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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秦代史事辨疑三题

http://www.newdu.com 2020-01-13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newdu 参加讨论

    安子毓
    (《形象史学研究》2013年) 
    《史记》一百三十篇,是研究秦汉史至关重要的史料,尤其在秦代历史的研究中,因为相关文献史料极度缺乏,《史记》更是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
    然而,由于汉朝政府刻意限制《史记》的流传,[①]再加上当时文字传播困难,故而该书的脱漏窜乱是比较严重的,东汉班固《汉书·司马迁传》即已谓“十篇缺” [②]。关于《史记》所缺十篇为何,自三国张晏始,即聚讼不休,至今尚无确凿之定论。[③]
    事实上,所谓“十篇缺”只是指的完全遗失的部分,后人增补以及传抄错误的篇章绝不止此十篇而已。由于当时书籍流传全凭手抄,增补删改极易,因而相关的讹误、窜乱也就极多。南朝裴骃《史记集解序》称“考校此书,文句不同,有多有少,莫辨其实”[④],足见当时之混乱情形。
    就今本《史记》而言,部分内容为西汉元帝、成帝间博士褚少孙所补,其所补内容多已注明“褚先生曰”,较易识别。除此之外,明显的窜乱处还有很多。如《秦始皇本纪》篇尾载班固答东汉明帝书,[⑤]《孝武本纪》全抄《封禅书》,[⑥]《张丞相列传》篇尾载昭帝至元帝时丞相事,[⑦]《平津侯主父列传》篇尾载平帝时太皇太后诏,[⑧]《司马相如列传》篇尾载扬雄语,[⑨]皆为其显例。 
    不过,上述这些窜乱主要是为了补充史料,属于善意增补,对我们研究秦汉史的危害并不大。但对于秦代史事的改窜就远非如此简单了。由于秦廷与后世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派结怨甚深,因而秦代史料遭到的恶意捏造、扭曲篡改其实是最为严重的。经过这些窜乱,秦廷人物的道德低下、暴戾不仁乃至愚蠢痴呆的程度皆被夸大到了难以置信的地步。
    这种“众恶归之”的思潮显然也影响了后世的史学研究。古代史家对《史记》研究考辨虽多,但对秦代历史的辨伪却是相对较少,几乎无人关注此记载中的荒谬性。
    近代以来,这一情况有了一定好转,吕思勉、钱穆、马非百、李开元等先生对这些荒谬的记载多有批判。[⑩]此外,日本学者栗原朋信、镰田重雄,美国学者卜德对这些记载的真实性亦多有质疑,并明确指出其中存在窜乱的可能性。[11]
    然而,尽管有这些学者的努力,就整体而言,目前关于秦史辨伪的研究还是较为薄弱的,研究论著相对较少,且多只着眼于史事考辨,而未注意到日、美学者提出的史料窜伪问题,故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拙作《李斯“督责之书”系伪作辨》、[12]《李斯卒年考辨》[13]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考辨,本文拟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邯郸献姬”事辨疑
    吕不韦“以吕易嬴”一事,前人考证颇多,其伪基本已成学界定论。但历来之证伪者,其论证重点皆放在吕不韦所献赵姬是否怀孕这一点上,而忽视了更深层次的问题:“邯郸献姬”这一记载本身是否可信。此事在《吕不韦列传》中是这样记载的:
    吕不韦取邯郸诸姬绝好善舞者与居,知有身。子楚从不韦饮,见而说之,因起为寿,请之。吕不韦怒,念业已破家为子楚,欲以钓奇,乃遂献其姬。姬自匿有身,至大期时,生子政。子楚遂立姬为夫人。[14]
    子楚胆敢向吕不韦索要赵姬,而吕不韦犹豫一下便可以将赵姬像货物一样送给子楚。从这里我们足以看出,赵姬绝非吕不韦正妻,而只是吕不韦的侍妾、舞女,其地位是非常卑贱的。
    然而仅隔两行字,我们又看到了一个地位身份完全不同的赵姬:
    赵欲杀子楚妻子,子楚夫人赵豪家女也,得匿,以故母子竟得活。[15]
    这里的赵姬又成了“赵豪家女”,其族势力之大,竟堪抗衡赵国王廷。这样一位出身豪门的女子,又怎会沦为商人姬妾,转送如货物呢?
    前人也有发现了这一矛盾,试图调和的。钱大昕《廿二史考异》云:“盖不韦资助之,遂为邯郸豪家。”[16]这显然是以后世形态臆想古代。所谓豪家,即豪强、豪杰、豪俊、强宗豪右,乃是分封制社会之遗,战国秦汉民间社会的一大重要势力。[17]汉代刺史所纠察的第一条即“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18]完全是针对这一势力而设。其势力依托于宗族,连皇权尚须与之妥协,绝非明清时代的土财主可比。
    这一势力与皇权的斗争贯穿了整个秦汉史。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曾“徙天下豪富于咸阳” [19]、“堕名城,杀豪俊” [20],然而未几“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 [21]。汉兴以后,亦曾用“徙豪杰诸侯强族于京师”[22]、用酷吏“鉏豪强并兼之家”[23]等手段进行压制,但最终并未成功。到西汉后期,政府已难以压制豪强,不得不与之妥协。后来由豪强扶植起来的东汉王朝先天不足,根本无力对其进行制约。质帝、桓帝时甚至到了要靠皇帝下诏禁止地方“驱逐长吏” [24]的地步。如此大罪尚只能流于警告,可见当时地方势力之强大与中央之无力。
    这一势力的强大,在《史记》中多有反映:
    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25]
    济南瞯氏宗人三百馀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26]
    朋党宗强比周,设财役贫,豪暴侵凌孤弱,恣欲自快……[27]
    正因为当时豪杰势力如此之强,所以才能抗衡赵国王廷保护嬴政母子。试问,吕不韦为求商利,客居邯郸,对当地豪门示好犹恐不及,焉敢以豪门女子做婢妾,甚至转送如货物呢?
    清人洪亮吉对钱氏的说法就提出了质疑:“若政之生母为邯郸之倡,即资之安得为豪家乎?” [28]他认为,赵姬与豪家女为两人,后者是子楚正妻。但恰如钱穆先生所指出的,前面已经说明“子楚遂立姬为夫人”,洪氏的猜想也无法解决这一矛盾。[29]
    事实上,这两条记载是完全冲突,无法共存的。如果它们出现在不同的纪传中,尚可以司马迁有意两存异说视之,但出现在同一传中且又前后相邻,就无法这样解释了。司马迁写《史记》,“厥协六经异传,整齐百家杂语” [30]是其重要原则,同传中的逻辑是务求自洽的。这一点可以参看《史记·苏秦列传》,为了调和《战国策》等史料中对苏秦记载的矛盾,司马迁把为燕谋齐的主角改为了苏代[31]。虽然根据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战国纵横家书》来看,这种修改并不符合史实,[32]但确实使《苏秦列传》自身的内部逻辑合理化了。
    因此,这两条记载不但必有一假,而且这条假记载当是窜乱,并非原文。按献姬一事亦见于《秦始皇本纪》:
    秦始皇帝者,秦庄襄王子也。庄襄王为秦质子于赵,见吕不韦姬,悦而取之,生始皇。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于邯郸。及生,名为政,姓赵氏。[33]
    疑者或可据此否定豪门女一事而肯定献姬一说。但个人以为,《秦始皇本纪》中这句记录或是后人注文、笔记衍入正文,删之上下文气反而更顺。从情理上讲,个人更倾向“豪门女”的记载,所谓“邯郸献姬”当皆非《史记》之原文。
    二、“尉缭评秦王”事辨疑
    《史记·秦始皇本纪》:
    十年……大梁人尉缭来,说秦王曰:“以秦之强,诸侯譬如郡县之君,臣但恐诸侯合从,翕而出不意,此乃智伯、夫差、湣王之所以亡也。愿大王毋爱财物,赂其豪臣,以乱其谋,不过亡三十万金,则诸侯可尽。”秦王从其计,见尉缭亢礼,衣服食饮与缭同。缭曰:“秦王为人,蜂准,长目,挚鸟膺,豺声,少恩而虎狼心,居约易出人下,得志亦轻食人。我布衣,然见我常身自下我。诚使秦王得志于天下,天下皆为虏矣。不可与久游。”乃亡去。秦王觉,固止,以为秦国尉,卒用其计策。[34]
    尉缭的评语是《史记》中对秦始皇最直观的评价,是以学界评介秦始皇时多引尉缭语。如郭沫若先生《十批判书》即根据尉缭语分析,认为秦始皇生理残缺严重,以致影响了其心理:
    “挚鸟膺”,现今医学上所说的鸡胸,是软骨症的一种特征。“蜂准”应该就是马鞍鼻,“豺声”是表明有气管炎……因为有这心理上的缺陷,秦始皇在幼时一定是一位可怜的孩子,相当受了人的轻视。看他母亲的肆无忌惮,又看嫪毐与太后谋,“王即薨,以子为后”(《吕不韦列传》),可见他还那么年轻的时候便早有人说他快死,在企图篡他的王位了。这样身体不健康,又受人轻视,精神发育自难正常。为了图谋报复,要建立自己的威严,很容易地发展向残忍的一路……“少恩而虎狼心”,便是这种精神发展的表征。[35]
    不过,也有许多学者不相信这一记载。翦伯赞先生《秦汉史》就认为:
    (秦始皇)并不如后世所想象的他是生长着一幅严肃得可怕的面孔,假如他多少有些母亲的遗传,他应该是一位英俊而又漂亮的青年。[36]
    事实上,关于这段记载的研究,不仅仅涉及秦始皇本人的外貌特征,亦关乎尉缭的生活年代及其对秦国的影响。
    《史记》中关于尉缭的记载仅此一处。按此记载,尉缭与始皇帝同时,始皇十年赴秦,对秦国一统六国作出了相当的贡献。
    但这一记载却与传世的《尉缭子》产生了严重矛盾。今本《尉缭子》开篇即云:“梁惠王问尉缭子曰” [37]。按《史记·六国年表》的记载,梁惠王卒于周显王三十四年,即公元前335年,而秦始皇十年则为公元前237年,[38]前后相距98年。按杨宽先生《战国史》的考证,梁惠王卒于周慎靓王二年,即公元前319年,[39]距始皇十年亦有82年的时间。无论按哪种说法,尉缭都是不可能纵跨这两个时代的。
    由于自南宋以来,今本《尉缭子》即被视作伪作,过去关心这一问题的学者并不多。但根据1972年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尉缭子》残篇,可以断定此书确实是刘向、班固所见,录于《汉书·艺文志》的原作。何法周先生指出,根据其中不避汉帝名讳、文字又带有篆书特色,可以进一步确定此书至少为秦以前的作品,伪作之说不成立。[40]此说基本已为学界所公认。既然如此,有关尉缭的矛盾记载也就必须要解决了。
    对此问题,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梁惠王时的尉缭与秦始皇时的尉缭为两人。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即持此观点:
    崔适曰,尉缭以官为姓。愚按《汉书·艺文志》,杂家有《尉缭》二十九篇,盖此人作。《隋志》:杂家《尉缭子》五卷,梁惠王时人,与此别人。[41]
    但这一说法显有曲为弥缝之嫌。“缭”不是常用名,“尉”不是常见姓,国尉是显官,名叫尉缭的人应当极少。而且,两个尉缭,一个是魏国大梁人,一个回答梁惠王的咨询,即令不是魏国人,与魏国关系亦极密切。[42]如此巧合,实在难以解释。钱穆《先秦诸子系年》、[43]林剑鸣《秦史稿》均不信之。[44]
    第二种说法,尉缭为秦始皇时人。林剑鸣先生《秦史稿》持此观点:
    《尉缭子》记“梁惠王”事,乃出于依托,不一定真有此事。在先秦诸子中,这是屡见不鲜的,依托黄帝者有之,依托老子者有之,在战国末年的作者,为什么不能依托梁惠王呢?[45]
    但这一说法同样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所谓假托,是为了以古人为言宣扬其理论。秦始皇时代的尉缭若要假托梁惠王时代,当假托孟子等当时人,岂有假托自己到梁惠王时代的道理?如此假托,岂不成了自娱自乐的现代穿越剧,哪里能有宣扬其理论的作用?
    第三种说法,认为《尉缭子》与《史记》的这两段记载均不可信。如钱穆先生即认为“窃疑《史记》载缭事已不足尽信,书又称梁惠王问,则出依托。” [46]按此说法,似乎尉缭当系向壁虚构之人。但从银雀山出土《尉缭子》一事来看,这一说法恐怕并不能成立。
    第四种说法,尉缭是梁惠王时人。何法周《<尉缭子>初探》指出,《尉缭子》中所举历史人物,止于吴起,而且提到吴起的次数最多,完全符合作者生活的时间(梁惠王时代)与地点(魏国);书中“民有饥色,马有瘠形”[47]的国家不可能是虎视东方的秦国,只能是梁惠王晚年的魏国。[48]
    可以看到,这四种说法中,最合理的无疑是梁惠王时人说,该说与传世《尉缭子》切合的是最为密切的。其立论上唯一的障碍仅在于《史记》上这一小段记载。
    然而,这段记载的内容实在堪疑。所谓“蜂准,长目,挚鸟膺,豺声”乃直观特征,尉缭初见秦王时即已一目了然。当时见此外貌不吝为秦王出谋,待秦王表现出礼贤下士的态度后反以此为说辞,岂不荒谬?献计时云“诸侯可尽”,议论时又害怕“天下皆为虏”的情况出现,又当何解?况此评语为私下之言,焉能被记下?若此言已传入秦宫,即令秦王不计较,尉缭又何敢自安于国尉之职?钱穆认为,[49]尉缭对秦王的评语与范蠡评勾践“越王为人长颈鸟喙,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乐”[50]相类,当为附会,诚为灼见。
    至于尉缭所献计策,钱穆指出,[51]与战国策所载顿弱事相类[52]。实际上,与此事相类的还有《李斯列传》所载李斯事[53]:
    秦王乃拜斯为长史,听其计,阴遣谋士赍持金玉以游说诸侯。诸侯名士可下以财者,厚遗结之;不肯者,利剑刺之。离其君臣之计,秦王乃使其良将随其后。秦王拜斯为客卿。[54]
    则此计之真实性亦堪疑。
    更为重要的是,所谓“国尉”,据张守节正义云:
    若汉太尉、大将军之比也。[55]
    按此,国尉当是主管军事的高官,尉缭当在始皇十年至二十六年的统一六国战争中多有表现。但综观整篇《秦始皇本纪》乃至整本《史记》,竟不再记载尉缭一字。《史记》中对秦始皇时代战争的记载是很多的,从人所共知的王翦、王贲、蒙骜、蒙武、蒙恬、李信,到不太出名的桓齮、杨端和等皆有战绩留下,偏偏最高军事长官尉缭却没有留下半字记载,这难道不奇怪么?
    事实上,假若我们能够细读一下这段记载的上下文,当可发现,这段文字前后有着明显的窜乱痕迹:
    大索,逐客,李斯上书说,乃止逐客令。李斯因说秦王,请先取韩以恐他国,于是使斯下韩。韩王患之,与韩非谋弱秦。大梁人尉缭来……乃亡去。秦王觉,固止,以为秦国尉,卒用其计策。而李斯用事。[56]
    此段上接始皇诛嫪毐、免吕不韦事,是以有逐客及李斯上谏逐客书事。之后叙李斯建议攻韩事,至“与韩非谋弱秦”一句关键处戛然而止。此谋究竟结果如何,怎样进展,竟不再叙述半字,而突然插入与前文无半分干系的尉缭事,这是不符合常理的。所谓“谋”,即“谋划”、“策划”,该动作本身并无意义,其内容及其造成的影响才是关键所在。不载该谋划之内容、影响,单单一句“与韩非谋弱秦”也就完全不值得一记了。查诸《史记》十二本纪,对“谋”的记载不外乎如下两类:
    其一,当事人将该谋划付诸实施,造成了一定影响:
    舜乃至于文祖,谋于四岳,辟四门,明通四方耳目,命十二牧论帝德,行厚德,远佞人,则蛮夷率服。[57]
    微子数谏不听,乃与大师、少师谋,遂去。[58]
    秦饥,请粟于晋。晋君谋之群臣。虢射曰:“因其饥伐之,可有大功。”晋君从之。[59]
    其二,他人针对该谋划采取一定行动,造成影响:
    叔带与戎、翟谋伐襄王,襄王欲诛叔带,叔带奔齐。[60]
    东周君与诸侯谋秦,秦使相国吕不韦诛之,尽入其国。[61]
    魏王始约服入秦,已而与韩、赵谋袭秦,秦兵吏诛,遂破之。[62]
    综观十二本纪,既不载谋划内容,亦不载其影响的,唯“谋弱秦”一句而已。可知 “谋弱秦”一句之后,本当载有该谋之内容或影响,今本当有脱漏。
    另外,此段结尾处叙尉缭事毕,又冒出一句没头没脑的“而李斯用事”。所谓“用事”,即“当权”、“主事”,和“谋”一样,并无单独记录的意义。《史记》十二本纪中所载“用事”,亦可分为两类,其一是该人用事造成某种影响,如“赵高用事于中,下无可为者”,[63]其二是与职位任命等相关内容连及而言,如“赵高为郎中令,任用事”。[64]作为与上下文无关的中心句单独出现的,只有“而李斯用事”一例而已。况此句与前文所载之李斯事同在一年而皆无确切时间,中间所夹之尉缭事与此二事毫无关系,若按一般笔法,自当将这一句话与上文李斯事合而记之,单列于此殊为不伦。综上种种,可知此句之前当有脱漏。
    由此可见,“与韩非谋弱秦”与“而李斯用事”二句之间很有可能存在脱误窜乱,正好夹于其间的尉缭事自然也就分外可疑了。综合上述诸多问题及窜乱痕迹,当可得出结论:尉缭实为梁惠王时人,作有《尉缭子》,所谓“尉缭评秦王”一事系后人附会。
    三、赵高陷李斯事辨疑
    《史记·李斯列传》中,李斯向二世所献的“督责之书”存在着严重的逻辑问题,其非李斯所作甚明。[65]不过,仅据内证,尚不能确凿判定此文进入《史记》系窜乱还是误抄。但《李斯列传》后半部分所存在的问题绝对不仅此一端,而是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与矛盾。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可以看出,《李斯列传》后半部分已遭严重窜乱,“督责之书”只是其中较为明显的一个例子而已。
    《李斯列传》叙李斯在二世朝的经历如下:
    (1)二世即位当年,关东即爆发了以陈胜、吴广为首的农民起义。起义军西向伐秦,“兵至鸿门而却”。面对如此严重的局势,“李斯数欲请閒谏,二世不许”,[66]反被二世所责。之后,朝中开始责问李斯及其子李由不能阻止起义军的责任。
    (2)李斯恐惧,上“督责之书”谄媚二世。宣扬应用严刑峻法“灭仁义”,实现君主“恣睢”[67]的愿望。二世悦。
    (3)之前,赵高曾因结仇太多,怕这些人攻击自己,故以避免“谴举有不当” [68]为名,谏二世不见大臣。
    (4)赵高“闻李斯以为言”,便怂恿李斯进谏二世享乐一事,李斯称“上居深宫,吾有所言者,不可传也,欲谏无閒”。[69]赵高声言他将等二世无事的时候通知李斯。结果赵高专挑二世玩乐的时候通知李斯进谏,待二世恼怒后进谗言离间了李斯与二世的关系。
    (5)李斯听说赵高陷害自己,又见不到二世,遂“上书言赵高之短”。[70]二世为赵高辩护,李斯坚持自己的观点,二世怕李斯杀赵高,遂将此事私告赵高。赵高反诬李斯欲反,于是二世曰:“其以李斯属郎中令!” [71]
    (6)“赵高案治李斯。”李斯在狱中感叹道:“……二世之无道过于桀、纣、夫差……吾非不谏也,而不吾听也……吾必见寇至咸阳,麋鹿游于朝也。” [72]
    (7)“于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斯与子由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赵高治斯,榜掠千馀,不胜痛,自诬服。” [73]李斯狱中上书辩冤,结果被赵高扣下。  
    (8)“赵高使其客十馀辈诈为御史、谒者、侍中,更往覆讯斯。斯更以其实对,辄使人复榜之。后二世使人验斯,斯以为如前,终不敢更言,辞服。” [74]最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75]
    按此,李斯被杀一事颇为曲折离奇。然而,在《秦始皇本纪》中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平实记载:
    右丞相去疾、左丞相斯、将军冯劫进谏曰:“关东群盗并起,秦发兵诛击,所杀亡甚众,然犹不止。盗多,皆以戌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请且止阿房宫作者,减省四边戍转。”二世曰:“……先帝起诸侯,兼天下,天下已定,外攘四夷以安边竟,作宫室以章得意,而君观先帝功业有绪。今朕即位二年之间,群盗并起,君不能禁,又欲罢先帝之所为,是上毋以报先帝,次不为朕尽忠力,何以在位?”下去疾、斯、劫吏,案责他罪。去疾、劫曰:“将相不辱。”自杀。斯卒囚,就五刑。
    三年……冬,赵高为丞相,竟案李斯杀之。[76]
    按此,李斯之死仅是因为简单的进谏事,与《李斯列传》所载的离奇记载完全不同。二者孰是孰非呢?梁玉绳《史记志疑》云:
    李斯传诸侯叛秦,斯数欲请閒,二世不许,而责问之。斯阿意求容,以督责之术对。而纪云去疾、斯、劫进谏,必纪误也。斯既阿意、求容,何能直谏?况请閒而二世不许,继请而为赵高所卖,斯实未尝一言。或去疾、冯劫谏而连斯之名与奏牍乎?又斯就五刑因高之谮,而后文谓因谏被诛,亦纪之误。[77]
    梁氏注《史记》,对本纪、列传出现矛盾者,多从本纪。独于此不加辨析而皆谓本纪有误,当与其主观好恶有很大关系。明清时,李斯已被儒生目为公敌,这种情绪显然影响了梁氏的判断。《六国年表》云,二世二年“诛丞相斯、去疾、将军冯劫”,[78]所指与本纪显系一事。事实上,《李斯列传》的这段记载内容尽幼稚而前后多矛盾,几乎完全难以采信。“督责之书”之伪已作专文论述,现列举其他严重问题与矛盾如下:
    第一,按《李斯列传》记载,赵高“闻李斯以为言”,然后陷害李斯。前文所记李斯之言,唯“督责之书”而已。若“督责之书”为窜乱,则上面这句话就没了着落;若谓“督责之书”非窜乱,为司马迁误抄,亦又造成了严重矛盾:所谓“督责之书”,用意全在鼓励君主享乐,试问,刚刚上书谄媚二世的人又怎会受赵高的鼓动,再度去劝诫二世享乐?同理,若赵高既已听说李斯上“督责之书”,又何能说出“君何不谏”[79]的话来?个人以为,原文本当有李斯忧心朝政之言论,“闻李斯以为言”一段即指此而言,其后“督责之书”的窜乱又覆盖掉了李斯的批评,最终导致了这种进退两难的矛盾问题。
    第二,李斯谓因二世不朝而“欲谏无閒”,实在荒唐之极。朝政上下交流,本以文书为主,既能为谏逐客书,能“上书言赵高之短”,则上书进谏有何难处,何至因二世不朝而“欲谏无閒”?清末官员出身的郭嵩焘称“赵高所以愚弄二世及李斯者,多近于故事传说”[80],所言甚是。此故事之逻辑实当源于“有本出班早奏,无本卷帘散朝”的民间想象,绝非出自为官数世的司马氏手笔。
    第三,李斯“上书言赵高之短”一事中,二世云:
    何哉?夫高……朕实贤之,而君疑之,何也?且朕少失先人,无所识知,不习治民,而君又老,恐与天下绝矣。朕非属赵君,当谁任哉?且赵君为人精廉强力,下知人情,上能适朕,君其勿疑。 [81]
    二世称李斯为“君”,称赵高为“赵君”,[82]语言又极通俗,显非正式文书往还,而是当面来言去语的辩驳。这与赵高劝二世不见大臣,李斯“不得见”的记载亦是矛盾的。
    第四,赵高陷害李斯成功后,已明言“于是二世曰:‘其以李斯属郎中令!’赵高案治李斯。” [83]之后叙李斯狱中叹词毕,忽又云“于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 [84]。同一事件重复两遍,当为窜乱所留之痕迹。
    第五,《李斯列传》在叙述“李斯数欲请閒谏”遭二世责难后,已记载了使者案查李由一事:
    李斯子由为三川守,群盗吴广等西略地,过去弗能禁。章邯以破逐广等兵,使者覆案三川相属,诮让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85]
    然而,在后面二世为赵高所欺时,又复言:
    欲案丞相,恐其不审,乃使人案验三川守与盗通状。[86]
    仿佛完全忘记了前面已案查过一次,对上次案查的结果亦未予任何评论。而且,若说是案查了两次,从行文来看,后一次至少得加个“复”字罢?况且后面也仅记载了一次使者的还报:
    及二世所使案三川之守至,则项梁已击杀之。使者来,会丞相下吏,赵高皆妄为反辞。[87]
    可见这两段案查的记载分明只是一事的重复出现,亦当为窜乱之痕迹。
    第六,如梁玉绳所言,《李斯列传》并未载李斯上谏事。然而,后面李斯下狱后的叹词中却分明又有“吾非不谏也,而不吾听也”[88]一语,这又造成了本传内部的严重逻辑矛盾,而为《秦始皇本纪》的记载提供了辅证。事实上,如果李斯仅仅是“欲”谏,又何来二世“不许”?二世又何须“责问” [89]?
    第七,“狱中上书”本身的真实性亦堪怀疑。姑且不论这篇被赵高扣下的文章如何得以流传出来,其文风亦与作者身份遭遇不符。这篇上书以所谓“七罪”的形式回顾自己的功劳以求二世宽恕,用的是“反语”这种修辞方式。须知,此种修辞方式带有一种很强的讽刺、嘲弄意味,是带有怨气的。韩信在云梦被擒时所感叹的“天下已定,我固当亨” [90]即为显例。当时李斯已经被下狱,写此书是为了求得宽恕,作为一位政治家,何以能用一种带有攻击性的文风恳求二世宽恕呢?
    事实上,该文的第一句其实已经漏了马脚:“臣为丞相,治民三十馀年矣。” [91]恰如梁玉绳所论,“始皇二十八年李斯尚为卿,本纪可据,疑三十四年始为丞相,则相秦仅六年。” [92]按始皇帝二十六年统一天下时,李斯还只是廷尉,二十八年琅琊刻石中亦明言“卿李斯” [93],三十四年议焚书时方称“丞相李斯” [94],则李斯为相应在始皇帝二十八年至三十四年之间,到二世二年少则六年,多则十二年而已,远不及三十余年之数。此书若为李斯亲笔所写,自不会记错,既是正式上书,亦不当模糊言之,其非出自李斯手笔已是显然。
    同传之内存在如此之多盘根错节的矛盾与问题,[95]足以证明《李斯列传》的这段记载已遭极其严重的窜乱。这段记载不但并非完全出自司马迁手笔,而且篡改者也并非一人,当是在流传过程中为众手所窜。窜乱如此之严重,想确凿证明其中孰是孰非亦是不大可能的。相较而言,《秦始皇本纪》所载李斯遇害事合情合理,又有《李斯列传》中的狱中叹词和《六国年表》为辅证,当以《秦始皇本纪》为准。可知李斯获罪实因进谏事,与《李斯列传》所载离奇故事无干。
    依吕思勉先生的意见,《李斯列传》这段记载“尤类平话”,[96]全不足取。个人以为,吕思勉先生这一判断虽看似太过大胆,其实却是较为谨慎的观点。在已知这些记载可信度很低的情况下,不如单挑出相对可信的记载,对其他离奇的记载暂时保持存疑的态度,似乎更为科学一些。对照记载较为合理的《秦始皇本纪》,剔除《李斯列传》后半部分矛盾而离奇的内容,所剩的可信记载其实是不多的。现试从《李斯列传》这部分记载中摘出个人以为较为可信的非窜乱文字,列于下方:
    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又作阿房之宫,治直道、驰道,赋敛愈重,戍徭无已。于是楚戍卒陈胜、吴广等乃作乱,起于山东,杰俊相立,自置为侯王,叛秦,兵至鸿门而却。李斯数……谏,二世不许……李斯子由为三川守,群盗吴广等西略地,过去弗能禁。章邯以破逐广等兵,使者覆案三川相属,诮让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
    于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斯与子由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赵高治斯,榜掠千馀,不胜痛,自诬服……
    赵高使其客十馀辈诈为御史、谒者、侍中,更往覆讯斯。斯更以其实对,辄使人复榜之。后二世使人验斯,斯以为如前,终不敢更言,辞服。奏当上,二世喜曰:“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及二世所使案三川之守至,则项梁已击杀之。使者来,会丞相下吏,赵高皆妄为反辞。
    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97]
    如上所列即是个人认为较为可信的文字,其内容与《秦始皇本纪》大致相同。引文中的省略号代表个人以为不可信,予以删除的部分。不得不承认,就目前而言,这一摘录无法确凿证实,只是个人意见而已,列于此仅供参考。希望随着考古资料的增多,能对这段遭到严重窜乱的记载进行更为确凿的考证。
    


    [①] 汉成帝时,东平王刘宇上书求《史记》,将军王凤以为“《太史公书》有战国纵横权谲之谋,汉兴之初谋臣奇策,天官灾异,地形厄塞:皆不宜在诸侯王”,成帝遂不予。足见当时朝廷有意限制《史记》流传,连诸侯王尚难窥其全豹。见《汉书》卷八十《宣元六王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324-3325页。
    

    [②]《汉书》卷六十二《司马迁传》,第2724页。
    

    [③] 张晏云:“迁没之后,亡景纪﹑武纪﹑礼书﹑乐书﹑律书﹑汉兴已来将相年表﹑日者列传﹑三王世家﹑龟策列传﹑傅靳蒯列传。元成之间,褚先生补阙,作武帝纪,三王世家,龟策﹑日者列传,言辞鄙陋,非迁本意也。”见《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裴骃集解注,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31页。清人王鸣盛认为,《三王世家》、《龟策列传》、》《日者列传》为未完之笔,全亡者唯《孝武本纪》而已,余皆未亡。但他亦指出《秦始皇本纪》、《司马相如列传》存在窜乱。见[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一、卷二、卷六,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8年。近人崔适认为今本《史记》中有多达二十九篇为后人填补、续接,但又认为《孝景本纪》为原文。见崔适:《史记探源》,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余嘉锡先生则赞同张晏的说法。见余嘉锡:《太史公书亡篇考》,载于《余嘉锡文史论集》,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朱东润先生排比前人诸说,列出可能存在问题的内容共四十八篇。见朱东润:《史记考索》之《史记百三十篇伪窜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④]《史记》附《史记集解序》,附录第3页。
    

    [⑤]《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90-293页。
    

    [⑥] 参见《史记》卷十二《孝武本纪》,第451-486页;卷二十八《封禅书》,第1355-1404页。
    

    [⑦]《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第2686-2689页。
    

    [⑧]《史记》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列传》,第2963-2964页。
    

    [⑨]《史记》卷一百一十七《司马相如列传》,第3073页。
    

    [⑩] 参见吕思勉:《秦汉史》第二章《秦代事迹》、第三章《秦汉兴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卷四,上海,上海书店,1992年;马非百:《秦集史》人物传三、二十一、二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李开元:《说赵高不是宦阉———补<史记·赵高列传>》,《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末代楚王史迹钩沉——补《史记》昌平君列传》,《史学集刊》,2010年第1期;《焚书坑儒的真伪虚实——半桩伪造的历史》,《史学集刊》,2010年第6期。此外,王举忠:《李斯杀韩非原因考辨》(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与《李斯杀韩非原因再考辨》(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4期)、陈世:《论秦二世不是赵高的傀儡》(载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徐志斌:《秦二世胡亥夺位说质疑》(载于司马迁与《史记》学术研讨会会议手册,2007年8月)、马世年:《韩非二次使秦考》(载于《中国文化研究》,2008年第4期)等文章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11] 参见崔瑞德、鲁惟一:《剑桥中国秦汉史》第一章《秦国和秦帝国》(作者宾夕法尼亚大学荣誉教授卜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栗原朋信、镰田重雄的观点在其中有引述,其日文原著分别为栗原朋信:《秦汉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馆,1960年;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の研究》,日本学术振兴会,1962年。
    

    [12] 《史学月刊》2013年第7期。
    

    [13] 《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3期。
    

    [14] 《史记》卷八十五《吕不韦列传》,第2508页。
    

    [15] 《史记》卷八十五《吕不韦列传》,第2509页。
    

    [16] [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五《史记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 69页。
    

    [17] 关于这一点,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皆有简要论述。参见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第四章《阶级》,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年;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第五章《东汉政权之建立与士族大姓之关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18] 《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转引《汉官典职仪》,第742页。
    

    [19]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9页。
    

    [20]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0-281页。
    

    [21]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2页。
    

    [22] 《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第3261页。
    

    [23] 《史记》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传》,第3140页。
    

    [24] 《后汉书》卷六《孝顺孝冲孝质帝纪》、卷七《孝桓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80页,第289页。
    

    [25] 《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20页。
    

    [26] 《史记》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传》,第3133页。
    

    [27] 《史记》卷一百二十四《游侠列传》,第3183页。
    

    [28] 洪亮吉:《四史发伏·史记》,见《二十四史研究资料汇编·史记》,孙晓主编,成都,巴蜀书社,2010年,第207页。
    

    [29]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卷四之《春申君见杀考》,第454页。
    

    [30] 《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第3319-3320页。
    

    [31] 《史记》卷六十九《苏秦列传》,第1792页。
    

    [32] 参见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战国纵横家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杨宽:《战国史》第一章《绪论》,第八章《合纵、连横和兼并战争的变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33]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23页。
    

    [34]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30页。
    

    [35] 郭沫若:《十批判书》之《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449-450页。
    

    [36] 翦伯赞:《秦汉史》第三章《秦代政权的性质、组织、发展及其灭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9页。
    

    [37] 刘春生译注:《尉缭子全译》卷第一之《天官第一》,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页。
    

    [38] 《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第727页、753页。
    

    [39] 杨宽:《战国史》附录三《战国大事年表》,第710页。
    

    [40] 何法周:《<尉缭子>初探》,《文物》,1977年第2期。
    

    [41] [日] 泷川资言考证,水泽利忠校补:《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卷六《秦始皇本纪》,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157页。原书为影印本,仅有句读,此引文标点为笔者所加。
    

    [42] 何法周进一步指出,《尉缭子》一书中,尉缭向梁惠王自称为“臣”,称魏国为“吾”,为“我”,可见其与魏国的关系匪浅。见何法周:《<尉缭子>初探》。
    

    [43]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卷四之《尉缭辨》,第456-457页。
    

    [44] 林剑鸣:《秦史稿》第十二章《统一中国的最后胜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33页。
    

    [45] 林剑鸣:《秦史稿》第十二章《统一中国的最后胜利》,第333页。
    

    [46]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卷四之《尉缭辨》,第457页。
    

    [47] 《尉缭子》卷第二之《武议第八》,第47页。
    

    [48] 何法周:《<尉缭子>初探》。
    

    [49]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卷四之《尉缭辨》,第457页。
    

    [50] 《史记》卷四十一《越王句践世家》,第1746页。
    

    [51] 参见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卷四之《尉缭辨》,第457页。清人沈钦韩亦曾指出这一问题,参见《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卷六《秦始皇本纪》,第157页。
    

    [52] 参见何建章:《战国策注释》卷六《秦策四》,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37页。
    

    [53] 这一点宋人吕祖谦亦曾指出,参见《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卷六《秦始皇本纪》,第157页。
    

    [54]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40-2541页。
    

    [55]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张守节正义注,第231页。
    

    [56]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0页。
    

    [57] 《史记》卷一《五帝本纪》,第38页。
    

    [58] 《史记》卷三《殷本纪》,第108页。
    

    [59] 《史记》卷五《秦本纪》,第188页。
    

    [60] 《史记》卷四《周本纪》,第152页。
    

    [61] 《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19页。
    

    [62]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5页。
    

    [63] 《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08页。
    

    [64]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6页。
    

    [65] 参见拙作《李斯“督责之书”系伪作辨》,《史学月刊》2013年第7期。
    

    [66] 以上两条引文见《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3页。
    

    [67] 以上两条引文见《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7页。
    

    [68]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8页。
    

    [69] 以上两条引文见《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8页。
    

    [70]《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9页。
    

    [71]《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60页。
    

    [72] 以上两条引文见《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60-2561页。
    

    [73]《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61页。
    

    [74]《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61页。
    

    [75]《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62页。
    

    [76]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71-273页。
    

    [77] [清]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五《始皇本纪第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85页。
    

    [78] 《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第758页。
    

    [79]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8页。
    

    [80] [清]郭嵩焘:《史记札记》。转引自韩兆琦:《史记笺证》之《李斯列传》,南昌,江西出版集团,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696页。
    

    [81]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9-2560页。
    

    [82] 按汉代拜丞相必封侯,其后行“三公”之制亦循此例,故对于较为年长的丞相或三公,诏书偶有称“君”者,以示尊敬。如西汉末年彭宣为大司空,封长平侯,时王莽用事,借太后之手策宣曰:“惟君视事日寡……”是为其例。见《汉书》卷七十一《雋疏于薛平彭传》,第3052页。然秦代专行郡县制,皇家子弟尚为“匹夫”(《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4页),更无论大臣。二世称李斯为“君”,实于理难通。退一步讲,李斯为诏书下达的对象,又为丞相,加之李斯又“老”,二世特称其为“君”以示尊敬,但对于既非接受诏书者,且不担任丞相,又“精廉强力”的赵高,亦在文书中尊称为“赵君”,又当何解?
    

    [83]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60页。
    

    [84]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61页。
    

    [85]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4页。
    

    [86]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9页。
    

    [87]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61-2562页。
    

    [88]  事实上,如下文所论,从情理上看,狱中叹词不可能原文流传出来,其本身亦不可信,但其与前文的矛盾正表明了此一系列记载并非出自一手。
    

    [89]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3页。
    

    [90] 《史记》卷九十二《淮阴侯列传》,第2627页。
    

    [91]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61页。
    

    [92] [清]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三十一之《李斯列传第二十七》,第1321页。
    

    [93]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6页。
    

    [94]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4页。
    

    [95] 除以上几条之外,《李斯列传》可疑处尚多,如二世责李斯之责语有类“督责之书”,二世杀诸公子一事与《秦始皇本纪》之记载冲突。此外,在各个事件中二世与李斯都表现出了驳杂而冲突思想倾向,或亦为窜乱之痕迹。
    

    [96] 吕思勉:《秦汉史》第三章《秦汉兴亡》,第36页。
    

    [97] 摘自《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3-2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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