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差异性效果 甘孜藏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一种内嵌于物质资料生产与再生产的产业发展,更是一种社会关系重构。由此,剖析甘孜藏区农村集体经济差异化减贫效果时,可以以政治经济学关联性的四大关键问题作为分析框架,即谁拥有什么? 谁从事什么? 谁得到什么? 他们用获得物做了什么? 1.谁拥有什么? 这一问题关于“产权”制度中的社会关系,即生产与再生产资料如何分配。对于集体牧场、飞地“产业”和“内向性”产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拥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但存在差异。首先,资产来源方面,“飞地”和“内向性”产业的集体资产来源于政府扶持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有集体资产,集体牧场的集体资产部分来源于农牧民自筹。相对于前两类集体经济,集体牧场的农牧民自筹行为强化了农牧民的集体产权意识与发展主体性。其次,三类集体经济组织都拥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但是产权完整性不同。这是由于,“资源的所有权只是对资源所有者的法律规定,它必须通过使用过程才能实现。对资源的支配权、使用权及其生产出的利益的享用权——我们可以合称为‘所用权’,是所有权的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完整的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和实际的所用权的有机结合。‘所有’只是手段,‘所用’才是目的”。由于集体资产的经营权在“飞地”产业中呈现完全分离,在“内向性”产业中亦呈现部分分离,两类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拥有完整所有权。这种所用权“缺损”既可能提高集体经济收益,也可能较大地分割集体经济利益。 2.谁从事什么? 这一问题有关社会分工,由社会关系所决定。基于“谁拥有什么”不同,集体牧场、“飞地”产业与“内向性”产业差异化地重构着社会分工。集体牧场中,村社内部劳动分工得到重构。集体经济组织统筹集体牧场的经营与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接参与日常性的畜牧业生产,贫困农牧民亦被充分吸纳至劳动分工之中。牦牛养殖依赖地方性知识,农牧民因熟知地方性知识而能够有效监督集体牧场的日常运营。同时,农牧民拥有参与集体牧场发展决策的话语权。对于“飞地”产业,经营权被承包给村社以外的市场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并不直接参与劳动分工。对于“内向性”产业,部分产业的经营权被剥离,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完全掌握重构劳动分工的主体性。在村社里,仅有部分农牧民能被吸纳至“内向性”产业的劳动分工体系;同时,这种吸纳并非完全是遵循“人尽其用”分工逻辑,而是混合“差序格局”的吸纳逻辑。 3.谁得到什么? 这一问题涉及“劳动成果”的社会分配,不仅指向货币收入,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成果”。基于“谁拥有什么”以及“谁从事什么”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集体牧场、“飞地”产业和“内向性”产业获取的劳动成果有所差异。在集体牧场,集体经济组织建构了良性的社区集体积累与统筹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此外,农牧民的集体意识在劳动分工与协作中得到强化,基层党组织战斗力以及村社公共性亦有所增强。对“飞地”产业而言,这类产业的发展促进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增收。但是,大多数利益被直接从事规模经营的市场主体获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有限。同时,因缺乏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劳动参与而呈现为输血式的分配型集体经济,即集体经济是农牧民个体性“私”的聚合,而非个体与集体的协同发展。对于“内向性”产业,农村集体经济以服务于村社内部及其周边农牧民为主要目标,市场营利能力相对较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能够获得的经济收入有限。同时,由于部分“内向性”产业的经营权被承包出去,农牧民参与劳动分工与协作的广泛性有限,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村社公共性的生产。 4.他们用获得物做了什么? 这一问题关注生产与再生产中,不同社会关系如何决定社会产品的消费、再生产和积累。对于集体牧场、“飞地”产业和“内向性”产业,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获取物的方式具有共性,也存在差异。共性层面,三类集体经济组织均遵循社区股份合作制进行分红,农牧民则利用分红维系生计。不同之处在于,在“飞地”和“内生性”产业中,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提留资金主要用于村社公共事业。与之不同,在无特殊情况下,集体牧场的集体提留资金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即用于壮大、优化牦牛群的牲畜结构以及改善畜牧业基础条件,而非全部用于村社公共事业。借助于扩大再生产,村社公共事业能够获得更多资源。 透过四大关键问题,揭示出集体牧场、“飞地”产业以及“内向性”产业都是建构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却产生差异化减贫效应。其中,集体牧场减贫效应最高,涉及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维度,激发了产业发展的社区内生动力。自我服务导向的“内向性”产业减贫效应相对弱一些,主要源于其市场营利能力较弱,同时未能广泛吸纳农牧民参与劳动分工。“飞地”产业的减贫效应最弱,是一种股份合作式的租赁经济,社员不参与劳动而分享租金收益,变成不劳而获的“食利群体”。进言之,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减贫效应差异很大程度上源于不同类型集体经济运行实践的经济属性差异。 四、社会经济: 甘孜藏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建构 甘孜藏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致力于推动乡村社会的共同富裕,其在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地方实践中,集体牧场更契合社会经济的经济属性与实践过程,从而产生更强的减贫效应。 (一) 社会经济: 兼具经济性与社会性 作为一种对资本和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批判,社会经济在西方话语中被视为对资本主义的补充或指向社会主义的一种替代性选择。概念范畴,国家劳工组织将社会经济界定为“针对企业和组织的一个概念,具体形式如合作社、互助社团、联合会、基金会和社会企业,他们的特征是在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和知识的同时,追求经济和社会目标并促进团结”。相对于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并非服从于利润最大化或国家—技术官僚的理性逻辑,而是通过集体组织生产满足人的需求。因此,社会经济兼具经济性与社会性,即在致力于建构互惠合作的道德基础之上,通过维护社群的共同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关系的互补融合,从而推进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二) 建构作为经济过程的社会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的典型实践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组织基础、产权优势和文化认同,揭示这类组织具有成为社会经济的可能性。但是,在地方实践中,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能成为推动乡村社会共同富裕的社会经济,依赖于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较好地组织相互关联的经济过程。首先,产业选择方面,产业选择具有“在地性”并嵌入地域社会的资源禀赋优势,是农村集体经济能够形成产业优势的基础。这是由于,在空壳化的现实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的经济性是激活社会性并拓展其他功能的前提,而产业选择是影响经济效益的关键因素。产业选择的“在地性”并非割裂乡村产业与外部市场的联结,而是需要深度嵌入市场网络。例如,集体牧场的产业选择充分利用了贫困村草场资源丰富、具有牦牛饲养的地方性知识等资源禀赋。同时,集体牧场的发展充分嵌入了地方性的市场网络。地方政府在大力扶持集体牧场时,引进龙头企业,推动牦牛产业形成纵向一体化的产业集群,帮助集体牧场提高了经济收益并降低了市场风险。此外,产业选择中,除了型塑产业发展优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拥有较高的选择话语权也是成员充分参与后续经济过程的基础条件。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方面,生产经营活动嵌入乡村社会,充分利用乡村社会的社会资本与地方性知识。具体而言,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以最大限度的市场化为导向,而是服务于改善农牧民基本生计以及提高村社公共福利。同时,具有公共性基础的“集体”而非农牧民私人利益的“联合体”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社员广泛、公平地参与劳动分工,并在日常生产实践中对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有效监督,抑制了集体经济的“公权”被代理人滥用所导致的负外部性。集体牧场中,除了被聘用的贫困户,其他社员家庭被广泛、公平地吸纳至劳动分工与协作的社会网络之中。由于牦牛饲养是地方传统,社员参与劳动分工能充分了解畜牧业产品的出产情况,社员亦充分参与畜牧产品的销售过程,能够形成良性的监督。此外,集体牧场的建设初衷不是推动牦牛养殖的彻底商品化,而是以改善农牧民生活质量为导向。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的利益分配兼顾了集体、贫困社员、一般社员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主要依据与成员身份挂钩的股权以及劳动贡献进行分配。以集体牧场为例,集体经济的利益分配涉及集体、贫困户、非贫困户三类利益主体,其中集体股权一般占20%,贫困户的股权配置要高于非贫困户。 综上,集体牧场的经济过程呈现一些实践特征:一是依托于区别于营利性部门和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二是秉持社会服务优先的“准市场化”原则,服务先于营利;三是经济活动嵌入地方社会与文化;四是经济民主,经济决策更多地遵循“一人一票”制原则,利益分配更注重成员的身份及其劳动贡献。正是基于上述实践特征,集体牧场才能成为一种致力于推动农牧民共同富裕的社会经济。同时,由于集体牧场的地方实践能够兼顾、平衡产业发展的经济性与社会性,从而激发了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并带动社区共同体的整体性发展。 五、结论与讨论 新时期,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西部民族地区脱贫振兴的应有之义。借助于国家发展干预的资源嵌入与制度嵌入,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得以重构。市场化导向之下,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之“新”在于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并同步建构社区股份合作制,以最大限度地促进集体资产在市场中转变为具有增值扩张性的资本。不过,在这种经济理性驱动下,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属性受到遮蔽,对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选择产生不利影响。本文通过对甘孜藏区集体牧场、“飞地”产业以及自我服务导向的“内向性”产业三种集体经济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现集体牧场减贫效应最高并激发了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集体牧场减贫效应的发挥源于其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在产业发展中能够兼具经济性与社会性。集体牧场的社会经济属性并非原生属性,而是在经济过程的实践中生产出来。首先,产业选择方面,具有“在地性”且充分利用资源禀赋优势;其次,生产经营方面,生产经营的营利目标服从于改善生计和提高公共福利的社会目标,因而广泛、公平地吸纳农牧民参与劳动分工并进行有效监督,建构一种民主经济;再次,利益分配兼顾集体经济组织、贫困社员、非贫困社员,更注重成员的身份及其劳动贡献。借助这种经济过程,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社员的经济收益有所提高,更是建构了个体与集体的利益共生机制,增强了集体层面的合作性与行动能力,激发了个体与集体协同发展的社区内生动力。 因而,在深度贫困的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承担着贫困治理、产业振兴等多重功能,其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换言之,在地方实践中,社会经济应是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不过,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社会经济属性生产并非易事。经济性层面,西部民族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提高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经济效益较为困难,需要借助于政府或市场的发展干预。但是,压力型体制中,“脱贫锦标赛”的时间紧迫性与横向竞争压力,促使地方政府较为普遍地与“资本下乡”市场主体进行“合谋”,通过“输血”帮助贫困村完成脱贫摘帽的集体经济收入考核,没有有效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社会性层面,西部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虽广泛存在互惠合作的社会基础,但是社会经济需要建构一种广泛、平等的劳动分工,同时也需要建构民主性的经济决策机制与监督管理机制,这种制度环境在乡村社会相对缺失。因此,新时期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互动与平衡。当前,基于国家的资源嵌入与制度嵌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与外部大市场的有机衔接并保持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主体性是关键。 注释从略,引用参照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