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历史学的发展中,历史考据及其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关于历史考据,学术界流行不少似是而非的观念,对于考据方法的概括,也不乏粗浅的命题,这些都有必要予以辩正。诸如“孤证不为定说”的说法,片面而不利于治学,在所谓“默证法”“二重证据法”等问题上,也多年流行着是非颠倒的论断。人们往往偏信出土资料,往往盲从用特殊知识与技能考证的结论,这都是需要克服的倾向。对于历史考据,不应当仅仅视为低层次的治史方式,不能单线地认为历史考据服务于宏观评论,实际上历史考据与理论思维之间,是互动互益、互有渗透的,历史考据,同样可以运用辩证逻辑这一高级的思维方式。 关 键 词:历史考据/逻辑/理念/特殊知识与技能/ 作者简介:乔治忠(1949- ),男,天津人,历史学博士,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特聘教授,南开大学历史学院荣誉教授,主要研究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进行学术性的历史研究,主要应在两个方面锻炼才干、增长学识,第一是形成较高水平的理论思维素能,第二是具备一定的历史考据功力。因此,在历史学的发展中,历史考据及其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理论思维与历史考据,在史学界早已形成各有偏重的两种治史风格。每个史家发挥特长,或在宏观探讨、理论概括方面,或在具体的历史考据方面取得突出成果,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最为理想的治史方式,还是应当兼备理论思维与历史考据的能力,因为二者不是相互隔绝的,而是联系紧密的。宏观的理论色彩的历史研究,随时都会遇到具体材料的鉴定真伪,如果完全没有考据能力,就会产生评议讹误或评议空洞无物。而具体历史问题的考据,实际大多受到历史考据方法论和历史理念的引导与制约,缺乏深湛的理性眼光和理论思维,可能一起步就会陷入误区。在历史考据方法上,有一些长期流行的观念造成了颇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史学界形成了不少颠倒正误的认识,亟须予以拨正。 一、关于考据方法的概括 对于历史考据方法予以总结和概括,是一个理论层次的问题,不应粗糙、随意而呈现为模糊、片面的概念。学术界也曾出现过对于考据方法的概括,大多就属于极其浅层和可有可无的表述。例如将考据方法总结为内证(一种历史文献之内找到考订的证据)、外证(利用多种历史文献相互为证据)、理证(从道理上推论判断)等方法。这里“理证”稍可,而“内证”“外证”甚为皮相,根本未触及到方法问题,更算不上方法论上的概括与总结。 所谓内证只是细致认真研读历史文献,准确了解其全部语义而已,所谓外证,显然是多搜集资料的必然举措,重要问题的考证本来不应当局限于“内证”,而无论内、外之“证”,均不能从语词中反映出考证的方法,只是材料利用来源的多少而已。如果把使用一种文献叫“内证”,再多使用一种文献叫“外证”,这样就成了两种考据方法,实在难脱浅陋之嫌。 历史考据从方法论上总结和概括,可以分为直接比勘法、史料钩沉法、简明理证法、循流溯源法、逻辑思辩法五种。①直接比勘法是根据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记载、不同资料经过比较与查对,直接判断是非真伪的方法。使用这种考据法,条件有两个。其一,广搜资料,查阅记述同一史事的不同历史文献,或同一种历史文献的不同版本。其二,了解不同历史文献、不同版本之间的差距,对文献的可信度有较好的认识。史料钩沉法,是通过勾稽史料,以未发现、未注意、未清理过的史料来考证文献或史实的方法,或者是搜集到比他人更丰富、更全面的史料做出新的考证。以这种方法进行考据,要注意不要把所有新出现的史料、文献都看成最可靠的。新发现的文献包括出土文献,也同样有其局限性,同样需要鉴别。简明理证法就是依据已经被视为道理的道理,推论某些历史记载的真实与否。“理证”,必须根据常识、常理,不能自造一种“理”为依据,也不应一个“理”接一个“理”地推断下去,而没有史料的分析作基础。因此,考据上的“理证”应是简明的,按照一个常识性的知识或道理,直接对历史真相做出判断,而没有太多的求证性的环节。在历史考据中,“理证”只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手段,随后就应当继之以实证,例如乾隆帝在论断北宋与金兵作战中“拐子马”的记述“尤理所必无”,随后便指出《金史》之《本纪》《兵志》《兀术传》没有这种记载,只出现在《宋史》的《岳飞传》和《刘锜传》中,是虚妄的夸饰而已。②循流溯源法就是要对考释对象探本求源、理清流变,根据已知的历史文献和历史记载,追索其最原始文献形态和记载情况,达到理清其发展演变脉络,从而得出对历史文献和历史记载之真伪、正误的判断。这种方法是历史考据中解决问题的利器,顾颉刚考察古史传说“层累地造成”之过程,是运用此方法的典范。逻辑思辩法就是在掌握充分史料的基础上,运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归纳、演绎、推理、矛盾分析、总体解释、动态分析等厘清史事记载的真相。实际在进行历史考据中,各种方法是综合运用的。 还有一种说法是将考据分为外考据、内考据两种,从字面上看不出到底是什么意思。提出者本人解释曰:“外考据是以历史文献为对象……校正文献记载的错误,鉴定文献史料的真伪及其年代。外考据包括校勘、辨伪两个方面的工作”,“内考据以历史文献记载的历史事件为对象,通过分析、比较、归纳、推理等形式逻辑方法,验证、鉴定、评估历史文献记载的史实、名物、典制的真实可信性”。③这是说“外考据”指考证文献,“内考据”是考证史事,但直言有考证文献与考证史事两种情况岂不更加明晰?何苦强加内、外名称而令自己与别人都无端迷惑?怎样证明考证文献属于“外”、考证史事就属于“内”?至于叙述中所出现的混乱,更是经不起推敲,如“外”考据既然要“校正文献记载的错误”,不就成了考证史事的“内”考据了吗?而考证史事的“分析”“推理”,也不一定属于形式逻辑,“评估”也不应算在考据的范围,作者一股脑儿地堆积在一起,似乎并未深思也未曾作过历史考据。 这种将历史考证分称内、外的说法,来自20世纪初陆懋德编译德国伯伦汉《史学方法论》而撰成的《史学方法大纲》,有人不加鉴别地接受这种蹩脚、模糊又经不起推敲的“洋玩艺儿”,甚至奉为至理名言,加以发挥,毫无历史理论和治史实践的价值。在学术界,常常见到这一类随意制作或引进命题的倾向,令人不解其意,又强为解说,平白无故增添语言、概念的麻烦和混乱,应当批评和杜绝。 遇到论文、论著之中出现的新概念、新命题,我们不要因其新奇而盲从,应该细加审视:第一,这个新命题是否必要,是否比原有命题更清晰、更确切?第二,它的内涵是否符合相关事物的实际情况?第三,这个命题隐含着什么思想观念的导向?这个导向是否会成为认识混乱、理念错误的根源? 二、几种考据理念的分析 第一,在学术界长期的学术研讨中,逐渐形成一些理念,被很多学人认可、遵从或津津乐道。例如“孤证不能成立”的说法,就由来已久,北魏郦道元《水经注》就曾批评西晋杜预《春秋释地》对涑水流域某地的考订是“单文孤证”④,不足信从。至清代考据学规则更加严密,学者以旁征博引为尚。近代仍因袭这一传统,梁启超说:“孤证不为定说,其无反证者姑存之,得有续证则渐信之,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⑤这是总结、赞扬清代考据家之词,也是梁启超自己的主张,后被许多学者著书引述,奉为圭臬。作为历史考据,当然证据越充实、越丰厚越好,但实际上史料留存并非事事都那么理想。梁启超说对待“孤证”,“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但孤证就不可能“有力”吗?如果孤证的力度很大该如何对待呢?可见,笼统地说“孤证不为定说”是很片面的。笔者认为,对于历史考据中的史料根据,无论是否“孤证”,都须做深入研讨,不可一概而论,片面、绝对地信或不信,都是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局限性甚大。这里也要坚持运用辩证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清初著名史家吴任臣,是康熙十八年(1679)取中的50名博学鸿儒之一,在《清史列传》有他的传记,言其受任翰林院检讨后,参修《明史》,“未几卒”⑥,其他书籍对吴任臣事迹也有很多记述,但对其到翰林院之后的履历、卒年、死因皆语焉不详。清季修成的《杭州府志》载有布衣学者吴农祥撰写的吴任臣生平事迹,记述他任翰林院检讨之后,“十年未迁”,至此为康熙帝校订秘本书籍,“竭四十昼夜,终卷遇疾骤发,僵仆车中卒”⑦。吴任臣的卒年可知为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死因也十分清晰。但这就是一个孤证,没有别的文献同此记载。我们分析一下:撰此传记的吴农祥是吴任臣的同乡、好友,也是著名学者、诗人,曾一起参加博学鸿儒考试,但未被取中,他所撰吴任臣事迹,虽是孤证,应当完全可信。 笔者在进行《清史·布政使表》编纂中,按体例要查考此种官员的籍贯或旗籍,凡汉人具有汉军旗籍者取旗籍而舍其籍贯。清初随清军从东北入关的汉裔官员,多处方志及其他文献记载其籍贯,但只要有一处文献记载了他们的旗籍,就以此为据填写于表中。如顺治时山西布政使孙茂兰曾在数省任职,各地方志均记载他的籍贯为辽阳人,但《四库全书》本《钦定八旗通志》记载“孙茂兰,汉军正红旗人”⑧,仅此一条即可否定其他多处不同记载,这简直是用“孤证”排除多证,然而却是十分合理的。这样的实例很多,清初陕西右布政使徐永祯、贵州布政使董显忠等等,均如此判断。这里为何如此突出地采用“孤证”?因为清初从关外进入内地的汉裔官员,多为汉军身份,但当时往往不言其旗籍,有意隐瞒,仅言世居之地为籍贯,以便于在地方政务中面对汉族群体。凡属此类人物,只要有一项资料表明他有汉军旗籍,即可认定。笔者提出这个通例性的判断方法,得到《清史》编纂委员会史表组的同意,并且推行到其他史表的编纂之中。 这里不是推崇以孤证做历史考据的定案,是说在某种特别的情况下,孤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但总的说来,历史考据还是力求有多项证据才好。 第二,20世纪20年代,中国史学界兴起以顾颉刚为代表的“古史辨派”,指出中国上古旧史是“层累地造成”,例如《诗经》中仅仅说到禹,而并未提到尧、舜,《诗经》同时代的古籍以及此前形成的文献,都没有尧、舜出现,到孔子之时才有了尧、舜。于是顾颉刚否定尧、舜的真实存在,认为是自春秋中期之后才逐渐塑造出来的。这是根据某一时代所有现存文献都未曾记载,因而质疑相应人物事迹的存在,即以文献的“沉默”为证据,被称为“默证法”。当时有张荫麟诘难顾颉刚,认为顾颉刚的“论证法几尽用默证”,是“根本方法之谬误”。⑨张荫麟引用法国朗格瓦诺、瑟诺博斯合著《史学原论》中关于“默证法”适用限度的说法,指责顾颉刚的考辩违反了默证法的适用度,因而所言完全不能成立。 那么张荫麟引用和发挥的默证法适用度是怎么规定的呢?首先是书籍文献对该等史事“均经见闻,均经记录”,不能漏载;其次是所有相应时代的文籍皆未佚失,“倘若载籍有湮灭,则无结论可得矣”;再次是必须确知文籍作者对此类事物会自觉地做系统记述,必须证明此类事物极大地影响作者观念,不可能不予以记载。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因文献、书籍未记载某事而使用默证法否定之。于是张荫麟发出质问:《诗经》是否是当时历史观念的总记录?是否为系统记述唐虞时代的历史?《诗经》是否有记述尧、舜事迹的需要?⑩如此等等,十分强辩。 张氏文章发表后,得到所有对“古史辨派”持反感态度学者的赞赏,梁园东、徐旭生等还学着张荫麟的调门批评顾颉刚及“古史辨派”。直至近年许冠三的《新史学九十年》,虽然对顾颉刚的史学成就给予了热烈的称扬,却仍然说顾颉刚早期考辩“多赖默证”,认为“默证一法,如张荫麟所指出者,实不可轻用,时代愈古,愈当少用”(11)。对于张荫麟的文章,笔者已有专文批驳(12),这里只扼要地列出要点供大家参考。 1.顾颉刚在考辩中并非“论证法几尽用默证”,其主要方法为循流溯源法,此不多赘。可注意者是对顾颉刚做“几尽用默证”这样的指责,显然不合实际且怀有敌意。 2.《史学原论》中所谓“默证法”的适用限度,十分苛刻,这源自西方近代无神论者对基督教的批判,即根据古罗马大量历史文献和著作并未记载基督的降生、遇害升天和复活,即使基督教自己的重要文件《约翰福音》《马太福音》也没有提到基督的升天和复活,因而否定基督的真实存在。(13)这种挑战很受宗教势力厌恶,教会及其维护者纷纷指责这种“默证法”不合逻辑。朗格瓦诺、瑟诺博斯虽属重视客观求实的兰克学派,但兰克本人及其大多后学都是基督教的虔诚信徒,既标榜尊重客观史实,又要维护宗教信仰,这就是《史学原论》一书为“默证法”设置苛刻条件而又自相矛盾的原因。 经过张荫麟的发挥,提出了“倘若载籍有湮灭,则无结论可得矣”,于是按此说法,不仅仅默证法不能使用,所有历史研究方法也全部失效。 3.“默证”方法是否可用?许多学者认为“默证”不符合逻辑。其实,“默证”虽然不在形式逻辑的思维范围之内,但符合更高层次的辩证逻辑,即以总体性眼光考察问题。至于默证法的适用条件,根据辩证逻辑,如果只是提出质疑,而不是立即作出否定结论,则在现存可靠文献都不记载的情况下都可运用,不需要附加条件。 4.在尧、舜、禹事迹是否真实的问题上,应当由信古者举证来证明这些圣王的存在。但当年辩论古史之时,却恰好相反,是“古史辨派”举证论述这些传说不实,信古派挑剔疑古派的证据不足,颠倒了举证方的责任归属,于是在史料极缺的条件下,“古史辨派”有时会处于被动地位。张荫麟从“默证法”上发动的攻击,就是这种颠倒举证方的狡猾行为。如果说在现存文献中没有记载的事件还不足以证明其事为无,那么能够证明其事为有吗?如果一个时代的文献都没有记载某人某事,我们是应当用默证方法作出质疑还是硬说越没有记载就越存在?如果上古文献记载上古的某人某事却充满了歧异、冲突或荒唐怪异,我们是应当怀疑其存在还是要坚持相信并且曲为辩解?疑古与信古的根本区别即在于此,两相比较,明显地还是持疑者的思维更为合理。 5.就张荫麟本人而言,虽治学思想附庸于柳诒徵等文化保守派,被舆论归属于所谓的“学衡派”,但他留学美国斯坦福大学,对西方学术多所了解,归国后也热衷介绍西方哲学与史学,治学上颇具理论思维能力,学识渊博。他撰写批驳顾颉刚之文的年代,正是与守旧的学衡派以及柳诒徵等守旧学者关系甚好的时期,后来思想就发生转变。他著有《中国史纲》一书,正文是从殷商开始,只是讲述殷商之后才以一千多字倒着介绍夏、禹、舜、尧、黄帝的传说,并且承认“从夏朝再往上溯,则见历史的线索迷失于离奇的神话的理想化的传说中不可析辨了”(14)。这简直就是实践顾颉刚“层累地造成中国古史”的理念。现在人们鼓吹他早期反对“古史辨派”的文章,实际上对改正错误后的张荫麟也是一种侮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