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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成显:明清徽州土地佥业考释

http://www.newdu.com 2020-06-29 爱思想 栾成显 参加讨论

    
    
    摘    要:
    土地佥业为明清徽州社会经济方面的一个关键性用语。土地佥业始于元末明初, 在徽州一府六县广泛实行, 并于明清两代贯彻始终, 为业户土地产权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佥业与土地清丈关系十分密切。所谓佥业, 即是通过土地清丈, 经过官府认定, 而登录于国家版籍即鱼鳞图册上的土地产业。从业户的角度来说, 佥业则指经过官方认定的土地业主。至清代, 田土交易亦须经过佥业认证, 土地买卖也被纳入佥业制度。佥业作为民间私有土地的一种书证, 在家产继承、土地买卖、土地转让以及田产诉讼等诸多方面, 都展现出其特有的社会功能, 表明佥业实质上具有私有土地产权认证的性质, 而成为民国时期徽州土地私有产权确立的历史出发点。
    关键词:徽州; 佥业; 鱼鳞图册; 土地清丈; 产权认证;
    徽州是宋代以后江南经济文化十分发达的地区之一。如今尚有数十万件契约文书档案被保存下来, 成为明清地方文书档案遗存之最具代表性者。在徽州文书档案中, “佥业”、“佥票”、“佥业归户票”、“佥业收税册”、“佥业底册”, 以及“老佥”、“新佥”、“改佥”、“换佥”等名词术语频频出现。佥业一语, 在徽州见于整个明清时代, 并延及民国时期。它是有关明清徽州土地清丈、产权归属、田土交易以及司法诉讼等的一个关键性用语, 具有丰富的社会经济内涵, 当予以探讨。然迄今关于徽州土地佥业的研究很少, 仅有个别论文有所涉及 (1) 。本文以利用徽州文书档案为主, 对明清徽州土地佥业试作一考察, 并就教于方家学者。
    一 土地清丈与佥业
    佥业, 原作签业, 明代中期以降多作佥业。宋元以后, 在“签押”、“征集”、“指派”等场合下, “佥”与“签”互用。 (1) 在徽州文书中多数场合用“佥业”, 本稿行文中一律作佥业, 引文中以原文书用字为准。从遗存的契约文书来看, 徽州地方的土地佥业始于元末明初。在《洪武十三年祁门汪守位批山契》中已出现佥业一语, 该契文如下:
    立出批山契岳汪守位, 今有承祖汪日辛签业山柒号, 坐落西都十保伐字一千七百九号, 土名胡廷坑, 上地拾伍步;又一千七百十号, 土名同处, 上山六亩三角;又一千七百七十号, 土名同处, 下山十亩;又一千六百八十四号, 土名赤义源, 山五亩;一千六百八十五号, 土名赤义大坞头, 山二亩;一千六百八十一号, 土名大岭, 山一亩;一千六百八十八号, 土名大岭青林弯, 山三亩;前山柒号, 所有四至悉照该保经理可查。今为身乏子, 仅生一女, 出室谢则成名下为妻, 因身家业淡薄, 妆饰无措, 愿将前山柒号出批与谢则成名下入山为业, 以作妆饰之资。自批之后, 本家无得生奸异说, 如有生奸反悔情弊, 凭婿执批鸣官理治, 以作不孝罪论。今恐无凭, 立此出批山契为照。
    洪武十三年五月蒲日立出批契岳汪守位 (押) 契
    岳汪守位 (押) 契中见亲胡文贞 (押) (2)
    批契, 类似遗嘱, 多为家庭财产继承之际所立契约, 一般由长辈直接将其土地等赀产批给后人, 亦有签字画押,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份批契可以看出, 洪武时民间契约中已使用“签业”一语, 可见“签业”的说法相当普及。从文契中的“坐落西都十保”文字, 可知其所属地点为徽州府祁门县。 (3) 契中所批“签业山”共七号, 并言明“前山柒号, 所有四至悉照该保经理可查”, 经理即鱼鳞图册, 这表明其所说佥业, 即是指登录于鱼鳞图册上的各号田土。又, 其立契者汪守位身为岳父, 年龄自然不小, 而其所批土地乃是“承祖汪日辛签业山”, 由此不难明了, 所谓汪日辛签业, 则应是洪武十三年之前即元代之事了。考诸史籍, 元末在徽州确有土地经理之事。朱元璋在元末至正十七年 (1357) 占领徽州, 随后于至正十八年 (1358) 、至正二十四年 (1364) 几次进行土地经理, 因当时的朱元璋政权仍按红巾军韩林儿的宋龙凤纪年, 史称龙凤经理。而龙凤经理的鱼鳞图册实物, 尚有多部遗存至今。 (4) 徽州地区龙凤时期的土地经理, 实为当地明朝开国之初的第一次土地经理, 地位十分重要。其所确立的地权, 延及整个明代乃至清代。道光《祁门县志》仍然提到龙凤经理之事:“山为云雾山场, 佥业定于明洪武前龙凤经理, 向无山税, 与婺源同, 间有古墓茂林, 听从民便, 报垦起科。” (1) 所以, 上述契文中所言“汪日辛签业山”, 即是指登录于元末龙凤经理鱼鳞册上田土, 乃无疑问。
    再看洪武时期鱼鳞图册中的佥业之称。国家图书馆藏《明洪武十九年休宁县十都六保罪字保簿》有多处关于佥业的记载 (2) 。该保簿罪字第325号田土, 在其“现业”栏后面有下列注文:
    乡保簿见业是汪售甫、汪保二人, 官印保簿是见业汪再、汪善二人。今详查归类庄户, 并洪武十九年紫阳书院对同棋盘米麦册, 俱是汪售甫、汪保名目, 并无汪再、汪善名目。又且汪再、汪善分厘与原签山分厘大不相侔, 决是誊官印者之谬录也。
    这是为纠正该号田土见业栏名目上的记载之误而所附注文。其中出现了“乡保簿”、“官印保簿”、“归类庄户”、“棋盘米麦册”等册籍名称。乡保簿、官印保簿, 是指鱼鳞图册, 鱼鳞图册以保为单位攒造, 故又称保簿;归类庄户当是一种归户册, 而棋盘米麦册则是一种赋税册, 明初沿袭此前的两税制度, 夏税主征麦, 秋粮主征米, 故称米麦册。应注意的是, 其中还有“汪再、汪善分厘与原签山分厘大不相侔”的记载, 很明显, 这是一句作同质比较的话, 前面之“汪再、汪善分厘”指的是该鱼鳞册上所登录的田土数额, 后面之“原签山分厘”则指原来鱼鳞图册上所登录的田土数额 (3) , 但却用了“原签山”即原佥业之山的说法。可看出这里的佥业与鱼鳞图册乃为同义语。又, 该册第471号田土中有“十四年保簿”的注文, 而在第540号田土中又有“十四年签业”的注文, 二者所言实为同一册籍, 这也是佥业即指鱼鳞图册的一个证明。
    此外, 在该鱼鳞册中还有多号田土, 或注有“册上”, 或注有“米麦册”, 或注有“米麦册上”, 如罪字第34号田土注有:“米麦册汪洪甫九分一厘七毫”;罪字第36号田土注有:“册上郑大付五分七厘三毫, 吴道右一分九厘二毫”;罪字第54号田土注有“米麦册上杨干保”, 不难看出, 其所言“册上”、“米麦册”及“米麦册上”虽略有不同, 但均为同一种册籍即米麦册。与此同时, 该鱼鳞册中还有多号田土注有“签上”的记载, 如罪字第141号田土载, “见业:汪克俊三分九厘二毫, 汪洪三分六厘三毫;签上:许德茂一角二十七步, 汪子正一角二十七步”, 这里的“签上”并未具体指明是何种册籍, 其下所述乃为多少角步, 系丈量田土面积, 其他关于“签上”记载凡注有具体数字者, 亦均为丈量田土面积。而在该册第471号田土则有以下注文:“签上:汪克俊二十七步, 汪龙售二十步;十四年保簿:汪应, 汪克进;米麦册上:吴社英一分一厘二毫, 汪克俊一分一厘三毫”, 这里的“十四年保簿”无疑是指鱼鳞图册, 是说十四年鱼鳞册业主姓名与“签上”所记业主姓名不同, 也是作同质比较的, 由此可推知, 所谓“签上”当是指与土地清丈密切相关的一种文书, 诸如佥业归户票之类文书, 或指保簿即鱼鳞图册。
    关于洪武时期的土地丈量与佥业, 明代徽人文集中亦有记载, 嘉靖、万历时期歙县人吴文奎在其所撰《荪堂集》中说:
    私有社簿, 官有保簿。临溪之吴, 如秀才吴旦为擂地吴, 书算吴子宪为针匠吴, 彼即通往来, 而社不共, 则所云立社聚族, 俱出七府君之派, 社簿可据审矣。国初法严, 丈量产土, 不敢为奸利, 某保某姓, 某业某人, 无不得冒, 有不得隐, 其所载佥业, 源流相承, 保簿可证审矣。 (1)
    从这里所言, 亦可看出佥业与鱼鳞图册之间的密切关系, 佥业即指载于保簿即鱼鳞图册上的各业户之土地产业。
    明代另一次全国性的土地清丈是在万历时期。徽州土地清丈于万历九年 (1581) 开始进行。在这次清丈中, 徽州府休宁知县曾乾亨为印刷“保簿” (鱼鳞图册) 而刊发布告, 其文如下:
    休宁县为酌定刊刷保簿, 以便稽查, 以垂永久事。照得国初丈量, 原设保簿, 便民经业, 立法甚善。今奉明旨清丈, 民业更新, 若照先时保簿画图填写, 费用浩繁, 致势家则有, 弱民则无, 后世疆界纷更, 稽查实难。为此欲垂永久, 酌定画一之规, 行令总书等锓梓印刷, 广布流行, 以遗佥业人民, 使有凭据, 后世本本相同, 不致滋生异议。为尔诸民奕世悠远之计, 所愿世世相承, 人人共守, 不蹈去籍之害, 而增让畔之风, 岂非本县与地方所深幸哉!
    知休宁县事吉水曾乾亨书 (2)
    从布告所云“行令总书等锓梓印刷, 广布流行, 以遗佥业人民, 使有凭据”可以看出, 所谓佥业, 即指鱼鳞图册上登录的各号田土, 这是十分明确的, 而且它是人户土地产业的凭据。遗存的明代其他文书记载亦可为之佐证, 如《万历二十八年休宁洪岩德等立阄书》载:
    原承祖阄书田地山塘及续置等业, 于万历九年已经丈量, 佥业编号, 四至、亩步、税粮逐一查数, 注入七房, 新立合同, 派清各该粮数, 归户总册一样七本, 各执存照。仍未佥业者, 后已割税入上, 黄册可考。 (3)
    这里说得很清楚, 所谓佥业, 乃指经过清丈, 在鱼鳞图册之上被编号的田土, 而未被编入鱼鳞图册的田土, 则属未佥业者。
    在徽州万历土地清丈中, 其攒造的鱼鳞图册, 也有直接以“佥业”冠名者。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明万历十年丈量歙县三十五都三图步亩佥业收税册》 (4) , 该鱼鳞图册为一残册, 无封面, 现存福字233号起至873号止。各叶书口上部均刻印:“万历拾年壬午岁丈量”, 下部刻印:“三十五都三图步亩佥业收税册”。该册每叶双面, 每面载四个号数的田土资料, 其每一号田土所刻印的填写事项有土名、今丈、折税、分庄、四至、佥业、税入等项, 其登载的大多数事项与一般鱼鳞图册并无区别, 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佥业”一项, 以该册“福字柒百陆拾玖号”为例 (1) , 具体登载格式和文字如下:
    
    以上所录文字, 黑体表示刻版印刷文字, 楷体表示墨迹填写文字。在鱼鳞图册的各号田土登载之中, 明确出现佥业事项, 说明了佥业与鱼鳞图册二者之同质关系;其所列“佥业”一项, 在其他鱼鳞图册中, 多标为“见业”或“业主”, 这表明, 在鱼鳞图册之中, “佥业”与“见业”或“业主”是可以互换的。所谓佥业, 指的就是现业或业主, 而它所特别表明的, 则是签定业主, 确定本块土地的所有者之意。
    由于佥业与土地清丈关系密切, 故佥业又称“佥丈”、“丈佥”、“号佥”“挂佥”等, 万历年间撰修的《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在叙及吕氏丘墓及祠产时说:“今我明兴, 各复旧土, 据我世传号佥, 对查明甚, 仅有文仲公之丘陵而已, 余悉成墟, 莫睹其迹。” (2) “吕云甫佥业于国初, 祠挂分字三号……万历九年惧蹈汪孽, 奉例佥丈升科。”又说:“始祖血食, 祠落郡西,
        
    
    
     续当祠前葬坟植木, 丈佥祀业, 谱志册案交征。” (3) 《万历三十二年歙县汪士望等息讼呈文》中说:“告和息状人汪士望、鲍通等……各照册额佥丈四至、弓步, 埋界明白, 二各无事, 不愿终讼。” (1)
    清承明制, 顺治初年即实行土地清丈, 攒造鱼鳞图册。徽州地方也开展了土地丈量, 现存的《康熙休宁陈氏置产簿》中录有《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 全文如下:
    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
    正堂佟为清丈地土事。奉兵道张宪牌前事, 蒙按院刘批该本道呈宽爰 (缓) 丈量缘由, 批升丈量, 咨札频催, 似不可缓, 若再展限秋成, 恐干功令, 仍丈完册报缴。蒙此, 拟合就行即将丈量田土事, 速行料理, 以副功令, 不必因前牌言宽, 就行停止, 所用耆老、书算、弓手, 务寻身家德行之人, 以重其任, 万不可因而索民酒食, 踏民田麦, 荒民春作, 有此一者, 候县不时查出, 拿解本道重究, 以儆其余, 不得违错等因。奉此, 拟合给示晓谕, 为此示谕概县图正、量、画、书、算诸民人等知悉, 即将各图田土速行清丈, 但各里有未报者, 速行佥报, 未认者速行具认状, 立等造册, 报府转报, 所报图正、书、算、量、弓手, 务寻身家德行之人, 以重其任, 限本月内报完造册申报, 万不可因而索民酒食, 踏民田麦, 荒民春作, 有一此者, 本县不时查出, 拿解究[办], 决不姑贷。速速特示。
    顺治四年丁亥岁二月初七日示 (2)
    在休宁县这一清丈田土告示中, 有“速行佥报”之语, 这里的“佥报”是什么意思呢?从此语之后“未认者速行具认状”的说法, 可知这即是要求各里对清丈过的各号田土必须具有认状, 也就是核实业户, 签定业主, 而后速行上报官府。
    康熙初年, 清廷下诏清丈田土。康熙《徽州府志》载:“二年癸卯, 诏天下丈量田土。” (3) 此次清丈在清代徽州占有重要地位, 此后徽州的土地经理多以康熙清丈为基础, 康熙清丈所造鱼鳞图册, 一直沿用至清末。同样, 在这次清丈中, 对每一块丈量过的田土, 亦核定业主, 发给佥业归户票。如《康熙五年休宁黄起志户佥业归户票》载:
    佥业归户票
    休宁县贰拾都壹图遵奉县主明示清丈地土, 照量积步依则科税, 编发号票付与业人, 执赴该图亲供归户。今据现业黄福承丈本图首字贰千玖百肆拾贰号, 土名江坞干。
    积田贰拾贰步。
    下下则, 计税柒厘叁毫叁丝叁忽。归入二十都八图五甲黄起志户办课毋漏。此照。康熙五年十一月日公正吴正中票。 (1)
    该票现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纵22厘米、横12厘米, 皮纸, 四周刻印单线框, 顶栏横印“佥业归户票”五个大字, 刻版墨书填写 (录文中楷体字表示印刷字体, 加粗者表示墨迹填写字体。下同) 。应注意的是, 该号田土属于二十都一图首字, 但其业主却在二十都八图, 该归户票上分别钤有“贰拾都壹图图正吴正中图记”和“贰拾都八图册里程元清归户 (押) ”两方戳记, 表示该号田土已分别经过两图的公正、册里核准, 佥业归户无误, 此佥业票即作为业户的土地所有凭证而生效。
    清后期太平天国战乱, 徽州亦受重创。清政府为恢复税收, 在徽州又一次清理田赋, 重新佥业, 确立业户土地产权。如《同治七年休宁程汝承户佥业票》载:
    佥业票
    字字叁千壹百贰拾叁号经管册书 (钤戳记) 经丈县书 (钤戳记)
    同治六年休宁县十六都遵奉县颁给示谕, 清理赋业, 今照原额积步税数亲供纬税, 凭册清丈查验, 给发新佥, 付业主收执, 输纳国课, 存票对验凭照。
    现业土名湖塝上, 南至地, 北至地, 西至地, 东至地。分庄 (戳记) 现业十六都壹图正三甲花户程汝承户丁 (空缺) 旧管现业 (戳记)
    丈中积壹百肆拾玖步捌分壹厘肆毫, 计地则税伍分玖厘玖毫贰丝伍忽陆微。同治柒年七月日补佥 (戳记) 清厘局□发佥票 (2)
    该票之上, 还钤有“拾陆都清厘局图记”、“拾陆都清厘局验对发佥”、“倘有讹错即行赴局更正”等戳记, 以及“此号当业原主远贸, 凭局照税贴本户完纳, 此批;取赎日, 将此佥缴还程姓收执”墨批, 并有民国时期的“陈报验讫”戳记。这是一份补发的佥业票, 该号田土系旧管现业, 且业主远贸在外, 但重新佥业时并没有漏掉, 表明此次重新佥业是相当全面的。
    清末光绪年间, 徽州又一次进行土地清丈, 并攒造了新的鱼鳞图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的《光绪二十一年休宁二十九都六图长字号弓口册》的田土坵块及见业栏中, 多有“佥税”、“佥全”、“补佥”、“加佥”等记载。如该册长字第260号载:“七图六甲黄鲁如七十九步二分五厘出, 入黄文明户丁相荣佥一半, 光绪十九年黄德廷加佥, 光绪十七年廿九都七图六甲黄启辉佥税贰分三厘九毫五丝, 姚勤甫、忆春出”;长字第276号载:“一图二甲童秀峰户佥全, 贻泽出, 光绪廿五年童秀峰加佥”;长字第396号载:“光绪八年六图二甲张祖添户丁姚茂补佥一百二十步整”等等, (3) 这类有关佥业的各种提法, 在该册中频频出现, 不胜枚举, 充分显示了佥业与鱼鳞图册二者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明代的徽州族谱中, 还出现了“受国佥业”或“国佥”的说法, 明万历年间所修《新安大阜吕氏宗谱·顺公传》载:“公讳顺, 字云实, 性明敏, 特达过人。涉猎书史, 常以辨博服众心……至于受国佥业, 父所遗产, 一毫敢不改移, 每遇农事, 躬先倡率, 尽力田亩, 故群下罔不奔命。” (1) 这里所说“受国佥业”, 即是被官府佥定、载于国家版籍鱼鳞图册之中的土地产业。
    总之, 佥业与土地清丈的关系十分密切。所谓佥业, 即是通过土地清丈, 经过官府认定, 而登录于国家版籍即鱼鳞图册上的土地产业。从业户的角度来说, 佥业则指经过官方认定的土地业主。
    二 佥业归户票汇考
    佥业归户票是在土地清丈佥业之际发给业主的一种凭证。在徽州, 明清两代有相当多的“签业归户票”被保存下来。“签业归户票”又称“佥业归户票”、“分亩归户票”、“分税归户票”、“佥业票”、“业户执票”、“跽业印票”、“纬税票”等等。兹以《万历十年五字号归户票》为例, 其文如下:
    五字号归户票
    贰拾叁都玖图奉本县明示, 丈过田地山塘, 每号照丈积步, 依则清查分亩, 给发小票, 业人亲领, 付该图亲供归户。执此凭证。
    计开
    丈过五字贰千伍百六号, 土名朝山下。
    应拟下则, 地玖拾四步六分四厘。
    该税贰分柒厘〇四丝。
    给付本都本图一甲吴大兴户丁玄湘、应泰存照。
    万历拾年八月十五日图正吴继宁票 (2)
    该票现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纵24厘米、横14厘米, 皮纸, 四周刻印单线框, 顶栏横印“五字号归户票”, 刻版墨书填写。票上还钤有“二十三都五图图正吴继宁记”及“票换新佥, 老佥不准”戳记红印。其所谓“新佥”, 指的即是该归户票;所谓“老佥”, 指的是这次清丈前的老归户票。由此可见, 在万历之前亦是存在佥业归户票的。
    归户票又有“分亩归户票”、“分税归户票”之称。如休宁县《万历十年汪保分亩归户票》, 纵26厘米, 横15厘米, 皮纸, 墨迹填写。四周刻印单线框。顶栏横印“分亩归户票”。票上钤有两方戳记红印。其文如下:
    分亩归户票
    贰拾肆都贰图奉本县明示, 丈过田地山塘, 每号照丈积步, 依则清查分亩, 给发小票, 业人亲领, 前付该图亲供归户。仍执凭票。
    计开
    丈过土名所坞, 恭字一千三百五十五号, 计积一百叁拾贰步叁分壹厘五毫, 下则田税五分零玖毫, 系本都一图九甲汪保户, 见业户丁 (空缺) 。
    执此票证。
    万历拾年七月二十三日公正洪良法票 (1)
    又如休宁县《万历十年吴明坤分税归户票》, 纵23厘米, 横14.5厘米, 皮纸, 墨迹填写。四周刻印单线框。顶栏横印“分税归户票”几个大字。票上钤有三方戳记红印。其文如下:
    分税归户票
    贰拾叁都叁图今奉县主明示, 丈过田地山塘, 每号照丈积步, 依则查清分亩, 给发小票, 业人亲领, 前去付该图亲供归户造册。执此证。
    计开
    丈过土名庄前, 盖字叁千贰百捌拾陆号, 计则中田肆百柒拾伍步贰分。
    税 (空缺)
    二十三都一图五甲吴杰户, 见业吴明坤存证。
    万历拾年八月初六日图正胡天赦票 (2)
    这种佥业归户票多为各都图分别印制的, 故名称、格式略有不同。佥业归户票又常冠以“分亩”、“分税”之名, 这是因为, 由于宋代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发展和土地买卖的频繁, 业户占有的土地多不是连成一片, 而呈散漫参错的状态, 业户所有的土地多分属于互不相连的鱼鳞字号;又由于人口增加和实行诸子均分制等原因, 即使一号成块田土, 从产权划分来说, 也常被分成多股所有, 故在鱼鳞清册各号田土的登录事项中, 常设“分庄”一项, 详细登载该号田土的产业分割情况, 一个业户所有的土地只是其中的几分之一, 甚至几十分之一。而一张佥业票, 也只是业户占有某一块或某一份土地的证明。从归户票实物所载文字来看, 其作用主要有二, 一是业主据此“前去付该图亲供归户”, 攒造归户册;二是业户“仍执凭票”, 以为“凭证”, 即作为该号土地所有者的一种书证。
    清代的徽州土地清丈亦同明制, 对清丈过的每一号田土, 向业主给发“佥业归户票”。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顺治六年休宁程质夫户佥业归户票》, 其文如下:
    佥业归户票
    贰拾壹都玖图奉本县明示, 丈过田地山塘, 每号照丈积步, 依则拟税, 给发佥业票, 业主亲领, 前付该图册里亲供归户。
    票照:
    归字贰千叁百六拾贰号, 土名王家滩。
    今丈积壹百贰拾肆步壹分五厘〇毫。
    应拟中地, 税〇亩叁分伍厘肆毫柒丝〇忽。
    见业二十一都二图甲户丁程质夫
    顺治六年十月日图正汪本昭
    册里何承凤
    量手汪克家
    画手汪振德
    书手何元魁
    算手汪种德 (1)
    该佥业票的文字与明代佥业票的文字基本相同。其末尾不仅刻印有图正、册里的姓名, 而且还刻印了量手、画手、书手、算手的姓名, 有关土地清丈的各类役员齐备, 充分表明了佥业与土地清丈的密切关系。
    在徽州婺源县, 佥业归户票则称“跽业印票”。如《顺治八年婺源叶金贵户跽业印票》载:
    
    
     问字一千六百三十一号
    婺源县为清丈事, 照奉部院司道府明文前事, 奉此遵行, 督令各号公正丈量, 取册申报在案, 各号丈过田地山塘, 合给跽业印票, 付业主照证归户, 供纳税粮, 永为遵守。须至业票者:
    十一都二图七甲业人叶金贵户应中己业。
    山, 南至垅脊直下至坳, 北至弯心小垅脊上至尖, 西至弯心直下至田, 东至尖。
    今丈积步计山税柒厘
    坐落本都土名兰青。
    顺治捌年六月二十六日公正汪德瑞书算詹时周汪廷训宋成茂
    贰百贰号 (2)
    其上钤有满汉对照“婺源县印”全印、半印各一方, 及公正戳记两方。其中所言“跽业印票”即佥业归户票, “跽”字原意为长跪, 引申为敬奉, 跽业即取其敬奉之意, 蕴涵对佥业的敬奉。土地通过佥业, 取得官府的认证, 业户即具有长久的产权;土地通过佥业, 须向国家完纳税粮, 同时也取得了国家编户齐民的资格。在徽州, 佃仆小户即使拥有自己的土地, 也不能直接向官府缴税, 而必须附在主家户内纳税, 因为他们还没有取得国家编户齐民的资格。
    通过佥业票所载文字, 我们还可以了解到土地佥业制度实施的一些具体过程。《顺治七年休宁戴氏分亩归户票》载:
    拾捌都拾壹图公正戴应新, 遵奉县主明示, 清丈田地山塘, 照号丈过积步, 验契注业, 依则查清分亩填号, 给发纬税正票, 业人亲领, 前付该图亲供归户。票照。 (下略)
    顺治七年二月票 (1)
    由此可看出, 佥业实施的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 清丈土地, 照号丈量积步;第二, 验契注业, 即查验与业户所持契约如买卖文契等是否相符, 核实业主;第三, 依则清查, 确定税额;第四, 给发归户票, 业人亲领, 前付该图亲供归户。在《顺治十六年何万良户月字号归户票》中, 还载有“合给信票, 前赴该图册里对验字号步税, 登册归户, 上纳国课, 庶无遗漏” (2) 等文字, 即在业人前赴该图归户之际, 还要与册里掌握的册籍进一步核对, 最后登册归户。
    业户产业受佥又称“注佥”或“挂佥”。《顺治十一年祁门李来泰等立合文》载:“其税粮原在十东都一图六甲李时华户、二图一甲李时尚户、八甲李时春户供解。今奉清丈黄字叁百零玖号, 其业李御书注佥, 其地税众族合议:不便分散归户, 今合并归入十东都二图一甲李时尚户供解, 递年照则付银, 上官完纳。” (3) 《嘉庆二十三年歙县郑裕昆户佥业票》中亦有“挂佥”说法:
    佥业票
    歙县拾捌都陆图公正郑思敬, 弓手画手书手算手计开
    新丈羌字叁拾叁号, 土名长龄桥池塘兜。
    地则计税柒厘正。
    本都本图捌甲郑裕昆户见业。
    嘉庆贰拾叁年伍月日佥票
    挂佥须执该图册里税票磨对, 庶免隐漏, 如无税票, 不准挂佥。验明赤契。 (1)
    其中所载“挂佥须执该图册里税票磨对, 庶免隐漏, 如无税票, 不准挂佥”文字, 在佥票内最后两行, 为刻印字体, 说明这是一个制度性的规定。还可看出, 业户完纳国课乃为佥业的一个必须条件。
    由于土地买卖、重新丈量以及转让继承等原因, 业户对产业的持有并非长久固定, 即使已佥业的土地也会发生变动, 于是, 又出现了“换佥”、“改佥”等名目。《康熙三十三年休宁戴大有户奉旨纬税票》载:
    奉旨纬税票
    休宁县拾捌都拾贰图遵旨清丈, 又奉县主严示, 眼同业主丈明, 挨号彻底清查。今照丈实积步亩, 验契注业, 即发纬税票付业主, 亲赴该图册里归户。但步亩时有更形, 业主新旧不一, 册里验明新票, 注填亲供, 庶无隐漏奸弊。须票。
    拱字贰千柒百伍拾壹号, 土名水碓湾, 佃人
    积叁百拾柒步叁分壹厘伍毫, 则计下地, 税玖分陆毫陆丝。
    见业十八都一图十甲戴大有户户丁千一。
    康熙三十三年又伍月日公正戴瑞暄票
    量手戴廷正 画手戴文洗
    书手戴恒瑞 算手戴文运
    册里戴盛 (2)
    鱼鳞图册以田土坵段为序攒造, 黄册、归户册则以人户为中心编制, 二者实为经纬关系。故鱼鳞图册又称经册, 黄册、归户册又称纬册。因而归户票又称纬税票。纬税票即是一种佥业归户票。该票刻印有“步亩时有更形, 业主新旧不一, 册里验明新票, 注填亲供”等文字, 票上还钤有一个“换”字戳记, 前文所引《万历十年五字号归户票》上亦钤有“票换新佥, 老佥不准”的戳记红印, 这些都是在重新清丈土地时换给新票的例子。《乾隆六十年休宁县程天阶户佥业纬票》也反映了这种情况:
    佥业纬票
    休宁县贰拾贰都贰图图正奉旨清丈田土事。今丈过鸣字壹千叁百叁拾叁号, 土名山湾。
    积步拟则田税壹亩壹分伍毫叁丝肆忽。
    见业宗海, 系本都本图拾甲程天阶户。
    事干宪件, 该图册里速同业主即领纬票归户, 不致遗漏, 以杜争端。纬票存照。
    乾隆六十年九月日图正程序忠
    量吴一元画金法
    书姚毓佳算程元茂票 (1)
    该票中还钤有两方“票换新佥, 老佥无用”戳记红印, 这也是一个换佥实例。除了重新清丈土地换给新佥, 在土地买卖业主转移之际, 亦多将旧佥换给新佥。其他一些业主发生变更的场合, 亦出现换佥或改佥。《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载:
    永乐间, 族之贤士大夫增置祀产。五十世孙广西佥事如森惧分办税赋之未善, 因尽更真应庙名, 改签鳞册, 计庙基地贰亩玖分叁厘捌毫, 祀田柒拾伍亩零, 并将丈量字号税亩铸载庙钟, 以示稽考。 (2)
    即, 柳山方氏在永乐间曾增置宗族祀产, 但祀产名目不一, 各自分办赋税, 因而“尽更真应庙名, 改签鳞册”, 将其佥业名目都统一改到真应庙名下, 以避免分办赋税的弊端。
    《乾隆二十七年休宁程氏立置产簿》所收《乾隆四年休宁程子惠立批据》中, 亦提及“改佥”与“转佥”, 这是一起因土地转让而发生的转佥事例:
    廿一都一图立批据程春生户丁程子惠、汝文, 向承祖遗旧戎字新丈章字一百十五号山, 税柒分玖厘;又一百十七号地, 税壹亩壹分九厘, 土名竹林坞, 原买本都九图程元纶业, 今转出与十九都三图三甲刘亮户为业, 因未改佥, 立批据, 以便图正执此转佥。倘有来历不明, 是身理值。恐后无凭, 立此批据存照。
    乾隆四年十一月日立批据程子惠
    程汝文 (泰塘图正)
    中见程君荣 (3)
    此外, 亦有佥业名目与产权实际不符的情况, 则称之为“混佥”或“冒佥”。《新安大阜吕氏宗谱》载:“水西宁康寺, 前坤艮向, 眠猫捕鼠形, 分字六十一号, 内坟山一分八毫, 一名宁江寺, 安葬御史中丞开运公、沂臾万五公、并女坟五穴, 我明国初丈量, 被许应崇混佥, 本家清理, 税入九都五图黄村吕云甫、吕云荣、吕云实三户支解。” (4)
    如上所述, 佥业与土地清丈的关系十分密切。然而, 至迟到清初已出现了新的变化。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康熙休宁孙氏抄契簿》所录“佥业归户票”中, 即有两类不同的归户票, 一类是土地清丈归户票, 另一类则是因田土买卖而佥发的归户票。如《顺治九年休宁姚郜户佥业归户票》载:
    归字二百七十五号, 土名北山头, 今丈积一百八十四步三分四厘, 应拟下田税七分零八毫, 见业廿二都四图二甲户丁姚郜。
    量手汪克家 画手汪振德 书手何元魁 算手汪种德
    顺治九年七月廿四日图正汪本昭册里何承凤 (1)
    而《顺治十八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则载:
    廿一都一图四甲孙大有户, 收归字二百六十一号, 田税四分六厘, 土名刀板坵, 顺治十七年月买到廿一都二图十甲程惟仁户下元圣业。
    顺治十八年三月册里汪世昭书 (缺) 算 (缺) (2)
    再如《康熙五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载:
    归字四百八十六号, 土名上屋, 丈积内取地柒步八分七厘, 应拟中则地税三厘一毫五丝,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见业廿一都一图四甲孙大有。
    康熙五年十月日图正汪桂芳
    量手程廷玉书手何先画手汪宁算手汪英卿 (3)
    而《康熙十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则载:
    廿一都一图四甲孙大有户, 契买腾字二千六十九号, 土名溪阳后、充口, 计地税壹厘整, 康熙六年六月日收西北隅都壹图六甲俞有仁户。
    康熙十年九月日册里汪世昭
    书手程友昭算手孙德茂 (4)
    以上所列, 是顺治和康熙时各自不同种类的归户票。顺治四年 (1647) 以后, 在徽州有一次土地清丈, 《顺治九年休宁姚郜户佥业归户票》无疑属于土地清丈归户票;而《顺治十八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 则系田土买卖的佥业归户票, 是因孙大有户在顺治十七年契买他图土地, 收入自己名下, 而给发的归户票。同样, 《康熙五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则为康熙初年土地清丈而佥发的归户票;而《康熙十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 乃因康熙六年 (1667) 契买土地而给发的归户票。其所载之不同是很明显的。
    在考察徽州土地佥业票时可以发现, 清代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等各朝的佥业归户票都有遗存。这既表明, 徽州的土地佥业制度是贯彻清代始终的;同时又说明, 清代徽州的土地佥业已超出了土地清丈的范围, 因为清代并不是每朝都进行了大规模土地清丈的。清代徽州的土地佥业, 已经从土地清丈之际的归户凭证扩大为业户的土地买卖、转让以及业户土地所有的凭证了, 它作为土地产权书证的范围大为扩展。
    三 源流述议
    就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来说, 至宋代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土地私有占据了主要地位。国家为了掌握私人业主占有的土地数目和征收对象, 通过清丈田土, 核实各业户占有田土情况, 同时攒造相关册籍。在南宋李椿年主持的著名的绍兴土地经界中, 除了按都保逐坵丈量核实各乡田土外, 特别强调的是攒造砧基簿:
    令官民户各据画图了当, 以本户诸乡管田产数目, 从实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 画田形坵段, 声说亩步四至, 元典卖或系祖产, 赴本县投纳, 点检印押类聚, 限一月数足, 缴赴措置经界所, 以凭照对。画到图子审实, 发下给付人户, 永为照应。日前所有田产虽有契书, 而不上今来砧基簿者, 并拘入官。今后遇有将产典卖, 两家各赍砧基簿及契书, 赴县对行批凿, 如不将两家簿对行批凿, 虽有契帖干照, 并不理为交易。 (1)
        
    
    
    首先, 所谓砧基簿, 是将“本户诸乡管田产数”都收载于册, 实为一种归户册;其次, 砧基簿须送县点检印押, 经官府审核, 发给人户, 永远为照, 具有土地执照之性质;再次, 砧基簿与契书有别, 田产交易只有买卖契约不行, 还必须拿出砧基簿对行批凿, 方才成立, 它已从一般契帖干照之中独立出来, 这是值得特别注意的。
    南宋创建的砧基簿, 直到元代仍广泛实行。在元代的核田中, 则出现了对每一号田土颁发票证的做法。元武宗至大元年 (1308) , 李拱辰任绍兴路新昌县尹, “患经界之不正, 则核其实, 而图其地形, 书其保甲、编次鳞集。印分两券间, 官报其左, 户执其右, 鬻产则券随之, 隐没诡并之弊无所容, 而赋役以均。” (2) 由此可知, 在核田中印发的这种证券分为两联, 中间盖有骑缝官印, 官执其左, 户执其右, 买卖则券随之, 而成为业户所有土地的一种凭证。元末, 刘辉受命主持余姚州之核田, 史载:
    受檄以来, 出宿公宇, 日一还问太夫人起居而已, 昼夜悉心, 须发为变。田一区印署盈尺之纸, 以给田主, 为之乌由, 凡四十六万余枚。田后易主, 有质剂无乌由, 不信也。 (3)
    关于当时的土地清丈及其所造各种册籍, 朱右《白云稿》中有更详细的记载:
    国朝至元以来, 虽累行理田之令, 而迄无成式者, 非法之过、不得人以任法者之过也。比年邻境骚绎, 民力益殚。天台韩侯自行来为令, 深为此惧。乃议履亩以计田定赋, 而差役思以均齐其民。其法每田一区, 亩至百十, 随其广袤高下形势, 标其号若干, 画为之图, 曰鱼鳞;以鱼鳞条号第载简册, 曰流水;每号署图一纸, 具四至、业佃姓名, 俾执为券, 曰乌由;集各号所载得亩若干, 曰保总;集各保所积得亩若干, 曰都总;又自各都流水攒类户, 第计其实管田数, 曰鼠尾。大小相承, 多寡分合, 有条而不紊, 其为法可为密矣。 (1)
    以上两则记载中均出现“乌由”的说法。这里所说“乌由”, 与前引至大核田中的土地证券相同, 即在清丈田土之际对每一号田土, 都制作有票证, 其上画有田形四至, 署业户、佃户姓名, 发给业主, “俾执为券”, 即作为业主对该号田土所有的土地凭证。而且是不同于“质剂”即买卖契约的一种凭证。由于丈量时所编田土号数甚多, 故一个地区所发这种券证即达数十万枚之巨。元代核田中出现的土地证券和乌由, 实为后世“佥业归户票”、“执业方单”、“丈单”之肇端。
    据方志所载, 南宋绍兴经界和元代延祐经理均曾在徽州实施, 然其记述极为简略, 难究其详。不过, 徽州的土地清丈由来已久, 为宋元土地经理的典型地区之一, 其受到宋元时期土地清丈普遍做法的影响应属无疑。
    又, 关于元代站户, 则有“元签当站田土”的说法, 《元典章》户部《田宅·典卖》“站户典卖田土”条载:
    今准咨, 该先据福建省咨, 站户消乏, 将元签当站田土典卖与僧、道、医、儒、军、匠等, 产去户乏。今后站户如必消乏, 典卖田土, 当该社长、里正、主首、亲邻, 并原签同甲站户, 从实保勘是实, 止于同甲户内互相成交, 如独力不能成就, 听从众户议价典买, 若本甲马户无钱成买, 许听于本站别甲户计成交, 务要随地当役, 苗米不失。 (2)
    其“站户卖讫田土随地收税”条又载:
    至大元年三月, 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 来咨抚州路崇仁县站户杨汝玉, 元签云山站马贴户入站田六顷七十亩七分九厘, 除粮四十五石二斗, 因为马死频并支持不敷, 户下消乏, 节次将田出卖与谢正甫、周信甫等为业, 不堪当役, 委官体复相同。 (3)
    元代站户当役负担繁重, 而有税粮优免, 乃以土地为计算标准, 北方站户每户四顷地免税, 南方则以税粮七十石出站马一匹, 其土地又称“入站田”或“当站田土”。因站户当役及其占有的土地最初都要经过官府认定, 故称“元签”。这与明清时期徽州地方将载于鱼鳞图册、经过官方确认的田土称为佥业, 显然有某种相通之处。其或是徽州佥业提法的缘起。
    四 性质分析
    那么, 从整体上究竟应该怎样认识徽州的土地佥业呢?其性质又如何呢?
    如众所知, 宋代以后土地私有发展, 土地流转加快, 买卖频繁。民间土地买卖契约, 须到官府税契, 钤盖官印, 称为赤契或红契, 而成为一种制度。这种土地买卖税契制度, 在明清时代已广泛实行。红契作为业户土地产权的一种凭证, 是得到官府承认的, 也体现在官方的法律条文中。论述土地产权的研究者也多用土地买卖文契作为分析对象。但不论土地买卖多么频繁, 绝非全部土地都进入了交换领域;即使进入交换领域, 签订了买卖契约, 也不是全都经过官府税契变为红契, 民间大量白契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因此, 红契作为业户土地产权的一种凭证, 其所涉及的只能是业户所有土地之一部分。又, 土地买卖最初只是一种民间行为, 官府进行税契, 不过是被动地加以追认。而与土地买卖税契制度相比, 土地佥业则是官府主动实施的一项制度。与佥业紧密相联的土地清丈之举, 都是官方推行的。所谓清丈, 则是以地域为单位, 划分都保, 对其所辖全部耕地按坵块编号, 丈量亩步, 佥定业主, 登录有关基本资料, 攒造鱼鳞图册, 给发佥业归户票, 以作为业户土地所有之凭证。这样, 官府才能无遗漏地掌握全部耕地及其所有者, 因而佥业所涉及的原则上当是全部耕地。若在土地清丈之后发生土地买卖, 亦须“照契佥业归户”。如《雍正二年休宁程文瑞等卖山赤契》载:
    二十五都六图立卖契人程文瑞、文祥, 今将承祖遗下山壹号, 坐落土名太伯山, 系岂字贰千三百柒号, 内取山税贰厘正 (整) , 自愿央中出卖到十四都八图八甲张名下为业, 其山东至本家坟臂外钉石为界, 西至江姓山, 南至田, 北至降, 今将前项四至内开明, 其山听凭买主扦 (迁) 造风水, 本家并无异言。当日凭中得受价九五色银贰两整。今奉新例, 其税随即推割过买主户内, 办纳粮差无异。如有内外拦阻人, 尽是卖主理直, 不涉买主之事。尤恐无凭, 立此卖契存照。
    今有上首来脚契文, 本家坟在上, 不便缴付。再批。
    雍正二年四月日立卖契人程文瑞 (押)
    程文祥 (押) )
    程符彩 (押)
    凭 中倪扶光 (押)
    倪其英 (押)
    依口代书夏以宁 (押)
    契内价银同年月日一并收足, 另不立领。再批。
    值得注意的是, 在这份买卖契文之后, 粘有《业户收税票》与《业户割税票》合同串票, 与契文连接处钤有满汉合璧“休宁县印”。合同串票二者所载文字相同, 其文如下:
    业户收税票
    休宁县为推收过税事, 据都图甲业户买到都图甲户丁名下业价契文, 已经税印, 合给印票, 付业户执赴该图图正, 照契佥业归户, 仍赴册里推收, 核入实征, 业户自行纳粮当差, 不得隐漏。敢有不行税契、无此合同印票、私相推收、不纳税粮者, 查出依律究治, 决不轻贷。须至票者。
    雍正年月日给县
    八百廿十七号 (1)
    这里所载表明, 当时的土地买卖手续是, 首先由各方签定买卖文契;其次须到官府缴税, 钤盖官印, 成为红契, 同时官府发给合同印票, 即《业户收税票》与《业户割税票》;最后“业户执赴该图图正, 照契佥业归户”, 并赴册里推收, 核入实征。这样, 就把土地买卖纳入到佥业制度之中。这种做法, 在清代徽州是具有普遍性的。康熙时休宁知县廖腾煃在其著名的《海阳纪略》中说:“买业佥税, 悉照旧佥换给新佥。” (2) 所以从制度上说, 佥业乃是包括业户所有全部土地的。而且它超越了土地买卖税契制度, 是官府主动实施的对业户所有土地的全面性认证, 佥业归户票则成为民间私有土地产权的一种书证。
    从佥业土地所表现的社会功能来看亦可证明这一点。
    佥业土地有权继承转让, 世代相承。本文前引《洪武十三年祁门汪守位批山契》所述汪守位将其承祖汪日辛佥业山, 批给其女作嫁妆, 即是一例。明清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言及田土来源时, 多有“承祖佥业”的提法, 乃属常例。在徽州, 洪武时期被佥业的土地, 多传给家族子孙, 世代传承;而首次登录于鱼鳞图册的业主, 后世则称之为“佥业祖”。如万历时所修《新安大阜吕氏宗谱》载:“我明洪武, 演饬兄弟各爨, 百二公迁本里石堨, 复迁溪东, 子孙赴襄阳承伍伯四公, 讳仕达迁呈口, 乃子寿山公即龄师, 为佥业祖, 考之迩、体、率字号保簿, 皆可证也。” (3) 《康熙二十四年祁门胡公度等卖山地赤契》 (抄件) 中说:“同都胡公度同侄士凯, 今立凑全契, 原崔家?、茶园?、戴家边、前山坞地、小溪山共五处, 前明末季先叔伯辈曾三次立契, 前项山地卖过十分之八, 仍存十分之二未曾出契……兹托亲议说明白, 立契将祖遗及买受佥业前项地山应有分法, 丝毫无存, 坐落字号亩步另载于契尾, 四至仍照龙凤经理为准, 不及细注, 山骨地皮一并在内, 立契卖与张亲名下, 凑成全业。” (1) 这里所言, 胡公度所卖土地其中包括有祖遗佥业, 其“四至仍照龙凤经理为准”, 说明元末朱元璋龙凤时的佥业土地一直传承到清康熙时, 而且是合法有效的。
    佥业土地有权进行买卖、典当与抵押。上述所举事例多已涉及佥业土地买卖, 以下再举一例。《嘉靖四十年祁门吴什卖山地赤契》载:
    十一都吴什, 承祖有椿祥、钦远山地, 共六备, 坐落东都三保, 土名下岭坞、长坞、外坞, 系经理谷字八百九十号, 八百九十四、八百九十五、八百九十六号, 八百九十七、八百九十九号。其前项[山]地骨、亩步、四至, 自有本保经理该载, 不及开写, 自情愿该本边承祖佥业分数, 尽行立契出卖与江名下为业。面议时值价银捌钱整, 其价并契当日两相交付, 契后再不立领。今从卖后, 一听买人入山栽笛 (苗) 管业。未卖之先, 即无重复交易。如有一切不明等事, 并是卖人之当, 不及买人之事。今恐无凭, 立此为照。
    嘉靖四十年后五月初六日立卖契[人]吴什 (押) 契
    中见人吴奇勋 (押) (2)
    契约中买卖的土地乃是“该本边承祖佥业分数”, 既表明其为继承祖先之业, 同时也是佥业土地, 卖者将其应得分数, 进行了买卖交易。佥业土地亦可进行典当。《同治九年林恒发户当田浮佥票》载:
    浮佥
    鸣字壹千伍拾捌号, 土名小路边, 拾捌都玖图拾甲林恒发户丁礼有户, 原佥中田税壹亩肆分肆厘叁毫伍丝, 出当与拾陆都叁图拾甲汪吕斋户为业。
    同治玖年六月日分粘册归为据, 日后对同销缴。 (3)
    这是一份佥业田土典当的票据, 林恒发户丁林礼有, 将其原来佥业的田土典给他人, 其上有“票换新佥, 老佥无用”红色戳记, 表明受典者重换了新的佥业。浮佥是与实佥相对而言的, 乃里甲图书为核对田土归户而用, 票上最后印有“分粘册归为据, 日后对同销缴”的文字。
    佥业票又可作为借贷抵押的证券。《咸丰四年戴楚三借券》载:
    
    
     立券借字戴楚三, 今借到程名下九五平九五色纹银四十两整, 凭中言定按月一分五厘行息, 期到来年冬间, 本利一并归楚。恐口无凭, 立此借券为据。
    当将地契一纸、签票两纸、收税票一纸、曹源盛租折一本付执, 以租作利。此批。
    咸丰四年七月日立借券人戴楚三
    凭中戴鲁詹
    戴丽川
    亲笔 (1)
    这里, 田土买卖契约、土地佥业票和收税票, 都成为借贷抵押的有价证券。
    土地佥业最为重要的社会功能, 则是法律诉讼之际作为产权所有的书证。宋元以降, 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 民间田土争端频频发生, 官司不断, 为当时地方诉讼之一大宗。然而, 官府单凭两造口供是难以定案的。“理诉田产, 公私惟凭干照。” (2) 所谓“干照”, 即有关的文书证据, 诸如买卖契约 (赤契) 、批契、分书等等。在徽州, 明清田土诉讼之际, 佥业即是作为业户土地产权之重要书证。这类案例屡见不鲜。如《隆庆三年徽州府付给吴伯起杜害帖文》载:
    直隶徽州府为恳照杜害事。据歙县十七都三图民吴伯起告称, 承租佥业坟山, 被休宁县豪恶金帅欺家窎远盗葬, 平坟毁碑, 情急告台, 抗提捏告。该县批老勘明, 催提人卷, 解案审判, 其原坟山照以原册界管业, 拟罪发落讫。今豪故违天判, 又复谎告, 休宁县批周阴阳处明缴。奈豪势大, 刁诈百端, 缠无了期, 恳赐抄招执证杜患等情。据此案照, 先据本犯告为土豪盗葬事, 据此, 随据金帅告为挖冢盗占事, 俱经行据歙、休二县申解各犯前来研审前情明白, 问拟金帅应得罪名追赎完卷发落讫, 今据告称前因, 拟合抄招给发, 为此, 今抄招由给付本告收执, 以杜后患。须至帖者:
    右帖给付本告吴伯起。准此。
    隆庆三年十月初八日 典吏周天道
    恳照杜害事
    帖 (押) (3)
    (原件中钤“徽州府印”整印、半印各一方。)
    该帖文称, 吴伯起有“承祖佥业坟山”被金帅欺占, 经诉讼由官府判定, “原坟山照以原册界管业”, 所谓原册, 即指原来佥业的鱼鳞图册。鱼鳞图册所载之佥业, 乃为官府定案的依据。
    乾隆三十年 (1765) 前后在徽州休宁发生的汪胡互控案, 系佃仆 (胡姓) 力争开豁为良、大户 (汪姓) 坚持压良为贱而相互控告的一桩大案, 案情起伏跌宕, 错综复杂, 前后拖延数年。其中多有涉及土地产权情节, 无论两造具词, 还是官府谳批, 皆以土地佥业为据。如乾隆三十一年 (1766) 五月二十六日, 主家监生汪增燮等禀:“生家承祖佥业潜字四千三百七十二号, 土名安山, 胡富住基业地三百八步零, 于上祖造墓祠一所, 祠旁并造余屋数间, 与庆等上祖胡富住守。现奉堂吊潜、重两册, 查明并无庆等分法, 其葬山土名柿宅、瓦窑坵等处, 亦生家承祖佥业……不思业各有主, 经纬两册炳据。”县官在此禀文后“批:胡葬之山并住屋之基, 果系尔业, 自应照例起租, 堂谕甚明。但是否尔业, 候送军厅带同图正, 照册查勘契并移。” (1) 与此同时, 佃仆胡其生等亦具禀文, 其中说:“至三千七百五十三号, 土名盘野, 册佥身祖胡舟敬名, 四千七百五十一、二、三、四等号, 土名陈四六居后、石板、垄板、石下等处全业, 均有佥凭, 胡姓众祖坟山;又四千二百三十八、九号, 土名柿宅, 系国正己祖坟山, 册载胡黒、胡奇富名, 册佥叠证, 则身葬坟己山明矣。”文后县官“批:候并送确勘。” (2) 不久, 休宁县军厅将查勘结果呈报:“敝厅查勘得……据汪增燮称系墓祠基地, 指旁屋为伊祖所造, 查图册载地四百余步, 汪尚义等名下共地三百余步, 与库册合符……所有空屋, 汪姓管业……各号山场俱有胡姓坟墓石碑, 查册现系汪姓办税。” (3) 此案审理, 多有反复, 至乾隆三十二年 (1767) 六月五日, 知县“堂谕:讯明胡庆等住葬山地, 业经核对图册, 均系汪姓佥业, 自应服役, 不应开豁为良。但胡庆等既系汪姓族中众仆, 自应以汪姓祠内遇节祭扫, 至祠服役, 不应至各私家服役。至两造前各滋事, 均从宽免究。即取各遵存查。” (4) 官府仍以佥业为据断案, 胡姓最终没能完全摆脱佃仆的身份。
    总之, 明清时代徽州在家产继承、土地买卖、土地转让以及田产诉讼等诸多方面, 都可发现佥业的身影。土地佥业在徽州一府六县广泛实行, 并于明清两代贯彻始终, 实为业户土地产权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
    关于土地佥业, 从现存文书档案来看, 仅限于在徽州一地实行。但这似乎又不是绝对的。在与徽州相邻近的浙江严州府淳安县, 海瑞于明嘉靖三十七年至四十一年 (1558—1562) 任其知县, 他在《量田申文》中说:“若欲存抚疲民, 招回逃流, 均平赋役, 诚莫若概县丈量, 通融补算, 一劳而可永定也。缘干税赋, 合无容令卑县亲诣各里, 佥督管保、书、算、量手, 照依见管田地山塘坵段, 从实丈量, 吊查原号, 佥定今业。” (1) 他又说:“产业争论者极多, 今日丈量止以见今管业人佥为业主, 不论前事。” (2) 海瑞在这里所说的“吊查原号, 佥定今业”和“以见今管业人佥为业主”等, 与徽州地方的土地佥业的含义完全一致, 并无不同。然迄今尚未在该县发现“佥业归户票”之类文书, 故该县的丈量归户与产权确定, 是否也称之为佥业, 尚不能定论。不过, 在明清时代, 各地对业户土地产权的认证是相当普遍的。政书方志, 多有记载;文书档案, 尚有遗存。作为土地产权书证的文书实物, 诸如“丈单”、“归户由帖”、“执照单”、“执照”、“执业田单”、“执业方单”、“遵照”、“宪照”等等, 在各地时有发现, 至今仍有相当遗存。这类文书尽管名称不一, 形式各异, 但在作为土地产权书证这一点上, 性质是基本相同的。徽州的土地佥业, 即属明清时代业户土地产权认证性质, 这是可以明确的。
    徽州的土地佥业一直延至民国时期。民国时期徽州土地产权确认之诸多事项, 仍以“佥业”、“佥票”等相称;同时, 其对明清时代所确定的业户土地佥业继续予以承认, 乃至仍以清代丈量鱼鳞图册所载为据。 (3) 当然, 民国时期的土地产权与明清时代的土地产权, 二者并不完全等同。或认为, 民国时期的土地产权属于近代产权范畴, 为一种完全的独立的私有产权;而明清时代的土地私有产权则是不完全、不独立的。诚然, 官府对所有土地实行全面佥业, 毋宁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征收赋税, 故佥业归户票又有“纬税票”、“佥归税票”之称。然而, 不能因此就否认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度的存在, 否认明清时代民间私有土地产权认证的出现。在土地佥业中, 官方为了保持赋税征收的稳定, 同时又赋予土地佥业具有长久性, 给发佥业票证, 申明“永为执照”。尽管当时还没有提出土地私有产权这样明确的概念, 但土地佥业已经在家产继承、土地买卖、土地转让以及田产诉讼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 其所展现的只有产权书证才能具备的社会功能, 表明了土地佥业实质上已具有私有土地产权认证的性质。总之, 土地佥业已成为官府对民间私有土地的一种全面性的认证, 成为业户土地产权的一个证明。而民国时期徽州土地私有产权的确立, 正是从这里出发的。二者之间不只是形式上的联系, 更体现了一种内在的历史发展的连续性。
    注释
    1[1]汪柏树:《民国徽州休宁的佥票》, 载黄山学院徽州文化研究所编《徽州学研究》第2卷, 北京, 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7年, 第191—199页;夏维中、王裕明:《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 《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2年第4期;汪庆元:《清代顺治朝土地清丈在徽州的推行》, 《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前者指出, 徽州的佥业票分为明清时期的丈量佥业票和民国时期的非丈量佥票, 而民国时期的佥票则是以明清时期的丈量佥业票为据的;后二者则从土地清丈的视角对明末清初的佥业归户票有所论及。
    2[1]参阅罗竹凤主编《汉语大词典》“佥”字条, 上海,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缩印本, 1997年, 第683页。
    3[2]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000066之00024号。
    4[3]据永乐《祁阊志》卷一《乡都》载, 祁门元代“乡凡六……定都二十有二……入国朝乡因之, 都削其名, 合三四都为一都, 析十为东、西两都, 凡二十二都, 编五十一里”。弘治《徽州府志》卷一《厢隅乡都》亦有类似记载。再查有关文献, 徽州府所属各县中, 只有祁门县在明代以后有十东都和十西都的建置。故可确定该文契的所属地点为徽州府祁门县。
    5[4]参阅拙文《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 《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徽州府祁门县龙凤经理鱼鳞册考》, 《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
    6[1]道光《祁门县志》卷一三《食货二·田土》。
    7[2]国家图书馆善本部藏16828号。参阅拙文《洪武鱼鳞图册考实》, 《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
    8[1][明]吴文奎:《荪堂集》卷九《谱·读谱记》第四则,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89册, 济南, 齐鲁书社, 1997年, 第218—219页。
    9[2]万历《休宁县志》卷三《食货志》。
    10[3]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七, 石家庄, 花山文艺出版社, 1991年, 第345页。
    11[4]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315141000001号。载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七, 第107—271页, 该书定名为《万历十年五都三图步亩佥业收税簿》, 有误。其编目又载王钰欣等编《徽州文书类目》, 合肥, 黄山书社, 2000年, 第532页。
    12[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七, 第243页。
    13[2]《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五《丘墓》, 黄山市博物馆藏。
    14[3]《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六《吕氏负冤历朝实录》, 黄山市博物馆藏。
    15[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第331页。按:该文书原编者定名为《万历三十二年歙县吴宗贵状文》, 不确。
    16[2]《康熙陈氏置产簿》, 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17[3]康熙《徽州府志》卷一《建置沿革表》。
    18[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 第61页。
    19[2]黄山学院图书馆特藏部徽州文化资料中心藏。
    20[3]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二○, 第160、176、296页。
    21[1]《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四《世德·顺公传》, 黄山市博物馆藏。
    22[2]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第108页。
    23[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第100页。
    24[2]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第107页。
    25[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 第26页。
    26[2]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 第34页。
    27[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 第28页。
    28[2]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 第46页。
    29[3]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 第41页。
    30[1]转引自储敖生编著《华夏土地证集粹》所摄图片, 哈尔滨,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7年, 第134页。
    31[2]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 第131页。
    32[2]乾隆《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卷一八《真应庙纪事》。上海图书馆藏。
    33[3]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〇, 第457页。按, 该置产簿原定名为《崇祯十五年休宁程氏立置产簿》, 有误。
    34[4]《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五《丘墓》, 黄山市博物馆藏。
    35[1]《康熙休宁孙氏文契簿》, 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36[2]《康熙休宁孙氏文契簿》, 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37[3]《康熙休宁孙氏文契簿》, 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38[4]《康熙休宁孙氏文契簿》, 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39[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第123册《食货六之三九·经界》, 北京, 中华书局, 1957年, 第4898页。
    40[2][元]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三一《墓志铭·奉议大夫御史台都事李公墓志铭》, 《续修四库全书》第1323册,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1996—2003年, 第407页。
    41[3][明]危素:《说学斋稿》卷一《余姚州核田记》, 《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6册, 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3年, 第52页。
    42[1][明]朱右:《白云稿》卷四《韩侯核田事实序》, 《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8册, 第665页。
    43[2]《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田宅·典卖》, 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影印元刊本, 1998年, 第754页。
    44[3]《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田宅·典卖》, 第755页。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 第230—231页。
    45[2][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审语·孙君宜、汪新控争坟山看语》, 《四库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28册, 北京, 北京出版社, 2000年, 第470页。
    46[3]《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一《源流·歙北呈坎寿山公迁派源流》, 黄山市博物馆藏。
    47[2]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 第302页。
    48[1]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 第560页。
    49[2][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过二十年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北京, 中华书局, 1987年, 第313页。
    50[3]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 第438页。
    51[1]安徽省图书馆藏2:43651号, 《汪胡互控案抄·乾隆三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汪增燮等禀文》。
    52[2]安徽省图书馆藏2:43651号, 《汪胡互控案抄·乾隆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胡琪生等禀文》。
    53[3]安徽省图书馆藏2:43651号, 《汪胡互控案抄·乾隆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休宁县军厅移文》。
    54[4]安徽省图书馆藏2:43651号, 《汪胡互控案抄·乾隆三十二年六月五日审案堂谕》。
    55[1]《海瑞集》上册《淳安知县时期·量田申文》, 北京, 中华书局, 1962年, 第160页。
    56[2]《海瑞集》上册《淳安知县时期·量田则例》, 第192页。
    57[3]参阅汪柏树《民国徽州休宁的佥票》, 载黄山学院徽州文化研究所编《徽州学研究》第2卷, 第191—199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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