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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毛乌素沙地南缘伙盘地土地权属问题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20-01-05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与学术史回顾
    清代末年,贻谷放垦前夕,靖边县知县丁锡奎会同安边理事同知双琳就“蒙古地与陕西连界地方自晋边起至甘边止,长若干里、系何地名、能否一律开垦”等情,对陕北长城外伙盘地(主要是靖边、定边二县)的土地状况进行踏勘并得出相应认识:
    陕北蒙地远逊晋边,(城川口一带)周围千里,大约明沙、扒拉、硷滩、柳勃居十之七八,有草之地,仅十之二三。明沙者,细沙飞流,往往横亘数十里;扒拉者,沙滩陡起,忽高忽陷,累万累千如坑,绝不能垦;硷滩者,低平之地,土粗味苦,非碱非盐,百草不生;柳勃者,似柳条而丛生,细如人指,长仅三五尺,夏发冬枯,蒙人仅藉以围墙,并作柴烧,但连根盘错,其地亦不能垦。此外并无深林茂树、软草肥美之地,惟硬沙梁、草地滩,可垦者绝少。往西一带又苦无水,不能居住,偶有草地,必待冬月积雪,然后放马,可以暂到年来。草场不旺,蒙民生计甚艰,若再开垦生地,蒙民实更穷迫。
    “明沙”和“扒拉”分别为流动沙丘、半固定沙丘。流动沙丘在风向、风力、地形等因素影响下,“细沙飞流,往往横亘数十里”;半固定沙丘在起风时尚有沙粒移动,“沙滩陡起,忽高忽陷”。“硷滩”和“柳勃”则分别为盐碱化较严重的下湿滩地和干滩地。“硷滩”由于地下水位较高且埋藏较浅、排水不良,导致“土粗味苦,非碱非盐,百草不生”,盐碱化十分严重。而“柳勃”虽然盐碱化较轻,但地表植被“似柳条而丛生,细如人指,长仅三五尺”,并且“连根盘错,其地亦不能垦”。除此之外,该区域并无深林茂树,“软草肥美之地”,只有“硬沙梁、草地滩”,但这种地方能够用于垦殖的土地很少。而在盆地和洼地中部的草滩湿地——“有草之地”虽可用于农牧生产,但有的地方“又苦无水,不能居住”,有的地方还要“与蒙人游牧之地必留一二成,可垦者仅十分之一”。从上述情形看,当时“陕北蒙地”——毛乌素沙地的区域生态条件较为脆弱。然而,此种生态条件下,仍有大量汉地移民以此地为谋生之地接踵而至。这不禁让人们产生种种疑惑:当地蒙汉民众为什么会选择此地从事农牧业生产?民众的农牧业生产对毛乌素沙地的地理环境究竟起着怎样的作用?
    毛乌素沙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变迁问题,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相关著述颇丰。早在清代中后期,研究区内沙漠化不断扩大的现象和事实便已引起有关人士的注意。至20世纪初期,沙地变迁研究已纳入学术界的视野。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北方沙漠的现状、沙漠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方面。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内外众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工作。由于毛乌素沙地与陕北黄土高原的交界带是历史时期中原汉族农民与北方少数民族游牧民交互活动的地域,多次战争的间隙中,不同民族的经济生活方式以及文化形态在地域组合上迭为交替,从而具有善移多变的鲜明特性。研究者很自然地将历史上的人类活动(尤其是农牧民的社会经济行为),同当地土地退化或沙漠化的过程联系在一起,并得出人为因素影响毛乌素沙地扩大化的认识模式:在陕北长城沿线,汉族移民从事农业生产初期,土地产量相对较高,后因土壤肥力下降,原有土地被抛荒任其自然恢复,待数年后继续耕垦。随着移民增加,放荒之地不等恢复便又耕作,土壤质量逐步退化,土地沙化过程得以加剧。这一认识模式勾勒出历史时期人类活动(主要是农耕活动)与毛乌素沙地环境变化的基本过程,后世研究者多以此为基础,或是进行更加细化的阐释和论证,强调人为过度农垦加速了毛乌素沙地的继续蔓延和扩大;或是提出与之相左的观点,认为沙地扩大化的成因以自然因素为主,人类活动只是叠加其上而已;还有学者提出明清以来人类活动的强度虽然呈现不断增加趋势,但毛乌素沙地并没有随之发生大规模的向东南或西南的扩展。
    上述研究反映了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者就毛乌素沙地扩大化问题开展的深入探讨,不难看出,伴随着研究尺度开始呈现百年尺度的个案性、专题化研究,研究内容也逐渐细化,有部分学者开始尝试从重大的历史事件出发来探讨事件背后的人文因素对于土地垦殖的影响。然而,上述研究仍存在有待进一步探讨、完善的环节:(1)有关研究一般将人地关系中“人”的因素表达得较为抽象,即看不到特定人群的社会经济活动,忽视了区域内的“人”是存有差异的。在研究区内,来自清政府、蒙旗贵族、天主教堂、地方士绅、基层民众等不同阶层由于所处社会地位、土地占有情况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土地进行或直接或间接的利用,从而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上的影响。(2)以往研究强调并彰显土地的自然属性,忽略、甚至无视土地的社会属性。不难看出,许多研究者理想化地将人类活动叠加在不同自然条件下的“地块”上,继而推导出环境的可能性变化。而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土地的社会权属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特定人群的社会经济行为,特定人群也会因土地权属的变化而对环境发生影响,而且这种影响的力度和程度往往具有突变性。(3)以往的研究多将人地关系进行了抽象的模式化表达,即以现代科学的视角来打量当时的人地关系,很少站在当时人的角度,从“地方经验”出发来复原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人地关系。在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加入对当时当地社会发展状况的情境化考察,从而探究出人与环境变化之间的合理关系表达。
    研究区内各种社会关系的建构都是以不同时期大量晋陕移民的社会经济活动为基础的。这些民众越出边墙,进入鄂尔多斯地区谋生,他们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场所因“定例春出冬归(先议秋归,后议冬归),暂时伙聚盘居”,故而得名伙盘地。随着清政府、蒙旗贵族、天主教堂、地方士绅、基层民众等不同阶层的日益关注,伙盘地的土地权属经过几次变更,逐步从“汉租蒙地,蒙得汉租”向“汉得蒙地,蒙失汉租”过渡。在此期间,大量外来移民逐步定居下来,促成伙盘地至清中期已与内地村庄并无二致,从而为移民社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移民规模的扩大、伙盘地村庄化进程的加快,在客观上促使伙盘地的范围从清初的“边墙以北,牌界以南”逐渐向北推移,以致发展到民国初年,“伙盘界石日扩日远,计府、神、榆、横、定、靖六县边外伙盘地界,东至府谷礼字地,与山西河曲县义字地接壤,西至定边县五虎洞,与甘肃盐池县边外接壤,北至准噶尔、郡王、札萨克、五胜、鄂套等旗牧地暨东胜县粮地,南至榆、横等县边墙,东西广一千三百余里,南北袤五十里或百余里、二百余里不等”。晋陕移民向草原腹地不断延伸,伙盘界石不断北扩,农牧界线逐渐北移、错位。
    二、“出口种地”与禁留地的出现
    民间自发的“出口种地”习尚的出现至少可回溯至明代中叶。成化二年(1466),延绥巡边御史杨琚奏称“河套屡为边患,近有百户朱长,年七十余,自幼熟游河套,亲与臣言,套内地广田腴,亦有盐池、海子,葭州等民多出墩外种食”。文中言及“多出墩外种食”的“葭州等民”即包括来自吴堡、神木、府谷等地自发组织的雁行人。不过,由于成化年间的“弃河守墙”,“遂使河套沃壤为虏瓯脱巢穴”,“河套地方千里,虏数万入居其中,趁逐水草,四散畜牧”,明代雁行人在此情势之下,其出口种地的规模始终不大。
    明代末年,由于蒙古封建主之间的混战和清政府对蒙古各部的征战,蒙古牧业经济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人口数量普遍下降,牲畜大量削减,鄂尔多斯地区的蒙民只有四万余正户,人口仅约19.2万,人口密度约为0.33—0.34人/平方里。民户的削减严重影响了蒙古牧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清政府为改变时局,推行“编入旗伍,安插牧地,赐以牲口”等休养生息、保护牧业的政策,以促进蒙古社会、经济的发展。在鄂尔多斯地区,清政府设置了伊克昭盟,并在盟下设札萨克旗、鄂托克旗、乌审旗、郡王旗、准格尔旗、杭锦旗、达拉特旗等七旗。此外,鉴于晋陕蒙一带抗清力量此起彼伏,时而威胁北部边塞,清政府遂沿陕北长城北侧与鄂尔多斯高原之间划定一条南北宽50里,东西延伸2000多里的长条禁地——禁留地,“蒙旗、汉人皆不能占据”。故而清初禁留地的土地权属既不在伊盟各蒙旗,也不从属于陕北沿边地方政府。不过,在此期间,内地农民多从事对原有荒芜土地的复垦,因此虽有一些无地、少地农民违反禁令,进入陕北长城外进行私垦,但为数有限。
    三、“汉租蒙地、蒙得汉租”:以“界”为核心的土地概念变迁与分析
    陕北长城外地区自清初划定“禁留地”后,又先后出现了“牌界地”、“黑界地”、“白界地”、“牌子地”和“伙盘地”等地块名称。这些具有特定含义的土地,其概念和范围在不同时期都存有或显著或细微的变化,因此,后世研究者对上述土地的概念、变迁及其关系的认知上颇有争议,这也为区域内土地权属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依据。
    关于“黑界地”,梁冰等人提出“禁留地即黑界地”的看法。另有观点认为禁留地与黑界地是两个互不统属的概念,两者除出现时间有先后之别外,地域范围也截然不同,黑界地是在禁留地基础上又划出的宽十到十五里不等的土地。关于“白界地”,王卫东认为“所谓白界地,亦称牌子地或牌界地,是康熙年间清政府对鄂尔多斯刚刚解除封锁不久,内地农民越过长城,在准格尔旗境内开垦耕种的土地,长约二百余里,宽四五十里,地域在黑界地以内”。另有研究者则认为“白界地是在开垦禁留地的基础上形成的……沿长城开垦过的地叫做白界地。白界地在南,靠内地农耕区;黑界地在北,靠鄂尔多斯游牧区。白、黑界地合起来就是原来的禁留地”。而关于“伙盘地”,张淑利提出“长年耕种的已垦牌界地也叫做白界地或伙盘地”,N·哈斯巴根则认为“白界地有‘雁行’民人暂时居住,也叫伙盘地”。
    笔者认为,目前学术界对于禁留地和黑界地之间的关系已经逐步澄清,而对于黑界地、白界地、牌界地和伙盘地的关系存在较大争议。究其原因,皆因边外移民不断增多,“伙盘界石日扩日远”,黑界地、白界地和伙盘地的范围都发生着历史变迁,而且由于不同阶层对边外垦殖的日益关注,因此对于上述土地的范围界定都掺杂了人为的因素在里面。要研究清楚这些土地历史变迁的真实内容,必须对区域内移民垦殖过程中的土地权属问题有深刻的认识。
    目前,有关伊盟王公获准招纳汉族民众前往蒙地垦殖的史料最早见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是年春,康熙帝亲征噶尔丹,途中曾召见鄂尔多斯诸王公于横城。时:
    鄂尔多斯贝勒松阿喇布奏,向准臣等于横城贸易,今乞于定边、花马池、平罗城三处,令诸蒙古就近贸易。又边外车林他拉、苏海阿鲁等处,乞发边内汉人,与蒙古人一同耕种。上命大学士、户部、兵部及理藩院会同议奏。寻议覆,应俱如所请,令贝勒松阿喇布等及地方官各自约束其人,勿致争斗。得旨,依议,日后倘有争斗、蒙古欺凌汉人之事,即令停止。
    而此前不久,康熙帝于二月二十日,通过兵部与神木道发敕谕一道:
    谕山西巡抚倭伦、陕西巡抚党爱、甘肃巡抚郭洪:朕比年出师剿寇,总期乂安边徼,永辑民生。兹厄鲁特噶尔丹业已势蹙力穷,畏死悔罪,遣使具奏乞降,朕躬再临边塞,相机剿抚。因欲乘便,循览边境形势,并察视军民生理,遂发禁旅取道边外。朕自大同经内地前赴宁夏,一路地方,见缘边州县地土瘠薄,军民生计艰难。朕心深切轸念,一切御用所需,皆自内廷措办,不以烦民,扈从人员俱极简少,市易之物悉以时值。诚恐有强取抑价等事,已令都察院及科道官逐日稽查纠劾。其经过城堡衢市,辄多结彩,殊觉扰累,嗣后著通行禁止。乘舆巡幸,本为安民,岂可反劳民力?尔等务严饬有司,不得藉端妄行科派,仍张示晓谕。俾穷簷编户,咸悉朕曲礼轸念民依至意。特谕。
    康熙帝基于西北军事征战、伊盟王公渴望开边谋取经济发展和亲见“缘边州县地土瘠薄,军民生计艰难”等多方面的情况,遂允准开放蒙陕边禁。自此,禁留地得以逐步开放,晋陕边民可以进入禁留地耕种土地。而地方官员针对中央政府的诏令,立即作出调整。可以说,此时地方政府在调整的过程中既要规范移民的数量,又要划出垦殖的范围,还要在保证地方受益的同时,给予蒙古贵族一部分利益,尽可能地使清政府、蒙古贵族和汉族移民实现利益共享。然而康熙初年的陕北长城沿线地区正处于“屯兵渐减,百姓逐末者益多,无以自给”的转型期,如果要实现最终的收益,就急需干练的地方官员从中斡旋,以保证当地社会经济的复苏。时任榆林道的佟沛年于康熙三十六年秋作为“星使至榆,会勘于各边墙外,展界石五十里,得沙、滩田数千顷”。为了规范移民垦殖的地域范围,他“亲为划地正限”,同时为保证蒙古贵族的收益,又“为套人定庸租,征地课焉”。此外,佟沛年还组织人力、物力在“(榆林)城北十里雄石峡,凿石开渠,引榆溪水溉田”。这样一来,在以佟沛年为代表的沿边地方官员的直接组织和参与下,陕北长城外土地垦殖渐成规模,禁留地“招民佃种”遂成为伊盟王公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此外,陕北沿边各县相继设置,直接参与对边外移民的行政管理。不过,康熙三十六年的诏令并不意味着伊盟王公就此长期拥有了对禁留地的土地权属。雍正八年(1730),理藩院尚书特古忒奏,边墙外“五十里禁留之地,何得蒙古收租”。经过议奏,决定把禁留地收归国有,并让陕北沿边各县的地方官吏征收粮草归地方官仓储备。然而时隔不到两年(实际上,从政令颁布到地方官吏付诸实施,不过一年而已),伊克昭盟发生荒歉。鉴于禁留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尚可应付,清政府遂准许蒙古贵族收取租银,以降低灾荒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清政府为了加强对这一区域的有效管理,于乾隆初年在“设安定同知管理蒙古人民事务,并设总甲俾资核稽”的同时,又设立神木理事厅,其最高行政长官神木理事同知“间年一次轮流出口,巡查县中造送牛犋、伙盘册籍”。
    边禁的开放促使前往口外租种蒙地的晋陕边民日益增多,加之传统“撂荒”生产技术的沿用与推广,晋陕边民陆续突破康熙五十八年(1719)所勘定的牌界界线,开始向草原腹地延伸。鉴于此,贝勒札木扬等于乾隆七年(1742)请驱逐界外民众,清政府派尚书班第、总督庆复会同盟长定议,即以康熙五十八年所勘定的界线为准,在乾隆七年所耕之地设立土堆,定为疆界,即“仍以五十里为定界,此外不准占耕游牧,并令民人分别新、旧界给租”。由此形成“新牌子地”和“旧牌子地”的说法,它们统称牌界地。总的来看,陕北沿边各县边外垦殖区域在乾隆中前期始终是维持在禁留地的范围内,而此时伙盘地的范围主要是“边墙以北,牌界以南地土”,即自边墙向北或二十里或三十里之内。
    其后,怀远县于道光十七年(1837)“复于牌界以内地亩报招内地民人租种,每犋每年租银五钱、糜子五斗,获利更多,蒙汉两益。如有复租者,官为严追;有剥盘蒙古者,援远年债务一本一利之例,速为判结,则相安无事,可长享其利也。”而同一年,蒙古贵族在“沿边蒙地重垒石立界,招内地人民移垦”。由上述两条史料可以初步判断,至道光十七年前后,牌界地内仍存有不少土地可以用于招徕内地民众前去租种。
    既然牌界地内尚有不少地亩可以垦种,是否就意味着不存在民众越出“五十里禁留之地”而进行私垦的行为?光绪十二年(1886),赴陕西榆林府筹办开源事务的李云生在对边外伙盘地进行调查后认为,“榆溪县亘千里,黑界以外五十余里之地准民人耕种,春去冬归,伙聚盘居,谓之伙盘,今则有筑室于外者”。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修纂者宋伯鲁、吴廷锡等对此存有不同意见,他们将道光《榆林府志》与之对比,认为“《榆林府志》谓黑界内准民人租种,《榆塞纪行录》谓黑界外五十余里准民人耕种,分明四十余年之间,汉民之租种蒙地者,已向外推展……而汉民垦边之情形,与昔时边界亦多更易矣”。笔者认为,李云生在实地考察过程中看到了所谓“黑界之外”存有伙盘地村庄的事实,但他忽略了“黑界之南,至边墙以北”的范围也是伙盘地的所在范围,而宋伯鲁、吴廷锡等人的看法则准确地勾勒出黑界地和伙盘地的内在联系。由此可见,从乾隆年间以降,边民越出黑界进入草原腹地从事农牧活动的行为始终没有间断,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越界垦殖渐成规模。
    更为重要的是,《榆塞纪行录》成书于同治陕甘回民暴动、光绪丁戊奇荒之后,许多陕北州县在经历这两次天灾人祸的打击后,人口下降幅度显著。有些人口较众的州县在光绪末年尚未恢复到同治战乱前的30%,而陕北长城外伙盘地的社会经济虽受到一定影响,但随即成为救济陕西灾荒的重要粮源地和内地民众北上避难的主要场所之一。也正是基于此,李云生在边外考察时才能看到“黑界之外”仍有颇具规模的伙盘村庄,故而自清代中后期以降,晋陕边民越界垦殖呈现出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在此期间,牌界地、黑界地的土地权属归伊盟王公所有。伊盟王公通过将不宜牧放的土地出租给汉族农民来收取租银,汉族农民也通过缴纳少量租银来获取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即“汉租蒙地,蒙得汉租,祖孙递传,相安无事,终岁所获,照纳少数蒙租,再无其他负担”。不过,一旦晋陕移民在土地垦殖中触及蒙古游牧经济的利益,蒙民则通过呈请官方驱逐和蒙旗私相驱逐的方式来解决蒙汉矛盾。在驱逐过程中,蒙古族多“把畜群赶到了契丹人(汉人)的耕田中,庄稼尚未收割,当太阳出来时,那里的庄稼便一无所剩了,全部被牲畜们啃吃掉或被其蹄子践踏了”。而汉族农民则以“砍烧蒙地沙蒿”达到破坏牧场、报复蒙古族牧民的目的,这种现象延续了很长时间,甚至到建国后一段时间内仍然存在。这两种最极端的方式的确能够达到驱逐与对抗的效果,但是其负面影响也颇为深远。许多宜于垦殖或牧放的草场遭到突发性的破坏,一时之间难以恢复,继而影响到土地退化、沙化,这些情况与土地使用权属频频易主,土地扰动频繁紧密相关。
    四、贻谷放垦与土地权属
    自19世纪下半叶始,沙俄势力不断向我国蒙古地区渗透,不少蒙古上层贵族离心倾向日益明显。鉴于时局日蹙、内蒙古辽阔的地域、蒙汉之间的传统关系以及西北边疆危机渐重,清政府希望通过垦务促进该地区的发展,以达到巩固边疆、增加国家财政的目的。而陕北长城外伙盘地的土地权属则以清政府开放蒙禁、贻谷放垦为转折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蒙禁开放政策的实施是清政府内就对蒙政策长期争议、酝酿的结果,同时也标志着对沿袭了200余年的禁垦政策的改变。光绪二十七年(1901),山西巡抚岑春煊综合张廷岳、张之洞、胡聘之、刚毅等人有关开垦西北边疆的意见,提出开放蒙禁可“实边、强兵、秘防、靖盗”等建议。清政府迫于当时内外交困的形势,遂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同意开放蒙禁,并任命贻谷为督办蒙旗垦务大臣,督办内蒙古西部的垦务。此次垦务重点放在伊克昭盟等处牧地,陕北长城外伙盘地自然也包括在内。经统计,自光绪二十八年贻谷奉旨开办西盟垦务总局始至宣统三年(1911)清王朝结束止,伊克昭盟共报垦22989余顷。
    伊盟此次土地报垦数额庞大,来源复杂,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早已开垦的熟地。其中,属于伙盘地范围的熟地有准格尔旗黑界地、札萨克旗黑牌子地和乌审旗旧牌子地,共计4596.25顷,占到伙盘地开垦土地总额的34.73%。此外,另有许多伙盘土地虽已呈报,但未垦放,属于已报未垦地,这些土地至民国初年也陆续得到放垦。
    伙盘地及伊盟王公食封地的放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清政府对边疆的管理,减轻了内地日益加重的人地矛盾,为前来谋生的移民提供一定的生产资料。但是,伴随着放垦政策实施的深化、放垦范围的扩展,遂导致蒙汉各阶层的反感逐步加深,抗垦事件层出不穷,边疆的安全非但没有得到切实保证,反而危机日重。究其原因,一方面,伊盟王公久已将禁留地在内的伙盘土地视为收入的重要来源,而早期前来垦殖的晋陕边民亦因边外“地多宽平,租更轻减,民间乐彼厌此”,逐渐由春出冬归的“雁行人”过渡为常驻居民。而至贻谷放垦时,原本由清政府默许的归伊盟王公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私垦改为官垦,土地由垦务公司进行再分配。这样一来,伊盟王公便失去了部分可观的收入,更为重要的是丧失了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另一方面,长期依赖租种蒙地而维持生活的汉族民众因失去土地的使用权而需要按照垦务公司的章程重新认购土地。他们不仅要缴纳押荒银和地租,还要承担其他的负担,原先私垦时已交纳押荒银的民户还须再交。如准格尔旗放垦章程规定“先尽原耕地户认领,如原户无力领种,或逾限不来挂号,即将地另放他人”。由此可见,贻谷放垦从根本上改变了伙盘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并为清末民初又一次内地民众大规模涌入陕北长城外从事农牧业生产提供了前提。在贻谷放垦期间,陕北长城外先后建成伙盘村落249处,先后开垦土地358264亩,其中,滩地174943亩,沙地183321亩,分别占到陕北长城外伙盘村开垦土地总量的31.3%和24.0%,如表1所示。
     
    上述调查资料系民国初年陕西省政府会同绥远省政府派员实地调查所得,可信度较高。从表中不难发现,贻谷放垦时期所建伙盘村庄都突破了“五十里禁留之地”,进入到草原腹地从事农牧业生产,其距离陕北长城最远的伙盘村竟达230里。此次伙盘地放垦周期为1902年-1907年近5年的时间,而移民规模和土地垦殖量相对以前都有明显变化,而这种变化实质上和伙盘地土地权属问题的变更有直接关系。在贻谷放垦之后,与伙盘地汉民混居的蒙古牧民均当外迁,但仍有“盘踞不去,居牧如故者”。
    历史时期地理环境的变迁过程是一个反复交替、错综复杂的过程,各地理要素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还掺杂着各种人为因素。而在众多的人为因素之中,土地权属的变化通过区域人群的行为与地理环境之间发生的关系可以视为最为直接和重要的因素之一。区域人群的行为因为新的社会因素的介入而往往出现变化和调适。自清康熙三十六年以降,原本处于“蒙旗、汉人皆不能占据”的禁留地在国家政策的调适下,地方政府、蒙旗贵族、地方士绅和基层蒙汉民众纷纷介入其中,逐步构成了特定区域社会的四元社会结构,从而导致了区域内社会权力结构进行重组,来自官、绅、民等方面的隶属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而且在地方事务的决策中各阶层所扮演角色亦在发生变化。
    伴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自然环境也在承受着因土地权属变化而带来的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随之而进行调适。从自然地理区划的分布上来看,毛乌素沙地处于干旱、半干旱区,基本上处在游牧经济形式和农耕经济形式的分界线上,历史时期这里的不同民族的经营方式——农耕、放牧迭为交替,甚至同一民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会因为地理环境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而清代陕北长城外伙盘地土地权属问题的变更是蒙边垦殖出现、深化的契机,亦是影响当地自然环境变化的深层原因。在土地权属明确时,无论是招租的蒙古贵族,还是承租耕垦的汉族移民,都不会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的开发。相反,农牧民会利用各自的生产方式来提高地力,农民会注意施肥、深耕秋翻,在耕种前进行耙耱、保墒等一系列的生产举措,牧民则会注意牧场的承载能力。而在土地权属尚未明确或发生变更时,尤其是在土地的转接过程中,土地有可能发生剧烈的突变,其方式大致有三:(1)蒙古牧民驱赶汉族农民;(2)汉族农民焚烧牧场;(3)汉族农民的掠夺式经营(沙漠田)。虽然这个阶段相对短暂,但能够带来环境急转直下的突变,这种突变并不包括因汉族移民的农业垦殖方式影响下的土地缓慢退化或沙化,它更直接表现为一种人为故意的环境破坏。由于土地权属的变更发生了彻底的、根本性的转变,许多以前的土地拥有者有可能在这次变更中对即将失去的土地进行破坏,这种破坏实际上掺杂了土地所有者的全部情感,因此对环境的破坏力度远远超过蒙汉双方生产者对土地的牧放或耕垦。
    
    (本文原刊《清史研究》2013年第3期第27-37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明清史》2013年11期转载。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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