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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明起源时间再认识(3)

http://www.newdu.com 2020-04-23 《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 李新宽 参加讨论

    西方文明形成过程中的文明要素融合
    西方文明中的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真正融合开始于11~12世纪,而非阿拉伯-伊斯兰文明崛起的7世纪。穆罕默德成就了查理曼,但查理曼代表不了西方文明,虽然杰克逊·施皮尔福格尔认为,查理曼的加冕仪式,象征着罗马因素、基督教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融合,(36)但这种融合仅表现在仪式上,并没有多少实质内容。被史家誉为“加洛林文艺复兴”的文化复兴,也并没有多少文化上的创造或促进上述三大因素的融合,正如C.沃伦·霍莱斯特所言:“‘加洛林文艺复兴’一词很容易引起误解,查理曼时代没有产生纯正深奥的思潮,缺少创新的哲学或神学体系,也没有托马斯·阿奎那或利奥纳尔多·达·芬奇,如果我们按照通常字义上的概念,探求‘文艺复兴’,必将感到失望。加洛林时代,学术水平提高极少或退化甚多:应从无知的深渊中挽救欧洲大陆文化以免湮没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37)所以,穆罕默德只是为西方文明的兴起创造了外部条件,并没有对查理曼的世界起到那种皮朗所主张的决定性作用。在11~12世纪,罗马因素、日耳曼因素和基督教因素才开始融合,形成新文明的文化品格和文明形态。
    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融合的直接表现之一就是12世纪文艺复兴,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提出了12世纪文艺复兴的概念。他认为,在这一时期,吸收了阿拉伯因素的希腊科学、希腊哲学复苏,第一批欧洲大学得以创立。正是在12世纪和此后的文艺复兴运动中,罗马法复兴,改造并重构了西欧的法律体系。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罗马法只存在于拜占庭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只有从12世纪起,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西欧各国才在随后的时间里先后改造了民族法。以德意志为例,托克维尔指出:“中世纪末期,罗马法成为德意志法学家主要的而且几乎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在那个时期,他们当中大多数人甚至不在德国而在意大利各大学受教育。这些法学家虽然不是政治社会的领导者,却担负着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责任,即使他们无法废除日耳曼法,至少也要改变其形态,尽力使之纳入罗马法的范围。他们将罗马法运用到日耳曼制度中一切看起来与查士丁尼立法略微相似的地方;他们由此而在民族立法中引进了新精神、新惯例;民族立法逐渐改造,变得无从辨认,以致到17世纪,人们简直再也认不出来了。它被一种我也无以名之的名为日耳曼的实为罗马的立法所取代。”(38)英格兰的普通法虽然没有像大陆法那样被改造,但也深受罗马法影响。
    正是在12世纪和此后的文艺复兴运动中,古希腊的哲学理论体系才开始对西方文化的形成产生影响。熊彼特指出:“欧洲在一连几个世纪遭受野蛮部落的蹂躏之后,必须重建自己的文化,在缓慢而艰苦地重建文化的过程中,残留的古代文献自然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不过残留的文献大都直到十二世纪人们才能得到,能够得到的又有许多当时的学者看不懂,或者保有很糟糕的译文。”(39)但从12世纪开始,特别是在13世纪,借助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经院哲学家们重构了他们的理论体系,形成了新的理性思辨模式。这一思辨模式在阿伯拉尔的《是与否》和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里得到了清晰完整的体现。(40)
    在11~12世纪和此后的时间里,日耳曼的制度因素通过处理税收、日常管理等方面与法治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所谓的民主共和制度。向荣教授指出:“中世纪欧洲的政治传统对近代民主有重要的孕育作用,事实上,近代民主最基本的原则和特点,如地方自治,代表制和选举制就是在中世纪基础上直接发展起来的。中世纪欧洲的民主因素有些可以追溯到更为古老的日耳曼部落民主制传统,如‘民会’,‘贤人会议’,但有些是在中世纪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形成的。”(41)丹纳在《艺术哲学》里注意到一个现象:“凡是日耳曼人住的地方都有自由的代议制政府:现在瑞典,挪威,英国,比国,荷兰,普鲁士,甚至奥地利,都是如此……集体行动而谁也不压迫谁,是日耳曼族独有的本领;也就是这种本领使他们能把物质掌握得那么好:他们凭着耐性和思考,适应自然界和人性的规律,不是与规律对立而是加以利用。”(42)此外,法国在中世纪逐渐形成了三级等级代表会议,意大利城邦国家也出现了共和政治现象。
    日耳曼因素和罗马因素之所以能够在12世纪真正实现融合,最重要的融合剂是工商业的发展。熊彼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他说:“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期,部分采用或‘接受’了古罗马的《民法大全》。从因果关系上说,不能把这一现象解释为人们幸运地发现了几本旧书,恰巧一些没有批判眼光的人天真地相信这几本书包含的法律条款仍然有效。当时经济过程正在塑造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要求建立法律制度,特别是在订立契约方面,而古罗马法学家制订的法律正好适应了这一需要。毫无疑问,假如没有发现古罗马的法典,中世纪的法学家自己最终也会制订出类似的法律。罗马法之所以有用,并不是因为它带来了某种与当时的精神和需要格格不入的东西——要是这样的话,接受罗马法就的的确确是有害的——而是因为它提供了一件现成的东西,假如没有这种东西,就得花费力气制作它。”(43)当时社会的需求就是发展工商业。虽然在西方文明起源之初,工商业活动只限定于地中海、北海和英吉利海峡,但工商业的性质和精神决定了其向外扩张的命运,十字军东征和地理大发现就是这种扩张的表现。这种扩张在16-18世纪使西方文明的资本主义特性和现代性得以完全展开。这就是为什么麦克法兰认为:“英格兰具有极强的连贯性,从11~12世纪一直绵延至今,英格兰的现代性是一道横亘一千年的‘长长的拱弧’,没有任何间断。”(44)彼得·N.斯特恩斯也认为,10世纪以后中世纪进入稳定期,“在创生一个可界定的西方文明时从两个方面扮演了一个关键角色:一是尽管随着中世纪之后的发展产生了许多变化,但在诸多中世纪模式和后来的模式之间存在着直线的联系”;“二是,从根本上来说更重要,中世纪期间的几项创新确立了持久的西方特色,直到今天仍能辨别得出来”(45)。比如英法等国的小型中央政府、科学思想和实验、商人传统都起源于11世纪之后,并持续发展到现代。
    总而言之,西方文明并非古典文明的继承或延续,11~12世纪以及更晚的时候,随着交往的增多,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才在西方文明的空间内紧密地糅合在一起,形成了文明的同一性。西方文明是一种全新创生的文明,但也并不意味着完全和过去决裂,它通过后古典时代这一过渡期(我们过去称之为中世纪)与古典文明建立起了一种内在联系。古希腊的理性思辨哲学、古罗马的法律、古地中海地区的基督教是这种内在联系的文化纽带。到16~18世纪,随着地理大发现以来殖民活动的开展,欧洲人开始形成对西方文明的自我认同,把不信仰基督教的被征服被殖民的文明都视为半开化、不开化甚至是野蛮的文明。正是在异质文明的对照下,西方文明的本质和内部认同才得以全面发展,西方文明才在“他者”的映照下形成了完整的面貌。从文明演进的大视野来看,有必要重新审视欧亚大陆西部地区文明形态演进的阶段划分,才能加深对西方文明和其他文明差异性的认识,进而重构东西方文明认识论和关系论,重写人类文明史,推动东西方文明的相互理解、交流对话和互鉴共生。
    文明交流互鉴的基础是相互了解。对于对方文明起源、演进历程的了解及其未来发展走向的研判,是文明之间交流对话的起点。在中国倡导人类文明交流互鉴而西方却不断有人重提“文明冲突论”的当今,西方文明起源命题的意义尤为凸显。“文明冲突论”实为西方文明起源命题内在本质与价值困境的体现。首先,“西方文明”诞生之初,就充满了对“他者”的焦虑与恐惧,“他者”的存在始终伴随着西方文明的诞生和发展。(46)正是这种威胁和焦虑推动形成了西方文明的内部认同和与其他文明的外部区分。其次,“西方文明”诞生后,一度把殖民征服视为其文明的最高道德和宗教责任。在20世纪后期反殖民主义成为世界潮流的形势下,帝国主义责任土崩瓦解,“文明冲突论”应运而生,反映出西方文明价值体系的内在困境和矛盾。因此,从西方文明起源命题出发,认清“文明冲突论”的本质,更能体认文明交流互鉴应以承认文明的差异和多元性、尊重文明的平等和多向性为基础。只有加深对自身文明和其他文明发展来龙去脉的了解与文明差异性的认识,鉴往知来、求同存异,才能丰富和开创人类文明的美好未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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