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从明代中叶起,白银逐渐成为中国经济运行与货币制度中最主要的货币形态。文章从货币供给和信用扩展的机制出发,探讨了近代中国白银货币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主要特点,以及由政府主导的币制改革的路径及特点。研究表明:由于政府信用渗透和管理货币的激励不足,白银的货币供给与信用创造主要由民间机构主导,其信用扩张机制包括发行私人银钱票、使用记账与信用货币,以及发展信用票据等途径,进而导致中国逐步形成了由多种不同货币形态和信用层级构筑而成的分散化、区域化的货币体系。在这一背景下,近代中国的币制变革,本质上是将货币主导权从民间商人手中收归政府,确立国家的垄断发行权和公共信用。金银货币本位选择的争论,反映了中央政府、外国列强和地方政府在主导或分享货币发行权方面的博弈;而两元之争和废两改元则是政府与传统民间金融势力之间对货币主导权的争夺。法币改革标志着中国的货币制度由金属货币转变为信用货币,国家在货币发行和管理中的职能进一步强化,随之而来的战争及通货膨胀则对政府的公共信用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关键词:白银; 货币信用; 货币本位; 货币制度; 近代中国; 一、引言 不同于古代的简单经济,近代货币制度不仅需要提供基本的交易媒介,而且必须满足经济发展中的信用基础。自中世纪以来,欧洲各王国的铸币厂主要由政府部门或贵族掌控,政府在货币铸造和发行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至18世纪,英国为解决小额硬币短缺,统一铸造小额辅币,并将其名目化,最终于1816年确立金本位货币制度。英国政府将金本位制与英格兰银行相结合,逐渐形成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下的货币与信用创造机制。这种机制不仅有助于货币发行的统一,而且以黄金储备为锚,限制银行券的过度发行,使货币供给兼具稳定性和伸缩性。金本位制建立后,英国的货币结构逐渐发生变化,通过银行体系所创造的银行券、存款所占比重逐渐上升,货币及信用创造的规模逐步扩大。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中国银钱并行的货币体系中,由于政府在白银供给中的缺位,使白银的货币供给与信用创造主要由民间机构所主导;铜钱虽然由政府铸造和管理,但一直未能形成全国一致的标准,民间私铸难以禁绝。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近代中国逐渐形成一系列以民间机构为主导的区域性记账和信用货币,由此形成有别于西方的分散化货币供给和信用创造机制。在此背景下,近代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货币问题,一是币制改革和货币统一,即保证货币发行权的集中;二是从金属货币向信用货币转化,即确立国家在货币发行和管理中的公共信用。 由于本位制度构成了近代货币制度的核心内容,且与币制改革的目标密切相关,因此也是学术界关于近代中国货币制度讨论的主要内容之一。赵兰坪认为在1933年币制改革之前,中国货币制度中并无本位制。1周伯棣在其所译的《中国货币史纲》的“译序”中也认为中国只有货币单位,并无货币本位,铜钱仅是最小的货币单位,并无辅币,故无所谓本位币与辅币。2杨端六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本位概念出发,中国无本位币与辅币之区分,因此无所谓本位制度。3但在其具体论述清代货币体系时,又认为清代的货币制度是一种不完整的银铜平行本位制。4彭信威认为清代的币制,大体上是银钱平行本位制,“大数用银,小数用钱”,只是白银的地位更加重要。5魏建猷主张不应依据现代货币理论,而是应该从实际流通的角度对近代中国的货币制度进行考察。他认为银两实际上已经取得本位币的地位,近代中国的货币制度可称为银本位制。其理由主要是:第一,政府收税在一两以上以银两支付,一两以下则银钱皆可;第二,规定了银钱的法定比价;第三,政府规定了纹银的标准成色;第四,政府以银两作为记账货币。6王业键和郝延平则认为清代银钱并用的货币制度是一种复本位制度,但并没有对复本位制与平行本位制进行明确区分。7戴建兵从银钱是否自由铸造的角度,认为近代中国的货币制度较接近于跛行本位制。跛行本位制与复本位制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有一种本位币不可自由铸造,而铜钱为官方铸造,民间不可私铸,因此近代中国的货币制度可勉强称为跛行本位制。8 在近代中国本位制的讨论中,之所以会形成各种不同的观点,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货币本位制度的不同理解。持无本位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以西方国家的本位制为参照,其本位制的核心在于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重量和成色的金属货币单位,“就是把理想的货币作为一种含金(或银)充足的货币来铸造,并将其重量和纯度加以颁布,这样,这种铸币就成为国家货币制度的本位。”9通过确立一个标准重量和成色的货币单位,可以限制政府为获取铸币收益,或弥补财政支出的不足,降低货币成色和重量的行为。根据这种货币本位的定义,本位概念实际上是在国家统一铸币权条件下的产物,而在货币铸造和发行分散化的体系下,货币本位便无从谈起。从这个层面上而言,近代中国在1933年废两改元之前,便不存在货币本位制度。而且西方国家所实行的本位制度,实际上是以金属货币为准备,发行兑换券,流通中大多使用的是银行兑换券,而金属货币主要作为确定兑换券价值的锚,维持币值稳定。 如果放松国家掌控铸币权这个前提条件,从更广义上理解本位制,则中国的货币本位问题才存在讨论的空间。本位币是用衡量价值标准的物品,若以金作为衡量整个社会各种物品价值的标准,则货币本位即是金。但这不等于说,使用某种金属作为货币,即是何种本位,关键在于这种货币是否作为一般性的价值标准。就近代中国的货币流通而言,银和铜都作为货币使用,但有各自的流通区域和层级,两者都是在某些区域或某个层级上作为部分商品的价值标准。因此,银铜两种货币仅在各自的流通区域中可称为本位币,银铜两种金属同时并用,这近似于平行本位制。而银本位的观点则过于强调银的作用,忽略了铜钱及铜元在小额交易中的作用。虽然清末及民国初年,白银已在流通中占据主导地位,但银两、银元和铜钱、铜元之间不存在主辅币的关系,尚未形成完全的银本位制度。跛行本位制的观点实际上忽略了铜钱的私铸、私销也形成了铜钱的自由铸造,并不符合跛行本位制的基本定义。 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主要从货币供给和信用扩展的机制出发,探讨近代中国白银货币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主要特点,以及由政府主导的币制改革的路径及特点。为理解近代中国货币制度的性质及演变机制提供一些新的看法和认识。 二、货币供给制度及其特点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行纸币的国家,但纸币的使用却未一直延续下来,而是出现纸币与金属货币反复交替使用的局面。从两宋时期的交子和会子,到元代和明代的宝钞,再到清代咸丰年间的官票和宝钞,这些纸币都在一定时期内使用,但最终都因过度发行,纸币贬值,信用丧失,难以通行。纸币发行失败的关键在于政府仅将其作为一种财政工具,而未能建立纸币流通的信用基础,以稳定纸币的价值。政府信用的缺失,使得民间即使使用官方铸造的制钱,也通常作为商品货币使用,并通过私铸和私销调节货币供需。这种民间自治的商品货币体系伴随着白银货币的兴起,其特征日益显著。 自明中期以后,随着海外白银的大量流入,逐渐形成了银钱并行的货币体系。虽然政府通过税收获取了大量白银,并逐渐认可了白银的货币地位,但并未在白银的货币供给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首先,由于信用不足,很难直接从铸币中获取收益,因而政府长期以来没有尝试铸造银币;其次,政府也没有在白银的重量和成色鉴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职能大多由民间机构承担;再次,明清政府曾多次采取措施限制银矿开采或收取银课及关税,反而阻碍了白银供给的增加;最后,铜钱虽然名义上是官方垄断铸造,但实际上全国所铸的铜钱不仅不能一律,而且私铸盛行,民间机构在铜钱的供给上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因此,政府在银钱两种金属货币的供给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这也是此后逐渐形成不同于西方的货币与信用扩张机制的重要原因。 (一)白银货币的供给 16世纪以前,白银很少作为完整形态的货币使用。自16世纪开始,随着明朝宝钞与制钱体系的破坏,银锭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与税收缴纳。明代税收以银征收的记载可追溯至洪武年间,从洪武至正统年间,皆出现过赋税折银。但这一时期赋税征收仍以实物为主,折银征收数量并不多。直到嘉靖万历年时期实行一条鞭法后,田赋的缴纳才转变为以白银为主。一条鞭法的实行,将各类差役赋税合并以银征收,实现了税收的货币化。为了储藏所收纳的白银,正统七年(1442)户部设立太仓库,专门用于贮藏各地上缴的银两。各府库每年用剩下的银两,送至太仓库贮藏。在设立初期,即成化(1465—1487)之前,太仓库的存银数约200万至400万两,最高纪录达800万两。自嘉靖以后,太仓库每年收入的银两数量逐渐增加,从100多万两增加到明末的2 000多万两,白银在税收中的地位逐渐上升。10清初规定各项税收缴纳以银七成、铜钱三成的比例收取。雍正十一年(1733)之后,除小户零星及大户尾数的缴纳,仍可使用铜钱支付外,各省的赋税缴纳基本都使用白银。11 明清以降,虽然白银在税收及市场流通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但从货币性质而言,白银都是作为商品货币使用,其信用主要取决于自身的内在价值。正是由于白银的这种特性,清政府一般都将进口白银完全等同于商品。正如19世纪旅居广州的美国人亨特(William C.Hunter)所观察:“洋钱与银块在入库前必经鉴定过称,这手续作完之后,洋钱便失掉了单独的存在,因为在商业上,中国人对金银或铜铁锡是同样当作货品来看待的。”12这种商品货币的特点使白银的供给与普通商品类似,主要来自于分散化的民间市场,虽然政府通过税收获取了部分白银,但并未真正对白银进行货币化的铸造和管理。明清政府长期以来没有主导银币的铸造,也就意味着无法通过银币的名目化,来增加货币的供给。 西方国家通常以金银铸造大额硬币,而成本相对较高的小额硬币则常常铸造不足。中国的情形则恰恰相反,在清末铸造银币之前,铸币基本只有面额较小的铜钱。有学者认为,中国政府铸造铜钱并不是为了获取铸币税,只是为了满足公众的交易需求,以及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13但这无法解释中国政府不铸造银币的根本原因,因为铸造银币也可满足公众的交易需求,并成为国家权力的象征,政府又何以不为?铸币既可视为商品货币,也可视为符号货币,若要成为符号货币,则必须暗含一定的信用成分,即铸币面值与实际内在价值的差额,可视为以发行者的信用作担保的价值。虽然铜钱一直是传统中国历代政府所铸的国家铸币,但也没有真正发展成为名目化的铸币。当铜钱价格偏离生铜价格时,私铸和私销便随之而起,直到两者价格趋于一致为止。在改朝换代后,前朝的铜钱通常无需改铸,就可以继续流通。这说明铜钱的价值几乎不包含发行者的信用成分,而且宋、元、明三朝纸币发行的中断,以及咸丰时期官票、宝钞、大钱发行的失败,也足以说明以政府信用作担保,发行名目化货币,难以持久通行。因此,明清政府没有铸造银币,并非政府缺乏获取铸币税的动力,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政府信用的不足,使之难以获得铸币税,故而缺乏铸币的动力。 政府在白银铸造和信用管理上的缺位,使货币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于商业行会和民间金融机构的地区性货币发行和信用管理。“吾国银锭之铸造,历代相沿,皆听民便”,银两的改铸和成色鉴定主要由民间机构来承担,其重量、成色、大小及名称,也“各随其地,各因其用,而自成其一种之名称,之重量,之成色”。这种听民自便的白银铸造体制,使白银的货币供给基本由民间掌控,根据市场的供需变化而伸缩,“生长消灭,民自为之,几与国家无所系焉。”14在此基础上,各地逐渐演生出各自不同的平砝和成色标准, 银锭的种类达上百种,如北京有十足银、松江银;天津有白宝银、化宝银、老盐课银;上海有二七宝银;汉口有二四宝银。各地平砝也各不相同,种类繁多,作为纳税标准的有库平、关平,漕平原为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等省征收漕银而设,为一般通用之平砝,但其重量标准也因地而异。此外,还有各地市场所用各种市平,如公估平、公砝平、钱平、司马平等。全国各种平砝的总数最多时至少达70余种。15 银锭的铸造由银炉承担,银炉可分为官设和私设。官设银炉多附属于藩库关局及官银钱号等机构,私设银炉则各地不同,北方银炉多兼营银钱业,而南方银炉则多为银钱业者兼营,不另设独立机关。银炉的开设,需经户部许可,发放执照。各地银炉的数量都有一定限制,如北京以26家为限。但至晚清时期,法令松弛,官方不加干涉,私设银炉,随处可见。银炉所铸银锭均刻有所在地址及炉名,以保证银锭的信用。公估局为鉴定银锭成色和重量的机构,其设立也需经官方批准,通常每地只设一局。银炉所铸银锭,一般需要得到当地公估局的鉴定,否则很难在市场流通。若经公估局鉴定之银锭,出现与真实成色重量不相符合,则需赔偿银锭所有者之损失。16银炉与公估局相互配合,为保证各地白银的流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府不参与白银信用供给的条件下,这类民间机构为白银的流通提供了比较可靠的信用保障。 除银锭外,银元的成色鉴定也由民间机构负责。道光十五年(1835),时任两江总督的林则徐奏报东南沿海银元流通状况时指出:“至谓内地镕化纹银仿铸洋银,如原奏所称苏板、吴庄、锡板等名目,向来诚有作伪之弊。然仿铸原以牟利,自然掺杂铜铅,然后有利可牟。而近来民间兑验洋银,极为精细,苏板等类较洋板成色悬殊,以之兑钱,价值大减,是以客商皆剔出不用,民禁胜于官禁,行商公估,丝毫不能隐瞒。是仿铸之洋银,在本地已不能通用,更何能行及外洋。”17虽然当时存在仿造银元的现象,但有专门的行商进行公估,对成色的鉴定极为精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难以发生。这种由民间商人掌控货币供给的制度,使各地形成不同成色和重量的银两,并发展出各类记账货币以及虚银两。记账货币如宁波过账制度、营口过炉银等,虚银两则有上海规元、天津行化银、汉口洋例银等。这类银两记账单位与私铸铜钱、钱票类似,都具有鲜明的区域性特点,也增加了近代中国货币制度的复杂性。 (二)铜钱的供给 铜钱虽然为官方铸造,并严禁私铸私销,但实际上私铸者屡禁不止,私铸进一步增加了铜钱的种类。从官方的铜钱铸造来看,清代初期各地方铸局设立比较混乱,不仅名称各异,如有省局、镇局、府局和州局,各以地名称呼,而且各省铸局数量不统一,有一省数局,也有数省一局。康熙时期,地方铸局时有变动,总计有22局。至雍正时期,逐渐形成每省只设一局的定制,名称也趋于统一。18由于各地皆有铸局,故各地所铸铜钱形制不一,一省所铸铜钱通常只在本省流通,铜钱流通也具有区域化的特征。 私铸铜钱是铜钱供给的一个重要来源,当铜钱供给短缺,或官方铜钱减重,价格上涨时,私铸便开始盛行。清代铜钱的重量经过多次变更,从顺治元年(1644)至雍正十二年,一共变更了6次,最高时为1钱4分,雍正十二年定为1钱2分,直到咸丰二年(1852)下降为1钱,清末光绪年间进一步降低到 六七分。19私钱通常较官铸制钱轻,成色也较低。道光十年,在贵州、云南一带山林隐蔽之处出现的私铸钱,其成色约铜一成、铅九成,重约4分,每千文仅值银3钱六七分不等。20这种私钱成色重量远低于官钱,虽然影响官钱流通,但实际上仍按重量成色区别对待,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符号货币。 乾隆时期钱贵,官钱供应不足,私钱现象尤为盛行。由于私钱成色和重量偏低,官钱受其影响,重量也逐渐降低。乾隆初年,各省督抚以铜料筹措困难及民间私铸盛行为由,上奏请求减重。如通政使李世绰请将制钱减为1钱;湖北在乾隆十一年(1746)请奏改铸8分钱,获得批准。另一方面,官方铸局的偷工减料也加剧了私钱泛滥。如乾隆五十五年湖北省“局员多有将额铸之钱私行改小,以为赢余,藉资肥囊,而该管上司亦不免从中分润,是以陈陈相因”。其他各地钱局也有局员分肥私铸的现象。21道光元年至咸丰三年,在官方奏折中所见到的关于制钱私铸、私销、私运的案件就有57个,涉及北京、浙江、贵州、云南、广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新疆等省。22尤其是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北等省的山区地带,私铸数量很大,是当时私钱铸造的中心区域。虽然私钱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官钱的流通,但在货币短缺的情况下,私钱也为货币供给的增加发挥了作用。 三、货币和信用的扩张机制 由于政府信用与管理货币的激励不足,从而难以通过增加货币发行和信用创造来提供伸缩性的货币供给。受制于两种金属货币特别是白银自然供给量的不足,市场只能通过民间自发的货币与信用创造来满足不断增长的货币需求。其扩张机制包括发行私人银钱票、使用记账与信用货币,以及发展信用票据等途径。 (一)私人银钱票的发行 银钱票作为一种典型的符号货币,是商业行会和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货币供给和信用扩张的重要方式之一。钱票自身并无价值,其信用主要取决于发行机构的现金准备和可兑换性。由于以钱庄、商号为主的发行机构,其信用通常仅能覆盖一定区域,这也使得银钱票的流通具有较强的区域性。 乾隆后期,钱庄即开始发行钱票,并在多处流通。包世臣回忆在其五六岁时(约1780年),其外祖父从徽州带回一些竹签,即一种信用凭证,代替银钱作为交易之用。“记子五六岁时,徽州一府不见钱,若千文则竹筹长尺许,零用则以碎银,……先外祖贾于徽,曾带其筹归以示人。”23此后,竹签被钱票所取代,民间信用货币的使用范围日渐拓宽。至道光年间,钱票已在十多个省份中广泛流通,“京师民间市易,自五百以上,皆用钱票。安徽省若滁、凤、芦、颖诸处,皆用钱票。且一处之钱票,可携之于二三百里之外,向钱庄取钱者。较京师之钱票,止在京城中用者,更为流通。又闻盛京及山东地方,亦俱用钱票。”24 道光十六年,盛京将军奕经奏报盖平钱票情形,“查得天兴、天德、永记、恒记五家钱铺,广出虚票,收买银货盈千累万,互相磨兑,不付现银,……自道光八年,盖平各钱铺起意开使兑买银货之票,诓买银粮,军民虽不得钱,其票向可兑买银货。”东北当时货币紧缺,使用钱票相互周转,不需兑付现钱,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货币供给不足。但这种钱票由于长期不兑现,信用过度扩张,造成在资金紧缺时更难以兑现。当时这五家钱铺所发钱票数额已远超其资本规模,“原本钱仅止五六万千至二万余千不等,现在共查验五家未付在外票欠共计东钱三百八十三万三千余千,以银核计六十三万八千余两。”25钱票数额巨大,且因少数钱庄的信用扩张无法兑现,引发社会问题。使得政府以此为理由,借机打压钱票的发行。实际上,信用较好的钱庄或商号所发的钱票,极少发生难以兑现的情形。 道光十八年六月山西巡抚申启贤说:“查民间置买房地,粜籴米粟,贸易货物,用银之处少,用钱之处多。其价在千文者,尚系现钱交易,若至数十千数百千以上,不特转运维艰,且盘查短数,收剔小钱,尤非片时所能完竣。是以江、浙、闽、广等省行用洋钱,直隶、河南、山东、山西等省则用钱票。”山西钱票流行已久,“有凭贴、兑帖、上帖名目。凭帖系本铺所出之票,兑帖系此铺兑与彼铺,上帖有当铺上给钱铺者,有钱铺上给钱铺者。此三项均系票到付钱,与现钱无异。”由于北方各省银贵钱贱,银两匮乏,而铜钱较重,不适于大额交易,故以钱票替代之。使用钱票还可免去查验平色之繁难,大幅降低交易费用。“直隶钱铺之票,既系随支随付,有票即可取钱,本不同于虚票,与奉天情形稍异。”南北方在钱票使用上的差异还与交通状况有关,北方因水路少,交通不便,不利于现钱运送。同年,山东巡抚上奏称,“盖钱票之行,惟西北诸省为盛,缘西北诸省陆路多而水路少,商民交易,势不能尽用银楮,现钱至十千以上,即须马驼车载,自不若钱票有取携之便,无盘运之烦。”山东省钱票可随时兑换,无需在外地兑换,或换外地钱票。“东省各钱铺收换银两,系现钱与钱票相兼并用,并不专以钱票易银,而所出钱票,亦仍由本铺取钱,随到随支,并无票上注写外兑及换外票字样。”两江总督也同时呈报,江苏、安徽、江西各处所出钱票并无注写外兑或至外地换外票字样,钱票可随时兑换,与现钱无异。26 在北京,“有钱铺千余家,钱铺大者,所开发的钱票皆不下一二十万串;中等钱铺,少亦不下数万吊。”27至咸丰年间,各种银钱票继续发展,当官票壅滞不通时,民间的各种私票仍得到较好地流通。钱票之所以广泛流通,主要在于取信于民,“今贾人出钱票,其始皆恃取钱无滞,久久人信其殷实不欺,于是竟有展转行用,至数十年不回者,并有竟不回者。黄河两岸,致富者莫不由此。”28由于发行机构众多,钱票竞争发行,发行钱铺为了维持其钱票的流通,必坚守信用。一旦发行过度,难以兑现,其信用必大受影响。在以信用为约束的竞争机制中,钱铺的自我监督远胜于政府的第三方监督,通过信用担保,使钱票得以维持其价值。 虽然银钱票在北方各省更为盛行,但东南沿海各省也均有流通。如上海南市旧钱业公所内一块石碑上记载,道光二十一年,“据监生徐渭仁禀称,生等在治钱庄生意,或买卖豆麦花布,皆凭钱票往来。”29在福建,“闽中人多用纸票,……盖自四百以上至千万,或总或分,听人自便,四百以下则不用票矣。”30咸丰三年,闽浙总督奏称:“闽省商民交易,向系纹银、制钱、与各钱铺之钱票并用,迩年以来,用票者十之八九,缘钱票轻便,易于携带收藏。”31 除钱庄外,当时的其他金融机构(如典当、账局和票号等)也都发行钱票和兑换券。据记载,“清乾嘉年间,晋商在长江各埠设典当四五百家,皆自出纸币,作现生息,每当只四五万资本,而上架二十余万,不贷客款分文,以纸币供周转,绰有余裕。”32而“账局之放贷全赖私票”。33票号也发行具有纸币性质的“小票”,面额从五十两到一万两,其中尤以二三百两的最多,一二千两的也不少。许多人将小票直接当作钞票使用,很少去票号兑换现银。王公官员的家属,还把小票保存起来,作为财富进行积蓄,“恒有至三五年、十数年而不来兑现者”。小票主要限于北京,在其他地方也有少量流通。“查当时北京票号,每家发行流通总额,自一二十万起至五六十万者,亦多有之。”34据估计,清末时期北京市面上流通的小票总额大约在300多万两。35票号还在上海、汉口、广州、北京等主要城市发行银票,进行流通。 民间所发纸币如此盛行,但清政府发行纸币的尝试却很不尽如人意,如咸丰年间所发行官票、宝钞,发行之后就迅速贬值,很快就壅滞不通了。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政府信用不足,正如咸丰三年两江总督的回复所言,“钞本古法,何不可行?今各省市肆钱票非钞而何?然能行于下,而不能行于上者,非民之不信钞,而民之不信官也,亦非民之不信官,而官之不先自信也。”36官府之信用丧失已达官员自身都不信任之程度,又何以获得民众的信任? (二)记账与信用货币的发展 19世纪中后期,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和区域性虚银两记账单位的形成,为在较大区域范围内通行记账货币和信用货币奠定了基础,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宁波的过账制度、营口过炉银及抹兑银和过码帖等。这些信用货币由民间行会所推动和管理,是民间信用扩张的一种重要方式。不仅弥补了商业贸易中金属货币供给的不足,而且避免了以现金交付的不便,为转账结算、债务冲销、短期信贷以及货币汇兑提供了便利。 宁波过账制度的起源有多种说法,根据《宁波钱业会馆碑记》所载,大约产生于19世纪20年代。37根据海关史料记载,1841年以前宁波商界已普遍运用过账制度。 38咸丰年间,因当时货币短缺,商业交易无法以现金交易,商人便委之钱庄以记账形式进行债务清偿,既可免去现金交易的不便,也可缓解现金不足之烦难。过账制度主要通过钱庄进行,这些钱庄需加入过账同盟,相互之间汇划结算。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与各自有往来的钱庄进行债务结算,然后钱庄之间再进行汇划结算,最终了结债务关系。过账制度类似于当今的银行转账,钱庄即承担转账银行的职能,通过钱庄之间的债权债务冲抵,使债务清偿与资金汇划更加便利。这种制度的缺点在于覆盖范围小,仅限于当地加入过账同盟的钱庄之间,过账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区域性信用创造机制。39 营口过炉银最初是依据锦宝银成色、重量规定为基础的记账、转账货币,具有标准银和虚银两的性质,后逐渐衍生出各种提供信用的机能。过炉银大约产生于同治年间,光绪九年(1883)的决算制度将封锁存银合法化,其后的过炉银运用接近完整的信用货币形态。“过”是转移或过户、“炉”是经银炉办理,外国人将其称为Transfer Money,或Transfer Tael,当地人简称炉银或码子。过炉银不仅能在同一银炉中不同账户间过户,还能以变通办法清算不同银炉和行栈账户上的债权债务,由此产生的债务债权由银炉间设法互相结算,银炉居于双方交易保证人的地位。银炉间日常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每天银炉间交易进行结清和整理,银炉账簿是唯一证明交易的文件。日常冲抵交易已结算其大部,账尾至期末再以现银决算。这一信用方法不仅能防止货币在流通中的磨损,节省搬运和保管费用,还能在转账允许范围内提供货币供给,避免因币制不完善和现银缺乏妨碍交易进行。过炉银的价值起初来自于现实存银和信用,庚子事变后,宝银退出市场,过炉银以小洋及其他货币进行标价,并随上海汇市而变化,逐渐具备了以信用为基础的不兑现纸币的性质。过炉银的信用创造极具伸缩性和弹性,从而很好地适应了营口地区季节性极强的贸易特点,为当时的商品交易和贸易扩展提供了良好的货币信用基础。40 抹兑银与过码帖也是东北地区的信用货币,抹兑银与过账制度较为相似,通过在钱铺的账簿上进行记账,实现资金支付和债务清偿,没有其他票据作为凭证。如某甲商号向乙商号买入棉纱100捆,货款金额为15 000元,甲商号请求与其有往来的钱铺,向乙商号支付该笔货款。钱铺接到请求后,将在甲的账户上支出一栏记录15 000元,并在乙的账户收入一栏记录同样的金额,此项抹兑银支付即告完成。过码帖与过炉银更为相似,通过发行票据的形式进行债务清偿,与抹兑银多经由钱铺进行不同,过码帖并不一定通过钱铺,各商号之间可直接授受。如甲商号从乙商号购买了价值1万吊的商品,无现金可供支付,但甲持有丙商号的应收账款1万吊,于是甲开具一张以丙为付款人的过码帖交付给乙,最后乙商号凭借此票据向丙兑换现金。41过码帖实为一种支付凭证,可无需经过钱铺担保,对商号的信用要求更高。 (三)信用票据的发展 民间性和商业性的票据至迟在明中后期已经出现。崇祯年间,钱秉镫说:“然吾观交子、会子犹今之会票……纳钱于此而取钱于彼耳。”42。顾炎武也说:“唐宪宗之飞钱,即如今之会票也。”43康熙初年,北京前门外日成祥记布店承兑了大量会票,这些票据都是从某地汇银至京城,由收银人写票,以个人署名,票面金额自5两至3 000两,多数在200两至1 000两之间。44嘉庆十三年(1808)刑部左侍郎广兴获罪,嘉庆帝命英和清查其财产。十四年英和奏称,派番役头目二人去公盛号查询,回答说有85 000两汇票一张,是山东赵志学所汇,另有平度州马振玉所汇11 000两,已有人持票取去,不知是否广兴之银。45十五年,查出正阳门外沈友和所开裕源绸缎庄内有汇票两张,共银1万两。经步军统领禄康等传讯,沈友和供称,系其父代盐商俞广泰汇来,准备捐官使用。当时银还未领走,店主就将汇票交官。46 至道光初年,随着山西票号的产生,汇票的使用日渐广泛,并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汇兑网络。汇票的主要功能是埠际间的资金汇兑,但在当时中国货币种类繁多、各地平色不一的情形下,汇票还有助于降低各地货币的兑换成本。汇票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货币用于支付,但可通过与当地的钱庄庄票的兑换,间接实现其支付功能。与庄票的兑换,使汇票无需在汇入地取出现金,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现金短缺所带来的交易困难。而且以逆汇的方式汇兑,是由票号暂时为汇款人垫款,一定时期后汇款人再向票号偿还款项,这也是一种信用创造的方式。汇票流通甚广,基本覆盖全国各地,五口通商后,汇票的发行量也逐渐增长。据估计,19世纪50年代的发行量为4 662万两,19世纪70至80年代为11 881万两,1900至1911年间,为58 866万两。47发行量的快速增加,不仅是货币与信用扩张的体现,同时也为这种扩张提供了便利。 除汇票外,钱庄的庄票、各类期票也都是重要的信用工具,庄票根据期限可分为即票和期票,即票为见票即付,期票的期限一般为5—10天。庄票的性质类似于银行本票,既可作为支付工具和交易媒介,也可作为资金融通,进行信用扩张。由于钱庄信用卓著,持有庄票可等同于现款,兼具货币与信用的功能。上海钱庄最为发达,也是庄票流通最广泛的地区,其发出的庄票,每家平均发行不超过一万张,每年发出的庄票总量约为80万张。每家钱庄发出票面金额每年最少者约1 500万两,最多约3 500万两,平均约2 000万两,总额约十六七亿两。48外埠期票是一种用于埠际间贸易的延期支付票据,具有资金汇划和清偿债务等功能,也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创造方式。申票是最为典型的外埠期票,大致从19世纪70年代起逐渐兴盛,申票主要由上海钱庄发出,并最终由上海钱庄兑现,其流通范围以上海为中心,辐射全国各主要商业城市。而且各地都形成申票买卖行市,通过申票买卖进行资金汇兑和债务清偿。 此外,还有一些根据商业习惯发展出来的特定行业的信用票据,如木材行业的木票。木票产生的确切时间很难确定,主要在福州附近流通。浙江木材采购商去往福州采购木材,通常在出发前确定大致购买数量,然后从上海钱庄开立期票,再将此票交与福州钱庄,兑换成番票。浙江商人便可使用番票在木行购买木材,交易完成后,将木材运回江南销售。这种期票即称为木票,实际上是一种外埠期票,与申票类似,主要用于埠际间贸易的债务清偿,具有资金汇兑与信用媒介的功能。 总之,在银钱并行的货币体系下,由于政府在货币管理和货币供给方面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为适应商业贸易和市场的需求,民间商业组织和金融机构便成为货币供给和信用的主要提供者。但由于其信用覆盖范围有限,致使中国逐渐形成了由多种货币和信用构筑而成的分散化、区域化的货币体系。 四、本位之争与币制改革 近代中国的币制变革,本质上是将货币主导权从民间商人手中收归政府,确立国家的垄断发行权和公共信用。其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推进本位货币制度的建设并统一货币的发行过程。19世纪50年代,清政府迫于财政与经济压力,进行了一次货币改革尝试,但除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之外,在货币制度方面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先后实行了金本位制,金银比价发生很大变化。这不仅影响着中国对外贸易的结算,而且直接影响到清政府的对外借款与还本付息问题。在甲午战争后的对日赔款与义和团运动后的庚子赔款中,清政府遇到了严重的“镑亏”问题,从而引发了关于币制改革与本位问题的激烈争论。关于近代中国货币本位改革的主张,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直接推行金本位;二是采取金汇兑本位;三是采用银本位。国内外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大体上是先采用银本位制,然后再逐渐过渡到金本位制度。 (一)金本位制改革方案 推行金本位制是中央政府货币制度的基本目标,通过金本位货币制度改革一方面实现与国际货币制度接轨,减少对外赔款的磅亏损失;另一方面,统一国内币制,建立政府在货币铸造和发行上的绝对主导权,垄断铸币税收益。最早提出币制改革建议的是顺天府尹胡燏棻,光绪二十一年,在其变法自强折中提出:“今诚能于各省通商口岸,一律设局,自铸金银铜三品之钱,颁定相准之价,垂为令申。”并于京城设立官办银行,由户部管理,发行钞票。同年,御史王鹏运也提出:“应请旨饬下户部,购买极大机器,鼓铸金银铜三品之钱,金钱轻重略仿英镑大小,银钱用鄂粤铸成之式。”二十二年,盛宣怀在自强大计折中指出:“今宜在京师,特设银元总局,以广东、湖北、天津、上海为分局,开铸银币,每元重京平九成银一两。再酌铸金钱,及小银钱,使子母相权而行。”二十三年,通政使司参议杨宜治奏请直接仿照英国币制,制造与英镑、先令同等重量的金银币,“专聘英国匠师,购运英国机器,在京沪地方审定一处开铸。”同时,要求各省督抚开采金矿,仿照英镑式样,铸造金币,在此基础上,再发行钞票。1903年驻俄公使胡维德提出,统一铸造金、银、铜三种货币,以金为主币,银、铜为辅币,在全国统一通行。491918年8月,北洋政府财政部颁布《金券条例》,财政部总长曹汝霖再次提出实行金本位的主张。《金券条例》的内容主要是确定一个金币单位,并以此为基础发行金券,指定金券的发行机构,并规定金券的兑换规则等。50 海关金单位改革是金本位制的一次局部尝试。1930年1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命令,废除海关两,从2月1日起,进口税及以进口税为基础的关税(如码头税、附加税)全部用海关金单位征收。创立海关金单位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关税收入并安定国内银价”。51因为金贵银贱导致汇价激烈变动,使得以银两计价的海关收入不足以担保外债偿付。通过中央银行规定的海关金单位与外币的汇率征收进口关税,可以避免以银两计算外币汇率而产生的损失,同时奠定采用金本位制的基础。以海关金本位征收进口关税由中央银行进行代收,并由中央银行发行海关关金本位钞票。关金兑换券的发行权,专属于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上海总行于1931年5月1日发行。票面分为10分、20分及金单位1元、5元、10元五种,规定每一单位关金券等于美金4角。准备金以六成现金库存,四成以国外卓著银行金债票充之。52 (二)金汇兑本位制改革方案 由于多种货币和信用并存的分散化、区域化货币体系,给外国列强的商业贸易和投资带来很大风险,对其在华活动构成阻碍。因此,外国列强支持中国政府实施金本位制度,以划一货币,进而消除繁杂的兑换率和币值变动。但是为了获得更多在华政治经济权益,列强并不支持中国直接实施金本位,而是希望采用附属于其货币制度的金汇兑本位制度。 1903年,海关总税务使赫德向清政府提交《中国银价确定金价论》,提出金汇兑本位制的提案。主要原则有:集货币发行权于中央政府、改铸统一的银币与铜币;规定货币与外币平价;保有外汇和金银作为偿还外债或未来发行金币的准备金。同年,美国成立国际汇兑调查委员会,帮助中国、墨西哥解决磅亏问题,并于11月派精琪到中国。1904年,精琪向清政府提交金汇兑本位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聘用外国人为司泉官;重新铸造统一的新银币,由政府掌控货币铸造权,根据市场中货币需求的数量调整发行量;通过政府的财政收支,来确立新币的信用;金款可通过铸造新币的铸币税收益、清政府欠西方各国赔款中的磅亏数额,以及向国外借款来获得。53 1907年,驻英公使汪大燮提出先统一银本位货币,然后逐渐过渡到金汇兑本位制的改革方案。1912年,中国政府币制顾问荷兰人卫斯林也提出类似方案,认为中国不宜立即实行金本位或金汇兑本位,应保留国内银本位货币的流通,同时进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尝试,并建议分三期逐渐过渡到金汇兑本位:第一期,首先拟定一个金单位,以供未来改为金汇兑本位时采用;其次,设立中央银行, 并将此金币单位作为各银行的记账单位(包括中国私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同时发行以金为兑现准备之银行兑换券,然后逐渐确定兑换券为法定货币。第二期,确定各种辅币的成色和重量,发行各种辅币。如有必要,可铸造金币,或承认外国金币为法偿货币,并发行金币证券。同时将银辅币、金币、金币证券定为法定货币。第三期,收回银元、银两、制钱,根据实际需要,逐渐废除银铜货币。54 1929年春,南京国民政府聘请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甘末尔(E.W.Kemmerer)等财政金融专家,设立财政部设计委员会,研究制定财政金融的改革方案。该委员会于同年11月11日向财政部长宋子文提交《中国逐步采用金本位币制法草案及理由书》,即所谓的甘末尔报告书。该草案之目的,“乃规定逐渐采用一种合宜之金汇兑本位制,并设法使现行种种货币永远收回,而使中国有全国统一之金币制”。其主要内容为:新币制的法定价值单位,拟定为“孙”,含纯金60.186 6公毫,其价值相当于美金4角,英金1先令7.726便士,日金0.802 5元。铸造包括一孙、五角、二角等银币,一角、五分等镍币,一分、半分、二厘等铜币。“惟最小之铜币,非有迫切之需要,则不铸造”。银币及其他各种货币均为名目货币,“政府得依其选择,以金汇票或生金为无制限的兑换,藉以维持银孙与金单位之平价。”55这份报告的实质是逐渐采行金汇兑本位制,但由于报告形成后正逢“银的金值跌落达25%”,56加之政治的不稳定和民间交易仍惯用现银交易,这一方案并未得到实施。 (三)银本位制或暂行银本位制 清末时期,以地方督抚为代表的地方实力派为了分享货币发行权并获取一定的铸币税,主张采用银本位。在朝野对币制问题激烈争论的同时,他们已经在各省大量铸造银元。银本位的强力支持者以张之洞为代表,他强烈反对金汇兑本位制,认为这将造成外国政府对中国财政的直接干预,并于1905年提出银双币值,即七钱二分与一两两种银元。1905年以前所铸的银币多以七钱二分为标准,1905年财政处奏准《铸造银币分两成色章程》,将库平一两规定为本位货币,并铸造“五钱、二钱、一钱三种银币,与现铸之铜元旧有之制钱相辅而行”,主币不限数量,小银币每次授受不得超过10两。571910年的《币制则例》最终确定以元为货币单位的银本位改革方案。 进入民国,各方博弈的结果是暂行银本位制,然后再逐渐过渡到金本位制度。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初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币制委员会上,关于货币制度仍然存在各种不同的主张。以1914年2月《国币条例》为标志,人们的意见才逐渐取得一致,即先采用银本位制,然后再逐渐过渡到金本位制度。“国人对于币制之主张,均以施行金本位为归宿,而以暂行银本位为过渡办法,殆为全国一致之主张。”581915年8月,财政部币制委员会拟定《修正国币条例草案》,对原《国币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内容主要为:第一,将一元银币的成色降为银占89%,铜占11%,重量不变。第二,辅币种类中取消角,由于当时流通中仍存大量前清铸造的旧银角和铜元,且银角与银元的比价为一银元合12银角,合铜元为一百三四十枚,而新国币以十进制换算,不免发生冲突,故而取消。第三,为将来推行金本位做准备,增加了铸造金币条款,并拟定金币成色为十元金币,含纯金一钱六分零八毫,金九成,铜一成,总重1钱7分8厘。59至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全国财政会议上,仍然重申暂且实行废两改元,确立银本位制,之后再逐步采用外汇金本位制的币制改革方针。会议产生了《财政整理大纲》,决定成立中央银行和统一货币发行权,并将每年的政府造币收益1 500万元作为币制改革基金累积起来,作为实现金本位制的准备。 总体而言,金本位及金汇兑本位货币制度改革之所以在近代中国难于付诸实施,之前的主流观点主要可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国内黄金储备不足;二是长期用银的习惯。但实际上,更为关键的因素则在于政府未能确立起国家在货币发行和管理中的公共信用,并保证货币发行权的集中。事实上,英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在推行金本位货币制度之前,政府已经全面控制货币铸造,并逐步确立起了货币的垄断发行。 五、政府货币主导权的确立:废两改元 银两主要由民间机构提供,并保证其货币信用;银元则由政府铸造和发行,由政府保证其信用。银两与银元的本位之争,实际上是民间信用与政府信用两者势力的较量。因此,废两改元表面上是指废止原来传统的计量单位银两,改用计数货币银元,但实质上是政府统一货币发行和确立货币主导权的过程。 (一)两元之争与废两改元 1910年4月,度支部颁布《币制则例》,试图整顿币制,实行银本位制,但随着清廷的灭亡,没有来得及付诸实施。1914年1月17日,国务院财政会议提出统一币制的重要性,并于该年2月8日,颁布《国币条例》及《国币条例施行细则》,开启了统一银本位货币的改革。《国币条例》中明确规定:“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元”,“国币计算均以十进,每元十分之一称为角,百分之一称为分,千分之一称为厘。”60然而当时并没有对银两做出或收或废的规定,从而导致银两和银元两种货币长期并行流通。 虽然北洋政府铸造了大量新国币,在市面上流通的银两在日益减少,新式银元的铸造和流通量都不断增长,但形式化的虚银两仍然是商品交易和资金流通的主要标准。以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为例,各类银行准备金的半数仍为元宝银;各种交易收支虽然多数用银元,但批发商业仍以银两定价或结算;租界中的日常支付和职员薪金均用银两计算;多数有价证券的买卖也以银两开价。按照上海钱业总会的公单收付业绩,在1932年以前,80%—90%是使用银两结算的,只有10%—20%在使用银元。61同时,市场上流通银元的成色重量也没有统一,政府铸造的银元一直没有成为真正统一的本位币。 最初提倡废两改元的是1917年上海总商会的董事苏筠尚和张知笙,当时“曾拟有具体办法,建议于商会”。621917—1920年,学界先后发表数篇文章对废两改元问题进行呼吁。1921年,全国银行公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天津银行公会等组织正式向财政部提出废两改元建议。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对废两改元问题非常重视,在1928年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与财政会议上通过决议,决定于1929年7月1日起实施废两改元,但并未如期实现。直到1932—1933年,经过政府和商界的多方努力,废两改元、统一货币单位的时机才得以成熟。1933年3月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并公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重申了银元作为法定本位货币的地位。1933年4月5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国民政府训令》和《财政部公告》,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废两改元。 (二)货币主导权的争夺 1.钱业势力的反对。 废两改元是政府与传统民间金融势力关于货币主导权的直接对抗。废两改元之所以历经十多年,首先就是因为来自民间金融机构的钱业势力的极力反对,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银两一旦废除,钱庄盈利将大受损失。钱庄只以银两记账,银元存款需按洋厘行市兑换成银两入账,并支付部分贴水,而取款时,再折算成银元交出,客户也需支付部分折扣,一进一出之间,钱庄获利甚丰。若以银元存款,则无利息,客户也愿意折算成银两存款。且钱庄与商人联系密切,存款较多,银行也经常将款项存入钱庄,其数额多则千余万,少则五六百万元。一旦废除银两,钱庄此项营收即无。其二,银两若废除,钱庄的汇划银也不能使用,又多一层损失。63汇划银最初是钱庄之间进行债权债务清偿的一种方式,是钱庄汇划制度的组成部分。若在庄票上加盖汇划二字,表示此类票据通常不付现银,而是通过钱庄之间的汇划,相互冲抵往来款项,若要兑付现银,则需延迟一日。若无汇划二字,则当日付现,称为划头银。若以汇划银兑换为划头银,需加收一定升水,通常每一千两收二三分至五六分不等。划头银通常用于银行之间的账目往来,汇划银则用于钱庄之间,及钱庄与银行之间的账目往来。64因此,汇划银既可为钱庄付现提供一日缓冲时间,避免因兑换数额过巨,难以兑付。还可使钱庄根据市面资金流通情形,加收升水,从中获利,并赚取一日之利息。若废除银两,则此项收益随即丧失。 2.政府信用与民间信用的竞争。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民间商业习惯和信用在货币供给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如当时上海的公估局,信用极好,“无论何家元宝,一经公估局公估过,加了升色,无论华人西商都相信的。”因此,银两可被作为记账货币,主要得益于公估局的可靠信用。银元由政府铸造,其重量成色由政府担保,若其成色划一,信用可靠,则流通无碍。“但中国政府,自欺欺人,所担保之重量成色,往往与定章不符,以故银币跌价。”对于政府信用之不足,马寅初严厉指出:“政府之担保,反不如一公估局,真令人可笑。故欲统一币制,必先使政府之担保,较公估局尤为确实,至少须与公估局相等。其所担保之重量成色,必须与定章相符,使人民对于政府增加其信 仰。”65 钱业的反对,虽然主要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但也包含了对政府掌控货币发行权的不信任。1932年7月11日,钱业公会在宁波召开记者会,公会主席秦润卿在会上表示,政府未能对纸币和硬币的混乱情形进行整顿,一旦废两改元,可能引发币制混乱,而且可能因货币供给不足,造成纸币发行增加。俞佐廷的汇报基本与秦润卿类似,也认为废两改元后,可能引起纸币超发,“若一旦废两改元,硬币不敷,势必软币代之,窃恐小而踏平津汉口等之覆辙,大则步俄德之后尘。”66 3.政府控制货币铸造、统一货币的能力不足。 与政府信用不足相对应的是其控制货币铸造、统一货币的能力不足。1914年国币条例颁布后,北洋政府即开始谋划在上海设立统领全国的造币厂,虽然酝酿已久,但直到1920年,上海金融界才有建立上海造币厂之提案。1921年3月,财政部与造币厂借款银行团订立借款合同。此后,由财政部派人主持厂务,但几易其主,所借款项已消耗殆尽,若要开工铸造,至少需要再筹款300万元。因资金不足,厂务停滞。671928年,南京政府财政部召开经济金融会议,讨论币制问题,再次提及上海造币厂的建设,并提出须在半年内恢复上海造币厂开工铸造,但此次决议再次搁置。681931年,上海造币厂厂长郭标向财政部部长宋子文请示开工日期,认为内部机器已经准备妥当,只等宋部长下令,即可开工,并决定于1932年元旦举行开工典礼,1月5日正式开工。69但这次计划再次落空,直到1933年3月才正式开工。70 由于政府铸造或改铸新式银元的数量不足,废两改元的反对者正好以此为理由,拖延废除银两的计划。正如马寅初所言,废两改元的首要任务是允许银元自由铸造,若无自由铸造,则不仅银元成色难以统一,且银两与银元的比价也难维持稳定。虽然国币条例表明允许自由铸造,但实际并未执行,“各厂遇有送交旧币,往往推诿积压,不即代铸,影响所及,非但阻币制之改良,抑且有妨市面之周转。”71商民无法自由铸造银元,旧币难以收回改铸,新币未能统一发行,这无疑阻碍了废两改元的推进。同时,政府在财政收支方面也未能配合废两改元的推进。作为主要税收来源的关税和盐税皆以银两征收,若关税改为以银元征收,则对外贸易将以银元计价,银元的地位将大幅提升。而政府唯恐改征银元后,税收减少,于财政收入不利,未能实行。 (三)废两改元的实施及其意义 1928年之后,政权逐渐统一,政府主导的新式银行得到快速发展,废两改元的共识逐渐达成。按照1933年4月的《财政部公告》规定,“兹定四月六日起,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 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其在是日以前原定以银两为收付者,在上海应以规元银七钱一分五厘折合银币一元为标准,概以银币收付。如在上海以外各地方,应按四月五日申汇行市先行折合规元,再以规元七钱一分五厘折合银币一元为标准,概以银币收付。其在是日以后新立契约票据与公私款项之收付及一切交易而仍用银两者在法律上无效。至持有银两者,得依照银本位铸造条例之规定,请求中央造币厂代铸银币,或送交就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兑换银币行使,以资便利。”726月6日,“财政部咨各省市政府文”订定了田赋改征银币办法,“各省市田赋正税,并附加等项,一律依照废两改元通案,切实废除两、石办法,改按标准国币征收。”73按照以上规定,从上海开始,各地银行公会和钱业公会先后议定详细实施办法,进行了废两改元改革。 财政部拟定银本位币之型式,经行政院批准,由中央造币厂铸造银本位币和厂条。“所有该项币模由部发交中央造币厂以法鼓铸,复经中央造币厂审查委员会依照审查章程之规定详加化验,核其重量成色均与法定相符。开铸以来每日铸数已达二十万元以上,自应定期发行,以资流通。”财政部训令上海银钱两业限于1个月内,将所有库存宝银,缴纳中央银行,依照规定换算率,兑取银元,不得再用宝银作准备金之用。中央造币厂已另行鼓铸一种千元银条,每条银元一千,兑换一条,作为各行庄准备金之用。同时要求各地银炉一律停业并撤销公估局。74据统计,从1933年3月至1935年6月,中央造币厂铸造银币13 259万元。从1933年8月至1935年6月,铸造甲种厂条3 621条,价值362.1万元;乙种厂条51 740条,价值5 174万元。75 废两改元彻底结束了长期以来银两与银元并用的混乱局面,并最终完成了从清末以来所确立的银本位的货币运行体系。首先,废两改元剥夺了传统的依托行业公会特权的银炉业者对银两铸造和发行的权利,由国家统一铸造,使货币铸造权归由国家控制。其次,废两改元也削弱了原先金融市场上对银两经济有支配权的银钱业者(钱庄),从而间接弱化了作为这些行业后盾的外国银行势力。最后,废两改元实现了国民政府对本位金属货币白银的全面掌控,中央政府和国家银行在货币金融领域的统制力进一步增强,也为两年后实施的法币改革奠定了基础。 六、法币改革与公共信用 1935年11月3日国民政府发布财政部公告,并于11月4日签署财政部长宣言,宣布实行币制改革:“自本年十一月四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使用现金”,所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新、旧钞票券,逐渐由中央银行收回。“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类者,应自十一月四日起,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为使法币对外汇价按照目前价格稳定起见,应由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761936年1月11日,财政部又颁布新的辅币条例,规定了辅币的种类、形式、使用限额等。77之后,国民政府通过在国内收兑白银并在国际市场上出售,获得大量外汇基金,维持了法币的对外汇价,法币改革基本取得成功。 法币改革标志着中国的货币制度由金属货币转变为信用货币,国家在货币发行和管理中职能进一步强化。但由于银本位制度实施时间过短,加之随之而来的战争环境,国民政府通过法币改革确立公共信用、统一货币的进程并不顺利。 首先,由中央银行垄断法币发行,并回收整理各类旧币,是实现货币统一的基本路径。根据法币法令,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的钞票转换为法币。三行以外银行发行的纸币,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对其发行储备和未发行的银行券进行回收和整理。关于法币以外纸币的回收情况,据孔祥熙在中央政治会议的报告中说,到1936年6月底,回收、兑换的总额有13 900万元,残存的流通额为9 300万元,回收率为59.9%。78根据日本大使馆岩井商务参事的报告,在上海有总行的8家主要银行,币制改革之时的发行额是21 000万元,到了同年8月份已经减少到了7 300万元,回收率达到64.2%。79其他地区的法币流通率,根据邮政储金汇业局的《事务年报》,到1935年底,西川(四川省西部)和福建两个邮政区最高,分别是93%和92%,江西是88%,东川(四川省东部)是85%,湖北是84%,安徽82%,上海、江苏各80%,山东84%,河北77%,北平64%,不过在两广和云南、山西都只有20%前后的低流通率。80 陕西省政府提出,“陕省地处边区,中、中、交三行设立尚浅,人民认识未真”,“并有以法币存储法币银行,因不肯照旧计息,遭到民众拒绝者”,因此顾及当地金融机构的利益及民众使用习惯,要求本省省钞与法币并行通行。平津地区则无视中央造币厂组织法及银本位辅币条例,铸造30万元镍、铜辅币,加盖“平津”字样,由河北省银行发行流通。广东省拒不执行法币政策,“仅袭取法币之名,以省、市银行所发之毫券为法币。”广西省规定“省内不论公私款项、债权、债务、交收行使,总限用广西银行省金库所发行之钞券,照旧十足行使”。到1937年3月27日,流通中的广东省银行券(毫洋)仍然有30 200万元,约合法币20 100万 元。81反映了法币政策的推行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矛盾。 其次,收兑现银,作为法币发行的准备金,是保证法币信用的重要基础。为统一发行,集中准备,财政部呈请行政院组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并公布《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章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遵照政府法令,保管法币准备金,并办理法币发行收换事宜(第二条);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每月应检查准备库一次,并将发行数额及准备种类数额分别公告,并呈报财政部备案(第七条)。821935年11月15日正式公布《法币兑换办法》,要求除工业艺 术或其他必须用为原料的银类外,持有银币、厂条、生银、银锭、银块及其他银类,应于11月4日起3个月以内,即1936年2月3日为止,就近交各地兑换机关换取法币,禁止银币流通。到1936年1月16日,“查核各地银币、银类未能如期兑换法币者,为数尚多,而偏远地方,现尚无法币流通,亟待推行者亦属不少”,因此决定继续原定期限,从1936年2月4日至5月3日,延长兑换期间3个月。4月27日,财政部决定对偏远省区及法币尚少流通地区的兑换事项,仍然继续办理,“将来由部斟酌各地兑换情形,随时随地分别明令 截止。”83 在日本的干涉下,宋哲元禁止北平各银行向中央运送所持现银,天津市长程克、河北省主席商震、山东省主席韩复榘等也纷纷追随。最终,经过冀察政务委员会的强烈要求和天津、北平的银行同业公会跟国民政府的直接交涉,国民政府答应设立发行储备管理委员会平津分会,封存和管理当地的现银。之后,又同意在汉口、广州、西安等地分别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处理当地的法币发行和白银收兑工作,封存保管当地现银。 此外,如何处理外国银行的存银也是法币改革成功与否的一大关键。法币改革法令公布后,中国政府希望接收外商银行的全部存银,英美等国的外商银行表示积极支持国民政府的币制改革,愿意在获得一定额的补偿费用后交付存银,唯有日本银行不同意移交。在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发布币制改革令时,日本的六家银行(即正金、三井、三菱、住友、鲜银、台银)的现银保有量按地区分别为:上海9 705 136银元、青岛1 927 000银元、天津5 227 000银元、北平52 044银元、汉口213 817银元,总计17 124 997银元。84直到1937年3月,以横滨正金银行儿玉谦次为团长,12名日本财界代表访华,儿玉团长和孔祥熙的会谈中确定了先将上海、汉口、广州的日本银行存银按一年前其他外国银行的条件移交给国民政府,而北京、天津、青岛的存银移交问题今后另行商议。85直到中日全面开战,日本银行在华北地区(包括青岛)的现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处理。 再次,对外汇率和对内价值的稳定是法币信用的重要体现。抗战全面爆发后的半年内,国民政府坚持按固定汇率无限兑换法币,通过以外汇为锚,使法币的对外价值保持了稳定。但从1938年3月14日起,中央银行对外币的购买实行全面控制,以致该年底法币的价格下跌了87%。86从法币发行额来看,1941年之前尚未大幅增加,1935年11月至1937年6月,法币发行额从5亿元左右增加到14亿元,增加了1.8倍。1939年中期法币发行额相对于1937年上半年增加了1.91倍,但从1941年开始,法币发行额急剧增加。1947年底,法币发行额比1937年6月增加了2.35万倍。87这一时期的法币发行已无锚可钩,在战争的压力下开始完全沦为政府谋利的工具。 最后,在战争压力下,政府所依赖的不同信用融资方式(即纸币发行和债务手段)也反映了政府的公共信用。随着全面抗战的爆发和财政支出的急剧增长,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逐渐由税收、发行公债、举借外债转向了银行垫款与纸币发行。1937—1945年间的公债发行额在总收入中占比例仅为1.23%,而银行垫款在政府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则在75%以上。在1942年前的五年间,银行垫款中的大部分还可通过储蓄和普通存款来获取,而1942年后,这部分款项主要通过发行纸币进行弥补。到解放战争时期,纸币发行进一步成为国民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主要手段。88抗战期间纸币发行量的大幅增加与债务占比下降,表明法币改革后,在战争的冲击下,国民政府的信用扩张方式已经完全转向纸币发行。 在政府垄断发行的不兑换纸币体系下,纸币发行和债务都是政府信用创造的重要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纸币发行以政府的强制力及信用为保障,是政府单方面的强制行为,无需承担直接的偿还责任,其发行成本仅体现为纸币购买力的下降。而债务则是政府必须承担偿还责任的一种承诺,以税收作为担保,是公共信用更为直接的体现,而且债券的发行要以债权人的自愿购买为前提。因此,战争时期的公债发行及其规模也反映出政府在货币发行和管理中的公共信用仍然没有得到巩固。 七、小结 正如马克思所言:“随着商品交换日益突破地方的限制,从而商品价值日益发展成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货币形式也就日益转到那些天然适于执行一般等价物这种社会职能的商品身上,即转到贵金属身上。”89但从明中叶开始,中国所选择的贵金属是白银而非黄金,并在货币发展路径上与西方出现分化。自此开始,白银在中国经济运行与货币制度中逐渐成为最主要的因素。中国之所以没有选择与西方国家类似的金本位货币制度,并非是因为国内黄金储备不足,而是由于政府信用渗透和管理货币的激励不足,导致政府长期在货币制度中的缺位。 在关于近代中国货币制度的讨论中,学术界之所以形成各种不同的本位观点,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货币本位制度的不同理解,特别是对于本位制度背后的货币供给和信用扩展机制的认识不足。实际上,不同于西方金本位货币制度框架下,由政府垄断硬币铸造,并通过银行体系进行货币发行和信用创造来提供伸缩性的货币供给;在中国银钱并行的货币体系中,由于政府在白银货币管理中的缺位,白银的货币供给与信用创造主要由民间机构所主导,其信用扩张机制主要包括发行私人银钱票、使用记账与信用货币,以及发展信用票据等。但由于民间信用主要依赖商业组织和人际关系进行管理,致使中国的货币信用覆盖范围比较有限,进而导致其逐步形成了由多种不同货币形态和信用层级构筑而成的分散化、区域化的货币体系。 近代中国的币制变革,本质上就是将货币主导权从民间商人手中收归政府,确立国家的垄断发行权和公共信用。 近代中国金银货币本位选择问题的争论,反映了中央政府、外国列强和地方政府在主导或分享货币发行权方面的博弈过程。银两与银元的竞争,实际上是民间信用与政府信用的较量,而废两改元则是政府统一货币发行和确立货币主导权的过程。法币改革标志着中国的货币制度由金属货币转变为信用货币,国家在货币发行和管理中的职能进一步强化。但由于政府的公共信用不稳固、统一货币的进程并不顺利。加之随之而来的战争压力,恶性的通货膨胀不仅使法币的外汇本位和信用受到破坏,而且信用货币替代金属货币的进程,由政府主导的各种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发展均出现了逆转。 注释 1赵兰坪:《货币学》,正中书局1939年版,第500页。 2吉田虎雄著,周伯棣编译:《中国货币史纲》“译序”,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3页。 3杨端六:《货币制度》,《社会科学季刊》第3卷第1期(1932年)。 4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3页。 5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53页。 6魏建猷:《中国近代货币史》,群联出版社1955年版,第16—17页。 7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1644—1937)》,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1年印行,第5—12页;郝延平著,陈潮、陈任译:《中国近代商业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51页。 8戴建兵:《白银与近代中国经济(1890—1935)》,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9纽曼(Newman,P.)等编:《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第2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10全汉昇:《中国近代经济史论丛》,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38—251页。 11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3《钱币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4968。 12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63页。 13Richard Von Glahn,Fountain of Fortune:Money and Monetary Policy in China,1000-1700,Oaklan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6,p.145. 14张家骧:《中华币制史》(上),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79页。 15张家骧:《中华币制史》(上),第81—85、92—99页。 16张家骧:《中华币制史》(上),第88—91页。 1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5页。 18燕红忠:《中国的货币金融体系(1600—1949)》,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3—64页。 19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13页。 2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89页。 21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2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96—99页。 23王瑬著,马陵合校注:《〈钱币刍言〉整理与研究》,东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 24黄鉴晖等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2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123—124页。 26以上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128、130—133页。 27萧清:《中国古代货币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21页。 28王瑬:《〈钱币刍言〉整理与研究》,东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 29转引自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1644—1937)》,第16页。 30周亮工、施鸿保:《闽杂记》卷9,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3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237页。 32李宏龄:《晋商盛衰记》,山西商业专门学校1923年印行,第45页。 33《翰林院侍读学士宝钧奏折》,张正明等:《明清晋商资料选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7页。 34陆国香:《山西票号之今昔》,《民族》1936年第3期。 35《乔殿蛟访问记录》,黄鉴晖等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752页。 3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336页。 37彭泽益选编:《清代工商行业碑文集粹》,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202页。 38张宁:《制钱本位与1861年以前的宁波金融变迁——兼与“大数用银,小数用钱”说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 39严燮:《宁波过账制度之研究》,《经济学季刊》第3卷第1期(1932年)。 40王昉、燕红忠、高宇:《晚清区域货币市场发展研究——以营口“过炉银”为中心》,《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 41関東都督府陸軍部 『明治三十七、八年戦役満洲軍政史』 第七巻,1915年,502—504頁。 42《田间文集》卷7《钱钞议》,《续修四库全书》第140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97页。 43《日知录》卷11《钞》,《四部备要》第64册,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第222页。 44汪宗义、刘宣辑录:《清初京师商号会票》,《文献》1985年第2期。 45嘉庆十四年英和奏为遵旨追究广兴案内公盛银号汇票数目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1631-047。 46嘉庆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步军统领禄康奏为遵旨查明复奏浙江钱塘县人沈友湖所开裕源绸缎庄内查出汇票二张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2462-022。 47燕红忠:《中国的货币金融体系(1600—1949)》,第134页。 48陆兆麟:《上海钱行办理汇划情形之正误》,《银行周报》第3卷第37期(1919年)。 49以上参见陈度编《中国近代币制问题汇编》第1册,学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7—8、13、23—24、43—45页。 50耿爱德(E.Kann)著,蔡受百译:《中国货币论》,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378—379页。 51朱胜愉:《海关金单位计算法之今昔》,《银行周报》第19卷第15期(1935年)。 52蔼卢:《关金券与金本位》,《银行周报》第15卷第15期(1931年);《关金兑换券发行办法》,《银行周报》第15卷第16期(1931年)。 53陈度编:《中国近代币制问题汇编》第1册,第61—65页。 54陈度编:《中国近代币制问题汇编》第1册,第132—133、418—419页。 55《中国逐渐采行金本位制法案及理由书大要》,《东方杂志》1930年第27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69页。 56毕匿克(A.W.Pinnick)著,褚保石、王栋译:《银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69页。 5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732—734页。 58张辑颜:《中国金融论》,黎明书局1936年版,第137页。 5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88—90、106—110页。 60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下),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73—176页。 6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03、271页。 6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第160页。 63马寅初:《废两改元问题》,《银行周报》第16卷第27期(1932年)。 64寄庼:《废两改元当先自废汇划银始》,《银行周报》第4卷第44期(1920年)。 65银行周报社编:《废两改元问题》,银行周报社1928年印行,第125—126页。 66《废两改元问题面面观》,《银行周报》第16卷第27期(1932年)。 67静如:《设立上海造币厂之回顾及其前途》,《银行周报》第8卷第5期(1924年)。 68《经济会议金融股催设上海造币厂》,《银行周报》第12卷第36期(1928年)。 69《上海造币厂开工有期》,《银行周报》第15卷第46期(1931年),第35页。 70《上海造币厂之近况》,《银行周报》第17卷第44期(1933年),第34页。 71银行周报社编:《废两改元问题》,第3页。 72《财政部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94页。 7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95页。 74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96—98页。 75周启邦:《中央造币厂之沿革》附表,《中央银行月报》第4卷第10号(1935年)。 7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181—182页。 77朱斯煌:《民国经济史》,银行周报社1948年印行,第624—625页。 78《民国廿三年会计年度及该期以后财政情形报告》,《中央周报》第440期(1936年)。 79上海大使馆岩井商务参事馆第276号电文,1936年10月13日,『中国ニ於ケル貨幣関係雑件/幣制改革問題』 第一巻,国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B08060894600。 80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华民国廿四年度邮政储金汇业事务年报》,《银行周报》第21卷第5期(1937年)。 81以上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221—222、225、227—228、270页。 82《财政部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196—197页。 83《财政部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184—188页。 84单位银元是根据1元银货(旧本位通货)的枚数计算。参见東京銀行編 『横浜正金銀行全史』 第4卷,東京銀行,1982年,288頁。 85児玉謙次 『中国回想録』,日本週報社,1952年,183頁。 86张公权著,杨志信译:《中国通货膨胀史1937—1949》,文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8页。 87燕红忠:《中国的货币金融体系(1600—1949)》,第96—99页。 88燕红忠:《财政转变、金融发展与经济转型——兼论中西方长期金融发展中的“分流”与“合流”》,《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 8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