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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遗址公园发展语境中的考古遗址博物馆

http://www.newdu.com 2020-08-10 《博物院》2020年第3期 王刃馀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近十年来,考古遗址公园在我国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态势。考古遗址博物馆往往是考古遗址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很多遗址,就是其核心的展示内容。作为大遗址的一种利用方式,考古遗址博物馆有其发展的时代特征,但就其采用的各种技术手段与展示方式而言,则有着更早的渊源。作为“博物馆”形态的拓展,考古遗址博物馆是对考古遗址较早的一种利用形式,而在对考古遗址的阐释方面,它是早于“园区”模式的一种尝试。这为后来的遗址公园设计提供了必备的阐释手段与空间建构经验。在当代中国,考古遗址博物馆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大遗址主体利用方式的核心环节。
    关键词:考古遗址博物馆;考古遗址公园;大遗址;发展状况
     
    学术界一般认为,开放于20世纪50年代的周口店遗址博物馆、定陵博物馆、西安半坡遗址博物馆是我国遗址类博物馆的早期尝试——它们是后来大型考古遗址博物馆的先驱。考古遗址博物馆在近几年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机遇,尤其是在大遗址、大遗址保护展示示范园区、考古遗址公园等相关资源保护与利用形式出现之后,就更是如此。本文将在上述具体行业发展情境的背景下,尝试对与考古遗址博物馆相关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探讨。
    一、“考古资源管理”视角下的“考古遗址博物馆”
    关于考古遗址博物馆的界定与渊源,研究者有以下看法。孔立宁认为,它是“遗址原址上的博物馆”,是考古博物馆与遗址博物馆的分支类型,其实际出现时间早于“遗址博物馆”定名的出现时间。19世纪后半期是其较重要的发展阶段,到20世纪50年代,“遗址博物馆”一词正式在博物馆学文献中出现。此后,“在考古遗址的范围内建设专题性的考古遗址博物馆在国际社会逐渐成为一种潮流,考古遗址博物馆开始进入大发展时期”。陈俏蕾认为,“遗址博物馆是因为自然或人为活动的原因形成的遗存的原址上建立起来的”。李莹认为,考古遗址博物馆属于遗址类博物馆的一种,即“依托考古遗址,以发掘、保护、研究、展示为主要功能的专题博物馆”,具体可以分为“建立在古人生活居住遗址、生产遗址、帝王陵墓遗址、古代都城遗址之上的博物馆,等等”。
    结合上述实际研究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尝试从“考古资源管理”的角度对“考古遗址博物馆”进行如下界定:考古遗址博物馆,是专业考古博物馆的重要分支。它是设立在一定考古遗址分布范围内(或周边),借助室内可控环境、室内外文保与展示技术条件,围绕该考古遗址(及其环境与出土物)开展发掘、研究、保护、收藏、陈列、阐释、展示、体验等活动的一类考古资源管理系统。它是考古遗址这种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重要空间载体、保管机构、宣传媒介与使用渠道。“某”考古遗址博物馆,即是服务于这一考古遗址的专属(用)博物馆,是这一遗址实现其社会价值的基本途径之一。
    二、考古遗址博物馆的“年代下限”
    考古学者一般习惯于从考古遗址本身的年代、性质出发,对其博物馆进行分类与界定。这种界定方式的优点是,能够一目了然地明确博物馆的内容属性。但同时,这也带来一个问题,即遗址界定年代标准的上、下限问题。简言之,什么能够算作考古遗址,什么又不能?根据一般学术习惯,考古遗址的年代上限相对比较清晰,而如何看待工业考古遗址及20世纪以来的“当代考古遗址”等较为晚近的考古资源类型则是界定考古遗址年代下限标准的关键。如果这一部分的人类社会空间遗存不被认定为考古遗址或不被认定为考古学的研究对象的话,那么,围绕它们所建立的遗址博物馆也不可能被认定为考古遗址博物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前述这两类空间遗存已经被欧美一些国家认定为考古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特别是历史考古学的一部分。其主要研究的目标在于探索如何将考古学研究的理论方法应用于对当代人类社会的研究之中——或谓之“当代过去的考古学(archaeology of the contemporary past)”或“现代时期的考古学(modernarchaeology)”。与民族考古学不同,这类考古学并非借助对“当代”或“现代”之物的观察去构拟远古人类社会的情形,而是把“晚近的过去(recent past)”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实际上,我国在这方面的探索可以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在对日军侵华暴行遗址的“原址”展示工作中已经运用了考古学的基本发掘方法、法医考古学鉴定技术与原址展示技术。按照成例,它仍旧属于历史事件纪念馆的范畴。如果根据我国考古学研究的年代下限来判断,那么,以上做法并不符合该学科的学术习惯。同时,如果将任何曾经开展过考古工作的遗址都认定为考古遗址,那么,考古遗址博物馆的外延又显得过于宽泛。对工业遗产的展示,在我国主要还是通过对废旧工业系统与配套设施的整体展示来完成的,还不曾真正对埋藏于地下的工业考古遗迹从考古学角度进行大面积发掘与暴露性展示。因此,到现阶段为止,我们不妨将上述情况仅作为考古遗址博物馆展示方式的一种延伸或借用形式来看待。
    三、考古遗址博物馆“构造环境”的功能类别划分
    考古遗址及其景观环境背景,是建构考古遗址博物馆的主要空间依托、展示核心对象及阐释信息来源。遗址考古工作是该类博物馆发展的核心动力,可控环境与保护技术是其存续的必要保障。在现阶段,作为大遗址展示利用的窗口,考古遗址博物馆既可以由核心性的博物馆馆舍独自构成考古遗址展示的重心,也可以由博物馆、陈列馆与室外遗迹“模拟复原”展示、公园园区景观共同构成参观环境。我们根据馆舍功能及其在建构背景方面的差异,将考古遗址博物馆“构造环境”细化为五个基本的空间类型。
    其一,考古遗址综合展馆或核心馆。它是在充分评估建设影响之后在遗址规划范围内修建的综合性室内展示空间。其功能以向参观者提供大遗址专题展示、分布信息、导览信息、服务信息等内容为主,是大遗址空间信息的集散场所。一方面,它延续了在一般历史博物馆中常见的沙盘、照片、图示、出土物陈列、视频媒体、迁移或复原遗迹、三维视觉模拟等技术手段。另一方面,作为某一遗址的功能性建筑,它同时需要对遗址的构成、人居环境关系、发掘史等专属于这一遗址的时间、空间及社会特征给予描述、阐释。在一些考古遗址公园,管理者将游客接待中心的部分功能也纳入综合馆舍之中。目前,综合馆是我国大遗址展示利用的最重要内容,几乎是大遗址展示与阐释系统的必选环节。在目前的36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中,已经具备或初步具备综合馆舍条件的主要包括大明宫遗址、金沙遗址、三星堆遗址、汉阳陵、周口店遗址、良渚遗址、大运河南旺枢纽遗址、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殷墟遗址等。
    其二,考古遗址专门展馆或陈列馆。专门馆可分为遗迹陈列馆与遗物陈列馆。遗迹馆,即借助保护棚或永久性馆舍对重要考古遗迹进行原址保护与展示的馆舍形态。这种形式往往可以保证对重要遗迹的发掘清理工作能够持续进行。故而可以将考古工作现场与遗迹展示场景合二为一,实现考古工作者与参观者的现场结合,从而有效提高公众对考古工作本身的认识,增强遗产与社会的互动。发掘技术、回填技术、保护棚环境构建技术、室内展陈设计是遗迹类专门性展馆得以发挥功能的基础。同其他国家的情况相似,我国的遗迹陈列馆多采用钢架结构进行修建。在目前的36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中,具备或初步具备遗迹陈列馆馆舍条件的主要包括大明宫遗址、鸿山遗址、隋唐洛阳故城遗址、三星堆遗址、秦始皇陵、汉阳陵、金沙遗址、殷墟遗址、牛河梁遗址、景德镇御窑厂遗址、熊家冢遗址、铜官窑遗址、北庭故城遗址等。遗物馆,即围绕遗址发掘出土物单独开辟的室内展示空间。这类空间多用于专题展示。在空间允许的情况下,也有用于举办临时性展览的案例。在有些大遗址,专门遗物馆的功能被并入核心馆,故不再单独设立遗物陈列馆。在目前的36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中,部分具备专设的遗物陈列馆馆舍条件,其中较为典型的包括景德镇御窑厂遗址、圆明园遗址、秦始皇陵等。
    其三,体验馆。体验馆是一类较为特殊的遗址博物馆展示环节。它主要是依靠三维模拟、数字成像、考古场景模拟、实验考古学等可供参观者实践操作的互动环节来加深其对遗址的理解。整体上,这类手段运用得并不多。在目前的36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具备体验馆馆舍条件,如大明宫遗址、周口店遗址。
    其四,室外遗址景观与遗迹“复原”(主题)展示场地。室外展示设计应被视为考古遗址博物馆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原址展示,如封土、城墙、建筑台基与重要建筑基础剖面等;另一类是模拟复原展示,如陪葬坑、牺牲坑、墓葬、建筑基础等遗迹的抬高加固展示。这种展示,不仅构成了博物馆的景观背景环境,还能在结构方面丰富遗址阐释的基本内容。很多情况下,这类展示内容是以园区内的小品形态出现的。
    其五,改(兼)用型遗迹馆。与前述考古遗址博物馆空间有别,这种馆舍的兴建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多数情况下,是在进行基本建设或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考古发现的重要程度决定就地建设的。根据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遗迹往往被纳入规划用地方式,使其成为新用地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如地铁、酒店、火车站、艺术馆等。这种案例在欧洲社会较为多见,在我国也已经开始出现[16]。这种做法,在保护重要古代物质文化遗存的同时(尤其是其空间位置的真实性),也为后来的建、构筑物与公共环境增添了文化色彩。
    四、“馆”与“园区”的重合性问题
    关于考古遗址博物馆的定名问题或许仍旧存在争议。对此,需要强调的是“博物馆”这个概念本身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其内涵从一开始的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博物馆的封闭空间开始,经历了不断地扩展、演化。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西方出现“遗产产业化”趋势以后,社会史博物馆、工业遗产博物馆、主题公园、露天博物馆等遗产形式在欧美地区交替走红,使原有固化的博物馆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博物馆所展示的内容也从单纯意义上的室内标本发展到了几乎无所不包的程度。实际上,各种博物馆形态之间多有交叉重叠,绝对独立于其他形式之外的博物馆形式是并不存在的。“博物馆”这一概念似乎变得愈发包容,也愈发模糊。如我们比较熟悉的英国比米什博物馆(Beamish Museum),即是露天型的社会史博物馆。从整体上看,这个博物馆本身就是街区形态的。同时,根据一般的欧美博物馆分类原则,所谓露天博物馆,实际上指的是以各类建、构筑物作为展示对象的区域形态博物馆。毫无疑问,对于这些博物馆来说,它们的展示内容其实就是展区。出于历史原因,很多展区本身是有历史、人文含义的,而并非出于管理目的界划出来的园区。在这一点上,社会史博物馆的区域与主题公园的园区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这种打破固有博物馆形态的泛博物馆化或园区化情形,在我国也曾出现,但主要存在于官式建筑群或传统历史村落的保护与展示之中。然而,近十年以来,随着大遗址保护展示示范园区、考古遗址公园等园区形态的遗址利用方式逐渐增多,园区与博物馆这二者之间的界限开始逐渐淡化。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一部分具有相应法人资格的这类遗址博物馆,已经成为考古遗址公园的实际管理者。这些运营时间较长的博物馆所面临的可能是在遗址转型过程中展示面积或展示内容激增的情况。出于管理者的职守,它们必须将园区之内全部的展示内容都置于管理对象的行列之中。这样,很多原本属于露天复原展示的内容就自然而然地进入了博物馆的“辖区”。这大概是原因之一。原因之二可能是,已经建成的一些馆舍被纳入新的园区范围之内,变成了后来园区的“核心馆舍”或重要“陈列馆舍”。从展示压力的角度来说,以点带面的做法可能是最方便的考古资源转型模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考古遗址博物馆的诞生或升级,即使整个公园得以成立。可以说,一些遗址将长期面临着馆即园,甚或园无馆则无以立的局面——特别是在园区整体成型率比较低的一些公园,这种对于馆舍的依赖状况更加明显。这两种情况说明,考古遗址博物馆与考古遗址公园确实存在较大重合,即无论是从管理权责上讲,还是从实际的展示对象上讲,馆已经涵盖了公园的主要内容。那么,在界定考古遗址博物馆的时候,就难以回避它与公园的关系、与遗址的关系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似乎没有理由将露天展示的考古景观或复原遗迹展示场地排斥在考古遗址博物馆之外。
    就考古遗址的展示利用而言,遗址、公园、博物馆这三者的边界关系是应当明确阐释的空间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公园边界并不能代表遗址的实际范围。同时,遗址即便存在所谓边界,它往往也只能代表遗存分布范围,其在古代社会中的实际社会与人文含义并不清晰,甚至并不存在。我们倾向于认为大遗址是一个考古资源域概念,而考古遗址公园是一个遗产概念,是大遗址考古资源整体被界定为遗产的一种表述与管理形式,也是社会使用考古资源的空间概念。而考古遗址博物馆则是大遗址考古资源的原址抽样展示工具,是公园内考古空间的结构方式与含义阐释(重要性赋值)机器,是大遗址文化含义的制造设备与呈现舞台。我们当下所使用的考古遗址博物馆内部分类,基本上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中划分出的阐释系统类别是一致的。但并不能排除,未来有更多形态的阐释单元的出现。因此,我们希望以一种较为宽泛的方式来界定考古遗址博物馆。
    五、考古遗址博物馆的发展现状
    考古遗址公园在我国出现之前,考古遗址博物馆就已经存在。这些博物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所在遗址田野出土物的陈列室,以展品陈列与图片展示为主,如我们所熟知的大明宫文管所的所在地博物馆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殷墟工作站的展厅等。这些在遗址上建的博物馆,在很长一个阶段内都是遗址重要的含义象征与价值载体,承担了很多遗址展示与阐释任务。近十年来,我国大遗址保护与展示水平逐步提升,国家级与省级考古遗址公园陆续出现,这些原本承载着遗址宣传任务的博物馆,都面临着重新整合或改造升级的挑战。因此,从2010年前后至今的约十年间,可以被视为我国原有遗址博物馆由简单陈列向复合型遗址博物馆体系转型的起步阶段。在由大遗址考古资源向公园遗产形态转化的过程中,遗址博物馆的建设是核心工作,因而可能面临着较大的转型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老馆舍可能面临遗址展示结构整体升级的需求。在一些重要遗址原有的展示格局中,往往非常突出馆舍的地位,甚至馆舍在很长一段时间基本上涵盖了可参观内容的全部。在大遗址展示发展的公园化时期,它们可能面临着“展示重心”的调整需求。这极有可能导致原有展示设置的地位发生变化。原有馆舍与公园的整体设计仍然需要长期磨合与有效衔接。馆舍的建立具有很强的阶段性特征,特别是,它往往取决于考古工作的开展状况与对遗址认识的加深。这一点在遗迹陈列馆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考古遗址博物馆的发展在很多遗址实际上就是最主要的公园建设内容,公园规划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对现阶段遗址价值判断的准确性都是影响博物馆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大遗址在考古资源管理计划方面长期缺失,人们更习惯于用初阶的保护规划来代替常态的管理计划,这导致遗址管理者往往很难进行长线的遗址状况评价与决策反馈。出于各种原因,公园的规划设计往往会被搁置或被调整,从而导致馆舍系统发展缺乏宏观、有序指导。实际上,作为遗址含义的重要表述“器官”,考古遗址博物馆应当以扎实的考古工作为依据,循序渐进地展开建设,而这些都应当与持续的考古资源管理计划的编制有直接关系。
    其二,一些新馆舍虽然已经出现,但可能要面临长期无法将原出于遗址的文物收集回来的问题。甚至在一些考古遗址博物馆内还存在使用替代品或复制品的尴尬局面。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因为出土物的层级集中管理制度。长期以来,省、市、县的可移动文物分布格局基本是按照行政级别划分的,也就是文物价值等级制要与行政级别等级制相吻合。当然,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越到文物行政基层,文物的保存环境条件可能越差。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故而文物更加趋向于保存条件较好的高行政级别博物馆。考古遗址公园的出现与考古遗址博物馆的升级为文物流动的方向提供了新的选择。新的文物“归序”也可能意味着考古遗址博物馆能够掌握更多乃至全部属于本遗址的可移动文物资源。文物向其出土遗址回流可能也有利于缓解高级别博物馆的管理与保藏压力。
    其三,考古遗址博物馆与考古遗址公园同样面临着研究工作不足的问题,很多基础问题还没有清晰的答案,如博物馆管理权限、责任与基本职能的界定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机构,它仍旧缺乏规范的定义。按照一般说法,是“这个领域的实践走在了研究的前面”。与一般意义上的博物馆不同,考古遗址博物馆是专题博物馆,专属于某一遗址,为该遗址服务。目前,我国对于这类博物馆的实际职能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考古遗址公园中考古遗址博物馆的管理地位和权限也没有明确的说法。从整体上看,博物馆如果作为遗址公园的管理主体,其职责仍需进一步明确,其自主评估与决策的实践能力也仍需进一步提高。
    六、余论
    准确地说,今天我们所谈及的考古遗址博物馆,是大遗址考古资源的遗产化工具,也是大遗址从考古研究者的研究对象向遗产形态(如考古遗址公园)转化过程中的一类“含义表现舞台”。这一点十分有趣。在考古遗址公园出现之前,博物馆展示已经是大家能想到的遗产化的终极形式。而在遗址公园这种遗产空间形态出现以后,考古遗址博物馆随即演化成了遗产表现的一种基础形式。在考古工作阶段所识别出来的遗址空间结构、遗迹与遗物属性,构成了对古代社会空间含义进行复原的基础素材。至于这种空间信息最终以怎样的形态成为博物馆舞台上的主角,则实际上是考古遗址博物馆将空间信息情节化的具体结果。在很多遗址,这种情节化正在发生。一个问题是,对遗址博物馆这种遗产表现形式而言,如何能够使得其含义建构与表述过程更加忠实于考古工作所揭露出来的实际情况,即使在相当长的一个阶段内,这种“实际情况”并不如期望的那样跌宕起伏?
    根据遗产研究的一般规律,遗产含义的表现及阐释都与社会文化认同建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谁在使用?谁在说话?又说给谁听?这一系列问题即是这一规律的最直接表达方式。在遗产领域中,我们经常面临所谓利益相关方的问题。实际上,他们都是遗产的直接或间接使用群体与理论上的获益群体。我们最为熟悉的是国家层面上的使用者。遗产在这种情形下,实际上是国家或民族的一种文化象征、历史传承证据与最广泛的社会群体认同标志。这毫无疑问是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一个事实,即考古遗产生命的延续有两条主线。一条当然是考古工作不断地推陈出新,不断丰富遗址的空间结构,不断基于发掘与研究工作对遗址自身的属性、空间特征、社会含义进行整合,从而延续遗址的认识发展与空间“发育”。而另外一条主线,则来自不同的社会群体、个体与遗产空间的互动——通过遗产使用,生发出新的社会含义、社会价值、文化话题与健康的群体认同。当遗产无法在现实的情境中被建构出新的含义之后,遗产的现实社会价值即可能会出现空洞化的趋势。考古,毫无疑问是经典的文化遗产内容之一,也是最严肃的遗产内容之一。在以往的考古遗产实践中,参观者往往被严格地界定为“被教育对象”。灌输模式成了考古遗产领域中最主要的互动模式,即参观者完全被排斥于遗产含义的建构行为之外。如何以考古遗址博物馆为基础,了解、接近并引导使用者参与遗址在当代的含义建构活动,是不可忽略的问题。
    我们习惯于对暴露遗迹进行标本化处理。这种处理模式,或可追溯至20世纪30年西欧的遗产处理方式。在这里需要明确一个认识:作为大遗址或考古遗址公园的一种表现载体,考古遗址博物馆并非暴露展示的遗迹越多越好。如果一处遗址几乎全部的考古资源都被用于展示,它将处于一种资源枯竭的状态,也是一种表现形式完全定型的状态。如果从这个角度引申开去,则发掘本身虽然是认识遗址的重要手段,却也并不一定越多越好。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即作为遗址公园的展示机器,考古遗址博物馆同时也应当是一种资源利用的节度装置。从这层意义上讲,公园范围内的留白区域或许应当被允许容纳更多的环境、生态功能,特别是农业景观、生态景观、植被景观等内容,以增加园区的其他社会功能,并减少因过度展示或不当阐释所导致的尴尬。就大遗址而言,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遗址“土地”的多元价值中,总有一些合理的“其他”潜在利用方式,能够与遗产的博物馆展示之用不相违背。
     
    (作者:王刃馀,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原文刊于《博物院》2020年第3期。此处省略注释,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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