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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負志”之罪

http://www.newdu.com 2020-04-30 武汉大学简帛网 曹旅寧 参加讨论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五年前于振波先生發表《負志之罪與秦人立法精神》一文公佈了岳麓書院藏秦簡中“負志”及“避為吏”的兩條令文:[1]
    1.□及黔首非奮,為上有求殹(也),而敢以肆(辱?)自訟及訟人,故而剔發負志,及剔髮而不負志者,令戍新地四歲;其(1944)
    □負志而不剔髮者,戍二歲 第十九(1999)
    2.中縣史學童今歲會試者凡八(?)百卌一人,其不入史者百一十一人·臣聞其不入者,泰抵惡為吏,而與其(1807)
    典試史為詐,不肯入史,以避為吏。為詐如此而毋罰,不便。臣請令泰史遣以為潦東縣官佐四歲 日備免之(1810)
    為詐便·臣眛(昧)死請。制曰:可·廿九年四月甲戌到胡陽·史學童詐不入試令·出廷丙廿七(1859)
    于先生認為秦代法令中的“負志”表示懷有志向或堅持節操,“負志”之人與當政者保持距離拒不出仕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于先生考證胡陽,縣名,又作“湖陽”,秦置,治今河南唐河西南湖陽鎮,屬南陽郡(戰國秦置,治今河南南陽)。潦東,又作“遼東”,郡名,戰國燕置,治今遼寧遼陽。將在南陽郡史學童考試中有欺詐行為的人發遣到遙遠的潦東郡,說明此時燕國已為秦所吞併,因此,令文中的“廿九年”當為秦始皇紀年(前 218),該年四月朔日為甲子日,甲戌為四月十一日。 這一年眾多史學童勾結典試史作弊,故意不通過考試(“不入試”),目的是“避為吏”。有關官吏發現這一情況後,向皇帝彙報,並擬定出相應的懲罰措施。皇帝批准了這一建議,以“令”的形式予以頒佈。這說明,這種情況並不僅僅發生在南陽郡,而是全國。
    這些見解大致是正確的。這裏也想就“負志”發表一點自己的看法。我們注意到《史記.張耳陳餘列傳》:“治張敖之罪。上乃詔趙群臣賓客有敢從王者族。貫高與客孟舒等十餘人,皆髡鉗,為王家奴,從來。於是上賢張王諸客,以鉗奴從張王入關,無不為諸候相、郡守者。及孝惠、高后、文帝、孝景時,張王客子孫皆得為二千石。”這條材料可反映以下三點:王國官員皆漢朝中央任命,貫高等自置罪以求離職;當時法律規定為奴者與家族脫離關係從而使族刑落空;受刑事處罰者不得擔任公職。
    我們還注意到《玉門關漢簡》一書所收“小方盤漢簡”中有:“自置罪而去,不得擅去”(I98DYT6:3)。[2]承甘肅省文物考古所張俊民先生教示:“置罪晚到《舊唐書》,漢代早呀!何況是自置罪。漢代人都不允許隨便引咎辭職!”我們認為這對理解“負志”的本意有關鍵性的作用。“負志”就是自置罪求去,但法律規定自置罪不得擅去即都不允許隨便引咎辭職。秦統一六國後疆域遼闊,但古人安土重遷,秦人更不願赴新地任事。或自行髡剃請罪(自置罪)或被他人告發置罪(其實也是自置罪)以求去職去事,但法律規定這種情景為自置罪不得擅去。秦律中這一概念還比較模糊!到了直接繼承自秦律的漢律中才變得比較清晰!
    至於胡陽史學童舞弊以不通過考試避免去新地為吏,結果遠配遼陽為吏期限四年。上述兩條秦令規定成新地期限一致絕非偶然。“負志”罪中未自行髡發而請罪求擅去者從輕戍新地兩年。
    
[1] 《湖南大學學報》2015年第3期。
    [2]張德芳、石明秀《玉門關漢簡》,商務印書館2019年。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20年4月23日19:2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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