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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振满:清代闽西客家的乡族自治传统——《培田吴氏族谱》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20-05-25 爱思想 郑振满 参加讨论

    
    
    摘    要: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实行以家族组织为基础的乡族自治,曾经是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的社会理想。在不同的时代与不同的地区,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乡族自治的形式与内容不尽相同。所谓乡族自治,是指在国家法律和官府授权之下,对乡族事务实行自我管理;在聚族而居的社会环境中,乡族自治主要表现为家族自治。解读福建省长汀县培田吴氏家族的族谱资料,可以发现闽西客家的乡族自治传统,与晚清地方自治有历史渊源。培田吴氏的家训、家法与族规,体现了家族自治的理想模式。培田吴氏的各大支派和社团组织,对乡族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了有效的管理。清末新政期间成立的“培田公益社”,取代了乡约的行政职能,实现了从家族自治向地方自治的历史转型。
    关键词:明清时期; 乡族自治; 清末新政; 闽西客家; 家族组织; 族谱;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实行以家族组织为基础的乡族自治,曾经是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的社会理想。北宋时期的《蓝田乡约》,南宋时期的《朱子家礼》,明清时期的《圣谕六条》、《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其目的都是为了推行乡族自治,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然而,在不同的时代与不同的地区,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差异,乡族自治的形式与内容也不尽相同。为了全面揭示乡族自治的历史与逻辑,有必要开展深入的实证研究与比较研究。本文主要依据福建省长汀县培田吴氏家族的族谱资料(1),考察闽西客家的乡族自治传统,探讨晚清地方自治的历史渊源。培田是著名的客家古村落,现存丰富的历史文献与文物古迹。因此,在闽西客家历史研究中,培田吴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已有不少相关研究成果。(2)本文拟在以往研究基础上,先对培田吴氏家族史略作概述,再集中分析家族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规则,揭示从家族自治向地方自治演变的历史轨迹。
    一、家族发展与社会转型
    培田地处长汀县和连城县交界的河源溪流域,1956年以前隶属于长汀县,此后则划归连城县管辖。当地的早期居民,主要是刀耕火种的畲民,宋元之际始有大批汉人迁入,逐渐演变为闽西客家的聚居地。由于培田远离政治中心,历来是山高皇帝远的地方,乡族自治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据清人记述:“长汀兵米由汀军同知征收,向于秋后开征,民亲赴城输纳,吏役从无至乡者。”(1)道光年间的长汀知县徐日都,在《九月过吴氏村庄》中写道:“问俗宣河里,延陵族最先。熟闻佳子弟,饱看好林泉。美菊香生酒,嘉禾庆在田。扪心惭抚字,应共识拳拳。”(2)可见在当地官员的心目中,培田吴氏的乡族自治也是堪为楷模的。
    培田吴氏的始祖“八四郎公”,据说生于元末泰定年间,曾在江浙一带为官,元末为逃避方国珍之乱,由浙江迁徙至宁化,再从宁化来到长汀宣河里。他在培田附近的上篱村看到水口龟蛇交合,认为是风水宝地,就向地主魏氏购地建屋,并娶魏氏之女为妻,从此定居开族,号称“吴家坊”。这种为躲避战乱而由浙赣等地入闽,经宁化转迁闽西各地,又因风水绝佳而定居的移民故事,是闽西客家族源传说的普遍模式。明成化年间,兵部主事张郃应邀为八四郎作《墓志铭》,直接采用了这一族源传说。其铭曰:“吴为著姓,渤海源长。哲子肖孙,休有烈光。由宁徙汀,宣河名乡。垂裕后昆,以蕃以昌。上屋山头,林木苍苍。我铭其墓,奕禩流芳。”(3)实际上,八四郎以排行和“郎”为名,是闽西早期土著普遍的命名习俗。(4)他很可能原来就是当地土著,明初因编入里甲户籍而定居,成为上篱、培田等地吴氏家族的始祖。
    培田吴氏的开基祖“文贵公”,为八四郎之长孙。据族谱记载,八四郎生胜轻、胜能二子,胜轻生四子,胜能不知所终。胜轻四子分家之后,一度聚族而居,后来因人口太多,住房不足,长子文贵迁离上篱,从而开创了培田吴氏家族的历史。明人张郃在《文贵公上屋记》中说:
    昆季四人,公居冢嗣。诸弟俱各成立,生口日繁,力不能以合食。各为专居重室,诸户并列于内,而同出于正门。居之者众,遂将上篱之屋逊让诸弟居焉。君念祖父母二垄在培田,隔一岗,距家半里,望之不见,乃于祖坟下之山麓,构屋数楹,以为别业。此上头屋之名所由来也。(5)
    从明初至明中叶,培田吴氏族人力农起家,逐渐成为乡村社会中的领袖人物。文贵之孙琳敏,据说曾“掌国赋”,可能是当地的里长或甲首。明成化十八年(1482年),曾任鄱阳教谕的应志和在《琳敏公行略》中说:
    公孝友兼备,能承先志。自高、曾、祖、考,四世居于宣和,素称富室。雅尚礼义,乐善好施,人称之曰“怜悯先生”。……公掌国赋,或贫乏不能输者,捐己资代输;家人征私债,则谕之曰:“吾家颇自给,小民贫困,国赋已不能输,况私债乎?”取积券焚之。或私占其疆场,佃者告公,公笑曰:“彼无恒产如此,何较哉!”其人闻之让还,公又与之。有曹溪头曹胡氏夫丧,三子俱幼,公扶之如己子。又有乡人聂其名者,一家疫死,止遗幼子,邻人皆畏避,公与之衣棺埋葬,扶其幼孤……凡侍僮仆,多加恩意。正统中,诏民出粟赈饥,以多寡褒赏有差。公输谷以石计者几二千,遂得奉敕表厥宅里,旌曰“义民”。公年老贵尊,为乡邦所矜式。(6)
    琳敏应诏捐谷赈饥,总数近2000石,可见他已拥有雄厚的财力,而且以“乐善好施”著称,朝廷因此赐他“义民”称号。在明代,“义民”享有政治特权,可以免除劳役,这就为家族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琳敏生郭隆、郭明、郭盛、郭琼四子,其中“明公徙朋口,盛公移谢屋”,仅郭隆和郭琼的后代留居培田。郭隆为人豁达,交游甚广,时称“当代豪杰”。曾在吴家任教的兵部员外郎谢省,在《郭隆公六十一寿序》中说:“君以族望于乡,以赀雄于乡。生平厚赠孙千户,急周沈监生,诉罢县官吴潜,剿获广寇蒲毛。当事申文题请,寻蒙朝廷荣以冕服,旌以‘尚义’。”(1)所谓“尚义”,即“尚义郎”,在明代官制中为七品散官,可以穿官服,免劳役,具有比“义民”更高的政治地位。民间传说,由于吴郭隆受到风水先生的指点,在卧虎山下建造了“至德衍庆堂”,致使其他族姓都不能安居,只好陆续迁走了。这虽然不能尽信,但说明吴郭隆已经控制了当地的主要生态资源,使培田逐渐成为吴氏家族聚居的单姓村。
    如果说,吴氏前六代只是“力农起家”的土豪式人物,那么,从第七代吴祖宽开始,就逐渐发展为“耕读传家”的士绅家族了。祖宽是郭隆的次子,“少读书,有远志。十四好剑术,三十成文章。名擅当时,徵士缪恭称其诗为闽海最”(2)。祖宽通过武举考试,成为县学生员,而他的长子方茂和方茂的四子迁,都是府学生员,时称“三代同饩于庠”(3)。自此之后,吴氏家族历代皆有族人考取科举功名,培田被视为长汀东南部的首善之区,号称“入孔门墙第一家”(4)。
    明中叶以后,吴氏族人也开始进入仕途,外出从政。方茂的长子玺为府吏员,次子廷由吏员出任广东新兴县尉,升任贵州仓大使;同代族人廷富出任湖广等地巡检,廷譔出任本省大田汛把总。第十代族人仰道出任江西南城县尉,升任广东南雄府司;第十二代族人国相由捐纳入仕,出任广东海阳县典史,升任肇庆五斗口巡检。这些吴氏族人虽然只是低级官吏,但在地方社会中却很有影响力。如吴廷致仕还乡后,“解忿息争,惟谕之以理”(5)。
    明代后期,吴氏家族的人口迅速增长,修族谱、建祠堂等宗族建设开始提上议事日程。在郭隆公的子孙中,最为兴盛的是第十代的钦道(字在敬)、宗道(字在崇)、正道(字在中)、任道(字在宏)四大房,共传下16子41孙,可谓人丁兴旺。明以后培田吴氏的“敬公房”、“崇公房”、“中公房”、“宏公房”四大支派,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从第八代吴方茂开始,已试图创修族谱,但因故中辍。至第十代正道,于万历年间正式编成《培田吴氏族谱》,系统地记述了历代祖先的“名行次第、仕宦始终、生卒、茔墓”(6)。同代人钦道找到了风水宝地,为奉祀本支派祖先创建了祠堂(7)。这是培田吴氏最早为祭祖而建的祠堂,但不是建在村内,而是建在河对面的山边,俗称“大树下祠堂”,于清咸丰年间废弃。从正统的宗法观念看,明代培田吴氏的宗族组织并不完善,但已经初具规模。
    清代前期,由于家族人口急剧增长,生存环境日益恶化,有不少族人无法安居乐业,先后失传或是外迁。据族谱记载,培田吴氏的第十三代男丁为78人,第十四代为174人,第十五代为368人,第十六代为454人。这四代人的生存年代,大约为清康熙至乾隆年间,恰逢清朝的“康乾盛世”,因此人口的增长也不同寻常。然而,在培田有限的生存空间中,这种人口增长速度是难以承受的。从第十三代开始,对外迁徙和失传的族人日益增多,有些支派甚至全部外迁。例如,自明代以来留居三世祖屋的郭琼公后代,就是在乾隆年间远走他乡的。据十九世族人吴泰均记载:
    上屋祠,三世祖文贵公开基处也。传至六世……惟琼公居此。伊孙有初泉者,官历三朝(嘉靖、隆庆、万历),绩著两省(湖南、广东),人丁蕃衍。至十四世,只存士群(增盛)、士工(雪甲)。乾隆三十年丁亥,增盛兄弟集众告曰:“此本三世老屋,年久倾颓,间屋卖尽。我母子三人,行将往浙,香火无人,愿将屋交众,修为祖祠。”(8)
    这就是说,从乾隆三十年(1765年)以后,留居培田的吴氏族人就全是郭隆公的后代了。在清代留居培田的吴氏族人中,最为兴盛的是在敬房派下子孙。据说,在目前的培田村民中,在敬房的族人约占3/4以上。
    清前期在敬房的崛起,关键在于第十三代吴嘉宾父子。嘉宾生存于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至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幼习儒业,因父、弟早逝,弃儒治家,抚养子侄。他原想让后代读书做官,“延名师以课子侄”,但他去世时,独子日炎“年方十八,遂弃笔砚而理牙筹”。(1)日炎以经营竹、木、纸等山区土特产起家,一生积累了巨额的财富,建造了七座大屋。培田现存的清初建筑,几乎都是他亲手建造的,可见他对家族发展贡献之大。日炎生6子,传29孙,其中共有生员3人、贡生2人;他的堂弟日泰生5子,传13孙,其中共有生员2人,贡生1人,四品武官1人。清代培田的商人和士绅,大多出自这一支派。
    明清之际,培田吴氏的科举事业一度趋于衰落,第十三代只有4人考取科举功名,第十四代只有1人考取科举功名。清康熙以后,文风日益兴盛,第十五代考取8人,第十六代考取9人,第十七代考取10人。这些士绅积极编修族谱,兴建祠堂,推行礼仪改革,使培田吴氏的家族组织日益严密。现存的乾隆版《培田吴氏族谱》,就是这一时期反复修订和首次刻印的。在这部族谱中,确立了修谱“凡例”、命名“字派”和“家训”,收录了历代祖先的世系、传赞、行略、像赞、寿序、志铭,还有“乡图”、“屋记”、“祠记”、“桥记”、“捐屋记”、“尝产”、“诗调”、“圣诞序”、“屏太诞辰序”等,是相当完整的家族文献汇编。这部族谱共刊印40部,由族内主要支派收藏,族谱中专门刊印了“修谱人名”、“领谱人名”和“领谱字号”,以示慎重。
    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刊刻的“乡图”上,可以看到当时培田村内已建成了“祖堂”(衍庆堂)、“文贵公祠”、“中公祠”、“宏公祠”、“江公祠”、“浩公祠”、“鉴堂公祠”;在河对面的山麓上,也建成了“敬公祠”、“演公祠”、“瀚公祠”、“浩公祠”、“宏公祠”、“配尊公祠”等。有的祖先还同时有多座祠堂,如宏公、浩公在村内、村外都有祠堂,瀚公在村外有三座祠堂。(2)在当时,这些祠堂可能有不同的用途,或是在不同的时期创建的。大致说来,村里的祠堂主要是由明代的老宅改造而成的,而村外的祠堂则主要为派下子孙停放棺柩的“祖厝”。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培田吴氏还与上篱村的族人一起,在汀州府城创建了始祖八四郎公祠堂。
        
    
    
    据族谱记载:
    汀之建祠,籍城廓风龙,以光前德而启后嗣者也。缘我始祖未有飨堂,思得佳基。乾隆丁亥,两门公举孔瞻、玉华等六人,入城相择,契买陈黄氏福寿坊房屋一所;后又契买本屋后陈宅空坪基屋一截。……越岁己丑葺椽,坐艮向坤;桂月初三,祀神主于中厅。昭穆六世至十八世,每名五百钱配享。自是功名渐盛,谓非龙山秀气所钟哉!(3)
    这种建于城市中的祠堂,主要是为了便于族内士绅到城里考试,通常也称“试馆”,在清代闽西是很常见的。但与此同时,族内各支派都可以通过捐款,把祖先牌位送去“配享”,因而也是一种祭祀组织。培田与上篱的吴氏族人虽然同出一源,但历来结怨颇深,难以合作,通过这种联合建祠的形式,促成了两大家族组织的整合。
    清代后期,培田吴氏族人亦官亦商,进入了家族发展的鼎盛时期。在出仕为官方面,先后有十七世梦香出任台湾北路千总、升守备,茂林出任寿宁县儒学教谕;十九世永年出任江西鄱阳司巡检,震涛出任松溪县学教谕,拔桢出任山东青州、登州守备。在经商致富方面,最为成功的是十七世“南邨公”的派下子孙。南邨的曾祖是清初培田巨商日炎,祖镛、父发滋都是贡生。他自己并无大作为,但因子孙发达而屡得封赠,成为吴氏家族史上的一大“封翁”。南邨生六子,存昌同、昌剑、昌启、昌乾、昌风五子,分别号一亭、跃亭、三亭、久亭、五亭。他们以经营山区土特产起家,逐渐扩大及于金融、运输、食盐、洋货等领域,在东南各省建立了庞大的商业网络,积累了巨额财富。如今培田的各种文献和文物,大多是这些士绅和商人留下的。
    晚清时期,培田吴氏的士绅和商人密切合作,把各项家族事业推向了极致。他们一方面建祠堂、捐祭田、兴义学、设义仓,“种种善事,无不踊跃为之”;另一方面又修族谱、立家法、定族规、编章程,“庶风俗醇美,可称仁里也欤”。(4)同治版和光绪版的《培田吴氏族谱》,收录了大量晚清族人的传记、寿序、墓表、诰命和各种家族建设资料,还有新增的《家法十条》、《族规十则》、《培田公益社章程》及历代祖先祭文等。这些资料大多与士绅和商人的社会活动有关,反映了晚清培田的社会变迁和吴氏家族组织的历史特点。
    在吴氏家族史上,每一时期都有若干特别兴盛的支派,如明前期的琳敏、郭隆支派,明后期的祖宽、方茂支派,清前期的容庵、日炎支派,清后期的南邨、昌同支派。依据上述各大支派的生计模式和发展策略,可以把吴氏家族史分为力农起家、耕读传家、经商致富、官商结合等不同阶段。这不仅反映了明清以来闽西客家的社会转型过程,也反映了闽西传统乡村家族的一般发展趋势。闽西客家的乡族自治传统,就是在这一社会环境中形成与发展的。
    二、家训、家法与族规
    自明代中叶以来,培田吴氏长期聚族而居,力求对家族事务实行最大程度的自我管理。《培田吴氏族谱》中的“家训”、“家法”和“族规”,集中地体现了吴氏家族自治的理想模式。
    在乾隆版的《培田吴氏族谱》中,首次制定了《家训十六则》,“所以昭示来兹,为子孙法守也”。(1)其主要内容包括:敬祖宗、孝父母、和兄弟、序长幼、别男女、睦宗族、谨婚姻、慎丧葬、勉读书、勤生业、崇节俭、戒淫行、戒匪僻、戒刻薄、戒贪饕、戒争讼。(2)吴氏“家训”的上述条目,显然脱胎于康熙皇帝的《圣谕十六条》,但又偏重于家族伦理,忽略了“和乡党”、“讲法律”、“完钱粮”、“联保甲”等条目。(3)在吴氏家族中,这些家训条目构成了族人的基本行为准则,一直沿用至近代。(4)
    培田吴氏的《家训十六则》,主要偏重于道德教化,缺乏强制性的规范措施。因此,在续修族谱的过程中,“诚恐训之不遵,故继之以法”,(5)又新增了《家法十条》和《族规十则》。所谓“家法”,就是由家族组织强制推行的行为规范;所谓“族规”,就是处理家族公共事务的具体规则。在吴氏家族中,《家法十条》主要用于禁止族人的有害行为,而《族规十则》主要用于处理家族的公共事务,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处理家族事务和维护社区环境的的管理规则,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培田吴氏的《家法十条》(6),大多是对国家法律的进一步细化,但也有些条文是自行创立的。与国家法律直接相关的“家法”,主要有以下六条:
    孝弟宜敦也。如有逆亲犯长者,通知房长、族绅,严行惩罚;若仍怙恶不悛,佥呈究办,决不宽宥。
    伦常宜肃也。如有犯奸淫众著者,通知房长、族绅,从严惩治,男逐女出;服内通奸确获者,佥呈照例科办,毋得纵庇。
    廉耻宜励也。如有肆行盗窃确有证据者,通知房长、族绅,照盗物轻重处罚;倘敢抗违,轻则驱逐出境,重则捆送呈官。
    品行宜端也。如有赌博、鸦片,务宜父戒其子,兄戒其弟,毋蹈此弊;而开庄聚赌,尤宜禁止、处罚,倘敢抗违,呈官究办。
    礼义宜明也。如有结党为匪者,务必通众捆送,呈官究办;纵容包庇者,一体严究。
    刑罚宜公也。如有逞凶毙命重案,务宜通众,将正凶送官究办,不得任其逋逃,以累他人。
    上述六种不法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原来必须交由官府裁决。但在一般情况下,吴氏家族宁可自行惩治这些不法族人,尽可能不去惊动官府。在这里,家族组织已经承担了地方政府的某些司法职能,因而也具有基层政权组织的性质。此外,在国家法律并未直接涉及的领域,吴氏家族也自行设立了以下四条“家法”:
    勤俭宜崇也。如有不读不耕、不务正业、徒事酗酒嘻戏者,凡属伯叔兄长,务宜严训重责,毋得姑息。
    忠厚宜尚也。如有以强欺弱、以众凌寡者,凡属伯叔兄长,务宜极力弹压,毋得置身事外。
    争竞宜平也。如有小而雀角、大而械斗者,凡属尊长,务宜公是公非,照公处息,毋得坐视。
    身家宜清也。如有甘为娼优隶卒者,务必通众出逐,永不许登坟入祠。
    上述四种不法行为,一般不会触犯刑律,因而都是由家族组织自行裁决。吴氏家族中的执法者,主要是“房长”、“族绅”和“伯叔兄长”。他们虽不属于官方行政系统,但却可以得到官府的授权,具有合法的权威。
    培田吴氏的《族规十则》(1),主要涉及公共财产管理、社区环境保护和族内礼仪交往。关于公共财产管理的“族规”,有以下三则:
    祖堂,所以妥先灵而庇后裔也。住持者务宜灯火长明,茶、香奉祀;厅、廊、坪、宇,洒扫洁净;各房间,不准堆积柴杆、粪草等物。违者重罚、搬出,另招人居住。
    图谱,所以考世系而知终始也。递年四房流存,锁匙则别房收执。旧例:典大坵田者,存图箱。务宜香灯齐全,以昭诚敬。倘有散失亵渎,惟领存人是问。
    图银,所以权子母而资修刻也。此项公款,视他项尤关紧要。理事者,务择殷实、公正,以便生放;借银者,务要真实田契为押。三年一换,递年结数一次;至交盘之年,将出入数目榜示通衢。必无侵蚀之弊,新董始可接盘,否则加倍处罚。
    这三项规定,都与每年正月初二的“拜祖图”仪式有关。所谓“祖图”,是用巨幅白绫书写的历代祖先世系图,平时珍藏于“图箱”之中,只在“拜祖图”时取用;所谓“祖堂”,就是全族共有的祠堂“世德衍庆堂”,历来是供奉祖先和“拜祖图”的公共场所;所谓“图银”,是专门用于编修和刻印祖图、族谱的借贷资本,由专人负责经营和管理。吴氏对此立了三项“族规”,可见“拜祖图”是至关重要的仪式活动。关于社区环境保护的“族规”,有以下五则:
    后龙、水口,所以蓄树木而卫风水也。住祖堂者,务宜逐日鸣锣申禁。如有盗斫生柴、枯树,挖枫仁、刬松光者,宜即通知董理,协同绅耆,严行重罚。割蓝箕者,一体议罚。
    前朝屏山,所以拱祖堂而壮观瞻也。不准擅刬土粪,违者重罚。后龙山同此例。
    路内圳水,所以护祖堂而便汲饮也。务宜长流清洁,毋得投以秽物等件,违者处罚。
    田禾蔬菜,所以备饥馑而资利用也。乡内六畜,务宜雇人看守,不准滥放,违者处罚。至于窃盗者,加倍处罚。
    松杉竹木,所以生财源而资利用也。无论何人山场坟林古树,遇有盗者,通众从重处罚,买者同罚。
    上述“族规”的重点是保护风水和生态资源,与族人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密切相关,因而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违者必须处以重罚。关于族内礼仪交往的“族规”,有以下两则:
    冠、婚,所以荣宗族而继宗祧也。众上贴项,原以资公用,非以供宴客。进泮、登科甲谒祖、请宴,随东家意,不得刻以相蝇。其所请者,务宜酌中馈送礼仪。婚、娶、祝寿,亦同此例。
    丧制,所以尽子道而报亲恩也。初丧服制,本为服内亲房而设,服外者用烛、帛,以益丧家之累。即或情不能已,务宜挽送赙礼;或丧家先行发白者,送礼各宜酌中。若贫不能葬者,尤宜体恤。
    上述规定的主要意图,是要求族人在礼仪交往中必须互相体谅,量力资助,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以确保各种礼仪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引起家族内部的矛盾纠纷。
    在培田吴氏家族中,“家训”、“家法”与“族规”并行不悖,但又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如云:“顾立训使人遵,立法使人畏。愿后嗣其恪遵前训,而无劳用法焉,则甚慰也。”(2)这就是说,普通族人只需要遵循“家训”,对不法之徒才需要动用“家法”。至于“族规”,则主要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和礼仪秩序,以期“风淳俗美,可称仁里”。(3)
    三、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
    自明末以降,培田吴氏分为“敬公房”、“崇公房”、“中公房”、“宏公房”四大支派,每一支派都有各种亲疏有别而又层次分明的家族组织。因此,培田吴氏家族的各种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也主要是由族内的不同支派分别承办的。
    在培田吴氏的各大支派中,一般都有管理本支派公共事务的各种实施细则。例如,“敬公房”第十七代“南邨公”派下的五大房,曾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立下“合议字”(1),对各种公共财产的用途及管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设立“祭田”,每年收租608斗,“以为新年祭祠、春秋祭墓、公妣诞辰、冬至祭祀席之资,其租众收,值祭照办”;设立“秀才田”,每年收租480斗,“为文武秀才肄俸之资,中式、出仕一体均收”,另有田租123斗,“为监、贡、职员捐纳之资”;设立“婚田”,每年收租90斗,“为贴婚娶聘金之资”;设立“经蒙田”,每年收租180斗,“为大小学束修、考费之资”;设立“流税田”,每年收租375斗,“五房轮流,周而复始”;设立“义田”,每年收租708斗,“为贴闱费、进泮、廪贡、科甲花币,并祠香灯、修理祠、墓、学堂、仓厫之资”。此外规定:“新大门店租,为值祭挂像、果牲之资;其汀郡店屋租银,即归汀祠祭祀、修理等费。”由于“南邨公”支派族产丰厚,不仅可以承担祭祀、纳税等各种公共费用,而且可以资助派下子孙的教育、科考、婚娶等费用,对家族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此后,为了有效管理各种公共财产,委派专人承办各种公共事务,“南邨公”派下又议立了如下《章程》(2):
    董事,宜慎择也。务于五房中各择殷实公正一人,以一人总其事,四人副之。除流税田归轮房收理外,所有祭田、婚田、经蒙田、秀才田、义田,一切俱归董理经管。每年粜谷后结算一次,除发用外,如有赢余多金,由董理协同房长,置买腴田,以扩公产。如遇津贴繁多,银数未敷,
        
    
    
    务宜从次挨贴,不得将田典借。如董理有侵吞诸弊,查确追偿黜换,以昭公允。
    粮畴,宜清完也。钱粮为国家正供,难容蒂欠。光绪三十二年夏月,因立春户人众完粮参差不齐,其南邨公名下正米,概由立春户析出,新立南邨户收入矣。董理务须依期扫数完纳,以省催科。
    公业,宜顾全也。本裔有在众田内筑坟造屋者,务于未事之先,通知董理,协同房长勘明广狭,按数倍或折价抵补,以便别购腴田,方准筑造。又,本裔有耕佃各项田亩,务须依期如数量清,不得延欠抗霸,亦不准贪典田皮,包揽田租。倘有此情,董理协同房长、绅耆,起田另佃,以免效尤。
    汀祠,宜定祭也。每年春分日致祭,由值祭者派主祭、相礼三人,前期诣祠行礼,每人垫伕价伙足边五元。若本裔有人在汀城,则少派一人亦可。其因事在汀者,仅准垫回家伕价伙足;其久寓在汀者,不得混垫。至岁、科两试,定于学台按临之日,生童再祭一次,祭仪席费众办,以重祀典。
    挂像,宜优垫也。准收大塘口新大门店租钱一千八百文,再领文昌社席并义和墟天后社席久远社胙,另贴买牲仪边五元。像前务日献猪首、鸡鱼、海味数色,果品全盒;大烛一对,重十六两;长烛三十对,短烛三十对,约重四十两;红寿香五包。其余随意,以昭诚敬。
    外祖,宜助也。萧坑刘氏,为我祖妣所自出。因其单寒,业经捐付田亩、银两,交与该房亲成宗公众,立有领字,收理生放,以备春秋祭祀。诚以厚其亲者,追其本也。每逢祭日,值祭者可邀一二人,亲往与祭,察其数目,以笃姻谊。
    在“南邨公”支派中,对公共产业、赋税、祭祖仪式和资助外戚等家族事务,都制定了具体的规章制度,而且各有专人负责经营和管理。这种组织严密的支派,在家族自治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培田吴氏为了发展公益事业,还建立了各种慈善机构和社团组织,如“文昌社”、“孔圣会”、“修业社”、“惜字社”、“义仓”、“拯婴社”、“大和山道堂”、“培田公益社”之类。这些慈善机构和社团组织,主要是由吴氏商人和士绅捐资创建的,在家族内部既相对独立,又与家族组织密切合作,构成了家族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培田历史上的各种集会和结社活动,最初大多也与文教事业有关。例如,乾隆初期,十五世锦江始创“文昌社”,邀集吴家坊上、下二村的族人,“共结八十份,每份三百文,权子母”,每年定期举行祭拜文昌帝君的仪式。(3)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又有60位吴氏族人组成了“孔圣会”,“于每岁孔子诞辰,恪恭祭祀”。(1)此外,吴氏族人又有“修业社”、“朱子惜字社”等社团组织。晚清贡生吴泰均在《朱子惜字社序》中记述:
    此原修业社也。缘道光八年阖邑修文庙,八四公题大捐一名,计边百元,文昌社派五十,上、下门合派五十,而上门所派,实二十五公乐捐者。……历念余年,因怀畛域之心,遂起瓜分之议。予等不忍美举之就湮也,鸠同志五人(后加勷三人),将分回钱交化行叔手生息,更其名曰“朱子惜字社”。……夫敬圣贤先须敬字,亵字即亵圣贤。兹除祭需外,所有余资,每朔望雇工收买人家废字,捡拾路上弃纸。(2)
    晚清时期,这一组织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培田士绅的领导机构。培田现存的“紫阳书院”,当年就是由“朱子惜字社”创建的,专门用于族内士绅的聚会和仪式活动。上述各种集会和结社组织,主要与吴氏家族的士绅阶层有关,但他们所举办的各种文会和尊崇圣贤、字纸等礼仪活动,对其他族人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清代后期,培田吴氏先后创立了名目繁多的义仓,如“东溪公义仓”、“石泉公义仓”、“郭隆公义仓”、“在中公义仓”、“在宏公义仓”等。这些义仓“或籍公项而设,或由集腋而成”,其目的都是为了赈灾救荒,缓和社会矛盾。光绪版族谱主编吴振涛在《东溪公义仓记》中说:
    义仓者,所以积谷而济荒也,所以济荒而安贫也。而吾谓安贫在是,保富亦在是。何也?年荒岁饥,贫而愿悫者固将转于沟壑,贫而桀骜者岂甘坐以待毙?如是,而富者仓盈庾亿,其能长保无恙乎?况始焉而富者,继焉或贫;富于己身者,或贫于子孙。是义仓,固统贫富所攸赖也;义仓之设,视他公项为尤亟也。(3)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积谷防饥原来属于官府的“惠政”,历代都有“义仓”、“常平仓”等仓储制度,专门用于救济灾民和平抑物价。然而,由于官方的仓储大多经营不善,难以正常发挥救灾作用,因而必须建立民间的“义仓”。吴泰均在《约立义仓疏》中指出,在官府不能有效救灾的情况下,如果民间“又不早为之计”,一旦发生灾荒,就必然“富闭粜,贫苦粜,奸宄窃发,弊窦丛生”。因此,他建议族人自建义仓,“其始各户酌捐,春则照丁分领,秋则薄息交收。其后置产增业,救荒有余,可及他务”。(4)这种以放贷的形式积累资金的做法,后来成为吴氏义仓的主要经营方式。
    吴氏家族中的义仓,大多附属于不同层次的家族组织,但又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如“东溪公义仓”的经营管理,据吴振涛记述:
    东溪公义仓,创之者谁?伯父久亭公也。岁同治己巳,倡议将所理东溪公新丁社及在敬公衣色社两处,移出谷本二百余斗,当众分领生息,春借秋偿。厥后积有赢余,原本归赵,续置田租一十余石。……讵料后董不克胜任,几至借谷者谷本无偿,耕田者田租未纳,岌岌乎有瓦解之势。余忧之,特起而维之。庚寅之春,邀乃应侄等,将簿账领出众理,仅存一百二十斗。……迄今十有六载,增置田租、典税二十余石,借项、赈银一百余两,现存仓谷二百石有奇。近因东溪公春祭席费不敷,每岁垫银数两;年终宰猪,视借谷之偿欠,定颁胙之多寡,以昭赏罚而资激励,约费银二十余两,支用可谓繁矣。(5)
    在东溪公支派中,义仓的经营管理始终是相对独立的,但由于产权属于“新丁社”和“衣色社”,其收入除了用于借贷和赈济之外,也同时用于“春祭”、“颁胙”等家族公共事务。这种与家族组织相结合的义仓,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的族产。
    培田吴氏的“拯婴社”,始建于同治年间,是专门救助女婴的慈善机构。据说,当时宣河里一带溺婴成风,“民间生女,恒多溺毙者”。因此,由吴泰均发起,邀集里中郑玉成父子、黄发挥、黄发林、黄振等乡绅,各捐田产,结社救助。吴泰均在《拯婴社表》中说:
    兹告四邻,有生女苦养而愿养者,社内报明,给钱五百,薄助布姜;不愿养者,将女送至,给助加前,即抱配别姓乳娘为媳;其畏累多者,着人送至,报明某姓,给赀抱配如前。幸勿投之杀盆,留出一条生路。(6)
    此社创立之初,“闻而乐捐者,万出万入,几百几千。行之四年,拯活颇多”。但由于“租务繁冗,推董理无肯独肩”。为了分摊社务,吴泰均“将田亩归之各捐户”,因而“拯婴社”也随之分化,逐渐演变为吴氏家族的慈善机构。(1)
    培田吴氏的“大和山道堂”,始建于咸丰年间,实际上是一所戒毒所。据说,当年培田曾经种罂粟、制鸦片,有的族人因吸毒而家破人亡。为了帮助族人戒毒,培田吴氏在村北大坑山的山凹里,建起了“汀州府大和山道堂”。这一道堂信奉“真空教”,又称“空中道”,主要戒毒方式是“通过空腹餐气,静坐练功,饮茶诵经,求进入万物皆空意境,达修真、养性和复元目的”。由于“真空教”排毒戒烟颇有奇效,福州、泉州、厦门、漳州、汀州等地的瘾君子都曾经慕名而来,使“大和山道堂”成为名副其实的戒毒所。(2)
    清代培田吴氏的各种慈善机构和社团组织,大多拥有较为雄厚的财力,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公益事业。这些公益事业不仅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有效地推动了家族自治向地方自治的发展。
    四、从家族自治到地方自治
    清末“新政”期间,培田吴氏士绅为了迎合时代潮流,发起成立了“培田公益社”。创建这一社团的目的,据说是为了“兴利除害”,而在实际上,是试图趁清政府推行“新政”之机,把家族自治纳入地方自治的新体制之中。
    “培田公益社”创建之初,主要是动员吴氏家族中的各大支派共同捐资,“交众生息,以利公益”。(3)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六月,由侍卫吴拔桢、教谕吴震涛、武举吴瀚兴、廪生吴煐、附贡凤年、职员达均、附贡大年、职生华年、监生荣春、武生作舟、增生爱仁、耆民乃驣等联合具名,向长汀知县呈送《禀文》,要求批准《培田公益社章程》,并“出示晓谕”。《禀文》宣称:
    涛等前奉宪谕,饬令各地方务将荒山旷土开垦种植,以兴地利而浚财源,仰见为民兴利至意。惟近来人心不古,此种彼收,种如不种,各存不如不种之思。如敝乡山多田少,所有山场种杉竹者不少,贫民全恃此为生活。无奈盗风日炽,肆无忌惮,即经查觉捉获,彼反藉命图赖,或以捕杀恫吓。失主多畏事,只得忍气吞声,任其所为……此害不除,礼何以兴?兹佥议仿照福州茶亭办法,立公益社,以挽颓风而正人心。遇有前项事件,以及诸凡不平之事,由社内绅董分别事情轻重,秉公裁判理处。如敢抗违,佥呈究办。此系为地方公益起见,并无私意其间。另粘抄《培田公益社章程》十节,伏乞仁宪察核,准予立案,一面出示晓谕……并准公举吴诚充培田乡约地方,幸甚戴德!切禀。(4)
    上述《禀文》的关键之处,是以“兴利除害”的名义,要求官府授权“社董”主管社区事务,“秉公裁判理处”。长汀知县随后批示:“察阅所拟《章程》十条,均尚妥协,准如所请办理。一面由县给谕遵照,以专责成,并出示晓谕,可也。”(5)于是,“培田公益社”也就成为合法的地方自治组织。
    《培田公益社章程》以“兴利除害”为宗旨,“凡可以兴乡利、除乡害,视力所能为者,逐渐推行,以明公益。尤赖地方官出示保护,以垂永久”。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警察盗匪。迩来游手好闲之辈,不事正业,专行盗窃。若不设法警察,良民何以为生?本社佥议,如有失盗查获,报明绅董,分别处罚;倘敢抗违,送官究治……
    二、严禁赌博。赌博、花会,为害最烈。本社设法严禁,不准开场聚赌;即或花会开设他乡,亦不准乡人带引。如敢故违,不遵约束,由绅董呈官究治。
    三、劝诫鸦片。鸦片之禁,上谕森严。本社敬谨恪遵,剀切劝诫,以副朝廷振兴自强、为民除害之至意。
    四、改良地约。吾里乡约向规,十甲轮流,逐年更换。本社系属八甲,人烟数百,讼端叠出。如遇六甲、七甲、九甲值役,相距数十里之遥。一旦有事,应投地约,跋涉维艰,缓不济急,每致小事酿成大事。且拘于轮流,不由公举,其中恒多昏庸不谙事理者;其巧黠者,簸弄是非,藉为居奇,害伊胡底?本社公举吴诚为培田地约,其人正直练达,可资办公,以为息讼之基础。
    五、平息争讼。乡中遇有争讼,报知地约,由地约通知本社绅董,请两造到局,分别曲直,调和理处,用以推广上宪爱民息讼之至意。
    六、振兴实业。迩来饥馑荐臻,半由实业不兴。本社拟设一劝农工所,督率子弟务农兴工,勤者有赏,惰者有罚,以昭激励。
    七、修蓄杉竹。吾乡杉竹之利,甲于他乡。近因不法之徒肆行盗伐,渐形童濯。本社佥议申禁,有犯禁者从严处罚。如敢不遵,送官究治。
    八、崇尚节俭。迩来物力维艰,非勤务以浚财源,非俭无以节财流。本社佥议,如有不读不耕,徒事酗酒嬉游者,时加训诲,严为督责。至于迎神赛会,徒耗财用者,一概禁绝,以塞漏卮。
    九、敦崇伦纪。每逢朔望,本社绅董传集乡民,到局演说《孝经》及《圣谕广训》,俾人人遵守。如有逆亲犯上,不遵训诲者,严行惩罚;若仍怙恶不悛,送官究治。
    十、修明礼法。
        
    
    
    如乡内有结党为匪,以及逞凶毙命者,本社绅董务获送官究办,以免株连;纵容包庇者,一体严究。(1)
    从表面上看,《培田公益社章程》类似于吴氏家族的《家法》和《族规》,似乎并无太多新意。然而,由于“培田公益社”是地方自治组织,其治理范围也就从家族内部推广至地方社会。上述第四条明确宣称,由于原有的乡约无法维持社会秩序,此后培田将脱离宣河里乡约,自设“地约”,以便更有效地处理本地的纠纷。上述第五条进一步规定,此后本地的民间纠纷,必须由“本社绅董”调解裁决,“平息争讼”。这样一来,“培田公益社”也就替代了原有的宣和里乡约,成为地方自治的权威机构。
    在《培田公益社芳名》中,记载了36名基本成员,其中有一半是吴氏士绅,另一半是历代祖先。这些历代祖先包括:东溪公、石泉公、配虞公、乾生公、声吉公、仲西公、继周公、五亭公、缓堂公、二京公、翊京公、久轩公、士豪公、巨堂公、稼丰公、育才公、维周公。(2)很明显,这些早已过世的历代祖先,实际上都是代表吴氏家族中的不同支派。因此,在培田从家族自治演变为地方自治之后,家族组织仍是地方自治的主体,而士绅阶层只是家族组织的代言人。
    清末创建的“培田公益社”,尽管只是昙花一现,但却反映了家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内在历史联系。这是因为,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历来是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对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了有效的控制。(3)因此,在聚族而居的历史条件下,无论任何形式的地方自治,都必须以家族自治为基本前提,或者说是家族自治的必要补充。
    五、余论
    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体制,大致可以分为“公”与“私”两大系统。所谓“公”的系统,主要是指国家政权;所谓“私”的系统,主要是指乡族组织。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政权很难深入基层社会,乡族组织是官僚政治的必要补充。(4)从《培田吴氏族谱》可以看出,闽西历史上的家族组织,对基层社会实行了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乡族自治的理想。
    所谓“乡族自治”,是指在国家法律与官府授权的基础上,对乡族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5)培田吴氏的《家训》、《家法》与《族规》,明确要求族人遵守国家法律与礼教秩序,如有不遵则“送官究治”。与此同时,培田吴氏还依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家族内部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规则,这可以说是对国家法律的必要补充。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家法与族规,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二元结构”。(6)不过,从培田吴氏的实例看,家法与族规并未违反国家法律的立法本意,很难说是自成体系的法秩序。
    培田吴氏的历代精英,始终与国家政权保持了较为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是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代理人。早在明代前期,吴氏四代祖琳敏既“掌国赋”,又应诏“出粟赈饥”,受封为“义民”;(7)五代祖郭隆,“生平厚赠孙千户,急周沈监生,诉罢县官吴潜,剿获广寇蒲毛”,这些义行深受朝廷嘉许,受封为“尚义郎”。(1)明中叶以后,吴氏历代都有不少族人考取科举功名,或是出任官职,在家族内部形成了相当稳定的士绅阶层。这些士绅既是乡村社会的权力核心,也是国家政治利益的代表,自然也就成为乡族自治的社会基础与中坚力量。
    培田吴氏长期聚族而居,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紧密结合,其家族组织实际上也就是村社组织。因此,培田吴氏的家族自治,同时具有地方自治的功能,可以说是最为典型的乡族自治。培田吴氏的许多公共事务与公共事业,都不是由各级家族组织主办的,显然已经超出了家族自治的范围。例如,培田历史上的“文昌社”、“孔圣会”、“修业社”、“惜字社”、“义仓”、“拯婴社”、“大和山道堂”、“培田公益社”之类,主要是由吴氏士绅阶层主办的社团组织和慈善机构。士绅阶层借助于这些社团组织与慈善机构,对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了全面的干预,这就是清末推行地方自治的历史依据。
    在闽西历史上,不仅有各种以祭祖仪式为标志的家族组织,还有各种以祭神仪式为标志的地方组织。(2)培田吴氏参加的地方组织,主要是号称“河源十三坊”的轮流祭祀“珨瑚公王”的仪式联盟。这一仪式联盟据说形成于宋代,涵盖河源溪流域的上百个村落,跨越长汀和连城二县,至今仍是当地最为隆重的仪式传统。培田吴氏始终积极参与这一仪式联盟,力求在十三年一度的轮祭仪式中扮演领袖群伦的角色。这是吴氏族人追求地方控制权的另一历史舞台,也可以说是乡族自治的另一表现形式。限于篇幅,本文对此暂不展开讨论,容当另文探讨。
    注释
    1培田吴氏现存三种不同版本的族谱:年代最早的是乾隆戊申(1788年)本,共10册;其次是同治甲戌(1874年)本,共8册;最晚的是光绪丙午(1906年)本,共14册。在这些族谱中,收录了历代族人的世系、行述、像赞、祭文、志铭、诔、颂、传、诰命、诗词等个人生活史资料,以及历次修谱的序、例、图、记、家训、家法、族规、纪略、源流等家族史资料,乃至于族内各支派和各社团的合议字、分关引、尝田录等,内容十分丰富。
    2主要参见:陈日源主编:《培田:辉煌的客家庄园》,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1;中共连城县委宣传部主编:《培田古村落研究》,龙岩市文化与出版局,2004;俞如先编著:《培田:中国古村落》,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04;郑振满、张侃:《乡土中国:培田》,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3(1)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一《诰封昭武都尉国学生吴公墓表》(李英华)。
    4(2)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徐邑侯诗稿》。
    5(3)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终,《始祖八四郎公墓志铭》(张郃)。此文亦见于光绪《培田吴氏族谱》,不具引。凡重出者皆引最早版本,下同。
    6(4)关于“郎名”的研究,请参见:Chan Wing-hoi(陈永海),“Ordination Names in Hakka Genealogies:A Religious Practice and Its Decline,”in David Faure and Helen F.Siu(eds.),Down to Earth:The Territorial Bond in South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65-82;谢重光:《客家文化与妇女生活:12-20世纪客家妇女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7(5)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终《文贵公上屋记》(张郃)。
    8(6)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终,《琳敏公行略》(应志和)。
    9(1)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终《郭隆公六十一寿序》(谢省)。
    10(2)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终《祖宽公石头丘草堂记》(李旻)。
    11(3)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终《屏山宫至德堂文集序》(赵钺)。
    12(4)此为培田南山书院联句:“距汀城郭虽百里,入孔门墙第一家”,题联者据说为明代兵部尚书裴应章。
    13(5)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终《石泉吴先生六旬加一寿图序》(赵钺)。
    14(6)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首《再修族谱原序》(吴国芬)。
    15(7)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终,《乐庵公行略》(吴鑑)。
    16(8)同治《培田吴氏族谱续刊》卷首《文贵公祠记》。
    17(1)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二《容庵公行略》(吴震涛)。
    18(2)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首《乡图》。
    19(3)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首《汀城八四公祠记》(吴华国)。
    20(4)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首《族规》。
    21(1)(2)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首《家训》。
    22(3)《圣谕十六条》的内容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详见雍正《圣谕广训》,四库全书本。
    23(4)在光绪《培田吴氏族谱》中,同样收录了《家训十六则》,而在培田吴氏家族的“祖堂”中,至今仍可看到《家训》、《家法》与《族规》。
    24(5)(6)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首《家法》。
    25(1)(3)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首《族规》。
    26(2)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首《家法》。
    27(1)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立合议字》。
    28(2)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再立章程》。
    29(3)同治《培田吴氏族谱续刊》卷首《耿光公赞》。
    30(1)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孔圣社序》。
    31(2)同治《培田吴氏族谱续刊》卷首《朱子惜字社序》。
    32(3)(5)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东溪公义仓记》。
    33(4)同治《培田吴氏族谱续刊》卷首《约立义仓疏》。
    34(6)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拯婴社表》。
    35(1)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拯婴社表》。
    36(2)上述资料主要来自田野调查,参见陈日源主编:《培田:辉煌的客家庄园》,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1。
    37(3)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培田公益社芳名》。
    38(4)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公益社请县立案禀稿》。
    39(5)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培田公益社批语》。
    40(1)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培田公益社章程》。
    41(2)光绪《培田吴氏族谱》卷十三《培田公益社芳名》。
    42(3)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第五章《基层社会的自治化》,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3(4)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3)。
    44(5)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绪论《明清时代的乡族与国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45(6)朱勇:《清代家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46(7)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终《琳敏公行略》(应志和)。
    47(1)乾隆《培田吴氏族谱》卷终《郭隆公六十一寿序》(谢省)。
    48(2)参见杨彦杰:《闽西客家宗族社会研究》,国际客家学会、海外华人研究社、法国远东学院,1996;杨彦杰编:《闽西的城乡庙会与宗族文化》,国际客家学会、海外华人研究社、法国远东学院,1997;谢重光:《闽西客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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