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现代化要遵循的精神和原则 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2035年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因而,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必须遵循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贯彻、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并将理论、政策、制度等优势转化为治理民族事务的成效,服务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的整体治理目标。 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要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要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紧密结合起来。科学执政强调领导、决策、组织的理性化、合理化、最优化,指向水平之“高”;民主执政强调在决策与行动中集思广益、聚合各种力量,指向参与之“众”;依法执政强调治理中的程序、标准、尺度有根据,相同事务采用相同规范,实现相同裁量,指向治理之“公”。而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则体现了运用社会治理的视角与举措治理基层的民族事务、日常生活中的民族事务。综合而言,执政能力、组织协同能力是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中的主要内容,并衍生为情势研判能力、政策运用能力、沟通协调等多种能力。 人本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高效化也是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要遵循的精神和原则。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需要贯彻、沁入特定的精神与原则,其中人本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公共事务和民族事务治理精神,要求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更加注意倾注感情,做到融情于心,关切至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现了民族事务治理以制度、规则为准绳和依据,以此弘扬公平、正义。可见,人本化治理“重情”,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治理“讲理”。高效化则是综合衡量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现代化运行的标准和效果。 综上,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是政策指引、理论推动和现实需要综合作用的结果,其现代性具体体现在治理所体现的精神、原则和效果方面。 三、集多种能力为一体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 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是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综合运用制度、政策等手段和措施调处并解决民族事务的能力。根据对于能力和国家能力的阐释,笔者认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将体现为治理主体对民族事务治理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以及治理方法、手段运用等方面。在这里,我们可以将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细化为依法治理能力、政策运用能力、保障供给能力、技术运用能力、改革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吸纳整合能力、调控疏导能力、濡化建构能力九个方面。 (一)依法治理能力 在民族事务中贯彻依法治国要求,就是要提高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的依法治理能力。当前,涉及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备:作为母法的《宪法》,作为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的部门法中,都有涉及少数民族的专门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此外,《体育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当一部分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涉及少数民族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推动民族事务依法治理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依法治理能力就是要精通以上法律精神和内容,熟悉法律条款,明白法律程序,懂得法律途径。 (二)政策运用能力 整体而言,民族事务是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公共事务,而且绝大多数民族事务本身就是政策性事务,这就要求不同的政策主体要具备了解民族政策、运用民族政策参与治理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政策既是依据也是内容。运用民族政策的同时也要注意不得和其他上位的国家政策相抵触。民族政策贵在用得准,任何政策偏颇包括用得不到位、用得过了头,都是对公平公正的损害。伴随着民族政策客体个体的差异化越来越大,伴随着全社会权益意识、公平意识的攀升,越来越要求民族政策运用得准确、到位。 (三)保障供给能力 保障供给能力是保障和提升公共事务治理水平的重要基础,保障和供给的因素包括人力、财力、物力、时间、空间、信息、政策等,涉及发展性的民族事务,首要的就是治理主体要善于集中各种资源、挖掘资源并向治理和服务对象提供优质资源。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的待遇,都需要民族事务治理主体能够提供足够的公共资源,这就对治理主体的保障供给能力提出了要求。 (四)技术运用能力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普及率达59.6%;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比例高达98.6%。毋庸置疑,我们处在信息化的时代,需要借助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尤其是对青年而言,使用新媒质和网络成了重要的生活方式。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相关民族事务主体要具备娴熟的现代技术运用能力,实现互联网虚拟空间与民族事务治理的融合,善于管网、善于用网,实现数据“云网”与民族事务治理社会网络的“双网”叠加发力。 (五)改革创新能力 民族事务繁杂且存在一些短板,为了实现更好、更快的治理效果,需要治理主体突破常规,改变思路,创设条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诸如民族地区扶贫等艰巨性事务,本身就是对治理者智慧和能力的考验。现今的贫困正是长期的、历史的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如果单纯从贫困环境和场域本身去找出路,很难有所突破,这就需要民族事务治理主体创新思路,从内部找原因,从外部找资源,或者实现生存环境的整体改变(比如整体搬迁)。民族事务治理主体改革创新能力的提升依靠不断学习、深入调查。在复杂的环境、繁重的事务面前,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 (六)沟通协调能力 沟通使人们彼此交换信息,实现了解和理解的过程;协调是指治理者运用自己的权力、威信以及各种方法、技巧,衔接各种资源、各种关系、各种层次、各个环节、各个因素。民族事务是治理主体网络影响庞大治理客体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实现两种沟通协调,一种是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网络内部的沟通协调,这种沟通协调有助于在多元的治理主体之间形成共识,集成合力;另一种沟通协调发生在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这种沟通有助于实现治理者与治理对象之间的合作与默契。民族事务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公共性正是通过沟通与协调来实现的。 (七)吸纳整合能力 吸纳整合能力被视为提高有序民主参与的能力。吸纳能力就是收集民族事务诉求信息、聚合各种资源的能力;整合能力就是综合研判民族事务格局,审时度势,预测发展趋势的能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的吸纳整合能力,能够帮助治理主体准确把握民族事务主流,抓住重点,提升治理成效,实现有效治理和有的放矢。 (八)调控疏导能力 调控疏导能力主要是针对民族事务危机以及应对相关负面舆情需要具备的能力。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五个并存”阶段性特征的研判中,“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趋势增强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上升并存”,“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斗争成效显著和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并存”。这两条都涉及到了负面事务的治理问题,或者说在民族事务中存在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的事务,治理这部分事务需要治理主体具备过硬的调控疏导能力。当然,针对不同的民族事务,需要特定的治理主体发挥关键作用。 (九)濡化建构能力 在国家能力中,濡化能力是指强化国民国家认同以及核心价值观培养的能力,是与国家强制力相对而言的,被视为国家软治理。民族事务治理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确的社会公知,在全社会、各领域宣传民族政策,让人人理解民族事务、支持民族事务、参与民族事务成为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的另一份责任和任务,完成这样的任务则需要治理主体具备过硬的濡化建构能力。 结语 在新时代做好民族事务治理工作,需要全员、全局、全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美好的价值、科学的理念、深切的关怀通过治理体系传导入现实生活,通过治理能力转化为实际效果。当前,学术界围绕民族事务治理议题的研究还多处在宏观描述、破题阐释和意义阐发的层面,亟需深入实际、切入实践,开展经验层面的研究。毕竟,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属于“术”的范畴,以“理”导“术”、化“理”入“术”才会最终服务于事务和实务。 注释从略,引用请参照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