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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军赋制度改革辨析

http://www.newdu.com 2020-06-28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 李忠林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春秋时期军赋制度改革是一场复杂的社会制度变迁过程,由于性质不同的改革在各诸侯国先后交替进行,加之古文献记载简略,常以“初税亩”“作爰田”“作丘甲”“井衍沃”“用田赋”等称之,致使后人对其缺乏系统一致的认识。有鉴于此,将这场变革放在西周至战国间的社会变迁和国野二元对立体制下进行考察,厘清了改革的基本脉络和政策进路。这场变革大致分“两步走”,先改变国人的税制,再对“野”征发军赋。至于在鲁国进行的、较之晚五十年的“用田赋”,则是军赋起征形式的变革。通过这场席卷列国的赋税制度改革,各诸侯国的财力和军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而为战国时期愈演愈烈的军事斗争准备了充分的物质基础。
    关 键 词:春秋/国野/军赋/田税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7FJS002)。
    作者简介:李忠林,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先秦秦汉史研究。
    据《左传》所载,从春秋中叶鲁庄公九年开始,各主要诸侯国先后进行过一系列的土地、赋税制度改革,著名的有:公元前685年,齐国管仲采用“相地而衰征”的新税法;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作州兵”;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公元前548年,楚国“井衍沃”;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公元前483年,鲁国“用田赋”。上述问题在社会变革中的重要性古代学者早已瞩目①,现代学者也多所论及②,但由于缺乏一以贯之的分析框架,除“相地而衰征”意义明确外,学界对其他几场变革的看法互相抵牾,歧义纷呈。
    关于晋国的“作爰田”,王恩田总结了六类不同的看法:(1)赏众以田,易其疆界说;(2)赏田说;(3)以田出车赋说;(4)分公田之税以赏众说;(5)轮换休耕说;(6)以财物或钱换田说。③要之,除(3)(4)两说之外,其分歧之关键还在“作爰田”是田制还是耕作技术的变化。
    关于晋国的“作州兵”,大致有四说:(1)以州为单位纳赋说;(2)以州为单位征兵说;(3)建立地方兵团说;(4)野人服兵役说。④
    关于鲁国的“初税亩”,因春秋三传释义较为明确,学界普遍认为是鲁国为了解决公室财政危机,将原先“藉田以力”的剥削方式转化为“履亩而税”的实物征收。但在细节上也有不少分歧,如李修松认为“初税亩”并非按亩而是按顷来征收⑤,周自强、傅允生、詹剑峰等学者多强调“初税亩”只是税收方式的变动,并非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⑥这一点显然是针对郭沫若关于“(初税亩)标志着封建制度的开始”这一观点而言的。⑦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初税亩”只是规划拟议中的事情,并未得到真正实施。⑧
    关于鲁国的“作丘甲”、郑国的“作丘赋”,专论较少,大致将之与晋国的“作州兵”相提并论,认为其主要是兵源的扩大。⑨
    关于鲁国的“用田赋”。谷霁光对“用田赋”的“田”提出质疑,他认为,“这里所谓的‘田赋’实为‘甸赋’,系按‘甸’的地区单位征收军赋,它与按亩收税作为政府的另一项收入是两码事”⑩,宇文举认为“用田赋即用田亩起税”(11)。不过,他们对鲁国通过“用田赋”扩大地征率没有异议。
    关于楚国的“井衍沃”,古代注疏家多认为是以井田制的形式规划或计量土田(12),现代学者有主张“井田说”的(13),即以“井田制”为基础计量土地,作为征发军赋的依据,也有主张“非井田说”的(14)。
    为了对这一系列变革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本文试图将问题置于西周以来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以军赋为主线,兼及土地和税收制度,通过对这场变革的综合考察,揭示其内在逻辑。
    一、以井田制与藉田法为依托的西周军赋
    西周社会的国野分治构成了这一时期军赋田税二元对立的制度前提。国与野在地理空间上的对立,国人与野人在社会身份上的对立,由国人承担的军赋与野人承担的田税在财税收入上的对立,无不构成这一时期独特的社会景观。
    赵世超在《周代国野制度》一书中讲道:“粗略观察夏、商、西周的国家形态及其发展,我们已明显感到有一种点和面的区分。夏代的点便是文献所记的那些夏都;商代后期的点最主要的有安阳的大邑商、沁阳田猎区的衣和商丘的商;西周的点有丰镐京、成周及各诸侯国所在的大邑等。点与点之间存在着广大的面。这种点和面的区分同西周时的国、野之别是一致的。”(15)赵氏的贡献在于把国野制度放在更加广阔的历史视域中去考察,指出了国野之分形成于三代,非特西周所独有。
    笔者赞同赵氏的观点,并认为国野分治作为一种制度出现和作为一种事实的存在是两个概念。为了能够很好地说明问题,在这里首先对国野分治形成的社会机理作一个简单的分析。我们知道,国家不同于部落,更不同于氏族,虽然它不一定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它必须代表足够多人的利益,否则,其政权存在的基础就不够牢固。西周王朝无疑首先代表了少数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贵族的利益,但这些贵族的人数显然是有限的,因此它必须从多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中寻找政权的社会基础,这样从政策上就有将之区分的必要,国野分治也就应运而生了。国野分治的核心就在于区别两种不同的劳动者:“国人”(16),在政治上享有广泛的权利,在经济上承担较少的义务;“野人”在经济上承担较多的义务,而享有的政治权利则很有限。如此一来,“国人”便成了西周政权的维护者,他们参加军队,对外与戎狄、淮夷等异族作战,对内维护西周政权的稳定。
    事实上,国野分治的历史形成过程也是很自然的。按照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原则,贵族的分封是采取层级展开的方式,高级贵族的数字总是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有限的水平,而下层贵族的数字就较大,这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最下面的是士一级的贵族,而士的后代大量的沦为平民,不得不从事农业生产(17),甚至于士本人也要参加农业生产,这就构成了“国人”的主体。而另一方面,周人在扩张的过程中,许多被征服的土著和异族自然成了周王朝的对立面,其族众也就沦为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野人”。从西周早期的一些铭文来看,这样的身份区别是存在的。如康王时的《宜侯夨簋》(4320)(18)铭:
    易(赐)在宜王人[十]又七生(姓),易(赐)奠七白(伯),厥鬲[千]又五十夫,易(赐)宜庶人六百又六[十]夫。
    《宜侯夨簋》记述了西周康王改封虞侯于宜时的封赐情况。其中,“在宜王人”应该是周王原先在宜地的管理者,从其有生(姓)这点来看,应该是贵族,“奠七伯”当是当地土著族的首领,这些人属于贵族身份。剩下的两种人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一为“庶人六百又六[十]夫”,“庶人”是具有自由人身份的“国人”。另一种人便是“鬲[千]又五十夫”,显见这一千又五十夫的“鬲”(19)身份要低于“庶人”,应该是“野人”。依据行文,这些被称为“鬲”的人应该是奠七伯的族众,因此紧跟在奠七伯之后,称为“厥鬲[千]又五十夫”。从铭文看来,被称为“鬲”和“庶人”的人数是最多,他们应该是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尽管如此,这两种人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这样的身份区别在西周早期是普遍存在的,同为康王时器的《大盂鼎》(2837)铭云:
    易(赐)女邦司四白(伯),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赐)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
    这是康王册命并赏赐盂的一篇铭文,康王赐给盂的人员和宜侯的大致相等,这可能是巧合,但显示的比例关系应该反映了当时周人人数少于土著的实际情况。其中,作为“人鬲”的有一千零五十人,“庶人”六百五十九人。从叙述次第可知,“庶人”归邦司四伯掌管,而“人鬲”则归尸(夷)司十三伯掌管。足见同为劳动者的“庶人”地位要高于“人鬲”。也许有人以为这里的“人鬲”属于家内奴隶,笔者以为,如此大的数量只能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以上我们说的是西周早期的情况,虽然不能说国野制度已经出现,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身份发生了分化则是很明显的。根据《周礼》(20)一书的记载,进入西周中后期,国野之间的区别已经通过行政区划的方式在制度上被逐步确定下来了。《周礼》以“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为宗旨,系统地体现了国野分治这一西周行政区划的核心理念,其具体的职官设置、职责划分和人员配置虽不一定精确反映周代的事实,但所体现出来的乡遂(国野)制度本质应该是接近真实的。(21)
    《周礼》把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划分为“国”和“野”两大区域,对整个王畿的经营布置,称为“体国经野”。在这国和野两大区域中,“郊”是个分界线,“郊”以内是“国中及四郊”,“郊”以外是“野”。“郊”的得名就是因为它是“国”和“野”的交接之处。
    “国”的本义,是指王城和国都。在王城的城郭以内,叫作“国中”;在城郭以外,有相当距离的周围地区,叫作“郊”或“四郊”。在“国”和“郊”以内分设有“六乡”,这就是“乡遂”制度的“乡”。从“郊”的广义而言,所有“六乡”地区,都可以称为“郊”或“四郊”。相对“野”而言,以王城为中心,连同四郊六乡在内,可以总称为“国”。《周礼·地官·比长》载:“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郑注:“圜土者,狱城也。”这也说明“国中及郊”跟“郊”以外是性质不相同的政区。
    在“郊”以外有相当距离的周围地区叫“野”。在“郊”以外和“野”以内,分设有“六遂”。此外,卿大夫的采邑称为“都鄙”,细分起来有甸、稍、县、都、鄙等名目。就“野”的广义而言,指“郊”外所有的地区,包括“六遂”和“都鄙”等,故此,卿大夫的采邑当在“野”。
    大体说来,王城连同四郊六乡,可以合称为“国”;六遂及都鄙等地可以合称为“野”。六乡和六遂分布在两个性质不同的行政区域内。(22)
    以上是杨宽在《西周史》中所描述的西周国野制度在行政区划中的基本情况,就讨论西周军赋而言,我们更多的注意国人和野人在身份上的等级差异,至于具体的行政区划,不会太多的涉及。下面着重谈谈国人和野人政治身份和经济地位的差别。
    “国人”和“野人”的差别首先表现在政治地位上。《周礼·地官·乡大夫》载:“国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郑注:“大询者,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23)《周礼·秋官·小司寇》载:“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这些受“询”的“众庶”无疑是国人,他们享有很高的参政议政的权利,这种权利来自氏族时代原始民主制的遗风。《尚书·盘庚》所载,盘庚迁殷时也曾作过训诰,告诫“民”“小人”“百姓”“众”等明晓迁都的道理,这正是《周礼》所说的“询国迁”。《左传·定公六年》载:“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阳虎作乱,欲借助民力而不得不盟国人,足见国人所具有的政治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以上两事,一在商代,一在春秋,西周时期的国人也应该具有同样的政治权利。《国语·周语上》载:
    厉王虐,国人谤王。邵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王喜,告邵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邵公曰:“是障之矣,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王不听。于是国人莫敢出言,三年流王于彘。
    《国语》中的这段记述反映了“国人暴动”前的一些事件背景。事件发生在西周晚期,国人通过公众舆论监督王的行为,甚而至于采取暴力手段,将王流放,其政治地位可见一斑。
    相比之下,“野人”的政治地位显然不如前者,在《尚书》《诗经》的雅颂部分以及西周金文中,几乎见不到“野人”的字眼。而“国人”(或称为“邦人”)一词,曾出现在《尚书》中的《君奭》《金滕》等篇和《盨》(4469)铭文。至于《诗经》国风中“国(邦)人”一词更是不胜枚举。
    当然,任何时代的政治权力都要通过经济利益来体现和落实,西周时期也概莫能外,“国人”和“野人”对国家或采邑贵族所承担的经济义务也是截然不同的。
    有关西周的赋税制度,由于资料所限,一直没有定论。学界大都以《孟子·滕文公上》中孟子所讲的话展开论述。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十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是观之,虽周亦助也。
    夏代的贡是实物税,统治者直接收取实物,商代是劳役税,由被统治者提供劳役,无偿为统治者耕种土地,并将所获归统治者所有。唯周代的赋税制度,孟子也语焉不详,所谓“彻者,彻也”,在训诂学上称为同字相训,是同形词,即同字异词的义训,使人不得其解。问题之所以如此复杂,就在于西周的劳动者在制度上有了“国人”与“野人”的分化。
    首先看“野人”承担的赋税负担。《孟子·滕文公上》载:
    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
    这是孟子为滕文公设计的行政区划和税收政策,前面一句话说得很明白:“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因此,上面所引《滕文公》篇中的这段话,只能看作孟子根据自己所了解的西周井田制下的赋税制度,基于滕国“壤地褊小”的事实而提出的一种构想,反映了井田制下的一些数量比例关系。但据此认为这就是孟子心目中的井田制显然是不对的,更不要说西周的井田制本身。从文本来看,“野人”的赋税制度是“九一而助”,后面又讲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这是指“野”中的土地规划。在孟子看来,“野人”是主要的被剥削对象,所谓“无野人莫养君子。”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文中“所以别野人”一句话,赵岐注:“则是野人之事,所以别于士伍者也。”笔者以为,这里的“别”是指将举族而居的野人分开并用“井田制”的方法加以部编的意思,目的无非是为了弱化其凭借血缘纽带的自组织能力。
    “国人”承担的赋税按孟子的话就是“十一使自赋”。这句话如何理解是问题的关键,“十一”说的是一种比例关系,自不必言。“赋”在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常指军队而言,既包括车马甲兵,又包括士徒。(24)如《左传·隐公四年》,卫州吁对宋人说:
    君若伐郑以除君害,君为主,敝邑以赋与陈、蔡从,则卫国之愿也。
    《左传·文公十七年》郑子家对晋国说:
    将悉敝赋以待于儵,唯执事命之。
    《左传·成公二年》载齐侯向晋请战时说:
    子以君师辱于敝邑,不腆敝赋,诘朝请见。
    《左传·襄公八年》,王子伯骈告于晋说:
    君命敝邑:“修而车赋,儆而师徒,以讨乱略。”蔡人不从,敝邑之人,不敢宁处,悉索敝赋,以讨于蔡,获司马燮,献于邢丘。
    《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周卿士言:
    天子之老,请帅王赋。“元戎十乘,以先启行”,迟速唯君。
    《国语·鲁语下》中,子服惠伯说:
    我先君襄公不敢宁处,使叔孙豹帅敝赋,踦跂毕行,无有处人,以从军吏。
    《国语·楚语上》载子皙问范无宇时讲道:
    今吾城三国,赋皆千乘,亦当晋矣。又加诸以楚,诸侯其来乎?
    上面所引文献,无论《左传》还是《国语》,其中的“赋”均是指军队组织而言,在西周时期“赋”和“税”是完全不同的,国家征取的税主要用于祭祀以及其他行政开支。《国语·周语上》载:“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指的就是农业税收,其实物就是农民田地里的收获所得。而“赋”在周代包括兵役和军需两项,《汉书·食货志》说古者“有赋有税”,“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两者相合就成了具有一定战斗能力的军队组织了,这也是在春秋时期用“赋”来指代军队的缘由。
    明白了这层道理,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国人”的经济负担小于“野人”的事实了。孟子所谓的“自赋”当是指:“国人”自备武器装备,并以己身服兵役。随身的武器可以一次性置备,至于车马等重型装备,可能由国家统一筹办,孙诒让《周礼·小司徒》条考证说:“六乡之士卒,出于公里,而兵车、大车、马、牛出于官,六遂之士卒,出于遂道,车马牛亦出于官,所谓出兵而不出车也。”当然,孙诒让关于六遂出士卒的说法应该属于春秋后期的事情了。此外,在临战状态时,“国人”也要缴纳一些军粮及战马的草料,试看《尚书·费誓》所载鲁公伯禽的一段训诰:
    甲戌,我惟征徐戎,峙乃糗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干。甲戌,我惟筑,无敢不供,汝则有无余刑,非杀。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
    《费誓》是周公旦之子鲁公伯禽在征伐淮夷、徐戎前对鲁国将士和各郊民众所作的誓师辞。居于三郊三遂的相当一部分是具有“国人”身份的鲁国子民,在临战的时候,国君反复要求要按时缴纳军需粮草,说明平时是不用缴纳的。《国语·鲁语下》孔子云:“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韦昭注:“其岁,有军旅之岁也。”(25)这里说得就更加明白了。
    “国人”战时为国家服兵役,平时也要服力役。这一点可以从西周一直实行的“籍田礼”中窥测其信息。《国语·周语上》载:
    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虢文公谏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庬纯固于是乎成,是故稷为大官。古者,太史顺时覛土,阳瘅愤盈,土气震发,农祥晨正,日月底于天庙,土乃脉发。
    先时九日,太史告稷……稷以告王……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百吏、庶民,司空除坛于籍,命农大夫咸戒农用。
    先时五日,瞽告有协风至,王即斋宫,百官御事,各即其斋三日。王乃淳濯飨醴,及期。郁人荐鬯,牺人荐醴,王裸鬯,飨醴乃行,百吏、庶民毕从。及籍,后稷监之,膳夫、农正陈籍礼,太史赞王,王敬从之。王耕一坺,班三之,庶民终于千亩,其后稷省功,太史监之;司徒省民,太师监之;毕,宰夫陈飨,膳宰监之。膳夫赞王,王歆大牢,班尝之,庶人终食。
    是时也,王事唯农是务,无有求利于其官,以干农功,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若是,乃能媚于神而和于民矣,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
    “籍”是“借”的意思。《说文解字》在“耤”字条下说:“耤,帝耤千亩。古者使民如借,故谓之耤。”《诗经·周颂·载芟》郑玄注道:“籍之为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谓之籍田。”《孟子·滕文公上》也说:“助者,籍也。”所谓籍田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但服这种力役的人是“庶民”,而整个籍田礼与野人无涉。从礼仪的过程来看,始终笼罩这一种温情脉脉的气氛,就连王本人也要亲耕,这正体现了周礼“亲亲”的一面。众所周知,“国人”中的劳动者多为士的“隶子弟”,他们与贵族在血缘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正是他们所受的剥削要大大少于“野人”的原因。在籍田上劳作就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也是他们承担的主要经济负担。至于军赋,我们上面已经简单分析过了,一次性置备武器不会是一个太大的负担,且可以代代相传,而临战出征和供给一定的军粮只是偶尔发生的事情,毕竟战事不是经常性的。
    除过在“籍田”上服劳役之外,“国人”大概每年要从事军事训练,这就是虢文公所讲的“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
    通过上面对“野人”和“国人”经济负担的对比分析,不难看出,“国人”的政治地位要高于“野人”,其经济负担却大大低于“野人”。有的书中认为“野人”和“国人”的负担相等,都是“十一”之税,如顾德融、朱顺龙主编的《春秋史》中讲道:“公田的赋税为‘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要将收获的十分之一上缴给国家。余下的收藏起来用于祭祀祖先、聚餐、救济等共同的开支。私田的收获归各家所有。”(26)如此轻的税制是不可能的,这实际上跟清代学者为了弥合“十一”的税制和“请野九一而助”这句话的矛盾而对井田制所做的迂曲解释在本质上是一样的。(27)而事实上,“野人”的经济负担是比较重的,孟子所说“无野人不养君子”就是这个道理。
    综上所述,在国野分治的基本制度之下,西周时期的“国人”和“野人”相比,由于与贵族在血缘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政治上享有相当的权利,在经济上承担较轻的负担,这一切都使得他们成为政权的维护者,成为西周王朝主要的兵源。从统治者的层面分析,公、卿等各级贵族都在王畿的“野”拥有采邑,通过占有“野人”的劳动实现其经济剥削,周王也在“野”拥有大量土田,其剥削所得属于具有私人性质的王室财政收入,而在“郊”以内有“籍田”,这些田依靠“国人”耕种,其所得为具有公的性质的国家财政收入。(28)顺便说一下,其他各级诸侯和公卿对周天子有义务纳贡,也构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到了西周晚期,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加剧,这套建基于国家授田制之上的田税和军赋制度,也变得岌岌可危,一场新的变革已在悄悄孕育。
    二、典型案例:晋国的变革
    如果把“井田”作为一个“方里而井”的技术性概念,它的出现可能会早到殷商时代,但作为一个制度性概念,其出现应该在国野制度形成以后,也就是在西周中后期。(29)从孟子描述的井田制来看,由于土地被按照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它就具有了很好的抑制兼并的功能。西周中晚期的一些金文资料反映出当时土地买卖已经存在,如著名的《格伯簋》(4262-4265)记载贵族格伯用良马四匹换取倗生三十田的事。另外,《鼎》(2838)、《散盘》(10176)也记载有田土交换和土地纠纷的典型案例。可以想象,到了春秋时期,这种情况会进一步加剧。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现有的制度,肯定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楚国曾经就采取过这样的行动。
    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甲兵、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
    这就是一次为整顿军赋而进行的土地规划,其核心目的是维护旧有的“井田制”。不只楚国,郑国子产也曾经作过同样的工作,公元前543年,《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而同一时期土地买卖和田产之争也不断见于史籍,如:《左传·成公十七年》载,公元前574年,晋“郄锜夺夷阳五田”,“郄犨与长鱼矫争田”。《左传·昭公九年》载,公元前533年,“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公元前528年,“晋刑候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这说明,一方面井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不断得到来自上层建筑力量的加强,另一方面也不断受到新兴经济行为的侵蚀,这是符合事物本身内在的辩证规律的。所以春秋时期是井田制度不断发展并走向灭亡的时期,井田制构成了春秋土地制度的基础。
    进入春秋时代后,军赋和税收制度在各国都发生过重大的变革。其中,齐国的改革最早,在公元前685年,齐相管仲就采用“相地而衰征”的新税法。不过齐国的这一政策首先是在野人聚居的“伍鄙”中实行,与晋、鲁等国有一定的差别。鲁国的记载最多,可能是与《左传》以鲁国史为主的缘故。我们看到,在这一系列轰轰烈烈的田赋制度变革过程中,各国虽然变革的时间有差异,但基本的发展道路是一致的。这就是,通过变革不断扩大国家的税源和兵源。以鲁国为例,在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实行了“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等一系列改革,由于其跨度较大,我们不能把它看成是一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的改革。据此推理,其他各国所发生的变革也跟鲁国一样,也不是一次改革,但由于其他各国的史料欠缺,所以留下的记录较少。这就提醒我们不能用一些国家在较晚时间进行的改革和另外一些国家在较早时间进行的改革相比较,而这正是以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各国改革的时间早晚,而把一些性质不同的改革放在一起比较,致使对春秋时期的这一系列改革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
    我们在第一部分讨论过西周时期的赋税,指出国人的经济负担低于野人,他们战时服兵役,平时服力役,服力役的方式就是“籍田”。而到了西周晚期的时候,籍田制度已经变得效率低下,再也不能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变革的需要,所以周宣王才有“不籍千亩”的举措,虢文公虽然竭力劝阻,但是不能挽回,可见时势使然。宣王的“不籍千亩”仅仅是指取消了王室贵族的“籍田礼”,作为基本制度的“籍法”可能还存在。西周晚期的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春秋初期,这一时期的主要社会问题就是如何扩大国家的税收,变革籍田制度,实现对“国人”的有效剥削。
    首先进行这场变革的是晋国。晋国在韩原之战中惨败,晋惠公被俘,这一事件成了晋国推行改革政策的直接动因。《左传·僖公十五年》载:
    (秦)乃许晋平。晋侯使郄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
    又,《国语·晋语三》亦云:
    (晋惠)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及使郄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吕甥致众而告之曰:“吾君惭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不亦惠乎?君犹在外,若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以韩之病,兵甲尽矣。若征缮以辅孺子,以为君援,虽四邻之闻之也,丧君有君,群臣辑睦,兵甲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皆说,焉作州兵。
    关于晋国的“作爰田”,由于史料记载不明确,长期存在着争论,古人作的注也相互歧义。“晋于是乎作爰田。”孔颖达疏引服虔、孔晁曰:“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杜预注:“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30)《国语·晋语三》载:“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韦昭注引贾逵云:“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易疆界也。”或云:“辕田,以田出车赋。”韦昭谓:“此赏以悦众,而言以田出车赋,非也。”唐固曰:“让肥取硗也。”(3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归纳学者对爰田的解释为四种:一是将爰田说成是恢复古制;二是将爰田解释为赏田;三是井田制改易之始;四是爰田即商鞅之制辕田。前三种说法是把“作爰田”当作一次生产关系的调整来看待的,后一种说法则是把它看作一次生产技术的革命。(32)我们在这里首先要排除的是把“作爰田”与秦国的“作辕田”相提并论的说法,《国语》中把“作爰田”写作“作辕田”即是文献传抄中出现的错误。商鞅之制辕田是一次以推广铁犁牛耕为核心的农业技术改革,而晋国的“作爰田”则是一次彻头彻尾的生产关系变革。袁林在《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一书中谈道:
    此项变革保留下来的史料过少,故对其解释自古以来就众说纷纭。关于“爰田”,本文第四章第三节将就商鞅变法“制辕田”进行讨论,认为其基本内容就是推行以铁犁牛耕为核心的耕作技术变革,“辕田”也即“爰田”。因此,从秦的“制辕田”可以推测晋的“作爰田”。由于“爰田”概念的相同,由于秦、晋各种自然和社会条件之类似,我们有理由推断,晋“作爰田”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以铁犁牛耕为基础和核心、以垄甽耕作方法为表现形式的农业技术革命。当然,晋“作爰田”中是否包含了类似商鞅“开阡陌”、即实现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变革的内容,现存资料没有明确记载,不敢臆断,但推测必定有类似内容,因为重大的技术革命必须与生产关系方面的变革结合起来,方有可能真正实现,以历史的眼光来看,任何一个重大的社会经济变革,都必须包含生产技术变革和生产关系变革两个方面,二者结伴而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另外,同时实施的“作州兵”之兵制改革也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关系变革为基础。或许正如史籍所记载的广义的“开阡陌”囊括了商鞅变法生产关系与生产技术两方面变革内容一样,“作爰田”也是以包涵这两方面内容的广义简称而留于史籍。(33)
    袁氏能够看到生产力变革和生产关系变革常常“结伴而生”,难能可贵,不过他把晋国的“作爰田”和三百年后商鞅的制辕田相提并论却是不对的。秦晋两国自然和社会条件相似,这两个国家的农业生产水平应该基本保持同步,如果晋国在公元前645年就推行了铁犁牛耕技术,而秦国在公元前356年才实行同样的变革,其技术相差太过悬殊。牛耕技术严重依赖铁犁,否则破土效率很难提高。考古资料显示,春秋时期的铁犁铧还极少见,目前仅在山西侯马市北西庄出土1件残品(34),而战国时期大约有15件(35),直到汉代,数量才有了明显的增加,截至2009年底的统计数据为铁犁铧201件、V型铧冠25件、铁犁29件、犁壁3件。(36)因此铁犁牛耕技术的推广当在战国至两汉之际,最早也只能到战国时期。
    我们认为,“作爰田”本义就是把原先的公田全部或部分分给国人,国人不再承担籍田的力役负担,而要缴纳土地税,即由承担力役变为缴纳实物。晋国推行这种变革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增加国家的收入,加强军备,以抵御来自秦国的侵略。吕甥所谓“甲兵益多”正是指此。从国人方面来看,其利益肯定要受到损失,所以统治阶级在推行这项政策之前是颇费了一些周折的,在国人被感动,“众皆哭”的情况下,趁势推行了这次改革。由于按照西周的制度,以前国人在经济上的负担是:“籍田以力”和“什一使自赋”,经过这次改革以后,国人就要在军赋之外再交纳实物作为土地税以代替力役。而野人的经济负担会是一种什么情况呢?史籍中没有明确记载,我们推测应该跟齐国管仲在“伍鄙”中推行的“相地而衰征”近似,也就是不再“九一而助”,而是根据土地的等差缴纳土地税。这样一来,国人的负担反而多于野人,因为国人除了土地税之外,还有从西周起就一直存在的军赋(包括兵役和一次性制备的随身兵器)。因此就有必要增加野人的负担以取得平衡,这就是“作州兵”了。
    晋国的“作州兵”是和“作爰田”同时进行的另外一场改革。古代的经学家把“作州兵”仅仅局限在修缮兵甲上。杜预《左传》注说:“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长各缮甲兵。”沈钦韩《春秋左传补注》说:“按《周官》,兵器本乡师所掌。州共兵器而已,今更令作之也。”惠栋《春秋左传补注》云:“州兵犹鲁之作丘甲也。”洪亮吉《左传诂》中讲道:“作州兵概亦改易兵制,或使二千五百家略增兵额,故上云‘甲兵益多’,非仅修缮甲兵而已。”杜预、沈钦韩、惠栋都停留在修缮甲兵上。洪亮吉虽然认为这是一次兵制的改易,兵额略有增加,但依然局限在二千五百家的“国人”范围之内。其实,只要我们看看春秋时期各国兵力不断迅速膨胀的事实,就能意识到兵源的扩大已经超过了“国人”的范围。现代学者已经对“作州兵”给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蒙文通在《孔子和今文学》中说:“作州兵就是取消只限三郊才能当兵的规定,扩大及于三遂。”(37)
    徐中舒在《左传选》解释“作州兵”时也讲道:“州,野人所居,其居民本来不服兵役。作州兵,在他们分得终身使用的土地的新情况下,使他们也服兵役。”(38)不过,徐氏将“作爰田”理解为授田于野人,与笔者看法不同。
    “作州兵”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在“州”这个特定的区域内开始征兵。而关于“州”在周代的行政区划中处于什么位置,文献记载很为模糊。其代表性的材料有以下几条:1.《说文解字》云:“水中可居曰州。”2.《国语·齐语》云:“群萃而州处。”韦昭注:“州,聚也。”3.《尚书·禹贡》云:“禹别九州。”4.《礼记·王制》云:“州,二百一十国。”5.《周礼·地官·大司徒》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郑玄注:“州,二千五百家。”6.《周礼·地官·载师》注引《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
    第一条材料里的“州”是一个地理学概念;第二条材料的“州”作副词;第三和第四条材料表示一个较大的地域概念,相当于今天所讲的“洲”。这四条材料中的“州”与“作州兵”中的州的意思显然是不同的。剩下的第五和第六条材料就成了我们讨论的重点。在第五条材料中,“州”是一级行政单位,居于“乡”之下,隶属于“乡”。而第六条材料中的“州”指的是一个特定的区域,即位于“郊”之外的一个区域。那么“作州兵”是指在乡之下的这级行政单位中征发兵役呢?还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征发兵役?我们以为只能是后者。这是因为,乡作为国人的聚居区,一直就承担着兵役,作为其下一级的州自然就是这些兵役的承担者,因此无所谓在这里起征兵役。而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州居于郊之外,显然属于野的范围,只不过它是离郊最近的一个区域,所以特别表出而已。以现在为例,有些厂矿的家属区往往划分为某某新村,而广大的农民聚居区称为农村,在“某某新村”中的“村”相当于一级社区单位,但其本身并不是农村,而“农村”这个词是对一个特定区域的称谓,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在春秋时期的“州”也与此类似。“作州兵”的“州”是指郊外的一个区域,“作州兵”的本意就是开始在这个区域征兵。上面提到蒙文通和徐中舒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不够精确。在这个问题上,陈恩林的表述应该是完备的,他说:“(作州兵)开始征召郊外部分野人当兵,从而开辟了新的兵源。”(39)
    但是陈恩林对“作州兵”和“作爰田”这两项改革之间相互关系的论述是不对的。他说:
    当兵本是国人世代享有的特权,他们是不会轻易放弃这种权利的。所以晋惠公看破了这一点,乃先“作爰田”,对国人施以物质利益,然后再“作州兵”,用“作爰田”换取国人对“作州兵”的认可。(40)
    这种说法是不对的,甚至是倒果为因的。在前面我们论述过,“国人”相对于野人的优越性不在于其具有当兵的资格,而在于其较少的经济负担和较多的政治权利。正是由于国人具有这些权益,他们才能够充当王权的维护者,才能够当兵。“作爰田”对国人而言不是一种赏赐,而更有可能是剥削的加重,正因为这一点,晋惠公害怕政策不能推行,所以用国败君辱来感动国人,激发他们的爱国之心,并给予了一定的赏赐。这一点,文献中讲得非常明白,《左传·僖公十五年》载:“子金教之言: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国语·晋语三》载:“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先有赏赐和晋惠公的表白,这些目的是为了感动国人,收到万众一心的效果,在“国人哭”的时候,才推出了“作爰田”的政策,“作爰田”对国人不是一种赏赐,恰恰相反,它的推行一定会对国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作爰田”的推行,国人虽然能够得到原先属于公田的田地,但是却要承担实物税,这样一来,国人相对于野人的优势地位不仅不存了,而且其负担还多于野人。所以就有了“作州兵”,开始在野人中征发兵役,以扩大国家的军队力量。这两项政策的推行,大大减小了“国”“野”之间的差别。而这种先改革国人税制,再改革野人军赋之制的“两步走”模式,在其他各国的变革中也能找到蛛丝马迹。
    三、其他诸侯国的考察
    公元前594年,鲁国推行“初税亩”。关于鲁国的“初税亩”,春秋三传的注解是比较明确的。《左传·宣公十五年》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才也。”杜预注:“周法:民耕百亩,公田十亩,借民力而治之。税不过此。”(41)《谷梁传》云:“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42)《公羊传》云:“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初税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十一而藉。古者曷为十一而藉?十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十一,大桀小桀,寡乎十一,大貉小貉。十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十一行而颂声作矣。”(43)
    “初税亩”是税制的变化而不是税率的变化。按照西周时期延续下来的制度,国人只负担军赋和力役,而不交纳任何实物,这就是古书中常讲的“先王制土,籍田以力”,“古者什一,籍而不税”。籍法的存在是以“公田”的存在为前提的,废除籍法,就一定要废除公田,国家将原先的公田和私田全部授予农民(包括国人和野人),然后统一征收土地税。这是解决籍法效率低下的一个办法。西周晚期,宣王“不籍千亩”是说不再举行“籍田”之礼了,但籍法本身还是存在的,只是它的效率低下,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正常收入。对籍法实行改革势在必行,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本身提出的要求。另一方面,籍法又体现了国人对于野人的优越地位,因此,如何对之实行改革是当时的一个社会问题。入春秋之世,各国纷纷推行新的政策,力图解决这一社会矛盾。晋国的“作爰田”和鲁国的“初税亩”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作爰田”是说把公田授于民,伴随的肯定是“履亩而税”;“初税亩”说的是“履亩而税”,肯定前期有分公田与民的政策实行。晋国的“作爰田”和鲁国的“初税亩”是可以互相印证的两项政策,具有内在的联系。
    无论是晋国的“作爰田”,还是鲁国的“初税亩”,都是明确了国人承担的税额,并使用实物税的方式来保证税收的落实。这一政策推行的直接后果就是加重了国人的负担,从而使得调整野人的经济政策成了当务之急。晋国在“作爰田”的当年就推行了“作州兵”的政策。鲁国也在“初税亩”后的第四年,即公元前590年,就推行了“作丘甲”的政策。
    《春秋·成公元年》载,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载:“为齐难故,作丘甲。”《公羊传·成公元年》载:“三月,作丘甲。何以书?讥。何讥而?讥始丘使也。”何休注:“讥始使丘民作铠也。”《谷梁传·成公元年》载:“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丘作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丘作甲,非正也。”(44)
    “丘”是野人所处区域的社会基层组织。《左传·昭公四年》有“丘赋”,《庄子·则阳》里有“丘里”,《孟子·尽心下》里有“丘民”,《孙子兵法·作战篇》有“丘役”。这里的“丘”和“邑”一样,是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古籍中也有以“丘”为地名的,如“宗丘”,秦人的祖先非子就曾居于“犬丘”。关于“丘”的大小,《周礼·地官·小司徒》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
    春秋三传对成公元年“作丘甲”的注解基本是对的。《谷梁传》更是指出:“夫甲,非人人所能为也。丘作甲,非正也。”诚如袁林所论:“随着国人与土著的逐渐融合,随着兼并战争愈演愈烈,一直没有当兵权利的鄙民也被拉上了战场,既要交纳军需物资,又要当兵打仗,这就是‘作州兵’、‘作丘甲’的真正内涵。”(45)鲁国“作丘甲”的直接动因是因“齐难”,兵力不足,而其根本原因还是为了通过增加野人的负担,在国人和野人之间进行再平衡。
    综上所述,晋国和鲁国分别进行的两次改革,虽然时间间隔很短,鲁国相隔4年,晋国在同一年进行,但是其意义和目的是不同的。分开来讲,第一步是理顺国人的税收政策,变原来的力役(籍田)为实物,彻底改变西周晚期以来籍法效率下降,国家收入匮乏的局面。客观上加重了国人的负担,使国人和野人在经济负担上出现了不平衡;第二步,把原来只向国人征取的军赋,也开始逐步向野人摊派,从而加大了对野人的剥削量。合起来讲,这两次变革先后分别增加了国人和野人,也就是被统治阶级的剥削量,从而较大幅度的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和军事力量,增加了本国对外作战的能力。
    除过晋国和鲁国之外,其他各国也经历了同样的改革。比较典型的是郑国子产的改革。子产的改革也大致先后推行了两项政策。首先是在公元前543年,《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便于计量,便于征收实物税。由于这一政策暂时损害了国人的利益,引起了国人的不满和谩骂,《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袁林认为子产的这次改革“大概也意味着剥削方式的根本性变化,实物剥削取代了劳役剥削,从而原来被剥削者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和用以实现必要劳动的土地合而为一,全部在国家的控制与管理之下,剥削者用以进行劳役剥削的‘田’失去存在的意义,它们和其他田土一起被规划成均等的小方块而授予被剥削者”。(46)袁氏在这里说的“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就是公田,“用以实现必要劳动的土地”就是私田,他的这番论述是有道理的。此后五年,也就是公元前538年,“郑子产作丘赋”。杨伯峻注:“丘赋疑与鲁成公元年之丘甲同意。谓一丘之人出军赋若干。”(47)这种看法是正确的。这也是“两步走”的模式。
    另外楚国也可能进行了类似的改革,如前引《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载,楚国推行的这一系列政策应该是前后关联的,由于记载不详,我们只能进行大致的推测。第一步是土地的整改和统计,包括从“书土田”到“井衍沃”的行政行为。这显然是为按面积征收实物税做准备,说明楚国也实行了向“国人”征取实物税的政策。第二步是对军赋的变革,包括“赋车、籍马,赋甲兵、徒兵、甲楯之数”等,这标志着楚国从此开始在“野”征收军赋。
    以上分析显示,在春秋中期以前,晋国、鲁国、郑国、楚国、齐国等主要的诸侯国都进行了赋税政策的变革,这场变革基本都分“两步走”,先改变国人的税制,再对“野”征发军赋。通过这些变革,各国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力量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是春秋时期各国军队不断扩大的经济基础。这场变革的社会后果就是“国人”和“野人”的界线逐步变得模糊。
    下面讨论一下鲁国的“用田赋”。先秦时期的税和赋的用途不同,赋是用于军事开支的,所谓“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在西周时期的赋只向“国人”摊派,但并不实际征收,这就是所谓的“什一使自赋”,也就是说,让国人自己用应交的赋制备军事装具,如兵器、铠甲等。进入春秋以后,经过第一轮赋税改革以后,田税统一以实物收取,赋的征收范围也扩大到了“野”。但这时的赋可能还是采取“自赋”的形式,也就是不向国家缴纳,自己制备军械(有战事则缴纳刍稿之类),这是当时军赋的基本情况。随着军事斗争形势的变化,旧的赋制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一场有关军赋的改革便呼之欲出了。
    公元前483年,鲁哀公十二年,鲁国推行“用田赋”的政策。在此之前,季孙氏曾就这一事情咨询过孔子。《左传·哀公十一年》载:
    季孙氏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卒曰:“子为国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卒矣。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弗听。
    第二年,新法得到了实施。《左传·哀公十二年》载:“十二年春王正月,用田赋。”
    《左传》中关于鲁国“用田赋”的记载很简略,后世的注释也各不相同。杜预在《左传·哀公十一年》中注解道:“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与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又注《春秋·哀公十二年》道:“直书之者,以示改法重赋。”(48)张聪咸《杜注辩证》说:“田当读为甸,季孙欲令一丘之间出一甸车乘之赋。”杨伯峻在《春秋左传注》中说:“总之,臆测之说多,皆不能举出确凿证据,存而不论可也。”(49)
    《国语·鲁语下》所记与《左传·哀公十二年》几近:
    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女不闻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
    韦昭注引贾逵说:“田,一井也。”《公羊传·哀公十二年》何休注:“田,为一井之田。”我们认为,“田”倒不必是一个土地单位,应该是指田土而言。“田赋”就是按田来征赋。“赋”自然是军赋,即用于军事的专项开支了。所以《国语·鲁语下》中孔子说:“(先王)有军旅出则征之,无则已。”这与我们前面所论是一致的。也就是,西周、春秋前期的“赋”都是“自赋”,国家不征收的。而从“用田赋”以后,鲁国就开始征收,其额度可能也是十分之一,加上以前固定的“土地税”十分之一就是十分之二。因此《论语·颜渊》才有这样的记述: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哀公所说的“二”,当然是指这十分之二的赋税额度了。鲁国的“用田赋”开始了国家征收军赋的先例,赋和税的物质差异已经不存在了,都是以实物的形式按田亩征收。其他各国虽无明文记载,想来也应该和鲁国一样推行了类似的军赋征收政策。从国家的角度讲,大大增加了财政收入,用于军事的费用更加充足,从而加剧了兼并战争的烈度。
    四、结语
    周代的赋,包括兵役和基本的军需物资,按照国野分立的制度安排,只有国人才有当兵的权力和义务,这一负担自然就由国人承担。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籍田制度的破坏,列国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赋税改革,赋的范围发生了变化,野人和国人一样承担军赋。不过这一时期的军赋是按照“什一使自赋”的原则进行,也就是各家自备兵器、铠甲等基本的军事装具,并以己身服兵役。
    具体言之,从春秋中叶到晚期大约一百多年的时间里,从齐国发轫,晋、鲁、楚、郑等主要诸侯国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赋税改革,虽然相关文献中的语言表述各异,但通过将改革过程置于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之下,并做全面分析,不难发现各国改革分两步走的明显特征,即:首先废除籍法,将公田分给国人,同时对国人开始征收实物税;其次,将原先仅由国人承担的军赋推广及野人。由于国人在西周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中居于相对野人较高的社会地位,实物代替力役(籍田)无疑会增加国人的负担。这样的变动有悖于西周统治者与国人“亲亲”的理念,自然不为国人所接受,于是向野人征发军赋变得不仅必不可少,而且迫在眉睫。这也是我们从史料中多次看到两次变革相隔时间极短的深层次原因。其中,鲁国的“初税亩”与“作丘甲”相距四年,郑国的第一次土地规划到“作丘赋”相距五年,晋国的“作爰田”与“作州兵”更是在同一年,而现有资料表明,楚国的改革也可能是在同一年进行。这也反证了我们对这场改革模式的基本判断,两步走是为了分别调整对国人和野人的剥削关系,在维持社会矛盾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大幅度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改革后各国的军事力量有了明显的增长。由此推想,其他中小诸侯国在同一时期也有过类似的改革。至于鲁国的“用田赋”由于后“作丘甲”一百多年,显然与这场改革不同,而是将原先“十一使自赋”的军赋变革为按田亩起征,消弭了西周以来“赋”与“税”的区别,实质上还是增加了剥削量。其他诸侯国也应当改革了军赋起征之法,使之和田税一样,统一按地亩征收。这是因为在井田制没有被彻底打破之前,国家实行授田制,有人就有田,有田就有赋税,人、田、赋税是对应的。“等到战国中期商鞅变法后,农民逐渐丧失土地,赋才变为按人口征收货币”。(50)
    注释:
    ①古代学者的观点多见于春秋经传的注疏,如杜预、贾逵、服虔、孔晁、李贻德、马宗琏等对“作爰田”的解释,杜预、沈钦韩、惠栋、顾栋高等对“作州兵”的解释,杜预、毛奇龄等对“作丘甲”的解释,王夫之、章炳麟对“用田赋”的解释。大皆以文字训诂求解,多臆测之说,存而不论可也。详参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61-362页,第363页,第783-784页,第1670页。
    ②高亨:《周代地租制度考》,《文史哲》1956年第10期,第42-57页;金景芳:《论井田制度》,济南:齐鲁书社,1982年,第61-76页;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变革”,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6-214页;薛柏成:《〈左传〉中所表现的春秋时期井田制的衰变》,《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11-14页。除综合讨论之外,尚有对某一特定变革(如初税亩)的专论,此不赘述。
    ③王恩田:《临沂竹书〈田法〉与爰田制》,《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第59-61页。
    ④张玉勤:《晋作州兵探析》,《山西师大学报》1985年第1期,第75-79页。张氏将此前的看法总结为三说,并提出野人服兵役说。
    ⑤李修松:《“初税亩”辨析》,《安徽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第95页。
    ⑥詹剑峰:《关于中国社会发展史问题——郭沫若〈十批判书〉质疑之二》,《华中师院学报》1983年第5期,第16页;周自强:《“初税亩”研究》,《郑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6期,第51页;傅允生:《“初税亩”再认识》,《浙江学刊》1989年第3期,第124页。
    ⑦郭沫若:《中国史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326页。
    ⑧晁福林:《论“初税亩”》,《文史哲》1999年第6期,第82页。
    ⑨金景芳:《由周的彻法谈到“作州兵”、“作丘甲”等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2年第1期,第97页;沙宪如:《子产的“使田有封洫”和“作丘赋”》,《辽宁师院学报》1983年第2期,第65-68页。
    ⑩谷霁光:《春秋时代“鲁用田赋”即“鲁用甸赋”说质疑——兼论当时赋役制度中丁、户、地、资的源流变化》,《江西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第29页。
    (11)宇文举:《春秋“用田赋”考实》,《江汉论坛》1991年第2期,第58页。
    (1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07页。
    (13)李学勤:《论蒍掩庀赋》,《江汉论坛》1984年第3期,第72-75页。
    (14)此类学者多主张对“井”做井田以外别的解释,如解释为水井。参看郭仁成:《楚国农业考辨四题(上)》,《求索》1984年第1期,第108页。
    (15)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页。
    (16)如果认为贵族也属于“国人”,这自然没有什么不可以,但作为“国人”的贵族与作为劳动者的“野人”其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没有讨论的必要。因此,我们在这里没有严格界定“国人”的概念,而把讨论重点放在从事农业生产的两种人——“国人”和“野人”的区别上,其目的是为了看清国野分治的政治意义。
    (17)《礼记·少仪》载:“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很显然,士的子弟是要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这当然是由分封制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所决定的,越往下层,能够用以支配的可分土地越少,躬耕便不可避免了。
    (18)文中所引金文资料均据《殷周今文集成》,括号内的数字是该器在书中的编号,下不出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19)此字各家隶定不同,文中按通行形体表出。郭沫若曾隶定为“甿”,但字奇诡,唐兰隶定为本字,解释为农业奴隶,与甿的意义相同。参见陈初生:《金文常用字典》,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96页;杨向奎:《“宜侯夨簋”释文商榷》,《文史哲》1987年第6期,第3-6页。
    (20)《周礼》一书成书时间多有争议,但笔者以为其所记周代的制度多为西周晚期至春秋时代。
    (21)也有学者对《周礼》中的乡遂组织规划是否符合西周事实提出质疑,如史建群认为:“《周礼》的乡遂组织规划,不独与西周事实不符,与战国的郡县乡里地方组织也不一致。”但他也不得不承认:“《周礼》作者从‘大一统’观念出发,为王畿勾勒的国野形势图,虽不合西周王畿实情,却曲折地反映出春秋中叶以后一些大国的面貌,亦非纯属虚构。”要之,西周春秋时的行政规划不见得如《周礼》这般整齐划一,但其反映出的国与野、乡与遂二元对立的格局是真实的。详参史建群:《〈周礼〉乡遂组织探源》,《郑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第51-57页。
    (22)参见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95-397页。
    (23)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858页。
    (24)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119页。
    (25)《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18-219页。
    (26)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2页。
    (27)如焦循《孟子正义·滕文公上》于“所以别野人也”句下疏云:“助法,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则每家以二亩半为庐井宅园圃,余八十亩,八家同养。是八百八十亩,税其八十亩,名为九一,实乃十一分之一也。”焦循:《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61页。
    (28)《礼记·王制》云:“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正是周天子的王室财政和国家财政二元化格局的描述。
    (29)在古代社会,土地的分割方式表面看是一个技术问题,实际上会涉及土地制度、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等许多要素。在这一方面,向荣对中世纪英国敞田制的研究值得借鉴,参看向荣:《敞田制与英国的传统农业》,《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第181-203页。商周时期,地广人稀,国家通过推广这种大致整齐划一的井田制度不仅有利于征收赋税,也能很好地抑制兼并。
    (3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61页。
    (31)《国语》,第218-219页。
    (32)《国语》,第218-219页。
    (33)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第199页。
    (34)畅文斋等:《侯马北西庄东周遗址的清理》,《文物》1959年第6期,第43页。
    (35)杨振红:《两汉时期铁犁和牛耕的推广》,《农业考古》1988年第1期,第168页。
    (36)包明明等:《铁犁牛耕对汉代农业精耕细作技术的影响探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第90页。
    (37)蒙文通:《孔子和今文学》,《经史抉原》,成都:巴蜀书社,1995年,第199页。
    (38)徐中舒:《左传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1页。
    (39)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第132页。
    (40)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第132页。
    (41)杜预:《春秋左传集解》,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622页。
    (42)杜预等注:《春秋三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83页。
    (43)杜预等注:《春秋三传》,第283页。
    (44)杜预等注:《春秋三传》,第289页。
    (45)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第202页。
    (46)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第207页。
    (4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55页。
    (48)杜预:《春秋左传集解》,第1781、1782页。
    (4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670页。
    (50)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第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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