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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主”?抑或“貨主”?

http://www.newdu.com 2020-08-13 武汉大学简帛网 馬增榮 参加讨论
(澳門大學歷史系)
    
  
    「貸主」一詞,在已公布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共四見,分別是:[1]
    712 竹簡 2010CWJ1③:263-62(整理號/分類/出土號)
    貸主汝南吳房都鄉市里男子王奉年卅三長七尺赤色持繅一□〼
    740 竹簡 2010CWJ1③:263-90
    貸主潁川昆陽都鄉倉里男子陳次年廿五長七尺白色  ……  〼
    761 竹簡 2010CWJ1③:263-111
    貸主潁川舞陽都鄉□〼
    838竹簡2010CWJ1③:263-188
    貸主零陵湘鄉宜貴里男子陳迫   年廿四長七尺黑色持□□〼
    整理號761曾收錄於2015年出版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注釋謂:「貸主,債權人。」[2]當時,由於簡牘公布的數量有限,加上五一廣場出土不少與債務相關的司法文書,這個解釋看來有一定道理。然而,隨着更多資料的公布,筆者對此釋漸漸產生懷疑。[3]第一,「貸主」一詞,即使從字面上能讀得通,兩漢的傳世文獻中未見此詞在任何脈絡中出現。第二,隨著《簡牘(壹)至(肆)》的公布,我們得以收集更多「貸」字的例子,「○主」中的「○」字與廣泛見於五一廣場簡牘的「貸」字,明顯有別;字形反而更接近漢簡和碑刻所見的「貨」字。第三,若考察另外十八枚格式一致的名籍簡,「貸主」即債權人的解釋顯然未能適用於此脈絡。以下先從字形說起。
    表一收錄上引四簡中的「○」字,整理者把此字釋為「貸」。細審圖版,四簡中以整理號761的「○」字最為清晰,可以清楚看見其構形;其餘三簡只有「○」字中的「貝」部較為清晰,似難以單據圖版釋為「貸」字。值得注意,《簡牘(壹)至(肆)》各卷均有附錄〈異體字表〉,整理者稱該表「僅收其墨迹清晰者,草書及字迹模糊者基本不收」。然而,四簡中只有整理號761收入《簡牘(貳)》附錄〈異體字表〉中,或可說明整理者對其餘三簡中「○」字的釋讀沒有絕對把握。四簡格式一致,全部均書寫於狹長的竹簡上,整理者很可能是根據整理號761的文例,推斷其餘三簡「○」字的釋讀。然而,若與五一廣場簡牘中其他「貸」字的例子比較,整理號761的「○」字,顯然有別(表二)。
    
表一:五一廣場簡牘中的「○」字(原釋為「貸」字)
712 740 761 838

    
表二:五一廣場簡牘中的「貸」字
227 352 491 659

    《簡牘(壹)至(肆》所收的「貸」字,其中的「弋」(或作「戈」)寫得相當清晰,特別誇張,與整理號761的「○」字,區別頗大。若再與其他貝字偏旁的字比對,整理號761「○」的上部更似「貨」字中的「匕」或其異體,而非「貸」字中的「弋」。[4]表三和四列出漢代簡牘和石刻中的一些字例,以見兩者的差別。[5]
    
表三:漢代簡牘和石刻中的「貸」字
居延舊簡4.12 居延舊簡145.10 居延舊簡182.38 《隸辨》卷4頁38

    
表四:漢代簡牘和石刻中的「貨」字
居延舊簡16.11 居延新簡E.P.T11:6 《隸辨》卷4頁61 《隸辨》卷4頁62

    「○」是否可釋為「貨」呢?單是字形近似,說服力或許仍嫌不足。前文提及「貸主」一詞未見於兩漢的傳世文獻。地不愛寶,出土簡牘中屢見未載於傳世文獻的資料,並不稀奇。然而,當一個字的釋讀有兩種可能時,一種釋讀有傳世文獻作依據,另一種則否。這個時候,我們就不能不把傳世文獻的因素考慮在內。東漢王充《論衡‧量知》恰巧有一段內容提及「貨主」:
    手中無錢,之市使﹝貨﹞,貨主問曰:「錢何在?」對曰:「無錢。」貨主必不與也。[6]
    
    「貨主」就是貨物的賣方,相當清楚。再參看五一廣場簡牘原文的脈絡,拙見認為把「○主」釋作「貨主」,比「貸主」更為合理。
    上引四枚「○主」簡皆殘缺不全,但格式一致,而且全部均書寫於狹長竹簡上。事實上,格式和形制相似的,還有另外十八枚竹簡。根據永田英正的簿籍集成方法,[7]我們可以推測這四枚「○主」簡的殘缺部分,應屬於何種內容。為免文煩,此處不錄簡文,僅把二十二枚竹簡的格式整理成表五。
    
表五:「○主」名籍整理表
整理號 身份 籍貫 姓別 姓名 年齡 身高 膚色 持物
709 零陵湘鄉南陽鄉新亭里 男子 伍次 卅一 七尺 黑色 㯂船一㮴絹三束矛一隻
711 同里 男子 胡佐 卅一 七尺 黑 [色] 絹一束矛一 伯成
712 ○主 汝南吳房都鄉市里 男子 王奉 卅三 七尺 赤色 繅一
713 同里 男子 張得 卅六 七尺 黑 [色]
714 同里 男子 陳孟
715 □里 男子 師文 卅五 七尺 黑色 絮三百斤矛
716 同里 男子 師陵 廿 七尺 白色 絮一百斤刀矛
717 同里 男子 彭宗 廿五 七尺
740 ○主 潁川昆陽都鄉倉里 男子 陳次 廿五 七尺 白色
750 男子 召熊 七尺 黑色 繒一簏刀矛各一 仲平
761 ○主 潁川舞陽都鄉□
762 簏刀各一 長仲
787 同里 男子 范第 廿四 七尺 白色
791 矛各一 叔明
798 □四 七尺 黑色 繒一束矛一隻
803 絮二百斤繅□
827 □各一
838 ○主 零陵湘鄉宜貴里 男子 陳迫 廿四 七尺 黑色 □□
839 武陵臨沅都鄉□西里 男子 何當 七尺 黑色
842 □□關(?)矛一隻 伯陵
843 簏刀各一 次仲
1553 仲平少者 南海 男子 李主 □五 六尺五寸 黑色

    以上內容明顯屬於名籍一類的紀錄。通過集成,對格式和內容進行歸納後,可知一枚完整的名籍按序應具備以下九項要素:
    身份+籍貫+姓別+姓名+年齡+身高+膚色+持物+字
    就其具備的要素而言,非常類似西北出土的出入名籍或致籍,但卻未載「出」或「入」等字眼,以紀錄其進出某地的情況。[8]此外,上列載有籍貫的七人,均來自他郡。在此脈絡之下,「○主」應釋作「貸主」還是「貨主」呢?雖然五一廣場出土簡牘中,有不少與債務相關的內容,但以上整理的九項要素,以及二十二個實例的內容,均與借貸沒有任何聯繫。相反,「持物」一項則透露了他們的身份:他們極可能是從他郡至臨湘縣販賣絲織品的商販。他們所持之物,主要分為船、絲織品和武器三類。船為運輸工具,可謂南方商旅必備。絲織品不但種類多樣(包括絹、繅、絮和繒),而且數量不少,單位更是以「束」或「斤」計算。[9]武器在盜賊搶掠商旅頻仍的臨湘縣,則可用作自衛。[10]拙見以為,以上二十二枚竹簡應是從他郡到臨湘縣進行商品(尤其是絲織品)買賣活動的商販名籍。如果此說不誤,並考慮字形和傳世文獻等因素,「○主」應釋作「貨主」為宜;貨主需注籍於官府,顯示臨湘縣對商業活動的控制。[11]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至(肆)》(上海:中西書局,2018-19)。本文簡稱《簡牘》。
    [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頁179。本文簡稱《選釋》。
    [3] 下文暫以「○」指稱此字。
    [4] 縱使字迹較模糊,整理號712「○」字上部的「匕」仍隱約可辨。
    [5] 以上字例引錄自簡牘整理小組編著,《居延漢簡(壹)至(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17);張德芳主編,《居延新簡集釋(一)至(七)》(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顧藹吉,《隸辨》(北京:中華書局,1986)。
    [6] 劉昐遂,《論衡校釋》(北京:中華書局,1990),頁553。
    [7] 永田英正著,張學鋒譯,《居延漢簡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頁33-39中仔細解釋了這種研究方法。
    [8] 李天虹,《居延漢籍簿籍分類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頁155-160。
    [9] 據整理號926所載,一束繒可有三至五匹。
    [10] 東漢和帝元興元年(105),赦、贛、褎、叔和厚五人搶劫詩、林等人一案,是極佳的例子。參整理號80、117+115、497、603+837、672、706、926、966、1125、1262、1513等簡。關於此案的初步討論,參張倩儀,〈五一廣場東漢簡的繒帛衣物劫案(二)〉,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573,2020.07.18。作者稱被劫商販為「貨主」,與鄙意正合。
    [11] 這二十二枚竹簡名籍,尚有不少可供討論和發揮的地方,筆者將於另一擴充論文中詳細討論。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8月7日15:0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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