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用钱即各级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宋代公用钱实行中央拨款和地方自筹相结合的政策。主要依靠地方自筹, 不足部分由中央拨款。公用钱主要用于迎送犒设、官员聚餐张乐、置办公用器物等。中央通过对公用钱使用的严格管理, 把地方大量的预算外经费纳入到中央的监管之下, 体现了宋朝加强中央财政集权的思想。宋代公用钱制度在调动各级官员积极性、安抚少数民族、稳定边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同时也成为了官员贪污腐化的温床, 加剧了宋朝政治风气的败坏。 关键词:宋代; 公用钱; 公使钱; 公用钱又称公使钱,就是宋代各级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它用途广泛,既充行政办公经费,又用于迎送犒设,是朝廷调动各级官员军将积极性、安抚沿边各族、稳定边疆的措施,也是加强中央财政集权的手段。它同时也成为官员贪污腐化的温床。本文拟对公用钱的经费来源、用途、管理和利弊等作一探讨。 一、宋代公用钱的经费来源与用途 1.公用钱的定额制度。 宋代公用钱制度始于太祖朝。《挥麈后录》卷一中说:“太祖既废藩镇,命士人典州,天下忻便,于是置公使库。”宋朝将前代的公用钱变为系省钱,即《文献通考·国用考一》所说“开宝六年令诸州旧属公使钱物尽数系省,毋得妄有支费”。并改变了唐代以拨给公廨本钱回易生息为解决公用钱主要途径的办法,实行分级定额、朝廷正赐与州郡自筹相结合的政策。但太祖朝还未见确定各级机构的公用钱数额。《新安志》卷二《公用》说到太宗朝公用酒的定额问题:“国朝典故,三京及诸道州府军监公用钱旧皆有常数……其公用酒,太平兴国六年九月定制,河南、应天以下六府,曹、郓以下六十六州月各给一石,歙州在其数中。”书中举公用酒为例,从前文来看太平兴国六年的定额制度也包括公用钱。《宋会要》食货三五之四六载景德二年诏令:“宣徽北院使雷有终依前给观察使公用钱,以久在边鄙,家无余资也。”可见宣徽北院使和观察使的公用钱已各有定额。《宋史·职官十二》所载公用钱定额的记载中有“咸平五年令河北、河东、陕西诸州皆逐季给”、“淳化元年九月,诏诸州军监县无公使处,遇诞降节给茶宴钱,节度州百千,防、团、刺史州五十千,监三泉县三十千,岭南州军以幕府州县官权州十千”等补充注文。可见真宗朝以后这一制度在不断补充。大中祥符元年真宗又下诏“差定诸州军公用钱”[1]。但这次修定还不够完善,有的州郡公用钱仍然没有确定。如广州的公用钱至大中祥符六年才确定为“以七十万为添支,五十万为公用”。而此前“广州本无公用钱”[2]。《文献通考·国用考一》引熙宁五年曾布奏章称天圣九年“公使钱始立定额,自二百贯至三千贯止”。大概是指这时才全面确立了各级公用钱的定额制度。《宋史·职官十二》所载应该就是这次确立的公用钱定额,该书既在注文中追述了大中祥符元年以前公用钱制度,又载有玉清昭应宫使、景灵宫使、会灵观使、祥源观几个宫观使的公用钱数,是对真宗朝前后公用钱制度的修订总结。但实际定额数量却远远超过三千贯,最高至二万贯。熙宁四年又制定了地方州郡的公用钱定额,“量入为出,随州郡大小立等, 岁自二百贯至五千贯止, 若三京三路帅府、成都、杭广自来所用多者, 增其数。”[3]熙宁五年再次“增定诸州军公使钱及宗室、正任刺史以上公使钱”[4]。经过几次修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用钱等级制度。元丰以前各级机构公用钱具体的数量汪圣铎先生已作了统计。[5] (P811~815) 南宋时仍然实行分级定额的制度。绍兴二十年再“定诸州公使库月支供给,令帅臣毋过二百缗,下至外县监当十缗,凡八等”。[6] 公用钱的拨给有按月、按季、按年三种。《宋史·职官十二》称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公用钱“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京师按月发放公用钱的机构还有玉清昭应宫使、景灵宫使、崇文院、会灵观使、祥源观都大管勾、御史台、大理寺、刑部、舍人院、太常寺、秘阁、宗正寺、太常礼院、起居院、门下省、登闻院、鼓院、官诰院、三班院等。南宋时宗室公用钱也实行按月支给。绍兴三十年“诏建王岁赐公使钱三千缗,逐月均给”[7]。嘉定十四年诏“皇子宁武军节度使祁国公岁赐公使钱, 特与支三千贯, 仍逐月均给”[8]。《新安志》卷二《公用》称曾任中书枢密院者等高官公用钱原先“计月均给”, “熙宁中, 特增近其额,而分四季支。”三司和知州原来也是“将一年数均十二月支给”, 真宗时改为“并许逐季支遣”[1]。咸平五年还“令河北、河东、陕西诸州皆逐季给”。而尚书省、银台司、审刑院、提举诸司库务司都是按年拨给。[9] 宋代公用钱定额并非仅按州郡大小,而是受宋代官与职分、职与事分的官僚制度的影响,除了州郡大小外,还根据任官品第高下。例如,据《宋史·职官十二》载,同样是知州,“文武常参官内职知州者岁给五千至百千,凡十三等”,而“少卿监以上(任知州)有增十千至百千者”。哲宗时还令:“太中大夫以上知判州府,添赐公使钱。”团练使、防御使以上至观察使还分大郡、次郡,留后、节度使分大镇、次镇、下镇给予不同的公用钱。[10] 公用钱在实际拨给时还有虚实数之别,即定额为虚,实拨数为实。这一规定始于太祖朝。王巩《闻见杂录》载:宋太祖收方镇财权,以钱代租税之入,同时“诏给侯伯随使公使钱虽在京亦听半给”。但也不是针对所有的机构,而是“在京公使钱,惟宗室减一半,管军三分给一,余悉罢,后增枢密使例”,枢密使领节度使的公用钱到治平四年才废除。该年枢密使、永兴军节度使文彦博言:“蒙赐本镇公使钱三分之一, 向因事略具陈述, 盖枢府无燕犒之费, 公钱无虚受之理, 伏望寝罢。”枢密使领节度使公用钱“至是因彦博辞而罢之”[11]。文中还提到“宗室减一半”。《长编》卷一百五十六庆历五年闰五月已酉条和《宋史·神宗一》也载“诏(彰信节度使李用和)公使钱特依宗室例, 岁给其半”、“昌王颢公使钱岁万缗,半给之。”元符元年特赐申王佖、端王佶、元祐元年特赐扬王颢、荆王頵公用钱都强调了“每年实给赐公使见钱八千贯”、“特支与实数,仍给见钱”。[12]而诸州军公使钱及宗室正任刺史以上公使钱也有虚数,“边任全给,内藩三之一,而宣名犹著全数。”直到熙宁五年才诏令“增定诸州军公使钱及宗室正任刺史以上公使钱,除去虚数, 令三司止具实数”[4]。虚实数才统一起来。 公用钱实际拨给时还有地理轻重之分。公用钱拨给较重的地区一是边防重镇。宋太祖曾说:“安边御众,须是得人。若分边寄者能禀朕意,则必优恤其家属,厚其爵禄,多与公钱及属州课利,使之回图,特免税算。”[13]对边将优给公用钱的做法此后沿袭不改。如,大中祥符五年“增冀州公用钱岁五十万,以其当北路要冲也”[14]。河东葭芦、吴堡二个军寨也因限隔大河,深在贼境而给“公使钱每年各二千余贯,河里诸州郡皆不及”,超过内地的州郡。[15]而处于西北边疆的鄯州、湟州更高达几万贯:“鄯州支公使钱四万贯,湟州二万贯,龙支城三千贯。”[16]边防重镇定州“公使钱旧岁费万二千余缗, 熙宁七年裁定为八千缗。”后来又“岁增给定州公使造酒糯米四百石, 其官食使臣仍别裁定”[17]。而且“河北用兵之际,优给公使钱,犒设军校”[1]。又如熙宁年间对交趾作战,岭南沿边州郡公用钱大增。熙宁九年正月“诏权增广州公使钱至七千缗,桂州五千缗,候边事(指交趾内侵)宁日仍旧”[18]。二月又“特支公使钱五百千(原注:给桂州,因交趾内侵,多征保丁差夫故)”、给“安南招讨司公使钱万缗”、“诏权增桂州公使钱至七千缗,潭州至六千五百缗。”一月之内多次增加公用钱。该月还“诏安南行营犒设将佐及其余支费,如公使不足,许以封桩钱给之”。甚至允许动用封桩钱。[19] 国内官员和外交使节往来频繁的地方,公用钱也比其他地区多。如“扬州于东南实为都会,八路舟车,无不由此,使客往还,馈送相望……使客数倍于杭州。杭州公使钱七千贯,而本州止有五千贯”。知州苏轼请求增加扬州公用钱。[20]天禧五年曾“别给登州钱十万,充高丽朝贡使之费。”[21]天圣二年又“赐钦州钱岁百缗,以犒交趾人”[22]。熙宁中知雄州苗授以“用度不足,州当国信往来顿舍之地,非他郡比故也”为由向朝廷要求在旧额八千缗基础上又增加公使钱二千缗。[23]如果使节的路线变化,政府也随之在州郡之间调拨公用钱。天禧三年因黄河泛滥,澶州路绝,使节皆由卫州、通利军,于是“诏割澶州公用钱百万分给卫州、通利军,俟河北平日依旧”[24]。元丰五年由于辽使经过相、邢、赵、磁州,而“诏司农寺于大名府公使钱内拨千缗与相州,及于恩、冀二州公使钱内拨钱千五百万与邢、赵、磁三州。候辽使行旧路日依旧拨补原数”[25]。来保障这些州郡的公用钱。 与少数民族接壤的州郡公用钱也较多,并有专门用于招待少数民族的经费。大中祥符八年“赐邕州公用钱二十万,以其地管蛮洞,备犒设也”[26]。元丰元年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被旨君定熙河、岷州、通远军公使钱”,“定熙州四万五千缗,专犒设蕃部,河、岷二州及通远军各万二千缗,内二千缗专犒设蕃部。”[27]在泸州、宜州等需犒设蛮人的州郡也常增加公用钱。此不一一举例。有的州郡在公用钱之外还设有专门的管设钱,如“河、岷州已有公使钱外,更有管设钱……专犒设蕃部,探刺边事,仍不得别支用”。这些州郡的公用钱的多少一般据所辖蕃部人数而定。“(各州)系籍出战蕃兵,通所管部落子一千人以上,不满二千,每年支公使钱一千贯;二千人以上,不满三千,支二千;三千人以上,支三千贯,止以系省钱充。”[28] 办公费用除了现钱外,还有公用酒,且不包含在公用钱之内。“所谓公使酒者,诸郡皆立额,自取于属县,县敛于民,吏以输之,小邑一岁亦不下千缗。”[29]公用酒与公用钱按比例配额。“每公使钱十万,造酒毋过十石。”[30]内地州郡公用酒可以借转运司钱造曲籴米“于次年合破钱数内分四季克除。”[31]但边郡造公用酒的米由国家拨给。如秦州造公使酒给仓米,庆历中每年1500石,嘉祐四年后年4000~6000石,熙宁二年增至9000石,最后限定为“毋过四千石”[32]。 正因为有各种额外特赐,所以公用钱实际最高数并不止于《宋史》和《宋会要》所载的二万贯。如“仁宗时荆王元俨增至五万贯。徐王昨亦增赐,今(笔者注:指哲宗时)为三万缗”[33]。上引鄯州公使钱四万贯,都超过二万贯。因此宋政府每年支公用钱为数浩大。吕陶说,减除冗费,“所减者惟将官公使一项,岁可省十万贯,其他则皆细碎毫末耳。”[34]哲宗朝三省也说到公用钱的数量:“治平岁支一十六万余缗,今支七十五万余缗。”[10]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估计,北宋公使正赐最多年分当在百万贯以上。加上各种特赐,这一估计大概近于实际。 2.正赐以外公用钱的筹集。 《文献通考·国用考一》谈到公用钱的来源:“谓如本州额定公使钱一千贯,则先计其州元收坊场园池等项课利钱若干,却以不系省钱贴足额数。”即公用钱首先是由地方筹集,不足才由正赐补给。正赐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文献通考·国用考二》说公用钱“正赐钱不多,而著令许收遗利”。苏轼曾经分析到扬州公用钱的构成:“本州公使钱每年五千贯文,除正赐六百贯、诸杂收簇一千九百贯外,二千五百贯并系卖醋钱。”正赐钱不到1/9。[20]而且正赐钱常常以他物抵充。熙宁七年给熙河路安抚司“拨地二千顷, 籍所入为公用”[35]。绍熙三年还给西外宗正司“给降度牒充公使钱”[8]。 地方公用钱的筹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上引苏轼奏文中说到的收簇和卖醋钱就是公用钱重要来源。收簇就是正税以外的一些杂税,《文献通考·国用考一》称“州郡所入醋息房园祠庙之利,谓之收簇。”泾原路笼竽城还以本城230万的酒税的“羡数给公用”[36]。 熙宁间知阶州刘舜臣还令“州人由桥梁过者皆率钱,谓之‘打扑’,以供公使”[37]。回易生息也是筹集公用钱的重要方式。尹洙曾说:“军中将校,每有犒设,以此所费益多,若不别将钱物回易,即无由充用。”[38]开封府曾“许人借贷出息,以给公用”。知邕州刘初曾“借度僧牒二百,收息置公用器物”。熙宁九年朝廷拨给“通远军钱万缗,令回易收息以助公使”[39]。为筹集公用钱,各级机构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正如《文献通考·国用考二》所说,州郡“开抵当、卖熟药,无所不为。其实以助公使耳”。陕西将“沿边蕃部罚纳献送羊畜悉籍入公库,以给军中用度”[1]。御史台甚至将处决的犯人“应随身衣物官司并收附,以备纸笔公用”[1]。也有机构因“公用不足,则以赃罚物充”。还有因处境“苦寒,公用不给”,“伐薪烧炭”以充公用。[40]虽然各级机构多方设法,由于公用钱主要依靠地方筹集,所以公用钱也常常没有保障:“然诸项课钱逐年所收不等,或亏折不及元数,而所支不系省贴足之钱更不增添,则比额定数有不及一半者,此其所以窘束也。”[41] 3.宋代公用钱的用途。 公用钱作为各级机构的办公费用,主要用途是迎送犒设。《庆元条法事类》卷九《迎送宴会》说宋太祖置公使库的目的就是“使遇过客必馆置供馈,欲使人无旅寓之叹。此盖古人传食诸侯之义”[42]。苏轼知扬州时说,扬州“三年之间,八易守臣,将迎之费相继不绝”。“是致积年诸般逋欠约计七八千贯。”[20]沿边州郡公用钱主要用来接待国家使节和犒设将士和蕃部。如,“河北州军有公使钱除管领军校接待信使,不得辄有减刻外,其余筵会迎送并从简约。”《长编》卷三百二十五元丰五年四月戊寅条还说:“河北提举义勇、保甲、狄谘每年公使钱千缗,专给犒设。”而上文说道澶、恩、莫、冀、登、钦等州公用钱的特赐、调拨都是为了保障接待外国使节之需。上文说到岷、熙、泸等与蕃部接壤州郡有犒设蕃部之责,公用钱也是优先保障。 本地官员聚餐、张乐是公用钱的主要消费途径。尹洙曾说到渭州公用钱的支出项目:“(大小官吏)共八十余人,逐日例破常食约计钱共七贯,每月计二百一十贯;逐月五次聚餐、一次张乐,共约钱三十贯文;每季一次大排管设军员,约二百贯;每次专使抚问,或教场内军员吃食、官员射弓及添助造酒糯米并节辰送物,逐季又约一百贯文。每季都许使钱一千贯文。依此约度,每年合用钱四千贯文。”[43]公用酒的使用也是“燕犒将士、自供食用、馈遗官属”[44]。自供食用是一大支出,这一部分大概是可以拿回家的。因为知雄州赵滋“月得公使酒,不以入家”还得到“性尤廉谨”的赞誉。[45]南宋时公用钱也有部分用于补贴官员。朱熹说:“(公使钱)旧例并支见任官员逐月供给及宴会之属。”[46] 二、宋代公用钱的管理 公用钱虽然是各级机构的办公费用,但地方官不得随意支用,而是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各级官府都设有专门管理公使钱物的机构公使库。《文献通考·国用考二》称:“公使库者,诸道监帅司及州军边县与戎帅皆有之。”公使库分门别类,管理细致。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七《公使库》说到州郡有公使七库:进奉库、银器库、帐设库、醋库、酒库(又称煮酒库)、钱库、杂物库等。《嘉定赤城志》卷七《公廨门》也说公使库下有酒库、钱库、银器库、帐设库、设厨。公使库“逐库各差主管官二员、专知官一名、降赐库手分二人、书写人一名。主管官于有官人内指差,专副以下许差白身人”[47]。 公用钱的使用有多项限制,韩绛曾称“公使供馈,条禁太密”[48]。这些条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能以公用钱回易。 用官本回易是各级机构牟利的一个途径。北宋前期允许公用钱回易。仁宗庆历年间出现了西北边将违反公用钱制度的著名案件,改变了这一政策。狄青、尹洙、张亢、滕宗谅等一些名臣、名将牵涉案中,范仲淹、欧阳修等参与了案件讨论。起因是庆历三年知渭州张亢借支公用钱回易,并用利息买马及交钞,知庆州滕宗谅枉费公用钱16万缗,两人被陕西四路都总管兼经略安抚招讨使郑戬法办,监察御史梁竖也起而弹劾。范仲淹为此事连上两章,认为两人未将回易所得据为己物,并不违法。他引用宋朝“编敕指挥:若将公使钱回易到别物,但不入己,更不坐罪”为其申辩。著名将领狄青受到牵连。尹洙、欧阳修等都为其解脱。尹洙认为边郡公用钱“若不别将钱物回易,即无由充用”。欧阳修更直接说“国家兵兴以来,五六年所得边将,惟狄青、种世衡二人而已”。不能“因些小公用钱,于此要人之际,自将青等为贼拘囚,使贼闻之以为得计”。从他们的言论可以看出,边郡以公用钱回易并无严格限制。为狄青辩护的尹洙本人也曾牵涉到过用公使钱案中。御史中丞贾黯又为他解脱,请求“如尹洙、张亢、滕宗谅……如几者苟无大过,愿赦而不问”1。 也许正是这一案件促使宋政府改变了西北边郡使用公用钱的政策。庆历七年宋朝廷正式下令“非沿边州军毋得以公使钱回易”[49]。禁止了沿边州郡以外公用钱的回易。皇祐四年包拯根据的建议,“诸州以公用钱回易遂罢。”[50]实际上,边郡公用钱支出多,筹集来源有限,回易是不可能禁止的。尹洙曾说,国家拨给渭州公用钱是2千贯,实际支出4千贯,“每年合少钱二千贯”,不足部分就是“于诸处回易,可以得足”。而且尹洙了解到弹劾张亢、滕宗谅的“郑戬亦将银于西川及秦州收买罗帛并买上京交抄,亦是三处回易”。他还建议“凡有管设,不得削减,及许令回易”[44]。包拯说到瀛州“公使钱每年二千贯”,而实际“每年约用钱一万一千贯文”。即使“广务回易, 亦恐所得不能满数”[51]。嘉祐三年仁宗根据包拯的建议,诏令“河北、陕西、河东路转运使应有公使钱州军并权停回易”[52]边郡回易至此被禁止。有不少官员因回易受罚。如,知沧州李寿朋因“贩易公使,法不该免”,处展磨勘2年。知宁化军冯维举因“尝令指使回易公用挟私物”、真定守吕溱因“将公使库钱物回易”等受罚。知滨州王起则因“常以私船回易官盐以益公用”受到弹劾。[53] 2.官吏不能擅用公使钱。 官吏盗用、挪用、借支、过数使用公用钱物都是违法的。宋朝廷规定:“坐盗公使酒醋,法当死。”[54]“窃公用银器及乐倡首饰者”[55]也要受到处罚。而知唐州苏渭因“妄费公使钱”等罪坐杖60、知镇江府将璨也因“擅以经费钱物收入公使”,被罢职、祖居中知鼎州时侵用公使钱20万、冯浩知郓州时侵公使钱30万、枢密直学士陈襄侵用杭州公使钱5千缗等都被追究,只是陈襄因已死,免追究。[56]宋朝廷规定,不许借贷民户钱物以作公用。“诸州公使什物器用陈设,并州县安设所须之物,并不得于人户处借贷”,“违者徒二年”[57]同时也不许官员借支公用钱。由于这一原因受到处罚的官员也不少。宋祁在定州时就因“纵家贷公使钱数千”,受到弹劾,鄜延路第四将、宫苑副使向怀德也因“私役禁军,借用公使钱”。被处罚,知应天府赵君锡因“将公使库寄纳官钱借使”调离南京。尹洙在渭州“坐贷公使钱与孙用及私自贷”[58]。公用钱物的一大用途就是迎送宴饮,但“诸州饮燕之费”,“务从省约,敢有违戾,必审之罚。”[59]知荆州吴中复就曾“坐过用公使酒”[60]免职。崇宁五年还禁止以公用钱馈送,州郡若:“以香药馈送者徒二年,折计价值, 以自盗论。”或“虽非以香药馈送并折计价值,而辄敢为别色名目收受者, 以此项崇宁五年敕条施行”[61]。南宋时还规定:“诸州以公使酒馈送出本州界者以违制论,以公使见钱金帛珍宝遗人,准盗论,知而受之,坐赃论。”[62] 3.不能以系省钱充公用。 公用钱属于地方使用的经费,不能侵用中央财政经费。北宋时规定“公使库什物器用陈设如有损阙,许以不系省钱修置,若擅用转运司钱者,徒二年”[63]。南宋再次强调“在法公使器用陈设有阙,以不系省头子钱修置”[64]。酒税本是中央财政的钱,但诸路漕司“于酒税钱内每贯或取二百,或五十至八十, 大郡一岁不下二三万缗, 小者亦不下万余缗, 各令通判历拘收往往拨入公库馈遗亲旧”。也是违法的。[8] 4.不能过数酿造公用酒及卖酒。 太平兴国六年宋政府就规定公用酒“不得过数酿造、违法出卖,侵耗国课”。熙宁七年又重申州郡“额定公使钱每百贯计造米十石,额外酝造于系官,以违制论”[65]。而且“公使库自来不许卖酒”。朱熹就曾弹劾婺州唐仲友“公使每日货卖生酒,至一百八十余贯,煮酒亦及此数……一年凡收十万余贯”[46]。 5.中央有权稽查和裁减地方公用钱。 宋神宗曾“诏杜常取熙河路经略安抚司去年随军蕃部两库及帖助公使钱给用名件,与高遵裕密具当用及当裁损数以闻”。杜常根据稽查结果建议“裁减熙州随军蕃部公使三库合支钱物”。宋神宗不仅采纳,而且将“各减数著为例册”。并又“诏常取河、岷、通远军公使数裁减以闻”[66]公用钱的稽查细致入微。文彦博曾说:“向时曾令公使置例册。端午知州送粽子若干个,亦上例册,人以其削弱为笑。”因而建议“付与州郡公使,当听其自使”[67]。有时朝廷也会借地方官员的错误裁减公用钱。如,驸马柴宗庆判郑州“以纵部曲扰民,召还。奉朝请,岁减公用钱四百万。久之,出判济州,用御史中丞贾昌朝言,留不遣,尽停本使公使钱”[68]。 三、宋代公用钱制度的利弊 宋代的公用钱不再完全由政府拨给经费和回易本钱,而实行中央拨款和地方自筹相结合的政策。且首先以地方各种预算外收入(即“收簇”等)计充,其次才由中央拨款补足定额。中央还对公用钱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从而把地方大量的预算外的经费也纳入到中央的监管之下。这体现了宋朝加强中央财政集权的思想,使中央加强了对地方预算外经费的监管。宋代公用钱制度在调动各级官员积极性、慰劳沿边将士、安抚少数民族、稳定边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所以当有人建议裁减陕西同、解、乾、曜等九州军公使钱,用以养兵时,范仲淹说:“今赡民兵一名,不下百贯,今减省得公用钱一千八百贯,只养得兵士一十八人。以十八人之资废十余郡之礼,是朝廷未思之甚也。”认为这是“见其小,而不思其大也”[69]。 但是公用钱自筹和迎送馈送制度也成为官员腐败的温床。宋祁说:“公用之设所以劳众而饷宾也”,“今则不然”,各级官员“贪取公用,以济私家”,“坐糜邦用,莫此为甚。”[70]尹洙还说到:“自来武臣将所赐公使钱诸杂使用便同己(物)。”[38]其实文臣也是如此,婺州唐仲友也是将“公使库钱历并是入己”。他暗渡陈仓,“以籴本库钱入军资库,军资库拨入公使库,以支供给。”将大量预算内经费转为公用钱。公使库“之钱既富,乃巧作名色,以馈送为名,多至五百贯,少至数十贯。”他任用亲信做公使库的公库手分和书表司,“伪作书劄,送与官员,勾角了当,却供入宅堂。”通过伪造文书,把大量公用钱纳入私囊。最后干脆公然将公使库变为自家的小金库。亲朋家宴从公使库开支,五亲六戚“无不预坐,留连数月,临行馈送,各以数百千”。儿子娶妇也由公使库承担,所费绢帛数百匹、衣衫数百领及乐妓衣服并以公使库钱置办,又以公使钱购买绢帛罗布等分送亲戚40余人。甚至“姻族内外,一文以上皆取办于公库”。他还用公用钱为朋友夫妇举办游艺和棋赛,“每次支破公库钱酒计十余贯,前后支过钱约数百贯。”真是使“一州惊骇”[46]。这样的官员并不止唐仲友1人。 没有完全禁止公用钱回易更为各级官吏巧取豪夺创造了良机。包拯曾指出,“逐路不以远近广令兴贩,并将物货抑配人户,不惟诛剥细民,兼又阻绝商旅,以致卖贩盐酒违禁之物,无所不为。”[71]《文献通考·国用考二》称:“祖宗时以前代牧伯皆敛于民以佐厨传, 是以制公使钱以给其费,惧及民也。”是为了减轻百姓负担,实际则相反,诸州置办公用物品及宴请之时,出据白条,拖欠民户价钱:“诸州军公使库置造陈设及从人衣装之类,并筵会多是不支见钱收买,只出头子于行户取索,动经岁月,不即支还价钱,或遇守臣移替,新官更管认,行户虽执头引,无处支请。”[72]可见宋朝政风的腐败与其公用钱制度也有很大关系。 参考文献 [1] 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C].食货三五之四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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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宋会要[C]刑法二之八三[A]. 注释 1 西北边将过用公用钱在当时是引起了较大反响, 有关记载参见宋史 (卷二百九十二) [C].郑戬传[A].长编 (卷一百四十二) [C].庆历三年七月甲戌[A].长编 (卷一百四十四) [C].庆历三年十月甲子[A].长编 (卷一百四十六) 庆历四年正月辛未[A].长编 (卷一百四十六) [C].庆历四年二月戊申[A].长编 (卷二百五) [C].治平二年五月辛未[A].范文正奏议 (卷下) [C].奏雪滕宗谅张亢[A].范文正奏议 (卷下) [C].再奏雪张亢[A].宋·尹洙.河南集 (卷二十一) [C].论雪部署狄青回易公使钱状[A].欧阳修全集 (卷六) [C].乞不勘狄青侵公用钱劄子[A].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