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工作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度等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族工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具体化。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符合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民族工作取得举世瞩目伟大成就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了一整套中国特色的民族工作制度,这是中国民族工作的根本定力所在,也是民族问题的“中国之治”和民族工作的“中国经验”的制度密码。把这套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对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族工作;制度体系;特点效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国经验 作者简介:刘宝明,男,中央民族干部学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民族理论与政策。 基金: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重点委托项目“新中国70年民族工作伟大成就与基本经验研究”(2019—GTME—022) 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形成了一整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族工作制度。实践证明,这套制度具有维护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是支撑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四梁八柱”,坚持和完善这套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是民族问题的“中国之治”和民族工作的“中国经验”的制度密码。增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自信,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自信。深刻认识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的丰富内涵、基本特点和显著效能,对进一步保持政治定力,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概述 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民族工作中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一整套工作制度,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具体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工作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用正确的思想引领民族工作,确保民族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是为民族工作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党始终坚持不断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成果推动民族工作新发展,确保民族工作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三是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科学引导民族工作不断发展。四是及时研究部署民族工作。例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书记处分别听取新疆、内蒙古和云南等省区的工作汇报,对做好民族工作作出指示。党中央多次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及西藏、新疆工作座谈会等重要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多个民族工作重要文件等等。五是通过不断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培养民族工作干部,加强对广大干部进行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等途径为民族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为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部门的领导体制进行了改革,不断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力度等等。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以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建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具有不同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赋予这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我国已经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和西藏自治区(1965年)5个相当于省和直辖市行政地位的自治区,建立了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1950年)、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983年)等30个相当于辖区的市行政地位的自治州,建立了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1950年)、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2003年)等120个相当于县一级行政地位的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 3.法律法规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涵盖民族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宪法的根本保障。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涉及民族工作的规范性条款占宪法总条款的17.5%,对民族工作重大原则作出详细规定,成为民族工作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制度。我国现行有效的267件法律中有90件涉及民族事务,755件行政法规中有68件涉及民族事务[1]。三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障。这部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程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以及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依据。四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障。截至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9件自治条例、753件单行条件、64件变通和补充规定。我国还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根本、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在内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为民族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1]。 4.维护民族平等团结工作制度。一是民族成分识别认定制度。为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我国长期地开展了民族成分识别工作,确认了56个民族成分。二是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制度。我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我国的人民币上有少数民族文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使用多种少数民族语言。有少数民族参加的特别重要的全国性会议均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服务。我国还建立了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制度。三是消除民族歧视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开展了清除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或侮辱性质的民族名称和地名等的专项工作。改革开放后,针对新出现的有损民族平等的有关问题,中央有关部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予以纠正。四是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制度。中共中央党校从1954年开始坚持开办新疆民族干部班,从1980年开始坚持开办西藏民族干部班。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旗)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改革开放以来,建立了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制度。中央有关部门不定期召开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五是组建少数民族参观团制度。早期称“国庆观礼团”。这项制度自1950年建立以来,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外,一直坚持并不断完善。六是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学习宣传制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把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作为必修课之一,或开设专题课。七是检查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制度。为推动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地不定期检查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5.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工作制度。一是国家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制度。如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制度(具体制度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变化而变化)、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制度、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制度、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制度、制定实施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制度,以及开展“兴边富民行动”等专项工作制度等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用专章就国家帮助民族地区发展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制度。如定期举办全国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制度(如五年一届的文艺会演和四年一届传统体育运动会等),以及少数民族古籍文献收集整理制度、少数民族文学等文艺创作评奖制度等等。 6.汇聚社会合力工作制度。一是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专、兼职委员制度。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除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兼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兼职委员)。一些省区市的民族事务委员会也实行专、兼职委员制。二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制度。这项制度自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期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和要求,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总抓手。 中国特色的民族工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创造性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产物,是长期坚持走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道路的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具体化,有着十分丰富的思想、理论和实践价值,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的特点 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植根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实践,反映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具有多方面显著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全面性与系统性有机统一。民族工作领域的广泛性和系统性决定了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必须是全面和系统的。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的全面性体现在:在我国民族工作涉及的各个领域,都有一套反映该领域目标任务和性质特点的制度。政治领域的制度主要有党的领导的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制度、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制度等等。经济领域的制度有国家帮助制度、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制度、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制度等等。文化领域的制度有定期举办全国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制度、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制度、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制度、鼓励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创作制度等等。社会领域的制度有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发展制度、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促进制度、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制度等等。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的系统性体现在,在某一领域内,针对该领域各个方面工作发展需要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如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就有党的领导的根本制度、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法律保障制度、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保障制度,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保障制度,从而形成系统的制度保障。 2.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例如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主要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需占一定比例是重要条件之一,但考虑到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及分布等方面的特点,国家并没有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应占比例作硬性规定,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因为有这样的特点,使得聚居在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当时人口不足800人的鄂伦春族于1951年建立了相当于县一级的行政区域——鄂伦春旗(1952年5月31日改为鄂伦春自治旗)。又如我国选举法对每一人大代表应代表的人口数有具体规定,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特别是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情况,选举法规定,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其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以保证即使是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也能够至少有一名人民代表。 3.继承性与创新性有机统一。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体现了继承性与创新性的有机统一。例如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的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至今一直坚持,但具体内容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特别是财政金融体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再比如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制度,原来是不分区域和具体对象一律加分,后逐步改为分区域,特别是区别具体对象的加分制度。又比如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而建立的民族高校,其功能定位和招生对象也在不断变化。功能定位上,初期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后来转为培养专业人才为主。招生对象上,初期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后来逐步扩大汉族学生招收比例,有些民族高校中汉族学生比例甚至一度超过5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