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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試探漢代的“君教”文書(修訂)

http://www.newdu.com 2020-03-12 武汉大学简帛网 楊頌宇 参加讨论
(香港中文大學)

    一、「君教」文書與前人研究
    
    2010年6月至8月,湖南長沙五一廣場一號窖中出土了一批東漢時期的簡牘資料。這批出土文獻的部分內容率先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後文簡稱《選釋》)為名,於2015年由上海中西書局出版。繼而在2018年又於同出版機構出版了《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貳)兩冊(後文簡稱《壹》、《貳》),公佈了整理出的更多簡牘文書。[1]從是書刊布的簡文看,五一廣場出土的東漢簡牘有不少屬於地方行政,以及與司法領域相關的文件。[2]當中,包括一批明確以「君教」兩字為識別標誌的「君教」文書或「君教」簡牘。
    自初始《選釋》版後,「君教」文書旋即獲得了不少學者的關注和討論。探討的主題包括負責官員的題簽方式以至文字書法等方面。首先,依照《選釋》整理者的解釋,「教」指命令,「諾」是應辭。[3] 因此,「君教」的表面意思似乎是下級官員對上級命令的應答。陳松長、周海鋒先生是較早注意到「君教」問題的學者,他們的觀點也直接隨附於《選釋》一書中。與整理者注釋的看法不同,他們認為一號窖出土的東漢官文書中,「君教」一詞其實意為「請君指示」或「請君給予教令批復」,「諾」字表示了上級的批准。陳、周二先生認為木牘文中的「君」所指代的應該是縣級令長,是對上級官員的尊稱,負責起草或撰寫文書的吏員便是通過這類文書向上級請示處理意見;上級的應允會以「諾」的形式出現,這也就是行政傳統上的「畫諾」。[4] 邢義田先生也基本贊同陳、周二位先生對「君教諾」簡牘的分析,即它們是教令批覆和畫諾的說法,但對兩位指出「君教」文書擁有多人簽署這一觀點提出不同看法,認為不可將長官「畫諾」等同簽署,主張「諾」只是表示上級批示認可。[5]此外,李松儒先生也就「君教」類文書作過專文,認為「君教」文書是一種長官畫押的文書形式,是對下屬所提意見的許可,「君」是批示文書的長官。[6]如果撇除簽署、畫押和畫諾等語義上的不同看法,李先生對「君教」概念的認識以及其普遍行政意義的理解,大致和陳、周、邢諸先生的想法一致,認為它們屬於上級批示議請內容的文書。
    有趣的是,李均明先生對這批文書的性質有不同的闡釋。李先生認為,這類文書屬於合議(合審)簽押的文書性質,是對「行政與司法制度的集體審核,通過相互監督與制約,確保處理過程達到一定程度的合理與公平」。這種理解在行政意義上便不是單純的下屬提出具體建議,請求上級批示和允諾的方式了,文書承載的是負責具體問題的地方上下級官吏的共同責任認定,並通過「當事官員需在相關文件上簽名畫押」和「最後交最高行政首長審批」等形式得以呈現和彰顯。[7] 也就是說,作為一類官文書,「君教」文書實際上可能是東漢行政的一種責任審核要求的體現。
    就「君教」一詞詞意的基礎分析而言,筆者贊同幾位前輩學者的關鍵認識,尤其是「諾」的書寫與吏員名字的簽署問題,前輩學者從行政上的二次書寫,以及著筆的筆跡、筆法的角度已經有精闢的論述。由此我們知道,更為普遍的格式是,木牘上欄記錄縣令、長或上級負責官員畫諾,下欄文字包括處理和提出建議的下級吏員的署名,兩者的書寫筆法與正文相比,應屬二次書寫或由不同的人書寫。值得一提的是,當時行政過程存在由長吏的下屬代書其姓名,或在謄抄件上將人名、畫諾一體抄寫的現象。[8] 關於這些問題,小文不欲再加置喙,筆者主要希望在前賢的基礎上,對這類文牘的一些問題稍作討論。
    
    
    二、「君教」文書的書寫格式與結構再分析
    
    文章的第一部分,筆者擬重新歸類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涉及「君教」字樣的官文書,進而分析其內容。按以往研究常以整理起首有「君教」字樣的簡牘為基礎,探討「君教」問題。據此方法,李松儒先生曾提出《選釋》刊載了八枚「君教」木牘。[9] 但實際上,如果擴大可資討論「君教」情況的文書範圍,除了那些帶有「君教」或「君教諾」抬頭的簡牘(即學界普遍認可的「君教」文書)外,還可計入擁有相似書寫結構、以「君」字樣作為文書抬頭的其他行政文書,筆者認為《選釋》中可以整理出十枚可用作分析地方「君教」行政的文書,分別是木簡或木牘例13、25、27、45、46、47、48、136、138和156。而依照近年出版的《壹》、《貳》中收錄的簡文看,則數量可以上升到56枚。根據它們的格式和內容,筆者初步將這56枚涉及「君教」的東漢官文書分作六個類型。[10]
    第一類型的「君教」文書直接寫於一片木牘,牘上部清晰地以「君教」起始,包括未經長官畫諾的「君教」,或表示他已許可的「君教諾」,而「君教」文字的下部則寫有完整的正文內容。正文以多行書寫,與「君教」部文字相隔,形成兩個鮮明的組成部分。這一類型是目前所見「君教」文書中於簡文內容上最豐富和最具體者。
    第二類型也書寫在一片木牘之上,「君」下文字與第一類型略有不同,並非寫作「君教」,而是「君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例25)或「君追賊小武陵亭部」(例45)君追賊磨亭部(351)。從筆跡看,其內容應該是一次寫成,負責書吏從一開始似乎就沒有考慮要預留空間供主管官吏親自「畫諾」或由其屬吏代為「畫諾」。[11]雖然這一小類並未明確提及「君教」二字,有前輩學人因而並未將這類木牘放入「君教」文書範疇考慮,但我們發現,第二類型「君」部文字與文書正文相對隔開的佈局,以及木牘下部正文的結構,與第一類型其實完全一致,可見兩者本質上應該屬於同一類的行政文書。
    第三類型文書書寫在木簡上,據整理者說明是木兩行簡或木牘[12]。這一類型共有34枚。同樣以「君教」或以更為省略的「教」開始,并預留了隨後的空間可供進行二次書寫或畫“諾”,總體體結構上非常簡潔。僅從數量而言,這一類型也是目前「君教」文書中公佈最多的一類。以《選釋》例13「君教」為例,下有畫「諾」,但只有三字,並未見其他內容。而如《壹》中19號簡,遺存文本只有「君教」二字,雖留有畫“諾”空間,但沒有實際畫諾。依據學界對此類文書的一般性分析,筆者猜想此類文書的正文或具體教令內容仍可能另牘書寫。[13] 至於例156和木簡310號,簡上部寫有「君教」,並有畫「諾」,而其遺存的下部正文文字內容雖可作一定的語意解釋,但相較於書寫於整片木牘、正文完整的第一、二類型,兩例並未出現紀年或書寫時間等標準文書結尾,極可能說明兩處案例從格式上也並不完整。這也構成對第三類「君教」文書的分類的關鍵因素,即這一類型在同一片简牍上應該並不包含完整的文書內容,而很可能存在其他相關的編聯文書。
    第四類型的「君教」文書形式上類似於內容不完整的第二類型,它與第二類型的關係,也非常相似於第三類型之於第一類型。這一類別通常並無“畫諾”,而是表明君的去處,或「遷」或「追賊」某部。與第三類型相仿,第四類型應當也還有與之編聯的其他簡文,書寫需要向君議請的內容。
    最後是第五和第六類型,這一類型目前分別只有例27和727號竹簡作為孤例。從書寫載體看,例27書寫在木簡上而727號則是竹簡;依書寫字跡來看,例27的「諾」字與其餘文字似出自同一人之手,這使其與第三類型存在畫諾的現象或預留畫諾空間的做法不同。「君教諾」三字連寫而不是由他人(縣令長)另外書寫「諾」的做法,或說明它是一份謄寫文件或文書副本。此外,木簡的下部斷裂,內容應不完整。[14] 而從727號的殘存文字看,其文書性質應該與前幾類型的「君教」文書都不相同,很可能並非真正的「君教」文書。假設參照第一、二類型的文書內容,727號的長度似乎不足以囊括完整的文書內容,但文字卻提到「永初三年六月……起」,可以認為是文書的結尾,而提到起驛的時間。其「君教」下留出的空間也遠較一般「君教」文書的作法要窄小得多,並沒有預設要得到畫諾。敦煌簡中有一枚東漢晚期簡在書寫形式與727號非常相類,或作參考:
    
    府君教 敦煌長史印 元嘉二年九月廿日丁酉起          敦YCY.1447/散17[15]
    
    因此,嘗試復原727更完整的簡文則可能是:「君教     臨湘丞印     永初三年六月(某日)(干支)起」。依照文意,有理由相信這應該屬於一類更完整的縣行政公文書的構成部分。類似的公文書結構我們也可以在東漢《張景碑》中的府書記錄中看到:「府君教,大守丞印,延熹二年八月十七日甲申起」[16]
    筆者認為,若從出土的數量比例和文書的完整性考量,我們可以說,第五、六類型構成了五一廣場涉及「君教」的文書簡牘中的特殊類型。
    以下,我們先將幾個類型的「君教」文書簡牘分別羅列,以便討論。
    第一類型:
    
    例46 CWJ1③:325-2-9木牘
               辤曹助史襄白:女子張罷自言:桑鄉佐盰負布錢萬九千三百
    五十。械盰。曹下詭盰,今以錢萬九千三百五十雇罷,畢。當處重
    罰,以錢畢,蒙闊略。丞優、兼掾畼議請解盰械,勑遣歸
    君教諾         鄉。
                                                 延平元年八月四日己酉白
    
    例47 CWJ1③:325-5-21木牘
    兼辤曹史煇、助史襄白:民自言,辤如牒
    教屬曹分別白。案:惠前遣姊子毐、小自言,易永元十七年
    君教諾   中,以由從惠質錢八百。由去,易當還惠錢。屬主記為移長刺部
    曲平亭長壽考實,未言,兩相誣。丞優、掾畼議請勑理訟
    掾伉、史寶實核治決。會月廿五日復白
                                                       延平元年八月廿三日戊辰白
    
    例48 CWJ1③:325-32木牘
     左 賊史遷、兼史脩、助史龐白。男子烝備條言:界上賊捕掾副在
    部受所臧(贓)罪狼藉。
    教今白。案文書,番稱前盜備禾。今副將備□稱,左曹謹
    君 教諾  實問。備辤不自言,不以錢布與副,恐猾……
    條言副未有據告者。丞優、掾畼……副□□亡。
    任五人。寫移書桑鄉賊捕掾並等考實。□考……宏□□□
    所起及主名副、任具解到。復白。白草
                                                       永初元年四月十八日庚□白
    
    例136 CWJ1③:143木牘/307  2010CWJ1③:143
    右賊史牧,兼史蒙、勝白:右部賊捕掾敬等櫝言,男子張
    君 教 諾 度與黃叔爭言,鬬,度拔刀欲斫叔,不中,無狀。適度作下津橫
    屋。二月,以付將吏嵩。守丞護、掾英議如敬等言,請屬左
    □曹□……
    
    例138 CWJ1③:165AB/331 2010CWJ1 CWJ1③:165AB木牘[17]
    左賊史遷、兼史脩、助史詳白:府趙卒史留事,召男子
    張陽、劉汣、汣舍客任惠將詣在所
    君教諾         教今白。丞優詣府對,掾隗議請勑庾亭長倫亟召次等
    將詣廷。到復白。
    延平元年十二月一日甲辰白。
         十二月二日付證(背面)
    
    94 木牘 2010CWJ1①:97
    兼左賊史脩助史壽龐白:待事掾□〼
    君教 若   與守史黃錯胡訓掩廋□龍山中□〼
    
    
    96 木牘 2010CWJ1①:99
    君 教 諾 〼
    趣則等亟實核。白草。
                                                       延平元年七月十九日甲午白
    
    156 木牘 2010CWJ1②:54-4
                          戶曹掾史□□□□酉白:前以府書部守史沅綱、柤鄉
                           陵亭長王岑、蔡英逐捕溈鄉干、胡蒼、黃陽,訖今不
                           得,府期盡□□□□□□□議……
               〼若     各二人,綱一人……得後岑□□□□〼
                          綱,都郵卒屬尉曹收□卒食(?)簿入〼
                          三月□日謹具事,解府畢□岑英等□□〼
                                                                 延平元年□月□日戊辰白
    
    290 木牘 2010CWJ1③:128
    兼左賊史英助史壽白:前□……
    考實女子蔡女與男子張萌共……
    君教若       言,解如牒。□□□、掾重議如竝等……
    府白草。
                                                       延平元年九月卅日甲辰白
    
    330 木牘 2010CWJ1③:164
    〼日,戶曹助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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