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法胜 王晋新:论864年《皮特雷敕令》——兼析9世纪中叶西法兰克王国的法律形成机制
阿尔昆
关注 提要:敕令是研究加洛林政治、军事史极为重要的史料。西法兰克国王秃头查理864年颁布的《皮特雷敕令》被誉为加洛林敕令的顶峰。本文从解读该敕令的文本结构和内容出发,进而对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其历史传统、制度文化和执行成效等方面进行多维度的分析研究,以期透过该敕令,来了解西法兰克国王在稳定社会秩序、管理政治事务、军事防御建设等方面的努力。 法律的制定、颁布与贯彻,是加洛林王朝统治制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和表现。843年加洛林帝国三分,帝国西部地区史称“西法兰克王国”。秉承矮子丕平(Pepin of the Short,751-768年在位)、查理曼(Charlemagne,742?—814年。769年为加洛林王国国王,774年称伦巴德国王,800年称帝)和虔诚者路易(Louis of the Pious,773-840年。查理曼之四子,781-814年间为阿基坦王、814—840年间为皇帝)等历代帝王的立法传统,秃头查理(Charles the Bald,843-877年在位)继续颁布数量众多、种类繁杂的法令,以强化其统治。864年,“依循其先祖列王之惯例”,秃头查理在皮特雷召开的全国大会上(即传统上所称谓的“大会议”),“将各种法规修订为三十七款,并告谕全国臣民咸当以此为律,予以遵奉”,是为著名的《皮特雷敕令》(Edict of Pîtres)。西方学界一些主流学者对其评价甚高。如盖伊·哈绍尔(Guy Halsall)认为它是秃头查理时期所颁布的最重要的一部军事立法。帕特里克·沃尔麦德(Patrick Wormald)则认为它是“加 洛 林 立 法 的 顶 点”;而简内特·尼尔森(Janet L. Nelson)更将其推崇为“自《查士丁尼新律》到12世纪之间最著名的立法”。 本文意在以原始史料文献为基础,通过文本、时代和制度等三个维度的解析,对该敕令的基本内容和产生背景以及时代意义加以探究,从而进一步了解当时西法兰克王国的社会、经济和军事防务等方面的真实状况;同时,以该敕令辨析作为一个特定角度,对西法兰克王国法令的生成机制、执行方式加以探究,进而深化对9世纪中后期西法兰克王国,乃至中世纪早期西方社会整体状况的认知,并求教于方家。 一、文本结构和内容维度的解析 首先,本文将对《皮特雷敕令》的基本面貌,即其抄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加以简要概述,以便于全文分析、论述的展开。 (一)抄本流传状况 《皮特雷敕令》稿本阙如,现被广泛使用、最具权威性的版本,是文献学家布雷提乌斯通过对诸多抄本中的8种加以细密考订之后编校而成,这8种抄本即: (1)博韦本:Beauvais。曾传世于17世纪早期,雅克·瑟蒙(Jacques Sirmond)的《秃头查理及其继承人的敕令》(Capitula Caroli Calvi et successorum, Paris, 1623)曾使用并参考了博韦本。现该稿本真迹已经失传,但有两份现代早期版抄本保存在梵蒂冈图书馆:分别是Vaticanus reginae Christinae 291以及Vaticanus 4982。有学者研究,梵蒂冈这两个抄本相似,但是Vat. 4982或许更接近于原稿本。(2)梵蒂冈宫廷本:Vat. Palat. 582;(3)巴黎本,Paris,9654;(4)巴黎本,5095;(5)慕尼黑残卷,第29084栏:fragmentis Monacensibus Clm. 29084;(6)伦敦本,22398;(7)慕尼黑本,3853;(7b)巴黎本,3878;(8)米德西尔本:Middlehill,10190。 在这8种抄本中,抄本2-8仅含有敕令正文部分;而且内容亦有差别。其中,抄本5只有敕令的1-20章(有残损)、第27-29和34章(有残损);抄本7(及7b)仅有第5、22、25、32、34章;而且,在正文标题上亦有差别。抄本5的标题是:《蒙主之恩的查理:伟大的查理国王的敕令》(Karolus gratia Dei. Capitula Karoli maioris regis),抄本6标题为:《伟大的查理国王25年在皮特雷制定的敕令》(Capitula constituta in plactio ad Pistis habito . Regni Karoli gloriosi regis);抄本8标题为:《吾 主 查 理 国 王 在 皮 特 雷 制 定 的 敕 令》(Capitula domni Karoli regis iunioris in Pistis facta)。 被辑入《日耳曼史料集成》(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法律编》(leges)之《法兰克王国法令集》(第2卷)(Capitularia Regum Francorum II)中的《皮特雷敕令》拉丁文本,被西方学者广为参考,也是本文所参照的版本。 (二)文本结构 从文本结构上看,《皮特雷敕令》相当规范,有前言、正文和附录。在秃头查理时代具有如此规范结构的法律文献尚不多见。 其前言部分名为:《吾主查理在皮特雷的通谕》(Adnuntiatio domini Karoli apud Pistas),主要内容是申明制定该敕令的缘由和目的。正文部分为该敕令的主体内容,即Edictum,共有37章(capitula)。最后一部分为《附录》(Et post haec omni lecta,直译为“在所有内容宣读完以后”),由三章组成。三部分合计43章。 就篇幅而言,载于《法兰克王国法令集》(第2卷)中的该敕令共计18页(第311-328页),为秃头查理时代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的一篇法律文献。 (三)基本内容 该敕令正文内容繁多,然按主题进行归类,笔者以为可将其所关涉内容分为三大类: 其一,是对社会秩序加以规范的相关内容。 这部分内容体现在该敕令正文中的第1至第7章之中。主要涉及内容有:忠于国王,效忠朝 廷,遵奉王命;保护教士以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按时参加军事征召;尊重为王室服务的封臣;流窜他地的违法者应被遣返故乡受审等一般性的社会统治与社会治安事务等。 其二,与造币相关的规定和执行细则。 这部分占据该敕令正文的最大篇幅(第8-24章),其内容涵盖了银币制造、流通、使用的各个环节以及相关各个方面。首先,严格规定新币样式。其基本样式为:在新币的“一面,我们的名字应以环形展开(于四周),在中间镌刻我们名字的十字插花体;另一面应该有(造币厂所在)城镇的名称,其中间为十字架。”其次,明确指定造币地址。既指定:“位于贡比涅的宫廷、昆托维克、鲁昂、兰斯、桑斯、巴黎、奥尔良、塞纳河畔沙龙、梅勒和纳尔榜”等10处为可以造币和发行新币的地点。复次,确定新币流通时间。即该敕令颁布后当年的圣马丁节(11月11日)前,将所有的旧币换成新币,“在所有城镇、乡村以及庄园,无论它们是我们封地财产,或是处于豁免权之下,亦或伯爵的司法权之下,再甚是属于我们的封臣或任何人……都不应拒绝新币”。再次,严令禁止制造假币和劣币等各种违法行为。最后,颁布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治处罚条令,并规定由伯爵、主教等世俗官员和教会人士负责执行监管之责。其惩治规定颇为详细,包括对造假者的惩处;对拒绝兑换新币者和继续使用旧币者的处罚;对那些胆敢反抗者则施与严惩;对那些包庇罪犯的主教等人,在这些惩戒、处罚的方式中既有罚金,也有鞭笞,甚至还有剁手之酷刑。并且依据违法程度、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条款。 除了上述直接与造币相关的条款外,该敕令的第19-20章,虽与造币无直接联系,但却同其又有着密切相关的内容。即要求各地伯爵编制各地市场的名册,并严格规范度量标准。“希望每个伯爵皆应编订各自辖区内所有市场名册……每位伯爵应在下次大会议上带着这个名录,以便吾等决定各个市场存在的必要性和有用程度,确认哪些市场是经授权可以留存,些是多余应予取消的,或者应予恢复的。 其三,是关涉军事防务的内容。 《皮特雷敕令》有相当篇幅,涉及到另外一个重要主题:即军事方面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有: 1. 建筑大型防御设施,以抵御外寇。 2. 征召大量民众服务于征战、后勤、巡逻护卫等任务;规定“凡不能参军(作战)的人皆须从事于新防御工事、桥梁和沼泽渡口的建设”,要求农民担负起运输泥灰任务。 3. 确保服军役的民众不被债务所累。 4.各地伯爵不得欺压能够提供马匹的民众。 5. 为国王服军役的期限(40天),在服军役40天满后应放下手中的武器。 6. “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诺曼人铠甲、马匹以及任何武器”,凡违背者“无论其是否缴纳赎金或付出任何代价,应该被处以叛国罪,或者出卖基督教的罪名,不应给予任何原谅或救赎的机会。” 7. 为确保兵员、劳力,严禁将自由民卖往海外;而各地伯爵等应允许逃难民众迁入各自辖 区居住。 《皮特雷敕令》的上述三个部分,又依次分别对应着政治、经济和军事等不同主题。以下,则结合秃头查理的个人经历和9世纪60年代前后西法兰克王国的状况,对《皮特雷敕令》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进而来考究其内涵的实质。 二、时代背景及需求维度的剖析 加洛林历代帝王中,秃头查理是一位颇具才华的君主。838年,正式登上王位,届时他年仅15岁。19840年,岁的查理便担负起捍卫自己权位和领土的大任。843年,又独自领有西法兰克王国。875年,登上加洛林帝国的皇帝宝座。877年,秃头查理驾崩,在位凡40年。他敢做敢为,殚精竭虑,励精图强,且大力扶掖文化艺术,可谓一代文功武治有为之君王。然而,秃头查理在位期间正值法兰克时代的一个大转变时代。此时,帝国统一局面业已不复存在,继之而起的是诸国分治时代。在如此时代环境中,作为一代君王,秃头查理面临着此起彼伏的诸多内忧外患,为此他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事务,方能掌控局势,继续维系其统治。一是,处理好其王国内部的各个阶级、阶层、集团之间关系,驾驭好中央朝廷与地方贵族当局的各种复杂关系,消弭各类矛盾,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系,国家政权得以运行。二是处理好同罗泰尔(Lorthar)及其子嗣所领有的中法兰克王国和日耳曼路易(Louis the German)所领有的东法兰克王国之间的政治外交关系,此外还有与罗马教廷等各种法兰克世界内部的矛盾冲突。三是,处理好面对南方的穆斯林和北方诺曼人的不断冲击、侵扰的军事防务及外交问题。而这三个主要方面的事务、问题又彼此勾连,相互作用,一旦处理不当,就会纠结于一处,造成巨大的社会风波。这便是《皮特雷敕令》制定的时代大背景和具体的社会环境。 权力强固、秩序安稳,乃所有王朝政权首先追求的政治目标,也是其统治主要内容。从史料文献来看,对西法兰克王国统治秩序构成的内部威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当时其国内部分上层贵族对秃头查理威权的挑战,其中尤以阿基坦丕平(Pippin I,814-838年间为阿基坦国王)之子丕平二世(Pippin II)、塞普提曼尼亚伯爵伯纳德(Bernard of Septimania)的子嗣等叛逆行为最为猖獗。这些贵族或谋求地方自治独立;或与日耳曼路易的东法兰克王国互通款曲,暗中勾结;甚至还与穆斯林和诺曼人相互结合,助纣为虐。这使秃头查理感到十分有必要对其至高无上的君王威权加以重申,对属臣加以严厉管束,对危害朝政的行为加以处罚,对社会的紊乱秩序加以整肃。而这便是《皮特雷敕令》开篇的第一部分,即前7章之各种规定和内容所主要针对的对象。对于这一切,在《圣伯丁年代记》相关年份的记载中,甚至在《皮特雷敕令》颁布当年864年的事条中皆言辞凿凿,有着相当详细的记载。 对西法兰克王国统治秩序的另一个内部威胁来自于社会底层,由于上层统治阶级的残酷统治和各层次领主们的过度盘剥导致的下层民众的生存境况恶化,人民反抗情绪滋长;此外,诺曼人、撒拉森人等外部势力的频繁侵扰劫掠,通常也会对普通民众的生活、生产造成极大的伤害。无论哪种伤害,一旦使民众生存境遇恶化程度超过了其所能承受的限度,势必导致广大民众以各种方式予以消极或积极反抗。其直接表现就是,当广大民众不堪沉重压迫和战乱灾害之苦,就会宁愿委身为奴,以求豪门庇护,这不仅致使朝廷不愿看到的大土地制的不断滋生蔓延,地方贵族势力逐渐坐大。同时更使王朝官府赖以存在的税源、兵源和承负各种劳役的人员数量锐减,导致国本动摇。广大民众应对危难的另一种方式就是举家迁徙,逃亡他乡,这又会形成严重的流民、移民问题,从而令王国的统治秩序面临巨大压力。在对当时西法兰克王国这些社会情势了解之后,我们便可理解《皮特雷敕令》中为何一方面对民众做出诸多征调兵役劳役之规定,另一方面又对各地伯爵提出各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要求。简而言之,这些规定与要求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等底层民众的利益,但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加强对农民的控制、确保其能够按时承担税赋和各种军役、劳役。有学者认为这些规定与要求是试图恢复法兰克民族传统,即撇开大贵族,重建对社会下层民众的直接统治。笔者以为这一观点并无强有力的资料支撑,似乎过于牵强。在该敕令之中并无有关对民众直接反抗的规定,但是大批民众会聚一处,暴力抗争,乃是官府和贵族最为担忧、恐惧之事。一旦这种情形发生,朝廷和地方官府也绝对不会手软。859年,居住在塞纳河与卢瓦尔河之间的一些普通民众,曾自发地组织起一个团体,在塞纳河一带同丹麦海盗进行殊死抗争,然而却被当地“那些更强大有力的人们所斩杀。”尼尔森认为这是“反映当时法兰克人之间所存在的社会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史料证据”。明了了当时西法兰克王国内部政治局势之后,我们便可以明晰该敕令缘何在其篇首以7章之规模对政治、社会事务进行各种规定。 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生产稳定环境也是秃头查理制定《皮特雷敕令》初衷之一。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部敕令以诸多条文对造币和市场等经济事务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为何秃头查理在此时要如此关切其王国造币和市场事务呢?其实任何一种法律、法规皆为对业已发生的已然之事加以规范、惩治的后置性举措,中外皆然。笔者曾欲查询有关此时西法兰克社会的经济史史料,以图对此问题做出解答。然翻检各类当时文献,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记载却凤毛麟角,少之又少。此乃当时史家所关注的热点不在于此所致。故而在这一方面的分析,我们不得不更多的依靠逻辑推理。从《皮特雷敕令》所关涉的各种有关币制、市场设置和商品流通方式等内容来看,可以断定当时的经济秩序,尤其是流通货币处于一种极其紊乱的状态之中。从9世纪30年代以来,内部战乱和外敌侵扰持续不断,而频仍战乱势必使法兰克社会的生产、流通等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极为艰难的经济局势又肯定大大加剧了整个西法兰克王国社会的紊乱程度。在《皮特雷敕令》这一重要法律文献中,秃头查理自然要对各种经济乱象加以规制、整顿。 西方学界在对该敕令有关经济事务条款解读方面取得了众多成果,然而有些见解,尚需审慎对待,不可人云亦云。如有的学者认为秃头查理之所以清理私设市场,维持地方市场秩序的目的是试图在保护商人利益的同时,从这种秩序的重建中和商人一起获取部分收益。然笔者以为,秃头查理此举意在迅速增加朝廷经济收益,以确保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进而维系其王朝的统治秩序。还有学者从当时存在的货币流通量的分析入手,强调西法兰克王国的社会经济并不落后,俨然已是一个货币经济国家。但要据此而断定当时的法兰克国家已经达到“货币经济国度”,却有些牵强。秃头查理之所以对币制加以严控,力禁假币、劣币,强制推行新币,在笔者看来就是意图要对造币事务方面所出现的各种挑战予以压制,以捍卫国王的权威地位。而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西法兰克王国此时对金钱的需求极为迫切。通过各种方式、途径所收敛而来的黄金白银主要是被秃头查理和地方权贵用于应对、遏制诺曼人入侵的狂潮。这其中虽有支付前线军事作战的费用,但更多的是以向敌方缴纳“贡金”的方式来退敌。当时的史料文献对此有着详细而充分的记载。 从外部环境而论,对西法兰克王国构成最大的威胁就是持续不断且愈演愈烈的诺曼人入侵狂潮。从某种意义上讲,应对诺曼人入侵当为推动《皮特雷敕令》制定与颁布的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要素之一。在人口增长、资源匮乏、内部矛盾冲突等因素的压力下,原本居住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诺曼人开始向东、南、西三个方向扩展。而西法兰克王国就处在诺曼人进军的正南方。翻检史料,诺曼人进入法兰克史家的视线始自于782年。自9世纪以降,开始对法兰克王国频繁发动掠夺性侵扰。查理曼和虔诚者路易统治时期,加洛林王朝似乎尚能予以有效的抗击,甚至还遣派传教士深入北方向诺曼人传教。史料中也有一些关于诺曼人接受“福音”,皈依基督教的记载。然而从9世纪30年代中叶起,诺曼人冲击频率愈发密集,从而给加洛林诸国构成的危害也愈发严峻。从838年称王以来,秃头查理几乎每年都受到诺曼人入侵的压力,及至864年的26年间,仅有840年一年免于诺曼人的刀兵之灾。而在其在位40年间,也只仅有五年时光,未见有诺曼人侵扰之记载。初始,诺曼人对西法兰克的北部沿海地区进行侵扰,后逐渐扩展至南方各地。 就军事角度而言,诺曼人之所以屡屡得手就是他们将自身善于驾舟航行的技能发挥到极致,往往从海上顺着内河入海口逆流而行,深入内地后,对沿岸城镇、乡村,特别是富有的修道院发起突袭,大肆抢劫。一旦局势不利,便退回河中船上迅即远遁。而惯于陆地征战的法兰克人则常常是闻讯之后,先集结兵马,再长途行进,待赶到事发地点之后,却发现来犯之敌已登船驾舟,满载劫掠之财货和人质,从容撤离,而他们却无计可施,只能“望洋兴叹”。无奈之下,遂有史料文献所记载的那些为了换回人质或平息事态恶化而向诺曼人交纳“贡金”、“赎金”的事件接连发生。这种不利局势,在862年出现转机。是年,秃头查理在瓦兹河、马恩河和塞纳河一带布防,意图阻挡诺曼人的寇犯侵掠。一开始作战未见成效。但他采纳了一项建议,以在河上构筑桥梁,阻断舟船通行的方式,使一大批诺曼匪徒陷入法兰克大军重重包围之中,其首领被迫投降臣服。此次大捷,使秃头查理找到了一种对惯常以河流通道发起进攻的诺曼人进行有效抵御的军事方略。于是,他决定将这种以修建桥梁或桥头堡来阻断敌军的方式在全国各主要河流地区推广。862年当年,秃头查理颁旨,令全国所有显贵携众多工匠和车辆于6月1日前后,齐聚皮特雷之地,此地是昂代勒河(the Andelle)与厄尔河与塞纳河的交汇处。通过在塞纳河修造要塞的方式,便可将往来于河上所有船只全部阻断,从而达到防备诺曼人之目的。864年,他再次于此地召开大会议。而著名的《皮特雷敕令》就是在此次会议期间颁布的。 构筑大型防御设施虽然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其实施必然涉及到征调民力、物力、财力等诸多方面,而且为时漫长,可谓是一种关乎军政、民政和财政的系统工程。因而它不仅需要由当时最高权力当局来加以组织,同时还必须筹划周全,方能奏效。故而,在《皮特雷敕令》中涉及这项工程的部分条款中,除了谈及军事事务,还就如何征调民力等各类相关事宜做出了一些繁复而细致的规定、并且依据实际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如在该敕令颁布的第二年,即865年,由于诺曼人不断袭扰,在瓦兹河与马恩河上建造两座桥服役的民众未能适时完成维修工程。因此查理采纳其忠诚部下之建议,下令将较远地区那些建造塞纳河上堡寨的服役人群抽调过来应急,为此,王室承诺,参与修复这些桥梁的人们今后将永远免除任何类似的劳役。而在866年,鉴于军情危机,秃头查理又一次率领工匠和马车急忙赶往皮特雷,以完成堡寨的修建,杜绝了诺曼人越过此地沿塞纳河溯流而上的机会。 上述这些结合史料文献对《皮特雷敕令》文本所做的分析表明,该敕令乃是秃头查理为应对9世纪60年代前后的复杂时局所制定一部规制社会经济活动,惩治违法犯罪,进而有效组织起社会力量投入到军事防御工程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减少诺曼人入侵机会的主要法律文件。它的制定初衷既反映了时代的任务和主题,揭示了社会发展中的重重矛盾,也体现出了西法兰克王国统治者的政治谋略和诉求。 三、传统、制度和法律成效维度的解读 对《皮特雷敕令》这部重要法律文献的认知,不仅要从对文本和时代的研究入手,了解其内容,明晰其制定颁行背景,还应从法律演进和制度发展的角度着眼加以辨析,如此方可获得更为全面深入的解读。 (一)对传统的借鉴 美国著名的中世纪史权威诺曼·坎特(N. F. Cantor)认为“在中世纪早期法律概念中,好的法律就是古老的法律,新的诉请需要有传统的或历史的依据。”而《皮特雷敕令》文本中就曾强调要参考“古代与其他民族的传统”以及加洛林前期代的敕令。所谓古代传统指的是罗马法。中世纪早期,罗马法的传统与权威在欧洲西部并没有全然消失,而是以各种粗俗形式存留了下来,诸蛮族王国大量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如西哥特国王阿拉里克二世(AlaricⅡ,484-507年在位)就曾制定了一部罗马法典缩编本。而加洛林早期历代帝王也曾颁布了数量众多的各类法令法规。秃头查理非常重视法律传统的学习,在他写给教皇哈德良二世(Hadrian II,867-872年在位)的一封信中曾这样说道:“一个忠于天主的基督徒,从童年时就应开始学习圣书以及宗教和世俗法律书籍。”事实上,他也一直积极运用法律这一利器,来强固自己的统治。在其治国理政的40年间,秃头查理共计颁布了58部法令法规,而大体同时在位的东法兰克国王日耳曼路易则仅有9部敕令问世。 《皮特雷敕令》在很多条款中,仿效了查士丁尼之前各个版本的罗马法典,如《狄奥多西法典》(Theodosian Code)、《瓦伦提安三世新律》(Novles of Valentianian III)以及阿拉里克缩编版的《狄奥多西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则。例如,敕令第13章便参考了《狄奥多西法典》的《劣币论》(De falsa moneta, 9.21.5)中对于“造假者应被处火刑”的规定。而在《皮特雷敕令》中则写道,“制造不纯或不足额的银币,就等于犯下欺骗朝廷或者是对欺诈穷人财产之罪,犯罪者应被判以剁手(之刑)”。而关于市场管理方面,该敕令参考了《瓦伦提安三世新律》中之第24章《贸易论》(De negotiatoribus)的相关规定,以解决市场地点发生变动后,造成国库损失的问题。但《皮特雷敕令》对市场管理事务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与罗马法相比,加洛林王朝对经济罪量刑较宽,很少判处死刑,常见的是处以罚金和鞭笞的惩罚。但是对军事物资等特殊商品的贩卖却有严格规定,《皮特雷敕令》亦受到《狄奥多西法典》中“任何不法商品都不能卖给蛮族”这一规定的启发,与之对应做出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诺曼人铠甲、马匹以及任何武器……违背者将被处以叛国罪,或出卖基督教的罪名。”此外,在《皮特雷敕令》第26章中规定“确保居住于每一个伯爵区的法兰克人提供驿马的能力不受到削弱”,这与《狄奥多西法典》中的对“后勤服务”的关注,以及“提供驿马是一种军事徭役”的规定有着相通之处。 据英国学者罗萨蒙德·麦基特里克考证,在对本朝前期历代君王法令、法规借鉴方面,秃头查理主要受益于旺德里尔修道院长安塞吉乌斯(Ansegisus, abbot of St.-Wandrille)的工作,他从查理曼、虔诚者路易时期颁布的近百部敕令中,选择了26部,收集成册。秃头查理于853-873年间所颁布的各种敕令均不同程度地参考了安塞吉乌斯的敕令集。据笔者统计,在《皮特雷敕令》中出现“如我们的先祖和前辈的敕令中所规定的那样”,或者“如吾等祖父查理曼的敕令中所规定的那样”之类的表述,多达16处。在《皮特雷敕令》的第25章中关于禁止售卖武器的命令,引用了查理曼敕令的内容:第一处是查理曼的811年敕令,命令“任何主教或修道院长,亦或修女院长,甚至教区长或教区监督,都不能将铠甲、刀剑售往国外,只能售予自己之封臣”;第二处是805年敕令,“禁止在斯拉夫边境线上的商人买卖兵器和铠甲。”这种仿效前代的作法彰显了西法兰克王国对罗马法律体系的模仿和对前代帝王法律实践的继承延续,从而达到以前代人的法律为当代敕令张目,为自己之法令法规的合法性提供强大基础的目的。 (二)《皮特雷敕令》制定、颁布的制度环境 法律制度是社会制度整体结构中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种复杂历史环境中,在各种不同社会力量博弈中所形成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各种制度安排体系构成了法律得以生成、执行的制度环境。无论何种法律都必须与整个社会制度形成一种匹配、耦合关系,否则便会造成制度上的紊乱。故而笔者认为,对《皮特雷敕令》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的分析,不仅需要从法律史角度着眼,也必须从制度演进维度加以考察,以探究其是否与当时西法兰克王国的整体制度结构构成了一种匹配、耦合关系。 1. 法令制定与大会议之关系 据《圣伯丁年代记》864年事条之记载:“六月一日,在一处名为皮特雷之地,查理召开了一次大会议……查理颁令塞纳河两岸地区修建堡寨,以抵抗沿此河溯流而上的诺曼人。在其忠实臣子的建议下,并依循其先祖列王之惯例,查理将各种法规修订为三十七章,并告谕全国臣民咸当以此为律,予以遵奉”。从此记载可以判断《皮特雷敕令》形成的时间和空间背景。所谓“空间”便是“大会议”(great assembly)。而在笔者看来此次大会议的含义不仅是该敕令制定的“空间”,也是其得以生成的“制度环境”具体显现。为何有此一说?实乃“大会议”在法兰克时代特定的政治含义和性质所使然。 塔西佗曾记载了军事民主制时期,日耳曼人举行全体会议的传统,“在某个固定日子里举行会议,或在朔月,或在望月,除非意外或者不期事件发生”。这种早期会议具有三重作用:处理地方或者政治事务和从事法庭审判以及实现军事会议的功能。法兰克时代仍保存这种军事民主制的传统,如法兰克人早期的“三月校场”(Marchfield)及8世纪中叶的“五月校场”(Mayfield),都是由国王召集全体臣民(士兵)参加的大会。巴克拉什认为,“加洛林早期统治者每年举行两次由贵族参加的会议。”冈绍夫认为在查理曼统治时期,“五月校场”的功能逐渐被大会议所取代,其召开的时间也不限于在五月。这种大会议商讨议题除征战事务外,更多的涉及商议王国的政治或宗教、司法等各类事宜。在《圣伯丁年代记》中,频见秃头查理召开大会议的记载。在《宫廷政制》(De Ordine palatii)一书中,兰斯的辛克马尔(Hincmar of Rheims)曾对大会议的类型和功能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从中可知,大会议是加洛林君主与世俗贵族和教会上层人物商讨朝廷各种军国大事的议事场所,也是制定、颁布王朝法律最为重要的平台,实为加洛林王朝一种极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冈绍夫认为它是加洛林统治的核心制度之一。蒂莫西·鲁特认为大会议是西方议会制度的原始形式,“通过会议政治,中世纪早、盛期的国家才能运行和存在”,“从大会议逐渐演化为原始议会以及其他种类的代议性制度”。 鲁特还认为加洛林王朝的立法活动与大会议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大会议颁布立法或者准立法性的命令,查理曼、虔诚者路易和秃头查理都是这么做的。”体现法兰克军事民主制遗风、权力角逐与协商之场所的大会议制度,以集体商议和决策为形式,将国王、教俗贵族、民众的利益和诉求,转化为具有公共性、普遍约束性的敕令,并通过大会议这一平台向全国颁布。《皮特雷敕令》就是由864年“大会议”所制定、颁布的,因而其权威不容置疑,其法律地位极为重要。 当然,我们应持辩证的立场来看待加洛林时代大会议与立法之间的关系。因为大会议并非是决定加洛林时代法律制定的唯一的程序或最重要的源泉。若绝对地以大会议作为当时法律制定的不可或缺的要件,那么该王朝的绝大部分法令、法规都将不具备法律权威。据有的学者统计,大部分加洛林敕令无法与大会议建立起直接关联,“查理曼时期颁布的敕令仅有4部、虔诚者路易的敕令中有5部敕令与大会议有关”。还有学者认为过分强调只有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才能称作立法的观点与当时历史的真实状况并不吻合。而将其强行植入加洛林时代,便是“时代误置”。在被布雷提乌斯辑入《日耳曼史料集成·法兰克王国法令集》的各种法律文献中,既有经大会议之程序而制定的文献,但更多的则是未经大会议而是由历代君主所直接颁布的其他各类法令。 2. 王权与臣民的关系 《皮特雷敕令》中有许多“法律在民众同意与国王命令下得以维系”之类的表述,如“民众同意”(conensu populi)出现了一次、“臣属同意和建议”(consensu et consilio fidelium)的表达出现了6次之多。这种表述中的“民众”和“臣属”究竟是谁?他们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究竟占据何种地位?对于这些问题,必须详加考辨,因为这关乎到西法兰克王国的法律究竟是体现其君主的意志,还是全体民众意愿的表达等一系列关键问题。 首先,可以确认这些“民众”概念的含义绝对不是指普通的平民百姓,而是指一个特定群体。根据该敕令的文本语境,可以得出这个由“民众”所指代的特定群体,就是有权参加大会议的人等;而具备此资历的只能是那些受君王之命而前来与会的教俗两界的贵族。据兰斯的辛克马尔描述,所谓的“大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一次是所谓“冬季会议”,在每年11月到次年3月期间召开。参会者仅限于王国中最重要的教、俗贵族以及宫廷咨议重臣,因参加人数较少也称小会议。他们需要对第二年有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所议内容多为军国大事,因而必须保密。另一次大会议为夏季会议,其规模较大。王国所有世俗与宗教要人都须与会。长老贵族们(seniores)可参与决策,而低级贵族(minores)则只能在会上听取决议,偶尔也会参与商讨。由于史料阙如,究竟有哪些人参加了864年皮特雷大会议,不得而知。然皮特雷会议上有建设桥梁堡垒、阻击诺曼人的军事计划等议程,所以秃头查理势必会召集大量教俗贵族参加会议。 其次,对教俗贵族在王国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地位或者作用的辨析,应从多方面入手探究。既要看到贵族们所具有的重要性,又不能对其过分夸大。首先,如前文所提及,在加洛林王朝颁布的数量众多的法令、法规中,很大一部分并非是在大会议通过或得到其臣民的同意,而是由历代君王所直接制定、颁布的。其二,即或有些法令、法规是在大会议期间颁布的,或者其文本中载有“民众、臣属同意”的表述,我们也不能就此得出“秃头查理在敕令上‘同意’的表达方式,表明加洛林王权从830年以后的衰落”的结论。因为无论是从法律文献还是年代记之类的史料文献中,均表明只有国王才是大会议的召集者和主持人。每次大会议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应予商议的议题都是君王一人所决定。虽然在具体事务上,与会的贵族们可能有不同见解,甚至存在争议,但在人事任免、军事战略等重大问题上,国王还是最终的决断者,而会上所颁布的各类法律也必然是首先和主要体现君王的意志。其三,9世纪中叶,西法兰克王国的君主与贵族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虽不时发生贵族反叛事件,但未见有在大会议上公然反叛的记载。从总体而论,为了自身的利益,当时国王与大贵族之间既是博弈双方,更是一个利益攸关的相互依赖的共同体。很多西方学者都认为,对敕令形成过程中需要参会者或教俗贵族同意的表达,并不意味着王权衰落,国王与贵族在加洛林时期是一种非对抗性关系。贵族在中央与地方充当中介作用。实际上,加洛林王族本身就是法兰克最大的贵族家庭,王权是在奥斯特拉西亚(Austrasia)贵族的鼎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二者存在巨大的利益交换,加洛林社会处在“(利益)交换”(do ut des)的传统之下,统治者亦不能免俗。而从《皮特雷敕令》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是统一全国臣民的意志,动员、征调各种力量共同抗击诺曼人入侵,符合西法兰克王国的各个阶级、阶层、集团的共同利益,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故而并不会遇到哪个集团的公然对抗。 3. 《皮特雷敕令》的实施成效 对该敕令成效的考证,是考究其是否与西法兰克王国整体制度体系相吻合匹配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加洛林法令的传播是一个书面与口头传达相结合的系统。具有规范性、命令性的法律文本形成以后,由国王向全国颁布,各级地方权贵,即伯爵和主教,负责组织力量向广大民众宣读、讲解。 《皮特雷敕令》对如何加以传布、执行有明确记载。“通谕”中,要求“传达到每个伯爵区的敕令复本,应被很好地宣读和保存,使其能被坚决地维护并能忠实地执行。我们也希望通过主教以其属下以直白的语言传达到教区各地,使得每个人都能知晓”。在第36章,强调大主教、伯爵的责任,“希望大主教连同依附城市的伯爵,应接受从中书令(chancellor)那里得来的敕令,每人应该使本敕令在其主教区内为其他主教、修道院长和伯爵以及其他封臣所知而加以抄写,并将本敕令在伯爵区内当场宣读给每个在场的人”。除此之外,还派遣巡按使(Missi Dominici)监督伯爵、主教等对敕令的执行情况。中书令须向国王汇报执行情况,“中书令应该记下来这些忙于收集敕令的主教和伯爵,应该将他们的名字让我们看到,以使无人敢漠视(本敕令)”。从文本上看,这些规定与措施的制定是相当严密的。 至于该敕令实际成效,尚需进一步加以细密考察,一时难以得出定论。笔者对《圣伯丁年代记》865-877年的记载逐一加以翻检,试图从与诺曼人抗争角度对该敕令之成效加以判断。在此期间仍旧发生了诺曼人大规模入侵事件,甚至秃头查理不得不重新以交纳“赎金”、“贡金”的方式退敌。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一时期西法兰克王国在抵御诺曼人侵扰方面,绝非乏善可陈,不仅凭借大规模军事工事进行有效防御,而且还发起主动进攻,并取得了相当成效,甚至致使部分诺曼人团伙向法兰克人投降。然就整体态势而言,诺曼人对西法兰克王国的威胁尚未终结。 在该敕令成效评估方面,西方学界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见解。有些学者对此表示怀疑,如汉斯·德尔布吕克认为秃头查理时期的王权极为衰落,该敕令没有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冈绍夫也对该敕令实际成效持悲观态度。认为“这些命令的实际执行可能远非他们计划的那样,它们多大程度上被执行是另一码事”。不过,晚近以来学界对加洛林敕令做出了积极评价,尼尔森认为敕令能够很好地传达国王的意愿,有效维持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哈绍尔也认为,该敕令颁行显现了王权扩张,尤其在征调普通民众劳役方面。还有学者对秃头查理时期大量的钱币研究以及对彭德拉克桥梁堡垒的发掘,证明其在币制改革、遏制钱币贬值以及军事防御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综合史料记载和各种学术研究文献,笔者赞同《皮特雷敕令》是一部取得一定成效的法律文献。而且,对它的考察使我们可对秃头查理统治时期所颁布的法律与西法兰克王国整体制度的匹配状况有进一步的认识。 结语 秃头查理的《皮特雷敕令》不仅反映了一个处于暴风骤雨时代的王权理想,更是出于实际需要而制定的最重要的文献之一。对其加以深入研究可使我们对加洛林中期王权、法律制度和社会的真实状态有进一步的认知。虽然学界对此研究业已达到一定水平,但仍有继续发展提升的空间。如可以结合钱币学领域的学术成就,对该敕令有关币制的规定和成效加以更为深入的研究;还可以通过与加洛林前期法律的比较,对该敕令是否具有严密、规范和丰富性等特征进行更为确切的评估;以及通过与9世纪晚期西法兰克王国统治状态的比较,对从秃头查理的统治效果进行评析。 种法胜,东北师范大学世界文明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王晋新,东北师范大学世界文明史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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