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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洪更:古巴比伦王国的正义敕令探析

http://www.newdu.com 2020-08-20 中国世界史研究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来源:《贵州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摘 要:古巴比伦王国继承并发展了苏美尔人的正义理念,颁布正义敕令原本只是应对经济社会危机的临时举措,在古巴比伦王国中后期发展成为国王登基后的第一要务。正义敕令减轻了部分人员和机构的负担,有利于维持公民群体的稳定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然而,它并非普惠全体臣民,而是仅仅惠及部分与王室关系密切的人员和机构。虽然国王颁布正义敕令的主观动机是笼络人心和巩固政权,但是,它客观上有利于政局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的生活。古巴比伦王国的正义敕令的确曾被付诸实施,然而其时效性往往成为规避它的手段。总之,正义敕令是古巴比伦王国巩固政权的一种策略,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其自身的局限性制约了实效的发挥。
    关键词:古巴比伦王国;正义敕令;豁免赋役;社会公正
    正义是人类的崇高理想,古代两河流域的正义(苏美尔语:níg.si.sá、nì.si.sá或nam. si.sá,阿卡德语语:mīšarum、mēšarum 或mēšerum)思想发端于苏美尔城邦时期(约公元前2900—前2350年),流行于古巴比伦时期(Old Babylonian Period,约公元前2000年—前1500年)。南起拉尔萨、伊辛和古巴比伦王国(又称为巴比伦第一王朝,约公元前1894—前1595年)、北到中亚述王国、西至马里、阿拉拉赫和哈纳、东及埃什嫩那等国的多位君主均是正义的积极倡导者,他们或宣布“建立正义”(苏美尔语:níg.si.sá … gar,阿卡德语:mīšarum šakānu),或发布与正义有关的“国王的谕旨”(苏美尔语:di.dab5.ba lugal,阿卡德语:şimdat šarrim)和“国王的口谕”(苏美尔语:inim lugal,阿卡德语: awat šarrim),或“实施豁免”(苏美尔语:ama.ar.gi …gar,阿卡德语:andurāram šakānu)等,[1](pp.3-126);[2](pp.75-76)颁布正义敕令成为国王宣扬正义理念的重要手段。
    早在20世纪初,西方学者就已关注到古巴比伦时期的正义敕令,并称之为“巴比伦的解负令” (Eine babylonische Seisachthie)。1958年,荷兰学者F.R.克劳斯首开系统研究古巴比伦时期正义敕令的先河,不仅解读了古巴比伦王国国王的阿米萨杜卡(Ammi-şaduqa,约公元前1646—前1626年在位)的一篇正义敕令,而且整理了61篇涉及“建立正义”及相关文献。[3](pp.1-246) 1984年,F.R.克劳斯再推古巴比伦正义敕令研究的力作,不仅增补了31篇相关文献,而且考察了正义敕令反映的社会经济生活。[1](pp.1-396)
    虽然古巴比伦时期提及“建立正义”及相关文献超过九十篇,但是,迄今为止可见的正义敕令文本却只有阿米萨杜卡的一道正义敕令的三个抄本 [1](pp.16, 243)、萨姆苏伊鲁纳(Samsu-iluna,约公元前1749——前1712年在位)的一道正义敕令的一个残片和一位名字未确定国王的一道正义敕令的残片。上述文献存在不同程度的残缺,校勘相关的文本是正义敕令研究的前提和基础,西方学者下功颇多。[1](pp.1-396);[3](pp.1-246);[4](pp.91-104);[5](pp.225-231);[6](pp.233-246);[7](pp.526-528); [7](pp.45-64); [9](pp. 579-600); [10](pp. 36-44); [11](pp.362-364)鉴于古巴比伦王国建立正义的措施与古代犹太人的大赦颇为相似,深谙犹太文化的西方学者将二者进行了多角度的比较研究。[12] (pp.21–31); [13](pp.1-356); [14](pp.79-93); [2] (pp.25-43, 75-95); [15] (pp.263-279); [16](pp.143-153)古代犹太人的大赦并未得到证实,有学者考察古巴比伦正义敕令实施的可行性,[17] (pp.11-22); [18] (pp.107-113); [19] (pp.12-25); [20] (pp.149-163)进而从经济结构的角度来剖析古巴比伦正义敕令的内容。[21] (pp.113-164);[22](pp.423-434); [23] (pp.196-205); [24] (pp.144-157)有学者曾将“建立正义”解读为“内部改革”,[25] (pp.137-160) 于是一些学者从社会变革的视角来研究古巴比伦正义敕令。[26] (pp.145-156); [27] (pp.491-519);[28] (pp.241-259); [29] (pp.165-177)我国学者也关注古巴比伦时期的正义敕令。于殿利、郑殿华在介绍古巴比伦的法律与社会时,曾提及正义敕令。[30](pp.199-200)吴宇虹在追溯古代两河流域国家保护弱势公民群体的历史传统时,古巴比伦时期诸国的正义敕令是其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31](pp.10-13)
    综上所述,西方学者的研究加深了我们对古巴比伦正义敕令的认识,尤其是对相关文本文献的编辑整理奠定了进一步研究的基础,然而,他们在研究过程中往往比照古代犹太人的大赦制度,影响了对古巴比伦正义敕令自身特点的探究。我国学者的古巴比伦正义敕令研究不存在西方学者的问题,但均非专门探讨,有必要深化和拓展。鉴于目前可见的古巴比伦正义敕令抄本均出自古巴比伦王国,加之该国正义敕令的颁布时间大致能够确定,我们将考察的重点集中在古巴比伦王国的正义敕令上,本文拟结合古巴比伦王国的社会经济状况来解读正义敕令,通过分析正义敕令颁布的背景与时机、主要内容与适用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与效果,来揭示古巴比伦王国正义的实质。
    一、正义敕令颁布的背景与动机
    古代两河流域的正义观念源远流长,至少可以追溯到苏美尔城邦拉格什(Lagaš)第一王朝时期,埃安纳图姆(Eannatum,约公元前2450年在位)被称为“(谨遵)正义命令之人”,[32] (E1.9.3.1: x 13)恩美特那(Enmetena,约公元前2420年前后在位)的铭文提到“正义的命令”。[32] (E1.9.5.1: i 24)拉格什第二王朝时期,古地亚(Gudea,约公元前2120年前后在位)声称关注正义,保护孤儿与寡妇不受欺凌。[33] (E3/1.1.7.CylB: ⅹⅷ 4-ⅹⅷ7)乌尔第三王朝(Ur III,约公元前2112—前2004年)时期,乌尔纳姆(Urnammu,约公元前2112—前2095年在位)在法典中称建立了正义,致力于统一度量衡、规范交通以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34] (Laws of Ur-Namma: A ⅲ114- A ⅳ170)
    进入古巴比伦时期,各国的君主以更大热情弘扬正义理念。伊什美达甘(Išme-Dagan,约公元前1953—前1935年在位)、乌尔宁努尔塔(Ur-Ninurta,约公元前1923—前1896年在位)、恩利尔巴尼(Enlil-bāni,约公元前1923—前1896年在位)等伊辛国王颁布正义敕令或实施类似的措施,[1](pp.16-30)《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Laws of Lipit-Ištar)则仿效《乌尔纳姆法典》(Laws of Urnammu)在法典中宣扬解救民众的正义思想。[34] (Laws of Lipit-Ishtar ⅰ20-ⅰ55, xxi 36- xxi 48)拉尔萨国王里姆辛(Rim-Sîn,约公元前1822—前1763年在位)时期,二十余份契约提及建立正义或类似的行动。[1] (pp.31-50)
    虽然古巴比伦王国君主是外来移民,但是,他们不仅接受了两河流域的正义理念,而且将其发扬光大。除了效仿乌尔第三王朝和伊辛王国制订《汉穆拉比法典》阐释正义思想外,古巴比伦王国还多次将建立正义或类似的行为用作年名。年名纪年是公元前3000年代后期和公元前2000年代前期两河流域南部诸国采用的纪年方法,一般用上一年中政治、军事、宗教等方面的重要事件给下一年命名。伊辛王国首次将建立正义的行为用作为年名,古巴比伦王国沿袭了这种纪年方法,不过,伊辛王国只有4位国王的年名提及建立正义或类似的行为,[1](pp.19-28)而古巴比伦王国则有8位国王用建立正义或类似的行为作为年名。[1](pp.51-85) 可见,古巴比伦王国的国王更热衷于正义。
    汉穆拉比至少颁布了4道正义敕令,分别在其第1年、第12年或第13年、第20年或第21年、第30年或稍后年份;萨姆苏伊鲁纳也颁布了4道正义敕令,分别在其第1年、第8年、第17年和第28年;阿比埃舒赫(Abî-ešuh,约公元前1711—前1684年在位)颁布了两道正义敕令,分别在第1年和尚未确定的年份;阿比狄塔纳(Ammi-ditana,约公元前1683—前1647年在位)也颁布了两道正义敕令,分别在其第1年和第20年或第21年;阿米萨杜卡也颁布了两道正义敕令,分别在第1年和第10年;萨姆苏狄塔纳(Samsu-ditana,约公元前1625—前1595年在位)大概在其第2年或第3年颁布正义敕令。[6](pp.244-245)
    古巴比伦国王频繁地发布正义敕令表明,敕令的效力是有时限的。联想到古代犹太人的周年和安息年大赦的周期性,有学者推断,古巴比伦王国也可能每七年颁布一次正义敕令。[25](p.145note55); [7](p.526)然而,上述论断经不起推敲。自汉穆拉比起,古巴比伦王国延续了近200年(公元前1792年—前1795年),其间6位国王共颁布了15道正义敕令,平均超13年才颁布一次正义敕令。据阿米萨杜卡正义敕令记载,从阿米狄塔纳曾在其21年(公元前1663年)颁布正义敕令至阿米萨杜卡(公元前1646年)再发布正义敕令,两道敕令之间共隔17年。因此,有学者否认古巴比伦王国颁布正义敕令的规律性,而认定它们的发布仅凭国王个人的意愿。[9](p.582)
    事实并非如此,一些正义敕令的颁布可能与经济社会危机有关。其中,汉穆拉比的第2道正义敕令发布在数年战争之后,可能针对战争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自汉穆拉比第7年(即公元前1786年),汉穆拉比发动了第一波大规模的扩张,先后攻占乌鲁克、伊辛、拉尔萨、马尔衮(Malgium)的许多城镇以及拉皮库姆(Rapikum)和萨利比(Šalibi)的许多城市,然后进入长达17年的休整期,国王的主要活动是祭祀神灵、修建神庙和开挖沟渠等。[35](pp.24-26)连年鏖战耗费了大量人力与物力,加重了民众负担,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国王大概被迫通过求助神灵和发展生产的方式来安抚民众,颁布正义敕令很可能也是摆脱经济困境、稳定社会秩序的措施之一。
    汉穆拉比的第4道正义敕令针对的可能是战争后遗症。拉尔萨是乌尔第三王朝崩溃后两河流域南部崛起的霸主,汉穆拉比第6年的大规模扩张就是从蚕食拉尔萨开始的,并在其第30年攻陷拉尔萨城。拉尔萨城陷落之前,曾遭到巴比伦军队及其盟军围困长达6个月,城内粮尽,饥民竟然饿得去食用秸秆和谷壳。[36](p.36)汉穆拉比此间颁布的正义敕令可能意在抚慰陷入困境的拉尔萨民众,一方面可以恢复经济、稳定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可以赢得被征服地区民众的好感。
    萨姆苏伊鲁纳颁布了4道正义敕令,其中后3道正义敕令也可能与经济社会危机有关。萨姆苏伊鲁纳8年,拉尔萨联合乌鲁克、乌尔及伊辛等城市发动叛乱,北部的埃什嫩那也举兵响应,称王者多达26人。[37] (pp.44-58); [38](pp.27-29) 政治骚乱引发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最突出表现是尼普尔城社会的贫富分化。尼普尔城的土地交易契约表明,从萨姆苏伊鲁纳第11年7月至第12年,土地和房屋的交易量大增,而价格却大幅下降。法庭案件记录表明,一些在尼普尔城拥有土地和房屋的人不再离开了该城,留下的人乘机侵占了他人的财产。[39](pp.280-281)尼普尔城的情况不是个例,大量乌鲁克和拉尔萨流民移居基什和巴比伦等北部城市。[35] (pp.101-104, 141-146)萨姆苏伊鲁纳的后3道正义敕令很可能针对经济社会问题。
    然而,解决经济社会问题并非古巴比伦国王颁布正义敕令的唯一动因。尽管目前尚无法确定古巴比伦王国颁布正义敕令的规律,但是,自汉穆拉比起,每位国王在第1年或第2年颁布正义敕令却是公认的事实。[1](pp.55-85);[4](p.93); [6] (pp.243-24)从敕令的内容看,无论是免除国家的赋役,还是取消债务,抑或是释放债务奴隶及相关的补偿措施,无一不是针对民众的经济困境。[24](pp.144-157);[19](p.19)汉穆拉比以后的国王既没有即位后就大兴土木,又没有迅速发动大规模的征战,也没有遭遇生重大自然灾害,因此,国王的登基不可能导致经济形势的恶化。初登大位的国王面临的是历史遗留问题,以大赦天下的方式减轻民众的负担,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赢得民众的信赖。汉穆拉比登基后颁布正义敕令的做法被其子孙继承,应对危机的临时措施变成了定例,古巴比伦王国正义敕令的颁布就具有了一定的规律性。[28](pp.254-255); [35](pp.31-32)不过,汉穆拉比之后国王在登基之初颁布的正义敕令仅占这个阶段敕令的40﹪。
    至此,我们可以发现,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不止一次地发布正义敕令,应对经济社会危机是主要目的,汉穆拉比之后的国王登基后颁布正义敕令意在赢得民众的支持。
    二、正义敕令的内容与适用对象
    上文提到,目前可见的古巴比伦王国正义敕令文本只有萨姆苏伊鲁纳第6年颁布的正义敕令的一个残片、阿米萨杜卡第1年(公元前1646年)发布的正义敕令的三个抄本和一位名字未定的古巴比伦晚期国王正义敕令的残片,其中国王名字未确定的正义敕令的残片很难利用,萨姆苏伊鲁纳正义敕令文本破损严重,且篇幅较小,信息量不大;而阿米萨杜卡正义敕令的三个抄本几经校勘,大致可以窥其全貌。萨姆苏伊鲁纳正义敕令残片与阿米萨杜卡正义敕令的对应部分几乎分毫不差,可能出自王室档案库的同一个范本[1](p.141)阿米萨杜卡正义敕令提及的10个城市中8个已不归其管辖,敕令或许抄自汉穆拉比的范本。[40](pp.94-96)无论事实究竟如何,分析阿米萨杜卡的正义敕令似乎可以窥探古巴比伦王国正义敕令的全貌。
    在宣布建立正义时,古巴比伦国王往往将其与整个国家联系起来。例如,汉穆拉比第2年的年名提到“在国中建立正义”,[41](p.167)萨姆苏伊鲁纳在一封信中提到“我在国中建立了正义”,[28](pp.254-255)阿米萨杜卡第1年的年名提到“为国家建立了正义”。[1](p.154)萨姆苏伊鲁纳第2年的年名稍有不同,它提到“确定苏美尔与阿卡德的自由”,[41](pp.288-289)由于“苏美尔与阿卡德”大致相当于巴比伦尼亚,他实质上还是宣告在全国建立了正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古巴比伦王国所有的民众都可以受惠,实际上大多数内容都针对较为明确的适用对象。
    阿米萨杜卡的正义敕令合计215行,分为22节,第1节明确敕令的性质和功能,正文大致可以概括为豁免逾期的租税、免除个人债务、解放债务奴隶、免除国家义务和对商会、商人和士兵的保护等五个方面的内容,[2](p.89)
    豁免逾期的租税是阿米萨杜卡正义敕令最重要的内容,第2节、第12节至第18节均涉及此内容。第2节豁免的是拖欠的租税(ribbātu,拼作láh.hi.a),受益者是“伊沙库”(iššakku,拼作ensí)、牧民(rē’û,拼作sipad)、“舒西库”(šusikku,拼作šu.si.ig)和“纳贡人”(naši biltim, 拼作naši gún)。[1](p.154)学界对古巴比伦王国的“伊沙库”的认知不尽相同,主要是因为其身份和地位存在时空差异:“伊沙库”原本是一种承包经营王室和神庙土地的农夫,[42](p.340)可能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承租王室的自留地;[24](pp.140-141)汉穆拉比时代,巴比伦尼亚南部的“伊沙库”进入了低级农业官吏的行列,而在一个世纪左右以后,巴比伦尼亚北部的“伊沙库”取代了其原来的管理者,成为负责雇佣劳动力、出租土地的官员。[43](pp.39-45); [44](pp.99-112)敕令中的牧民称作rē’û,而不是kaparru(低级别的牧民),凸显了他们的身份不同,敕令中的牧民可能跟“伊沙库”一样也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承包豢养王室的牲畜。“舒西库”是负责向饲养王室牲畜的牧民征收动物尸体和兽皮的官员。[8](pp.61-64)古巴比伦王国的“纳贡人”也不是普通民众,而是在农业官员的领导下耕种国有土地的人。[43](pp.12-14)上述农牧民和官员均服务王室,可能因与王室的关系而被豁免拖欠的租税。
    敕令第12-13节与第2节紧密相关,是对拖欠的租税豁免后的后续安排。第12节规定,国王颁布正义敕令以后,豢养王室牲畜的饲养员和牧民的逾期租税被豁免,负责向其征收动物尸体和兽皮的“舒西库”无需补足缺额;第13节规定,国王豁免农夫拖欠的租税后,税吏不得再去征收。[1](pp.176-178)
    第3节免除阿米狄塔纳22年(公元前1663年)至阿米萨杜卡1年(公元前1646年)1月巴比伦城和其他城市的商会(kārum)拖欠的税款。[1](p.168) kārum的本义是“港口”“码头”,后指商品交易的场所,也可指商人自我管理的组织等。[45](pp.67-71)古巴比伦时期,商人深度介入王室经济,不仅代表王室向土地耕种者收取租税,而且受委托将王室物资进行买卖。[44](pp.127-128)商会逾期的税款被豁免也与它们与王室的关系有关。
    敕令第14节免除的是苏胡(Suhu)人逾期的租税:苏胡民众不需要缴纳拖欠的“什泊舒姆”(šešibšum)税和“巴马图姆”(bamātum)地租的大麦,税吏不得要求其家庭交付。[1](p.178)“什泊舒姆”税是一种与土地占有有关的农业税,缴纳的主要是大麦,也可以是小麦和芝麻。[43](pp.90-109) bamātum的本义是“半”或“对半分成”,[46](p.77)可能指土地承租人与土地所有者对半分成的租金。苏胡位于幼发拉底河中游,汉穆拉比时期纳入古巴比伦王国的版图,萨姆苏伊鲁纳晚年的文献很少提及西帕尔以西的幼发拉底河流域,[47](pp.50,295)可能已失去对苏胡地区的管辖。不过,一个名为伊丁-辛(Iddin-Sîn)的苏胡人从一个叫乌图尔-伊什塔尔(Utul-Ištar)的人手中接收了大麦,用于耕种另一位官员管理的土地,而乌图尔-伊什塔尔曾在阿米萨杜卡10年至15年间的担任“阿比-萨比姆”(abi şābim,通常拼作abi erén,确切意思不详)。[48](p.55)阿比-萨比姆是古巴比伦王国管理王室经济的高官,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包括农产品的征收和储藏,还处理王室依附人员的关系和某些公共事务。[48](pp.133, 251-252)敕令中提及的苏胡人可能在古巴比伦王国失去苏胡地区以后,移居古巴比伦王国本土,他们之所以能够被阿米萨杜卡豁免租税,是因为耕种了王室的土地。
    敕令第16-18节规定了卖酒婆(sabītu,拼作mí.lúdin.na)拖欠税款的豁免及其诚信经营等情况。[1](pp.178-180)在西帕尔城一份涉及税收征缴的文件中,向酒馆老板和餐馆老板征收的税收将上缴王室,[49] (p.211)卖酒婆大概跟其他人员一样依附于王室。虽然卖酒婆是否享有酒类专营的特权无法确定,但是,其税赋的豁免可能跟她们与王室的关系有关。
    免除个人债务是阿米萨杜卡正义敕令的第2项重要内容,第4-9节详细规定了取消阿卡德人和阿摩利人大麦和银子交易或保证金的情况:首先,有息的借贷和保证金无需按约归还,退还从阿米狄塔纳37年(公元前1647年)12月2日起强收的欠债和非应收季节收缴的欠债;其次,撤销伪装成交易和保证金的有息借贷,篡改文件的虚假交易被罚款6倍;再次,将大麦、银子和其他商品作为商品投资于商旅或联合获利的交易不得取消,而约定期满生息及其他条款无效。[1](pp.170-174)敕令所说的阿卡德人指在两河流域南部的土著居民,而阿摩利人指从外面来的民族,因此,古巴比伦王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均可以享受这项优惠。但是,国王只是规定债主“不得根据他的(借贷)文件收取大麦和银子”,[1](pp.170)意味着债主不能再收取孳生的利息,而其本金并不在豁免之列。古巴比伦时期,大麦的借贷利率通常是33 1/3﹪,银子的借贷利率是20﹪,[50](pp.7-33)利息的取消的确减轻了民众的负担,然而,那些极度贫困的民众仍然无力支付本金,国王的恩惠显然并不能帮助其摆脱窘境。
    保护商会和商人的权益是阿米萨杜卡正义敕令的第3项内容,第10-11节明确了商会和商人在王室参与的商业活动中的权益:如果王室与各城商会以对半的比例出资进行商品交易,需按各地的价格交付商品;如果王室交付的商品来自租税,逾期未缴的租税被国王豁免后,将依据相关文件核减相应的份额。[1](pp.174-176)上文提到,古巴比伦商人深度介入王室经济,敕令对商会和商人的保护可能缘于他们与王室的密切关系。
    敕令第22节也体现了国王对“莱杜”(rēdu,拼作agà.ús)和“巴衣鲁”(bāiru,拼作šu.ku6)权益的保护:强行把大麦、银子和织物发给“莱杜”和“巴衣鲁”,然后命其去收获庄稼或从事其他劳动的市长和总督将被处死,而“莱杜”和“巴衣鲁”可以保留发给他们的物品。[1](p.182)“莱杜”和“巴衣鲁”是两类经常一起出现的士兵,他们之所以受到国王的眷顾,可能是因为他们不是普通的士兵,其中一些“莱杜”被称为“皇家莱杜”(rēdi šarri,通常拼为aga.úš lugal)。[51](pp.406-412)
    免除“伊尔库”(ilku)义务是阿米萨杜卡正义敕令的第4项内容,第15节规定 ,免除“纳贡人”、“重要的大人物”(kabtum rabî)、“穆什根努”(muškennu)、“莱杜”和“巴衣鲁”的“伊尔库”义务,不过,他们的投资和其他收入仍需照旧纳税。[1](pp.178, 180, 182)“伊尔库”义务是古代两河流域一种与土地保有有关的国家义务,古巴比伦时期的“伊尔库”义务既可能是兵役,又可能是劳役,还可以交纳实物代役。[52](pp.73-80)上文提到,“纳贡人”是租种王室土地的人,他们很可能因服务于王室而被豁免了“伊尔库”义务。同样,“莱杜”和“巴衣鲁”可能因为特殊身份而被免除了“伊尔库”义务。“重要的大人物”的确切身份尚不得而知,不过,从字面上看,其地位应比较高。“穆什根努”的身份存在争议,通常认为他们是社会地位介于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半自由的平民,不过,他们对王室的依附关系却没有多大争议,[53](pp.155-156, 167)他们可能因依附王室而被免除了“伊尔库”义务。
    敕令第19节还规定,租种荒地满3年的“莱杜”和“巴衣鲁”不需要履行“伊尔库”义务,由于国王宣布建立了正义,只需要缴纳1/3到一半的收成。[1](p.180)《汉穆拉比法典》第44条规定,如果一个人租荒地三年准备垦荒,但没有动手开荒,到了第4年他必须履约。[34]( Laws of Hammurabi No. 44)租种荒地的前3年可能是不需要负担相关义务的,承租人从第4年开始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承租荒地的满3年的“莱杜”和“巴衣鲁”无需履行“伊尔库”义务的规定再次彰显了他们与国王的特殊关系。
    释放债务奴隶是阿米萨杜卡正义敕令的第5项内容,第20-21节规定:因债沦为奴隶或被抵押的努希亚(Nuhia)、埃穆特巴鲁姆(Emutbalum)和伊达马拉兹(Idamaraz)等阿摩利部落以及乌鲁克、伊辛、基苏拉(Kisurra)和马尔衮等城市的自由人自身及其妻子与儿女将被恢复自由,而上述地区家生的男女奴隶因债被出卖、沦为债务奴隶或被抵押将无法获得自由。[1](pp.180-182)努希亚和埃穆特巴鲁姆原本是生活在两河流域北部的阿摩利部落,一部分埃穆特巴鲁姆人定居在巴比伦尼亚南部,建立了拉尔萨王国。[54](pp.17-18)伊达马拉兹位于两河流域北部,主要指哈布尔河上游三角洲地带的西部,因农业发达、人口稠密成为古巴比伦时期列强觊觎的对象。[54](p.10)萨姆苏伊鲁纳晚期以后,巴比伦王国因自身衰弱而无暇顾及两河流域北部,胡里安人趁机崛起,迅速征服了当地阿摩利人政权,上述地区的阿摩利人可能被迫迁徙至古巴比伦王国。[55](pp.13-14)敕令提及的努希亚人、埃穆特巴鲁姆人和伊达马拉兹人可能是迁移来的移民。乌鲁克、伊辛和基苏拉都是萨姆苏伊鲁纳8年参与叛乱的巴比伦尼亚南部城市,[56](p.5-8)因水利工程被毁而不适合居住,但其城市居民心向巴比伦王国而陆续迁移到巴比伦和基什等北部城市,[35](pp.98-108)敕令提及的乌鲁克、伊辛和基苏拉诸城沦为债务奴隶的自由人,可能因为具备纳税服役的条件而被恢复自由。马尔衮是底格里斯河与迪亚拉河的汇合处以南的一个国家,汉穆拉比先向其勒索巨额银子,后将其灭掉,最后将其大部分居民流放到古巴比伦王国。[57](pp.441-442)阿米萨杜卡正义敕令涉及的沦为债务奴隶的马尔衮人可能跟其他巴比伦尼亚南部城市居民一样,也是被流放到古巴比伦王国的居民。由此可见,被恢复自由身份的人员仅限于流落到古巴比伦王国的阿摩利部落成员和南部部分城市的流民,而他们的奴隶不再释放之列。
    总之,从正义敕令的内容看,国王不仅豁免了“什泊舒姆”税、“巴马图姆”地租和“伊尔库”义务等与土地保有有关的赋役,而且免除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税赋,还将国王的恩泽惠及卖酒婆等服务行业的人员,并维护了某些人员的其他权益。然而,除了借贷方面的举措限定的受惠对象较笼统外,其他措施的适用对象均非常明确:免除“什泊舒姆”税和巴马图姆地租的受惠者仅限于移居古巴比伦王国境内的苏胡人,豁免“伊尔库”义务的受惠者限于“纳贡人”“重要的大人物”、“穆什根努”、“莱杜”和“巴衣鲁”等少数群体,受王室保护的群体限于与王室有关的商会、商人、“莱杜”和“巴衣鲁”,[59](p.23)能够从债务奴隶恢复为自由身的人员限于阿摩利部落的流民和少数城市的移民,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隶根本没有被考虑。由此可见,古巴比伦王国正义敕令并非普惠全民的经济社会改革,大多是在发生经济社会危机时缓解部分与王室关系密切的人员困难的应急措施。
    三、正义敕令的实施与效果
    颁布正义敕令意味着经济社会关系的调整,国家的强制力是相关措施得以落实的保障,而具体实施则依赖于有关官员。萨姆苏伊鲁纳在一封信中提到了建立正义的情况:“为了巩固‘纳贡人’(的社会地位),我免除了土地承租人的欠债,打碎了(记录)‘莱杜’和‘巴衣鲁’和‘穆什根努’欠债(情况的)泥板。(由于)我在国中建立了正义,任何‘沙皮鲁’(?āpiru)不得再进入‘莱杜’‘巴衣鲁’‘穆什根努’和其他任何人家中催债。” [28](Pp. 254-255); [35](pp.31-32))萨姆苏伊鲁纳强调,巩固“纳贡人”的社会地位是其建立正义的根本目的,而减免相关人员所欠的租税是其达到目的的途径。“沙皮鲁”是一种行政管理官员,既可以监察人员,又可以监管财产,还可以监管一个区域,[59](pp. 453-456)信中所提及的“沙皮鲁”负责催缴所欠的租税,应该是税收征缴的直接责任人。萨姆苏伊鲁纳将建立正义与豁免租税的情况通报上述官员表明,巴比伦国王不止于发布建立正义的敕令,而是积极推动相关措施的落实。
    正义敕令的实施引起经济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法律纠纷,这就需要司法机构介入。西帕尔城的一位因正义敕令实施而受损者曾上诉国王道:“当我的主人为西帕尔城高举金色火炬,为喜爱他的沙马什建立正义时,他召集了‘莱杜’的指挥官塔里巴图姆、巴比伦城法官和西帕尔城的法官,他们审查西帕尔城居民的案件,听(人读)耕地、房屋和果园交易的泥板,(然后)命令打碎根据正义敕令被豁免(交易)的泥板。” [6](pp. 234-236)国王宣布建立正义后,西帕尔城闻讯而动的人员是“莱杜”的指挥官“沙皮鲁”塔里巴图姆、巴比伦城法官和西帕尔城法官,西帕尔城法官积极行动应当应份,而其他人员参与甄别西帕尔城的交易文件则需要解释。上文提到的“莱杜”也参与司法事务,他们不仅奉王命将国王的命令、指示传达给法官,而且将诉讼双方带到相关的审判场所,有时还召集法官、见证法官的审判过程。[51](pp.536-541)古巴比伦时期的 “沙皮鲁”并不局限于监管人员、财产与某个区域,还可以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51](pp.323-327)作为“莱杜”的指挥官“沙皮鲁”,塔里巴图姆参与审查交易文件并不意外。巴比伦城法官是古巴比伦王国一类比较特殊的法官,他们并不仅限于审判巴比伦城当地的案件,有时赴都城以外的地方办案,主要办理涉及土地、人口和财产的案件,尤其是国王宣布“建立正义”后引发的诉讼。[51](pp.453-485)国王颁布正义敕令后,相关的司法人员着手甄别相关的法律文件表明,他们以实际行动落实国王的正义敕令。
    审查交易文件只是贯彻落实国王正义敕令的第一步,司法机构紧接着要取消相关的交易,具体手段是打碎记录交易的契约泥板。上文提到的申诉文件还提到,申诉人在西帕尔-亚赫鲁鲁姆(Sippar-Jahrūrum)城购买了一宗房产,国王建立正义后,他的交易文件也在审查之列,审查委员会审查完毕后将其提交另一位官员;然而,该官员根本没有听人读泥板的内容就将其打碎了,申诉人自觉受到不公正对待,于是收集泥板碎片,请国王主持公道。[6](pp. 234-236)上述事件表明,尽管买方想方设法地申诉,但是,他的主张最终并未获得支持,正义敕令随着交易泥板的破碎而得以贯彻落实。
    正义敕令的颁布会导致债权人权益的丧失,于是他想方设法地在正义敕令颁布前加紧催债。一封信提道:“国王就要打碎盖印章的契约了,由于这随时可能发生,你还打算持有我的银子吗?……求您一定不要忘记啊!” [61](no.15)
    古巴比伦国王并非局限于发布正义敕令,而是直接推动它的实施,相关官员和机构积极落实,可见正义敕令的深入人心,一些当事人的确据此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而违犯敕令的人则受到惩罚。但是,正义敕令具有明确的时效性,为一些人员规避敕令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敕令的实效受到了影响。古巴比伦诸王一而再,再而三地颁布正义敕令表明,它们只是暂时缓解了少数与王室关系密切或机构的困难,并没有消除导致危机产生的根源。
    四、结 语
    古巴比伦王国通过颁布正义敕令来应对经济社会危机往往基于一些人员和机构负债累累、无法正常运转的现实,属于被动地恢复先前的经济社会关系,而不是主动的经济社会改革,只是在王国的中后期才成为新王登基之初主动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古巴比伦王国的正义敕令是统治者施予臣民的一种恩赐,减轻了部分人员和机构的负担,恢复了有关人员的人身自由,有利于维持公民群体的稳定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但是,正义敕令并非普惠全体臣民,也不是用来保护弱势群体,仅仅照顾了少数与王室关系密切的人员和机构的利益,实质上在维护王权的根基。因此,古巴比伦国王在敕令中宣扬的正义实质是稳定的统治秩序。
    虽然古巴比伦诸王颁布正义敕令的主观动机是笼络人心和巩固政权,但是,它客观上促进了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生活,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不过,正义敕令自身的局限性也制约了实效的发挥。从萨姆苏伊鲁纳8年起,古巴比伦王国危机四伏,然而,它竟然能够在风雨飘摇中苟延残喘150多年,这与统治者调整统治策略不无关系,当然也包括发布正义敕令。当然,正义敕令治标不治本,只是暂时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根本没有触及社会危机产生的根源,因此,并不能避免古巴比伦王国灭亡的命运。
    (注释略)
    (国洪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华文明与世界古文明比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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