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2日在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召開的第九屆“出土文獻與法律史”國際學術研討會上陳松長先生《〈嶽麓書院藏秦簡(陸)〉的內容與價值》指出[1]: 第二組共收簡67枚,其中綴合簡3枚。這組簡的數量雖不多,但令名簡很多,如祠令(0129)、卜視酎及它祠令(2154)、安臺居室居室共令(2161)四謁者令(2000)、食官共令(2018)、四司空共令(2005)等,但遺憾的是缺簡太多,多數內容不完整。因此,其中有些簡文內容尚不能確定到底應該歸于那種令文。盡管如此,這組簡中也多有內容嶄新的材料給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如其中一條有関“皇帝節斿(遊)”的令文就從未見過: 136/0176:●皇帝節(即)斿(遊)過縣,縣令與一尉共∠,行反(返),丞亦與一尉共,毋竝(並)去官。·關內縣吏共者,乘車以下毋過五十人 137/2131/:關外縣行所宿(,)吏共者,乘車以下毋過八十人。·屬車置、置食所,乘車以下毋過廿人,更駕所,毋 138/2024:過十人。·節車乘傳置、中食所,乘車以下吏毋過廿人,更駕所,毋過十人。·關外一縣而共,數處 139/2032:□吏佐共。·行所宿,令若丞、尉共者,凡毋過四人。·屬車置、置食所,令若丞、尉,毋過二人,更駕 140/2049:所,毋過一人。·節車乘傳置、中食所,令若丞、尉毋過二人,更駕所,毋過一人。令、丞、尉將衛卒 缺簡 141/2099:之,毋過縣二人,不從令者貲二甲。 ·廿一 這條令也沒有令名,由於令文是規定“皇帝節斿過縣”時,關內關外所屬縣提供陪同人員數目的詳細規定,故我們將其編入“給去令”中,盡管起首好像還有缺簡,簡2049與2056之間也有缺簡,但令文的內容大致完整而清楚,其主要內容乃是非常詳細地對“皇帝節斿(遊)過縣”時縣尉和有關陪同人員的人數進行嚴格的規定。其中特別強調的是,縣、丞、尉不能同時離開官署去全部陪同,而必須分別安排,如:“皇帝節斿(遊)過縣,縣令與一尉共∠,行反(返),丞亦與一尉共,毋竝(並)去官。”意思就是,皇帝的節車過縣時,縣令只能與一尉去陪同,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要求“毋並去官”。即這些縣的主要官吏不能同時離開官府去陪同接待而影響日常政務的開展。 或以為這是指皇帝本人出遊,其簡文是指皇帝乘節車出遊過縣,這可能有些不好解釋。邊書記載的秦始皇幾次出行,都是文武百官前呼後擁浩浩蕩蕩出行,所經關內關外之縣豈止令文中所規定的區區數人可以接待搞定的?不僅如此,皇帝出行,還需專乘“節車”嗎?這裏的“節斿(遊)只能是皇帝指派的節車出行,或者説是秉著皇帝所賜的車節出行。 但是陈先生上述這種解釋卻有難以說通之處。廖伯源先生曾撰寫《使者與官制演變》漢代的使者考論專書,對使者出行乘車及持節有專節討論,並無節斿(遊)只能是皇帝指派的節車出行之說。[2]此外,令文中的行所、屬車置、置食所、更駕所也不好解釋。如同行在所駐蹕一詞一樣,這些詞也只能為皇帝專用。行所:當爲簡2153文所說“行在所“之省。屬車置:帝王出行時的侍從車。置食所:據上下簡文推知此當爲安排膳食的機構。更駕所:據上下簡文推知此當爲更換車駕的機構。[3]秦漢地方行政重心在縣不在郡,皇帝出行由當地官員陪同制度也是古已有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何謂匧面?”假使秦人出使,有他國能幹的官吏和隊伍陪同,稱他國官吏為匧,其隊伍為面。秦始皇巡遊是否文武百官前呼後擁浩浩蕩蕩出行,從泰山石刻所刻隨行大員名字來看似乎人數不多。 本文寫作承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新出秦漢令與中國法制文明的形成研究” (17AFX005) 資助。 [1] 《會議論文集》,第10——12頁。 [2] 廖伯源:《使者與官制演變》,文津出版社2006年,第`183-201頁。 [3]如吉安所原來是清廷皇室存放梓宮及靈柩的行宮。清室覆滅以後,成為廢址,宮殿依舊。羅章龍《椿園載記》,三聯書店1984年,第8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4月26日17:4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