣候漢彊敢言之:謹移四月行塞臨賦吏三月奉秩別用錢簿一編。敢言之。 書即日餔時起候官。 EPT56:6B 令史齊 EPT56:336 〼 鄣候漢彊敢言之:謹寫移。敢言 〼令史通 書即日桑榆時起官 EPT52:370形制為觚,應即A面提到之檄本身。按B面「言府君行塞」五字字體、行距皆與A面不同,應為檄的內文。由此看來,「●檄即日甲夜中起第廿三隧」一句應在第廿三隧就被加上,然後傳至甲渠候官。又EPT51:232上下殘斷,可能亦為檄之殘段。一如EPT52:370,「●檄即日餔時起臨木」當在臨木隧時被加上。至於282.13也值得留意,其中提到「檄即日下餔時起官」,其字跡也跟前文有異,那麼此「官」究竟指哪個官署?此行文字又由何人所加?關於第一個問題,黎明釗、馬增榮已指出EPT56:6和EPT56:336的「官」當指甲渠候官。[42]其次,筆者認為此行字當由候官屬吏所寫:EPT56:6和EPT56:336「某文書即日起某處」前的部分字體規整,也不像草稿或副本,它們更可能是甲渠候文書的正本,只是因故沒有發出,才出土於甲渠候官遺址。也就是說,「某文書即日起某處」之類記錄,應是官文書正文完成後、發出前,由發信方附加的信息,用以提示文書預計發出的時間,其記錄目的可能跟考核郵書在官署停留、傳遞的時間是否符合律令規定有關。[43]由此看來,五一廣場木牘J1③:264-294「檄即日起賊廷」應也由發信者沮鄉別治掾一方所加,「賊廷」更像侯旭東所言,指賊捕掾之治所,[44]可能因沮鄉別治掾與賊捕掾同治,發送地點才記錄為「賊廷」。 分析五一廣場的啟封記錄和東漢封檢、合檄上的題署,亦可見李、莊二先生觀點不無商榷餘地: 325
455
67
東牌樓東漢簡牘2
現在公布的五一廣場封檢的題署,較典型格式大致如455,類近西漢簡牘的同類文書,只是左側由記錄收文日期,變成文書從收信方官署起行的日期,而且兩側的文字規整,筆跡和正中記載目的地之文字相似,或表示它們皆由發信者所書,並非像西漢封檢上的收文記錄般由收信人加上。五一廣場出土的封檢,有時也會標明應傳送到何處,如67、東牌樓簡牘2云「詣如署」,應指封檢正中所書之臨湘縣廷。至於325雖以兼北部賊捕掾的名義寄出,格式近似私人文書檢,涉及「黃牒」的傳送,但從「詣左賊曹」看來,檢所附文書應係公文。另一方面,此檢雖表明文書「詣左賊曹」,卻沒有署上官署名稱,可能意味著此檢應配合其他寫有官署名之檢使用,[45]又或所附之文書自有記認,又或郵書和黃牒全程由同一人傳遞,故不需於檢寫上官署之名,傳遞者也能正確送到目的地。 不論如何,分析封檢內容,可見當時不少郵書檢上僅署「詣如署」,把文書傳至縣廷,沒有提示具體的曹。當然,詣某曹的信息也可寫在別處,如前舉500「詣左賊」的提示,就署於簡冊題名簡中欄;吳簡記錄也顯示白事文書的發送者,會將詣某曹寫於木牘左下方(雖然現在所見五一廣場木牘並未發現此類例子)。惟即便如此,這也代表這些信息必須在文書啟封後才能被閱讀,假如僅書「詣如署」的文書果真需先送至某曹,為什麼發信者不在封檢上也作標示?有鑑於此疑點,筆者傾向認為67、東牌樓簡牘2之類僅言「詣如署」的封檢或合檄,其所附文書之目的地應即臨湘縣廷,並非當中某個曹。 事實上,即使寫有詣某曹的提示,也不代表送到縣廷的文書像李、莊二先生所言,直接寄至相關的曹,如500簡雖署「詣左賊」,表示此文書寄往左賊曹,但下欄卻顯示文書的啟封者不是左賊曹的掾史,而是縣丞。此反映部分文書可能先寄至縣丞,由他啟封,然後才送往相關的曹,此無疑是李、莊二先生論點的一大反證。當然,現時所見五一廣場的啟封記錄中,表明啟封者身分者甚少,大部分記錄皆只寫下「某月某日某發」,不能排除縣丞啟封僅屬特例,當時官文書啟封不必皆由縣丞負責,但透過上文對啟封記錄和封檢、合檄題署的檢討,足見李松儒、莊小霞所言上報縣廷的文書,會先被送到縣廷的曹署之說,不盡符合封檢、啟封記錄題署所示的文書處理程序。 從上文的討論,不難發現東漢中期文書啟封方式,仍有許多未解之疑點。筆者懷疑當時對於沒有指定縣曹啟封的文書,應已形成制度化的啟封地點和啟封者,因此記錄啟封訊息的標題簡,也就不需再行記錄啟封地點和啟封者,不記錄的原因更像是不為也,非不能也。關於此機構/屬吏的身分,現時仍未清楚,汪桂海曾提出西北漢簡文書的啟封者,應是主記史一類屬吏,[46]或許也能套用至五一廣場的個案。當然這純屬一己猜測,不能排除這些資訊被獨立記錄在他處,希望將來更多資料被披露後,能解答這些問題。 3. 縣令(或守令)初步批示文書,並分發予下屬處理 鄉級機關文書送至縣廷並啟封後,便會正式展開處理程序。如文書有指明處理的曹(如上舉325),那它們理應被送往該曹;反之則似乎先送予長官作初步批示,然後才根據其教示分發給相關的曹處理。木牘336便能反映此點:此牘內容與本節主旨最相關者,莫如「今為言。今白」的批示。按此句乃二次書寫,「今為言」直譯約如「現在建言」,[47]既可能是祈使句,要求相關屬吏就王純所報提出建議,也有可能是陳述句,指王純今已建言。考慮到下文的「今白」,前者可能性似較大。 至於「今白」套語頻繁出現於君教木牘,且往住與長官之「教」連繫。現有資料所見,最少有「教今白」、「教屬曹今白」、「教屬曹分別白」等變體,茲列舉與336密切相關的CWJ1③:305說明相關問題: CWJ1③:305(《選釋》例25)
此木牘明顯是336的後續程序,先列舉了左賊史順、助史條的報告,之後以守丞護、兼廷掾英的提議結束。[48]「今白」套語在文書出現的位置十分固定,均用以區隔某曹史所報告原文書內容,和他們收到文書後的案驗。如CWJ1③:325-5-21(《選釋》例47)曰「兼辤曹史煇、助史襄白:民自言,辤如牒。教:屬曹,分別白。案:惠前遣姊子毐……」;CWJ1③:325-32(《選釋》例48)亦記「左 賊史遷、兼史脩、助史龐白。男子烝備條言:界上賊捕掾副在部受所臧(贓)罪狼藉。教:今白。案文書……」。[49]所謂「教」,應即縣長官之「教」;「今白」直譯即「現在報告」之意(「分別白」即「分別報告」),故「教今白」應斷作「教:今白」,大概指「(縣令的)教(說):現在報告」,「今白」的批示應即「教」的內容,可見書寫者的級別應高於諸曹,屬長吏,最有可能是臨湘縣令或縣丞。考慮到「今白」套語在君教木牘的使用情況,當以前者機會較高。 需強調的是,「教:今白」之「教」應非君教木牘上部「君教:諾」之「教」。以CWJ1③:305為例,其言「君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不言「君教」,原因應如李均明所言,「當為主管君未在常駐治所,無法簽署意見,故在批件上專門注明主管君的去向,以說明未簽署的理由」。[50]正因如此,CWJ1③:305內文引述的「教:屬曹,今白」的「教」,更像是兼左賊史順等引述臨湘令之前所作的批示,應即336中的「今白」。顯而易見,縣令「今白」這種簡略的批示,很可能只是規程上的要求,當時臨湘縣政府內部應自有機制,決定鄉部機關呈上的官文書,應交到哪一個曹、屬吏手上作後續處理。 當然,縣令的批示也不盡然像336般純屬過場,有時會更詳盡。如J1③:325-1-140便作「今白:誰收皮者,召之」,下有啟封日期「閏月十一日開」。按〈簡報〉指出:「『今白』字體較大,筆劃亦粗,而『誰收皮者召之,閏月七(筆者按:應「十一日」)開』字體較小,顯然是兩次書寫形式。前者表示當日應當回報,後者則為啟封及行動措施的記錄。」[51]其指出「今白」筆跡與下不同,甚是,但整理者認為「誰收皮者,召之。閏月十一日開」由一人所書,卻值得商榷。檢圖版,「召之」的「之」與「閏」字上端重疊,觀「開」字下其實尚有不少空間,可知此句與啟封記錄「閏月十一日開」應非同時書寫,不然斷不會出現重疊現象。此外,「今白」二字墨跡雖較其下文字粗濃,但不能排除只是為了突出下文「誰收皮者,召之」的批語,才特意使用較大的字體,其書寫時間不一定和「誰收皮者,召之」不同。由是觀之,這句批語最起碼分兩次書寫:「閏月十一日開」在前,應由文書啟封者如縣丞或屬曹掾史寫上,之後傳至縣令,其再於上方空位寫上「今白:誰收皮者,召之」之批示,要求相關機關(最有可能是某個曹)調查誰人收繫犯人王皮,並召喚他詣官查詢。 縣令所作的初步批示,除直接添加在原文書外,還可獨立書寫,關於此點,註24所引李松儒分類中的第二至四類君教木牘,便值得注意。從李先生的歸納可見,第二至四種君教木簡的書寫特徵,和上文提到西漢甲渠候官「教字簡」格式極其相似,應直接沿襲自前代,其中第四種君教文書全由一人所寫,特徵與前文提到的甲渠候官EPF22:574相同,除了如李松儒所言般屬「誊抄文件」的可能外,也不能排除是縣令親自書寫的教示原件,性質與第二、三種君教文書不盡相同,筆者將於後文再作詳論,此處先討論第二、三種文書: 718(第二種) 君教:諾 即日遣守史胡喜召 368(第二種) 君教:諾 已屬 17(第三種) 君教:諾 以上兩類君教木簡在五一廣場簡牘頻繁出現,雖然李先生將它們分成兩類簡,但考慮到第二種文書所謂的正文部分,筆跡往往與「君教」近似,與長官所畫之「諾」顯然有異,極有可能是屬吏之後加上的追記。[52]由此看來,似不能排除第三種君教木簡僅屬加上追記的第二種簡,兩者沒有根本性差別。 因正式報告並無包括簡牘出土位置的揭剝圖,暫無從得知這些簡與其他簡的相互位置,但據出土編號,這類簡出土時往往夾於木兩行之間,而且正如註24提到,第二和第三類君教木簡寬度和木兩行幾近相同,完全可以作為簡冊的一部分被編聯。也就是說,第二種只寫有「君教:諾」的君教木簡可能並非單獨存在。誠然,上述推論的直接證據不足,現時僅可作為一種猜測。假設此猜測尚有幾分道理,那麼這類君教木簡又附於什麼文書?它們是原本就被包括在簡冊裏,還是之後才被加上?這類君教木簡在行政決策過程又起着什麼功能? 關於第一個問題,簡368第二類君教木簡似值注意。檢視內容,它與前後的簡(364-367、370)均敍述同一案件。參考簡364的標題簡,此文書自名為「從掾位悝言考實倉曹史朱宏、劉宮臧罪竟解書」。考慮到這批簡全數出自③:198層位,出土位置應鄰近。而從內容來說,這份解書曾提到將犯人張石、劉得合共7500錢的罰金「屬金曹收責,簿入十二月」,可能就是簡368左下「已屬」所指。如此說合理,這份「從掾位悝言考實倉曹史朱宏、劉宮臧罪竟解書」,應跟簡368的君教木簡編聯。 其次,這些君教木簡也不像原來就包含在簡冊。五一廣場簡牘存在一些跟君教木簡形制十分相近的「君……」簡,如簡99記「君遷」,351曰「君追賊磨亭部」等。這類記述與某些君教木牘上欄的記錄(如前引CWJ1③:305「君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如出一轍,應當是長官缺席無法畫諾時,屬吏所製作君教木簡的替代品。顯而易見,鄉級官吏寄信時不太可能知悉文書寄至縣廷時,縣長官是否在署,因此將這類君教木簡視為文書寄至縣廷後,由相關縣曹史製作的文書似更合理。筆者懷疑,縣曹史會把第三種君教木簡跟鄉級屬吏呈上的原文書,一併交給縣長官批視畫諾,再把它們置於原文書之後,致使這些簡跟原簡冊編聯在一起。 假如上文對第三種君教木簡使用方式的假設尚有道理,那麼它們在行政決策過程發揮的作用可能如下。前文既述,鄉級屬吏和曹史製作的白事文書和解書,最後部分經常是對縣長官的請求和提案。而正如前賢指出,長官畫諾的意義在於發出指示,批准下屬的提案,作用近於皇帝詔書的「制曰:可」。因此,將君教木簡與這類簡冊合編(即如上述簡368之例),其意義可能在於允許該文書寄信者提出的請求,使行政決策得以推進。正因這種畫諾僅屬規程需要,長官的教自不需加上額外的指令。就此而言,第三種君教木簡的用途,實類同於上文提到長官寫在336、J1③:325-1-140木牘的初步教示。可以想像,待下一步的程序獲得初步處理,負責曹史便會按需要在第三種君教木簡加上追記,以作提示,從而形成了第二種君教木簡。 毋庸諱言,以上只是第二、三種君教木簡形成和用途的其中一種可能。囿於資料的不足,上文提出三個問題必然存在其他可能答案,此處只是舉出一些思路而己。無論如何,上文提到,一旦縣令因故不在官署,無法畫諾,屬吏會製作一些注明長官去向的替代簡。事實上,此點也反映於CWJ1③:325-1-103(《選釋》例45)的君教木牘:
一如前引君教木簡99、351和君教木牘CWJ1③:305,CWJ1③:325-1-103木牘亦記「君追賊小武陵亭部」,代表臨湘令在文書製作時不在官署。惟與CWJ1③:305不同的是,CWJ1③:325-1-103不見「教:今白」的句子。按此木牘在永初元年正月製作,時間較CWJ1③:305晚了八個月,但均云臨湘縣令身在小武陵亭部追捕賊人,因此CWJ1③:325-1-103之所以沒有記載縣令初步教示的內容,可能由於他這八個月內皆不在署,無法發出教示。惟即便長官缺席,仍沒有妨礙辭曹、縣丞和廷掾的調查與合議。按秦漢時真官因執行公務不在署,一般會指定屬官代守其職。可以想像,臨湘令雖長期不在署,但縣廷內必有專人代為批示其下屬傳來的公文,只是可能此人並非真官,其批示不能稱教,君教木牘才省略其言。 誠然,長官不在署達八個月絕非正常現象,但他因故短時期內不在官署,卻應時有發生,在此情況下,鄉級機構呈交縣廷的文書,應也由守官代批,這或許是為何部分君教木牘雖有長官畫諾,但下欄文字卻沒有「教:今白」之類長官初步批示的記錄(如CWJ1③:325-2-9《選釋》例46、307等)的原因:正因文書自鄉級機構送達縣廷時,長官並不在署,所以他無法出教批示,僅由守官代批;至曹掾史與縣丞集議結束,長官已回官署,方在木牘畫諾。 值得注意的是,本節援引長官初步教示的例子,內容多涉非例行事務,可能正因如此,才需先呈予長官批示,然後再作行動。至於例行事務文書是否也需長官批示,已公布五一廣場簡牘暫未見此類例子。惟考慮到例行文書數量眾多而繁雜,難以想像長官會一一教示,因此它們傳到縣廷啟封後,很可能被直接送到負責相關事務的曹,甚至鄉級機構本身就會指示它們應傳往哪個曹。惟此猜想是否成立,還需等將來更多資料公布後方能驗證。 4. 曹史和縣丞集議後向縣令遞交報告(君教木牘) 前文既述,縣令初步批示後,便會把文書轉發給相關部門處理。他們完成相關程序後,便會製作君教木牘。學界對於這類文書研究甚多,就格式而言,一枚完整的木牘分作上下兩欄,上欄為長官的畫諾,下欄則為正文,皆以「某曹史白」開始,先簡述處理事務的主題,再引述長官的初步教示,之後曹史的調查結果,以及與縣丞、廷掾合議後對長官的建議,最後以「某年某月某日白」結束。[53]分析木牘下欄正文的結構和內容,不難發現它與第一節提到,鄉級屬吏呈交的白事文書頗為相似,
從上表所見,雖然白事文書與君教木牘下欄文書的內容、套語不盡相同,但兩者的確有着相似的結構,尤其是它們都是對請長官的請求/建議結束。此現象或許表明其實君教木牘是白事文書的一種變體,跟後者一樣,乃屬吏直接溝通長官的工具。 此外,這類君教木牘皆留有兩道編繩的空間,似說明它們跟其他文書編聯。事實上,290、429+430君教木牘下欄文書提到「解如牒」,其中429+430木牘之後的確接連出土了三枚(431-3)與其內容相關的木兩行,應即木牘提及的解書。按429+430和431-3留空的位置相同,原本很可能被編在一起。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它們屬同一簡冊,但比較簡、牘並存文字如鄧官、英等的筆跡,可見兩者有明顯區別,應代表429+430和431-3最低限度在不同時間書寫,甚至不能排除後者就是左部賊捕掾篤呈交的原本。當然,雖然已公布全數君教木牘皆留有兩道編繩的空間,但提到「解如牒」的君教木牘僅屬極少數,暫不能肯定留空代表它們皆與木兩行編聯,還是僅屬該官署書吏的寫作習慣。[54] 回到本節主題,君教木牘內容的製作者皆諸曹掾史,應代表負責處理文書的機構應即相關的曹。這也解釋了為何這些木牘引述的教,部分僅言「教:今白」,一些卻說「教:屬曹,今白」:正因文書往往交予諸曹,所以交託予曹之舉(「屬曹」)幾近必然,自可省略。事實上,上節提到內容相關的336和CWJ1③:305,前者所記長官的教示僅言「今白」,後者記錄時卻變成「教:屬曹,今白」,亦可證「教:今白」和「教:屬曹,今白」意思無別。[55] 君教木牘顯示,負責之曹收到長官教令後,便會展開調查,並與縣丞、廷掾合議出處理方案。侯旭東研究吳簡的君教木牘後反對此說,認為其上「注明的校、重校、已核,亦如上文所考證,均是不同簿書之間的比照、籌算與標記一類文書作業,由不同的吏分別完成,直接體現在簿書的各種記號上,基本不存在『集體會議』。」[56]侯先生所言固有道理,但五一廣場所見的君教木牘,皆包含縣丞之議,其筆跡與前文無別,僅縣丞、廷掾的簽署筆跡有異,證明程序上他們需親署。[57]如果君教木牘所示的行政程序,僅以比照簿書、交換文書等純文字方式進行,那就代表製作君教木牘的諸曹掾史,需先把案驗結果以文書方式傳至縣丞官署,縣丞閱後與廷掾商議,把結果回覆該曹官署,然後曹再製作君教木牘,但留空縣丞和廷掾之名,將木牘傳給兩人簽署,縣丞再傳回曹史,由他們上呈長官畫諾。 顯而易見,上述程序不但繁複,且大多可以口頭方式取代。考慮到縣令、丞、廷掾和諸曹掾史往往在同一官署辦公,位置甚近,如果說他們會集合議事,減省文書來往的時間,應非天方夜譚。固然部分程序(如諸曹案驗文書的結果)可能會事前以文書形式傳予縣丞或縣令、長審閱(如54、698),但似不能排除諸曹掾史與縣丞、廷掾會就特定事務合議,曹史再將結果直接記於君教木牘,交給身在現場的縣丞、廷掾簽署,再上交長官畫諾。有鑑於此,筆者暫從李均明等的意見。 已公布君教木牘記錄的提議,一般是因應事情性質,將之轉交給相關的曹(如CWJ1③:325-1-103的功曹)或鄉級掾史,要求他們根據縣廷的指示,查核、回報某些具體問題。曹史往往會將君教木牘與該事相關的附件(如CWJ1③:325-1-103、CWJ1③:325-5-21等牘提到民眾自言的轉錄)編在一起,[58]一併呈交長官畫諾。茲以CWJ1③:325-32說明這些細節: CWJ1③:325-32(《選釋》例48)
此木牘由左賊曹史製作,乃界上賊捕掾副貪瀆案的調查。據木牘內容記載,男子烝備以條言的形式,[60]向縣廷告發副在屬區貪贓,經縣令初步批示後,左賊曹便案驗檔案,展開調查工作,結果發現此案與之前番稱盜竊備禾一案有關,而副似乎率領烝備抓捕番稱。左賊曹調查後認為烝備不用自言的方式上奏,又不將金錢給副,恐其有詐。雖因木牘下半文字殘泐,致使我們難以知悉左賊與縣丞、廷掾合議的細節,但他們建議將此案移交寫移書桑鄉賊捕掾負責,似乎要求桑鄉賊捕掾向界上賊捕掾副之保任者核實情況,並將結果回覆縣廷。 曹史製作君教木牘後,便會把其交給縣令畫諾簽署,確認合議結果,藉此推進下一步的行政程序。一如上節提到官文書的初步批示不必由縣令親批,CWJ1③:325-1-103也反映即使縣令不在署,沒法畫諾確認曹和縣丞的合議結果,相關程序最終仍可繼續進行,無需待縣令回署方為。 值得注意的是,君教木牘應屬縣廷內部官吏集議的結果,供內部使用。雖然它們可能會與附件編聯呈上縣令,但其似非可供傳送至縣廷外部的文書,這也解釋了為何這麼多由臨湘縣廷製作的君教木牘,會出現在縣廷的檔案。事實上,下節所引鄉級屬吏對縣廷的回覆,其中引述縣廷之前傳來文書時,往往稱「廷書曰」(如230A、CWJ1③:325-1-105A、CWJ1③:325-4-54A皆是),不言「君教」,也不像吳簡同類文書稱「被曹敕」,[61]可見縣令畫諾後,屬吏應會重新製作一份錄有縣廷指示的文書,再發予相關機構,不會直接將君教木牘傳給對方。 那麼,縣廷發出的文書,又以什麼名義發出?雖然已公布五一廣場簡牘暫無明確例子,但筆者猜測這些文書主要應冠以縣令的頭銜。此點可由東漢末的《昭覺石表》窺見。按《昭覺石表》結構複雜,大約可分成兩大部分,第一部分自「領方右戶曹史張湛白」起,「正月十二日乙巳,書佐會延□」結,記述越巂郡府內部的行政決策,內容接近五一廣場的君教木牘。後半部分自「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丙午,越巂太守張勃、行丞事大莋守長常叩頭死罪敢言之」起,內容大多複述郡府集議的結果,應屬越巂郡給上級益州刺史的報告。雖然此碑屬郡級行政的記錄,而且時代較五一廣場簡牘遲約五十年,但其內容足以證明地方行政機關不會直接把君教木牘傳予發書對象,而是會另製一獨立文書。 當然,這不代表長官與縣廷以外機構溝通時,不會使用其他更直接、簡單的途徑。就此而言,CWJ1③:325-5-21君教木牘(《選釋》例47)值得注意:
這份君教木牘記載了一宗債務追討事宜,涉事雙方分別是代表惠的毐、小,以及易,講到毐、小之前曾向官府自言,陳述易欠惠八百質錢之事,當時縣廷決議派曲平亭長考實,但似乎他尚未回覆,易便也向官府自言,且內容與毐、小互相攻訐,導致證辭出現「兩相誣」的情況,結果縣丞、廷掾合議後,決定委派理訟掾調查核實,並於兩天後回報。與本節所論相關者,無疑是「屬主記為移長刺,部曲平亭長壽考實」一句,當中提到縣廷委派主記製作移送曲平亭長的「長刺」。按一般君教木牘的提議部分,雖常見移書某屬吏考實的記錄,如CWJ1③:305記「守丞護、兼掾英議:請移書賊捕掾浩等考實姦詐」,CWJ1③:325-32記「寫移書桑鄉賊捕掾並等考實姦□」,但無一提及哪個屬吏負責製作移書,似暗示主記製作的「長刺」並非一般文書,值得重視。 所謂「刺」,整理者解釋為「文書名稱」,[62]並引《釋名‧釋書契》「下官刺曰『長刺』,長書中央一行而下之也」的解釋,[63]但並未具體說明其意。按《釋名》大約在東漢末成書,時代雖略晚於五一廣場簡牘,但仍可視兩者為同期文獻,其解釋值得重視。如採納《釋名》的定義,「長刺」應係長官所下官刺的專稱,特點是在簡的中間位置連續書寫一行字。尋繹文意,「長刺」之「長」意應同於後文「長書中央一行」之「長」,結合兩者,「長刺」之「長」不像指官刺的長度。筆者懷疑,此處之「長」乃指「長官」,「長刺」即「長官之刺」;所謂「長書中央一行」意即「長官在刺的中央書寫一行文字」。不論如何,由《釋名》的記載,「長刺」其中一個最顯著的書寫特徵,就是文字以單行書寫。事實上,參考漢晉名刺簡實例,其上文字絕大多數僅有單行,甚少出現兩行或以上的例子,而且幾乎皆以單面書寫。[64]雖然名刺和長刺的性質一私一公,但既然兩者皆以刺為名,形制上理應有相通之處,也側面證明了《釋名》記載正確。 上文提到,李松儒曾把五一廣場發現的君教文書,按照書寫特徵歸納成四類。上文已討論其中第一至三類,至於第四種全簡筆跡相同,由一人所寫的君教木簡,筆者懷疑即屬CWJ1③:325-5-21和《釋名》提到的「長刺」。為方便討論,茲先臚列第四種君教木簡的釋文: CWJ1③:306-2(例27) 君教:諾。勑獄司空條〼 正如楊頌宇指出,君教木簡實與上文提到西漢甲渠候官「教字簡」極其相似,應直接沿襲前代,[65]如第四種君教木簡全由一人所寫,特徵正與前文提到的甲渠候官EPF22:574相同。筆者認為它是「長刺」主要基於二點:一、就形制而言,此簡寬度雖與木兩行相同,但皆只寫了一行文字,符合《釋名》提到長刺「長書中央一行」的特點。二、就內容而言,它記載了長官對下屬的教示,屬下行文書,也與「長刺」的特質相同。所謂「刺」,乃就這類簡的書寫和物理特徵而言,「教」則屬其內容,長官的「教」可以「長刺」為載體,兩者並不矛盾。從CWJ1③:325-5-21所見,「長刺」可由主記代為製作並發送,這也解釋了為何第四類君教木簡上的文字,筆跡會完全相同。 結合漢晉名刺簡的特徵,CWJ1③:325-5-21的「長刺」應該是長官直接向某下屬發出的一種內容精簡的文書,用以直接指示此人下一步的行動。既然長刺由主記製作,無疑代表此吏在東漢中期臨湘縣的政務運行過程,肩負部分文書製作的職務。按「主記」為地方行政單位門下五吏之一。[66]分析傳世文獻中主記的相關記錄,此職又名「主記室」。惟漢碑、圖像等出土資料均多見主記而少主記室,故「主記」應為當時較通用的官名。 對於主記的職掌,《續漢書.百官志》言:「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67]按《後漢書.崔寔傳》言著「碑、論、箴、銘、荅、七言、祠文、表、記、書凡十五篇」,[68]同書〈孔融傳〉亦云魏文帝「募天下有上融文章者,輒賞以金帛。所著詩、頌、碑文、論議、六言、策文、表、檄、教令、書、記凡二十五篇」。[69]比較兩段記載,不難發現「記」、「書」次序可互換,反映它們屬兩類文體,因此「主錄記書」應斷為「主錄記、書」,前者應指一種格式較隨意、接近私人書信的官文書,[70]後者則可能為文書的泛稱。是可知主記負責主理記和文書的記錄事務,其負責製作移送曲平亭長的長刺,絕非偶然。 主記在地方長官屬吏中的地位甚高,與主簿並列。如《後漢書.文苑列傳》便載「車騎將軍竇憲復請(傅)毅為主記室,崔駰為主簿」,[71]將二吏並列。河北望都一號漢墓壁畫對門下五吏之描繪亦反映此點: 卷門東側畫「主記史」,坐於短榻之上,榻前有三足圓硯,硯上立墨丸,另一側並有水盂。卷門西側畫「主簿」和東側「主記史」大致相同;但主簿手上持筆與奏牘,作記錄狀,而主記史卻垂拱端坐。[72] 此壁畫中主簿與主記史坐而其餘三吏立,無疑反映前兩者地位較高。然而,主記地位雖重要,或許由於它的職掌與主簿多有重疊,[73]使它在傳世文獻的出現次數遠少於主簿,五一廣場簡牘的記載正提供了傳世文獻闕如的細節。且不論主記製作的長刺是否真如上文所論般,用以記載君教的內容,結合刺的特點,它應當代表一種不同於正規文書,針對下屬較直接、隨意的溝通方式,可見東漢臨湘縣長官與屬官溝通方法的多樣。 雖然CWJ1③:325-5-21中的長刺似為長官對下屬官刺的專稱,但這並不代表屬官之間不能利用類似的直接溝通方式。高村武幸便據居延新簡EPT65:24,指出甲渠候官的主官掾會直接發送「記」予官署的其他屬吏;[74]上文亦提到,走馬樓吳簡所載臨湘候國之鄉級機構回信廷時,在白事文書裏常稱自己前「被曹敕」。無論是EPT65:24的「主官掾記」,還是吳簡的「曹敕」,均暗示了長官屬吏、曹史可用自身名義,直接發信予其他屬吏。如此類推,或許處於兩個時代中間的東漢臨湘縣,也存在類似的溝通方式,而作為縣令親信吏的主記以至主簿等其他門下吏,很可能負責製作、發出這類文書。 最後,一如上節提到例行事務文書可能不需先送長官批示,而是直接送到相關的曹處理,這類例行文書是否也需以君教木牘形式,製作報告並予長官畫諾通過,頗值懷疑。侯旭東檢視吳簡君教簡的性質後,便認為「很可能並非所有事務都需要像君教簡上注明那樣經過幾次文書上的審核,最終還要侯相簽署意見,大量的常見事務,如不斷出現的某人被病事、某人物故事之類,直接由相關曹吏處置完畢,無需將相關文書上呈,只是將文書摘要,即以『×曹言×事 ×年×月×日書佐×封』形式,定期匯總上報備案即可。」[75]侯先生的意見雖針對孫吳的臨湘侯國,但或許亦能套用至東漢中期的臨湘縣,如五一廣場簡牘中的直符書顯示,直戶史與其書佐完成該天的直符工作後,便會製作直符書,直接向上級報告完成任務和相關交接手續。也就是說,直符事務的文書的決策,可能完成第一步後已然結束,不需經歷上文歸納的種種繁複程序。 當然,例行事務也有可能演變成非例行事務,如上面提到的直符任務,一旦直戶史發現需舉劾之事,便需製作劾狀舉劾犯人,在此情況下,應會進入上文第三項程序。總而言之,例行與非例行事務的決策程序當有不同,如屬較複雜的非例行性事務,屬吏需核查更多資料或回覆,便會進展至下節最後一項程序。 5. 屬吏調查後製作解書,回覆縣曹 相關屬吏收到縣廷的指示後,便會展開調查,並將結果回覆縣廷。這種文書在當時被稱為解書(有時也簡稱為「解」)。此程序與決策過程第一個階段「鄉級屬吏、縣廷曹史向縣廷呈交的上行文書」中,屬吏回覆縣廷的報告一點,實無本質區別,縣的行政決策就是如此周而復始,直至事情在第四個階段得到徹底解決。 顧名思義,「解書」主要目的在於解釋某事,其前提是上級機關之前曾就該事詢問下屬機構,要求它們調查並回覆。因是之故,解書屬上行文書。五一廣場簡牘應存在不少解書,可惜太多殘缺不全,上文曾節引的「由氏兄弟殺人、盜竊案」簡冊為極少數完整例子,值得全文徵引: 永元十六年六月戊子朔廿八日乙卯,廣亭長暉叩頭死罪敢言之:前十五年男子由併殺桑鄉男子黃徼,匿不覺。併同產兄肉復盜充丘男子唐為舍。今年三月不處664+542A日,併、肉各將妻子俱於郡下燔溪上士,食湘中游徼家田,姓棋,不處名。到其年六月不處日,為吏所捕得。暉叩頭死罪死罪:輒考問肉妻孨及652併妻妃辤:隨夫家客田,孨、妃疑不知情,暉謹詭具任五人,將歸部考實殺人、[76]小盜,具位證左,復處,言。暉職事留遲,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655 從前引簡654看來,這份解書原題為「廣亭長暉言傅任將殺人賊由併、小盜由肉等妻歸部考實解書」,其文書結構跟一般回覆文書大致相同,大致分為前後兩部分:前半部分先陳述案情之前的情況,後半部分以「某叩頭死罪死罪」分隔,然後報告自己的調查和處理結果。正因解書之目的在於解答上級機關的疑問、釐清案情的細節和經過,它們往往涉及案件的偵查細節,有時在最後也包括對縣廷的請求或提議,因此篇幅較一般回覆文書長。 解書傳至縣廷,如縣廷不滿意解釋,便會要求相當屬吏再次案驗,解釋疑點,429+430的君教木牘即反映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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