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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二里头选择性下葬制度与祖先信仰系统的重构

http://www.newdu.com 2019-12-20 《南方文物》2019年第2期 张莉 秦帅帅 参加讨论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摘 要:本文简要回顾了丧葬研究理念,指出考查下葬人群在整个社会人口中所占比例的意义,并强调时代背景之于墓葬分析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二里头墓葬及相关考古发现,结合欧亚大陆其他早期文明的丧葬研究和民族学调查结果,指出二里头社会存在选择性下葬制度,即只有社会上层贵族才有资格在亡逝后土葬。结合二里头政治景观创立的具体情境单元以及政治人类学相关理论,可知二里头选择下葬制度和维系二里头新兴贵族的统治紧密相关。这套丧葬制度赋予了“入土为安”的丧葬典礼将亡逝的社会上层贵族转化为祖先神的象征意义,通过重构祖先信仰系统来调整亡灵空间的秩序,以最终达到合法化生者世界核心贵族权力的目的。
    关键词:墓葬;二里头选择性下葬制度;时代背景;祖先信仰系统重构;合法化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号15CKG007); 郑州中华之源与嵩山文明研究会; 郑州大学青年骨干教师项目的支持
     
    丧葬考古研究理念概述
    墓葬分析是世界范围内考古研究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考古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阐释墓葬材料直接关系到对逝去社会的解读,是考古学理论与方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全球视野下观察墓葬研究理念的变化,可以发现20世纪70年代是欧美考古学界墓葬分析的重要分水岭:在新考古学浪潮的大背景下[1],于1971年出版的以宾福德(Lewis Binford)等学者研究为首的的论文集标志了墓葬研究的范式转变,即从文化史为重心(如着眼于随葬品的类型学和年代学分析等)转向结合民族学调查材料以及量化分析方法来探讨社会背景的研究[2]。该论文集在以社会角色为导向的墓葬分析中,对于墓葬受社会等级的影响尤为强调,如宾福德基于民族学调查,指出在同等条件下,处于同一社会单元中的丧葬活动所反映的异质特征同身份等级直接相关[3]。大致同时,萨克逊(Arthur Saxe)通过研究狩猎采集社会墓地以及民族学材料,提出墓葬情况是死者生前社会身份的反映[4]。这一系列研究文章进一步削弱了当时对通过考古材料获取社会组织信息可能性的质疑,更重要的是在基于民族学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墓葬/墓地情况和逝者所处社会的关联[5],也因此为考古研究提供了以发掘所得墓葬材料倒推与之相关的古代社会结构的理论支持。以宾福德为代表的墓葬研究理念一经提出,即在欧美考古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下葬者的社会等级和其墓葬的财富多寡(包括随葬物品的价值以及墓葬空间营造所耗费的劳动力)成正比[6];墓葬的量化分析模型也得以进一步发展,其中以乔根森(Lars Jrgensen)的研究为代表,其模型的核心是基于不同随葬品在同一个墓地中出现频率的高低对随葬品进行赋值、统计和比较[7],该研究对中国考古墓葬分析亦产生了一定影响[8]。
    然而,与此同时,学界也不乏对上文所述研究理念的抨击,认为这种将身后墓葬和生前社会直接关联的方法未免过于简单,并且忽略了不同墓葬所处社会背景的差异[9]。这些质疑中,以霍德(Ian Hodder)及其学生等“后过程主义考古”的代表人物最有影响力[10]。霍德认为丧葬仪式并不一定是下葬者生前情况的直接映射,而是生者有选择和有目的进行构建的结果[11]。皮尔森(Mike Parker Pearson)指出为逝者操办葬礼的生者有时恰恰要通过丧葬活动达到获取自身利益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逝者的葬礼仪式被赋予了改变生者社会关系的意义[12]。实际上,类似情况在中国考古学背景下也不乏典型案例,如齐东方先生通过梳理唐代丧葬材料,指出中宗复位后出现了一批豪华程度超出墓主人身份对应葬仪的改葬墓,是李唐复辟和武氏集团间政治斗争在丧葬层面的反映[13]。对墓葬情况同社会关联进行解构的研究中,另一个颇有启发的案例是莫里斯(Ian Morris)基于希腊城邦社会建立阶段前后的分析。公元前700年希腊的墓葬数量较之前有大幅度减少,这种现象在先前的研究中被认为是旱灾造成的总人口动荡的结果。而莫里斯通过综合分析聚落等材料,指出希腊总人口并未发生大幅度波动,墓葬数量差异的原因实际在于不同时期有资格进行土葬的群体发生了变化,即公元前七世纪前后,仅社会特定阶层可以使用墓穴安葬,而这一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彼时城邦社会建立、公民身份出现等时代巨变[14]。莫里斯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社会大背景之于丧葬活动的意义,并指出了“考古可见墓葬”和社会总人口间存在强烈反差的可能。试想,如果不了解有资格下葬的人群和社会总人口之间的差别,而把墓葬材料的分析结果直接等同于当时全部社会成员的映射,如此推导出的社会结构同真实的情况会存在何等出入?“考古可见”下葬人群和生者社会间可能存在巨大差异的另一典型案例来自于巴厘,这里的丧葬活动被称为“考古学家的噩梦”。当地社会最上层人员去世后并不下葬,社会上层以外成员亡故后才会使用墓穴埋葬,而这些土葬的逝者中较为富有者后期还会被从墓葬中掘出火化、骨灰入海,最终能够经由考古工作发现的下葬者仅存巴厘最底层社会成员[15]。对墓葬和社会直接关联的批判让愈来愈多的学者认识到墓葬同社会等级间的联系存在诸多变量并且高度复杂,将逝者墓葬所见等级情况等信息和其生前社会挂钩,一方面需要考量下葬者在当时整个社会人口中所占比例和对应身份,另一方面也需要分析丧葬活动在当时当地具体社会情境(context)下被赋予的意义。
    综合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围绕丧葬分析方法论的研究、争论和反思,本文拟对二里头丧葬活动进行重新解构,在彼时大时代的背景下,分析二里头的下葬人群身份,并探讨二里头丧葬制度的内涵及其社会象征含义。
    二里头选择性下葬与土葬人群的身份
    二里头墓葬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之一,多位学者对二里头墓葬进行了细致梳理和深入分析,就墓葬所见分期、族属、等级以及家庭形态等问题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16]。在等级分析方面,二里头墓葬随葬品价值的高低和墓葬规模的差异多被直接等同于整个二里头社会的等级差别,即随葬品稀少或不见、且墓穴规模小的逝者被认为生前是位于社会下层的平民,而随葬品(尤其是玉器、铜器类奢侈品)较多、并且墓穴规模大的墓主人生前应是二里头贵族。将二里头墓葬等级同整个生者社会直接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前文所述新考古学的研究理念。有趣的是,如果我们将二里头墓葬总数同二里头社会人口规模进行对比,原有的从墓葬价值差异到社会结构的关联图变得复杂起来。
    目前已知的二里头文化墓葬总数为五百余座,其中发现于二里头遗址的墓葬近四百座,占二里头社会墓葬总数约八成[17]。数百座墓葬看似数量很多,但是如果对比二里头遗址本身的可能人口以及整个二里头社会的规模,不难发现前后存在巨大反差。二里头遗址鼎盛时期的面积达到了300万平方米以上,有学者推测其繁盛阶段的人口即在一万八到三万人之间[18],考虑到二里头遗址是存续数百年的中心都邑,其总居民数量的加和势必远超出几百座墓葬所对应的逝者人数。另一方面,如果将二里头与时间基本前后相衔、面积大致相当、同为超大型中心聚落的龙山时期陶寺遗址墓葬数量进行比较,亦可明显观察到二里头遗址墓葬数量的吊诡之处。仅1980年前后,在陶寺遗址5000平方米的发掘范围内即明确发现了千余座墓葬[19],发掘者认为陶寺遗址的墓葬总数更是达到了上万座[20]。考虑到二里头遗址规模和陶寺相近,两处聚落使用时期的居民数量应该不会有太大出入,但是二里头聚落墓葬总数却仅为陶寺墓葬的4%左右,反差异常强烈,也再次表明二里头遗址墓葬数量偏低程度之巨。面对这种差异,是否可能是受已知情况所限,实际上二里头遗址还有上万座墓葬没有发现呢?作为三代时期的都邑聚落,自1959年徐旭生先生“夏墟”调查发现伊始,二里头遗址长期是中国田野工作的重点,是考古钻探和发掘时间最长、力度最大的遗址之一。在这一背景下,二里头遗址尚有多达万余座墓葬未能发现的可能微乎其微。那么,是否可能二里头遗址作为中心都邑,其居民中大部分本为外来移民,去世后魂归故土,因而埋葬在二里头遗址以外聚落了呢?对比考古实际发现情况可知,二里头遗址以外所有二里头文化聚落中墓葬总数仅为一百余座,甚至还远不及二里头遗址本身,非但无法补全二里头中心聚落严重缺失的去世居民数量,和这些聚落本身二里头时期应有的人口总数相比,较之于二里头遗址反而缺口更甚。综上可见,二里头墓葬数量和社会总人口间的巨大缺环不仅限于二里头中心聚落,更是整个二里头社会的普遍现象。那么,二里头下葬逝者和生者数量的惊人反差到底原因何在?上文提到的其它选项被逐一排除之后,比较合理的解释是:二里头社会能够用“入土为安”的方式进入生后世界的逝者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极低,绝大多数二里头社会成员去世后并不能以墓葬的形式留下考古学证据[21]。
    实际上,类似的选择性下葬并非二里头社会的特例,而是在欧亚大陆多个早期文明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元前三千年前后,近东地区的超大城市乌鲁克(Uruk)也存在墓葬数量极少、和社会总人口完全不匹配的情况,这正源自乌鲁克大部分居民去世后不下葬的习俗[22]。公元前两千年前后,位于现今巴基斯坦和印度北部的哈罗巴文明(Harappan Civilization)聚落数量众多且规模超大者频现,可见其社会发达、人口繁盛,但相应的墓葬发现却非常稀少,研究表明大部分哈罗巴人去世后并不以土葬安置后事[23]。此外,前文所述早期希腊社会的丧葬习俗亦是选择下葬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大量民族学材料也表明土葬并非处理死者的唯一方式。在上文提到的以“考古学家噩梦”著称的巴厘丧葬习俗之外,印度地区先火化再将灰烬抛洒入恒河的习俗迄今仍是当地丧葬主流,而但凡使用类似的非土葬方式处理的逝者很难在考古材料中留下痕迹。考虑到中国历史时期以来长期以土葬为主要安置死者的形式,“入土为安”的理念难免被广泛投影于中国社会,从而忽略了早期阶段其他丧葬模式的可能。以上对二里头考古现象的对比分析以及跨文化的综合类比,为探讨二里头的丧葬习俗提供了新的视角(24)。
    在二里头社会大部分人群不使用土葬的丧葬习俗中,二里头土葬墓的墓主人又是什么身份呢?对比墓葬发现和聚落系统,可以观察到二里头社会的墓葬同聚落等级存在明显正相关。一方面,二里头80%的墓葬都集中在二里头遗址,即二里头社会聚落系统中处于第一级的中心都邑聚落。另一方面,二里头遗址以外的百余座墓葬也都仅见于二里头文化的地域中心:稍柴遗址面积达60万平方米,是二里头的次级中心聚落[25];伊川南寨面积超20万平方米[26],是扼守洛阳盆地伊阙关的区域中心遗址;大师姑总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是把守郑州地区通往洛阳盆地门户的军事重镇[27];东下冯遗址亦是二里头控制运城盆地盐业等战略资源的桥头堡[28];其他见有墓葬的二里头文化遗址如郑窑、东杨村、白元、南洼、蒲城店等遗址也都是二里头聚落系统中不同级别的区域中心聚落[29]。二里头文化墓葬发现情况同区域中心聚落密切相连、而且以中心都邑二里头遗址的墓葬数量为大宗,这种现象表明土葬墓的使用资格应该和二里头社会上层贵族这种高规格身份等级紧密相关。鉴于二里头聚落结构表明二里头社会为金字塔式等级关系,位于金字塔结构顶部的二里头上层贵族在整个社会人口中比例很低,与他们对应的能够获得土葬资格的社会成员数量稀少,最终造成了二里头文化墓葬同二里头总人口极不匹配的结果。如是,二里头社会的土葬葬仪本身即为稀有且弥足珍贵的身份特权,在这一制度中,即使是二里头墓葬中墓框最小、随葬品稀少的墓主人和生者社会中的底层平民也远不存在对应关系[30];二里头土葬墓中随葬品价值和墓室规模所见价值差异,是具有土葬资格的二里头社会上层贵族内部等级差异的反映,而非整个二里头社会等级的完全投影。
    社会大变革背景下的二里头丧葬仪式与祖先信仰系统的重构
    为何二里头会出现仅有上层贵族才有资格“入土为安”的选择下葬制度呢?丧葬研究需要结合具体社会情境进行考量[31],二里头墓葬习俗亦需置于时代大背景下进行探讨。
    二里头崛起于龙山时代超大型中心聚落纷纷陨落的大崩溃背景下,原本作为政治洼地的嵩山南北地区通过向洛阳盆地大规模移民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二里头遗址为中心的政治景观,开启了早期中国政治和经济等领域的新纪元[32]。如何维持社会秩序、巩固政权的合法性是古代国家运转中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33],二里头社会亦如是。政治人类学研究表明,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创建与维持仅靠军队等暴力机构是不够的,也需要借助精神领域的活动来维系;而新兴政体的建立和发展往往伴随着典礼和仪式(包括丧葬仪式),通过被赋予特定含义的表演活动让公众相信同这些仪式相关的社会变革是有益的、不可避免的,以实现新政权的合法化[34]。二里头时期较之于龙山时代发生了断裂式巨变[35],这对二里头新兴核心精英[36]确立其统治势必构成了严峻挑战。在这一背景下,二里头统治者除了采用政治和经济手段之外,也同时诉诸于精神领域,希冀经由重构丧葬仪式通往的亡灵秩序来稳固生者世界,由此采用了选择性下葬的二里头丧葬制度。
    萨克逊在其影响甚广的博士论文中指出,墓葬(墓地)的意义在于特定的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葬礼仪式、以祖先的名义将其对核心资源的掌控合法化[37]。在二里头政治景观营建的背景下,这种全新的丧葬制度将“入土为安”的丧葬仪式重新定义为将逝者转化为祖先神的必由路径,将能够通过土葬成为祖先神的资格限定于极少数的特定人群,最终达到将同下葬者有直系关系的、在世的上层贵族对政治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掌控合法化的目的。此外,二里头的丧葬仪式中也运用了一系列强化视觉和听觉的表演活动,加强典礼仪式对前来吊唁者的精神作用[38],而参加丧葬活动人员的社会关系、身份和相应资格也在主持或者观摩见证丧葬表演仪式中被反复强调。另一方面,考古发现也表明二里头墓葬和生活区紧密相连,安葬死者的墓穴往往位于作为生者居住空间的建筑址近旁[39],而近年来以3号建筑基址为代表的宫殿区发现更是进一步表明居住址和墓葬在物理空间上的毗邻关系[40]。这种将墓葬置于居住址近旁的习俗在全球范围内并非孤例,如中美洲超大型城市特奥蒂华坎(Teotihuacan)的居民区复合院落下即为埋葬逝者的空间,研究者认为这种丧葬理念在于通过物理空间的相连加强生者和已成为祖先神的逝者间的联系,从而保障生者能够得到祖先神更多庇佑[41],这或许也是二里头墓葬选址的用意所在;此外,就二里头宫殿区3号基址的相关发现而言,鉴于宫殿很可能兼具居住和祭祀的复合功能[42],将墓葬置于3号宫殿院落可能也同时有保障祖先神得到生者更直接供奉的考虑。
    综上,本文简要回顾了全球范围内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丧葬研究的主要理念,指出考查下葬人群在整个社会人口中所占比例的意义,并强调时代背景之于墓葬分析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二里头墓葬及相关考古发现,并结合欧亚大陆其他早期文明的丧葬研究和民族学调查结果,指出二里头社会存在选择性下葬制度,即只有社会上层贵族才有资格在亡逝后土葬。结合二里头政治景观创立的具体情境单元以及政治人类学相关理论,可知二里头选择下葬制度和维系二里头新兴贵族的统治紧密相关。这套全新的丧葬制度赋予了“入土为安”的丧葬典礼将亡逝的社会上层贵族转化为祖先神的象征意义,通过重构祖先信仰系统调整亡灵空间的秩序,最终以达到巩固和维系生者世界核心贵族权力合法性的目的。二里头是三代社会诸多关键理念的缔造者,以上对二里头丧葬制度的解构或为探讨三代社会机制提供新的视角。
    致谢:感谢刘绪先生为本文提出修改意见。
    注释:
    [1]Binford,L.R.1962.Archaeology as Anthropology,American Antiquity,28,vol.2.
    [2][5][10]Chapman,R.2003.Death,society and archaeology:the social dimensions of mortuary practices,Morality,2003,Vol.8.
    [Binford,L.R.1971.Mortuary Practices:Their study and their potential.In Approaches to the Social Dimensions of Mortuary Practices,edited by J.A.Broan.Memoirs of the Society for American Archaeology 25.Washigton,D.C.:Society for American Archaeology.
    [4][37]Saxe,A.A.1970.Social Dimensions of Mortuary Practices.PhD Thesis,University of Michigan.
    [6]Tainter,J.A.1978.Mortuary practices and the study of prehistoric social systems.In Advances in Archaeological Method and Theory,edited by Michael B.Schiffer.New York:Academic Press;Appadurai,A.1986.Introduction:commodities and the politics of value.In The Social Life of Things:Commodities in Cultural Perspectives.Edited by Arjun Appadurai.Cambridge and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7]J rgensen,L.1988.Family burial practices and inheritance systems:the development of an Iron Age society from 500 bc-ad 1000 on Bornholm,Denmark.Acta Archaeologica 58.
    [8]Flad,R.2001.Ritual or Structure?Analysis of Burial Elaboration at Dadianzi,Inner Mongolia.Journal of East Asian Archaeology vol.3.
    [9]Humphreys,S.C.and H.King.1981.Mortality and Immortality:the Anthropology and Archaeology of Death.London:Academic Press.
    [11][31]Hodder,I.1980.Social Structure and Cemeteries:A critical appraisal.In Anglo-Saxon Cemeteries 1979,edited by P Rahtz,T.Dickinson,and L.Watts.British Archaeological Reports British Series 82.Oxford:British Archaeological Reports.
    [12]Parker Pearson,M.1999.The arcahaeology of death and burial.Sutton Publishing.
    [13]齐东方:《唐代的丧葬观念习俗与礼仪制度》,《考古学报》2005年第1期。
    [14]Morris,I.1987.Burial and Ancient Society:The Rise of the Greek City-State.Cambri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5]Huntington R,Metcalf P.1979.Celebrations of Death:The Anthropology of Mortuary Ritua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6]相关研究的代表作参见(但不限于):a.Campbell,R.2018.Violence,Kinship and the Early Chinese State:The Shang and Their World.Camridge University Press;b.许宏:《二里头M3及随葬绿松石龙形器的考古背景分析》,《古代文明》(第10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c.李志鹏:《二里头文化墓葬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中国早期青铜文化---二里头文化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8年;d.刘莉(著),陈星灿等(译)《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文物出版社,2007年;e.杨冠华:《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岗文化墓葬比较研究》,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4年;f.袁广阔:《河南二里头文化墓葬的几个问题》,《考古》1996年第12期;g.刘绪:《从墓葬陶器分析二里头文化的性质及其与二里岗期商文化的关系》,《文物》1986年第6期。
    [17]郜向平:《王湾三期文化至二里头文化埋葬方式的演进》,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等编:《早期夏文化与先商文化研究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12年。
    [18]Qiao,Y.2007.Development of complex societies in the Yiluo region:a GIS based population and agricultural area analysis.Indo-Pacific Prehistory Association Bulletin 27.
    [1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省临汾市文物局:《襄汾陶寺》,文物出版社,2015年。
    [20]高炜、高天麟、张岱海:《关于陶寺墓地的几个问题》,《考古》1983年第6期。
    [21]本观点的最初讨论见张莉:《从龙山到二里头---以嵩山南北为中心》,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
    [22]Pallock,S.1999.Ancient Mesopotamia:Case Studies in Early Societ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3]Kenoyer,J.M.and Meadow,R.H.2016.Excavations at Harappa,1986-2010:New Insights on the Indus Civilization and Harappan Burial Traditions.In ACompanion to South Asia in the Past,edited by G.R.Schug and S.R.Walimbe.Wiley-Blackwell.
    [24]实际上,嵩山南北地区龙山时代或为土葬墓的考古发现更为稀少,总数仅一百余例,其中还有相当数量的逝者为肢体残缺等非正常死亡情况,应和祭祀有关,而余下的正常埋葬的土葬墓则多可见明显的其他地域丧葬传统(尤其是长江中游)的影响(参见注17),因此,龙山时代嵩山南北地区本身的丧葬习俗应有基本不以土葬墓处理后事的大传统;进入二里头时代,嵩山南北地区虽然土葬墓数量与社会总人口相比仍严重不匹配,但是较之于这一区域龙山时代的土葬墓情况已是明显质变(嵩山南北地区龙山时代和二里头时代墓葬情况的比较详见注17)。
    [25]陈星灿、刘莉等:《中国文明腹地的社会复杂化进程---伊洛河地区的聚落形态研究》,《考古学报》2003年第2期。
    [26]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伊川考古报告》,大象出版社,2012年。
    [27]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郑州大师姑》,科学出版社,2004年。
    [28]刘莉、陈星灿:《中国考古学---旧石器时代晚期到早期青铜时代》,三联出版社,2017年。
    [29]二里头文化二里头遗址以外地区墓葬分布情况统计参见李志鹏:《二里头文化墓葬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中国早期青铜文化---二里头文化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8年;相关聚落的等级分析参见张海:《公元前4000年至1500年中原腹地的文物演进与社会复杂化》,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30]本文的二里头土葬墓不包括二里头文化出自地层或者灰坑的非正常埋葬情况,如一号宫殿中的M52、M54、M55、M57和M27等埋葬坑形状不规整,且被填埋者呈现出或折跪、或被绑缚、或肢体被戕害的非正常死亡状态(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偃师二里头:1959年~1978年考古发掘报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皆应为祭祀性质遗存,而不属于本文讨论的正常土葬墓之列。
    [32]张莉:《文献之外的夏代历史---考古学的视角》,《中国文化研究》2018年秋之卷。
    [33]Baines,J.and N.Yoffee.1998.Order,legitimacy and wealth in ancient Egypt and Mesopotamia.In G.Feinman and J.Marcus,eds,Archaeic States,Stanta Fe,NM:School of American Research Press;金寿福(译):《解读古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秩序、合法性和财富》,《世界历史评论》,2018年第5期。
    [34]Inomata,T.,and L.S.Coben.2006.Overture:An Invitation to Archaeological Theater.Archaeology of Performance:Theateres of Power,Community,and Politics,edited by T.Inomata and L.S.Coben.Lanham:Altamira Press.
    [35]张莉:《从龙山到二里头---以嵩山南北为中心》,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张莉:《文献之外的夏代历史---考古学的视角》,《中国文化研究》2018年秋之卷。
    [36]核心精英的定义参见(33).
    [38]相关表演活动的考古证据参见Min Li.2018.Social Memory and State Formation in Early Chin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9]李志鹏:《二里头文化墓葬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中国早期青铜文化---二里头文化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8年。
    [40]a.赵海涛:《二里头遗址宫城区域考古收获初步综理》,《三代考古》(二),科学出版社,2006年;b.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二里头(1999-2006)》,文物出版社,2014年。
    [41]Manzanilla,L.R.2004.Social identity and daily life at Teotihuacan.In Hendon,J.A.,and Joyce,R.A.(eds.),Mesoamerican Archaeology:Theory and Practice,Blackwell,Oxford。
    [42]杜正胜:《从考古资料论中国国家的起源及其早期的发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8本1分,1987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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