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承蒙黎明釗教授在《簡牘史料的詮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中心》講座的教導,他說明了東漢長沙郡臨湘縣發生的「元的遺產」案及「孟負伯錢」案,並以此兩案,闡述長沙郡的經貿狀況及水道運輸。其中「孟負伯錢」案,就是指簡692(CWJ1③:263-42木兩行)及簡619(CWJ1③:261-105木兩行)記載商人「伯」與欠債人「孟」的債務糾紛,案件牽涉長沙郡及外郡人口。[1]透過研究「孟負伯錢」案,可得悉臨湘縣的本地商人與客商之間的互動,以及官吏與平民的關係。 五一廣場「孟負伯錢」案已有近人研究,目前黎明釗教授及張朝陽學者皆有發表論文著作,但他們的研究皆以簡692及簡619為中心,未有計入最新發表的簡牘資料。[2]筆者認為簡494(CWJ1③:245木兩行)及簡515(CWJ1③:259-2木兩行)與簡692及簡619相關,能補足其中缺乏的資料。因此,筆者將以簡494及簡515為中心,嘗試釐清此兩簡與簡692及簡619的關係,然後補充及重塑「孟負伯錢」案的原形,最後就案情建構出人物關係圖。 二、 「孟負伯錢」案的案件重整 整理者認為簡692與簡619內容相關,其前後可能缺失了一枚或多枚木兩行。[3]簡692長23.5厘米,寬3.2厘米。簡515長23.7厘米,寬3.2厘米。簡494長23.3厘米,寬3.3厘米。簡619長23.2厘米,寬3.2厘米。[4]以上四簡均是木兩行,都出現兩道編痕且位置相若,形制極為相似,長寬幾乎一樣,字跡一致,內容前後貫通。由此可見,簡692、簡515、簡494及簡619講述同一案件——「孟負伯錢」案。 甲、 簡692:人物背景 簡692、簡515、簡494及簡619皆提及人物「孟」、「伯」及「福」,[5]而閱讀此四簡時當有次序。簡692提供了各人物最基本的資訊: 江陵世,會稽綱,下坯(邳)徐、建、申,交阯孟、信、都,不處年中,各來客。福,吏;次,今年 四月六日兼庾亭長。伯賣篷,孟債為桂陽送穀。船師張、建、福辟車卒,月直 (簡692 木兩行 2010CWJ1③:263-42)[6] 戶籍江陵的「世」、會稽的「綱」、下邳的「徐、建、申」、交阯的「孟、信、都」,在不知道哪一年間,各自來到長沙為客。張朝陽等學者認為「江陵」是郡級單位,實則不然。[7]《後漢書.孝章帝紀》: 改廬江為六安國,江陵復為南郡。(注)建初四年改為江陵國,今又復之。[8] 五一簡牘是東漢和帝至安帝時期的行政文書,其時江陵當屬南郡,是為江陵縣。「會稽」、「下邳」及「交阯」皆為郡國,唯獨縣籍「江陵」的「世」不以南郡為戶籍記錄單位。一般而言,本州(即荊州)郡國記錄的戶籍資料,會比他州郡國更為詳細。例如簡1「豫章劫人」(CWJ1①:1木兩行)及簡540「前狀、忠本蒼梧」(CWJ1③:261-20木兩行),[9]還有《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簡006「下邳食成字孝良」(CSCJ436①:15-3)及簡084「清河孫昌」(CSCJ482②:1-1),[10]都是他州郡國的編戶民,而且只記有郡籍。另外,張朝陽先生認為客不是指流民,因為流民會註明在戶籍文書內,稱為「流民」或「流客」,故客可能是指客商。[11] 接著下文,「福」是臨湘縣掾吏,「次」在本年四月六日成為兼庾亭長。[12]「伯」是專售「篷」的商人,據《廣韻.韻上平》:「篷,織竹夾箬覆舟也」,則「篷」是帶篷的船具。[13]「孟」可能是客商,[14]為了償還債務,所以為某人送穀物到桂陽。[15]「張、建、福」為船師,受聘為車卒。在東漢三國時期,船師時常負責運送穀物,如例五船師王皮「載官米財」(J1③:325-1-140木牘);《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亦見大量船師負責運米,如「其卅六斛一升船師栂朋傅□建安廿六年折咸」(壹.1267)。[16]至於車卒,《居延漢簡釋文合校》見「.右第六車卒廿人」(230.10),其所運載貨物如「桐六其一傷」、「斧二」、「斤二」、「大鉗一」、「小鉗一」(67.2)。[17]李均明學者認為,車父負責運載戍卒所用兵器、衣物及行車用具,從內郡運抵邊塞。[18]居延漢簡與五一簡牘的車卒有別,前者為官用車卒,後者為民用車卒,而兩者同樣負責跨境運輸。因此,「孟」很可能是雇主,「張、建、福」皆協助「孟」運輸穀物,以賺取月直錢。 乙、 簡515:債務糾紛 簡515開始講述「孟負伯錢」案的緣由,並出現多個新人物: 辟側。福謂元:亭長由得艾,若耳。後孟從伯市篷錢不畢,伯責孟不得, 詣亭長戴輔自言。輔收孟不得,₌孟弟海付領訟掾淩,五月十一日不詣。 (簡515 木兩行2010CWJ1③:259-2)[19] 「辟側」,即避側。避側似乎有兩種方式:一、言語上的避側,即逃避向上級單位作出證詞,常與「不問」配成詞組。如簡446+332「護、度辟則不問」(CWJ1③:205-5+166木兩行)及下文即將講述的簡619「孟、次辟側不問」(CWJ1③:261-105木兩行),皆屬此類。[20]二、行為上的避側,《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提及: (奉得留事,輒召)少,不得。實問少比舍男子張孫、候卒張尊,辤:少七月廿八日舉家辟(避)則(側)。 (例49 木牘 CWJ1③:325-4-43B)[21] 官員未能召見「少」,故問「張孫」及「張尊」有關「少」的去向,得知「少」於七月廿八日「舉家避側」。此處「舉家避側」,當解作全家逃避官府的追捕,那麼避側就有潛逃的意思。簡362「辟則不見」(CWJ1③:196木兩行)及簡676「法、茂各辟則」(CWJ1③:263-26木兩行),則屬此類。[22]「福」向「元」說,亭長「由」得到「艾」,「若耳」。「福」是簡692的掾吏,亭長「由」及「艾」的身份不明,未知與「孟負伯錢」案的關係。「元」將出現於簡494及簡619,「謂」是下行書專用詞,「福謂元」反映「元」是「福」的下屬。[23]邢義田先生指出,君教諾時常寫作君教若,故「若耳」應解作諾耳。[24]全句意思就是「福」向「元」說,亭長「由」得到「艾」,是經過上級官員的允許。然而,上述事情未知與「孟負伯錢」案的關係,仍有待日後進一步研究。 接下來,就進入「孟負伯錢」案的債務糾紛。簡515提及「孟」從「伯」買得帶篷的船具,但「孟」「錢不畢」。「錢不畢」可見於《後漢書.張讓傳》: 當之官者,皆先至西園諧價,然後得去。有錢不畢者,或至自殺。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25] 「錢不畢」,就是沒有付足夠錢的意思。《說文解字.貝部》:「責,求也」,故「責」意解討債。[26]「孟」沒有付足錢,「伯」亦無法向「孟」追討債項,因此「伯」向亭長「戴輔」申訴。先前簡692提及「孟」作為欠債人,並為債主搬運穀物的原因就清晰起來。東漢長沙郡出現了以勞動方式交換實物的情況,如同「孟」以搬運穀物換得「伯」賣的篷。這種以勞償債的現象,並非只有「孟負伯錢」案這個孤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 □便因緣。都、解止通舍數日。債代南山鄉正,隨佐區盰在鄉。到九年九月中 復還。解、通以庸債、販賣為事。通同產兄育給事府,今年五月十日受遣將徒 (例63 木兩行 CWJ1③:325-4-37)[27] 「解」、「通」以庸債、販賣為事,庸債即是以庸償債,以販賣為事則代表「解」、「通」二人均是商人。上文的「孟」同樣為客商,且以運送穀物償還債務,當為庸債的一種。另外,東漢有酷吏黃昌,因家境貧窮而以「傭債」換取金錢。[28]陶潛〈庶人孝子贊〉又寫有漢章帝時,齊人江革「竭力傭債」,從而應付家庭開支。[29]因此,傭債並不只是長沙郡獨有的現象,而是在東漢年間普遍地流行。 「伯」向亭長「戴輔」自言,自言是指向官府提出民事訴訟。[30]原告人當然是「伯」,「孟」就是被告人。然而,亭長「輔」未能收捕「孟」。反之,「孟」的弟弟「海」卻被交付到領訟掾「淩」去。「孟」的法律責任轉移到弟弟「海」身上,是有一定根據的。《潛夫論.忠貴》: 人多驕肆,負債不償,骨肉怨望於家,細民謗讟於道。[31] 人若負債不償,倒是家庭成員怨恨逃債的人,這絕不是偶然的。《額濟納漢簡》解釋了親屬怨憤逃債人的原因: 〼季□有以當錢,少季即不在,知責家見在親〼 (99ES16ST1:19) 即不在,知責家中見〼 (2000ES9SF1:4)[32] 又《敦煌漢簡》:
上三簡皆寫有「即不在,知責家」,代表租借金錢物品時,欠債人的單位不是個人,而是家庭。因此,若形成租借契約的欠債人不在或死亡,有關債務將由家庭成員承擔。所以當「孟」逃避償還債務,其弟「海」便承擔了兄長的債務,被交付到領訟掾去。 姚遠提出理訟掾需要處理債務糾紛,但不確定領訟掾的職務。[34]理訟掾的職掌,當為實核治決。在例47,當證詞出現「兩相誣」時,「丞優、掾畼議:請勑理訟掾伉、史寶實核治決」(CWJ1③:325-5-21木牘)。又例49,「理訟掾伉、史寶」負責處理縣廷留事,縣廷要求理訟掾「詭責治決」,理訟掾發現「辤有增異」,於是上報縣廷(CWJ1③:325-4-43木牘)。因此,理訟掾專責核實案件真偽,並且審決犯人。至於領訟掾,似乎主理財務爭訟。如在「孟負伯錢」案,領訟掾負責處理民間欠債事宜。又例70,領訟掾負責處理「母基持劉所有衣」,大體是財物爭議的案件(CWJ1③:325-5-9A木兩行)。[35]因此,領訟掾與理訟掾的職務各有不同,前者主財務爭訟,後者主案件治決。最後,「五月十一日不詣」是指「輔」未有在五月十一日進見領訟掾「淩」。 丙、 簡494:官府處理 簡494闡述官府的處理方法,此簡作者或在檢討有關官員,詳情如下: 孟弟海付領訟掾淩,閉海。司空、庾亭長、福以伯自言,故詭出伯,毆擊伯 母。元及舍客、元婢皆有疻痏。福部吏不詳實事,而多毆擊元門內三人,疑有 (簡494 木兩行2010CWJ1③:245)[36] 此簡再次提及「孟弟海」及領訟掾「淩」,並指出「海」被監禁了。庾亭長及「福」是簡692的庾亭長「次」及臨湘縣掾吏「福」,而司空的身份不明。鄒水杰認為司空所掌職務為居貲贖債,故司空參與其中是妥當的。[37]筆者對司空還有另一解釋,據《漢官儀》記載,漢代在縣道設立「獄司空」。[38]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獄司空,或稱「司空」。如簡120「請且適曷,司空、牢檻」(CWJ1①:107木兩行),[39]適通讁,《後漢書.和帝紀》:「讁,譴責也」。[40]「司空」負責處罰「曷」,故此處的「司空」當為官號。或稱「獄司空」,如例27「勑獄司空條」(CWJ1③:306-2木兩行)。「司空」及「獄司空」或可解作場所,如例95「徙關司空可十三日所」(CWJ1③:325-1-19木兩行),又例97「循行寺內獄司空、倉、庫」(CWJ1③:325-1-26木兩行)。[41]獄司空的職掌,可見其「司空臧簿」:
此簡出現兩種筆跡,司空臧簿所記內容為「囚徒」、「徒」、「佝毄」、「復閉」等,可見獄司空專治獄事。由於「孟」弟「海」已被監禁,因此獄司空才需協同亭長「次」及掾吏「福」處理案件。《後漢書.孟嘗傳》:「詭,責也。」[43]三位官員因為「伯」提出起訴,因此詭責「伯」,並毆打「伯」的母親。 「元」及其舍客、婢女皆有「疻痏」,此處可確認「元」是牽涉在「孟負伯錢」案的其中一人。所謂「疻痏」,可見於《漢書.薛宣傳》: 應劭曰:「以杖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