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书的编撰自开始便是一种国家行为,天子“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礼记·玉藻》),史书编撰主要关注帝王将相和精英人物,注重政治事件,表现宏大叙事。受其影响,其他传世古书也大抵是以社会上层人士为中心,着重表现上层社会的爱好和生活,而普通百姓的喜怒哀乐则基本被忽视。五四运动前后,梁启超打出“新史学”旗帜,直指旧史学“曾无有一书为国民而作者”(《新史学》),倡导“近世史家必探索人间全体之运动进步,即国民全部之经历及其相互关系”(《中国史叙论》)。随后,顾颉刚在《民俗周刊》发刊词中提出“我们要打破以圣贤为中心的历史,建设全民众的历史”。新史学力求突破旧史学以帝王将相、社会精英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开始以微观史、底层民众史为研究重点,关注地方历史和个体命运。然而,由于传统史料普遍缺乏对底层民众生活的关怀,新史学的“突破”往往限于纸上谈兵,而找不到发力之处。 19世纪末以来,随着吐鲁番文书、敦煌文献、黑水城文书及宋元以来契约文书等大批写本文献的陆续发现,曾经“不登大雅之堂”的民间文书文献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与传统的四部(经史子集)文献不同,民间文书的创造和使用主体是普通民众,记载的是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它们最真切地反映了普通百姓的生活面貌,是我们研究古代社会各阶层经济活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最可宝贵的第一手资料,是逝去时代的文化化石和时代印记,具有独特性与不可复制性,富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文化价值、文物价值。近年来,与古村落、古民居相生相伴的民间文书文献面临着湮灭散失的危险,亟待抢救性搜集、保护、整理和研究。 自2013年7月始,笔者所在团队多次到浙江中部、南部开展田野调查,广泛搜集各类民间文书。迄今为止,共购藏元明以来民间文书10万余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中国契约文书博物馆”。这些文书地域上以今浙江中部、南部地区为主,另有部分涉及福建、安徽、江西、云南、山西等省,时间始自元代延祐六年(1319年),一直延续至20世纪80年代,跨度近七个世纪。内容涉及土地关系、赋役征调、民间借贷、司法诉讼、家庭婚姻、财产继承、教育科举、医疗卫生、会社组织、民间信仰、风俗习惯等诸多领域,几乎涵盖了当时社会历史的各个方面。从这些原生态的民间文书中,我们可以复原丰富多彩的民间社会生活。 再现传统乡村复杂的地权交易 在古代农业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围绕土地的占有、使用、买卖等形成的契约文书,存量颇丰,其记录古代土地交易、产权转移的真实情况,可以再现中国传统乡村特殊而复杂的地权交易。如传统史料中的“民田”一词,通常与“官田”相对而言,指民家私有的田地。而在清代浙江兰溪的民间土地买卖契约中,“民田”却衍生出特殊的含义,系指拥有“田底权”的田地,与“客田”(拥有“田面权”)相对。民、客田用语上的区分,表明土地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离已成为清代兰溪地方的乡规俗例,且“田底”与“田面”的“活卖”与“绝卖”也已成为普遍现象。于是,兰溪民间土地的交易呈现出各种各样的类型。 土地作为民众生活的主要来源,业主一般不会将其出售。即使订立卖契,只要未注明“永无找赎”,通常仍是“活卖”。原业主可以委托中人,借口卖价不符或地价上涨,另“立找契”(或称“立找札”“立叠札”),进行一次或多次的找价,直至“立杜找契”,言明“自杜找之后,永无再找”。有的田主在立卖契时,则书明“十年后原价赎回”“如备原价,不拘迟早,即便回赎”等语,希望经济好转后将其赎回。当然,业主因无力经营等原因,可以保留“田底权”,立“召租契”,出让“田面权”给佃户,以定期收取地租。而拥有“田面权”的佃户则变成“二地主”,可以不经地主同意,将土地再佃他人,随后亦可找赎,甚至立“杜顶契”,变卖土地。业主确因“少钱正用”,也会出让民田的“田底权”,但有时以“少田耕种”为由,在“立推札”的同时又“立租札”,以保留田地的使用权。田主急需大笔资金时,可“立典契”或“立抵押契”,以解燃眉之急,待他年将本利一并结算,将其赎回。田地出卖既久,无力回赎,则会“立截卖契”(或称“杜卖契”“绝卖契”),至此成为“绝卖”。以上各种类型的兰溪契约文书,仅是数以万计的民间文书中的冰山一角,现各地遗存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契约文书,名目繁多,内容丰富,都是长期以来老百姓在处理具体社会关系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体现了民众应对复杂现实生活的智慧。 还原基层社会制度运行的实态 正史、实录、会典、方志等载明了各项制度条例,但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调整。传统文献通常缺乏这方面的记录,民间文书、地方档案则详细记载了基层社会的情况,可以弥补传世典籍的不足,还原当时制度运行的实态。 当民众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契约,又调解无效时,将会诉诸官府。中国契约文书博物馆收藏有两大宗清代浙南诉讼文书,一卷为《惊天雷——清乾隆年间(1752—1757)松阳县主佃互争垦地案》,总计139件;另一卷为《清嘉庆年间(1814—1820)青田县陈氏、金氏等互控山林案》,共63件。两宗文书形成于清乾嘉时期,案件均持续五年以上,在案人员呈现多方介入的形式,互控过程时常随原、被两造利益的转变而改变诉争的主题,将基层民众“打官司”的实态展现得淋漓尽致。从一件完整的诉讼卷宗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的年龄、住址、邻众、社会关系、身份状态、经济情况等诸多信息,也能看到县官、原差、书吏、代书、家族、地保等各种职役群体和在乡系统对案件的处理和态度。伴随着地方群体的介入,各方力量展开激烈的博弈,使得案情曲折复杂,而大清律例往往并无明确条例可依,州县官在审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灵活的策略处理这类纠纷。由于地方琐碎案件,并非要像重大案件那般转审核查,程序反复,故而大多书吏和幕友对其并没有过多的修饰和雕琢,这就使得一幅真实的乡村社会图景展现在我们面前,成为洞悉基层制度运作的一个窗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