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通过对广东省茂名、湛江两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现象的实地考察,选取拖罗饼、笪桥黄瓜干、化橘红中药文化和吴川月饼等典型案例,基于新古典“结构—功能论”视角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产业发展中不仅可以表现出新的功能,而且可能形成不同形式的新的结构,以一种新的结构—功能作用于现代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从小规模的家庭作坊开始,通过企业化运作,逐步实现规模化,而且还可以在不同产业中以不同的形式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和区域现代化产业集群,拉长“非遗”项目的产业链条。 关键词:新古典“结构—功能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源性动力;现代产业 一、问题的提出及相关研究评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一些学者不赞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的开发和利用。其中,有些学者强调保留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主体性,认为现代产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具有消极作用。如冯骥才认为,“产业的主要目的是盈利。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就会伤害了艺术的原真性”。刘德龙提出:“我们无法回避非遗的商品化、产业化,但决不可完全用机器化大生产代替手工劳作,造成破坏性开发,使非遗保护这项文化传承工程丧失了原本必不可缺的文化价值。”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脱离现代工业的独立性,如连冕提出了以“生态”代替“活态”的“生态文化圈”建设理念,他认为,有形的、无形的甚至是自然文化遗产,都应允许其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依循一定的规律发展或消亡,“反对以外力手段进行强迫性颠覆式干预、改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2012年,国家文化部正式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鼓励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中实现传承,让许多非遗项目逐步从‘捉襟见肘’走向了‘自我造血’”。上述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条文都承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与现代社会脱节,而是具有相应的功能,并且这些功能应该在现代生产结构中得到合理使用,在保护的基础上产生效益。 因此,一些学者就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所具备的功能展开了论述。如王群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具有基本的社会功能,这些功能随着社会变化不断退化、消亡、衍变和拓展,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中,要把握其功能变化的内在规律。陈炜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湘绣传承遇到的瓶颈认识到,如果保护手段不根据时代发展而改变,这种“过度保护”在人们需求日益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就成了伤害,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乃至消亡。以上研究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功能在现代社会的存废进退问题,但都是把它当成一个“被动”的对象进行专门性的保护,或是量身定做脱节于现代工业的生产结构来进行“保护性生产”,这些做法的保护性目的大于生产性目的。我们并没有真正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具有的适应性和主动性,生产出的产品也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即使运用了现代产业手段进行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遭遇传承的困境。 就此困境,笔者认为,要想真正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只是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局限在原型研究之内,而应该放到一定的场域中理解,看到其在更宏观的社会结构中所具有的功能。布迪厄指出:“社会科学的真正对象并非个体。场域才是基本性的,必须作为研究操作的焦点。”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以及在现实中的操作性实践必须要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进行,找到二者有机结合的途径,而不是简单的拼凑组合,更不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孤立隔绝的存在,使其在现代环境中因无处容身而最终逐渐消亡。 2017年6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太原座谈会上指出,“注重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注重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贫困地区发展要靠内生动力”。总书记的讲话指出了内源性动力在扶贫开发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流传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内生的、自发的、源于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并将其智慧凝聚传习下来的内源型文化,能够在当地的社会结构变迁中生存、适应并发展,这就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功能是能够在其所处的场域通过操作性实践获得成功,是具有适应性和长久生命力的。因此,各地在发展经济文化产业时,利用好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源性动力,能够更好地从内部形成长足的发展驱动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