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我国史家就重视制度史特别是政治制度史研究。回顾过往,中国制度史研究取得不少重要成果,但也存在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深化中国制度史研究,可以在以下几方面着力。 其一是“贯通”。具体而言,就是贯通古代史与近代史,打破它们之间的隔阂,以长程史的考察视角厘清制度的渊源,探究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影响。 长期以来,人们都是以1840年作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这一年份也成为划分古代史与近代史的界标。这种划分自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尤其有利于大学历史专业的教学与学习。但机械地理解这一划分,则会对制度史乃至整个历史研究带来一定消极影响。具体到近代制度史的研究来看,1840年前后的历史发展存在密不可分的延续性,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一脉相承,应贯通起来进行研究。要深化近代制度史研究,就不能局限于对近代史的考察,而应贯通近代史与古代史,往前追溯历史渊源。只有这样,才能在了解制度原初形态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在近代的变与不变。新中有旧和旧中有新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一大特点,制度也不例外。如果不了解一种制度在古代的原初具体形态,就很难准确把握其在近代的发展演变。以贯通古代史和近代史这种长程史研究视野对近代制度进行考察,对许多问题就很可能获得新的认识,从而有力推动制度史研究整体发展。 其二是“见人”。也就是说,深化制度史研究不能停留于分析规章制度的条文,还需要更进一步深入考察与之紧密相关的各种人。 有学者在论及宋代制度史研究的发展方向时,倡导应该走向“活”的制度史。所谓“活”的制度史,并非指活的写作方式,而是要注重制度的动态运作与过程。走向“活”的制度史,关键就是要“见人”。因为制度是由人建立的,也是由人施行的,制度的动态运作与过程均取决于人。从一定意义上说,研究制度史只有见到人,才能发现看似死板的制度条文背后鲜活的历史故事。故而“见人”之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使制度史研究从静态走向动态,成为“活”的制度史。此外,只有通过考察相关人物的思想与活动,才能了解制度背后隐藏的主观动机与深刻意图,进而更好理解和认识影响制度决策与运行过程的各种偶然与必然因素,进而促进我们对制度的理解与认识更加深入细致。 其三是“视角转换”。这主要是指研究视角与思维方式的转换,其目的是通过研究范式、研究视角的转换获得对制度变迁的新知与新解。 过去,我们研究制度史往往更加注重制度演变与革新,这种探讨很有必要,但也存在一定弊端。如果转换思维方式与研究视角,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考察,就会发现制度既有变与新的一面,又有未变与陈旧的一面,两者紧密结合的探讨才能得出更为全面客观的结论。例如,清末诞生的商会,在商人团体制度的建构方面确实体现了诸多变与新的因素。然而,商会的构成仍然是“以各业公所、各客帮为根据”,亦即以传统的公所、商帮等旧式商人团体为基础,保留了许多旧式商人团体的传统。把握了商会在制度层面的这一特点,就不难理解商会某些看似自相矛盾的态度与行为的原因。不仅如此,受近代化发展趋向的影响,我们以往研究近代制度较多地注重其进步性及其影响,这当然很有必要。但如果转换研究视角,还可以发现近代制度变迁的另一种面相,进而能够看到制度变迁的复杂性与曲折性。举例来说,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起初大力鼓励创办商办企业,并制订颁行商法等一系列具有近代特征的新经济法规,但数年之后又改变铁路商办规章,宣布“铁路系军国要政,仍应官督商办”。清末民初鼓励民间社团发展的制度性规定,促进了新型民间社会的孕育与发展,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出台许多控制民间社团的规章,这显然是一种制度性反向变动。所以,研究相关制度的变迁,需要注意转换视角考察,从而对制度演变获得更全面的认识。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