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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焘北宋史事考证及其方法——以《续资治通鉴长编》为中心

http://www.newdu.com 2020-07-29 《东方论坛》2019年第4期 施建雄 惠梦琪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南宋史家李焘在其编纂的《续资治通鉴长编》中通过考异自注的形式对宋代政治、经济制度进行考察,尤其关注中枢机构中的枢密使之来源多途化的倾向、新的司法机构的出现以及对地方控制的加强,由此反映出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的特征。在经济制度上则集中考察各种开源节流尤其是专利措施的出台及执行的过程。其考证路径和形式相对成熟,具有鲜明的比较意识和客观辩证的治史态度。对其进行必要的总结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并能给后人获得治史方法上的有益启示。
    关 键 词: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制度/考证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历史编纂学的演进路径、优良传统和当代价值研究”(09ZSA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施建雄,男,福建永春人,历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人才”,主要从事史学理论及史学史研究;惠梦琪,女,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
    两宋时期,司马光在组织、领导编纂《资治通鉴》的过程中创立了考异式自注新风,并确立了史书考异的义例,在中国史学史上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南宋两大名家,李焘和李心传则分别撰有《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继承发展了司马光的治史方法。李焘(1115-1184年),字仁甫,号巽岩,眉州丹棱(今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人。历任州县官,孝宗时官至同修国史。他承袭《资治通鉴》,撰成了一部记载北宋一代历史的编年体巨著《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续长编》),记事起至建隆,终于靖康,全书980卷,另撰举要68卷,《续长编》一书“用力四十年,叶适以为《春秋》以后才有此书”①。此书叙事极为详尽,某种意义上,司马光寄希望于范祖禹“宁失之繁,无失之略”的精神以及撰述一部宋朝当代史的愿望由李焘帮助他实现了②。此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旁征博引,“统会众说,掊击伪辨”③,书中注文相当丰富,各种异说纷纷呈列,考辨方法也较为科学合理。其中有关政治、经济的考证内容对我们深入了解宋代有关制度的实质和内涵极有帮助,对其作系统的发掘和整理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并能获得治史方法上的有益启示。
    有关枢密使的考察是李焘对本朝中枢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特别关注的一个主要代表。他一定程度上梳理出任职枢密使人员来源多途化开始出现的局面。《续长编》于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九月丙午正文中记载“以枢密副使、刑部侍郎石熙载为户部尚书充枢密使。用文资正官充枢密使,自熙载始也。”④又在注文中进一步指出以文资正官充枢密使,从石熙载开始固然不错,但对其是否带检校官职衔⑤却无法判定,他依据《仁宗实录》及《会要》中相关记载可以确认不带检校官衔的枢密使实际上是从钱惟演开始的。其次,关心枢密使相关名额的设定与政治斗争的关系。《续长编》于元丰四年(1081)正月载“枢密副使、太中大夫孙固知枢密院兼群牧制置使,枢密副使、正议大夫吕公著同知枢密院,龙图阁直学士、太中大夫、枢密都承旨兼群牧使韩缜同知枢密院。”⑥同年十一月又叙“枢密院置知院、同知院,余悉罢。”⑦此项内容主要依据《实录》所书,并没有说到设定知院和同知的具体人数。但是宋代正史组成部分的《职官志》中却有“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时有知院事孙固、同知院事吕公著、韩缜凡三员,官制既行,上欲礼退公著,逡巡数月,公著始请补外,乃以资政殿学士知定州”之文,明确说设知院、同知院仅二人。但李焘分析指出神宗正史中的《职官志》“于吕公著或加诬辞,不然作志者将以此讥公著也。”⑧之后元丰五年四月丁丑“正议大夫、同知枢密院吕公著为光禄大夫、资政殿学士、知定州”条之注文中再次重申对《职官志》的批评意见,“盖作史者之私意,公著自缘议论不合故罢耳。二员之制,更须考详。”⑨两相呼应,力求将相关职务名额设置的变化考证清楚,某种程度上也揭示出《职官志》说法的主观意图。李焘又于元祐三年(1088)四月壬午条下考《御集》同年四月六日载孙固等差除之文,内有龙图阁直学士、朝议大夫、知延州赵卨除同知枢密院事的叙述。他指出赵卨早前并没有升拜二府之命,不知《御集》何故有如此说法,怀疑它叙述有误,留存备考。但是李焘后来在看到刘挚《日记》中所叙述的内容之后,醒悟到赵卨“除命乃是中辍,非错误也。故追修如上,仍全载挚《日记》云……”⑩。经搜集相关材料之后,进一步完善有关认识,这也是作者在历史考证中明确讲到其论断经有关材料发掘之后得以修正的一个具体案例。值得肯定的是,李焘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各项制度问题,主张先将相关叙述予以保存,留待以后资料补充收集完毕后,再作进一步的分析。他是这样主张的,在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
    对审刑院设置的时间和缘由,李焘作了较为系统的考辨,这也是他对新创立的司法机构给予关照的一个具体体现。《续长编》于太宗淳化二年(991)八月载“上钦恤庶狱,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己卯,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者,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始命论决。盖重谨之至也。”(11)事情源于徐铉被女僧道安诬告猥亵,王禹偁因为其雪耻而遭受牵连。李焘在注文中注意到《会要》的记载却是:“法官议覆居道安狱,依违卤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与《实录》八月己卯十二日初置审刑院,九月戊戌初二日,王禹偁等始免官的说法正好相反,“先后或失其序,岂禹偁等系狱二十余日乃论决耶?不然,《会要》误也。今但依《实录》所书,更须考之。”(12)与此相联系,他就司马光《涑水记闻》中称赵普出镇,太宗患中书权太重,而且事务繁忙,宰相不能照顾周全,向敏中时为谏官,故上疏请分中书刑房置审刑院云云(13),李焘考《实录》有关记载,向敏中虽然以左司谏知制诰,却查不到有此番议论,国史及他书也没有相关的记载,不知司马光的说法有何根据?“且置审刑院,其意不过钦恤庶狱耳,岂能分中书权,省其事耶?疑此说或误,更须考之。”从理论上说,审刑院主要涉及案件审理与中书宰相职权的削弱并不相关,因此谈不上分权和减轻事务等问题;另杨亿《谈苑》中也论及“审刑院本中书刑房,宰相所领之职,于是析出”(14),此中也没有说到中书权太重是该司之所以被设置的原因。
    考察吏部领选之事、委任朝官为地方长官以及选派专使乃至边地组织民兵等,是撰者关注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加以控制的主要内容。针对《续长编》乾德二年(964)二月载“(张)昭为吏部尚书领选事,凡京官七品以下犹属铨,及昭致仕,始用它官权判,颇更旧制,京官以上无选,并中书门下特除,使府不许召署,幕职悉由铨授矣。”(15)李焘于注文中说明此项内容主要根据《会要》的记载而加以叙述的,也就是说直至乾德年间,吏部尚书刘昭退休之后,才出现他官权判流内铨(16)的现象。但进一步考察的话,实际上“建隆初薛居正已权判流内铨矣。当考。”(17)表现出疑则阙疑的治史态度。至于《续长编》太祖乾德元年(963)六月庚戌叙“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祜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李焘于注文中强调相关材料都说是朝官知县自奚屿等人开始,但他考《实录》建隆二年(961)十一月己丑的记载,以祠部郎中王景逊为河南令,职方员外郎边珝为洛阳令,左司员外郎段思恭为开封令,驾部员外郎刘涣为浚仪令,代卢辰、张文遂、边玗、宋彦昇等,由此他深感疑惑,“不知何故诸书乃言知县始此,岂令与知县不同乎?”(18)因此他在正文中的叙述也就相对比较谨慎,没有采纳其他人的说法。
    《续长编》于真宗咸平五年(1002)正月甲辰载“以右仆射张齐贤为邠宁环庆泾原仪渭镇戎军经略使、判邠州,令环庆、泾原两路及永兴军驻泊兵并受齐贤节度。”李焘认为“专为经略使,自此始。”尽管此前开宝八年(975)九月癸巳,以异州东南路行营都监、内客省使丁德裕为常、润等州经略巡检使,但“使名不专,非事始也。”(19)寻根溯源辨别其性质和内涵的不同。另真宗景德二年(1005)五月壬子载以崇仪副使李溥“为制置淮南、江、浙、荆湖茶盐矾税兼都大发运事,委成其事。”李焘考《实录》仅载其兼都大发运事,《会要》却称其为发运使。但后者所述却有矛盾之处,因为《会要》曾叙“景德四年八月,李溥以发运副使迁发运使”,既然直到景德四年才由副使迁为正使,“则初除必非(正)使”;况且《会要》及《食货志》都曾叙述到前一年即景德三年复置发运使一人为冯亮初,“盖发运自此始立使名。”(20)冯亮既然为正使,李溥自然也就只可能担任副使罢了。从相关材料前后存在的矛盾之处找出其错误所在。涉及沿边地区民兵种类的考辨也有意义。《续长编》于仁宗康定元年(1040)六月甲辰载“诏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等路,量州县户口,籍民为乡弓手、强壮,以备盗贼。河北、河东强壮,自咸平以来有之,承平岁久,州县不复阅习,多亡其数。于是诏二路选补增广其数,并及诸路焉。”李焘于注文中分析《实录》所叙: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路,其量州县户口,增置弓手以备盗贼;《本纪》也仅仅说增置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弓手,司马光所撰《朔历》记载与它们相同。可见《实录》《本纪》乃至《朔历》之中都没有所谓的“强壮”二字。但司马光编纂的《稽古录》与《大事记》中却有其二字,“盖河北、河东、陕西旧已有强壮之名,河东及陕西旧已有弓箭手,今并京东、西新招弓手,总得名强壮也。”(21)因为不同地区所征民兵类型在不同时期本就不同,所以从较为全面的角度考虑,需要将这两种类型一并叙述,以免产生误解,由此将“弓手”、“强壮”两类民兵在北方地区的增置演变的概况作了言简意赅的陈述。
    上述考辨都极为细致、周密,推理也符合其内在逻辑,材料既有同部史书的不同记载,也有不同文献的相互比较,堪称历史撰述严密考证的一个典范。
    经济制度首先涉及到冗费裁减问题。李焘考察出仁宗时期实际上曾前后两次讨论到裁减冗费的措施。第一次是宝元二年(1039)五月,贾昌朝与权三司使姚仲孙一同向仁宗建言,强调自从陕西用兵,边费往往不足,请核算景德年间以来朝廷经费开支数额,参照以往开销情况,裁减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仁宗随即要求张若谷、任中师、韩琦等讨论决定。第二次是庆历二年(1042)四月戊寅,仁宗命权御史中丞贾昌朝、右正言田况、知谏院张方平、入内都知张永和与权三司使姚仲孙一同讨论裁减浮费问题。但《实录》将二者混淆在一起。李焘还注意到《食货志》对第二次情况说得更加详细,称西兵久不解,财用益屈,天子复诏内侍以先帝时及天圣初籍,较近岁禁中用度增损,外则命中丞贾昌朝、谏官田况、张方平、入内都知张永和同三司议省冗费。可见,“取天圣用度校近岁增损,实(张)方平建议。若景德则贾昌朝前所建议也。”(22)说明宋代中期针对冗费问题已有若干次讨论,朝臣也从不同层面就不同时期冗费情况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此项考辨极有价值。
    李焘通过典章制度的条分缕析以及变化过程的梳理进而揭示出相关制度颁行的曲折经历,有关内藏库演变的考察就是这样一个案例。《续长编》于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十月叙述到,太宗即位,至“左藏库”后,将其分出“左藏北库”设为“内藏库”,又将讲武殿后面原有的“封桩库”划归于它,并改“内藏库”名为“景福内库”。此项陈述清晰明了。这是李焘基于对各种不同说法运用逻辑推理及资料比勘等多种方法加以辨析后所得出的结论。他曾对王曾《笔记》中的叙述加以分析,后者说“封桩库”就是“左藏北库”,太宗将其改为此名,后又改名为“内藏库”。李焘认为关键点在于王曾没有说明清楚所谓皇室的“封桩库”既然仅仅是储藏每年国家财政的盈余,如何能够在短短的十数年间,使得金帛在库中堆集如山?真要有如此富庶的储藏只有可能是与国库有关,因此由国库“左藏库”中所分出的“左藏北库”是一回事,“封桩库”则是另外一回事,“盖僭伪储蓄,并入左藏,其北库金帛山积宜也。”王曾的错误就在于将二者等同起来了。宋敏求《东京记》所述则有得有失。李焘认为宋敏求说别有“景福殿库”,也隶属于“左藏库”,“既云别有,又恐非太宗所改景福内库”;而且《职官志》载“左藏库”在银台门外,又有西库,“景福殿库”隶属于它,与宋敏求所记正好相同,“今但以《食货志》为据,更俟详考。”(23)表现出存疑待考的求实精神。
    对折中与入中制度的辨析也注重考察其二者之间既不同但又存在割不断的联系。所谓“入中”即“入纳”的意思;“折中”,则是把商人所入中的货物按路程远近而等差其估价、于别个地方以钱或茶盐香礬等物折合来偿还商人的意思。“入中”和“折中”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24)李焘对二者的认识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他先是详细梳理相关制度出台的具体情况,于《续长编》太宗端拱二年(989)九月叙“自河北用兵,切于馈饷,始令商人输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优为其直,执文券至京师,偿以缗钱,或移文江、淮给茶盐,谓之折中。有言商人所输多敝滥者,因罢之,岁损国用殆百万计。冬十月癸酉,复令折中如旧。又置折中仓,听商人输粟京师而请茶盐于江、淮,膳部员外郎范正辞、洛苑副使綦仁泽、作坊副使尹崇谔同掌其出纳。每一百万石为一界,禄仕之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御史台纠之。会岁旱,罢。”进而明确指出:“塞下纳刍粮,京师纳粟,皆谓之折中,其实两事。塞下折中自雍熙始,既罢复行。京师折中,今始行之,又以旱罢。《实录》与《范正辞传》并两事为一事,故载其行罢辄差谬,取本志删修,庶不失实云。”(25)注意将二者加以区分并对二者的罢除既而复行都作了详实的考证。其论述在经济史上不无意义。
    关于扑买制度实施的来龙去脉,李焘也曾作了较为系统的考辨,对厘清相关史事及有关制度极有价值。扑买制度也称买扑制度,是指特定的人群自愿通过经济手段,向宋代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钱物后,从政府手中买断一定时限、一定地域范围之内的某些经济领域的独占权或某些经济领域的产权,再与政府分担役法困难和优化财政收支的官民分利互赢的经济现象。(26)《续长编》于神宗熙宁三年(1070)十一月载“陕西常平仓司奏:乞应系自来衙前人买扑酒税等诸般场务,候今界年限满,更不得令人买扑,并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数,于要闹处出榜,限两个月召人承买。如后下状人添起价数,即取问先下状人,如不愿添钱,即给与后人。不以人数,依此取问。若限外添钱,更不在行遣给付之限。其钱以三季作三限,于军资库送纳。乞下本路遵守施行。从之。”李焘于注文中指出,此项内容主要根据《泸州编录册》熙宁五年(1072)二月十五日刑部帖载二年十一月七日中书札子,而最早扑买坊场的具体时日《实录》中却并没有记载,而“遍天下扑买,则在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另将《食货志》有关扑买制度的来龙去脉给予详细的叙述,有助于我们了解该制度之所以出台的原因、大致程序以及具体的效果,所谓:
    酒曲之利,视他入为最厚,惟西京售曲而已。酒旧禁私酿,官置务,酿则设官监临。或不设官,即以酬衙前。衙前役于公,悉多赔费,随其多寡,酬以酒务,使取酿利,补其劳费。然吏因缘诛求,衙前至破产逃亡,酿利不足以偿,公私困敝。熙宁三年,始命应酬衙前场务,皆官自卖之,归其财于常平司。凡衙前赔费与吏之诛求,悉为之禁。衙前随役轻重,悉赏以官自卖场务之钱,又赋之禄,民始免重役破产之患。奉公出力者得禄以养,而场务之利,收其嬴余,又以禄在公之吏焉。其法募民愿买坊场者,听自立价,实封其价状告,为扃钥,纳期启封,视价高者给之。后朝廷所增内外吏禄,岁支缗钱百余万缗,取具焉。
    同时李焘也客观地指出:“此《食货志》所云,不得其扑买坊场的月日。因陕西仓司奏请始附见。须别考详。”(27)他还于神宗熙宁四年(1071)二月之下叙述司农寺所言:相度京西差役条目内,酒税等诸般坊店场务之类,候今界满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例要闹处出榜,召人承买,限两月内,并令实封投状,置历拘管。限满,据所投状开验,著价最高者方得承买,如著价同,并与先下状人,其钱听作三限,每年作一限送纳。从之。李焘称此用《编录册》五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帖备坐四年二月十一日中书札子增入,并强调“实封扑买或自此始。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二月九日,四年三月十四日当并考。遍卖天下酒场则在五年二月二十二日。”(28)经过梳理可以明确全国性政策实施的具体时间,至于早期在部分地区实践的具体时日却无法断定,表现出辩证的态度。
    针对和买制度的考察也是本着变化发展的态度来辨析的。宋朝创立的和预买绸绢制度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性质,在前一时期,预付贷款,自愿请钱,价格合理,是宋政府向民户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29)《续长编》于真宗咸平二年(999)五月丁酉日载“以殿中丞鄄城马元方权户部判官,从户部使陈恕所奏也。元方尝建言:方春民力乏绝时,请预给库钱,约至夏秋令输绢于官。公私便之,朝廷因下其法诸道。令预买绢,盖始此。”(30)李焘考范镇《东斋记事》的叙述(31)与《马元方传》所载相同,故采纳其内容作为《续长编》有关叙说的主要依据。同时他也注意到另有一种说法即王闢之在《渑水燕谈》中所表述的:祥符初,王旭知颍州,因岁饥,出库钱贷民,约蚕熟千输一缣。其后李士衡行之陕西,民以为便,今行天下,于岁首给之,号和买绢。或曰:预买,始于旭也。(32)但李焘认为,既然《实录》《李士衡正传》《附传》都说因诏推其法于天下,范仲淹所作《李士衡神道碑》中也说李士衡为河北转运使,建言民乏泉货,每春取绢直于豪户,其息必倍。本道岁给诸军帛七十万疋,不足则市于民。请使民预受其直,则公私交济。制从之,今行于诸道。从材料来源以及叙述者的身份和经历的角度而论,《渑水燕谈》中所记不论是最早实施者还是李士衡将其予以推广地区的说法,跟《实录》《正史》以及范镇、范仲淹等人的叙述相比较而言准确性值得怀疑,由此他强调:“盖马元方任三司实创此议,虽布其法于诸道,有即奉行者,亦有未即奉行者。及李士衡在河北,复以为请,始行于河北,然诸道亦未遍行。其后左藏、内藏库灾,又特行于京东、西。范仲淹所谓今行于诸道者,盖指景祐间也。行于京东、西,乃祥符九年春。”(33)比较客观地阐述了此项制度的最早倡议者、最初实践者、实施的不同时段以及所涉及的不同区域。
    对四川地区推行交子制度过程的考辨也为经济史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续长编》最早于真宗景德二年(1005)二月提到“先是,益、邛、嘉、眉等州岁铸钱五十余万贯,自李顺作乱,遂罢铸,民间钱益少,私以交子为市,奸弊百出,狱讼滋多。”(34)也就是李顺之乱后,蜀罢铸钱,民间开始私造交子。之后,李焘针对《实录》《食货志》所说寇瑊请官置交子务,《薛田附传》则认为置交子务是薛田为转运使时所请求设置的,寇瑊守蜀,才开始采纳前者所议。这两种说法似乎是矛盾的,具体要如何判断?李焘注意到《成都记》(即赵抃的《成都古今集记》)叙述此事尤为详细,从中可以发现实际情况是寇瑊主张官私都不用交子,薛田的意见始终是集中私人铸造而由官府来主导,因此《续长编》在仁宗天圣元年(1023)十一月下就明确表述为:“初,蜀民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富民十六户主之。其后,富者赀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数起。大中祥符末,薛田为转运使,请官置交子务以榷其出入,久不报。寇瑊守蜀,遂乞废交子不复用。会瑊去而田代之,诏田与转运使张若谷度其利害。田、若谷议废交子不复用,则贸易非便,但请官为置务,禁民私造。又诏梓州路提点刑狱官与田、若谷共议,田等议如前。戊午,诏从其请,始置益州交子务。”(35)也就是说设立交子务,实际上是采纳田氏建议,与寇瑊无关,《实录》《附传》《正传》《食货志》之相关记载都是错误的。以上考辨及论述为厘清宋代经济史的一些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有价值的启发。
    宋代除了起居注、时政记、官修日历、实录外,还有纪传体史书的修撰,后者往往被称为正史,其中由纪传志不同部分构成。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对政治、经济的考察最主要通过正史纪表志传之间以及与实录乃至杂史、笔记等其他文献的相互比勘以查明相关记载或叙述的错讹阙失,进而达到考正纠谬的治史目的。
    《续长编》注文中将《食货志》记载的内容与正史其他部分或《实录》进行比较的内容最为丰富,价值匪浅。针对《食货志》建隆元年已派遣官员到基层度田的叙述,李焘指出《本纪》及《实录》都没有相关的记载,直到次年正月壬子日,《实录》才开始叙述“今当精择其人”之言,《本纪》也于丁巳日下开始叙述“分遣常参官诣诸州度田”之事,与《食货志》表述不尽相同。因此他推断“《食货志》并二事合言之,疑作志者便文,不考其日月先后,故失其实。”(36)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涉及诸多经济措施包括税收、役法等,当时所修正史中的《食货志》相关内容恰恰可以补充正史《本纪》或《实录》记载的不足或纠正《本纪》以及《实录》叙述不确切的地方。比如重要的“方田均税法”,李焘考《实录》并没有记载方田之事肇始的缘由和时间,《神宗旧纪》于熙宁七年(1074)三月二十三日才叙“立方田法”,《神宗新纪》加以沿袭。李焘认为“邓润甫察访京东,申明方田官考任,即非事始,两《纪》诬甚,今不取”,并由此根据《食货志》及“中书备对”详载熙宁五年重新修定方田法之事,并重点引述《食货志》“租税篇”所记:“天下之税,割移逃徙,多或不均。熙宁五年,蔡天申言:‘请委提举司均税,而颁于司农,先行于河北、陕西、河东、京东’,诏用其议,于是司农寺始立方田、均税法,颁之天下,先自年丰及平土州县行之。”从而提炼出“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寺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天下。……令既具,乃以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37)的结论。
    针对神宗熙宁七年(1074)七月所行手实法,《续长编》于正文叙述吕和卿提出的建议,又于注文中参考《食货志》相关内容对此措施加以系统考辨。注文指出《食货志》详载参知政事吕惠卿献所议之文以及御史中丞邓绾驳其之论,进而陈述“行手实法之事”,《实录》之中也没有说到颁行的具体时日,仅于此年七月十九日详载司农寺所叙也就是《续长编》于此日之下所记的内容“五等丁产簿,旧凭书手及耆、户长供通,隐漏不实,检用无据。今熙宁编敕但删去旧条,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无文可守,甚为未便。承前建议,惟使民自供手实,许人纠告之法,最为详密,贫富无所隐,诚造簿之良法”,之中也没有说明建议者具体为何人。(38)由此将该项政策出台及实施过程相关史料所包括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含糊之处给读者交代清楚。又如《续长编》于元丰四年(1081)三月戊戌载“命权发遣度支副使蹇周辅兼措置河北籴便。”注文详引《食货志》所叙内容补充完善了相关史实记载,同时也纠正了《食货志》中存在的讹误之处,即所谓“诏司农、市易、淤田、水利旧计置封桩刍粮,悉归措置籴便司,乃二年正月十四日事,《志》系之五年,乃误也。”(39)总之,宋代所修《食货志》是反映其时诸多经济措施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史料来源,尽管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
    将正史纪传部分以及《实录》《会要》相关记载与其他志书如《职官志》《选举志》《地理志》等进行比较,相互比勘,也有助于厘清二者各自在叙述上的缺失,补充或完善相关史事内容。《续长编》于太祖开宝三年(970)五月戊申载“诏诸州长吏,毋得遣仆从及亲属掌厢镇局务。”李焘于注文考《职官志》及《会要》载太平兴国二年(977)禁藩侯补亲随为镇将,自此仅用本州衙吏为之,而正史《本纪》在此年下却不载此事,他由此推断或许前者所叙述的仅是重申相关规定,而正史不刻意强调此事罢了。(40)《续长编》又于仁宗庆历四年(1044)五月癸未载诏书“今天下并建学,而所以训导、讲说之人,未尽有也。其免旧举人入学日限,新人以故假而逼秋试,补日不足者,除之。若学未成者,且须后举。”之后就《选举志》范仲淹罢免之后,执政意见各自不同,故下此诏的观点加以辨析,指出:“仲淹以六月壬子出,此时未罢也。《志》误,今不取。”(41)《续长编》还曾用《地理志》纠正《实录》相关记载的不实,如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闰七月丁巳载“有司上诸州所贡闰年图。故事,每三年一令天下贡地图,与版籍皆上尚书省。国初以闰为限,所以周知山川之险易,户口之众寡。”在注文中李焘注意到《实录》于此称,时吴、晋悉平,奉图来贡者,州郡凡四百卷。(42)《会要》与此同。就此他根据《地理志》中的相关记载判明这是发生在雍熙中期的事,与现在所要讨论的事情并不相关,故削去不录。
    宋代所修各朝正史仅有本纪、列传和志,后来司马光乃至李焘本人都撰有《百官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史体例上的缺失。在实际考证过程中,将正史纪传与《百官表》进行对照,有时也能发现二者存在的差异,有助于对相关记载进行核实。《续长编》于仁宗景祐二年(1035)十二月叙述了阎文应之事。注文考阎文应被下令流放至岭南,中途死亡,这是富弼为其撰写的《墓志》中所叙述的。但李焘注意到,阎文应于此月辛亥日被免去入内都知之职,以昭宣使领嘉州防御使,任秦州钤辖,过两天,改任郓州钤辖,《百官表》记载与此都相同;景祐四年四月,阎文应徙潞州钤辖,《百官表》记载也与此相同。但宝元二年(1039)九月癸卯日,阎文应去世,则为《百官表》单独所记。(43)也就是说《百官表》可以补充和完善《墓志》的记载进而充实正史传记中的相关叙述。《续长编》建隆元年(960)八月叙述李玉事,注引《白重赞传》言其“俄徙兖州”,而《百官表》则叙白重赞此月改领泰宁节度,但对照新旧《实录》、正史《本纪》中都没有说到白重赞徙兖州之事,关键点还在于此月壬午日,赵匡义实领泰宁节度,与《百官表》所记显然不同,“不知《百官表》何据也,当考”。(44)可见纪与表或传所叙内容之间也有差异,因而为后人提供了辨别的视角。
    至于与其他杂史、笔记的互勘,单就上述正文中就已经涉及到司马光所撰的《稽古录》《涑水记闻》《朔历》以及杨亿的《谈苑》、王曾的《笔记》、范镇的《东斋记事》、赵抃的《成都古今集记》、宋敏求的《东京记》、刘挚的《日记》、王闢之的《渑水燕谈》等私家著述。有关《续长编》利用笔记资料的方法论问题,作者另撰有“论史家对笔记史料价值与不足的认识及其启发意义”一文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可供参考。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讨论,我们可以了解李焘对宋代政治制度的探究,不仅关注枢密使之来源多途化的倾向,而且还注重新司法机构以及对地方加强控制的各种形式,由此反映出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的特征。至于对经济上各种制度的考察则集中在开源节流上,仁宗时期关注冗费的减省,神宗时期则重在剖析多样化的专利措施的实施,关注国家如何实现财政收入的增加,对国库以及皇室私人库藏的辨析也与此有一定的联系,无非就在于通过政治权力和经济实力的加强,最终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标。对上述制度的考察也体现出李焘的历史考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是作者将历史考察与现实关照相结合的产物。从考证路径上看,其考证形式开始趋于程式化,即通过内证法,将纪传志以及后来补撰的史表相互之间进行对校,外证法是与同时期修撰的《实录》《会要》乃至各种杂史和私人撰写的笔记进行比勘。从方法论的角度上看,作者已经有鲜明的比较意识,注重对各种文献进行对比研究;在分析问题时,注意逻辑方法的运用;同时将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考察,体现出浓厚的历史情怀。作者对问题的探讨也反映了一定程度的科学精神,既能够辩证地分析各类材料,同时还抱持疑则阙疑、存疑待考的客观态度来看待材料中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且注意看问题时避免片面化、绝对化和一成不变的僵化态度,有新材料时就及时改正原有的错误判断,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南宋学者治学所具有的特点(45)。值得后人学习和深思。
        注释:
    ①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1919页。
    ②司马光撰,邓广铭、张希清点校:《涑水记闻》“略论有关涑水记闻的几个问题”,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进续资治通鉴长编表”,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7页。
    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502页。
    ⑤唐、宋时检校官为诏除而非正式任命的加官,是与正职并存的散官。
    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7541页。
    ⑦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7725页。
    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7725页。
    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7829页。
    ⑩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9966页。
    (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718页。
    (1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719页。
    (13)司马光撰,邓广铭、张希清点校:《涑水记闻》,第57页。
    (1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719页。
    (1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23页。
    (16)流内铨是宋吏部官署,掌幕职、州县官以下注拟、磨勘等事。起初,京官七品以下流内官员的任免、考课等,仍属吏部;自乾德二年以后,改由吏部以外的官员主管。
    (1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23页。
    (1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97页。
    (1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107—1108页。
    (2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336页。
    (2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3020页。
    (2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3234页。
    (2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436页。
    (24)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自序》,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页。
    (2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687—688页。
    (26)杨永兵:《宋代买扑制度考察》,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页。
    (2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5274—5275页。
    (2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5336—5337页。
    (29)姜锡东:《宋代“和预买绢”制度的性质问题》,《河北学刊》1992年第5期。
    (3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944页。
    (31)范镇撰,汝沛点校:《东斋记事》,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7页。
    (32)王闢之撰,李伟国点校:《渑水燕谈》,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14页。
    (3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945页。
    (3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315页。
    (3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2343页。
    (3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38页。
    (3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5783页。
    (3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6224、6227页。
    (3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7550页。
    (4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246页。
    (4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3613页。
    (4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410页。
    (4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2764页。
    (4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23页。
    (45)施建雄,王济铭:《从〈黄氏日抄〉看南宋学者的治学特点》,《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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