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簡4-011、4-012簡文為: 〼□,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4-011(2037)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4-012(2090)[1] 這條律文的內容可分為以下兩款: 第一款:〼□,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 第二款: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 兩款之內容應皆為“犯行+處刑”結構,可比較如下表:
第一款中的“犯行”與“處刑一”不存,但兩款中的“處刑二”“處刑三”與“處刑四”顯然存在對應關係。因此,李美娟先生對兩款加以比較,推斷第一款中的“處刑一”的處罰對象應該也是“縣道嗇夫”,其處刑則應低於第一款“處刑二”中“鄉部吏”的“貲一甲”並高於第二款“處刑一”中“縣道嗇夫”的“誶”,並據此在第一款“鄉部吏貲一甲”前補出“【縣、道嗇夫貲一】盾”簡文。[2] 李美娟先生意見可從。只是簡4-011簡首僅殘去兩三字,此簡大致應僅能補出“【貲一】盾”三字。則簡4-011前應有上接簡,上接簡簡文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其一,以“縣道嗇夫”結尾;其二,“縣道嗇夫”前的“犯行”,應該也是官吏對某類不應“占數”(登錄戶籍)的人予以“占數”的行為。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的形制與書寫形式與其它已公佈的嶽麓律令不同,所以簡4-011的上接簡只能去《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中尋找。《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中,簡4-094簡文為: 作其數,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其縣道嗇夫4-094(2122)[3] 此簡以“縣道嗇夫”結尾,而“縣道嗇夫”前的“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的“犯行”,正是官吏對某類不應“占數”的人予以“占數”的行為。故簡4-094恰好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可將簡4-094與簡4-011、4-012連讀於下: 作其數,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其縣道嗇夫4-094(2122)【貲一】盾,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4-011(2037)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4-012(2090) 而上表之內容則可補足於下:
簡4-094原編聯於簡4-093之後。簡4-093簡文為: □□□罪而與郡縣道及告子居隴西縣道及郡縣道者,皆毋得來之中縣道官。犯律者,皆4-093(2107)[4] 簡4-094第一字整理者釋為“作”,其字形可與《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中的“作”字與“占”字加以比對:
若僅從字形來看,此字釋為“作”或“占”皆在疑似之間。但整理者注釋:“數:名數”,則“作其數”不可通。而如果考慮到與此字連讀的“其數”以及下文“吏弗能審而數”以及簡4-011中的“占者”“莫占吏數者”諸簡文,則此字顯然應釋為“占”。如此,簡4-094、4-011、4-012簡文為: 占其數,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其縣道嗇夫4-094(2122)【貲一】盾,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4-011(2037)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4-012(2090) 簡4-094前顯然仍應有上接簡,其內容應該也是官吏對某類不應“占數”的人予以“占其數”的“犯行”,與“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為並列關係。而從“皆毋得來之中縣道官”和“犯律”的表述來看,簡4-093下接簡簡文應是對“毋得來之中縣道官”的“犯律者”予以處罰或給予某種否定性評價的規定,而不可能允許官吏對其“占其數”。因此,簡4-093與簡4-094不能連讀,簡4-094上接簡不明。 如文後附圖所示,簡4-094、4-011、4-012簡背劃線大致連續。 簡4-324簡文為: 祠焉。廷當:嘉等不敬祠,當……〼4-324(0467)[5] “當”後二字,現僅存左側殘劃。依文義,“當”後應接續“廷(廷尉)”對“嘉等不敬祠”的犯行提出的“當”(未論決獄事之應論決方案)的具體內容。嶽麓書院藏秦簡中,以下兩簡亦與“祠”有關,其處刑皆為“棄市”。 如下邽廟者輒壞,更為廟便地潔清所,弗更而祠焉,皆棄市。各謹明告縣道令丞及吏主4-321(0624)[6] 令曰: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齋者,祠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