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近年来全国各大城市的旧城改造、新城扩容,大型基建项目以成倍速度增长,城市考古勘探工作也面临新的考验。城市考古勘探不同于主动性的和乡村考古勘探,面积大、时间短、难度高是其主要特点。为了缓解城市考古勘探工作的压力,近年,一些一线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例如将基建考古前置等。但大多数二三线城市,对基建考古缺乏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这些城市的基建考古工作,尤其是勘探工作是值得展开探讨的。 Part 1 城市基建中考古勘探的意义 城市基建代表的经济效益和考古代表的历史文化其实都是政绩的一种,只不过后者不如前者直接明了,具有不可预见性,同时也取决于决策者如何开发利用,因此对于考古勘探工作大多数地方决策者并不很重视,甚至有的还认为影响了经济建设的步伐。市区的基建工程,大多是拆老房,建新房,普遍认为既然以前已经有过建筑过程,地下不可能再有古代遗迹保留。但实践证明,如果以前的建筑地基不深,其下的古代遗存仍然有保存的可能性,有的还不在少数。另外,有的近现代建筑直接沿用部分古代建筑的基础,比如有的近代老街,就直接建设在明清时期的路面上,这些明清的路面现在仍然依稀可见。因此,很多看似不太可能有古代遗存的城区,地下仍然有大量的古代墓葬、建筑基址,这些只有经过认真细致的考古勘探工作才能发现,进而避免遭到后续工程建设的破坏。针对这种情况,也有观点提出,施工过程中发现了古代遗存再报告进行考古工作,这样也省时省力。殊不知,被动的进行抢救性发掘有较大的弊端,首先,机械施工并无轻重,往往报告时古代遗存已经遭到破坏,部分文物已经遗失,追回难度极大;其次,在同一个基建地块,今天在西边清理完一座墓葬,明天东边又发现一座墓葬,考古工作犹如“打地鼠”般疲于奔命。因此只有进行了系统的考古勘探,才能全面掌握施工区域内古代遗存的分布情况,最大限度地让古代遗存得到完整保留。 Part 2 城市基建考古勘探几点问题的探讨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基建项目也日益增多,很多考古勘探工作便是为了配合基建项目而进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文物保护法》提供了一个较为宏观的原则,让我们进行考古工作的时候有法可依,但从考古勘探工作的具体实践来看,有不少问题仍需要探讨合理的解决办法。 考古勘探经费收取标准问题 许多省、市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考古工作预算办法,包括考古调查、勘探以及发掘三个阶段的具体预算办法。但现实情况是,省里制定了统一标准,但各个地市仍然有自己的标准,这就造成收费标准差异较大。那么,到底是应该按照地方标准,还是应该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很容易让建设方进行对比,发生类似讨价还价的商业行为,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勘探面积的确定 城市基建项目都有一个土地规划面积,一般照此面积收费,比如一个基建项目建筑面积8万平米,那么就必须按照8万平米的面积计算收费。面积当然不能随便减免,但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核算能够进行考古勘探的面积。城市里的基建项目往往都是旧城改造,或者拆除一些老的厂房,这些建筑也附带有较深的地窖、地下室,或者水域面积广、较深的景观池塘,诸如此类。对于上述情况,已经没有考古勘探的必要,应该出台相应的细则或办法,合理核减这部分面积,这样既可以节省考古勘探的时间,也没必要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 考古勘探实施的规范性 考古勘探是考古工作的环节之一,考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文物,但现在一些地方把收取考古勘探经费当成了一种创收的手段,在收取经费以后,为了节约成本,反而在具体勘探工作中不按规程,随意简化,漏探一些地下遗迹点,这与考古勘探的目的背道而驰。目前,一些城市的考古勘探工作都由当地文物部门或由其招标的勘探公司完成,对于已经实施考古前置的城市,应该全面评估当地文物部门考古勘探工作的实际承载能力,如果当地文物部门有条件独立完成的就应该独立完成,如果再由勘探公司来做,势必增加考古经费管理和工作业务管理的复杂性。总之,无论什么机构来进行考古勘探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完成,不应为了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其保护文物的目的。 (作者单位:常州博物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