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晚清民国乌鲁木齐地区的村落,根据人口结构不同,可以分为宗族、地理相近与地理相错三种类型。由于三种类型村落的自治程度不同,造成了政府对其治理方式上存在区别,也突出了国家对其控制力上存在差别。文章主要以村落个案分析为中心,针对每种类型的村落,以个案的形式说明村落类型与治理之间的关系及反映出的乡村社会治理的空间差异性。 关键词:晚清民国; 乌鲁木齐地区; 村落类型; 社会治理; 个案分析; 同治、光绪年间乌鲁木齐地区持续十余年的动乱,使得人口丧失严重,劳动力极度缺乏,农业生产遭受到极大破坏。为了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政府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人口迁入乌鲁木齐地区。总体来看,当时该地人口的主要特征有:首先是人口来源多区域化,内地十八省皆有,其中以湖南及陕甘两省为多;其次是民族众多,除了原有汉、回、蒙古等民族外,维吾尔、哈萨克、俄罗斯等民族也不断迁入;最后是民众身份更为复杂,既有商人、农民,还有各种会党、土匪、逃犯、流民等不断流入,使得当时人口结构复杂,良莠不齐,1他们居住在由政府整合的各种村落中。总体来看,根据人口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当时该地村落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家族构成的单姓村落,主要分布在北五岔与芳草湖等地。二是以地理相近人口组成的村落。这种村落的形成,是政府当时为便于管理,按照民众的迁出地进行集体安置。官府于备案中仍对他们以来源地称之,“户民入籍已久,然自某州来者,官府仍谓之某州户相称亦然”。2三是以地理相错人口所组成的村落。这种类型的村落在该地区占主导地位。根据村落类型,就其社会治理的特点以个案形式予以分析,以便能够反映出本区域乡村社会治理的空间差异性。 一、宗族性村落的治理——以吕氏、赵氏村落为个案 (一)北五岔地区的村落概况 北五岔,又称大庙,位于玛纳斯县北34公里处。北五岔之名,是由玛纳斯河引出莫河渠,出县城往北分为五个支岔,即五条支渠。因在县城之北,所以称为北五岔。光绪二年(1876),因北五岔人氏赵兴体组建民团,与徐学功、孔才等联合抗击沙俄与阿古柏有功,被授都司。朝廷颁诏修建五圣官庙,铸钟纪事,故又称之为大庙。 笔者曾两次到北五岔做田野调查,注意到当地妇孺皆知的顺口溜,称“赵田两姓,新湖霸定;吕氏朱家,五岔逞能”。这就是说本区域有赵、田、吕、朱四大姓。清代北五岔的村落人口基本以这四大姓为主,多为单姓村落。吕氏家族是以老吕家庄为核心,后来因垦田需要,不断向四周扩散,形成了西沟、新吕家庄、东吕家庄、三岔口、新渠口、田家井、大庙等十多个相距不过十余里的村落。3赵姓主要分布在赵家庄4及附近的几个村落。朱家是以东朱家团庄为核心,并于其他村落零星居住。田家则以广东地为核心,向四周分散。 北五岔镇属于中温带大陆性半干旱半荒漠气候区,降水稀少,蒸发量大于降水量。五条支渠不但决定了耕地的位置,也决定了村落的分布。村落选择体现了“惟水”原则,大部分沿布于支渠的2至3公里以内。5吕氏开基祖吕尚文父子从河北省河间县出发,于康熙十七年(1678)来到此地。经过几十年的繁衍,且因水源限制,以老吕家庄为核心的耕地已不足以糊口,所以不断分出新村落。新渠口村、西沟村就是沿着新渠口开垦耕地而形成的村落。赵氏于乾隆三十年(1765)从山西洪洞县迁入新湖地区,经过几十年的开垦,形成了以赵家庄为核心的赵氏家族居住区。田氏家族是道光年间从广东番禹迁入广东地,与赵氏家族一样都是沿着东干渠开垦耕地形成的村落。由于战乱或渠水改道,村址虽有所变迁,但分布规律基本没有太大变化。 (二)吕氏、赵氏村落的治理 1.吕氏村落的自治与村治 根据吕氏族谱记载,自康熙十七年(1678)迁入至1949年间,虽在社会动乱中,族人遭到了屠杀、逃亡,祖产被毁或掠夺,但家族发展却日趋完善,具备了像内地那样较为成熟的宗族体系。通过设置族长、定期编修族谱与祭祀祖先等,以增强宗族的凝聚力。6开基祖吕尚文父子迁入至解放初期的270余年,共进行了五次家谱的编修。即使今天,他们在各辈中还设置了族长与理事长。7清代一些宗族“建立管理家族义产机构,组织宣讲教化活动。由特设的讲正和讲副讲解皇家圣谕和家族规约,以教导子弟做孝子和顺民,调解族人间的纠纷。每当族内发生纠纷时,在族长调解之前,无论事情大小,不得自行到官府打官司。违者不论是非,先责其擅自告官之罪”。8这在吕氏族谱中也有说明。吕氏家族通过修家谱、祭祖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宗族管理制度。虽然与内地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但族内管理也做到了切实有效。 针对吕氏家族的情况,由于缺乏史料记载,为了解当时宗族势力在村落中的影响及治理情况,笔者曾多次与吕氏后裔的老人及族内文化名人交谈,通过家谱来了解晚清民国吕氏村落的组织结构。他们以老吕家庄为核心,建立了祠堂。遇到重大节日,合族举行祭祀活动,以此加强宗族凝聚力,巩固血缘伦理关系。因为北五岔地区除了吕氏外,还有赵氏、朱氏及田氏。其他家族势力的扩张,对吕氏家族的发展是一种威胁。因此加强本族内部团结,也是扩张家族势力的首要条件,为此吕氏制定了严厉的族规。祠堂是执行家法族规,合族议事的重要场所。对于具有赌博、入盗为匪、嫖娼、入妓等不良行为的族人,要严厉惩处。惩罚多为体罚、经济罚、精神罚及不许入祠、上谱、逐出宗族等。其中,逐出家族是宗祠最严厉的惩罚。送官究治是对开除尚不足以蔽其辜的人,以祠堂的名义送到官府治罪,判刑因此将加重。9吕氏家谱中载:“如凡我族,如有不孝子孙,玷污祖宗,必须公同告庙出族,以全清白家风。”10被逐出家族者,要张贴公告于四邻,且死后不能进入祠堂、葬于祖坟。所以犯错族人,宁可自杀也不愿背负被逐出家族的名声。农闲季节,族长要召集族人于祠堂,宣教伦理道德,阐述做人的道理。总之,祠堂实际是家族的中心和象征。祠堂的有无与多少,是家族组织化与普遍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11 除修建祠堂外,还有定期编修族谱。族谱的“主要功能是对广大群众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作为个人修养的工具,维系和强化社会群体的宗族和家庭,从而稳定封建社会秩序。”12唯一感到遗憾的是,吕氏在近270余年的发展中,没有出现达官贵人或特别有影响的精英人物。尽管如此,吕氏家族凭借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及完善的宗族管理体系,在当地已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吕氏朱家,五岔逞能”也是其家族势力的体现。 吕氏家族在北五岔有十余个乡村聚落,除了具有相对完善的宗族管理体系外,还建立了基层社会管理制度。保长、甲长、乡约、农官、区长、水利等大都由吕氏族人充任。13一般来说,封建国家为维护封建道德及其行为规范,有时利用和支持宗族势力,但为了防止族权过大,又禁止宗族势力过分干预行政事务。因此在国力鼎盛之时,保甲制可以起到抑制宗族势力的作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宗族势力与保甲组织相互混合,成为基层权力文化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14尽管政府总是设法抑制宗族势力的膨胀,同时也支持宗族在农村中维持封建伦理及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郑振满认为:“保甲制实际上也是乡族组织的代名词,并未改变乡族自治的基本格局。”15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清朝国力不断衰退,政府对地方的控制较为软弱,新疆地区更是如此。至杨增新、金树仁治理新疆时期,也没有发生较大转变。据吕氏家族后裔讲,村落中除承担政府的赋税外,无其他摊派。保长、甲长完成赋粮后,也参与到宗族自治中。即,吕氏村落是以自治为主,村治为辅。盛世才主新以后,极力打击封建势力,倡导新文化建设。以祭祀、族谱、族训为核心的封建礼仪教化的重要场所——祠堂,不但阻碍保甲制度的推行,而且宗族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官员的正常施政,所以祠堂就成为盛世才政府摧毁的对象。适值族内成员之间产生了纠纷,族长没有将关系协调好,结果族内有人认为族规太严,以不符合人性发展为由告到县府。县府以此为借口,对吕氏家族势力进行了打击,拆毁祠堂,没收公产。但此人的做法违反了族规,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后被逐出宗族,并告知十里八乡。 由于族人告发,县府不仅拆毁吕氏祠堂、没收公产,而且还强迫族长废除族规、解散族内的管理机构等,吕氏宗族受到沉重打击。乌鲁木齐地区少数家族祠堂在政府的威逼之下被迫废弃,这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家族教化体系在乡村社会中的崩溃。另外,吕氏宗族势力弱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宗族内部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地主、富农、佃农、贫农及无业者之间矛盾重重,大大削弱了宗族内部力量。 2.赵氏村落的自治与村治 赵氏村落距县城北约16公里处。据赵氏家谱记载,其开基祖于乾隆三十年(1765)由山西洪洞县迁入,至光绪年间,近一百余年的繁衍,赵氏也成为当地大家族之一。“哪里有聚族而居,哪里就会有宗祠。”16赵氏家族也不例外,不仅建有祠堂,定期编修家谱,而且还特别注重家族文化教育,建有族内学堂,学童大都入堂接受教育。据记载,本族在清代有两人中举,秀才、贡生多人。 同治、光绪年间持续十余年的社会动乱,县城被焚毁,户民死伤极重,这在《绥来县乡土志》中有详细记载。17虽然民族冲突在绥来县时有发生,但在北五岔地区,由于吕、赵、朱、田大家族的存在,基本保证了居住区域的安定。因为他们不但具有强大的宗族势力,而且面对外来势力的侵犯,他们能够做到相互联合,进行自卫。阿古柏入侵新疆期间,因赵兴体武艺高、有胆有谋,被其他各族推举为团首。至今,在北五岔、沙湾、新湖还流传着一首歌谣:“赵皇上,王丞相、孔明先生是伊仓。吕粮官,办后方。党阁老,守在营门上,内驻八员赛虎将。”由此可见,当时各家族联合起来,保护地方。赵兴体还联合政府军队,率领团勇一同作战,为收复新疆做出了重大贡献。办事大臣锡纶以赵兴体保护地方功劳最著,奏擢守备,光绪三年(1877)以战功保都司。 以赵兴体为首的赵氏家族因保护地方之功劳而使其家族声名显赫,“赵田两姓、新湖霸定”。同样,以赵家庄为核心的赵氏家族村落,也存在自治与村治两种形式。地方官府对拥有战功的赵氏家族更加敬重,村落是以自治为主。当然,宗族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方面无疑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宗族势力的发展和不断壮大,致使国家法律对其难以有约束力,从而引起宗族之间的械斗,造成了社会混乱。赵氏家族凭借赵兴体的功劳,势力不断得以扩充,与其他家族的纠纷与摩擦时有发生。明清时期的地方社会,“由于乡族共有土地过度膨胀,常形成地方上的特殊势力。不受政府法令的约束,兴讼构争。且为乡族之间的械斗提供资金和人力,破坏生产,残杀人民,也侵犯到中央统治权的完整”。18赵氏与田氏村落多是沿东干渠分布,农田灌溉依赖东干渠之水,两家族常因耕地与争水产生纠纷。1926年,因争水,赵、田两姓族长率众在东干渠械斗,致使多人受伤。县长亲临现场调解,无法和解。19最后县长邀请吕氏、朱氏等族长参与,在大庙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各自做出让步,才得以解决。 无论是吕氏、赵氏,还是朱氏、田氏,其宗族与内地相比,虽然并不庞大,也未拥有巨额族产与强大的同族意识,但在乡村社会体系内,仍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较弱,致使其宗族村落在较长时期内处于自治状态,主要依靠宗族规法来管理本族人员的日常行为。对违反家法族规的族人进行惩处,经过祠堂议定后,甚至惩杀了族人,政府都不能过问。可见族规在宗族社会拥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因此保甲制、乡约制在宗族制面前就显得软弱无力。 在保甲、乡约制中,乡村士绅是被控制的对象。但乡绅作为四民之首,他们是掌握宗族权力的核心,拥有很高的宗族权威。与此对应的是,保长、甲长多是平民出身,且他们也是族内成员,因此在宗族势力强大的社会网络中,他们是无可奈何的。由此可见,保甲、乡约制在以吕、赵、田、朱为首的宗族社会中,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萧公权认为,保甲制在中国南部宗族势力强大地区的实施中,无疑是失败了,20可见即使在乌鲁木齐地区亦是如此。 二、地理相近村落的治理——以三道坝、宁夏湾为个案 该种类型村落的村民大都来自相同或相近区域,具有共同的信仰,而这恰恰是他们形成村落凝聚力的关键所在。寺庙等信仰场所是村落的政治、文化中心,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村落性的组织。所有村民自然而然地被包括在共同信仰的组织之中,而非本村落的人则被排斥到组织之外。 晚清民国乌鲁木齐地区是典型的移民社会,他们兴建的寺庙遍布各村落。寺庙是供奉神灵的场所,对共同神灵的信仰是人们获得精神寄托和心理认同的有效途径,可以将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人汇聚在一起。对于离开故土、身处异乡的人而言,那些供奉乡土神的庙宇便具备了组织功能。它以乡土神信仰的形式凝聚有相同籍贯的人群,形成祭祀圈。21移民来自不同的区域和民族,由此往往形成不同的宗教信仰。其中以信仰伊斯兰教的回、哈萨克及维吾尔等族民众居多。他们常常因为来源区域不同,在宗族仪式上也有差别,因此他们建立了区域性的清真寺。如宁夏湾居民,大多是从当时宁夏所属的海原、西吉、固原等地迁移而来的回族民众。宁夏湾的清真寺就有固原寺、绥远寺、兰州寺、青海寺等;昌吉城内建有本地寺、陕西寺。根据清真寺的名称可以判定移民的来源区域。 当时清政府把来自相同或相近区域的移民安置在同一村落,一是便于政府管理,二是他们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减弱思乡之苦,从而能够更加安心地在边疆地区从事屯垦。“万里携家出塞行,男婚女嫁总边城。多年无复还乡梦,官府犹题旧里名”,22就是指此类村落。关于该类型村落的治理状况,以三道坝与宁夏湾为例进行分析。 (一)三道坝的治理 三道坝村位于米泉北17公里处。从气候上看,属于大陆性中温带干旱气候。冬季漫长寒冷,春秋季较短,夏季酷热;从土壤上看,有面积较大的水稻土,适宜水稻耕种。稻田主要分布在二道坝、三道坝及长山子、羊毛工等水位较低的几个村落。2010年7月,笔者曾经到该地区做调查。就目前来看,头道坝、二道坝、三道坝、湖南村四个村庄,是水稻的主要种植区。居民多为湖南籍,属清代湘军的后裔。 新疆建省之初,很多地方官员是由湘军将领或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军人充任。三道坝及附近的几个村落,因为具有良好的水利、土壤等种植水稻的自然条件,则成为安置湘军屯垦的主要区域。建立村落之时,政府给予优待政策,五年后升科,除了承担赋税外,基本没有其他杂项。两湖会馆也在此斥资开发农田,拥有大量的会馆资产。在村落中心建立了定湘王庙,不但定期举行祭祀活动,而且全村重要事件,如水利选举、赋税征收等都在此处商议。此村民众在赋税征收上享受特殊的待遇,就是集中缴纳。他们以保为单位,由保长集中到县府领取本保各户赋税底簿,即税收通知单与完纳收据。每甲由甲长负责将各户应纳数额预先算妥,再与底簿核对,是否相符。相符的由甲长向各户送达,不相符的由保长出面到县府再进行核算。各户在规定的日期将赋税交予甲长,由甲长交予保长,最后由保长交到村公所统一交到县府。县府各吏役对本村赋税征收不得有任何干涉,这也是本村的一个特权。这种赋税的缴纳方法,有点类似于河北定县翟城村的纳税组合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县署胥吏从中把持、贪污中饱的不良现象。23这无疑大大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也有利于保长、甲长工作的完成,在村民中树立威信,使得本村社会治理更加有序,增强了村民之间的凝聚力。 杨增新治理新疆时期,鉴于湖南人在三道坝区域内的强大实力,不利于自己的统治,于是不断把四川、湖北、甘肃、河南、山东等地移民安置到三道坝或者周围从事屯垦。他们带来了新的耕作方法,共同推动了水稻生产的发展,24这样就使得湘籍人士再无优越性可言,且与其他区域的垦民时常发生争水、争地事件。集中缴纳赋税的方式逐渐被取消,并承担政府的各种摊派。因为该地区有种植水稻的优越条件,且离迪化又近,易于控制。为此,杨增新便巧取豪夺,利用政治地位,将周涛的4000余亩稻田变为自己的私产,建立乾德农场,形成乾德县的雏形,治城就设在三道坝。金树仁、盛世才及国民党主新期间,三道坝经历了由村为镇再为县城的过程,逐渐成为本区域的政治中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区村制与保甲制。 (二)宁夏湾的治理 迪化县乡村地名中以“湾”命名的较多,沿着乌鲁木齐河及支渠,按照顺序,从大湾、二道湾自南向北,一直排列到九道湾。但有一个湾却很特别,称之为宁夏湾。“湾”字前面不是数字而是地名,这就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信息,该村落的第一批居民应该是来自宁夏。与此相同或类似的还有广东庄子、西宁大庄子、兰州湾、凉州户等。 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五年间(1761—1780),从内地移民到乌鲁木齐地区的就达10余万人,使乌鲁木齐成为新疆主要的农业区与军粮供应基地。25据宁夏湾老人们讲,他们的祖辈大约在乾隆三十年前后,由于海原、固原等地遭了水灾,被迁移到宁夏湾进行屯田。当时政府按照里甲制编制,严格管理村落。同治、光绪年间,阿古柏入侵新疆,人口流散。乌鲁木齐地区经历了第二次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移民,使得宁夏湾逐渐成为多民族的杂居村落。自清朝末年,维吾尔、汉、蒙古、柯尔克孜、撒拉、东乡等族居民,陆续迁居到宁夏湾村。26民族杂居,村落治理较为复杂。政府为便于管理,按照民族不同,分别编制保甲,选出保长与甲长。乡约制实行后,有回族乡约、维吾尔族乡约、汉族乡约之分。杨增新主新期间,在民族关系上使用了不少的权术,如“借汉回以制汉民之革命,或借缠回(维吾尔)以阻新潮之汹涌”,27企图用民族之间的不和谐关系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与控制。 三、地理相错村落的治理——以安宁渠、三台村为例 地理相错村落在乌鲁木齐地区占主导地位。对于这种村落的治理,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型。一种是以大户为主导的治理类型,如安宁渠、保昌堡等;二是没有大户主导,村中各户经济实力没有明显差别或虽有大户,但他们不愿参与乡村管理,专心从事经商或农作,如三台、乐土驿等。对于地理相错所组成的村落,政府根据不同的情况,在治理方式上有所不同,现以安宁渠与三台村为例予以说明。 (一)安宁渠的治理 安宁渠位于乌鲁木齐市北30公里处。民众多是乾隆三十年(1765)从陕西、河南、甘肃、山西等省移民的后裔。乾隆四十五年(1780)由政府出资在头屯河灯笼口修筑约80里的渠道,引水灌溉,希望给沿渠屯民带来安宁、幸福之意,名为安宁渠,此村因渠而得名。现居村民多为收复新疆后移民的后裔。2013年7月笔者到本村做田野调查,此村流行六大家的说法。大家,当地也称之为大户,即本村有田、徐、刘、宋、李、葛六家大户。清末民国,六大户不仅在本村有较大势力,成为村落的实际控制者,而且在该渠上也有较大影响力,历任大水利都是由他们轮流充任。经过10余天的调查,发现六家大户发展路径有一定的相似性。现以田家大户的发展为例予以说明村落治理情况。 田家大户的开基祖是田忠诚。从山西沁源县流落到甘肃靖远县,后于光绪五年(1879)携眷来到乌鲁木齐安宁渠村从事屯垦。据田氏四世孙田广荣说,先祖依靠政府拨给的地亩,并不断开辟财源,增加财富,遂成为本地大户。 田忠诚夫妇先后育有田德春、田德禄、田德祥、田桂清三男一女。田家大户主要由田德禄支撑。田德禄被尊称田二爷,是一个能工巧匠,建房、砌墙、上梁、木匠等样样都在行,而且还是一个“土兽医”。最主要的是他还能够吃苦且为人忠厚,乐于助人。这样他就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乡村社会的公共领域中来。28 首先,他捐资修建了一座壮观宏伟的菩萨庙,以供四周乡邻进香祈福、求子、保平安,并被百姓村民推选他为首届庙会会长。参加乡村宗教活动是精英们表现其领导地位的大好时机,因为在农村别无其他的表现途径。29其次,为配合盛世才制定的三个三年教育计划,提高民众文化水平,田德禄老人不惜捐资出力修建学堂,发展地方教育事业。从此四周乡民的孩子可以进入学堂读书,接受文化知识的熏陶。直至1949年去世,田德禄老人都是村中学堂的主要捐资人。再次,此外他还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帮助处于困境中的村民。如给村民牲畜义务治病,周济河西村守寡村民曹文清一家生计上的困难,与本村的托尔逊、黄巴拉提、野坦传授农业耕作技术等。30最后,田家还与其他大户联姻,如田家与刘家、宋家之间的姻亲,通过姻亲网络,以增强家族在本区域的影响力。从田家大户在安宁渠的发展历程来看,其没有走上像内地宗族那样的发展道路。虽然没有族人通过教育取得功名,成为士绅阶层和地方社会的控制者,但田德禄通过自己的手艺和品行,在安宁渠及四周乡邻间赢得了较高的权威并得到了他们的尊重,能够使自己的威望渗透到更多的乡村社会公共领域,自己由原来官方基层组织的控制对象逐步成为管理乡村社会主体。31士绅阶层通过捐置地方公产,广泛参与各种地方公共事务,从而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和支配权。32 宋、徐、刘、葛、李、田六家大户发展历程相似,通过不断参与公共事务来扩大家族的影响力,以取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宋家大户最初是骆驼客,光绪年间主要从事骆驼运输,往返于内地与新疆,且经常在安宁渠车马店住宿,后来在安宁渠定居。随着家族人口的增多,经济实力的增强,族人也不断参与到地方公共事务中来,扩充在当地的影响力。不仅轮流充任安宁渠大水利,而且经常推荐族人充当镇长、区长、保长、甲长等。此外,还积极参与本村教育、庙会等公共事务,试图分享更多的社会资源。据刘家后裔刘五更老人讲,就目前安宁渠的老户看,刘家在此生活最早的家族,具体哪一年迁入他也不清楚了。但当地流传这样的一句顺口溜,“先有刘农官,后有迪化县”。迪化县成立于光绪十二年(1886),那就说明刘家此时已经成为人口较多的家族了。1933年马仲英祸新,六家大户集中马车,组织群众向乌鲁木齐城内转移,尽力保护了民众的生命安全,但刘家人口丧亡较为严重,只有少数逃过了此次浩劫。大户在乡村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与内地的乡绅具有相同之处,如积极参与地方行政管理与公共活动,制定地方政策等。 从大户这一阶层在发展过程中看,虽然他们大多考虑到本身家族的利益,但不可否认,正是他们的发展与影响力,给本区域乡村社会治理及民众带来了较多的福利。如减少政府的各种摊派,阻止官府吏役对本村民众的敲诈勒索等。与此相反的是,也有的大户凭借家族势力,侵蚀本村小户利益。如马厂湖居民马占元状告冶家大户冶占龙就是典型案例。 具呈明书人:户民马占元,年五十岁,居住治下为农。为村长不公,压迫愚民,诉明冤屈,仰恳县长明了事。兹因马厂湖去岁改选村长,冶占龙私心太重,作【做】事不公。查马厂湖一村,冶姓、韩姓两家人口众多,只有户民马姓一家,对于摊派官差往往吃亏不少,户民有满腹冤枉,无处去诉。该村长生有六子三孙,共计九口,均年力精壮,不能与公家出力。民国三十一年,户民夫妇上省家,丢儿媳【在家】。该村长之子黑夜前来偷奸,被儿媳喊叫,该伊胆怯逃走。户民报告警察局,考察去后,冶姓完全不认,将民之冤屈未伸。又至去岁,户民园中种有葡萄三架, 该村长之子因恨私仇,黑夜晚间将葡萄完全偷去。户民知觉,次日报前张局长,派张督察前来调查。贼人出入脚踪均已明显,并损坏各项菜蔬亦属实。任惟马厂湖冶姓居多,串通冶家,一口咬定并不知情。成【诚】被人识破,无面见人。该督察回来报告属实,就是无有证据,局长劝民吃亏。此次选送□□□,该村长六个儿子不送一人。民有三子,应出一人。该伊不出,与民争吵,反去古牧地派出所报告,说民之女人如何可恶,如何利【厉】害,播【拨】弄是非。即速来人将民之女人挐去,不问皂白,立时管押。户民无法,将训练兵应允,才将女人保释。此等挑播【拨】陷害,民被伊累次压迫,不得不将原情呈明,县长作主,如以后再耍人,该村长若不秉公办理,则良善之民实无立足之地。谨将原情呈明。 户民:马占元33 这些被称之为大户(乡绅)的阶层,由于经济实力相对还不足够强大,不可能与内地士绅一样城居,所以他们大部分时间还是居住于乡村。与士绅相比,他们更贴近基层社会,与普通百姓的联系较为紧密。且对乡村社会矛盾与现实有清醒的认识,更为关心社会的稳定与各项公益事业。并通过充当公共事业倡导者和管理者,譬如修庙、创建学校、调解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扩大自己对乡村社会的影响,进而获得地方权威。“在中国历史上,士绅始终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力量,是联结地方和中央权力系统的纽带。在地方上,士绅既具有对中央系统修残补缺的作用,又具有代替中央进行局部整合的功能。由于政府对地方主义的严密限制,使得士绅阶层只能以一种社会权威而不是法定权力资格有限地参与封建政权的运作。”34晚清民国乌鲁木齐地区作为移民社会,以农业种植为主。由于他们刚刚迁入,财富的积累较少,因此在很长的时间内缺乏大地主、大缙绅、大商人,导致村落中的低级乡绅(大户)就成为乡村社会的核心力量。根据笔者在该地区调查中发现,在大多数乡村聚落中,被称为大户的移民,往往先以开垦土地、种植农业为立家之本,而后通过多种经营或扩大种植规模积累财富,利用多种途径参与乡村社会中的公共领域,逐步树立家族的权威。这一过程在乌鲁木齐地区最快也得需要两代人的努力方能完成。 (二)三台村的治理 三台村位于吉木萨尔县城西25公里处,西邻老台村,南临潘家台子,东临羊圈台子,北为古尔班通古特沙漠。三台村名来源,当地人认为与地形有关,但具体又难以自圆其说。 三台村由于所处地理位置比较重要,所以自古以来为交通要道,军事重地。光绪三年(1877)徐学功曾在此大败白彦虎。新疆建省后,商业快速恢复,车马店、酒肆等店铺林立。其人口来自不同的区域,四川、甘肃、山西、陕西、河南、河北等地均有。本地除被称为四大财主的张成玉、刘智谋、杨吉兴、赵有才外,大都为贫困户民,素有“四大家、八小家、二十四个匀户家,三百六十个毛毛家(指贫困户和单身户)”35之说。且这四大家、八小家多不参与村务公共管理,他们以经商为业,村中管理人员多为贫苦百姓充任。保长、甲长、农约等管理人员,他们通过担任乡村社会管理职务,依靠官府力量来进一步提高自己在村落中的权威,改善自己的经济条件。他们与乡长、镇长及县府官差吏役相互勾结,鱼肉百姓。因此民众不但要承担各种额定赋税,还要承担各种摊派,遭受胥吏差役的敲诈勒索等。本村素有“保甲、保甲,人民带锁又披枷。保长、县长盖印,无辜百姓进牢门”的顺口溜。可见,保长、甲长与官府的勾结,对人民的迫害已相当严重。 盛世才主新期间,一改实行几十年的乡约制,实行区村制。三台设渠总一人,各村设村长,三台街设街长,统管民事。1944年8月,三台街公所乡约、会长、街长、主任各方代表五六十人聚会,商讨推行保长制度事项。三台街东、西、中、南、后各街,设四保十甲辖户217户。36自从在三台村实行保甲连坐法以后,农业、商业都受到了严重影响。除了田赋之外,强加于农民身上的各种摊派多如牛毛。据统计,主要有捐派、保捐、甲捐、丁捐、学捐、衙差、帮钱、赈济、官员迎送、罚款、水费、桥涵、自卫团、枪弹捐、劳军捐、庙贡、会戏、公差费、采买军粮与草料等20余种。本村没有形成合力,自治程度较低,以村治为主。保、甲长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应承政府的各种摊派与遭受各吏役勒索,加重了村民负担。 从上面两表格37也可以看出,三台村所承担军马草料的数量非常大。 结语 综合以上三种类型的村落治理,由于各村人口结构的不同,政府对其控制力存在较大差别。北五岔宗族村落的治理,基本延续了自治为主的治理方式。尽管政府在村里设置了管理机构,但由于各宗族势力强大,他们除了缴纳赋税外,无任何其他形式的摊派。“在许多村庄和小城镇都没有正式的政府组织(虽然设有基层管理人员,但在当地乡绅的影响下,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那里的管理和秩序维护,就完全落到了士绅们的身上。清代政府在这方面的关注基本上是治安和税收,因此其所采取的监视、威胁等手段来加强社会控制,往往是低效率的。”38而对由地理相近的民众所组成之村落,他们通过寺庙等信仰场所的修建,使得村落之间亦形成了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不再是孤立、封闭的个体,39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强来自相同地域民众凝聚力的作用。这样,一方面便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与治理;另一方面,有时候对政府而言,可能也会演变成一种威胁。对于由大户主导的地理相错组成的村落,大户之间既合作又存在竞争。他们参与公共领域的积极性较高,以此来强化自身的权威性。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有的大户还需要假借官府之名以壮大自己的声威,因此两者各取所需,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种默契,40来完成对乡村社会治理。“州县官员与士绅之间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州县官员的职责偏重于征课、司法、保卫,而士绅的作用偏重于宣传教育,充任社仓、社长、乡约,宣讲圣谕;而在乡治方面则两者相互配合。牌头、甲长虽由地方官指挥,却是由绅士保举任充的。”41由于移民来自不同区域,从而使得村落居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处于不均衡的状态。因此,在新组合的群体内部体现出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强弱关系并不一致的情况,呈现出某种非一体化的地域特征,42对于此种类型的村落治理,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因为其内部很难形成一种合力,与官府对抗或分担管理的责任。 总之,单一宗族占统治地位的村庄,宗族内部的自治程度较高,他们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家族的凝聚力,以此来提高与政府的对抗力量。由多家大户主导的村落与地理相近所组成的村落,内部虽然竞争激烈,但能够团结一致对外。地理相错的村庄,由于没有共同的区域文化和民间信仰,政府对其控制力占主导地位。内部各方之间力量涣散,不能形成合力。尽管从清末开始,“地方公益事业,则由士绅办理。清末筹备立宪,分年推行地方自治,不仅加强与扩大地方自治之组织,将州县亦列为自治单位,又将地方行政及公益事业,纳入自治组织之中,自治组织与地方行政及公益事业结成一体”。43可见地方自治也被中央政府所认可,并成为一种风潮。绅士对地方事务及公共事业的介入也实现了组织化、常态化、合法化。对于乌鲁木齐地区来说,绅士阶层力量人数较少,力量相对有限,这就大大限制了地方自治化的程度,在很多方面仍是由地方政府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治理。 注释 1参见刘超建:《历史社会地理视野下的移民社会研究(1821—1949):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14页。 2(清)纪昀:《乌鲁木齐杂记》,《新疆史志》第2部第6册,全国图书馆微缩复制中心2000年版,第9页。 3参见刘超建:《历史社会地理视野下的移民社会研究(1821—1949)——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9页。据吕氏后裔吕志慧讲,“田家井”应为“甜家井”。吕氏族人在此开垦时,挖井一眼,因为井水甘甜而得名。后因为政府登记错误,写为“田家井”,至此沿用至今。 4赵家庄,是指现在的新湖农场。左宗棠收复新疆以后,赵兴体因功授爵,被后人尊称为“西公”,为抗击沙俄与阿古柏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了纪念他,曾将赵家庄改名西公村。 5参见刘超建:《从清代新疆屯垦政策角度谈屯田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天山北路东部屯垦为中心》,《干旱区地理》2015年第2期。 6刘超建:《历史社会地理视野下的移民社会研究(1821—1949)——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0页。 7参见《吕氏宗族》中的《吕氏家谱渊源系图各卷册》,民国二十六年修。 8参见冯尔康:《清代宗族、村落的自治问题》,《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9参见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沈阳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112页。 10《吕氏宗族》中的《吕氏家谱渊源系图各卷册》,光绪二十二年修。 11参见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265页。 12冯尔康:《家族制度、谱牒学和家谱的学术价值》,《中国家谱综合目录》代序,中华书局1997年版。 13根据吕氏后裔吕志慧讲述,经过同光年间持续十余年动乱后,吕氏聚落也安置了一些外来移民,尤其是民国后期,河南、四川移民来此屯垦,从此成为多姓村落。 14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8页。 15郑振满:《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 16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第98页。 17参见(清)杨存蔚:《绥来县乡土志·兵事录》,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新疆乡土志稿》,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133—135页。 18傅衣凌:《论明清社会与封建土地占有形式》,《厦门大学学报》1978年第2—3期。 19参见郭建新:《北五岔朱姓探源》,《玛纳斯文史资料》2011年第14辑,第216页。 20参见Kung-ChuanHsiao,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p.69。 21参见周荣:《明清社会保障制度与两湖基层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页。 22(清)纪晓岚:《乌鲁木齐杂诗》,王希隆:《乌鲁木齐四种文献辑注》,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23参见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年版, 第105页。 24参见姚重远:《米泉水稻生产的由来和发展》,《米泉文史》1987年第1辑,第33页。 25参见刘超建:《异地互动:自然灾害驱动下的移民——以1761—1781年天山北路东部与河西地区为例》,《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3年第4期。 26参见马正明:《民族团结的宁夏湾》,《乌鲁木齐文史资料》第8辑,1984年,第150页。 27包尔汉:《新疆五十年》,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年版,第73页。 28刘超建:《历史社会地理视野下的移民社会研究(1821—1949)——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2页。其中公共领域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美国学者兰钦和罗廉(William T.Rowe)二人分别对近代浙江地方精英人物和汉口商人组织的活动进行了研究,认为太平天国以后在地方重建的过程中已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1996年,留美的中国学者王迪首次将中国概念引入中国,他认为清朝前期长江上游地区在战后重建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公共领域,即由地方士绅所创建并控制的社仓、义仓、祠庙、会馆、学校、书院、寺庙、庙会以及各种地方慈善组织。 29[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110页。 30根据田德禄之孙田广智的口述和其孙女田广荣所写的回忆文章《怀念爷爷》进行整理。 31刘超建:《历史社会地理视野下的移民社会研究(1821—1949)——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2—93页。 32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下的闽台传统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3页。 33《关于呈控村长冶占龙压迫户民的呈书》(民国三十三年七月八日),档号J8-4-248-7,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档案馆藏。 34参见任吉东:《多元性与一体化: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治理》,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35徐永智:《娶媳妇唱大戏》,《北庭文史》2009年第19辑,第146页。 36范作义:《祸害三台人民的保甲制度》,《北庭文史》1992年第7辑,第54页。 37两表均据范作义《祸害三台人民的保甲制度》第54页内容编制。 38[美]吉尔伯特·罗兹曼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110页。 39参见杜正贞:《村社传统与明清士绅:山西泽州乡土社会的制度变迁》,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40参见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第286页。 41任吉东:《多元性与一体化: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治理》,第38页。 42参见方平:《晚清上海的公共领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43王树槐:《清末江苏地区地方自治风潮》,《“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7年第6期,第31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