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规《格》二十四篇,直接的审计法规应是《比部格》。但唐格残缺,比部格的原文则难以见到了。 唐代史籍、志书中,有关于比部格的零星记载,其中一条十分重要,这就是《唐会要》卷五九比部员外郎条如下的记录: 建中元年四月,比部状称:“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勾帐等格:‘每日(月)诸色勾征,令所由长官、录事参军、本判官,据案状子细勾会。其一年勾获数,及勾当名品,申比部。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余尽三月到尽。省司检勘,续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结,数关度支,便入其年支用。旨下之后,限当年十二月三[十]日内纳足’ 者。诸军支[度]使亦准此。又准大历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诸州府请委当道观察判官一人,每年专按覆讫,准限[申]比部’者。自去年以来,诸州多有不到。今请其不到州府,委黜陟使同观察使计会勾当,发遣申省,庶皆齐一,法得必行。”敕旨:“依奏。” 比部奏文中提到了“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勾帐等格”及“大历十二年(777年)六月十五日敕”,这是极为宝贵的史料。“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勾帐等格”是《比部格》的一部分,称其为“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勾帐等格”,是对格文内容的概括。据唐代的行文格式,这条比部格的全文应恢复为:“天下诸州及军府,每月诸色勾征……限当年十二月三十日内纳足。”从行文上看,这条格应是开元年间的。 这是一条宝贵的审计法规。首先,它要求地方每月认真进行财务检查,参与审核的官员包括州长官(刺史)、勾检官录事参军事、财务负责官员(基本为仓曹参军事),月检查行为包括造帐、严格据文案及牒状审核,确定需要勾征的财物品种数量等。其次,它规定在州每月审核、勾征、造帐的基础上,将一年的审计勾征结果(包括审核财物种类、数量,审查出的因应纳未纳及不应支而支出需要填还补足的财物品种数量等)详细仔细造帐,申报比部。再次,它规定了地方年终勾帐申送比部的时间,即根据所在地距首都长安的距离划分,“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余尽三月到尽。”最晚不能超过三月。再次,它规定了比部审计之后的处理办法,比部检查后,分两步走,一为将勾征旨符颁下诸州,使诸州在六月内结案,另一步是将勾征结果以“关”的形式通知度支,使度支在编制下一年支度国用计划时,把这笔勾征收入列于预算之内。最后,比部格要求诸州在接到比部勾征旨符后,将勾征钱物如数征收,限定在年底(十二月三十日)交纳、征收完毕。一年的审计也至此结束,诸州又在这一年每月造帐的基础上申送年终勾帐,新的一年的审计又将开始了。州如此,设有边军的道“亦准此”,比部对地方的审计、勾检制度是具体、严格而复杂的。 安史乱后,地方由州县两级变为道、州、县三级,道在国家年终审计中的作用,由大历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作了补充,即“诸州府请委当道观察判官一人,每年专按覆讫,准限[申]比部”,道派判官一人参加州勾帐的审核及制造,约束诸州按时限规定申报比部。敕文中规定道判官的参与,完善了比部对地方的财务审计制度。 唐后期,中央仍在进行着对法制文献的整理和编纂。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下诏删定至德以来制敕,“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格条”(《旧唐书·刑法志》。作为开元比部格的补充的大历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很可能在这次删定律令格式的行动中被“编入格条”,成为了另一条比部格。 通过对《比部格》的分析,可以看到,《比部格》对内外诸司、天下州县的财政财务审计从内容到方法,均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以格式为主体的唐审计法规极为完备,无孔不入。国家审计完全按《比部格》和《比部式》(并以其他曹司格式为补充)进行,不越雷池一步,格式为中央地方审计实施的依据和保证;同时,《比部格》、《比部式》又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发展、丰富内容,完善手段,《比部格》、《式》不是停滞的,一成不变的。正因为具有以上两方面的特点,与唐律、令相比,《比部格》、《式》成为唐代审计的主要法规,也是唐审计法规的核心,具有严密性、可操作性及完善性。由于唐代格、式均已残佚,现存的《比部格》、《式》是极不完整的,大量的格、式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发掘和辑佚,这也将是今后审计史研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