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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太平天国统治区的民变与政府应对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20-02-08 爱思想 刘晨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在太平天国统治区,特别是1860年代太平军奄有苏浙膏腴之地,之后“如蜩如螗,如沸如羹”的“民变”呈现了一道别样的历史景象。民变的抗争矛头大多指向太平天国的经济政略。广泛而频繁地引发激变四野的民众反抗,也是政治权力控制地方社会不当的直接反映。太平天国严禁集体暴动的原则是一以贯之的,在应对民变的实践上则具有以剿为主、不注重善后、过分干涉租佃事务、区分事件类型和性质等特点。民变多元复杂的社会效应对太平天国统治产生影响。首先,“高效”镇压的背后,反映了民变耗费政府财力、牵扯行政精力和分散太平军兵力的实质;其次,民心渐失,后期太平天国“人心冷淡”的现实,不仅是在军中、朝内,在民间亦是如此。更重要的是,统治区风起云涌的民变在某种程度上宣告了太平天国在社会控制层面的失败,预示着“天国”陨落的命运。
    关 键 词:太平天国  民变  太平军  集体行动  社会控制
    太平军之兴起,根源在于清政府吏治腐败,属官逼民反。但曾几何时,太平天国统治区(以后期苏南、浙江地区最为典型和突出)也民变蜂起。①
    以往有关太平天国的研究,多关注太平天国对清王朝的反抗,少谈(或不谈)民众对太平天国的反抗,这就引出了耐人寻味的“反抗反抗者”的问题,这哪怕是对一个兴起于草根民众的政权要保持长治久安,也是头等重要的问题——民心的所向和转向。然而,以往的论作对这一内含深意的历史现象仅间有提及,迄今尚无专著专文予以探讨。②
    本文拟通过关注太平天国统治区民变的历史样态、官方应对民变的举措及得失、民变的影响等问题,展现一幅在宏大政治叙事背景下地方社会发生危机的全景画,从而探讨太平天国衰败的内变教训,对源于民众的政权如何实现长治久安提供史鉴参考。
    一、民变概说
    据附表,太平天国统治区的民变呈现1860年代高发、频发的时序分布特征。这一现象与江南太平天国统治区的社会生态关系密切。
    在战争中,一切服从并服务于军事。在业户大量逃亡的情况下,为解决筹饷难题,一项新的应急政策在后期太平天国主要占领区出台——“着佃交粮”。但同时,太平天国执行“招业收租”的政策,保留了流亡业主回乡后收取和追缴地租的权利,甚至由乡官局或另立收租局“代业收租”。“着佃交粮”的结果是佃农交粮又交租,“代业收租”的结果是业户的地租被政府征用或业户只能拿到很少的租额,“招业收租”的结果是业未来而民先变。从数量上看,反对“兼收租粮”的民变多达17起,约占民变总数的25%。太平天国三管齐下,不以实际,不分主次地施行三项政策,造成传统业佃关系的混乱,伤害了业、佃双方对新政权的好感。“着佃交粮”执行的偏差导致太平天国统治区“人情大变”③,激化了本已极端复杂的社会矛盾。
    而1860年代也是太平天国拥有苏浙膏腴之地,开始着手恢复“业田者依旧收租,收租者依旧完粮”④的传统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时期。但传统社会经济秩序的旧弊也一并被恢复。由于太平天国军政当局缺乏地方社会管理经验,又无法在短期内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太平天国的乡官政治以改良前朝保甲、里甲的基层组织为基础,过多地倚仗地保、胥吏、衙役、团首之类地方旧势力充当乡官。部分乡官在旧政权时“包税人”的角色,因被纳入常规政权机制而强化,又因不少乡官的投机心态和较低素质,以及太平天国缺少系统完善的监管、教育和奖惩机制,昔日官场之浮收舞弊、苛征厚敛、请托贿求种种邪风歪气在新政权基层事务中延续甚至恶化。从数量上看,至少有15起民变的起因直接与基层官员浮收舞弊和贪腐有关。
    由于沿袭前制,政策偏差,复生旧弊,民众对新政权革除传统社会痼疾和获取更多权益的期望破灭,滋生了起身抗争的逆反心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常见现象——民变,也基本依照清朝模样复制。“江南必反于漕”的预言⑤,竟在太平天国治下上演。
    太平天国统治区的民变在地域分布上则呈现苏南统治区多(53起)而浙江统治区少(14起)的特点。
    太平军在浙江大部分地区设治建政的时间为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深秋和严冬,错过了是年征收漕粮的关键时期;建政伊始的浙江太平军当局也很难迅速有效地恢复传统社会经济秩序。而浙江部分地区,像严州、宁波、处州、台州,在据守第二年(1862)征收冬漕之前就已失守,根本没有践行传统社会经济秩序的时机,太平天国政权对基层社会的干预较少。苏南大部分地区则拥有两个完整年度的政权建设期,传统社会经济秩序得到初步恢复。
    浙江绍兴、金华、杭州、湖州的部分地区虽有1—2个完整年度推行传统社会经济秩序,但与苏福省各地佐将致力贯彻李秀成恢复地方秩序的政略不同,浙江多数地区的新统治者基本上习惯于践行太平军“老兄弟”的施政方式,致使统治模式没有完全超越贡役制水平(贡役制主要表现为勒贡、掳人和掳掠等)。贡役制社会结构不易引发传统形式的民变,却易滋生政治敌对的民团。说到底,这与太平天国政权对浙江基层社会的干预介入较少较浅有关。
    而18起抗税民变的比重之高,一方面可以展现太平天国税制紊乱、繁重,尽管洪秀全、李秀成均重视与民休息,推行轻徭薄赋政策,但后期腐败之风日炽,一应所需摊派民间,造成赋轻费(捐)重现象,民间不堪其扰;但发生在苏南地区的11起抗税类型民变,数量多于浙江,从一个侧面说明苏南统治区比浙江统治区在由“打先锋”的贡役制向传统税收体制转型方面更为成熟。田赋、地租、杂税均是传统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指标。这一现象典型地说明了太平天国传统社会经济秩序恢复水平的地域差异与民变多寡的关系。
    广泛而频繁地引发激变四野的民变,实际是政治权力不当控制地方社会的直接反映。苏南民变多于浙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太平天国政治权力向苏南乡村社会的渗透和展现相对充分。这说明一般来讲,民变与太平天国统治深入基层的程度和干预介入基层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即愈是太平天国统治深入基层的地区,民变的数量愈多,规模愈大,烈度愈强。
    二、应变原则
    太平天国地方政府一般通过张贴布告的形式表明政府应对民变及相关类型个体行为的态度和原则,布告内容具有律例法令的性质和效力。
    在常熟,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十一月初六日,太平天国政府贴出告示,“要收钱粮。谕各业户、各粮户,不论庙田、公田、学田等俱要造册,收租、完粮。倘有移家在外,远去他方,即行回家收租、完粮,如不回来,其田著乡官收租、完粮充公,佃户亦不准隐匿分毫”。⑥这份告示专门针对租赋事务颁发:一是针对业户拒不完粮,罚以田亩充公;一是针对佃户抵制官方兼收租粮,政府只表明“不准隐匿分毫”的态度,未明确具体处置办法。这份文告指列的情形主要应是个人的抗粮、抗租行为,却表明了政府应对相关类型民变的态度,也为应变政策提供了原始依据和参考。
    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二月,常熟太平天国政府的一份告示声称对抗粮、抗租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欲到处讲道,并禁剃头、霸租、抗粮、盗树,犯者处斩”。⑦据此,组织这类民变的人原则上要被处以死刑。在同年九月编田造册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业户隐匿田产和抗领田凭的现象,实际是民间的一种变相抗粮。为此太平天国政府再出告示,“勒令百长司马,细查田数,尽数补出,如再隐匿,察出二罪俱罚”。⑧这份告示较本年初颁布的法令在语气上有所缓和,对此类行为仅威慑说“二罪俱罚”,未提“斩首”。
    从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冬至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秋,是常熟太平天国政府在该地区探索进行恢复传统社会经济秩序实践的开局。常熟地方政府对影响财政收入的抗粮抗租行为高度关注,以上所列告示有两份是针对租粮事务的专门性文件;另一份虽是综合性内容,但禁令的主要方面还是与“霸租”和“抗粮”有关,政府对此类现象明令禁止的原则和态度是明确的。
    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九月,一份列有详细禁止事项和明确惩罚措施的综合性布告在常熟颁发:“一农佃抗租,田亩充公;一业户领凭收租,欠缴钱粮解营押追;一兄弟藉公索诈,本人斩首;一居民容留妖类,面首刺字;一谋害乡官,毁坏局卡,罚打先锋;一勾引兄弟在外闯事,枷锁游街;一洋烟、旱烟吸者悔过,贩者罚银;一偷盗公私财物,权其轻重,罚做劳役;一布造谣言,照旧薙头,拿捉究治;一不领门牌,不遵法令,驱遣出境。”⑨这是后期太平天国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内容比较全面的地方成文法。
    在十款法令中,与民变相关的有三条:抗租“田亩充公”、抗粮“解营押追”和毁局殴官“罚打先锋”。前所列农佃抗租和业户抗粮可能也指对个体行为,但“谋害乡官,毁坏局卡”自然属于集体暴动。该文件颁布的时间恰好是常熟太平天国政府清理田册的关键期。⑩据附表,此时常熟已经历了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四月的民变高峰(10次),并即将再次面临同年九十月间的民变高峰(10次)。所以该文件的颁发主要针对的社会问题可能是与田赋地租事务有关的民变。
    发布告示的洪姓太平军将领署衔“天朝九门御林开朝勋臣慎天义统下贺天侯兼武军政司”。“慎天义”即常熟昭文守将钱桂仁(11),其部下所发文告应经钱桂仁允肯;这份布告除在常熟北乡张贴,在南乡亦有发现,经秀才龚又村证实:十月初五日,“见武军政洪□□示十款,如佃农匿田抗租,兄弟藉公索诈等项,本人处斩,田亩充公”。(12)这说明十项法令的推行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权威。因此,常熟太平天国政府应对民变的原则主要应以此文件为准。
    具体而言,对抗租的佃农罚以“田亩充公”,很明显是针对那些在业主缺失、官方代业收租的情形下,“着佃交粮”后不肯再纳田租的佃户。常熟太平天国政府并未像之前那样将“霸租”列为死罪,反映了政府在干涉租佃事务的程度上仍心存犹疑,政府在名义上仍是“代业”行事,公开以严刑镇压似有不妥,常熟政府对此可能已有一定认识。业户抗粮,影响田赋征收,与反租粮兼收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可以直接对抗法者处以刑罚——“解营押追”,即逮捕、拘禁。抗粮与反兼收等,如升级为“谋害乡官,毁坏局卡”的暴动,则要“罚打先锋”,即掳掠。实际上,“毁局殴官”基本成为民变通式。当时有文人记载太平军“如遇乡民杀伪乡官,必出令打先锋,奸淫杀掠,无所不至,俟抢掠一空,然后插旗收令,再遣伪乡官下乡讲道理安民”。(13)或可总结常熟太平天国政府应对民变暴动一般遵循“民变发生→打先锋→讲道理”的模式。
    在长洲,同治元年(天历壬戌十二年,1862)九月,太平天国政府曾专为租佃事务出示,力图以行政手段调解和干预租佃关系,告示称:“除委员率同各军乡官设局照料弹压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谕仰在城在乡各业户、承种各佃户知悉,尔等各具天良,平心行事,均各照额还收,不得各怀私臆,无论乡官田产,事同一律。如有顽佃抗还吞租,许即送局比追。倘有豪强业户,势压苦收,不顾穷佃力殚,亦许该佃户据实指名,禀报来辕,以凭提究,当以玩视民瘼治罪。”(14)这是在业户照旧收租的情况下,明确了政府对“顽佃抗还吞租”的态度,即“许即送局比追”,“送局”的执行者是业户,“比追”则由政府出面参与。告示还称政府特意“委员率同各军乡官设局照料弹压”,“弹压”的既然包括抗租事件,当然也包括抗粮抗税类型的民变,
        
    
    
    这表明长洲太平天国政府的“镇压”原则。
    在桐乡,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七月,符天燕钟良相颁布安民告示,附列“规条十三则”,其中有“住租房、种租田者,虽其产主他徙,总有归来之日,该租户仍将该还钱米缴还原主,不得抗欠”之内容,禁止抗租。该告示亦在濮院镇关帝庙、观前等处张贴,已影响到秀水一带。(15)
    在秀水,同治元年(天历壬戌十二年,1862)三月,濮院镇右营师帅沈某出示,“禁恃强索诈、恃强卖买、欺骗、霸占、抗欠及假冒枪船等约十条左右,贴在大街之中”。(16)“霸占”包括抗租,“抗欠”包括抗粮、抗税,这些均在政府严禁之列。
    在石门,太平天国政府对抗租抗捐行为的态度在发富户沈庆余的安抚劝谕中有所体现。同治元年(天历壬戌十二年,1862)九月,石门守将邓光明颁给沈某护凭一张,“嗣后……或有强佃抗霸收租,纳捐不交,以致不能安业……仰该沈庆余放胆持凭即赴监军衙门控告。如监军不理,则必来城于四门击本掌率所设大鼓,自当详请追究,一洗沉冤”。(17)同年十二月,□天福李某、吏政书舒某颁发沈庆余会谕,称“顽民欺懦,遂鏖诈于多方……全赖弟等禀知,则弟等庶不至再为乡员所蒙蔽,刁顽所欺凌……如果有胆投告,除此恶习,本爵等定当从重奖赏,决不食言”。(18)“顽民欺懦”“刁顽所欺凌”可能均指佃户抗租,应对此类行为,政府鼓励业户放胆投告,许诺严查追究。此外,两份文书所列鼓励沈庆余投告的条目不只有佃户抗捐、抗租,还包括“不法乡员恃强借掇,任意苛捐,及土棍刁民、军中弟兄或以有妖朝功名,强勒索需,或以助妖粮饷,诈取银洋;或以在前清时曾受凌辱,欲复前仇;或有官兵往来,打馆滋扰”等内容,会谕也强调了“乡员知情,得从中而舞弊”的现象。其中,乡官贪腐、太平军勒派掳掠也是引发民变的重要原因,从中可以看出石门太平天国政府准许民间社会合法抗争的态度,有别于应对集体暴动的原则。
    在海盐,两件政府颁给业户的辛酉年(1861)完粮易知由单印有“该粮户如敢挜交丑米,短缺放刁诬控,罪至反坐。各宜遵照严令,依限完纳,毋得迟误,自干罪戾”的字样。(19)“罪至反坐”“自干罪戾”表明政府认为抗粮行为应置重刑。
    嘉善富户赵某在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九月十一日给其表弟晓秋的信中说:“俟长毛三日后发告示,再议取租章程。以长毛之威,不怕租米不还也。”言外之意是预测太平天国有保护“业户取租办赋”的态度(20),“长毛之威”指太平军以武力震慑佃农按限如数交租。根据嘉兴各县实际,嘉兴地区太平天国政府对抗粮、抗租行为的严禁态度是一致的。
    在诸暨,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十月太平天国政府出示:“分地产所出之息,为天朝维正之供,勿遗勿漏,致干匿税之诛;毋玩毋延,共免追比之苦。限十一月初十日扫数净完,逾限倍征,同遵天父之庥命,相为天国之良民。如有隐匿,封产入公,如若迟延,枷号责比。”(21)这里所说民间“玩延”“匿税”的是国家“正供”,指漕粮。对抗粮,处以田产充公,相关人员枷号杖责的惩罚。同年十一月政府再次出示:“业户固贵按亩输粮,佃户尤当照额完租。兹值该业户粮宜急征之候,正属该佃户租难拖欠之时,倘有托词延宕,一经追控,抗租与抗粮同办。”(22)抗租和抗粮同在政府惩办之列,虽未明确具体措施,但措辞相当严厉;诸暨地方政府接连针对租粮事务出示,并明令禁止抗租抗粮,似可说明在此前或同期发生了较有规模的抗租抗粮事件。
    上述苏州、嘉兴、绍兴各太平天国政府颁行的文告,主要针对抗粮、抗租行为;对抗捐税,政府也是一贯持禁止和严惩的态度,像同治元年(天历壬戌十二年,1862)五月苏州太平天国政府颁布告示,责成所属各县佐将“先办田凭,次征上忙,再追海塘经费。次第举行,以抒民力;并勒限完纳,不准蒂欠”。(23)
    但是,对以合法手段反对太平军掳掠和勒派、反对官员贪污舞弊等的抗争行为,太平天国政府所持态度较为平和。在许多太平军安民文告中均有准许民众依法抗争的内容,如“业已严禁该兵士等一概不准下乡滋扰,倘有不遵,准尔子民捆送来辕,按法治罪”,“不准官兵滋扰以及奸淫焚杀。倘竟有不遵约束之官兵,准尔四民扭送该县,以凭究办”,“如有官员兵士以及不法棍徒吓诈生端,许该民人扭赴来营,以凭讯究,决不宽贷”(24),“倘有不法官兵,下乡奸淫掳掠,无端焚烧者,准尔民捆送卡员,按依天法”(25),再如上述嘉兴石门和苏州长洲的例子。太平天国政府对民间社会以合法抗议的形式监督和纠正天国行政弊端的行为持许可态度;也就是说,相对于集体暴动,太平天国更易接受以类似较温和的方式解决政府与地方社会的分歧,这种心态反映了太平天国地方行政有向良性统治方式转型的可能。而抗粮、抗捐税、反租粮兼收等类型民变及相关个体行为,影响政府财政收入,这却是关系太平天国支援对清战争生死攸关的问题;而且实践表明上述行为几乎很少能维系在合法抗争的范畴内,一般在动员之初即具暴力性,太平天国对集体暴动则较多持以“打先锋”等形式的镇压态度。
    总体来讲,太平天国的应变原则有对民变事件分类型、分性质区别对待的特点,对抗粮抗税一类和以合法手段反掳掠反贪腐一类区别对待,对集体抗议和集体暴动所持原则也不相同。最典型的是咸丰六年(天历丙辰六年,1856)翼王石达开部将赖裕新在江西发布的安民晓谕,文后附十条法令,五条申明军纪,准民“据实扭禀”,违纪官兵“论罪处斩”,即准许民众合法抗争;另五条劝谕百姓,最后一条称“凡某处乡民如有受妖蛊惑,顽梗不化,不遵谕、不识天,或纠乡愚,或作暗害侵抗我军者,及纵妖谋害我使者,定将该某城乡镇市尽行剿洗,鸡犬不留”,虽然主要指对团练,但民变也有“纠乡愚”“顽梗不化”“暗害侵抗”等类似行为,实际表明了政府应对各类社会变乱的态度。(26)
    三、应变实践
    太平天国应对民变的实践,可以呈现为如下表格:
    结合上表与相关史实,得出几点看法:(一)太平天国的应变实践以剿为主。以镇压方式平息民变的比例为53.6%,如将“先抚后剿”的1起案例计入(27),镇压比例达55.1%;而以抚谕、妥协的方式平息民变的比例仅为26.1%,即使将应变实践不明的案例全部计入“抚”列,其总和44.9%仍低于“剿”的事件比例。
    关于太平天国应对民变多采“剿”策的原因,首先,江南地区传统文化氛围浓厚,江南民众对以“拜上帝”为立国基石的太平天国有强烈的排他性,在立国未稳、根基不固的情况下,乱世用重典,迫使太平天国选择高压政策对待民众的对立行为。其次,太平天国统治者缺少地方行政经验,又受战争时局影响,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耐心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而镇压举措相对简单、直接。最后,“天国”民变主要是集体暴动,集体抗议的比例相对较少;事件规模大、烈度强,“毁局殴官”暴力性浓厚,社会影响亦大,很难激发执政者良性施政的愿望,也较难取得其他社会阶层的同情和支持。
    此外,太平天国“剿”办民变的手段残酷。同治元年(天历壬戌十二年,1862)二月,浙江慈溪富户刘祝三集众反抗,太平军提兵进剿,“周回二十里几无孑遗。刘屋被焚,血流倾亩,河水尽赤”。(28)同年四月,常熟东乡抗捐抗税,太平军大队下乡,“被其数日杀人放火,大小俱杀,大害一方,共十余市镇”。(29)
    太平天国以剿为主平抑民变的实践应予反思。民变的抗争诉求一般是经济型的,其性质与团练有着本质区别。但太平天国应对民变以“剿”为主,过分干涉基层事务,习惯于将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政治化,在应变实践中产生了“打先锋”“屠灭”“掳人”等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民间社会逐渐形成太平军穷兵黩武的恐怖印象,刺激民众对立心态,不利于新政权认同。而相比于对民变以剿为主疲于应付,莫如将应变重心向抚谕方向稍作倾斜,同时修省自身弊政,缓和社会矛盾,改良乡政(30),恢复和发展战时生产,以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维系民心所向,从而保障战争所需的庞大经费和政权运作的各项开支。
    (二)太平天国的应变实践不注重善后。无论剿或抚,在民变平息后,政府均应做出追根溯源、防微杜渐的姿态,对事件进行反思和善后。但在数十起民变的应变实践中,较少看到太平天国政府自我检省,修正弊端。在部分案例中,太平军的行动甚至有仇杀性质,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十二月,安徽贵池乡官吴彩屏因作威苛费被乡民杀死,后其子告发,“引贼报仇,颇多烧杀”(31);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春,浙江嘉善民变,监军顾午花因贪酷被百姓杀死,“贼以顾为忠,复焚劫民间为顾复仇”。(32)烧杀过后,太平天国政府几乎不可能再提出建设性举措,往往造成地方暂时的社会失控。
    也有太平天国政府关注民变善后事宜的案例。例如在常熟昭文地区,有时即使镇压民变的行动结束,守将钱桂仁仍会采取有限度的善后。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十月王市变乱,钱桂仁发兵下乡,事平后,“众贼毛奉钱逆之令,不准妄杀”。又如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四月,常熟鹿苑民变,钱桂仁“先发福山长毛黄逆到彼,于四下杀掠焚烧”,又亲率二千人后至,“见田野尸横数百,地方被掳成墟。乃责黄暴虐,自相争斗,扭禀苏城见伪忠王,即叱众送还民间之物,又使钱伍卿到彼安抚士民”。(33)同年十一月昭文柴角等处因“借口加粮”又起民变,“城帅侯、钱发兵痛剿”,事平后“幸蹂躏各乡奉令赦粮”。(34)“讲道理”也可作一类善后措施。如前述,常昭太平天国政府的某些应变实践确实遵循了民变发生后打先锋应对,事平后再讲道理安民的一般原则。
    同样是在常昭地区,由于各处驻扎将领保留有相对独立的行动自由,应对民变的实践方法也不尽一致。像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十一月常昭民变,丞相薛姓带三百人打先锋,“自花庄到海洋塘,俱遭焚掠”,“师帅土棍徐茂林竟率市中无赖,随贼下乡劫掠”,此事并未经钱桂仁首肯,也未见善后措施。(35)另外,地方事务多由乡官直接处理,基层政府得以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再上禀于太平军军政当局,同年六月陈塘坝乡农聚众反对官员浮收,乡官周某、陈某带听差数十,坐卡太平军将领鲍某亦带兵镇压,“各农散走”。事后太平军进行报复,“文生唐清如与侄省亲路遇被获,关锁黑牢,罚银百两始得释放”,“伪职声势加倍利害”。(36)因民变规模不大,乡官联同坐卡将领直接将其镇压,事情未必会惊动钱桂仁。多数情况,民变的结局以太平军镇压、百姓溃散告终,少见太平天国政府处理涉事官员,严谕革除流弊,恢复和发展生产的善后举动。
    清朝律例规定对酿成民变的涉事官员严厉制裁,如“州县官员贪婪苛虐,平日漫无抚恤,或于民事审办不公,或凌辱斯文,生童身受其害,以致激变衿民,罢市、罢考,纠众殴官者,革职提问(私罪)。……不知情者仍照失察属员贪劣例议处”。(37)当然,受到惩办的主要是知府、知县等中下级官员,鲜见高层官员因民变受到处分,但规范的问责、追责机制在当时已算可贵。仅就善后政策得失评价,惩办涉事官员对改善吏治、监督地方行政和预防民变再生有积极作用。太平天国同样有处置涉事官员的例子。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二月为平息吴县民变,苏州太平军当局杀乡官局差郁秀以平民愤(38);同年五月常熟民变,钱桂仁、曹和卿、钱伍卿等下乡安民,撤换涉事军帅、旅帅(39);九月常熟先生桥镇有鲍姓将领率太平军抢掠,乡官声诉至城,钱桂仁杀鲍姓手下头目宣某塞责。(40)但这些主要是政府为尽快平息事端而采取的安抚手段,并非旨在“善后”。
    (三)太平天国的应变实践过分干涉租佃事务。
        
    
    
    17起反对租粮兼收的民变反映了佃农对政府过度干涉租佃事务的不满,其中政府对7起事件采取了镇压举措。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十二月,无锡安镇顾某聚众抗租,十四日,太平军“使伪乡官引导至乡弹压”,焚掠村落,经乡官斡旋,佃农同意“一律还租”。这是太平天国政府以武力干涉租佃事务的典型案例。(41)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十一月太仓的一起事例表明了当地政府干涉租佃事务的根本目的。一场反对租粮兼收的民变风波过后,镇洋县监军丁某请求处分涉事官员,上禀弹劾太仓监军余某因征收“租价太贵”激发民变,但太平军当局的处理却是将上书的丁姓监军撤职、监禁、罚银,余某竟安然无恙。(42)从严惩丁某的结局看,丁某在弹劾同僚的案件中,所持立场有可能是反对政府“兼收租粮”,而“兼收租粮”以及高定租价,正是太平天国驻太仓佐将的主张。由定“租价太贵”可知太平军当局干涉租佃事务除标榜的“俾业佃彼此无憾,以昭平允”(43)的良善初衷外,似有挪用或窃占代业所收地租的经济意图。太平天国内部除丁监军可能对代业收租政策有异议,当时还有有识乡官不赞同由官方代收地租。旅帅李庭钰儒生出身,他曾在辛酉年(1861)冬劝谏上司师帅朱又村“勿收租,让业户自收”,时人称之为“庸中佼佼者”,赞其“读书明理,尚未丧厥良心,故人称其平允”。可惜他位卑言轻,谏言未能得到上级重视。(44)
    太平天国在政权认同未彻底形成之先,以脆弱的政治权力过度干涉租佃关系等社会性事务,则是地方行政经验不足的表现,也是在战争背景下太平天国政治权力急欲深入和控制乡村社会的反映。
    (四)太平天国的应变实践区分事件类型和性质。太平天国政府普遍对合法的集体抗议持准许态度,对集体暴动多行镇压;对以合法手段反对官员贪腐和反对太平军掳掠的民变一般能做到以抚谕为主,但对抗粮、抗税等传统类型民变,因其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财政,应变手段相对严厉。准许合法集体抗议的原则和实践是对一味严禁和镇压民变的逆反,这体现了太平天国政府在处理地方社会事务时的“变通”原则,是太平天国应对社会变乱的一类经验。大量旨在安民和准许民众合法抗争的布告表明了政府改良地方行政、力求稳定社会秩序的态度。
    太平天国政府准许合法抗争,不代表支持和鼓励此类行为。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八月某日,常熟王市田村农夫数人捉住抢劫宣淫的太平军士兵,请乡官捆缚入城问罪。乡官“禀贼首以众兄弟屡到乡间搅扰,百姓难以生活,将不能捐输进贡”,而负责接待的太平军将领却以“新到长毛,不服约束,且言那一朝不杀人,不放火,使百姓自行躲避”之语敷衍回复。(45)
    清政府原则上不准许任何形式的集体行动,并制定了相当严厉的惩治民变条例。(46)太平天国也有惩治民变参加者及相关行为个体的刑罚,只是未能形成统一标准的成文法。在常熟,“治民抗粮违令诸罪”有“黑牢”“水牢”“火牢”监禁之刑,对抗捐者“锁局追比”。(47)在秀水,对抗粮者亦判监禁,“伪乡官殳阿桂以空屋列木为栅作牢房,凡乡人欠粮者械系之”。在桐乡,抗粮抗捐处以杖责,“不缴则执而杖之”。(48)在诸暨,抗匿者除处以“枷号责比”,还要“封产入公”。(49)
    (五)太平天国的应变实践存在内部分歧。政府对民变的处理得失与施政者的个人素质、行政能力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关。不同施政者应对民变的倾向不同。像陈炳文、钱桂仁、邓光明、周文嘉、钟良相等太平天国的新兴军事贵族,主张地方合作,恢复传统社会经济秩序,他们对民变等社会危机的处置相对理性。时人对钱桂仁行政的反响较好:“用下安抚字,渐觉其不宜焚杀,每逢民变,必先善治,大异于众贼目所为。”(50)这是钱桂仁应对民变的一般情况。确如时人所讲,钱桂仁对动用军队镇压民变较为谨慎,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九月东乡各处民变,乡官“磨拳擦掌,连夜入城见伪主将钱,请兵下乡剿灭乱民”,孰料钱不肯轻动刀兵,“反怪乡官办理不善。但著本处乡耆具结求保,愿完粮守分等语。又给下安民伪示,劝谕乡民。其事遂以解散”。(51)钱桂仁还常派员以“讲道理”的形式安抚民众,有时也亲身实践,并对群情激奋的民众做出政策上的让步,如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十一月,常熟民变,“慷天安到东乡安民,各处收租减轻,或一斗,或二斗,各有不同”。(52)但是钱的行政作风也时有不一,像咸丰十一年四月莘庄乡民毁局,“钱伪帅领伪官甘姓、侯姓至莘庄拿办土匪,欲冲数村,师、旅诸帅恐玉石俱焚,哀求始罢。访获周姓二人,熬审毁局一案,随带回城,讯明无辜,准赎,费数百金始释”。(53)同年十月,周巷桥民变,“城毛大怒,令统下尽往吵掠,四面波及数里,横塘一带民宅都空”。(54)次年(1862)二月,小市桥镇民变,“城帅(钱)又下兵擒土匪,二图半大打先锋,玉石不分,被累者众”。(55)钱桂仁应对民变的不一致可能与抗争力量大小、民变影响、战争时局、太平军机动兵力多寡等实际情况有关。
    在太平天国内部,两广“老兄弟”成为地方军事贵族后,习惯于沿用贡役制统治模式,动辄“打先锋”,像谭绍光、陈坤书、黄文金这些人对待社会变乱常以镇压为主。但即便在“老兄弟”身上也能发现太平天国统治方式向良性转型的迹象,如堵王黄文金嗜杀,人称“老虎”,然面对芝塘镇的乡勇,竟能讲出“来者非真妖,农民耳,若杀尽耕作无人”的话;慕王谭绍光接受乡官徐蓉舟的劝谏,吸取之前“几致民变”的教训,“使民依旧耕田”,“所掳百姓尽行释回”。(56)
    应对反租粮兼收民变,太平天国内部有不同意见。士绅大多是土地拥有者,无论何类型的抗租暴动均会损害业户利益,所以像曹和卿、钱伍卿之类加入太平天国政权的地方精英则力主严禁。曹和卿是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二月设立半官方性质的租局代业收租的始作俑者;三月“平局遭土匪之劫”,曹和卿派乡勇拿获为首三人审讯,最终“各佃凑钱赔赃,并起事各图办上下忙银各三百,外加二百六十文以赔夏赋”(57);四月,“吴塔、下塘、查家浜之伪局,被居民黑夜打散,伪董事及帮局者皆潜逃”,曹对此怀恨在心。(58)
    虽然士绅出身的乡官力主严禁民变,但他们对太平军“打先锋”的应变行动并不认同,这不仅造成一方百姓生灵涂炭,乡官自家的生命财产也难保全。所以常见太平军下乡镇压民变时,“本处乡耆具结求保”(59)、“老人保得日前杀乡人之辈当以首级奉献”(60)、“各军师旅兜率耆民,情愿赔偿庙宇求免”(61),“旋为乡官调停”(62)的现象。常熟乡绅钱伍卿“一时名声甚大,伪主将钱畀以重权,颇见合机信任,众长毛亦畏服”,但他也是太平军“打先锋”的受害者,同治元年(天历壬戌十二年,1862)四月常昭东乡民变,太平军骆国忠部下乡掳掠,过东徐市,将钱伍卿家“所藏蓄掳掠一空”,“伍卿哭诉于钱贼,罚骆跪过一夜,由是怀怨”。(63)所以“每逢乡民生事,贼欲动怒,皆赖其(钱伍卿)调停解散,屡免焚杀之祸”。(64)严办为首者和祸及一方的应变实践存在根本区别,应变效果也大相径庭。一般来说,本土基层官员对太平军当局“打先锋”的应变方式持抵制态度。
    某些太平军官员对武力镇压民变存有异议。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二月,常熟太平天国政府出示,“禁剃头、霸租、抗粮、盗树,犯者处斩”,时人称“然其所统官员……任佃农滋事……万事借天欺人,与示正大反”。“任佃农滋事”“与示正大反”说明这部分执行官员对佃农抗粮、抗租有所放任。同年三月常熟南乡发生反租粮兼收民变,竟有“埋轮之使,犹倡免租之议”。(65)这是目前所见唯一一则确切记载太平天国官员主张免除地租的史料。“埋轮之使”指上级派出巡查的官员,他提议“着佃交粮”的佃农应免交地租,但其官爵和社会地位似不高,这一主张未在常昭地区产生影响。还有官员倾向于从宽处理参与民变者,像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三月常熟佃农洗劫乡官局,“屋庐多毁,器物掠空”,政府拿获为首三人监禁,准备严惩,四月初有“徐局勇首顾大山来调停劫局案”,“所获三犯释回”(66);同治元年(天历壬戌十二年,1862)十二月,吴江同里镇楝花塘农民捣毁收租息局,扣押董事十余人,“周庄费姓遣人说合,得放回家”,以协商方式解除了危机。(67)然类似现象未成气候,没有对太平天国应对民变的主流实践产生影响,大多数基层官员一旦握有权柄,“困于子女玉帛……酒食盘游,无复斗志”(68),“衣锦食肉,横行乡曲,昔日之饥寒苦况,均不知矣”。(69)
    四、民变影响
    民变作为一类社会变乱现象,具有社会破坏性,会对社会产生影响。这里主要讲太平天国统治区的民变对太平天国的影响。
    (一)削弱了太平天国的统治力量。首先,削弱了基层政权。太平天国在乡村的统治主要倚靠乡官政权,民变对乡官的打击,削弱了基层政权,增加了太平天国的后顾之忧。如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冬太仓地区的太平天国基层政权为民变风波付出了惨重代价,“乡官被杀者共有四五人,六湖一人,浮桥二人,闸上一人,时思庵一人”,横泾乡官二人逃去,参赞胡某“惧祸潜逃”,参赞王秀才“至浮桥镇乡民杀之,裂其尸,投其首于海”。(70)
    其次,减少了财政收入。民变影响税收工作的正常进展,太平天国政府征收田赋和地丁银的日期往往因民变推迟,支援各地战事的物资运输也常因民变发生未能如数收齐粮食而停滞;粮食暴动直接影响赋税数额和征收效率,抗粮和反对租粮兼收的民变有时会迫使政府采取减赋减租的让步。太平天国应对民变多行剿策,“打先锋”的镇压方式不仅无助于保障财政收入,反而造成民众流亡、土地抛荒、经济凋敝、无赋可征,出现粮食危机,直接影响战局,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最后,牵制了军事力量。太平天国招抚的地方团练并没有在有效应对民变方面发挥显著作用,大多数情况不得不依靠太平军下乡镇压或威慑而使整起事件趋于终结。因为太平天国在乡间几不驻兵,武力应对民变的太平军部队也需在城中不时抽调下乡,这样太平军常出现不敷调派和疲于应付的现象。所以在政府以镇压举措有效平抑民变的背后,反映出政府财力耗费、行政精力牵扯和太平军兵力分散的实质。
    (二)民心渐失。以“自我”为中心,一切均服务、服从于军事,旨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地方政略,结果造成孤立“自我”的困局。许多农民原本对太平天国寄予很高的期望,“愚民、贫民亦望贼来既可不纳佃租,不完官粮,并可从中渔利,则有望风依附者”(71),兼收租粮之令一出,“以贼之征伪粮如此之苛,佃田者已不堪命,而又欲假收租之说以自肥,真剥肤及髓矣”,佃农遂有“欲求仍似昔日还租之例而不可得”的失望情绪,甚或起身反抗,“攘臂而前”。(72)
    其次是政府应变不当。太平天国立足江南未稳,根基不深,政治权力不固,正当广施恩惠、收拢民心之时,屡以武力镇压民变,过于轻率,极易给民众留下穷兵黩武的印象,增加社会恐怖氛围。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六月常熟乡民抗粮,太平军当局出动千余兵力追杀抗粮之民,逃避江干者淹死无数,随即劫掠市村五处,时人称“乡人从此心死”。(73)在湖州,同样因太平军动辄“打先锋”,波及无辜,“自是人始知贼不足恃,乃相率迁徙或东向或南向或为浮家泛宅”,不愿再做“天国”之民。(74)还有人因集体抗议太平军掳掠未能得到政府积极回应而表示失望,“贼中反复无信,法度荒谬可知”。(75)太平天国政府应对民变的怠政倾向和武力行政倾向,影响了新政府的权威。在镇压民变之后,政府不但缺少有效的善后举措,而且重蹈勒派苛费的旧辄,周而复始,弄得狭蹙的占领区民穷粮尽。从清朝统治区的民变配合和支援太平天国,到太平天国激发并镇压自己统治区的民变,深刻反映了太平天国从“得民心”到“失民心”的历史流变。
        
    
    
    表面上看,太平天国以武力镇压民变换来了一方秩序的暂时安定,实是自我削弱统治基石,得不偿失。镇压举措的“高效”是相对的。后期太平天国“人心冷淡”的现实,不仅是在军中、朝内(76),在民间亦是如此。
    (三)在某种程度上,统治区风起云涌的民变宣告了太平天国社会战略的失败。民变的兴起主要是民间社会对太平天国社会战略的回应,包括针对田赋制度承袭清朝旧制旧弊以及在恢复传统社会经济秩序时的局限、针对乡村政治的腐朽和社会不公正、针对太平军的违纪行为等。
    民变风潮是太平天国社会战略失利的直观反映,民变打乱了太平天国全面推行社会战略的步伐,造成秩序紊乱,迫使太平天国政府回到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初始工作中。同时,社会战略的失利意味着太平天国在社会控制层面受挫,在太平天国统治区,民变与团练、盗匪、腐败、内讧等不安定因素愈演愈烈,官、绅、民的关系陷入结构性失衡,各群体、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尖锐化,社会失控加剧,太平天国的内溃之势已萌生于军事溃败之先。社会战略的失败,预示着“天国”陨落的命运。
    于是可以解释为什么1860年代的太平天国会在迅速发展的态势中瞬间倾塌。这里有太平军自身意志蜕变的因素,时人总结“天国”覆灭之因:“故世谓发逆之亡,亡于苏州;盖恋恋于此,即怀安之一念足以败之矣。噫!夫差以来,前车几复矣。”(77)其二,军事战略原因,即洪仁玕的“长蛇理论”——“徒以苏、杭繁华之地,一经挫折,必不能久远”。(78)然太平天国坐拥苏浙两省膏腴之地,国祚不常的根本原因还在于自身社会战略的失败。太平天国较之前其他民众“反乱”的高明之处在于放弃流寇主义,重视经营后方基地,目的即解决军队的粮食问题。可是由于太平天国囿于战守,盲目扩军,唯知索取,滥收滥征,不修政理,违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丧失民心,激发民变,又无粮可征,影响军队战力,最终兵困民贫,陷入失败的深渊。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若以太平天国统治区的民变问题为视角审视太平天国的历史地位,太平天国既有在处理社会问题、推进社会建设方面的可赞可取之处,也留给后世诸如自我孤立、政局紊乱的沉痛教训。“天国民变”展现的是太平天国复杂多重的历史面相:一方面,应正视太平天国因统治政策中的负面因素激发普遍而广泛的民变,以及给民众带来伤痛的事实(79);另一方面,也应肯定太平天国为稳定社会秩序做出的努力,以及应对民变的原则和实践也有某些理性或进步的成分,此类由“打天下”向“坐天下”执政理念转型的迹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太平天国能够成为旧式民众运动最高峰的重要原因。对太平天国的历史评价须由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结合,在长时段的历史格局中,太平天国起事动机的正义性和运动进行中反压迫反侵略的积极意义应是太平天国历史形象的主要方面;置于相对时空范围内的民变这一具体问题中考量,太平天国的历史形象则表现为对立统一。
    ①本文将研究对象框定于带有自发性、突发性,特别是与清政府或清军没有直接组织联系的民变类别,其基本类型为抗粮、抗税等,这与团练明显不同。
    ②前辈学者对农民反抗太平天国的问题有所提及,但多将此类现象附于太平天国某些政治、经济制度分析之后,作为制度消极影响的表现被简单提及,类型不外乎三种:一、作为太平天国经济制度局限的影响被提及。祁龙威《太平天国后期的土地问题》(《山西师范学院学报》1957年第2期)在探讨太平天国土地制度时,提及部分太平天国统治区发生了农民抗粮抗租的斗争。曹国祉《太平天国杂税考》(《历史研究》1958年第3期)也提到农民因不堪太平天国苛政起身抗捐的现象。二、作为太平天国地方行政制度局限的影响被提及。王天奖《关于太平天国的乡官和基层政权》[北京太平天国历史研究会编:《太平天国学刊》(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指出太平天国乡官强派浮收,激发了一些农民的反抗。三、作为纠正研究偏向的史实被提及。祁龙威《从〈报恩牌坊碑序〉问题略论当前研究太平天国史工作中的偏向》(《光明日报》,1957年5月23日,第3版)和龙盛运《关于太平天国史研究工作中的偏向问题》(《光明日报》,1958年3月3日,第3版)对治学态度及方法展开争论,提到了农民反对太平天国的暴动。
    ③佚名:《庚申(甲)避难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太平天国》(以下简称《太平天国续编》)(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④佚名:《避兵日记》(抄本),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藏,第32页。
    ⑤冯桂芬:《均赋说劝绅·癸丑》,《显志堂稿》卷9,北京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光绪二年(1876)冯氏校分庐刻本,第23页a。
    ⑥佚名:《庚申(甲)避难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208页。
    ⑦龚又村:《自怡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60页。
    ⑧柯悟迟:《漏网喁鱼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5页。
    ⑨《常熟贺天侯洪布告十款》,罗尔纲、罗文起辑录:《太平天国散佚文献勾沉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⑩常熟太平天国政府在咸丰十一年八九月间推行田凭政策,见柯悟迟《漏网喁鱼集》,第55页。
    (11)钱桂仁初为慷天燕,与详天福侯裕田同守常熟,但侯“系文职,不理军务,唯钱伪帅操兵农之权”[龚又村:《自怡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51页],可知常熟实权为钱所据。经《庚申(甲)避难日记》和《自怡日记》证实,贺天侯洪布告发布时间为咸丰十一年九十月间,所以钱桂仁升“慎天义”当在此前。据《自怡日记》咸丰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记事,钱“加义衔”[龚又村:《自怡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74页]又据《鳅闻日记》,咸丰十一年六月钱为“慷天安”,“八月初,城中钱逆又升伪衔”[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53页],当指义爵。所以钱桂仁升“慎天义”的时间应在咸丰十一年八月。罗尔纲先生《太平天国史》记“壬戌十二年春,(钱)从慷天安改封慎天安,旋升慎天义”(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第4册,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682页),似可商榷。
    (12)龚又村:《自怡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79页。
    (13)陆筠:《海角续编》,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24页。
    (14)《珽天安办理长洲军民事务黄酌定还租以抒佃力告示》,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文书汇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6页。
    (15)沈梓:《避寇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八),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16)沈梓:《避寇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八),第112、167页。
    (17)《殿前又副掌率邓光明发给石门沈庆余劝谕》,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18)《□天福李吏政书舒给沈庆余会谕》,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三),第164—165页。
    (19)《朗天义户司员佐理嘉海民务章发颜令占祭粮户易知由单》《朗天义户司员佐理嘉海民务章发颜一善粮户易知由单》,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文物》,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20)赵氏:《赵氏洪杨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八),第285、273页。
    (21)《恋天福董顺泰为令完粮以济军饷劝谕》,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三),第119—120页。
    (22)《忠天豫马丙兴谕刀鞘坞等处告示》,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三),第125—126页。
    (23)《苏福省文将帅总理民务汪宏建命抚天预徐少蘧裁撤海塘经费钧谕》,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三),第149页。
    (24)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三),第94、118、144页。
    (25)《忠诚一百六十二天将林彩新饬青岩四民急散团练痛改前非劝谕》,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59页。
    (26)《元勋殿左二十七检点赖裕新安民晓谕》,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三),第50—52页。
    (27)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45页;顾汝钰:《海虞贼乱志》,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以下简称《太平天国》)(五),神州国光社1952年版,第372—373页。
    (28)柯超:《辛壬琐记》,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主编:《太平天国资料》,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85页。
    (29)佚名:《庚申(甲)避难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235页。
    (30)前期,太平军在江西所行乡政较为优良,其大致内容,经外国人采访整理为两篇新闻稿,发表于《北华捷报》,参见The North-China Herald,Vol.Ⅶ.,No.316,Aug 16,1856,p.10; The North-China Herald,Vol.Ⅶ.,No.323,Oct.4,1856,p.38。然江西基地维系时间过短,良性施政未充分展现。后期乡政的主要特点却是“对民法和境内的民生漠不关心”,见Prescott Clarke and J.S.Gregory eds.,Western Reports on the Taiping:A Selection of the Documents(London:Groom Helm Ltd.,1982),p.313。
    (31)李召棠:《乱后记所记》,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近代史资料》总34号,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86页。
    (31)沈梓:《避寇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八),第45页。
    (33)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28、350页。
    (34)龚又村:《自怡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81—82页。
    (35)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56页。
    (36)顾汝钰:《海虞贼乱志》,中国史学会主编:《太平天国》(五),第371页。
    (37)文孚纂修:《钦定六部处分则例》第15卷,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332),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358页。
    (38)蓼村遁客:《虎窟纪略》,《太平天国史料专辑》(《中华文史论丛》增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30页。
    (39)佚名:《庚申(甲)避难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221页。
    (40)顾汝钰:《海虞贼乱志》,中国史学会主编:《太平天国》(五),
        
    
    
    第371页。
    (41)佚名:《平贼纪略》,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以下简称《简辑》)(一),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81页。
    (42)佚名:《避兵日记》(抄本),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藏,第29、30、31页。
    (43)《珽天安办理长洲军民事务黄为委照酌定租额设局照料收租事给前中叁军帅张等札》,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三),第157页。
    (44)龚又村:《自怡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117页。
    (45)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21页。
    (4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771卷,“刑部·兵律军政·激变良民”,《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0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74—475页。
    (47)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49、352页。
    (48)沈梓:《避寇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八),第160、227页。
    (49)《恋天福董顺泰为令完粮以济军饷劝谕》,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三),第120页。
    (50)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50页。
    (51)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25页。
    (52)佚名:《庚申(甲)避难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227页。
    (53)龚又村:《自怡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66—67页。
    (54)顾汝钰:《海虞贼乱志》,中国史学会主编:《太平天国》(五),第371—372页。
    (55)龚又村:《自怡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94页。
    (56)顾汝钰:《海虞贼乱志》,中国史学会主编:《太平天国》(五),第358、381—382页。
    (57)龚又村:《自怡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64—65、116页。
    (58)曾含章:《避难记略》,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五),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2页。
    (59)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25页。
    (60)佚名:《避兵日记》(抄本),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藏,第29页。
    (61)柯悟迟:《漏网喁鱼集》,第52页。
    (62)佚名:《平贼纪略》,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简辑》(一),第281页。
    (63)陆筠:《劫余杂录》,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105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1页。
    (64)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46页。
    (65)龚又村:《自怡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60、65页。
    (66)龚又村:《自怡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64—65页。
    (67)倦圃野老:《庚癸纪略》,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五),第322页。
    (68)谢绥之:《燐血丛钞》,《太平天国史料专辑》,第416页。
    (69)佚名:《平贼纪略》,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简辑》(一),第267页。
    (70)民国《太仓州志》第28卷,“杂记下”,第18页b;佚名:《避兵日记》(抄本),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藏,第29页。
    (71)《安徽巡抚福济奏陈通筹皖省全局请旨迅速饬拨皖省军饷折》(咸丰四年二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2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425页。
    (72)曾含章:《避难记略》,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五),第352、341页。
    (73)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52页。
    (74)光绪《乌程县志》第36卷,“杂识四·湖滨寇灭纪略”,第23页a。
    (75)汤氏:《鳅闻日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六),第321页。
    (76)洪仁玕:《资政新篇》,中国史学会主编:《太平天国》(二),神州国光社1952年版,第540页。
    (77)潘钟瑞:《苏台麋鹿记》,中国史学会主编:《太平天国》(五),第302页。
    (78)《干王洪仁玕自述》,罗尔纲、王庆成主编:《太平天国续编》(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2页。
    (79)在明确太平军给民众造成战争伤痛的同时,也应看到交战主体的其他方面,如清军、团练、土匪、外国雇佣军等。总体上看,太平军的军纪较清军为优。例如文人金念劬记录了太平军到来前夕,苏州、昆山等地清朝败兵溃勇的劣迹,金氏自苏州逃难昆山途中没有见到一个太平军士兵,却几乎无日不受溃兵骚扰,金氏“败兵之罪实浮于贼”的观点是结合自身长期观察和切身体验所得,符合实际。金念劬:《避兵十日记》(稿本),北京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无页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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