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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拾遺(二)

http://www.newdu.com 2020-05-11 武汉大学简帛网 周海鋒 参加讨论
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
    
  
    1、告,治(笞)□□。尉令不謹,黔首失令,尉、尉史、士吏主者貲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1292
    鋒按:框內未釋二字當作“五十”,“五”字起筆頗特別,這也給之前的釋讀造成干擾。不過,“笞”之後常接具體的數目字,“笞五十”“笞百”見於本卷《亡律》。“治”常用為“笞”之借字,如嶽麓秦簡《亡律》:“城旦舂司寇亡而得,黥爲城旦舂,不得,命之,其獄未鞫而自出殹(也),治(笞)五十,復爲司寇。”
    
嶽麓秦簡所見“五十”字形表
1292 1976 1903

    “尉”與“令”之間應脫一“布”字。“布令不謹,黔首失令”與“謹布令,令黔首、吏、官徒隷、奴婢明智(知)之”(嶽麓簡1112)是從正反面來強調同一件事。“布令不謹”又見於嶽麓簡1085號。重新釋讀後的簡文如下:
    告,治(笞)五十。尉【布】令不謹,黔首失令,尉、尉史、士吏主者貲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
    
    2、□□律曰:諸當叚(假)官器者,必有令、丞致乃叚(假),毋(無)致官擅叚(假),貲叚(假)及假者各二甲。(J54)
    鋒按:之前未釋二字當為“金布”。律文涉及官府器物之管理,正與金布曹執掌相關。類似的律文有“金布律曰:諸亡縣官器者,必獄治,臧(贓)不盈百廿錢,其官自治,勿獄。”(嶽麓簡1402)“叚”與“官”之間脫一“縣”字,“縣官器”一般不能省稱為“官器”。官府所有的器物,秦統一前稱為“公器”,睡虎地秦簡多見,統一後改稱為“縣官器”。《為吏治官及黔首》見“擅叚(假)縣官器”。修訂後的律文為:
    【金布】律曰:諸當叚(假)【縣】官器者,必有令、丞致乃叚(假),毋(無)致,官擅叚(假),貲叚(假)及假者各二甲。(J54)
    
    3●縣輸從反者、收人材官,多毋(無)衣履,毋(無)以蔽。輸者或不遝冬夏賤衣。議:□新輸而後冬若(0669
    鋒按:陳偉先生將0669和0666所見三個“賤”直接改釋為“賦”,言此處‘賦’字寫得像‘賤’”[1]。陳先生正確指出了賤、賦二字在秦簡中容易寫混,但簡文之字確為“賤”,此處乃“賦”之訛字。嶽麓秦簡中的“賤”也常誤寫為“賦”,嶽麓秦簡0895、1113所見“貴賤”均寫作“貴賦”。為便於比較,擇二字較為清楚的字形如下:
0895 1937 1167 0666

    此外,未釋之字當為“官”字。“從反者”與“收人”之間不應有頓號。“從反者”,依照整理者注釋,指從人與反者。從人、反者均以顛覆秦政權為宗旨,一旦被抓獲,必被斬首棄市,甚至被夷三族,里耶秦簡、嶽麓秦簡中均有“三族從人”。從人之妻、子、同產、舍人等則在“收人”之列。材官為官署名,秦簡多見,又有左材官。簡文重新釋讀如下:
    縣輸從反者收人材官多毋衣履以蔽輸者或不遝冬夏賤<>衣。議:官新輸而後冬若(0669
    
[1] 陳偉《嶽麓秦簡四校商(三)》,簡帛網2016年3月29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5922:4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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