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圈灣漢簡是敦煌漢簡的大宗之一,位在敦煌西北去西域的必經之地玉門都尉府轄域,或作為玉門候官所在地,也是當時中外交往的必經之地之一。1979年在此地發掘出土的馬圈灣漢簡之中與中外關係有關的資料如何呢?為之,在對簡牘資料進行甄別的同時,一些簡牘的釋文問題也體現了出來。於此將竊以為有問題者述列於後,就教于方家。 馬圈灣漢簡釋文注意者比較多,雖取得了一定共識,[1]但仍有可以再進一步完善的必要。如: 簡1.月御畢以虜人外市私任知之 在 馬·775 本簡上殘,貰買衣財物爰書。字體拙稚,時間比較早。《集釋》釋文從《敦煌》,諸家校釋不及。校之圖版,“虜”字作“”形,應釋作“旁”字。“貰買衣財物爰書”中“旁人”或作“知見者”,證人而已,常以“沽酒旁二斗”形式出現。[2]“畢以”二字,它簡多作“畢已”。“市私”約為人名,釋文頗可存疑;“任知之”也可以算作交易的證人,類似“知見者”。 簡2.米八斗願長□干粱之案常止輔止之願毋忽 馬·777 本簡上殘,“願毋忽”,似為私人書信。簡牘上段有干擾,字迹漫漶,《集釋》未釋字《敦煌》作“詣”字。字形左側類“叔”形,右側不詳,可釋作“叔”字。“長叔”是人名,史語所檢索系統所及簡牘無“長叔”名,但金關漢簡、懸泉置漢簡各有一人名,可旁證。 王嚴叩頭白 李長叔君急責人酒屬得二斗內之□□責人 A 願且復給三斗叩頭幸甚幸甚 B 73EJT3:54AB 七月十七日守丞從吏陽樂長叔過西使 ⅡT0114S:208 “常止輔止之”?諸家釋讀不及,是不是“當止”應該如何?基於此懷疑釋文有問題。“常”字字作“”形,可釋作“當”字。當止則止,就順暢些。“輔”字作“”形,釋作“輸”字,右側偏大,不如“輙”字合適。即“當止,輙止之”。 簡3.□君偉親□□□□□□□□□□□□□□□□□□□脂甚多 前敞有脂少少財五斤君偉乏謹承教續乏今敞乏毋脂遣使受教幸 馬·780B 本簡為私人書信,以A面左殘,而B面為書信首起。右行文字字迹殘半,多不可釋。《集釋》“君偉親”《敦煌》作“君何親身”。 今案“君偉”是收信人的人名,“親”字不妥。“君偉”以下的字應釋作“執事坐前數不言謹因”,再下不可釋。既為私人書信,右行首字可釋作“報”字,唯字形稍異。 簡4.以入關□事 馬·781B 本簡上殘,以A面文字,亦可釋作私人書信。字迹殘泐,《集釋》釋文與《敦煌》同。細審圖版,“關”字下不殘,所存為“數”字上部,應釋作“數”字;“事”字形不符,考慮到其上殘存的“勿”字下半形,二字應釋作“勿予”。 簡5.所犯尤桀黠當以時誅恐黨與寖多為吏民害願比建平三年詔書 馬·782 本簡左、下殘,殘長21.8釐米。字體規整,“寖”字下空格,是有意留白還是缺損呢?留白者多為書繩所在,先編後書,書繩所在,留白。只是這種留白與書繩的位置有關。普通簡牘書繩二道,將簡體三等分,本簡的“寖”字位在上面9釐米之下,即不在書繩位置。考慮到簡牘左殘,此處疑為重文號漏釋所致。可補“寖”字一。“寖寖”者,即漸漸。 簡6.大守府為伏虜品約捕 馬·783 本簡上、下殘,習字簡。“守”字《敦煌》作“府”字,“白論文”以為從辭例上應是“守”字,字形為“府”,屬於古籍中常見的“因下文而誤”。今案字形與文義,屬於習字簡,錯誤難免,釋文應從原釋。 簡7.神爵三年五月庚子朔辛亥候史充決□□迺五月辛丑千秋隧長到自言有牛一黃馬·787 本簡長度完整,字迹殘泐、漫漶,《集釋》以較清晰圖版所作釋文多可從,唯作為隧長人名的“到”字,不合符人名常例,釋作“則”更合理;“充”下字“決”不妥,應釋作“安”字。“安”與“迺”之間,漫漶,字數不明,應改作省略號“……”。 簡8.私從者茂陵嘉平里丘醜羊二頭頭二百九十案害從臧五百以上真臧已具主 馬·788 本簡完整,字體草,釋文《集釋》更《敦煌》“安”為“茂”,可從,但是仍不可卒讀。簡牘所記兩頭羊以贓值論,則“害”字約為人名。字形作“”,可釋作“雲”字。“從”字與後面的“臧”字連成一詞“從臧”,常見者多為“盜臧”。參考簡馬·281之“盜”字,“從”字應釋作“盜”字。“真”字字形與一般多誤作“筭”形者差異較大,用在此處釋作“其”字更合理。“具”字不妥,應釋作“畀”字。此字與小方盤出土漢簡簡Ⅱ98DYT5:81的“畀”形相合。 [3] 簡9.迺三月壬戌玉門官大奴髠鉗曹百破虜治罷都護事司馬丘長錢 馬·789 本簡完整,字體與前簡相同,細審圖版時,發現本簡與前簡為一冊書,順序應該是本簡在前,前簡即馬·788在後。釋文《集釋》“事”字,“白論文”注意到應從《敦煌》作“守”字,其說可從。聯係前簡“治”字釋文與字形,也應釋作“盜”字。“虜”字字形與“雲”字形近,應釋“雲”字。“錢”字,《敦煌》作“”,“白論文”從《集成》作“”,應釋作“舒”字。“丘長舒”身份是都護守司馬,私從者丘醜可以看作是其隨從。臧“已畀主”,無疑是將贓物已經還給了丘長舒。這樣以來除了“雲”字之外,還有“雲”的限定字如何釋讀的問題“曹百破”。“曹”字,《敦煌》作“首”字不妥,若“曹”字可從,可將“曹百”“破?雲”釋作二人,但簡馬·788則僅言雲一人盜羊事。[4] 如果聯係到居延新簡有“移魏郡元城遝書曰命髡鉗笞二百”(EPT51:470),其中“髡鉗笞二百”是不是可以旁證本簡的“髠鉗曹百”為“髠鉗笞百”呢?因為遝書所言“命髡鉗笞二百”之人如何,我們可以將“髡鉗笞二百”釋作一定身份的界定,而“髡鉗笞百”也可以看作是“官大奴”的身份。[5]而“”釋作“笞”字也是可以成立的。 如是“玉門官大奴”的刑徒身份則是“髡鉗笞百”,“雲”是其名,未解決的“破”字應作“□”,可以看作是“雲”的姓。 再將二簡文字連讀起來則是(馬·789+788): 迺三月壬戌,玉門官大奴、髠鉗笞百□雲盜罷都護守司馬丘長舒私從者茂陵嘉平里丘醜羊二頭,頭二百九十。案雲盜臧五百以上,其臧已畀主。 簡10.元康元年十月壬寅朔甲辰關嗇夫廣德佐熹敢言之敦煌壽陵里趙負 趣自言夫訢為千秋隧長往遺衣用以令出關敢言之 馬·796 本簡完整,已有釋文無異議。唯“趣”字釋文應存疑,此字作“”形,應有它釋,暫存疑。本簡之關嗇夫、關佐應是玉門關之吏,二人聯署公文匯報千秋隧長之妻為夫送衣出關之事。則玉門關應在玉門候官下轄的區域之內,而千秋隧則在玉門關的外面。時間是元康元年。此時的關應該不會在今天的小方盤附近。 簡11.東書二封 其一封大煎都候詣府 一封□□□□□ 正月己亥昏時受關佐楊籌 馬·803A 言卻適卒取薪留稚·日失中過顯明 馬·803B 本簡長度完整,左側中部微殘,屬於郵書課或“過書刺”。《集釋》釋文從《敦煌》,“白論文”注意到“籌”應釋作“禹”,可從。中間殘存字迹,可釋作“董君詣治所”。“稚”字應從謝桂華之說,此字應釋作“穉”,“遲”字之別體。[6] 簡12.西書一封都尉府詣大煎都 正月己酉食時受廣漢卒政 馬·804 本簡完整,郵書課。字迹草而漫漶,《集釋》釋文“政”原《敦煌》作“更”字,“政”字可。唯本簡的時間詞“食”字與字形不符,驗核以簡馬·803A之“昏”形,應釋作“昏”字。 簡13.遠望傳至都盜亭次行 馬·805B 本簡下部削殘,郵書課,記錄A面官文書的傳遞範圍。字迹漫漶,《集釋》釋文“都盜”《敦煌》作“玉門部臨要”,均不妥。依字形應釋作“卻適”。卻適玉門候官所屬亭之一,有亭長或候史。 簡14.壬寅卒四人 其一人實虛 三人塗西門外垣下足 馬·813 本簡完整,戍卒日作簿。字迹草,諸家釋文均作“虛”字。“實虛”是一種什麼樣的工作?“虛”與字形不符,可暫作“盧”字或存疑。 簡15.候長匽 未使女傷富年七歲 馬·821 本簡完整,字迹漫漶,《集釋》釋文“富”字原《敦煌》作“鳳”,“白論文”已從“鳳”。此字作“富”較妥。“未使”二字與字形不符,“白論文”作“子史”,可從。另“傷富”也不便理解,可釋作“倚”字。 簡16.濮陽邑里田平見胡戍卒周正□青馬里徐壽□□□□黑狀長粗能書如牒敢言之 馬·822 本簡完整,字跡漫漶,釋文《集釋》在《敦煌》基礎上多有匡正,但亦可改進。如首起二字“濮陽”《敦煌》作“□城”,審圖版“濮陽”恐難成立,尤其是首字與字形不符,存疑可。“邑”字不妥,從文書例此為“邑里”,里名?實為“邑”應釋作“定”字。“胡”字作“”形,應釋作“知”字。“周”字,“秦之校讀記”作“同”,字形可從。若將徐壽以上的字作為其籍貫,則“同”下可釋作“郡縣”。“壽”下未釋字可釋作“謂□□□里杜武”。“能書”二字可從,唯其下尚有一“審”字應補出。“審如牒”即所言某人的個人能力確實如牒署所記錄。 簡17.□□□□□□ 立徼枲馬弦一完 白糸承弦八完 □四完 馬·827 本簡右下殘,簿計文書。字殘泐,釋文“四”前字《敦煌》作“梳”《集釋》存疑作“□”。右行第三字“白論文”作“承”字,可從。今案右行“承”字上為“六石”的左半字,“承”下無疑是“弦”字。唯漢簡多作“某石系承弦”,疑本簡“系”脫。《集釋》存疑之“梳”字,可釋作“槍”字。 簡18.麹五斗 □單□二領 □□千□ □□□□一 馬·828 本簡上、左、右殘,衣財物名籍。字迹殘半,《敦煌》釋讀的很多半個字《集釋》存疑不釋,“白論文”無補充。今案“單”上下未釋二字,依據簡牘文例存在的“布單繻”,本簡應釋作“練單繻”。左行的兩個“□”,《敦煌》釋出右半作“竟文”者,應釋作“竸斂”。 簡19.所致也□尔鋒已適殿候長候史隧長各五百矣檄到趨作治將易□□言毋出月十五日 馬·830 本簡完整,官文書。字迹漫漶、殘泐,不可卒讀。《集釋》釋文在原基礎上多有補充,可從者多。“鋒”字《集釋》作“雖”字。“白論文”認為漢簡中無“尔”字,究為何字不明。今案比較清楚的圖版,“□尔鋒”應釋作“它不稱”。“矣”字,應釋作“里”字。“適”作為一種體罰性處罰,它簡記錄較多,一般適吏數百里。“趨”字,應釋作“趣”字。後二未釋字,應釋作“畢備”。 本文是“敦煌中外關係史料的整理與研究(19ZDA198)”子課題“敦煌漢簡中外關係史料的整理與研究”部分成果之一。 [1]馬圈灣漢簡的釋文先後見於以下書中文獻。吳礽驤、李永良、馬建華:《敦煌漢簡釋文》,甘肅人民出版社,1990年;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行文中簡稱“原本”或《敦煌》,下同);中國簡牘集成編委會編:《中國簡牘集成》,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張德芳著:《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3年(行文簡稱“《集釋》”)。有關釋文的見解分別見秦鳳鶴:《敦煌馬圈灣漢簡釋文校訂》,《中國文字研究》第20輯,2014年第98—100頁(行文簡稱“秦校訂”);李洪財:《漢簡草字整理與研究》,2014年吉林大學博士論文(行文簡稱“李研究”);秦鳳鶴:《敦煌馬圈灣漢簡釋文校讀記》,《中國文字研究》第27輯,2018年第94—97頁(行文簡稱“秦校讀記”);林獻忠:《<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辨誤十二則》,《敦煌研究》2017年第4期第115—117頁(行文簡稱“林辨則”); 張麗萍、張顯成:《<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釋讀訂誤》,《簡帛》第14輯第175—184頁(行文簡稱“張訂誤”);張麗萍、王丹:《<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未釋疑難字考》,《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6年第3期第95—98頁。此外還有吉林大學的白軍鵬,如白軍鵬:《<敦煌漢簡>整理與研究》,吉林大學2014年博士論文;白軍鵬:《“敦煌漢簡”釋文校訂(二十則)》,《中國文字研究》第22輯2015年第161—167頁;白軍鵬:《敦煌漢簡校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行文簡稱“白論文”)。還有在釋文基礎上完成的書法選、文字編等,如:張德芳、王立翔編著:《敦煌馬圈灣漢簡書法》,上海:上海書畫出版社,2019年;趙丹丹:《敦煌馬圈灣漢簡文字編》,2019年吉林大學碩士論文等。 [2]簡文記錄居延舊簡有26·1、262·16、262·29、557·4等。張俊民:《居延漢簡貰賣衣財物芻議》,《西北史地》,1990年第1期。 [3]周琦:《讀《玉門關漢簡》醫簡二則》,武漢大學簡帛網2019年12月19日首發,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478。 [4]本簡釋文曾作為刑名資料被學者引用,惜所引釋文存在問題不察,不得要旨。見徐世虹:《漢簡所見勞役刑名資料考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1輯,巴蜀書社,1999年。 [5]陳玲、張紅岩:《漢代髡鉗刑考略》,《青海民族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第86頁所引張建國大作《魏晉五刑制度略論》一文中將髡鉗分為四等,髡鉗笞百為其中之一。 [6]謝桂華:《漢簡草書辨正舉偶》,《簡帛研究》第三輯,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65頁。2020年7月10日,魏宜輝騰訊會議講座“漫談秦漢漢璽印人名”,“穉”與“遲”二字可通假。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7月26日15:2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