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見漢牘蒙書三種校讀筆記(四十四則) 張傳官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劉桓先生編著的《新見漢牘〈蒼頡篇〉〈史篇〉校釋》一書對新見三種漢牘本蒙書進行了較爲全面的整理,[1]不過其釋讀也存在一些錯誤或可以改進之處。筆者曾對其中的《蒼頡篇》提供過一些校改意見,[2]本文則繼續對《蒼頡篇》以及所謂《史篇(一)》、《史篇(二)》的釋文注釋提出一些新的看法,略依原書篇次章序羅列如下,敬請方家指正。[3] (1) 《蒼頡篇》第二:“雜物奇 ![]() ![]() ![]() ![]() ![]() (2) 《蒼頡篇》第四:“䁵(蠉)茖(落)。”所謂“䁵”字作 ![]() (3) 《蒼頡篇》第十九:“維 ![]() ![]() ![]() (4) 《蒼頡篇》第廿四:“悁痕炕 ![]() (5) 《蒼頡篇》第廿四:“皮韔韢櫜。”按所謂“皮”字作 ![]() (6) 《蒼頡篇》第卌三乙:“溉(?)穿□石。”《北蒼》034對應文句作“柳櫟檀柘”。《新牘》謂“閭里書師將此敘述樹名之句,改爲敘事之句”。按此四字筆畫漫漶不清,與《北蒼》對校,上引木牘釋文頗可疑,《新牘》的說法只是遷就其釋文所做的解釋。根據木牘行款與文字寬度,所謂“石”之左側仍當有筆畫,全字當作 ![]() (7) 《蒼頡篇》第卌八:“剖判稍辨。”《新牘》將“稍辨”解釋爲“稍加辨別”。按其說非是。“稍”當讀爲“削”,“刪削”、“分割”、“分離”之意,與本句其餘三詞義近,正可並列。 (8) 《蒼頡篇》第五十:“嫺孈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