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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时期的私有财产权观念

http://www.newdu.com 2020-08-31 未知 许晓光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日本明治时期,在吸收了近世日本町人的经营私利正当之观念的基础上,受西方思想影响,私有财产权观念在全社会广泛传播。启蒙思想家和民权理论家们冲破了千年以来以私利为“恶”的传统观念,充分阐述人民获取私人利益和拥有私人财产的正当性,并对私有财产权的特征进行了论证。他们主张对这种私有权利,政府不仅不应当干涉,而且应当给予法律保护。这种新的思想对日本明治政府的“殖产兴业”国策作了理论诠释,并对新宪法和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利条款的制定产生了直接影响,有力地促进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在日本的发展。
    关键词:日本史 明治时期 私有财产权观念 正当性 所有权
       作者简介:许晓光,四川师范大学全球治理与区域国别研究院研究员,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
    
    近代欧美列强对东亚的压迫,促使日本社会不少有识之士深感只有发展本国近代化的资本主义经济,才能赶上西方先进国家的社会进程,摆脱被殖民地化的命运。而日本社会要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就不能不抛弃上千年以来在全社会流行的以私有财产权为“恶”的传统观念,大张旗鼓地传播私有财产权具有合理性的新观念,否则新兴资产阶级要通过发展经济积累个人财产便会失去正当性乃至合法性。笔者经过深入探究,发现这种私有财产权观念在近代东亚的广泛传播,恰恰是在所谓“儒家文化圈边缘地带”的日本。对于这一重要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往往被研究日本近代化这一热门课题的学者所忽略,相关论文尚未见到。日本史学界也未见相关的专门研究。由于该问题研究的缺失,故不能完整诠释日本为何能在东亚率先迈向近代化的深层次原因。即什么是促进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思想动因的问题尚未解决。因此笔者力图依据当时的史料,对这一日本近代思想史的重要问题作深入考察,以就教于学界同人。
    一、日本传统社会私有财产权的现实困境
    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东亚社会尽管也实际存在私人财产所有权,但主张私人拥有财产的思想历来都被传统文化斥责为“恶”的观念。无论是处于“儒家文化圈核心”的中国还是受中国文化熏陶的日本,长期以来信奉圣人所言,即“昔先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平矣……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这原本是指作为当政者,执政须出于公心,不应以权谋私。但经过辗转解释和理解,却由此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观念,如“君子言义不言利”,以公为善,以私为恶等。这些传统观念长期以来在东亚封建社会相当流行,成为全社会必须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从这种准则出发,在法律规定和社会现实中,私有财产权利皆处于一种不确定、难以受到法律切实保障的状态。日本幕府统治者可以名正言顺地从制度上压制人民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和积累私人财产的正当愿望。例如占社会最大多数的日本农民虽然在幕府法定的“四民”中处于第二等地位,但实际上受到的封建剥削最重。在幕府的《东照宫上意》中,规定了“让乡村百姓皆不死不生为收纳上缴之契合点”。即征税数量和比例的多少,其法定参照标准就是,只要让百姓能苟延残喘便可,不能让百姓有个人财产积累而生活得更好。当时人本田正信在《本佐录》中说:“百姓为天下之根本也。治其有法。先使每人能立于田地之境,然后使其获得一年之入用作食,其余可收为年贡。百姓无剩余也无不足,乃治世之道也。”即原则上除了必要的生存资料外,应当将农民生产的全部剩余价值榨取殆尽,以保证封建领主和武士的年贡收入,稳固幕藩体制的基础,这才是治理社会的正确方式。
    这种竭泽而渔的剥削制度曾受到当时不少有识之士的批判。如思想家太宰春台曾抨击各藩税收逐年加重的状况:“然而在今世,诸侯之国征税颇多。其故,古为农兵,由民出军役之人马。故取田租为什一,即十分之一也……今为府兵,地头平日所养置军役人马,故取田租常为十分之四。由产量百石之田,取粟四十石也。在多取如此田租之上,又由山海之物产或其他货物出税收,民痛苦。故多半征不到税也。在近世诸侯之国,苦于国度不足,昔时不征税处,从新开始诸物之征税。多导致民叛骚动。不可不慎。”即当时的田租已比古代高出3倍,而且还要征收其他货物税,以前根本不征税的项目也新开税目。其结果一是导致政府难以实际足额征税,因为农民实在缴不出这些税款;二是逼得没有财产、无法生存的农民走投无路而叛乱骚动。
    思想家本多利明也曾批评幕府官吏违法向农民过重征税的现象:“农夫夜不能寝,拼命耕作。若云其劳苦之报酬,乃喜悦于当年之丰收。但调查之官吏便超出实际预想以上,课以重税。如此,农夫生活何时能有宽裕耶?只能全然绝望。”另一著名思想家山片蟠桃则分析了各藩为解决财政困难而加大对农民的横征暴敛所造成的恶果:“为此公家杂费不足,不得不加重收敛,日益虐待百姓。因害怕征敛,农家子弟只得留在家中或到城市务工,否则只能向他国离散。由此,荒废之地增多而税收日日减少。所以,随着收敛愈益加重,最终导致百姓穷困而成为骚乱之源。”这种加重征敛、虐待百姓的结果,导致农民脱离农业生产,田园荒芜。而尚未脱离农村的农民则遭受更加沉重的横征暴敛,终于酿成骚乱根源。
    除了当时的知识分子诟病百姓受盘剥过重而无法积累私人财产的现象外,即便是作为统治者的“老中”松平定信,也对这种状况表示担忧:“至今有五公五民、六公四民、七公三民之说,至贡赋之类,则更不胜枚举。场圃有赋,家屋有赋,户及牖亦有赋。女子则按年龄计赋。又榷布榷酒,举凡榛柞菽麻之类,莫不有赋……常贡,米一石,帛一缣,而苞苴贿赂之需,殆三倍于此。收割时,有官吏数十百人巡行阡陌,路远之处,辄宿于民家,供应稍有不周,则需索立至,增富征役,恣意而为。民患虽多,实以预征租税为最烈……有一、二年预征租税至五、六年者……聚敛之苛,罄竹难书。”这是从统治者的眼光观察到农民赋税负担的沉重程度。他所指出的赋税征收比例是否确切姑且不论,但说明了当时幕藩制国家对人民压榨的苛酷:一是征收比例过高;二是赋税名目繁多;三是征收程序完全没有章法,任凭税吏“恣意而为”;四是实行预征来年的租税,令百姓难以承受。
    上述分析评论一方面表现了这些有识之士对农民生存状况的担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德川幕府从法律制度上无视百姓生存权利、完全不允许农民积累私人财产的实际状况。
    不仅农民丧失了积累私人财产的权利,就连以谋利为目标的商人的私有财产权也时常受到统治者的侵害。当时町人虽然通过经商积累了一些财产,也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其财产权并未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可以说是不完全的私人所有。据18世纪三井高房的《町人考见录》记载,当时有不少商人贷款给日益捉襟见肘的封建大名,但因大名赖账不还而导致破产。如尾张国的富裕町人石河家,因萨摩藩大名岛津家、肥后藩大名细川家等赖账不还,最终破产。这种武士赖账的行为甚至得到了幕府官方的法律认可和纵容。1719年幕府法令宣布不受理大名向商人借贷的诉讼,让借贷双方自己协商解决,实际上是使武士赖账合法化。1789年幕府还颁布《弃捐令》,宣布六年前所有武士向商人借款全部作废,五年之内的借款按年息6%逐年偿还。据统计,被废除的债务达118万两。
    除了被赖账之外,倘若商人被统治者认为有罪,则经商积累的私有财产将会被没收。如元禄时代(1688—1702年)幕府没收了大坂大米商淀屋三郎卫门的庞大财产,计有金屏风50对、宝石玩具船3只、毛毡373块、水金10050斤、大宝石273块、小宝石无数、金库2所、大判(金币)3000枚、小判12万两、银8500贯目、铜币75000贯、船150艘、仓库730栋、宝石库17栋、谷仓80栋、豆仓80栋、大坂住房28所、其他地方的住房64所……这一方面反映出市场经济已在日本逐渐繁盛,另一方面也说明商人等低层社会居民的私人财产权利虽然客观存在,但却难以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与西方社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破旧的私人房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观念及其带来的相关法律保障截然不同。
    那么作为统治集团的武士是否能够名正言顺地积累私人财产呢?在幕府时代的日本,这种权利无论从法律上还是观念上都是不允许的。德川幕府为了加强对武士的控制而实行“兵农分离”政策,从法律上规定武士必须脱离位于农村作为俸禄的“知行地”,对农业不直接进行经营,而是居住在城市中,靠从农民那里收取俸禄米为生。武士本人只能从事政治统治和军事活动,尤其必须以军事活动为专职:“文武弓马之道,应专相熟习。左文右武,古之法也。不可不兼备矣。弓马者乃武家之要枢也。号兵为凶器,不得已而用之。治不忘乱,何不励修炼乎?”即武士除了从事本职的军事统治活动外,不能直接从事牟取经济利益和积累私人财产的经营活动。甚至早在1635年幕府就规定,武士“无论高位低位,于其自身应用各物之外,不得购买货物囤聚,经商牟利”。绝大多数武士按法律规定长期居住城市从事军事政治活动,脱离经济领域,当然也不可能名正言顺而又合法地积累私人财产了。
    二、禁锢的突破—近世后期私有财产权意识的朦胧发生
    虽然否定私有财产权利的传统在日本顽固保持,但社会的发展往往不以法律制定者的主观愿望为转移。近世后期,武士因穷困而被迫经商逐渐成为普遍现象,商品经济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太宰春台论证了各藩经济向商业转化的现象:“当今天下之人,不分贵贱,皆集于江户,成为旅客。故用金银满足万事之用已成为习俗。非旅客者也如旅客,不以米谷布帛为宝,而以金银为宝。不管田野山林,只要有金银,便不思获取米谷布帛。如今只为金银之世界,米谷不足充朝夕之饭食,布帛不足充衣服。其余皆由金银办理大事小事、用度一时。故天下之人珍视金银百倍于昔日。如今若只有米谷布帛而金银匮乏,则不能立于世。不仅小民之贱者,士大夫以上、连诸侯国之君亦然。如今所有高级武士和大名,皆如商贾,偏向以金银满足万事之用。故想方设法获取金银,看作当今之急务。获取金银之术莫如做买卖最为方便。当代早已有某些藩用经营买卖以供国用来弥补其禄食。”即被生活所迫而经商谋利的现象不仅在普通武士中蔓延,就连高级武士甚至藩主等也将经商谋利作为当务之急。这种客观现象在实践中已突破了幕府法规的制约,社会各阶层也开始摆脱以拥有私人财产为“恶”的传统观念的束缚。
    这种社会发展趋势不仅表现在经济实践中,而且在社会思想领域,也开始出现主张经商获利天经地义的观念。如德川幕府时期的著名文学家井原西鹤就在自己的作品《日本致富宝鉴》中提出:“一生的唯一大事,就在营生度日;士农工商自不待言,甚至出家的和尚、庙祝神官,也无不须听从节俭大明神的点化,积攒金钱。这乃是生身父母之外的衣食父母。”即金钱是人们正常生活之必需,通过经商积攒金钱的行为是正当的,无可厚非。他针对传统观念鄙视经商赚钱的商业行为指出:“金银简直不如瓦砾,黄泉路上没有它的用处。可是,虽这么说,留将下来,毕竟是有益于儿孙……所以说,可宝贵的在没有胜得过金银的了。”井原西鹤还为町人开了一剂“致富药丸”:“早起五两,敬业二十两,夜作八两,节俭十两,健康七两。以上五十两细研为末,计较戥量无误,悉心斟酌调和,朝夕吞服在心,而不成富翁者,未之有也。”他公开挑战贱商轻商的传统观念,鼓吹发财致富是町人应当从事的职业,没有受到指责的理由。
    町人思想家西川如见曾为商人经商赚取利润的行为正名。他针对社会各阶层经商的现状分析道:“近代农民、工人皆从事商业,武士也普遍存在类似于商业的行为。夫所谓商道,不仅仅是说持有金银购买货物,出售赚取成倍利润。‘商’字就是用心斟酌,预算称量货物之多少好坏,构成用途,赚取利润皆为此商类。古代不用金银,以物易物,也称为交易。皆测量货物之多少优劣,考虑损益,没有牟取暴利之事。以所有之物交换所无之物,用我国之物,交换他国之物。融通天下财物,达于国家之用。乃谓真商人也。”即认为从事商业赚取利润,不仅是商人所为,社会四民也普遍经商。而真正的商人的更高境界,在于融通天下财物,用于整个社会。因此,不应贬低商人的经商赚钱活动。
    町人文学家、心学家石田梅岩吸纳了西川如见对商人的看法,比照其他社会阶层,更明确地阐述了町人经商的正当性。他在《都鄙问答》中提出:“工匠得工钱,乃工之禄也;农人耕作收获,亦同士之俸禄。天下万民若无产业,以何而立?商人卖货之取利,亦是世间公认之禄也。”强调既然武士有俸禄,那么工人的工钱,农民的收成,乃至商人出售货物赚取的利润,皆与武士的俸禄一样,只不过都是谋生的手段。石田又进一步指出,商人出售货物,从差价中赚取利润,是正当的经商原则,即所谓商人的基本道德:“卖货得利,商人之道也。未闻以本金出售而称之为道者。夫何独以买卖之利为欲心而云无道耶?”既然如此,商人的获利行为完全没有什么可值得谴责的。也就是说,“商人之取卖货之利,与士之食禄相同。商无利得,如士之无禄。”如果商人经商不赚钱、只图保本,就相当于武士无偿为封建主服役。既然从未听说过有武士免费为主人服役者,那么就没有理由去否定商人赚钱的正当性。
    这种町人以赚钱为目的而从事商业活动具有正当性的观念,在日本近世其他有识之士那里也有所表露。如三井高房认为商人本职就是赚钱:“夫天下四民,分为士农工商,各勤其职分,子孙继业,以完备其家。就中尽管对町人从商有各种理解,但首先不外乎用金钱赚取利润。”甚至认为町人赚取金钱比盖新房屋、做新衣裳都更重要:“若要说‘不建房屋,不做衣服,只喜欢金钱’,的确尤成金玉良言。町人阶层若无金钱,尤其不能生存于世。”怀德堂学派的中井竹山从否定传统义利观的视角发表了同样观念:“商人之利,乃武士之知行,农人之收成也。皆为义,而并非利也。”“知行”就是俸禄,商人赚钱获利,等同于武士的俸禄和农民的收成,皆符合社会公认的道义,而并非唯利是图的不义行径。山片蟠桃也认为町人经商争取获利符合常识:“争利乃商卖之恒常也。见荒年歉收而购入米谷,乃热心其业务也。为何此行为可憎耶?”既然是人之常情,有什么理由被人憎恶呢?
    近世思想家海保青陵提出:“无论田、山、海、金、米,大凡天地间存在之物,皆为经济财货。经济财货按理又产生经济财货。与由田生米、由钱生利息毫无区别。山产木材,海产鱼盐,金、米产利息,乃天地之理。若不耕田,便不能产生任何物品。若让钱睡眠,任何利也不会产生。将田贷与民,收取十分之一年贡,即收取一成之利……当然,生利因物不同而有迟速,因而利也有多少区分。田之年贡、山之年贡、海之年贡,皆相当于利息。出售商品,作为报酬当获取利息。这种所谓利息,非取不可。获取利息,不管山师河师,皆天地之理也。”即通过经商谋利与通过农业生产获利,客观上都是为个人和社会积累财富,在实质上并无区别。故从事商品交换应当与从事其他行业一样,是天经地义的正当行为。海保青陵在此一方面明确否定了历来封建社会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另一方面提出了利用对生产资料乃至产品的所有权利以获取更大私利乃为正当行为的主张。
    幕府末期,因内忧外患的压迫而深感民族危机加重的后期水户学中,也出现了提倡追求功利的社会思想。如其代表人物藤田幽谷就发表了与传统“义利”观截然不同的见解:“自古将大有作为之君,必欲立功兴利,以贻子孙之业,成当世之名。而后世儒者,徒谈道德仁义,讳言功利,富国强兵,黜为霸术。其常言曰,仁人明其道,而不谋其功;正其谊,而不计其利。殊不知上古圣人之立道设教,利用厚生,在正德之先。而六府三事,谓之九功。孔子论政,亦以足兵足食使民信之为先。则圣人汲汲乎功利可见矣。惟后人志趣之卑,率狃于近功小利,而不知反其本,故鄙之耳。其实功利何可讳哉?且古人之所谓正心修身者,亦将以有为也。”藤田在此明显批判了传统的否定私人拥有利益的陈旧义利观,指出无论是“圣人”还是有作为的君主,皆鼓励人民追逐功利,因此人民追求私利和拥有财产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对其不用忌讳,与历来宣扬的修身养性并不矛盾。这说明到德川时代晚期,日本已有学者认识到不应当完全限制人们追逐私利,否则将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导致国家不能走向富强。
    当然,这种日本社会内部出现的承认追逐私利为正当的观念,在当时只是处于朦胧状态,并未形成普遍认可的、被广泛传播的思想体系。而且在肯定町人经商正当的同时,也有并不完全认可私人财产权的思想存在。如西川如见虽然提出商人经商营利是正当行为,但又谴责町人敛财为不义:“古语云,富人多悭吝,若不悭吝则不富。富人多愚蠢,若不愚蠢则不富。心若不极为冷酷,则不能聚敛大量财宝。何况类似于用不道德之计谋致富者耶!富人比起穷人来却反而有罪。类似于垄断五谷货财之买卖等,皆为富裕町人所为,企图妨碍万民之用,让自己富上加富。”即商人的财富主要应当用于社会,而不能作为私人聚敛之财产。他认为财富不应当持久地贮存于个人手中,而应当在全社会流动:“财富增加达到极限时,必然减少。按理我财富减少,便增加他人财富;增加我财富,便减少他人财富。正如天地阴阳二气,恒常广泛流行,不能长久留滞一处。当阴阳长久留滞一处时,由于该气偏颇,必成天地之灾变诱因也。天下金银也如此,广泛流通于天下万民中,不能久留一处。留时又随时变化散去。是自然之理。”既然财富只能不断流动,当然不存在完全的私有产权了。实际上并未公开肯定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这种对私人财产权的充分肯定与传播,只能留待以后的思想家来完成了。
    三、 私有财产权正当性在日本社会的传播 
    明治维新后,日本要迅速摆脱欧美列强的控制,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就必须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因此新政府提出了“殖产兴业”的国策。该国策的大力推导者大久保利通认为:“大凡国之强弱因人民之贫富;人民之贫富系于物产之多寡;而物产之多寡则在于是否勉励人民之工业。”因此他将政府是否鼓励人民从事私人工业以积累财产看作“今日行政上之核心”和政府“执政应该承担之义务”。他极力主张:“应调查我国天然之利处,而物产可增值者将有多少,以劝励工业者。果应以何为专主耶?能研究寻择,将其按照人民性情与智识程度,设立一定之法制,以兴起劝业殖产之事。使无一夫怠其业,无一民担忧不得其所,且使之进入殷富充足之域。民若殷富充足,国必随之富强。不待智者而后知也。若果如此,与诸强国并驾齐驱亦不难也。”大久保站在统治者的立场,指出人民通过发展近代工商业积累私人财产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与国家的富强,乃至赶超欧美列强的宏伟大业密切相关。这也反映出明治初期,新政府力图通过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使日本尽快跻身于世界强国之列的迫切愿望。
    但是受到传统社会思想的制约,“人们不能轻易地放弃为过去经验证明了的、可靠的信念、习惯和制度。”直到明治初期,传统“以私为恶”的观念在日本不可能很快消失。如果让它继续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使人们不敢大胆积累私人财产,便会阻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在日本的正常发展。为此必须打破传统“义利”观念,鲜明地提出获取私人利益和私有财产权为正当的新观念。明治时期日本的一批思想家率先在东亚公开系统地传播近代化的私有财产权观念。而日本的此类新思想,继承了近世町人思想家提出的经商盈利正当的观念,更重要的,是吸纳了当时更加先进的欧美资本主义社会思想后才开始出现并被系统传播的。
    西方近代思想家主张人在世上生存,必须要有可自由处置的私人财产。英国思想家洛克强调:“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洛克认为财产私有是因人对自然物施加了劳动:“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便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功利主义思想家斯宾塞也主张必须保存财产私有制度,维护私人财产所有权:“财产私有制度不可不保存之。若果然,不可不有财产私有之权利。盖所谓权利,谓与根据天命而成之人性相协调者也。”即人类拥有私人财产是同上天(自然)赋予人们的特性相吻合的具体表现之一。法国大革命发布的《人权宣言》更进一步将人类的这种私有财产权利提高到至高神圣的地位:“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这种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强烈地表现出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统治侵害私人财产所有权利的近代化社会思想。西方的这种私有财产权观念对日本近代思想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明治时期日本思想家吸收了西方这种近代化观念,从理论上主张人民拥有私人财产的正当性,大力提倡人民通过合法手段积累私人财富。首先,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公”与“私”的关系问题,思想家给予了全新的阐释。近代日本最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主张,国家的富强就在于一个社会首先应当有人民的私人财产权利,然后才可能有国家的公共权利:“其殖产事无一人专为国家者,彻头彻尾以自私自利为目的。若一国之公乃国民之私集合构成,集私利而为公利,积家财而为国财,以致今日各国之富强者也。”根据福泽的论点,我们可以理解为,假若没有个人财产的积累便不会有国家的富强,当今富强的国家皆为普遍承认私人积累财产为合法者。所以福泽指出社会实际情况便是先私后公:“依据实地经验,没有后私利而先公益者。偶有此事也全为谎言之表,仅为胆大欺人者之口实。私利为公益之基础,公益可能依经营私利而起。”也就是说,人们最初是为了积累私有财产而经营私利,但通过每个人经营私利并积累私有财产,却可取得“聚沙成塔”的功效,最终构成大多数人享受的公益。福泽甚至主张国家政府成立的初衷也是为了维护人民的私利:“立国为私而非为公……故忠君爱国之文字,按哲学家解释,纯乎为人类私情。今日之前,于世界之事情中,不得不将之称为美德。即哲学之私情,成为立国之公道。”在福泽谕吉的阐释中,历史上东亚各国十分熟悉的所谓“忠君爱国”观念,其宣扬动机仍然是为了人民的私人利益和情感。“立国为公”只是一种看似“高尚”的口号,其终极目的仍然是为国民的私利。这显然是利用国民能够更容易理解的传统观念,来论证私有财产权合法性的宣传手段。
    民权理论家中江兆民在论述私利与公利的关系时,也表达了与福泽相似的观点。他批判了传统的义利观念,认为义与利二者应当是相辅相存的辩证关系:“吾尝论之,利也者,自义而生,犹云曰义之效尔。”长期以来东亚社会流行的“君子言义不言利”的传统观念,将义利二者对立。而中江兆民则巧妙地将二者统一起来,强调人们获取利益并非不正当,获利与大家追求的正义的内涵是相吻合的,因为利益自身就是来源于正义或按照正义的指向而产生的,或可认为“利”是人们遵照“义”行事而产生的效果。中江认为应当否定将义与利对立的传统社会思想,主张人们追逐利益恰恰就是“义”的具体表现。而通常人们所说的谋求公利,其实根源在于私利,只不过假借公利作掩护,以便瞒过他人,同时也取得心理上的安慰:“吾推究公利之说,其源实发于私利,特假公以欺人自欺耳。其心必曰:我营利固有益于我,而余效亦泛及人。我有以辞焉,此非利而何。”即高唱公利者实际上心中考虑的仍是经营私利,仍然认为获取私利并无不当。获取私利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不仅自己可以获取利益,而且多余的利益还可惠及他人。因此,即便假以公利有种种掩人耳目的借口,但实质难道不是获取私利吗?中江兆民说的获取私利,自然也包括私人对财产的拥有和积累。其对公利私利关系的分析深刻、尖锐,真可谓一针见血。
    另一位启蒙思想家西周在明治日本启蒙时期最著名的《明六杂志》上发表连载论文“人世三宝说”,阐释了私人利益的正当性。他认为人的私利就是三宝,“私利则不出每人的身体健刚、智识开达、财货充实三者”。即人天生便拥有生命、智识和财富。他和福泽同样认为公利是由私利集合而成:“此就公益之字设一命题而示之。曰合私利者乃公益也。犹更进一步论,曰公益乃私利之总数……社交之目的为了公益,公益乃私利之总数,而私利则不出每人的身体健刚、智识开达、财货充实三者。”他主张应当充分重视和追求这三宝,“每个人实践之目的、道德之大本,莫不大于重视此三宝。”这种对私利的高度重视在深受传统义利观约束的封建时代的日本是无法提出的。值得注意的是,西周着重强调其中第三宝财富不可欠缺性:“以何谓使富有成宝?曰:凡有生之属莫不取物为己用。是亦吾人目下所观之事实。即是为天禀之德性。而禽兽虽为求食足矣,但人一日也不可缺乏衣食住之必需。以应取百般快乐者不一而足。因此要财贿百货,又其为流通分合之方便而需要货币。皆其欲富饶,人对天之第三大义。是每个人应日夜孜孜汲汲,不厌己劳,尽己之力寻求者。”即人们因生活必需而拥有私人财富,不仅是人的生存本能和权利,也是人对自然应尽的义务。因此,人们不但不应该将通过各种方式(包括通过经商而赚取货币)积累私人财富视为“恶”,反而应当孜孜不倦地主动追求之。充分肯定了私人拥有和积累财产的权利。西周在此不仅论证了积累私有财产的正当性,甚至还比福泽谕吉更进一步,将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和积累私有财产的行为视为应当完成的义务。即如果放弃这种义务,反而体现不出人自身的生存价值。这无疑反映出西周所代言的日本刚刚兴起的资产阶级追求利益的人生价值观,以及为此而呈现的蓬勃向上的进取精神。
    激进的民权理论家植木枝盛主张人类要过上幸福生活,必须从事“三大经济”:“人类最大之目的在于达到幸福,为之不可没有智力、体力、财力三者。人类不能不善于此三者之经济。第一善于产生财产、分配财产和使用消费财产。第二善于产生体力、分配之、使用之。第三不可不产生智力、分配之、使用之。吾人将之称为人类之三大经济。”他将创造和积累私有财产放在了“三大经济”的首位,公开鼓吹国民通过生产、分配和消费财产,从而改善自己生活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虽然植木枝盛不仅仅是针对社会某一个阶级,而是针对全体人类提出的积累私有财产为正当的主张,但这种主张实际上表现出正处于上升期的日本资产阶级的迫切意愿,即渴望通过发财致富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推进社会发展的追求。
    从社会效果和影响考察,思想家们关于财产私有具有正当性的近代化观念,不仅符合日本维新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大趋势,也与明治政府“殖产兴业”的国策相呼应,得到统治集团和立法机构认同,并在具体的法律制定中有所体现。日本明治政府在1896年制定、1898年颁布的《民法》中,专门制定了《物权》一编共十章。其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分类、表现、转移及其法律保护等专项条款。如“所有者,有于法令制限内,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其所有物之权利”。对私有财产的处分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家庭中夫妻共同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法律规定:“夫或女户主,从其用法,有使用其配偶者之财产及为收益之权利。夫或女户主,须于其配偶者财产之果实中,开支其债务之利息”;“夫因为妻借财,或以妻之财产让与他人,或以之共担保……须得妻之允诺”。有关私人财产的继承,法律也作了明确规定:“遗产相续,因家族死亡而开始”;“遗产相续人,自相续开始之时起,承继被相续人之财产之一切权利义务”;“遗产相续有数人时,则相续财产属其共有”。这一系列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无不体现出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对私有财产权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充分承认。这无疑为各类企业家、商人经营资本主义工商业以积累个人资产提供了法律保障。明治日本资本原始积累能够迅猛展开,使日本在很短时间内急速拉开与亚洲各国的差距,与其相关法律的“保驾护航”密不可分。
    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与承认私人财产权利相关,针对资本主义社会普遍流行的雇佣关系,法律还规定了有关协调当时雇主与受雇者之间关系的条款。有关雇佣关系,法律规定:“雇佣者,因当时者之一方,对相手方约服劳务,而相手方约给报酬,而生效力”。接着规定了对雇佣双方利益的保护:“劳务者非其劳务终了之后,不得请求报酬。以期间所定之报酬,其期间经过后,得请求之”;“使用者非有劳务者之承诺,不得让与其权利于第三者”。而且还规定,如果雇主因债务需要动用财产还债时,雇工可优先受偿:“农工业劳役之先取特权,就于农业劳役者最后一年间,工业劳役者最后三个月间之赁金,于因其劳役所生之果实或制造物之上存在之。”即从法律上承认雇工可优先获得农业收获物或工业制造产品抵偿自己的工资。这些法律条款反映出日本正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急需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不仅强调自身私有财产权利的正当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社会其他成员的私有财产权为正当。由上述法律可见,私有财产权观念传播的实际效果十分明显。
    四、 特殊财产私有权—土地私有权正当性的主张
    除了从宏观理论上充分肯定国民获取私利为正当之外,思想家们还从微观角度具体论证了人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其中尤其是土地私有权的正当性。无论封建社会还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均为十分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客观现实却是上千年来,在中国、日本等东亚封建社会,“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社会思想长期浸润人心。人们从来不敢公开言及土地私有,在心底深处皆认为天下土地为君主所有,百姓最多只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利。德川幕府时期,天皇偏安京都,此时的“王土”并非指天皇领土,而是指最高统治者将军的领土。将军除了直辖领地外,还根据血缘的亲疏和战功的大小,将其余土地分封给大名。大名的领土表面上属于私有,可以自由支配,但是将军对于大名的领地,集中了强大的权力,随时可以改易转封。将军可通过俸禄地分割和转封,削弱大名与土地的联系。也就是说,大名领地并非完全的私有土地,它是作为替将军效力的俸禄,其所有权会产生变化,因而不确定。所以有日本经济史专家指出:“封建的土地所有具有的特色为:仅由世袭的武士身份垄断掌握。在此,从体制上否定了凭借实力重新创立新的封建土地所有,也一律不承认积蓄了财富的町人购买封建土地所有权的事。”即此时土地只能由武士不完全私有,且町人即便用钱也不能购买。因此在近代日本若要主张私有财产权利,必然涉及人民私有土地是否正当合法的问题。
    英国的斯宾塞曾论及土地用益权和社会对土地私有权的承认:“盖人人由社会借一区之地面,作为其报酬,将以其地面所得之收获物交纳几分于社会,丝毫不违背同等自由之法则。每人皆有同等借地人之权利,而其所交纳之地税,则向千万人支付之。如此,每人可得万人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以正当之目的借地,交纳契约之地税,以剩余收获物供自己使用,丝毫不破坏他人之权利。是即洛克所谓以劳动施加于天然物,在此场合下,其人权利牢固。”日本思想家松岛刚按照近代性理解,解释了斯宾塞的土地用益权思想:“所有权利就非社会之境遇而论,虽陷于困难,但以土地作为社会即千万人之共有物,将其贷于一人,而借之者将其收获物之几分交付社会,以其剩余为其私人所有,以经过社会与个人相互承诺的方式,使两者权利俱得保全,丝毫不悖同等自由之原则。”这里论述的私有权利是指由土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占有和使用土地者尚不具备完全拥有土地的权利。但它已指明了土地由公有转变为私有的演变趋势。这种与东亚社会传统观念截然不同的“土地可以私有”的西方思想,也被近代日本思想家们所吸收,并在全社会公开传播。
    启蒙思想家加藤弘之针对东亚传统的“普天王土”观念反其道而论之,主张人民可以私有土地:“大凡土地山川,绝无天然拥有它们之理,最初占居其处,开拓其处者,自己当然便所有它。将其授予他人,或出售,也皆在于所有主之自由。故若又接受他人之授予或购买之,亦当然随其所有主。是即土田山林所以应各有其所有主之理也。”即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开拓、买卖和转让等,将历来被视为公有的土地名正言顺地变为私人所有。接着加藤顺理成章地对照欧美各国情况,批判了东亚传统的普天王土思想:“西洋各国由历来认识之所有权之真理,政府允许人们私有土地,以至于丝毫不将天下全部土地当作一位君主之私有。从早年起,本国也根据此理,承认人们私有土地,特设地券之制,确定保护私有之道,实堪称良政也。故此制一旦建立以来,明确了天下之土田山林皆各有其私有者,决不可主张悉皆为天皇御有。”即土地并非像历来人们认为的那样,属于国家及其代表者天皇所有。这实际上为明治政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的政策作了理论诠释。
    但由于传统的土地国有观念的束缚,日本国民一时还很难形成土地私有的新观念。加藤针对这种状况又分析了其中原因:“然而时至今日,尚未知晓此道理,许多人仍认为日本国中悉皆为天皇御有,或虽已知自从制立地券以来,明确允许人们私有土地,犹认为并非真正允许私有,不少人仍认为实为如从天皇御有之内分借之者也。而不能让人们脱离如此谬见去领悟真理,虽固然出于二千余年来因袭之习惯,然彼主张普天王土、富有天下等语,亦大有原因。尤其因国学者之流频频主张愚论谬说,日益增加世之困惑。”从加藤的分析可以看出思想意识在社会发展中的相对独立性,人们否定土地私有的思想之所以长期保留,其根源在于制度上的问题。但现实社会中更重要的是人们长期受旧的传统社会观念束缚,一时难以转变自己的认识,即不能迅速形成私有土地的观念,这与传统儒学长期鼓吹“普天王土”的思想观念密切相关。
    另外,加藤针对以前在封建土地制度下,领主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现象,特别阐明土地私有并不包含对租借土地的人进行管辖,应将管辖土地上的人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土地各有其主,实为私有固当然也。但其主只能拥有按照自己意愿充自己之用,或建房屋,或为耕种,或开畜牧,或借予他人之权。绝无在其土地上施行宪法,如管辖借住其土地之他人之权。如在土地上施行宪法,管辖民众,固为君主政府之职责。土地所有主在其土地上谨遵守宪法,并且与借住土地之他人一起接受君主政府之管辖,固不用论。因此,私有土地权利与管辖土地权力截然不同。必须知道土地所有权在地主,管辖之权在君主政府之理。”这里的“宪法”指的法律。即在主张土地私有权的同时,也要依法防止拥有土地的地主奴役在土地上耕作的农民。强调这种对土地的权利是一种近代性的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并非像传统社会那样,是附加了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的封建土地所有权。
    加藤弘之对土地私有权的论证具有其独特性。首先,他颠覆了东亚社会千年以来的“普天王土”传统观念。他不仅否定了旧制度禁止人们的土地私有权利的传统做法,而且结合明治政府施行的地券制(所谓地券实际上就是土地证),对照西方各国的土地私有权利,大力主张日本应当仿效欧美制度,充分承认土地私有权利在日本的合法性,以促使日本赶超欧美各国尽快迈向近代化。其次,他不仅在制度层面抨击了否定土地私有权的传统,而且进一步从思想层面,强烈主张人们改变传统的“普天王土”观念,以促进社会近代化的眼光正确看待土地私有权在日本的推广。最后,与其他思想家不同的是,加藤还更深层次地揭示了地主利用土地所有权,对租种土地的农民实施超经济强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并为防范这种可能性提出了对策建议。这就更深刻地区分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土地私有制与传统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的本质不同。
    民权理论家儿岛彰二与加藤同样,也批判了君主私有国土及人民的传统陈腐观念。1877年他提出了人民应当私有土地、以便为自己谋利益的近代化思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固为无稽之妄语,若由真理见之,实为不堪喷饭之物。若天下万物皆为君主所有,今日从吾人私有之田地邸宅至饮食衣服,成为君主之乎?迷误何其甚也!我所有之田宅则为我之田宅,决非君主之田宅,我购得之衣食则为我之衣食,决非君主之衣食。”儿岛在此不仅彻底否定传统观念,也提出了人民的土地私有权具有正当性的近代化权利观念。这里应当指出,儿岛是在明治政府刚刚开始推行地券制时提出这些观点的。政府颁发地券,就是开始承认民间的土地私有权的标志性政策。但是,传统的否定财产私有尤其是土地私有的观念,并不能伴随着新政策的推行而自动消亡,负面社会舆论往往会迟滞新政策的推广。因此,儿岛从观念层面强调土地私有权利的正当性,可以说是具有从思想意识上防止传统观念阻碍土地私有权普及的意图。
    福泽谕吉则从独特视角提出了土地私有权观念,即强调人生目的在于安居乐业,人们应当通过利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或商业贸易而获得私有财产,以满足自己衣食之需:“地球上的人类……在各处若各自衣食丰富,遂可依之生活。又或各地固有剩余不足,可相互交易之也。即作为天赐恩惠,耕而食,制造而用,交易而达便利。人生所望仅在于此。”他认为人民争取正当的权利,其终极目的无非就是为了能够充分利用以土地为代表的自然资源,使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民权自由之极意,盖存在于此道也。称人类为万物之灵,使其位于万物之上流,私用此地球,若果不妨,人人自占部分土地,可利用万物之几部分也。”因此在政治思想上宣传民权和自由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落实到人们的经济生活上。而要使这种经济生活正常进行,就必须让人们将整个地球“私有”,即人人皆可以利用地球上的土地谋生。福泽将人类此种目的称为“正道”:“亦作为生于天地之间之人类,亲自劳作,自为衣食……导致心身之快乐,死而无憾。乃人间正道也。”按照福泽的逻辑,私有土地并用其谋利为正道,而否定这种私有权利则为邪道。与其他思想家不同的是,福泽将土地私有的正当性作为一种带有普遍规律的法则提出来,即这种土地私有制不仅在欧美等先进国家已经实行,而且还应当推广至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其他地区,成为全人类普遍适用的土地制度。由此可窥见福泽为在日本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而寻求正当理由的近代化思想。
    思想家们主张的土地私有思想显然对明治政府的相关立法也产生了影响。明治政府颁布的法律便摒弃了传统的“普天王土”观念,公开承认土地可以私有。如明治政府在布告中,承认“民有地”即人民的私有地,指出其界定方法为,“以发地券、课地租及赋地方税为法”。然后明确分类,只要“耕地、宅地、山林等人民各自有所有之证明者”便可认定为其私有。布告同时强调:“卖买此地,固任人民之自由”;“学校、病院、乡仓、牧场、秣场、社寺等人民数人或一村或数村有所有之确证非官有地者,卖买此地,亦任所有者之自由”。甚至连皇室领地,也允许让普通人民购买而变为私有。如宫内省告示公布:“拂下预订御料地之公卖,依本规则以竞争入扎方法行之”;“以预定价额以上之最高额入扎人,定为落扎人”。即只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便可通过竞标,将原来的皇室领地变为自己私有。既然如此,则顺理成章,官方土地也可通过出售而成为私人财产。如明治天皇敕令公告:“供府县、郡市、町村或公共组合直接供用之官有地,若有负担其修理保存费者,则废止直接公用时,无代价下拂于费用负担者。府县、郡市、町村或公共组合如卖土地,其邻接地主有先买之权。”而且明确指定“官有地之卖买、让与、交换、贷付,内务大臣处理之”。由此可见,随着土地私有权主张的广泛传播,这种土地私有观念已开始在全社会普及,人们购买官方土地乃至皇室领地为私有,已得到政府完全认可。
    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民法》规定“土地之所有权,于法令制限内,及于其土地之上下”。即土地上的房产、收获物,与土地下的掩埋物,均属土地所有者私有。“土地所有者,与邻地所有者,得以共同费用,设标示疆界之物。”即要求地主应相互明确土地所有的范围。另外,与土地私有相关的土地占有租用的法律,也明确了使用土地获取收益时,应保证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如一方面承认可使用他人土地获取收益,“地上权者,因于他人土地,有工作物或竹木,而使用其土地之权利”;“永小作人,出小作料,而有耕作或牧畜于他人土地之权利”。另一方面又强调:“地上权者,其权利消灭之时,得复土地原状”;“永小作人,不得加可生永久损害之变更于其体地”。这类有关土地私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无疑促进了资本主义私有地产在日本的推广和稳固。
    五、 对私有财产处置权和受保护权的不同认知
    私有财产权的标志在历史上出现过许多种,如占有、使用、受益等,在不同时代皆有将其作为私有权标志者。但近代以来在法律实践上认定,私有财产权最关键的标志,应当是对所有财产的任意处置权利。日本思想家对私有财产权的标志及其特征进行了论证,同时根据从西方吸收的观念,“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也提出这种私有权利不应受到政府干涉,反而应受政府保护的观点。
    明治日本著名政治家和自由主义思想家小野梓根据自己的理解,将私人对财产的权利细分为三种,即所有权利、用益权利和占有权利。他对这几种权利的相互关系作了细致分析:“管物之权利作为所管理吾人之物类之权利,依吾人之所有其物或借用之而举行者也。今细别为三:一曰所有权利,二曰所用权利,三曰所持权利是也。所有之权利云保有吾人之万物,将之控制进止之权利。所用、所持、所得之权亦包含其中。所用之权利云即便自己未所有之,现在也可使用者,所持、所得之权自在其中。例如借土地而在上筑造。所持之权利云并非自己所有,亦非所用之而现保持之权。所得之权或包含其中。例如抵押物是也。”按照小野梓的阐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私人对财产的权利是指人对物的所有权利,它包含了使用权利、占有权利和受益权利在内。使用权利即虽然此物不属自己所有,但因自己可以使用,也就自然将占有权利和受益权利包括了进来。占有权利既非所有,也非使用,正如抵押物那样,仅仅是对该物的持有而已。但我们也可以发现,虽然小野从法律角度对私人财产权利作了精细的区分,但他并未明确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标志究竟是什么样。
    加藤弘之对私人财产所有权中最重要的处置权及其受保护权提出了自己的认识。他认为人民有“自由处置所有物之权利。各民得以自由处置其所有物品、决不受他人妨碍之权利。因此在立宪政体各国中,即使是罪犯的房产物品也决不没收,必给予其妻子亲戚。盖没收既可称为刑罚,却也可称为盗贼行径”。即强调如果是在实行立宪制度的国家内,即便是属于财产所有权人犯罪这种特殊情况,其私人的财产权利仍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显然,加藤主张的财产私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标志,是对该财产的处置权。此类处置权神圣不可侵犯,正是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核心体现。这种理解比较符合近代以来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有关财产所有权利的判断标准,与幕府时代那种不完全私有财产权截然不同。
    法学家津田真道也同样强调人民应当“有权随意处置其所有物”,而其他人包括政府在内,皆应当尊重私人任意处置自己所有财产的权利:“随意处置其所有物之权,宜当敬重。盖此乃成国之基础也,仅为天下之公益而有所限制之。除非因特别非常之事件,国家公益需要之,绝不可没收居民所有物以作国家之公物。”即主张财产所有权最核心的标志是对财产的任意处置权利。同时他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权利是资本主义经济正在兴起的日本国家立国的基础。津田认为哪怕对犯罪之人的财产也不能随意没收:“没收罪人所有之物,对罪人之妻子亲属为非义残忍之处置,且于事无益。盖此不可为刑,却可谓盗贼之业。”他还进一步主张征税应按财产多少进行,因为人民“有权要求按家产贫富定租税征收率”。对这一点他解释道:“国民有权要求按照家产定租税征收率。故国家虽为了全国而向居民征收物税银税,悉皆应按每户家道赢缩之比例,其间毫无偏颇之处置。又关于征税之事,若国家随意给予某人某等级特准特许,乃国法论所禁止也。”即只有通过按财产多少进行征税,才能公平体现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受到了国家的平等保护。津田真道这种按财产多少征税的主张,显然来源于他从西方系统学习来的政治法律制度。它颠覆了传统封建社会上千年来不问财产多寡按照人头征税的不合理制度,更加符合欧美资本主义社会的财税制度的税负原则,体现出“财产积累越多,社会责任更大”的近代精神。按财产比例征税,这一方面避免了对私有财产滥征赋税的弊端,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激发私人企业为了更多积累税后资产,而努力改进技术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意愿。
    与西周的三宝理论相似,启蒙思想家西村茂树也将人的私人权利分为三个方面。其中第三个方面为私人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的具体体现就是权利人可以随意处置该项财产:“第三作为自己财产之权利,凡以自己力量所得之财产,用之享之卖之皆随其人之意,政府无抑制之事等是也。假若不以此法律条文作为人民自由之标的,必出大差错。”这里他提出的“以自己力量”是否指劳动或劳动以外的其他方式不得而知,但他强调了私人财产权利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有随意处置权,这种权利政府也无权干涉。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其他思想家同样论证私有财产权利正当性的同时,西村特别强调了拥有权力的政府,绝不能倚仗权势干涉国民依法处置个人私有财产的正当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法律原则,在此彰显无遗。
    思想家们关于私有财产权标志的观念,在明治政府颁布的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民法》就将占有权与所有权明确区分:“占有权者,因以为自己之意思,所持其物,而取得之”。即实际持有并使用便取得占有权。而所有权则是“于法令制限内,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其所有物之权利”。显然占有和所有二者在法律中存在本质区别。
    关于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思想,除了上述涉及的内容之外,还应进一步区分为两类倾向。一类是从消极层面,主张政府不要干涉私人的财产权利。上述西村茂树的主张就反映出这种倾向。又如福泽谕吉曾强烈呼吁政府不要利用行政权力去干涉人民的私人权利,“以政府之权干涉人民之私,或特别勉励保护之,或特别妨碍禁止之,结果皆事实上有害无益。”这里的“私”当然包括了私人财产权。我们可以看出,福泽是从消极视角,主张政府对人民包括处置自己财产在内的私人事务,既不故意实施过度保护,也不特别加以禁止,应当让人民为了积累私有财产而自由发展自己的事业。这种主张显然是吸收了西方思想家潘恩有关国家是必不可少的“恶”,应当防止或减少这种“恶”的危害的自由主义思想。
    植木枝盛大力宣扬“三大经济”中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及其应当受到尊重的近代化观念:“财产之权利与其他生命之权利、自由之权利等,作为同等并列重要之权利,亦应知其极为贵重。”这种重要性体现在私人对财产的各种权利上:“在法律上,多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两种,又就其权利,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等,或虽有所有权、使用权、抵押质权等目,而若概论之,尚无一种不受尊重。格言曰:纵令出适当之价,任何人也无出卖自己财产之义务。曰:无论何物,所属我辈者,无我辈之承诺,不得向他人转移。亦以可知财产权之重要。”植木实际上又将财产所有权细分成了两类:主物权即所有权;从物权则指使用权、抵押权等。但无论哪种权利皆应受到尊重。由于私人财产具有这种特别重要性,所以植木强调,无论私人财产来源如何,怎样处置这些财产皆是所有者的自由权利,他人不可横加干涉:“盖吾人获得财产有数种,若天赐、勤劳、交换所得等是也。而吾人已获得之以至为我所有,或消费、或使用、或储蓄,在其他随意处置上,不曾有所妨碍。已得将之自由处置,则可将之投向海里,可烧之为灰土,可破之为尘芥,可贮之而不出,可抛之与他人。其于是等间岂有丝毫应被他人所抑制耶?”植木在此尤其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不受外力干扰的主张,也属于消极地保护私有财产的倾向。但这种主张在极大程度上反映出日本早期资产阶级对私有财产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格外重视。这一点在植木的法律构想上也有所体现。他在自己提出的私拟宪法草案《日本国国宪案》中,强调“日本国家不得实施干涉日本国民各自私事”。这当然也包括了不得阻碍人民积累和处置私有财产的活动。
    另一类是从积极的方面,主张政府应当对人民赖以维持生存的私有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如儿岛彰二强调“君主唯有保护吾之义务,仅依照所出租税以作适当安顿而图其无事”。即只要缴纳了租税,人民的私有财产便有权受国家保护。西周认为统治者应充分认识到保护人民私利的重要性:“为政施教方法虽全然不同,但所达之目的可云一致:应当利于人世,使斯民养生丧死,安乐度过一生,死后毫无遗憾。”即政治的最终目的无非为了保障人民的私利,使人民平安生活。这种“私利”当然也包括私人财产所有权利。
    启蒙思想家中村正直提出了人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应受国家统治者保护,以使人民的私权不受侵害的主张:“盖民人之产业(将田地住宅货财等人民赖以生活之物称为产业),人主不失对之较好保护。邦国非人主一人之产业,所谓天下乃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因此保护人民之产业,防止危难之事,开通利用厚生之道,使人民得到安宁,享受福祉,乃人主之职责。人主应对农工百务关心体贴之,使其生意盈利,以期文学艺术逐渐兴隆旺盛。且人主安稳居住,恰如一父在众子之中。”即君主应当像父亲帮助子女那样,维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使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大胆获取和积累私人财产,以便获得安宁幸福。这里表现出将君主视为父亲的传统“家天下”思想的痕迹,可以看出中村的私有财产权思想与传统观念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类对国民私有财产积极施行保护的主张,其实与消极的不干涉主张并不矛盾。它一方面反映出刚刚脱离封建社会不久的日本社会各阶层,对前资本主义时代无视国民私有财产权的历史记忆仍然不能很快抹去,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思想家们对现实中侵害国民私有财产的可能性的担忧。因此,不少思想家认为政府不能仅限于不干涉国民积累和处置私有财产权利的顺利普及,而且还应当主动施以援手,保护国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外力侵害。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殖产兴业”国策的顺利推行,使本国能早日赶上欧美各先进国家。所以无论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两种倾向,都是出于一种目的,即促使国民的私有财产不受到非法侵害。这样也可确保政府税收增加和整个社会财富的迅速积累。
    思想家们宣扬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思想,也影响了统治当局,并在法律制定中有所体现。具体如针对两名以上所有者的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各共有者,于共有物之全部,各得照其持分使用之”。但又强调“各共有者,非有他共有者同意,不得加变更于共有物”。又如对债权人财产的保护规定:“以金钱为目的之债务,不为之履行,则其损害赔偿之额,以法定利率而定之。但约定利率,逾于法定利率,则依约定利率。前项损害赔偿,债权人无须为损害之证明,又债务者不得以不可抗力为抗辩。”再如对借贷他人财产使用的规定:“借主须于契约所定之时期,返还借用物”;“借主得将借用物,复于原状,收去使附属之之物”。如果不能按期返还借用物,则借主“须偿还当时之价额”。对于私人财产其所有者可以自由赠予、买卖的权利规定:“赠与因当时者之一方,表示以自己之财产与相手方而不取报偿之意思,相手方受诺之而生其效力”;用法律保护当时已日益繁盛的市场经济中私人财产交易的安全性。甚至对于偶然发生的不当得利可能对私人财产造成的损害,法律也作了相应规定:“无法律上之原因,而以他人之财产或劳务受益因此损失及于他人者,于其利益已有之限度内,负返还之之义务”。这些条款均体现出政府应当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观念已在法律上被普遍认可。
    结语
    日本明治时期的思想界对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包括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作了充分阐释,并提出了政府应当保护这种私有产权的主张。这种私人财产权利观念在日本的广泛传播,很大程度上否定了以私利为“恶”的传统观念,无疑表现出一种近代意识的觉醒。从宏观角度考察,这种新思想为明治政府的“殖产兴业”国策作了理论诠释,并对亚洲第一部具有近代性内容的明治宪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如该宪法对保护私有财产权列出了明确规定:“日本臣民其所有权不受侵犯。若为公益而必须处置也须依据法律所规定”;“日本臣民除按法律规定,未经其同意,住所不受侵入和搜查”等,均可表现出私有财产权观念传播的影响。从微观视角分析,这种思想宣传导致对私有财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在近代日本各种法律中已逐渐充实。除通常可见的财产外,甚至如著作权和由著作权带来的私人财产权利,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如1899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属于文书、演述图画、雕刻模型、写真及其他文学艺术范围之著作物,著作者专有复制该著作物之权利”。同时也颁布了相关保护条款,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将受到法律惩罚:“为伪作者及知情而发卖或颁布伪作物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罚金”;“附加非著作者之姓名、称号而发行著作物者,处以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罚金”。可见私有财产权观念的传播已十分深入而广泛。
    日本明治时期的私有财产权观念一方面来自西方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适应社会现实,即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客观需求。正如恩格斯指出:“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人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日本明治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广泛传播,反映出日本新兴的资产阶级、豪农等阶层希望能够在国家保护下,通过顺利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而发财致富的强烈愿望。在实践中,正是这类新思想被广泛而系统地宣传,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提供了正当性理论依据,促进了保护私有制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最终导致日本在东亚率先开始了资本主义近代化。
    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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