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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浩:中国近代婚龄话语的分析:从清末至1930年代

http://www.newdu.com 2019-12-27 爱思想 吕文浩 参加讨论

    
    
    中国近代婚龄话语的分析:从清末至1930年代
    吕文浩
    引言
    1902年12月,清末思想界的巨子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篇很有影响的时论——《禁早婚议》。在这篇文章的开头一段,他以“笔锋常带感情”的风格果断地写道:
    中国婚姻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为早婚。[1]
    在社会进化论的视角下,梁启超将世界不同民族以婚龄为标准纳入一个由低到高排列的文明序列,即印度-中国、日本-欧洲(其中又以条顿民族为最)。他的根据是:“社会学公理,凡生物应于进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暂各异,进化者之达于成熟,其所历岁月必多,以人与鸟兽较,其迟速彰然矣!虽同为人类,亦莫不然。劣者速熟,优者晚成,而优劣之数,常与婚媾之迟早成比例。”“婚嫁之迟早,与身体成熟及衰老之迟早,有密切关系,互相为因,互相为果。”[2]也就是说,婚龄与身体成熟、衰老的节奏相合,早熟早衰者早婚,晚熟晚衰者晚婚;后者较前者文明程度高。在同一个民族之内,“居于山谷鄙野者”婚龄较“都邑之民”为低,其文明程度也就前者低于后者。文明程度高低与婚龄迟早之间的关系是因果相应,丝毫不容假借。接着,他从“害于养生”、“害于传种”、“害于养蒙”、“害于修学”、“害于国计”五个方面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早婚痛下针砭,辞锋犀利,影响深远,奠定了此后多年间同类论述的思想基调。
    在清末,梁启超并非最早或惟一一位论述早婚弊端的,在他身后,有许多类似的调子以或强或弱的声音在思想界回荡。比如严复在《保种余义》里斥责“亟亟于婚嫁”造成种弱、家累、国衰的恶性循环。[3]再如被研究者称为清末论述婚姻问题“堪称重要文献”的力作的陈王的《论婚礼之弊》(1904年)、履夷的《婚姻改良论》(1911年),也都论述到了早婚与婚龄问题。[4]
    1906年,正在上海上学的少年胡适,在十里洋场新学弥漫氛围的熏陶下,在一篇题为《真如岛》的章回体小说里,藉着新式人物孙振武的口吻说:“我的志向,本想将来学些本事,能够在我们中国做些事业。从小看见人家少年子弟,年纪轻轻的,便娶了妻子,自此以后,便终日缠绵床蓐之间,什么事业都不肯去做,后来生下儿女,那时一家之中吃饭的人一日一日的多起来,便不得不去寻些吃饭的行业来做,那还有工夫来读什么书求什么学问么?”[5]在这一回结束以后,作者唯恐读者对他借着艺术形式负载的思想理解得不深不透,干脆站出来,发了一通议论,把早婚与近亲结婚又狠批了一顿。
    清末的思想界,新学的势力还很单薄,这些与“早婚早育”“多子多福”的传统伦理价值观念相悖的“异端邪说”如同旷野的呼声,寂寞而缺乏回响。要等到中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发展,一个工业化的社会前途在望,一个负载新学的新知识群体逐渐成长起来,略具雏形时,这种“异端邪说”才获得它生根发芽的社会土壤。
    1910年代广阔的中国乡村社会,还是“春风”无法抵达的一道“玉门关”,即便在城市社会,早婚者还比比皆是。但是,新的现代化城市的成长,新式教育的日渐普及,一批处在创业或求学期的青年人却实实在在地感受了早婚带来的苦恼。他们的声音必然要借助于媒介的力量表达出来。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执进步舆论界牛耳的《新青年》杂志有多篇文章讨论到了早婚与婚龄问题,在其他报章杂志上,这方面的文章也逐渐多了起来。讨论文章的发表,在1910年代年代初见潮头,二三十年代的讨论学理性大大增强,相关著述非常密集,出现了一个小小的高潮。[6]
    以往学术界关于近代早婚与婚龄讨论的言论性材料的论述,基本上被容纳在以下两种研究文献之中:一是近代婚姻史、妇女史、陋俗文化研究;[7]二是早婚的社会史研究。[8]这些言论所包含的丰富内容,应该而且完全有条件单独的加以处理。本文将对清末至1930年代初期这方面的材料做些分析,想看看这些知识界的“新潮人物”说了些什么,怎么说的,他们的言说对于中国社会的转型具有什么意义。
    一、“早婚”话语的出现
    婚龄是一个中性的、不带价值判断的用以测量婚姻年龄数值的概念。而“早婚”、“晚婚”、“迟婚”之类概念往往包含了论述者明显的价值判断。换言之,“早”、“晚”、“迟”都是相对的概念,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十八世纪以前,男18岁、女16岁结婚是完全正常的,今天则成为不折不扣的早婚。那是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经济条件下,简单劳动力的需求较多,早婚早育为社会再生产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力准备,而近代工业社会经济条件下,需要较长时期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相应的,婚期的推迟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两种社会关于“早婚”与“晚婚”的标准一定是不同的。在热带地区,人们生理成熟期较寒带地区来得早,婚期也相应地较早。
    童婚,包括童养媳以及其他形式的童年结婚肯定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早婚,古今之间认定没有什么异议。近代的知识人对此意见完全一致,都是既认定又批判的,这一点无须多述。
    中国古代也有极个别人批判早婚,在文献中被征引最多的是《汉书·王吉传》。王吉上疏言早婚之失:“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宣帝“以其言迂阔,不甚宠异之。” [9] 早婚早育是儒家思想与民间伦理双重肯定的社会行为,在这个大气候下,即便有少数如王吉一类的“异端”言论,也是零零星星的,难以汇成一股潮流。
    在近代社会的条件下看,“早婚”的“早”字就不仅仅是一个表示时间前后序列的概念,而是含有负面社会价值判断的概念。这是由于当时中国处在急于向西方先进文明学习的过程中,在婚龄问题上,西方的现实就是中国的未来,西方文明的表征之一就是较中国高的婚龄,中国要学习西方文明,也就只能认同西方的标准,把自己传统社会行之已久的标准定为早婚——不文明的象征,必欲除之而后快。中国传统社会的婚龄标准作为一种与现代社会对立的“陋俗”话语就这样产生了。
    近代不少知识人判断是否早婚,往往拿西方现代社会的实际婚龄(非法定婚龄)作为标尺,认为西方是正常的、文明的,而较西方早的婚龄则是不正常的、野蛮的或文明程度不高的。采取这一标准,梁启超的《禁早婚议》是早期有影响的一个例子。此后,履夷在1911年发表的《婚姻改良论》里说:“现今世界凡稍有文化之国,其婚姻之早,未有若中国者也。”[10]虽然他没有明确提到西方,但以其语气推断,他也在文明程度与婚龄两者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1917年陈华珍在《论中国女子婚姻与育儿问题》一文也重弹了印度、中国、西方三方对比的调子。他说:“迩来中国仍盛行早婚,男子年未弱冠,女子年甫十六,而父母急欲为其结婚以致心身均不能完全发育,所生儿女不克强壮,甚有夭折畸形者,贻祸子孙,为害不浅。试观印度女子,年方十二三时,已有抱子者。年未三十,即呈衰老之象。故卒致罹灭国之祸。今中国若不打破此风,长此以往,恐不免履印度之辙矣。泰西各国,早婚之禁,载于民法。我国早婚陋习,已牢不可破,非由国家严行取缔,决不能达革除之目的也。”[11]
    以上是几则比较明确提出以中西对比来界定“早婚”的例子,没有明确提出而隐含这一标准的论述更多。判断是否“早婚”,这些近代知识人采取的是西方标准或现实需要标准,而不是历史标准。从历史角度来看,早婚早育,迅速增殖人口适应了传统农业社会对大量简单劳动力的需求,是起过积极作用的,中西社会皆然。这些近代知识人在谈到西方的婚龄时,只注意到了西方的现在,而闭口不提西方的婚龄趋高是自18世纪以来才出现的现象,并不是自古皆然的(最多提到的是19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婚龄愈益提高的事实,以此来证明西方文明的愈趋愈高)。如果从当时西方先进国家尚在起作用的法定婚龄来看,其实这些国家的法定婚龄是很低的,如英国男15岁、女14岁,法国男18岁、女15岁,俄国男18岁、女15岁,最高的德国男21岁、女16岁。西方国家实际婚龄早已高于法定婚龄。很低的法定婚龄作为一种历史的遗迹,说明西方国家“去古未远”。西方国家的法定婚龄之低,从中国近代知识人在文章中多次正确引用来看,他们是知道这一点的,但他们大多数似乎对此不愿多作分析。相反,他们往往把问题引到另一个方向,即想借助国家提高法定婚龄来达到同西方社会自身自然增高婚龄同样的结果。[12]如1920年王震东在介绍了西方法定婚龄的数据后,议论道:
    上列的法定婚龄表除德国一国外,余者似乎较早,可是他们有一种迟婚的好习惯,就是男女结婚的年龄,都是在二十岁以上,若是在二十岁以内结婚的,那简直说是“凤毛麟角”了。惟独我们中国既没有法定的年龄;一班人民又崇尚早婚的恶习,救济的方法,应当仿效各国定出一种法定年龄……[13]
    试图以法定婚龄来限制早婚,王震东定的标准是男25岁、女20岁,理由是按当时学制,男25岁已有专门学识,可以独立生活、养活妻子,女20岁也有了普通教育,可以辅助男子之不足。陈华珍也表达了以法定婚龄来限制早婚的意思。他说:“我国早婚陋习,已牢不可破,非由国家严行取缔,决不能达革除之目的也。”[14]
    王震东说中国没有法定婚龄其实是不准确的,中国明清两代沿用至民国初年的法定婚龄标准是男16岁、女14岁。王震东不知道这一点,一方面是由于他不专门研习法律,另一方面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适婚年龄徒具空文,没有实质的约束力。专门研究法律的赵凤喈清楚这一点,他也希望将来能够提高法定婚龄。同时,他又中肯地指出:提高法定婚龄,必须理论与事实兼顾,否则必致徒具空文。“我们应该知道,婚姻年龄的提高,是一个教育问题,经济问题,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15]
    1924年褚东郊在《早婚与晚婚的研究》一文中[16],提出判断早婚与晚婚的标准时考虑到了较多的科学因素。他把“早婚”定义为两性的身体还没有达到完全成熟的时候而结婚,把“晚婚”定义为两性在生殖机能将要消灭的时期——男40岁、女35岁以上——方才结婚。在论述早婚与晚婚的成因时注意到了西方婚龄的历史演变以及阶层差异。在分析角度上,基本摆脱了非历史的把中西作为整体来对比的简单化倾向。
    1926年一位署名“心”的作者译介了美国《成功杂志》上弗力特力克(Christine Fredrick)一篇题为《美国人何以无力结婚》的论文。[17]这篇文章介绍了美国人因经济独立、不依赖父母,不得不推迟婚期的情况。文章注意到了西方社会婚龄的历史演变,也探究了其社会习俗根源。作者向往美国迟婚趋势所透露出来的文明进步的信号,将自己编译的这篇文章的标题定为《文明的进步与婚期迟早的关系》。但从其认可弗力特力克原文来看,他也摆脱了非历史的将中西作为整体来对比的简单化倾向。
        
    
    
    这反映了1920年代随着对西学的了解渐趋深入,知识人的思想论说较早期作者已经成熟多了。
    二、早婚是否伤身、弱种?
    婚姻不只是个人的私事,而且还有其社会的、种族的意义。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发生性行为,对两个人的身体状况会产生什么影响;通过生育行为传递到下一代体质上的是什么影响,这两种影响叠加起来,影响的是整个种族现在或未来的品质与前途。在近代知识人那里,这些问题被给予了较多的考虑。但是,他们的结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早婚作为被批判的对象,被不少知识人拿来与伤身、弱种等负面形象联系起来。在梁启超的《禁早婚议》列举的5点“早婚之害”里,前两点分别是害于养生与害于传种。前者是对一己而言,后者是对后代而言。关于前者,他认为,少年男女身体未成熟时发生性行为,会斫丧元气;而缺乏自制力,往往溺于一时肉欲之乐,而忘终身痼疾之苦,以此自戕。推个人至于民族,其结果是:“夫我中国民族,无活波之气象,无勇敢之精神,无沉雄强毅之魄力,其原因虽非一端,而早婚亦尸其咎矣!一人如是,则为废人,积人成国,则为废国,中国之弱于天下,皆此之由。”关于后者,他参考了美国玛乐斯密与日本吴文聪所著统计各书的研究,认为凡各国中人民之废者、疾者、夭者、弱者、钝者、犯罪者,大概早婚父母所产子女居其多数。古今名人中有人属早婚者之子并不足以驳此论,因为他们只是特例。结论是:“故自今以往,非淘汰弱种,独传强种,则无以复延我祖宗将绝之祀。昔贤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正此之谓也。一人一家无后,犹将为罪,一国无后,更若之何?欲国之有后,其必自禁早婚始。”[18]
    清末在梁氏之后批判早婚者,也谈及伤身、弱种。如陈王认为:“要之,此两事者(指早聘、早婚),一则为中国子女失权之所由,一则为中国人种日劣之大原,皆于今日社会上种族上大有关系者也。”[19]履夷认为:“人必体魄强壮,然后乃能诞育佳儿。而当青年时代,在自身且属弱质娇资,以是育子,则皆孱弱之种而已。”[20]
    民初以后谈及这两点者极多,在相关文献里可谓比比皆是,无烦列举。这些论述在要点上大体上没有超出梁启超的论述范围,当然在强调的程度上有强弱之别。1920年代以后的论述里多了一些新的证据。一是西方科学研究的某些支持性的结论被引证过来。如褚东郊在论述早婚有害于两性健康时,引证了古尔柏尔博士的统计(20岁以下青年结婚者比独身者死亡率高3℅)与挨克斯那博士的研究结果(不到25岁的青年,身心没有完全成熟,不能结婚);在论述早婚有害于子女的体格时,除了重复引证梁启超引证的玛乐斯密(他译为马洛史密士,应为一人)的结论以外,他还引用了佛朗克对古今中外伟人中有些是早婚者子女的看法的批驳。[21]二是,报纸杂志上充斥着大量的当时人早婚如何伤身的具体案例或见闻,说明早婚伤身的说法,并非无根之谈。[22]笔者所见案例,倒是没有一例谈到早婚如何导致生育低劣儿童。早婚在降低种族品质上尚未得到人们日常生活见闻的验证,为这一自清末以来流行甚广的认识的正确性留下了一个疑点。
    早婚是否必然伤身?尤其是男子20岁左右、女子17、18岁左右时结婚。平心而论,早婚伤身,只是一部分缺乏自制力的少年耽于情欲所致,并不一定所有早婚者皆有此后果。在早婚与伤身之间并不能建立确定的、必然的联系。关键看个人能否控制好自己的情欲。从理论上说,大多数少年人缺乏自制力,不能处理好这个关系,适当的强调一下早婚对于身体的可能伤害是必要的。我们看到,某些近代知识人论述的口气基本上是斩钉截铁,不容置疑的。这种不留余地的论述势必会激起反面的意见。
    针对极端反早婚论者,也出现了若干肯定早婚的论调。其中有些明确申明是对当时反早婚论的矫枉过正之处不满的,如1920年恽代英就是出于这种考虑翻译了一位美国人主张早婚的文章。他在“译者志”里说:“吾国近来有识之士,方蒿目早婚之弊,极力思用言论乃至强制力以革除之,而吾今日乃介绍一主张早婚的文字,无乃太不识时务矣乎?然吾之意,每惜救弊者不揣其本,而矫枉过正者又常过其正,故深觉有公布此逆耳之言,以求有心人反省之必要。夫成人而结婚,就生理上言之,匪特无害,而且有较优长之理由。”他并不同意原作者的某些观点,但对其正确处倒也欣然接受:“然其言早婚与进化的关系,与生理的关系,吾深信其理由充分。”[23]1923年,安庆一中的纪裕迪就极端反早婚论发表了不同意见,甚至树起了主张早婚的旗帜。他认为,迟婚的青年往往不能保持纯洁,“未婚的青年,往往发生不正当的夫妇关系,即使不发生不正当的夫妇关系,而同性爱亦所难免。我说这些话,并不是信口开河,毫无根据,如果你们仔细地观察一下,一定可以发见这种事实。这样的迟婚,与早婚有什么分别呢?依我看起来,早婚只要能稍知节制,不会有妨碍身体的健康;而迟婚实有种种恶弊,出人意料之外!”[24]1924年王国章在《早婚与晚婚的研究》一文提出,近来主张早婚的人提出迟婚会导致某些青年的性欲不能满足,不是手淫,便是公然宿娼,这样既影响青年自身的身体,也影响社会秩序。[25]社会学家潘光旦主张“适当的早婚”,理由之一便是考虑到青年的性欲应该得到满足。他吸收了1933年出版的美国斯密士女子大学生物学教授巴歇雷(Prof. Parshley)《生殖的生物学》(The Biology of Reproduction)一书[26]的观点,认为性欲升华的可能性很小,人的性欲必须得到基本的满足。他说,“近来在这方面发言的人,总是责成青年取得性知识,讲求性卫生,严守性道德,而于青年的婚姻问题,却恝置不问,甚至还竭力主张展缓婚姻,直可以说不谅极了。”[27]从以上这些论述来看,相信适当的早婚能够满足青年蓬勃的性欲,而不致于伤身的人也不在少数。[28]
    恽代英肯定当时批判早婚论者是“有识之士”;纪裕迪主张须有职业、须限制生育,而后才可以考虑结婚;王国章注意到晚婚的社会道德后果,而不是“早婚早育”“多子多福”之类的传统价值观念;潘光旦从性道德考虑晚婚的不人道(其实他还从优生学的角度有所分析)。考察这些主张适当的早婚的理由,以及所主张的内容,我们不能简单的送他们一顶逆潮流而动的大“帽子”。完全可以将他们归入“反传统早婚论”的思潮之中。这种观点的发掘,说明近代反传统早婚论不是铁板一块,而是有激进与温和两派之别。当然,所谓分派,并不是说这两派各有其组织的联络和有意识的策动,而是说客观上存在的这两种意见在逻辑上可以做如此区分,以便我们更加全面的认识这一思潮的复杂性。
    早婚者子女缺陷较多,当时虽然有若干科学研究结论可以支持,中国近代知识人也有所引证。但这一点在科学上并无定论,当时还有大量的科学研究不支持这种看法。[29]潘光旦在《中国之家庭问题》一书里曾引证了英国产科专家滕更(Matthew Duncan)、英国优生学家高尔顿(Francis Galton)、意大利优生学家奇尼(C.Gini)、以及爱华脱(R.J.Ewart)、马鲁(A.Marro)、卡赛尔(C.S.Castlel)、罗宾及维斯脱迦特(M.Rubin,H.Westergaard )、迈尔(Von Mayr) 、迦立艮(W.M.Gallichan)等10位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论证了早婚与迟婚在各个方面的优劣,明确否定了笼统地认为早婚产子缺陷较多的结论。
    当时人口学者陈长蘅在《中国人口论》一书中批评早婚,“为夫妇者,元气早破,身体必萎;为子女者,先天不强,后天难壮;父母儿女,两败俱伤;个人羸弱,种族不强”,对此,潘光旦评论道:“此种议论,大率声韵有余,而理解不足!”不仅如此,他还剖析了所有主张早婚导致国家、民族积弱的中国知识人的心理根源,认为那是中国人积久的自馁心理在作怪。他说:
    国人患自馁心理久且深矣;自馁心之所至,至认种种不相干或不甚相干之事物为国家积弱之原因,从而大声疾呼,以为重大症结,端在乎是;早婚特其一例耳。[30]
    近代将早婚归结为国家、种族积弱原因的论述非常多,几乎占据了早婚话语的主流。据笔者所见,对此明确而强有力的表达不同意见的,似只有潘光旦一人。
    三、早婚与求学、经济独立的矛盾
    1926年,“心”译美国人弗力特力克(Christine Fredrick)一篇题为《美国人何以无力结婚》的论文,双方视角的差异很能说明中国知识人关心的究竟是什么。从翻译出来的原文来看,原文固然肯定了婚期推迟与文明进步的对应关系,但从主要着眼点来看,简直是一篇典型的反思迟婚弊病的文章。原文认为,文明进步在给人类带来物质便利的同时,因人世繁华而易引起青年情欲的热情,而在经济上的压迫则使情欲的满足不得不推迟数年,“因此伤风败俗的事层出不穷,此盖自然的趋势”,这对矛盾是典型的“现代病”。译者在译文前附言里说美国的迟婚“在我国尚不甚显著”,我们要学习美国的是迟婚背后青年经济独立的事实。在经济上不依靠父母,自谋生计,“国无惰民,工商农士等,皆发达无量,文化亦愈有进步。此虽似理想之谈,然亦确近于实理哩。”[31]由于中西之间社会发展阶段的错位,彼此之间所考虑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美国人已经在考虑如何避免迟婚的弊病,中国的知识人却只选取西方人论婚龄与文明进步的关系,设法为克服遍地皆见的早婚寻找理论根据。
    近代知识人主流话语对西方迟婚的认识,较侧重于其积极面,对西方迟婚带来的消极后果注意得不够。仅仅是少数人着眼于从如何避免西方迟婚之弊讨论问题。这是由于中国当时迟婚还未成为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迟婚的呼声只是在知识界的若干知识分子那里才有一定的气候。西方婚龄推迟的过程已经发展到相当的阶段,迟婚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暴露出来,所以西方知识人开始反思如何修正社会经济制度,来为适当的早婚创造条件。而中国当时主要的问题是早婚还相当普遍,而且已经成为许多处于学习、创业过程中青年的一大负担,所以批判传统早婚现象占据了中国近代婚龄讨论的主流,至于反思未来迟婚之弊,在他们看来,还是不急之务。
    从笔者所搜集的言论来看,不管是激烈的反早婚者(常常也是迟婚的大力赞美者),还是温和的主张早婚论者,无一不是中国传统的早婚弊端的反对者。他们在自己主张的根据上,均清除了中国传统早婚所举的一些理由(早婚早育等),力求使自己披上现代的衣装。他们批评传统早婚,除了上面所举的伤身、弱种两条理由以外,最主要还有早婚影响个人生计与国家生计以及早婚影响学业两点。提倡个人经济独立,以自己的职业所得报酬来结婚养家;延长教育期限,专心学业,培养应付社会复杂需要的能力。这两点恰恰是成长中的现代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素质。在知识人看来,完成学业,在社会流动的阶梯上占据较高的位置,以自己的职业所得取得经济独立的地位,这两点是牵连在一起、不可分割的。无论是个人经济独立,还是延长教育期限,都在客观上使早婚在实践中面临重重困难。近代知识人鼓吹“非传统早婚论”的社会基础在于此,能获得广泛的社会反响,原因也在于此。
    梁启超在《禁早婚议》里早就提到早婚“害于修学”、“害于国计”。关于“害于修学”,他认为:经历小学、中学、大学的完全教育需要十五六年时间,如果以常人七八岁始就傅算起,完成学业时已在二十二三岁以外。这个时期决定了人一生的升沉荣枯,
        
    
    
    必须专心从事。“早婚者,举其修学年龄中最重要之部分,忽投诸春花秋月、缠绵歌泣、绻恋床笫之域,销磨其风云进取之气,耗损其寸阴尺壁之时,虽有慧质,亦无暇从事于高等事业,乃不得不改而就下等劳力以自赡。此辈之子孙日多,即一群中下等民族所以日增也,国民资格,渐趋卑下,皆此之由。”关于“害于国计”,他认为:“故必使一国之人,皆独立自营,不依赖于人,不见累于人”,而早婚者往往自己尚不能自赡,一旦有了妻子儿女,还得仰给于父母,所以使得父母的经济负担极重,以少数生利者养一大群分利者,其结果必然导致贫穷。而且据西方统计家的调查报告,执业愈高尚者结婚愈迟,执业愈卑贱者,结婚愈早,所以可以从一人结婚之迟早,判断其人格之高下,从一国结婚之迟早,可以觇其国运之枯荣。[32]
    清末民初呼应梁氏者极多,与前文叙述的伤身、弱种一起成为当时社会转型时期“非传统早婚论”最集中被提及的4条理由。如果说伤身、弱种还可以有质疑的余地的话,那么早婚妨碍经济独立和专心学业则是毫无疑义的。这两条理由不仅仅是停留在知识人口头的思想论说,而且更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正是这两个条件构成了传统早婚现象日益失去存在合理性的社会基础。
    当时,乡村社会中小农经济的统治地位还未受到根本的冲击,早婚现象还十分流行,而且没有根本动摇的迹象。[33]感受到早婚痛苦最深的,是那些已经早早结婚而处在学习、创业阶段的学生与社会青年。所以,民国时期批判传统早婚论的声浪就是这批青年及其代言人呼喊出来的。
    如1916年11月,《新青年》杂志“通信”栏刊登了莫芙卿的来信,作者在信中说“今日非但中下等社会十数岁之国民,结婚者比比皆是,即在校受教育尚未毕业之学生,自十六岁以上,二十岁以下者,十分之七皆已成婚。呜呼!吾国之为父母者,对于此蓬蓬勃勃有望有为任重责大之青年,不知养成其智育德育体育之完全人格,而反汲汲于有害无利之婚姻是急。”作者自述他自己自幼贫苦失学,来沪习商以资糊口,在“困苦万状”的处境下并没有放弃学业的追求,日读报刊,夜习英文,忽忽十年,略备了一些将来事业的基础。作者庆幸自己没有家庭负担,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比那些“成婚可怜之青年”略胜一筹。他希望思想界领袖陈独秀能够呼吁一下早婚之害。他说:“素仰先生以救青年为职志,一言一语,皆为青年界之晨钟。可否将早婚之害,时时著文,宣之报端,使一斑【班】有志未婚之青年,读之有所觉悟,得以造成其自立自由之基础。此功德当无量也。”[34]1920年,二十几岁的陕西青年学生王震东庆幸自己与未婚妻未蹈早婚的覆辙,“并且觉得迟婚的益处,实在多得很”,所以写了一篇题为《早婚应当禁止!》的文章以为呼吁。[35]1921年,郡仪鉴于陕西中学生大半已婚,发出呼吁:陕西的男女中等学校,对于招收新生要严加限制,凡是结过婚的,都不许报考,要是有蒙混的,查出来后永远不许入学校。[36]
    不仅男青年感受到了早婚的痛苦,女学生由于怀孕、生育问题,对早婚痛苦的感受程度更深。女学生莎菲对恋爱、婚姻这个切身问题,采取了她所谓的陶潜“世与我而相遗,复驾言兮焉求”的不屑问的态度,她在《妇女杂志》的文章标题上就响亮地提出“婚姻不是女学生的急务”的主张。[37]1933年何德明在《女青年》月刊上发表了一篇小说,题为《嫁后》。 小说叙述了一个名叫“云”的女学生结婚后连续生了三个孩子,又遭丈夫虐待的故事。“星期天的清晨,一间狭长女生宿舍的东窗下,婉和兰正在絮谈二年前同学云的事。当初云原是个活波的女孩子,在学校里对书本总算比谁都要忠实些。可是后来不知着了什么魔的迷,竟就抛开书本,作夫人去了,并且不到一年也竟就很快地作了母亲。在同学们都觉得惊异,以为像云这样有为的女学生,不应该就这般儿戏地把自己青春卖去,给男人任意去蹂躏!况且云平日口才甚健,吐语间常以男女早婚为人生的危机,可是如今她自己竟这样矛盾了,怎的又不叫人惊异和怀疑呢?”[38]从“云”的遭遇与她的这些同学的看法,我们可以看出已婚女学生的痛苦与未婚女学生的心态。
    青年学生的早婚痛苦也是当时教育界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如1916年9月10日,清华学校贴出布告:“自本学期始,凡本校学生在肄业年限内,不准婚娶,违者即认为退学,除迳行函告各生家属外,特此通告,此布。”自那年以后,在招考章程里便申明高等科不收婚娶学生,中等科不收订婚学生。1922年6月,又有重禁早婚之令,并函校中各省同乡会,组织监察早婚委员会,互相纠察。“因为这个缘故,校中现在已结婚的,可谓绝无仅有。”1923级学生吴景超在谈到这些规定和措施后,赞叹道:“此事于同学身体上,自有绝大之利益。”[39]学校在致家长函里说:“早婚一事,历经多数教育家讨论限制之法”[40],说明教育界确实很关心这个问题,并已经开始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1920年代初期,彭允彝做北京政府教育总长时有禁止全国中学生结婚的通令。尽管这个通令的执行情况尚不清楚,像清华学校一样厉行禁止早婚规定的学校可能还不很普遍,但是我们肯定的是,早婚妨碍修学和经济独立既然已经在社会上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它之被越来越多的学生接受就是大势所趋了。
    四、理想婚龄的期望
    1902年,梁启超重点谈的是早婚之害,在文章末尾谈到了他认为当时中国尚不成为社会问题的晚婚之弊。结尾一段,他写道:“礼经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于戏!先圣制作之精意,倜乎远哉!”[41] “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这句话究竟作何解释,后儒各家理解差异很大。[42]梁启超是怎么理解的?从通篇文章的语气来推断,很可能是指婚嫁的实际年龄为男30岁、女20岁。而不是较为后来通行的理解:男30岁、女20岁指的是男女的最高婚龄,男20岁、女15岁即可婚娶。1904年,陈王在批判了早婚之弊后,提出:“昔三代礼制,尝言丈夫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其规定男女结婚之年龄太相悬殊,未可为法。今折中其制,男女之婚期皆限于二十五岁以后,庶乎其可矣。”[43]总的来看,清末时期,理想婚龄的讨论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不仅讨论很少,而且缺乏学理性的依据。
    进入民国时期以后,在批判早婚论盛行的同时,理想婚龄的讨论也渐次展开,而且学理性在逐渐增强。1917年,竺可桢在《论早婚及姻属嫁娶之害》一文引用了较多的西方婚龄的材料。他并没有具体谈理想的婚龄是多少,我们从文中只能看出他的大致意向。他说:“报纸为传播新知识之机关,而近时执笔者,尚有鼓吹男至二九,女至二八,即须为佳人才子撮合之论,斯可叹焉。”[44]男18岁、女16岁结婚,看来不能让竺可桢满意。
    1920年代开始以后,经济独立、学业完成作为婚娶的前提条件逐渐被广泛接受。不少理想婚龄的提出是从这两点立论的。1920年,王震东在征引了各国的法定婚龄后,结合我国学制期限,提出男25岁、女20岁为理想婚龄。[45]同年青年朱沐惠在上海《民国日报》上发表他的理想婚龄观。他把婚龄与婚姻自由、经济独立、求学联系起来考察。他认为20岁以前不应结婚。25岁以后,可以结婚,原因是:“我假定婚姻自由,必须过了二十五岁,更有一个缘故。因为我们中学毕业以后,或入大学肄业,或在社会任事,大概到了二十五岁,都可以告一段落”,“所以我的主张,就是年龄未满二十五岁的,不宜讲什么恋爱,不讲恋爱,自然没有什么结婚;否则就是误己、误人、误社会!”[46]
    青年学生的婚龄意愿代表了他们眼中的理想婚龄。除了直接发表文章参与讨论以外,更大量的青年是借着这一时期大量出现的社会调查报告来透露他们的心声的。以下从李文海主编的《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中摘录有关材料,以此来观察青年学生对理想婚龄的期望。
    1921年陈鹤琴在江浙一带中学与大学的学生婚姻调查中调查了男生的婚龄意愿,列表比较已结婚的与未订婚的意愿之不同。已结婚的主张的婚龄以17-22岁最为集中,未订婚的以25、26、30岁最为集中。“已结婚的结婚年龄中数是18.9岁,未结婚的结婚年龄中数是24.77岁,相差5.87岁。”[47]婚龄意愿的提高说明青年学生的理想婚龄将随着时代发展,而逐渐升高。
    1922-1923年甘南引调查中学以上的青年学生及已毕业者理想婚龄显示:313人中,120人主张19-25岁,占39%,118人主张26-30,占37.7%,10人主张31-35,占3%,1人主张36-40岁,占0.3%,不答者16人,杂答者48人。[48]
    1927年潘光旦以《时事新报·学灯》编辑部的名义进行的调查中发现:80℅以上的答案人显然以女子20岁以上,男子25岁以上为最适当的婚龄;在男女分别上,女子之赞成迟婚较男子为甚。[49]
    1928年葛家栋对燕京大学202名男生的调查显示:已订婚者理想结婚平均年龄为25.69岁。未订婚者理想结婚平均年龄为27.63岁。[50]
    1929年陈利兰调查120名北京女大学生、女中学生的理想婚龄,结果为:20-25岁81人(24岁30人,25岁40人),26-30岁25人,31-35岁4人,杂答7人,未答3人。杂答中有些发表意见的如下:1、大学毕业后;2、等到经济独立时期;3、在过了求学时期。[51]
    1930年梁议生燕京大学60女生之婚姻调查,理想结婚年龄,选24、25、26岁的较多,其中又以25岁最多(24人)。另有15人主张经济独立后为理想结婚期。[52]前者为女子大学毕业之时,显示的是教育期限对婚龄的制约,经济独立也应与学业完成有关。两项因素综合起来考虑,经济独立与学业完成已经成为青年学生婚龄的主要考虑因素。
    1930年楼兆馗对中央大学183名学生的调查显示:结婚时期,主张在毕业后者最多,计85人,占72.73%,主张自能负经济的责任者在时间上说与前者相同,所以合计,两项相加占82.71%。[53]
    从上述社会调查来看:未婚者的理想婚龄较已婚者的理想婚龄高;女性的理想婚龄较男性的理想婚龄高。这说明社会变化得很快,知识青年在学业、事业上奋斗的精神愈益高涨;少数女学生受到女性解放思潮的影响,已经开始急切地想摆脱传统社会加之于女性的单一的社会身份设定。学业完成、经济独立已经成为绝大多数知识青年成婚的必要前提。
    1920年代以后,知识人吸收了较多的西方科学研究成果来表达他们的理想婚龄,反映了时代的进步。这类材料甚多,略举数例,以为说明。
    1924年,褚东郊综合生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成果,提出理想的婚龄是两性身体完全成熟时期,即春机发动期以后7-8年,中国人最适宜的婚龄是男25-30岁,女20-25岁。[54]
    1928年,潘光旦主要站在优生学的立场上,提出男25岁上下、女20上下为最适宜婚龄。[55]
    《婚姻问题概论》的作者CY参考了各家科学研究成果后认为,“结婚的年龄,以在青春期后四五岁至七八岁较为适宜。”[56]
    徐宝山综合西方各国的婚龄后认为,“结婚适当的年龄,须在男女双方心身俱达于成熟期,判断力和品性已经十分发达的时候。换句话说,就是在男女青春期以后四五年或七八年为最适宜。例如男性的青春期约在十七八岁的时候,女性的青春期约在十四岁的时候,那么男子二十三四岁到二十六七岁,女子二十岁到二十三四岁为正当的结婚年龄,过早和过迟,都是有损而无益的。”[57]
    朱纪森译介了美国学者好耐尔哈脱(Hornell Hart)的《结婚年龄与幸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一文,该文是在对2000多个美国人结婚事件进行分析后得出的。它对理想婚龄的结论是:男29岁、女24岁。[58]
    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5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参考文献:
    [1]中国之新民(梁启超):《禁早婚议》,李又宁、张玉法主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第684页。
    [2]李又宁、张玉法主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第684页。引文据《新民丛报》第23号(1902年12月1日)原刊本校改。
    [3] 参见徐建生《近代中国婚姻家庭变革思潮述论》,《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3期。
    [4] 梁景和:《近代中国陋俗文化嬗变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最近杨宏女士在其硕士论文中引证了三则更早的反早婚材料,分别是:梁启超《幼学通议》(《湘学新报》影印本第2000-2001页);1897年11月7日《国闻报》上刊登的《论泰西富强之由》(续);刘曾鉴女士《论女学塾及不缠足会未得遍行之故》(《湘报》第101号,1897年7月1日)。参见杨宏《戊戌时期维新报刊对中国女性新形象的构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近代史系硕士论文,2006年6月),第19~20页
    [5] 收入《胡适全集》第10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09-510页。
    [6] 虽然笔者搜集到了不少材料,但面对浩如烟海的民国史料,可以肯定有不少遗漏,所以未敢贸然提供这个时期讨论文章的具体数量。但从所搜集到的资料的知识基本形态来看,从其中透露的当时讨论情况的语气来判断,大致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7] 这几方面讨论到早婚的著述相当多,但多局限于片断性的讨论,在此不一一列举篇名。
    [8]较重要的研究成果有傅建成《论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早婚现象》(《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4期)以及《社会的缩影——民国时期华北农村家庭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章第3节、岳珑的《近代陕北女子早婚与生育健康》、李金铮的《二三十年代冀中农村性比例失衡的实证分析——以定县为例》。资料较充实的还有黄东的硕士论文《中国现代婚姻文化嬗变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2002年)第3章。(感谢黄东先生提供该文电子版。)其余论文在资料和观点上基本上没有超出上述的几种研究成果,不再一一列举。除了这些研究成果以外,李文海主编的《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人口卷”和“乡村社会”等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收录了包含不少婚龄调查在内的社会调查资料。这些一手文献与二手文献使我们分析近代知识人的婚龄言论有了较为坚实的社会史根据。
    [9]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87页。
    [10] 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839页。
    [11] 《新青年》第3卷第3号,1917年5月。
    [12] 中国的法定婚龄在精英阶层的这种心态下,一直在不断提高。民初沿用明清法律为男16岁、女14岁,1930年国民政府的《民法·亲属编》为男18岁、女16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男20岁、女18岁,1980年新《婚姻法》为男22岁、女20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国的法定婚龄至今还沿用的是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即男18岁、女15岁,远远落后于实际婚龄。从中可以看出中西社会变迁的背景与条件的深刻差异。
    [13] 王震东:《早婚应当禁止!》,《秦钟》1920年第2期。
    [14] 陈华珍:《论中国女子婚姻与育儿问题》,《新青年》第3卷第3期,1917年5月。
    [15] 赵凤喈:《中国法制史上之适婚年龄》,《现代评论》第6卷第154期,1927年11月19日。
    [16] 《学生杂志》第11卷第2期,1924年2月5日。
    [17] 心译:《文明的进步与婚期迟早的关系》,《妇女杂志》第12卷第10号,1926年10月。
    [18] 参见《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第685-687页。引文据《新民丛报》原刊本校改。
    [19] 陈王:《论婚礼之弊》,《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三联书店1960年版1978年重印,第857页。
    [20]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839页。
    [21] 《学生杂志》第11卷第2期,1924年2月5日。
    [22] 如冯道先:《一个早婚者言》(《学生杂志》第11卷第2期,1924年2月5日),邹韬奋:《早婚与修学》(原载《学生杂志》第4卷第9号,1917年9月5日,收入《邹韬奋全集》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均生动的记述了早婚伤身者的感受。提及这类情况的文章甚多,不一一列举。
    [23] 恽代英:《美国人对于早婚之意见》,《东方杂志》第17卷第16号,1920年8月25日。
    [24] 纪裕迪:《对于青年早婚的意见》,《学灯》第5卷第6册第15号,1923年6月15日。
    我与梁景和教授对这则材料的解读有所不同。梁教授认为纪文与清末至“五四”进步的批判早婚陋俗背道而驰。他说:“在早婚与晚婚的论争中,不管主张早婚者的理由如何堂皇,事实上,当时早婚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弊害是显而易见的。主张早婚者所凭借的依据不具典型性和普遍性,故鲜有说服力,是与时代进步的文化潮流背道而驰的。”(梁景和:《五四时期婚姻文化的变迁》,严昌洪主编:《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我则认为纪文表面上逆时代潮流,而从其对早婚的两条限定,即须有职业、须限制生育来看,它与传统的早婚论已有本质不同,可以归入反传统早婚论的温和论一派。
    [25] 《学生杂志》第11卷第2期,1924年2月5日。
    [26] 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的高岛航先生认为,巴歇雷此书准确的书名应为The Science of Human Reproduction:Biological Aspects of Sex,待查。
    [27] 《潘光旦文集》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关于潘光旦从性心理学的角度讨论应适当的早婚的学理依据,可参考笔者的论文《潘光旦对霭理士性心理学的接受、传播与修正》,《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论坛2004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28] 早婚伤身只是一部分人的体验,不是所有人都如此的。1921年陈鹤琴在江浙一带中学和大学的婚姻调查显示:179个已婚者中,92人没有受结婚的影响;其余约一半曾受到结婚的影响,分身体、精神、学业、经济4项,在受影响者中,坏影响远比好影响多。从被调查者的附言看,似乎“色欲淡”的人在身体上未受大的影响,身体受影响大者大概是“色欲浓”而缺乏自制力者。参见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13页。
    [29]1933年出版的霭理士《性心理学》谈到婚龄的迟早时谨慎的说:“究竟迟早到甚么程度,才对夫妇的幸福以及健全子女的产生,最有利益,是一个意见还相当纷歧的问题。就目前论,这方面的资料数量上既嫌太少,范围上也不够宽广,使我们难以做出一些适用于多数人的答案。”(霭理士原著、潘光旦译注《性心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343-344页。)
    [30] 参见《潘光旦文集》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31] 心译:《文明的进步与婚期迟早的关系》,《妇女杂志》第12卷第10号,1926年10月。
    [32] 参见《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第688-690页。引文据《新民丛报》原刊本校改。
    [33] 参见傅建成《论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早婚现象》(《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4期)以及《社会的缩影——民国时期华北农村家庭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章第3节。
    [34] 《新青年》第2卷第3号,1916年11月。
    [35] 王震东:《早婚应当禁止!》,《秦钟》1920年第2期。
    [36] 郡仪:《中学生于早婚》,《共进》1921年第3期。
    [37] 莎菲:《婚姻不是女学生的急务》,《妇女杂志》,第11卷第6号,1925年6月。
    [38] 何德明:《嫁后》,《女青年》第12卷第2期,1933年2月。
    [39] 吴景超:《清华的历史》,清华十二周年纪念号《清华生活》,1923年4月28日出版。我们还应该注意到,1922级学生潘光旦在1927年写作《中国之家庭问题》时,从优生学的角度主张适当的早婚,在批评清华官费留学时期不许订婚或成婚时,并没有提在清华学校禁止中等科、高等科订婚、婚娶有何不妥。潘光旦应该是非常清楚这一点的,他不提这一点,说明他很可能是认可学校的规定。原文为:“清华学校规则中至有强迫迟婚之明文,谓在留学期内订婚或成婚者停止其官费:岂非奇绝?”(《潘光旦文集》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40] 程宗泗:《北京清华学校参观记》,《新青年》第2卷第3号,1916年11月。
    [41] 《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第690页。
    [42] 参见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第381-383页。
    [43]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840页。
    [44] 竺可桢:《论早婚及姻属嫁娶之害》,原载《科学》第3卷第9期,转载于《东方杂志》第15卷第9期,收入《竺可桢全集》第1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45] 王震东:《早婚应当禁止!》,《秦钟》1920年第2期。
    [46] 《两个青年对于婚姻问题底意见》,上海《民国日报》1920年5月9日。
    [47]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24-25页。
    [48]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191-192页。
    [49]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284页。
    [50]葛家栋:《燕大男生对于婚姻态度之调查》,《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45,48-49页。
    [51]陈利兰:《中国女子对于婚姻的态度之研究》,《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238-239页。
    [52]梁议生:《燕京大学60女生之婚姻调查》,《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62页。
    [53] 楼兆馗:《婚姻调查》,《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80-81页。
    [54] 《学生杂志》第11卷第2期,1924年2月5日。
    [55] 《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167页。
    [56] 《妇女杂志》第14卷第7号。
    [57]  徐宝山:《结婚年龄的研究》,《妇女杂志》,第11卷第4期,1925年4月。
    [58] 好耐尔哈脱(Hornell Hart)原著、朱纪森译:《结婚年龄与幸福》,《新女性》第3卷第1期,1928年1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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