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社会主义建设维度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观的先进性特征 (一) 社会主义国家对国家层次民族主体建设的实践类型和历史经验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从而把自己组织成为民族”的国家类型。自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以来,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对自己国家层次的民族主体建设的探索经历了百余年的历程,按照其各自不同的建设思路和实践特色,我们大概可以将这些不同国家的探索模式归纳为苏联模式、南斯拉夫模式和中国模式三种类型。前两种模式已经被其国内社会主义民族发展和建设的实践证明了自己的失误,而中国模式却已经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中焕发出勃勃生机与活力,向世界多民族国家展示了其独特的发展魅力与建设经验。 一是苏联模式。在民族国家主权的法律建设上,1922年12月30日成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按照在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平等联合原则基础上形成的双重主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双主权结构模式为建设和维护自己联盟层次上的民族共同体埋下了难以回避的法律陷阱。联盟法律上的漏洞为国家分裂和民族分离运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列宁以后的继者们都没有认真理解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和“民族自由分离权”理论,未能及时地调整民族政策,也没有及时地通过法律形式完善联邦制国家结构和进行国家层次的民族建设。“民族分离权”操作手续的不明确,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一些联邦构成国家(以波罗的海三国为代表)任意宣布脱离苏联创造了可资利用的条件。在国家层次民族主体性建设上,苏联模式也没有平衡好联盟共同体共性建设与构成民族个性发展的关系。斯大林及后任者们既没有摆脱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侵蚀,又盲目自信地沉迷于所谓的“新的历史性人民共同体——苏联人民”的形成而无视国家层次民族主体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违背民族平等原则,以行政手段加速民族同化和融合,推行超越民族发展阶段的政策。苏联模式在国家民族主体建设上实践的结果,虽然“使各民族繁荣昌盛的目的是达到了”,但“是要消除民族差别,把各民族融合成一个新的历史性高级共同体,即融合成‘苏联人民’”的努力却失败了。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应该肯定苏联对国家层次民族建设取得的成就,即各民族间已经自然地形成了对苏维埃联盟国家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普遍认同,形成了强烈的对“苏联人民”的归属感,“当时苏联各民族的自我意识是和作为‘苏联人’的国民意识重合在一起的,因为当时苏联各民族的繁荣发展、精神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是和整个苏联社会的繁荣、发展和强大分不开的”。 二是南斯拉夫模式。南斯拉夫在建国以后的20年中长期忽视民族问题,过早地宣布民族问题已经解决,掩盖了存在的各种矛盾。例如,1953年,南共就撤销了民族院。1964年南共联盟八大则宣布国内的民族问题已经以最好的方式解决,民族关系不存在任何问题,从而忽视了国家层次民族主体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实际上许多问题,如塞尔维亚与克罗地亚的边界问题、对不发达地区的援助问题、阿尔巴尼亚人人口众多但又不能建立共和国问题,都隐藏着民族矛盾与冲突,都需要从国家层次的民族建设角度去协调和考虑解决办法。与苏联模式下主政者们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膨胀截然相反,南斯拉夫为了防止历史上大塞尔维亚主义的再现,南共联盟曾长期实行“弱塞强南”的政策,压制塞尔维亚共和国,通过内部分割来削弱塞尔维亚族。这虽然有利于平衡各民族力量,协调民族关系,但其错误之处在于过分削弱塞族的势力,减少其领土面积,并且人为地制造民族、划分边界,引起了更多纷争,客观上是对大民族主义情绪的人为刺激和挑衅。同时,联盟中央权力过于分散,也失去了维持各民族统一的制约能力。由于各自治共和国权力的增加,其自主性、独立性越来越强,联邦中央的权力已失去对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有效制约能力,以至后来形势变化时无力控制住全国局势。另外,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进行的“有没有南斯拉夫人”的全民讨论中,相当多的学者从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的现状出发,肯定了“南斯拉夫主义”。但南共中央从反对“塞尔维亚化”出发,否定了“南斯拉夫民族”,将讨论的最后基调定为“没有南斯拉夫人”,认为,南斯拉夫只是对外的名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国家。因此,没有形成对南斯拉夫人民统一体的国家认同意识,这也成为导致南斯拉夫最终分裂的重要原因之一。1980年铁托逝世以后,南共联盟逐渐放弃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在中央党政领导的任用上,强调“机会均等”和“轮流坐庄”,在组织上逐渐背离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助长了党的“民族化”“联邦化”的倾向,地方民族主义在党内急剧膨胀和发展。各共和国的领导都把民族利益置于南斯拉夫整体利益之上,最终陷入了民族主义的泥潭。南共联盟解体不仅使南各族人民的团结失去了统一的领导核心和组织保障,而且为民族分裂分子上台提供了机会,使各种民族矛盾冲突总爆发,南斯拉夫最终失去了从国家层次上建设统一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机遇。 (二)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根本遵循 与苏联和南斯拉夫在解决国家层次民族主体建设上的思路不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把无产阶级的阶级使命与中华民族的复兴目标有机结合起来,致力于在探索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模式和中国道路中,推进和完成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国家层次民族主体的建设任务。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当前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新的形势、特点和任务的基础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和思考民族问题,在继承和发展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民族工作经验及民族理论与政策纲领原则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并阐明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八个坚持”的基本内涵。这是我们在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解决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民族主体建设的根本遵循。 首先,处理好民族与阶级的关系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内容。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民族就是由不同阶级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并且不同阶级在民族发展过程的不同时期所能够起到的历史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产物,无产阶级由于能够适应近代以来形成的社会化大生产这种先进生产力的根本发展要求,而成为各民族追求发展实现繁荣的先进政治力量。但无产阶级的这种先进性意识并非自发形成的,而是要通过其阶级先锋队组织——无产阶级政党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启蒙、灌输和引导才能形成和发挥作用。中国共产党就是担负着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武装中国无产阶级,从而担负起领导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无产阶级政党。所以,“八个坚持”中的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对无产阶级政党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与中华民族及其56个构成民族间关系的精辟概括,是当代中国民族与阶级关系的集中体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唯一正确的道路。这既是对中华民族实现“站起来”和“富起来”历史任务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更是实现中华民族由“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复兴目标的根本保证。中华各族儿女只有以这两个坚持为遵循,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铸就先进的价值追求和共同意识,才能维护和实现好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其次,处理好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前提基础。作为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民族共同体发展到阶级社会的政治产物。在国家形态形成后,民族与国家间就形成了相伴相生、相互依存的密切关系。特别是在近代民族国家体系中,民族是国家建构必不可少的条件和要素,国家反过来也为民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中国悠久的王朝国家建设史和民族发展史为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与国家关系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和参考,而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与社会主义民族的相关理论原则也为其提供了坚实可靠理论支撑。“八个坚持”中,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国等三个“坚持”就是对当代中国处理民族与国家关系原则的精准规范,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与国家关系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保持整体性和完整性的政治基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包含56个构成民族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内的中华民族是当代中国赖以存在、赖以发展的不可分割、不可缺少的有机构成部分。这也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最基本的政治要求和必要条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规范和解决当代中国和中华民族内部政治事务的基本政治制度,《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共同构成了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处理构成民族地位及权利与国家治理间多重繁杂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包括对处理民族与阶级、民族与国家以及民族之间关系问题治理的法治化等三个“坚持”既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利器,又是对民族与国家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的基本规范,是从中华民族共同体及其构成民族两个层次的角度对民族主体权利保障和治理体系建设内容的基本阐释。 最后,处理好民族与民族的关系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中之重。如前所述,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次生复合型民族,而其所包含的56个民族则基本上大多数都可以看成是类似于原生单一型民族。中华民族是国家层次的民族共同体,是包含56个民族和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内的,以中国这个现代民族国家为政治载体的国际民族。而“八个坚持”中的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等三个“坚持”全面构成了我们处理民族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其中前两个“坚持”是解决中华民族56个民族间关系,即“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体现和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纲领和原则;后一个“坚持”则是处理“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层次的次生复合型民族主体性建设的认同要求和发展规律。只有在中华民族内部构成民族关系上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实践民族平等纲领和“两个共同”的主题,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铸就团结和谐的内部民族政治结构,才能形成“三个离不开”的民族关系,同时只有“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的成果”,才能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铸牢共同的认同基石。 放眼世界,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如何建设好国家层次民族主体仍然是世界体系转换中方兴未艾的世界性重大历史课题。回顾历史,中华民族在历经坎坷中完成了从民族自在到民族自觉的飞跃,在百屈不挠中探索着从民族自在到民族自为的伟大复兴事业,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模式和道路,即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强调指出,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国民族工作是成功的。展望未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代,全国各族人民只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才能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向前进,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奠定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