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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刊佈之後(一)

http://www.newdu.com 2020-05-06 武汉大学简帛网 周海鋒 参加讨论
(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 
    
  
    學界翹首顧盼的《嶽麓書院藏秦簡(陸)》近期刊佈了,作爲整理組成員,近來又有一些新想法,今將鄙見謹陳于下,供同好者一哂。 
    
一、編連問題

    (一)第五組編連問題
    第五組簡數甚少,綴合之後只有13枚,但極為特殊。形制而言,整簡長22.6釐米,是嶽麓秦簡中最短的;字距也大於其它簡。內容而言,有律有令。我們當時的想法是根據其形制和字體,將其編在一起。這就會給讀者造成一種錯覺,以為律令本來是一個卷冊。需要強調的是嶽麓秦簡整理報告中沒有附卷冊復原圖的部分,我們雖然根據內容字體反印文等信息將其歸為一組,但大多並不代表組內之簡源自同一卷冊。《嶽麓書院藏秦簡(陸)》第五組的情況亦是如此。
    律令混編的情況或許存在,比如《二年律令》就有《津關令》,這在抄本時代不足為怪。但《嶽麓書院藏秦簡(陸)》第五組的律和令,我認為原本就來自兩個不同的卷冊。
    第一,嶽麓秦簡其它律令,毫無混編的跡象,如果是同一個墓葬出土的簡牘,體例不當如此混亂。
    第二,1657簡尾標“·雜律甲”,簡背書有“律”字,據此可知此簡為律卷冊的開頭或結尾簡。嶽麓秦簡《亡律》標註篇名的方式與此類同。
    第三,1700+1749簡尾書“·令丁”,1647簡尾書“·令癸”,令丁、令癸在此只起到標註篇名的功用,而非具體令名。同時,1647簡背書“令癸└丁”,這似乎表明1647簡為某兩篇令組成的卷冊的結尾或起首簡。
    接下來的問題是數量甚少的問題。其實也不外乎下面幾種情況:剩下的簡牘尚留在墓里,盜掘時有遺漏也不足為怪,當然也有可能在盜掘前就毀壞了。或在其他藏家手裡,這種可能性也是有的,嶽麓書院接收的捐獻與收購簡往往能編連在一起就是鐵證。
    (二)第四組編連問題
    第四組的構成頗為複雜,有《卒令乙》、《卒令丙》、《縣官田令》、《廷丙》、《廷戊》和《具律》。編排依據也很簡單,主要是根據竹簡尺寸和字體。現在看來,此種權宜之計極為不妥,有隨意草率之嫌,本人需要痛加懺悔檢討。
    先談談此組惟一一則律條《具律》,現在看來無疑為第四卷律卷冊的遺漏簡,此簡放在第七卷作為遺漏簡處理可能更好。第四卷律卷冊本來就有《具律》,只是字體與此不類。然同一個卷冊中,部分《田律》《金布律》的字體本與之相同。至於究竟放在什麼位置,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其次是《卒令》的編排問題。此組所收“卒令”條文絕大多數在第五卷中有內容重複者。文本重複在出土文獻中亦不少見,上海博物館藏戰國竹簡就出現此類現象,但在同一批律令簡中大量出現,這是首次,值得研討。
    鄙人很早就注意到一個有意思的現象,那些內容幾乎相同的《卒令》令條,字體不同,整理號卻十分接近。
    
嶽麓秦簡《卒令》編號一覽表
令名 嶽麓(伍) 嶽麓(陸)
卒令乙·五 1679+1673 1675+1681
卒令乙八 1877 1872
卒令乙十一 1755+1772 1610+1770(2)
卒令乙廿三 1876 1890
卒令乙卅二 1888 1900
卒令丙三 1162+1169 1175
卒令丙四 1141 1160
卒令丙卅四 1864+1790 1145+1735
卒令丙五十 1805 1726

    雖然嶽麓秦簡並非科學發掘之物,簡號又變動過,但室內揭取時還是按照科學考古的標準程序進行的。在這之前,從攤在大盆裡到被分成8大捆的過程,也應該是從上至下有序提取的,若胡亂抓取,軟弱如煮熟麵條的竹簡早就不成樣子。古董商當不會如此缺乏常識。故我們認為嶽麓秦簡中的整理號,還是能說明一些問題的。嶽麓秦簡中根據內容肯定編連在一起的律令條文,簡號常常很接近,甚至相連。這樣的例子極多,感興趣的學者可以留意。這應當不是出於偶然。
    考古學常識告訴我們:揭取號相近的文物,出土前常常埋在一塊。故鄙人有個大膽的看法,嶽麓簡裡內容重複的《卒令》條文,出土之前原本就是編在同一卷冊的。字體不同,當然是出於不同書手,而且二者的抄寫年代也不同。
    收錄在第六卷的《卒令》條文抄寫時代更晚。比如1872簡尾書“·卒令乙八  今辛”,這就足以說明此則條文之後被調整到“卒令辛”。又1144+1188、1160簡均標有“重”字,但墨跡極淡,書體亦不同於令文正文,這必是閱讀時施加以作為提示。若二者分屬不同的卷冊,兩次標註“重”字實在沒有必要。
    這就涉及到一個新的問題,就是卷冊的再編連問題。或者說律令文本的穩定性問題。當有新問題需要解決,新的律令條文就應運而生了,秦統一前後律令的變換頻率應該是極高的。基層官吏為了日常行政之便利,私下將新舊令條編在一起進行比照以供學習也是可以理解的。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字體不同、內容一樣、抄寫時間有異的令文會編在一個卷冊。當然,這僅僅是個人一點不成熟的看法。世間萬象,淺智若吾輩者豈能盡解! 
    “廷丙”“廷戊”各有一則條文,“廷”為“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之省稱。收錄的“廷丙”條文,待刊的簡中有相似內容。收錄在組的“廷戊十二”,有與之內容完全相同者,見於本卷第一組“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戊”卷冊。二者內容幾乎一樣,字體不同,令之序號可能存在差異。雖然後者書寫令序處正好殘去,若按照復原圖鎖定的位置,其序號位於十一和十四之間的。
    筆者認為這兩則“廷令”條文也應有新的歸屬,放在第五卷第二組可能更加合適。因為二者均在簡尾標明令名令序,且都屬於“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應與收錄在第五卷第二組的廷令放在一起,不應單獨置於此處。
    “廷丙廿七”編排在J52之後,1758之前;“廷戊十二”編排在1927簡之前。作此安置,或許更合理。
    “縣官田令”的編排是頗難確定的,因為它似乎既不屬於“卒令”體系,也不屬於“共令”體系。究竟應置於何處,還有待日後仔細考慮。
    (三)第三組編連問題
    此組所收簡不足60枚,由於殘缺嚴重,故未能將整個卷冊復原。字體尤為特別(左上傾斜),字距也頗舒闊,一些簡旁有契口,內容大都數與第五卷第二組“廷甲”重複。筆者認為所收簡文均屬於“郡二千石官共令第甲”,完整的卷冊當有簡100枚左右。
    此組令之令名並未隨文標記,條文結束處只書有數字序號,篇名簡2076編排在最末,上下均殘,現長28.8釐米,同卷簡長一般為30釐米左右,故上端殘去部分不能再容納其它文字,只能容一小墨方塊。此卷令均統屬於“郡二千石官共令第甲”。
    此組所收令條大多在第五卷第二組有相同內容的簡文,後者在條文結尾時標明“廷甲+數字序號”。“廷甲”乃“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甲”之省。“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包括“廷二千石官共令”、“內史二千石官共令”和“郡二千石官共令”三個層面,“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與“郡二千石官共令”是包含與被包含關係,二者所屬令條有交叉重複也是題中應有之義。現在看來,第五卷1926簡所見令篇“內史官共令”與“內史二千石官共令”也有層級涵括關係。而“內史旁金布令”“內史倉曹令”之類的令篇亦當為“內史官共令”所統攝。 
      (四)第二組編連問題
    此組編排同樣不甚理想,與我們的初衷相距甚遠。簡雖然放在一組,但不同令篇之間無必然聯繫,這也是讀者需要注意的。篇名多而簡少,是此組令文給人的總體印象,也是許多問題產生的根源。
    與祠祀相關的令篇有三種,分別為:卜祝酎及它祠令甲(2154)、卜祝酎及它祠令乙(2001)和祠令甲(0129)。可歸入此三篇下的簡數,依鄙見,加上殘簡,也只有11枚左右,依次為0120、2127、2120+2139、2157、C10-3-3-1、C10-4-6-3、0116、1987、1953、0145和2093。至於11枚與祭祀相關的簡如何再次分配到三種令篇之下,目前實無穩妥的辦法。
    司空負責工程建設,故與此關的條文均應歸入《四司空共令》和《四司空卒令》之下,有2145、2015、2112、2164、0117、J06-2、2163、2019和0121簡。《四司空共令》和《四司空卒令》之異同,尚不得而知。
    涉及宮室管理的簡文應該歸入《安臺居室居室共令甲》、《安臺居室居室共令丙》之下。相關簡有1938、1939、2146、2165、2114、0122、2144、2023和2161。進一步分配編連方案,依然無法落實。
    居室與司空關係密切,居室負責宮殿日常管理,司空負責土木工程建設,還控制數量不菲的徒隸,居室需多方依仗之,故有《安臺居室四司空卒令》這樣的令篇誕生。關於此令篇之解析,筆者另有專文,此不贅述。需要注意的事,與居室管理或工程建設相關的條文,都有可能屬於《安臺居室四司空卒令》。
    與食物供應相關的簡均應入“食官共令甲”或“食官共令乙”篇下。涉及的簡有0128、2147、0144、2167、0115、2018、0132、0131、0113、J73-3+J03、2162、0130、0114、0175和2152。
    可歸入“給共令乙”篇下的簡有0176、2131、2024、2032、2049和2099。
    筆者認為“公車司馬令”是規範咸陽公車司馬門使用的令文。“公車司馬令”在史籍中又簡稱為“司馬門”。《史記·項羽本紀》:“章邯恐,使長史欣請事。至咸陽,留司馬門三日,趙高不見,有不信之心。”裴駰集解:“凡言司馬門者,宮垣之內,兵衛所在,四面皆有司馬,主武事。總言之,外門為司馬門也。”《漢書》卷五十《張釋之傳》“不下司馬門”,如淳注引用《宮衛令》條文曰:“諸出入殿門、公車司馬門者皆下,不如令,罰金四兩。”衛尉屬官有公車司馬,掌殿、司馬門,夜徼宮中,天下上事及闕下凡征召皆總領之,秩六百石。依照鄙見,“公車司馬令丙”(2113)篇下暫時只能找到2153和2092兩枚簡,2153可直接編連在2092之前。
    “四謁者令”也是新見令名,關於此令,僅能根據字面意思將其理解為與謁者職責有關的令。能歸入此令的簡只有兩枚,1942和1999,然令文內容中並未出現謁者,也不易察覺其與謁者有何關聯。謁者主要負責傳達、通報工作,秦代為郎中令屬官。
    此外,2098、2128、0127和2056究竟當歸入何令,有待進一步研究。此4枚簡關係密切,出自同一則令文,對新黔首來咸陽書名數問題做了規定,與此組所見令篇之關係均不甚密切,故不好強行安置。與之編連的令篇或無法尋覓到。
    (五)第一組編連問題
    此組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一個復原的相對完整的卷冊,德國學者史達和賀曉朦為此卷冊復原付出了很多精力。此卷冊復原工作做得相對完美,但也不是沒有問題,下文將詳論之。另一部分是卷冊以外的簡。將二者放在一組,主要考慮到竹簡長度一致、字體相同,且均是令文。現在看來,卷冊以外的簡,有些應納入卷冊,有些應與之前出版的令條編連在一起。
    史達和賀曉朦復原簡冊時主要是依據竹簡形製、反印文、背劃線等,當然也參照了簡文。置於卷冊內的簡,整理號絕大部分在1430到1490之間,這是一個重要的參照信息。表明這些簡本來的埋藏位置就很接近。但過於相信它,也會有問題。有些簡的整理號雖不在區限以內,但根據其它信息可知其定要歸入卷冊之內。
    先談卷冊。卷內令條尾部不標令名,只寫上數字序號,篇名位於最後,其文曰“■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戊·今庚”(J67-3+J70-2+J71-2+J66-3+J74-1)。篇名簡原來誤入第四卷,史達發現後將其移至此處,甚確。據此篇名可知,卷內之令,在歸屬上有變動,這當是朝廷修訂調整所致。
    1918號簡原本錯入第四卷中,我在刊發的文章中已經指出它當移出,並發現它能與J33+J62-1直接係連。寫在1918 與J33+J62-1之上的內容又見於第四卷0591+0558+0358+0357+0465之上。0465是篇名簡,簡首塗有墨方塊,篇名為“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戊”。如此看來,1918 與J33+J62-1當然要歸入“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戊·今庚”卷冊。“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戊”與 “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戊”是包含與被包含關係。
    卷內所收0165+J29+J64-3+1477+1444+1451+1435組成一則首尾完整的令文,結尾處標記序號為“·十五”。內容相同的令文又見於《岳麓書院藏秦簡(伍)》1922+1764+1671+1797,1797簡尾部標記“·廷戊十七”。據此可知秦律令序號也常處於變動之中。亦可為1918 與J33+J62-1的歸屬提供一個堅實證據。
    1595簡為第五卷漏簡,當編連在1604+1598之後。不過這就會造成一種新現象——體例駁雜,1595簡尾部未有令篇名,只有序號“·十二”,然編排在其前后的令條於結尾處同時抄錄了令名和序號。看來也只有用疏忽大意來解釋了。與1604+1598+1595內容相同的簡文又見於“郡二千石共令第甲”卷冊(2014+1961+2069)。廷甲的內容自然不會編排在廷戊或廷庚卷冊中。
    1158+1956+1970亦為第五卷漏簡,當移到1038簡之後,1018簡之前。
    以上就是鄙人對《嶽麓書院藏秦簡(陸)》編連問題的膚淺看法,希望有更多同好者參與這方面的研討。
    我向來主張以內容為主要依據來復原律令卷冊,做好每一則條文的編連工作至關重要,至於條文之間,孰先孰後,令篇之間如何排列,雖與卷冊制度極有關係,也能反映出編纂思想,卻是相對次要的。墓葬所出律令,即使是成卷的,也非當時官府頒發法典(如果有的話)之原本,而是基層官吏自行抄錄編排。這種節錄本有極大的偶然性,如嶽麓秦簡所見《索律》《賊律》均只有一則,我們肯定不會據此認為當時這兩種律原本數量就不多。此外,條文、篇章之間如何編排,並不太影響我們對律令內容的解讀。充分珍視這些年代久遠的相對客觀的殘簡斷牘,多方面挖掘其字裡行間蘊藏的歷史信息,才是我們努力的主方向。
    
    
二、文字釋讀問題

    11481與盜同灋。耐辠以下其辠有徒食敦長僕射
     鋒按:“其辠有(又)䙴(遷)之”當重新句讀為“其辠,有(又)䙴(遷)之”。“有”表遞進,是對前一行為的強化。類似的用法見嶽麓簡“實占吏者,行其所犯律令辠,有(又)駕(加)其辠一等。”(1730)“□能捕其伍人,除其辠,有(又)贖之如令。”(1763)1481簡“其辠”之前當有一字,已漫漶不清,或可補一“行”字。
    21442+J69-1+J75-8+ J69-2甲,免;百人到不盈千人,奪爵各一級;千人以上,奪爵各二級;其毋爵者,令以卒戍新地級四
    鋒按:“其毋爵者,令以卒戍新地級四”當斷句為“其毋爵者,令以卒戍新地,級四”。與此簡編連者必以“歲”字開頭,目前暫未找到。
    “以卒戍”,以士卒的身份戍守,嶽麓簡又有“以官戍”。相同的用法見嶽麓簡1312“毋(無)爵者,以卒戍江東、江南四歲”。“級四歲”,被罰奪爵而本人無爵位者,戍守四年可抵爵一級。
    31311利其昜<>責(債)而弗劾論
    鋒按:“責”當讀為本字,此處並非債之借字。責有索取義,如里耶秦簡“·日足以責,吏弗責,負者死亡,吏代負償。”(8-644)
    41463吏弗輒收令至今,今其人
    鋒按:若句讀成“吏弗輒收,令至今,今其人”,或許更好。
    51453即急責其見存不存者妻子
    鋒按:為避免歧義,“妻子”之間宜加頓號。
    60779□□見,治者以書言御史,御史以聞。·御
    鋒按:“見”前一字,疑釋為“憚”。 “憚見治者,以書言御史”,亦通。
    71427-2非㱃食休舍時及非私棄水殹),□
    鋒按:根據上下文意,並結合殘存筆畫,□處宜置一“官”字。“官屏匿逋不作盈八分日以上者,貲二甲”,“官”可視為“縣官”之省,“官屏匿”指官府故意隱瞞,相同的用法見嶽麓簡1758簡“令曰:諸有案行縣官,縣官敢屏匿其所案行事及壅塞止辤(辭)者,皆耐之。”
    (8)J23一盾當坐者或能自得之□…………□□
    鋒按:“得之”後面的□處乃一“吏”字。“得之”之後要用逗號隔開。“吏”之後必跟“主者”二字。“□□除”,或可釋為“者均除”。
    91459+1461而丞相御史盡主諸官所坐多不與它官等
    鋒按:以上簡文宜斷讀為“而丞相、御史盡主諸官,所坐多,不與它官等。”丞相府與御史府統領天下所有行政官僚機構,需要處理的政務甚多,出錯觸犯法律的概率也更大,與其它官府不同,需要區別對待。 
     101956+1970與盜出禁故徼關同灋└有盜出入禁其關出入而弗得貲府嗇夫吏主者各二甲
    鋒按:“關出入”,仔細審視圖版,當作“關出人”。“府嗇夫”未聞,當是“官嗇夫”之訛。“官府”一詞秦簡多見,官與府二字構形也類似,故容易寫混。以上簡文重新釋讀斷句為:“與盜出禁、故徼、關同灋└。有盜出入禁,其關出人而弗得,貲府<官>嗇夫、吏主者各二甲”。
    110144……禁毋敢私炊及食廚中犯令者貲
    鋒按:三個“廚”字均當改釋為“庖”,“中”當改釋為“丁”。簡文當句讀為:……引庖□,庖禁毋敢私炊及食,庖丁犯令者貲。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4月29日23:3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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