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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断裂:清初的会推与专制皇权的强化

http://www.newdu.com 2020-09-28 中华文史网 郑旦 参加讨论

    会推,即会官推举,又称廷推,是指大臣(主要是品级较高的官员)缺员应补,不待官员考满而推升时,由吏部会集九卿等官,推举合格的候选人数名,呈请皇帝简用。a这一制度始于明朝,清初也施行了数十年,但到雍正朝已不见于史籍记载。
    所谓“清承明制”,主要的形式不外乎有二:一是清朝继承明朝的制度并延续到了最后,例如内阁制度、督抚制度;二是清朝短暂继承明朝制度后又因故中断,例如巡按制度、行取制度,以及本文欲讨论的会推制度。而会推作为一种选拔高级官员的制度,直接涉及对皇权特别是用人权的认识,展现了皇帝与大臣面对政治现实的复杂思虑,由此观察清初对明朝政治制度的继承及其间产生的断裂,颇具典型意义。
    关于明朝的会推,研究成果已较为丰富,但关注清朝会推者甚少,对于会推制度在清初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又如何走向没落,学界尚缺乏系统的解释。为便于呈现明清会推制度的异同,以下先对明朝的会推制度作一概述。
    一、明朝会推制度概述
    自明初废除宰相后,明太祖集君权与相权于一身,高级官员(一般三品以上)的任用便多由皇帝特简。永乐至天顺时偶有出现会官推举人才的形式,但并未形成定制。宪宗以后,皇帝很少亲操国事,君臣否隔,面议遂废,又因早有廷议之制及保举推荐大臣的先例,故成化、弘治间逐渐形成了会推制度。a 据《明会典》记载:
    三品以上九卿及佥都、祭酒,廷推上二人。阁臣、吏兵二部尚书,会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请自上裁。凡尚书、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廷推。凡总督陕西三边、宣大都御史缺,会五府、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蓟辽、两广总督缺,亦令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不会五府,万历五年题准,三边、宣大总督亦照蓟辽例,不会五府。凡廵抚都御史缺,旧例在内地者会户部、在边方者会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会推。凡两京国子监祭酒缺,旧例吏部题推,嘉靖十四年令照廵抚都御史例会推。b
    潘星辉分析正德、万历两朝《会典》及《吾学编》《吏部职掌》《仕学全书》等后发现,嘉靖朝时,会推已明确分为廷推、敕推两个层次。“敕推”即“命下廷推”,是针对阁臣及吏、兵二部尚书,指皇帝理论上具“特简”职权,而在实行中时常敕令吏部会九卿推举的情形,与一般九卿人选法定由廷推产生有所不同。c此外,地方大僚中,总督会推从规格上看正与敕推相当,巡抚则属廷推。d因此,万历朝以后,高级官员的会推制度情形可归纳如表 1。
    表 1  明万历以后会推制度情形
    

    会推层次
    

    参与官员
    

    候补官缺
    

    京官官缺
    

    外官官缺
    

    敕推
    

    大九卿(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品以上官、科道
    

    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兵部尚书
    

    陕西三边总督、宣大总督、蓟辽总督、两广总督
    

    廷推
    

    大九卿(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
    

    大九卿三品以上官(尚书、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佥都御史、国子监祭酒
    

    巡抚
    

    明朝督抚为差遣职务,多加或兼都察院、兵部等衔,e所以会推督抚在某种程度上或可视作会推京官的延伸。需注意的是,一些地方高级官缺并未被纳入会推。
    明朝的方面官(布政使、按察使、运使、知府等)初由保举,但不免徇私之弊,而规定若所保非才或授职后犯罪,则举者连坐,这又使得官员不敢保举。相较之下,吏部依资俸推举则显得公道。成化年间,针对中高级外官的保举法已被部推制取代,方面官与中级京官均由吏部推举。此后虽偶有保举,但已非正规铨法。f
    明朝的会推流程,史料记载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多由吏部主导。早期的会推中,吏部尚书会首先提出人选,其他官员亦可提出人选,如弘治二年(1489)会推巡抚,众人就否决了吏
    
    a以往研究者均认可明朝会推制度大致确立于成化、弘治年间,见张治安:《明代政治制度》,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999 年,第 41-76 页;刘渝龙:《明代文职大臣廷推制度探略》,《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 年第 1 期;白钢主编,杜婉言、方志远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第 118-126 页;潘星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225-244 页;李文玉:《明代的会推:从意见之歧到意气之激》,《学习与探索》2015 年第 10 期。
    b申时行等修:(万历)《明会典》卷 5《吏部四·推升》。
    c潘星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第 233 页。 d 潘星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第 236 页。
    e罗东阳:《明代的督抚制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 年第 4 期。
    f潘星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第 210-225 页。
    部尚书王恕提出的人选,而同意了兵部尚书马文升提出的人选。a但嘉靖以后则要求“凡推用官员,必吏部先举”。b据万历朝《吏部职掌》记载,会推先一日,由吏部通知与会者,到时集会于阙东,会推时先由吏部文选清吏司主事念说帖介绍官缺等情况,再由吏部尚书举出堪任官,对众论定,郎中书堪任帖,与推官员各于稿簿书一“题”字,吏部再将会推的正、陪结果具题。c《春明梦余录》则记“选司致词,推某缺,递一空册于冢宰,冢宰云:推某正某陪,各画题而本不列名,此旧例也”,d更是强调了吏部尚书的关键作用。万历时叶永盛在会推后上疏,记会推时先由吏部尚书开列名单,与会者传阅后当场提出意见,争论不决时则可别开二议,请皇帝裁决,与会者也可单独上疏陈述己见。e不过,由于会推时多有“惟吏部尚书首举,余俱唯唯,不闻有可否”的情形,f万历时礼科给事中汪若霖提出,“请自今廷推勿以一人主持,众皆画诺,宜籍举主姓名,复祖宗连坐之法”,g得到允准。这等于是将带有连坐风险的保举制引入会推流程中。
    会推选出的人数,据《明会典》,多为二人,亦有因皇帝要求而推三四人的。虽大多数情况下是拟正、陪二人,但实际上并不固定,随时而异,往往推选更多的人。万历中吏部与内阁争权时,大学士为夺去吏部人事权,则要求会推大僚时“九卿各举一人”,此后会推选出的人数逐渐增多,到崇祯时,为防止廷臣结党,皇帝要求推出大量人选,甚至有时达到了十六人之众。而会推得到的人选,皇帝既可以在正陪中选用,也可以要求再推或否决,甚至直接改变、特简自己看中的官员。h会推终究不具有法定效力,只是君主得人的一种手段。
    会推制度作为一项明朝创新的高级官员选任制度,在明中后期的中枢政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许多政治斗争也正是围绕或借由会推展开。清入关后,会推制度作为明朝具有代表性的政治遗产,迅速被渴求人才的清朝统治者吸收,但却遭遇了不同的命运。
    二、清初会推制度的施行
    在正式论述清初会推制度的施行前,有必要首先回顾满人在入关前如何选任高级官员。
    女真各部原有共议制传统,努尔哈赤时期发展为君臣共同决策的议政会议制度。万历三十六年(1608)左右,职在“理政听讼”的“五大臣”的设置,标志着君臣议政制度的确立,i这一时期的重大人事任免,应是由努尔哈赤与四大贝勒、五大臣及众台吉共同决策。
    天命六年(1621)四月的《满文老档》中,开始出现“都堂”一职,随后有了都堂衙门,初期只是专门处理汉人事务的机构,以后权限不断扩大,七年三月,八王共治制确立,八年二月,设议政八都堂,规定其职责之一便为举贤任能:“有堪辅政业者,则以此人贤良可任事而荐之,不胜任者,则以此人卑劣无能而劾之。”j姚念慈发现,《满文老档》中后金正式授官大都先由都堂造册,送交努尔哈赤审定,k说明这一时期的人事任免职权,已经部分转移到了都堂衙门。
    
    a王恕:《王端毅奏议》,《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427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年,第 654-655 页。
    b徐学聚:《国朝典汇》卷 34《吏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
    c李默、黄养蒙等删定:万历《吏部职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 258 册,齐鲁书社,1996 年,第 70 页。
    d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 34《吏部·升除》,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 年,第 548 页。
    e叶永盛:《玉城奏疏》,《丛书集成新编》第 31 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 年,第 350 页。
    f《明世宗实录》卷 331,嘉靖二十六年十二月己未。
    g张廷玉等修:《明史》卷 230《汪若霖传》,中华书局,1974 年。
    h参见白钢主编,杜婉言、方志远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第 123-125 页。
    i 姚念慈:《满族八旗制国家初探》,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 年,第 72-75 页。
    j《满文老档》太祖朝第 45 卷,第 412 页,转引自姚念慈:《满族八旗制国家初探》,第 83 页。
    k 姚念慈:《满族八旗制国家初探》,第 120 页。
    然而都堂衙门在天命八年七月便走向了终结,权力重归八贝勒,皇太极初期的统治也为八王共治格局所左右。天聪时期,议政会议一直是后金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天聪五年(1631)七月,后金创设六部,各部大臣的人选,即是皇太极与诸贝勒大臣共同议定的。a
    六部设立后,吏部“所掌管的除授官员,上至固山额真,六部承政,议政大臣,下至牛录章京”,不过,并非所有官员皆由吏部奏请,且其中六部承政、参政、议政大臣等官缺是按旗分补授,所以并不由吏部决定人选,但吏部还是能通过奏闻、开列、查实等职权对皇太极的选择施加影响。崇德三年(1638),皇太极命内秘书院大学士范文程议应授户部承政及启心郎之人,范文程便与吏部众承政、参政会议人选进呈,得到认可。b此时的“会议”已经有了一些“会推” 的影子,很可能已受到了汉制的影响。
    吏部拥有了一定的人事权,当然不代表议政大臣不能再插手官员的任免,只是崇德以后的议政会议,已经不再是最高决策权力机构,而完全服务于君主。
    因此,满人在入关前已经形成了以议政会议和吏部为中心的两大选官机制,任选高级官员时,先由议政会议或吏部讨论确立人选,再请皇帝裁决。入关之初,这两大机制应仍长期存在。
    清初施行会推之法尚不知起于何时,但顺治三年(1646)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缺出推用满臣夏玉后,礼科给事中袁懋功曾上揭帖,请求在京卿中“会推汉臣一员”协任总宪,说明这时应该已经存在会推这种形式。c更为明确的施行会推制度的证据出现在顺治六年的《实录》中:针对督抚总兵的选任问题,洪承畴指出“旧时会推,原有成例”,又建议“实行保举连坐之法”, “令吏兵二部满汉堂官,详加评注,自书姓名保举,再以咨询左右大臣,议论相合,方行点用”。摄政王多尔衮同意,“以后用督抚镇著内院、九卿会推”,但对保举制仍较为谨慎,只是令“若有独知灼见,情愿保举者,许自行保举,得人者升赏,误举者连坐”。d
    假如顺治三年的材料暗示着当时选任京官已经有经由会推的情况,那么六年洪承畴的建议及其实施,则很可能是会推外官之始。查顺治初年任命的督抚总兵,有的是明朝降臣直接被任命,e有的经过其他官员的保举,f有的则是由吏部题请授职。g督抚总兵这类外官是清朝入主中原后方才设立的职官,可以说是直接继承了明制,那么率先在选任督抚总兵时采用明朝会推督抚的办法,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顺治七年十二月,多尔衮死,刚亲政的顺治帝以“朕年尚幼,未能周知人之贤否”为由,临时要求议政王大臣等“会推贤能之人”以补吏、刑、工三部尚书及正蓝旗固山额真之缺。顺治帝这次在议政王大臣会议前的突然起意,令在场大臣也感到意外。这时,由议政王大臣会推高级官员,尚未形成定制。
    据康熙朝《大清会典》记载:顺治九年,汉缺中“尚书、左都御史、侍郎、副都御史、宗人府府丞、通政使、大理寺卿员缺”,“俱由会推,一论资序、一选品望推举”,此外,“总督、
    
    a参见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年,第 41 页。
    b参见姚念慈:《满族八旗制国家初探》,第 268-269 页
    c  顺治三年七月(日不详),《礼科给事中袁懋功揭请会推汉臣协任总宪》,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 4 册,A004-183,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6 年,B2073 页。
    d《清世祖实录》卷 42,顺治六年正月戊寅。
    e 如明太子太傅、左都督骆养性,以原官总督天津;明巡抚宣府、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李鉴,入清后仍为原官;明总兵官刘芳名投诚后,被任命为柳沟总兵官。见《清世祖实录》卷 5,顺治元年六月己未、五月甲辰、五月甲寅。
    f 如吏部员外郎吴孳昌被擢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管巡抚事,就是因为侍郎刘余佑、金之俊的保举,见《清世祖实录》卷 6,顺治元年七月壬辰。
    g如顺治三年,汉羌道胡全才等官在逆寇贺珍犯汉中时同心守城,吏部便请将胡全才以巡抚升用,其他官员各加一级,以示鼓励,见《清世祖实录》卷 27,顺治三年八月丙戌;又如四年时,吏部曾题请将原安庆巡抚李犹龙仍以巡抚用,获准,见《清世祖实录》卷 31,顺治四年四月癸酉。
    巡抚员缺”,“取人地相宜者,会推拟正、陪具题”;顺治十五年,“旧例请旨开列具题”的“大学士员缺”也开始“请旨会推”,“旧例由内院题补”的“学士员缺”则“由内院移送职名到部,会同推举”;此外,“国子监祭酒员缺”也较早形成了“由内院移送吏部会推”之例。a这说明,到顺治十五年改内三院为内阁、设翰林院后,清朝的汉缺高级文官已经基本由会推选任,范围大致与明朝相当。其中,除内阁大学士由“请旨会推”即请示皇帝、征得同意后会推外,其余均为法定会推,即无需请示皇帝,缺出后一概直接进入会推流程。
    康熙初年,针对上述员缺的会推制度经历了部分调整。二年(1663),学士员缺改为“由吏部开列职名具题”。b三年,督抚员缺“令部院大臣保举贤能题请,若所举不当,将保举之人一并治罪”,c即将督抚会推制改为保举制。但很快,四年又“命补授部员卿贰督抚等官,仍行九卿科道会推例”。d会推制度方才稳固下来。
    绿营高级武职如提督、总兵等,则更早便确立由会推选任。“顺治初定,总兵官缺出,将俸深有功荐副将、八旗副都统、参领并六部郎中内,兵部会同九卿、科道等官拟正陪题补。”e《实录》中,顺治十一年已经出现了会推总兵的记录,顺治十七年则有会推提督的记录。f
    不过,康熙初年,在辅政大臣主导下,停止了针对提督、总兵的会推。顺治十八年《实录》载:“向来提督总兵官缺出,应升各官,俱系九卿会推,今思武官战守功绩,案卷俱在尔部,九卿未必悉知,嗣后专著尔部详查开列,不必会同九卿”,g即由兵部开列请旨选任。八年,康熙帝已经亲政,有刑科给事中张登选疏言:“提镇统辖将领,捍卫地方,其权甚重,不可不公同选择,请照世祖章皇帝时定例,提督、总兵官,仍着九卿会推开列,恭候简用,至武官功绩,令兵部逐一详开,九卿公同查核,则无功者不致幸进矣”,遂得旨,“以后缺出,将应补授官员,兵部册内所载功绩,逐一开列,着九卿科道会推具奏”,h暂时恢复了会推。但三个月后,兵部又题请“以后提督缺出,应将八旗副都统、见任总兵官内,论俸推选,总兵官缺出,应将八旗参领、见任副将内,论俸推选”,进而再次停止会推,改为论俸推选。i 满缺高级文官确立会推的时间则相对较晚。仍据《会典》:
    凡大学士员缺,旧例将应升各官开列具题,康熙二年议准:请旨会推。凡尚书员缺,旧例将都统、尚书、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及部院衙门应升各官开列具题,康熙二年议准:请旨会推,都统、精奇尼哈番不与。凡左都御史、侍郎员缺,旧例将副都统及部院衙门应升官开列具题,康熙二年议准:请旨会推,副都统不与。凡学士、通政使、大理寺卿员缺,旧例将部院衙门应升官开列具题,副都御史员缺,旧例将副都统及部院衙门应升官开列具题,康熙二年议准:请旨会推,副都统不与。又题准:停止会推,仍行开列。j
    这说明,顺治朝的满洲高级文官主要通过开列选任,直到康熙二年才开始实行“请旨会推”。
    “开列”是指吏部依照一定的制度标准,将所有有资格升补的官员名单具题,请皇帝点用的职
    
    a康熙《大清会典》卷 8《吏部六·汉缺推升》,督抚兼有军政之权,因《会典》中将有关督抚推升的内容列在“吏部”下,本文暂将督抚算作文官,另外,据康熙《大清会典》卷 7《吏部五·汉军缺升补除授》,“至会推开列诸例,详见‘汉缺推升’中”,可知汉军缺与汉缺一同会推,此处笼统算作汉缺。
    b康熙《大清会典》卷 8《吏部六·汉缺推升》。
    c 康熙《大清会典》卷 9《吏部七·保举》。 d 《清圣祖实录》卷 15,康熙四年四月戊辰。
    e 康熙《大清会典》卷 96《兵部十六·铨选》,另,明朝提督、总兵员缺未被纳入会推,与清初有别。
    f《清世祖实录》卷 85,顺治十一年八月乙丑,上谕兵部“作速会推智勇堪任者”任“镇守福建泉州等处总兵官”;卷 140,顺治十七年九月癸亥,兵部得旨“桂林省会重地,著仍设提督,尔部会推具奏”。
    g 《清圣祖实录》卷 4,顺治十八年九月辛巳。 h《清圣祖实录》卷 28,康熙八年三月戊戌。 i《清圣祖实录》卷 30,康熙八年六月乙亥。
    j 康熙《大清会典》卷 7《吏部五·满缺升补除授》。
    官选任方式,明朝即已有之。“请旨会推”事实上也需要建立在“开列”的基础上。a到康熙二年为止,所有“请旨会推”的满洲文官官缺有: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侍郎。相较于汉缺,范围有所缩小。
    清入关之初,督抚几乎全部由汉人或汉军旗人担任,b所以或可将督抚视为汉缺。康熙七年,令“山、陕督抚,俱推用满洲官”,此后满缺中便多了山、陕督抚,也由会推选任。
    八旗高级武职,如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提督、九门步军统领、副都统等员缺,从
    《会典》记载来看,例由兵部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列名题补,c并不存在法定或请旨会推的规定。
    综上所述,汉缺文武高级官员会推制,在顺治年间已基本确立,康熙初年逐渐确立了满洲高级文官的会推制,而停止了武官的会推制。会推前需题报出缺、再行组织,文官由吏部,武官由兵部。其中,汉缺大学士及满缺各高级文官应请旨会推,其余官缺则为法定会推。
    清初,参与会推的官员构成也发生了几次变化。顺治六年得旨:“以后用督抚镇著内院、九卿会推”;d十年洪承畴奏言:“会推系九卿、科、道事,内院向无会推之例,其各部亦无奏请内院会推之例,伏乞敕下各衙门,永为遵守”;e康熙朝《会典》中,记“凡会推,令九卿、詹事、科、道公同推举,拟正陪具题”。f据张振国推断,科、道官员应于顺治九年已参与到会推中,而詹事至迟在顺治十二年二月已经参加了会推,于顺治十五年裁撤詹事府时退出会推,康熙年间恢复詹事府后重新参加会推,成为定制。g康熙朝恢复詹事府,已是十四年的事了,那时作为固定制度的会推已经停止(下文将会讨论),只是偶有会推现象,詹事也确实参与其中。但此处暂且不论,只将顺治年间几次参与会推官员变化总结如表 2。
    表 2  顺治年间参与会推官员情形
    

    年份
    

    参与会推官员构成
    

    顺治六年
    

    内院、九卿
    

    顺治九年
    

    内院、九卿、科、道
    

    顺治十年
    

    九卿、科、道
    

    至迟顺治十二年
    

    九卿、詹事、科、道
    

    顺治十五年
    

    九卿、科、道
    

    张振国还通过顺治十六年的一次对会推失误的议处,h具体考察了参与会推的九卿、科、道官员的构成:“九卿”为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九个衙门的满汉长官及副长官,即六部尚书及左右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及左副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副使及参议、大理寺卿及少卿;“科”仅为六科都给事中;“道”仅为河南道掌道御史。i均为四品以上官。从议处决定看,
    
    a 据《清圣祖实录》卷 35,康熙十年三月戊午,都察院左都御史艾元征疏言中称,“满洲官员例:先行开列,候旨会推”,说明所谓“请旨会推”前需先“开列”;前述引文中的“不与”,意即不列入请旨会推时开列的名单中。
    b据李霞统计,顺治年间总督中无满洲人,巡抚中满洲仅 2 人,参见李霞:《清前期督抚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
    位论文,2006 年,第 23-24 页。
    c 康熙《大清会典》卷 81《兵部一·武选清吏司·铨选·八旗官员升除》。
    d《清世祖实录》卷 42,顺治六年正月戊寅。 e 《清世祖实录》卷 72,顺治十年二月庚戌。
    f 康熙《大清会典》卷 7《吏部五·满缺升补除授》、卷 8《吏部六·汉缺推升》。
    g 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年,第 74-75 页。
    h 因会推江宁巡抚时陪推降调外用官员沈文奎,顺治帝认为其中显有情弊,吏部尚书称会推时九卿、科、道皆以为可,遂将会推沈文奎各官议罪,参见《清世祖实录》卷 129,顺治十六年十月丙申、丙午;卷 130,顺治十六年十一月癸酉。
    i 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第 75-76 页。
    会推时到场官员有三十多名,并未到齐,但规模已比较庞大。
    另据《会典》,康熙四年裁都给事中,“五年,每科增设满汉掌印给事中各一员”,此后“凡奉旨会推官员,及会议诸事,六科掌印给事中皆预”;a十年,“五掌道御史”已经都“关系会推、会议、审理、刑名等事”;b恢复詹事府后,则“凡会议、会推、朝审,满汉詹事、少詹事皆预”。c这些说明,康熙以后,参与会推的人员还有进一步扩大。
    除以上以九卿、科、道为参与主体的会推外,还有议政王、大臣会推的情形。前述顺治七年的一次临时会推,即由议政王、大臣在会议中执行。顺治十五年,《实录》中出现了“议政王、贝勒、大臣,会推直省总督”,不过顺治帝决定今后不设直省总督,而再添直隶巡抚一员,此事则交由吏部“即行会推具奏”。d张振国在《明清档案》中发现了顺治十三年“多罗信郡王铎尼推补梅勒章京”和“多罗安郡王岳洛题报推补佥都御史”两条,均是顺治帝对吏部所推之人不满而令议政王、大臣会推,属于奉特旨举行的会推。e可以说,顺治年间的议政王、大臣会推,事出临时,只是作为会推、部推等职官选任方式的补充。
    康熙年间的议政王、贝勒、大臣等会推则更为常见,但全都出现在康熙十年停止制度性会推以后(详见下文),f可以确定均属奉特旨会推。会推的官缺则大多为将军、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副都统等八旗高级武职,偶有提督、总兵等绿营武职,这些职务依《会典》记载,原本均由兵部论俸题补或开列。g张振国把议政王、大臣会推定义为“清廷在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基础上,吸收九卿会推制度的形式,创设的一种推举旗人官员的制度”,h具有一定道理。此外也有很特殊的情况,如康熙十九年云贵总督出缺,即“着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会推”,i要求这么多大臣共推,可见康熙帝对这次选官格外重视。
    康熙八年,康熙帝开始实掌大权,此时的会推制度情形可归纳如表 3。
    表 3  康熙八年会推制度情形
    

    会推层次
    

    参与官员
    

    候补官缺
    

    汉缺
    

    满缺
    

    请旨会推
    

    九卿(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科、道四品以上官
    

    内阁大学士
    

    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侍郎
    

    法定会推
    

    总督(除山陕)、巡抚(除山陕)、尚书、左都御史、侍郎、副都御史、宗人府府丞、通政使、大理寺卿、国子监祭酒
    

    山西陕西总督、山西巡抚、陕西巡抚
    

    奉旨会推
    

    议政王、贝勒、大臣
    

    不定
    

    不定
    

    相较于明朝,清初会推制度的特点,其一是满汉有别,满缺大多由请旨会推,其二是由明朝的“敕推”进一步演化出“请旨会推”和“奉旨会推”。明朝会推前,吏部只需向皇帝“具缺题知”,“本下”即可“拟日会推”。j“敕推”之“敕”,实际发生在题缺与会推之间,皇帝在得
    
    a康熙《大清会典》卷 160《六科》。
    b康熙《大清会典》卷 146《都察院一·各道分隶》。
    c康熙《大清会典》卷 155《詹事府》。
    d 《清世祖实录》卷 117,顺治十五年五月乙丑。
    e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第 79-80 页。
    f目前可见的康熙朝最早一条议政王、大臣会推的记载,是康熙十六年会推正红旗蒙古副都统员缺,参见《清圣祖实录》卷 66,康熙十六年三月庚寅。
    g参见康熙《大清会典》卷 81《兵部一·武选清吏司·铨选·八旗官员升除》、卷 96《兵部十六·铨选》,需注意,“开列” 一般也需建立在“论俸”的基础上。
    h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第 81 页。
    i《康熙起居注》,十九年正月二十六日,中华书局,1984 年。
    j 李默、黄养蒙等删定:万历《吏部职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 258 册,第 70 页。
    知缺出后,既可直接“特简”,又可“敕推”。清初的“请旨会推”之“请旨”,也同样发生在题缺与会推之间,但却增加了“开列”的要求,需吏部或兵部开列名单后向皇帝请示是否会推,皇帝可以在名单中选任,也可以令会推。而“奉旨会推”则无需请示,完全取决于皇帝的临时指令,“奉旨”常发生在皇帝对吏部或兵部初次推补人员不满时,且不限职官级别。总的来说, “请旨会推”是在明朝“敕推”基础上引入“开列”制度,“奉旨会推”则是清朝创新的形式,与“法定会推”和“请旨会推”所针对的员缺范围已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前文述及满缺高级文官旧例均由吏部将应升官开列具题,皇帝直接点用,因此,会推制初定时要求“请旨会推”,实际上只是在开列的基础上放开对会推满缺的许可,皇帝依然有很多直接选任官员的机会。
    康熙八年,是“法定会推”仍包含在会推制度情形中的最后时期。九年,会推制度再次发生变化。鉴于满洲官员“俱先行开列,候旨会推”,而汉军、汉人则“即行会推”,“例不画一”,令“以后汉军、汉人,应会推官员”,“照满洲例,先行开列具题”。a这意味着满汉高级员缺将统一“请旨会推”。
    十年三月,又有都察院左都御史艾元征疏言称,在奉旨满汉“画一”后,“惟推升督抚提镇,仍拟正陪,似未画一,嗣后督抚提镇缺出,请敕改部俱照例先行开列,应否会推,恭请睿裁”,得到了康熙帝的首肯。b这说明,九年令“画一”时,针对的员缺并不包含督抚,十年三月后,则满汉所有高级文官,均统一由“请旨会推”。此处言及“提镇”,康熙十年时例由论俸推升,即兵部依资俸拟正陪题补,又因会推督抚的结果也同样以拟正陪的方式题奏,故艾氏此处将“督抚”与“提镇”并称,最终目的是希望在选任督抚提镇时,皆引入“开列”。
    清初大量推行开列制度,并积极将其引入会推中,从表面上看似乎限制了皇帝的“特简” 之权,不能随心所欲选任官员,c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皇帝向会推制度伸出“权力之手” 加以控制。特别是满汉高级文官统一“请旨会推”后,“开列”已经普遍化,会推前必开列,意味着皇帝已经完全掌控了会推高级官员的流程,并可能随时打断,进而直接在吏部开列的名单中点选,甚至另行特简,皇权由此得到强化。
    至康熙十年三月,“法定会推”已完全被“请旨会推”取代,制度规定,高级官员仅由“请旨会推”,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奉旨会推”的现象。皇帝以“请旨会推”的方式全面插手高级官员会推事务,为之后会推制度彻底被开列制度取代埋下了伏笔。
    三、康熙朝会推制度的停止
    关于会推制度的停止时间,清人及当代学者均认可是在康熙朝,但对具体停止的年份、标志性事件、停止后的替代性制度等,则众说纷纭。
    雍正朝《大清会典》称会推止于康熙九年后不久:“康熙九年谕:满洲官员,俱先行开列,候旨会推,汉军、汉人即行会推,例不画一,以后汉军、汉人,应会推官员,令照满洲例,先行开列具题。后停止会推,间奉特旨保举。”d《清朝文献通考》称:“(康熙)十年,停止会推推升之法。顺治九年议准:尚书、侍郎、都御史、副都御史、宗人府府丞、通政使、大理寺卿、内阁学士、掌院学士等官,俱由会推。至是停止,将应升转各官,开列具题……是时,惟外省
    
    a 雍正《大清会典》卷 8《吏部·文选清吏司·满汉迁除通例》。
    b《清圣祖实录》卷 35,康熙十年三月戊午。
    c尽管理论上皇帝依然可以特简,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吏部所开列名单的限制。
    d 雍正《大清会典》卷 8《吏部·文选清吏司·满汉迁除通例》。
    藩臬间一奉旨推举,至五十一年尽行停止。”a说明至康熙五十一年时方才完全停止会推。
    清人何圣生则以为:“国初部院大臣暨各省督抚员缺,俱由会推,尚沿明制,至康熙十年始,停止廷臣会推,明末党援之弊,至此乃霍然一清。”b许多当代研究者也支持康熙十年停止一说。例如《中国政治制度通史 · 清代》就论及:“在开初,沿用明朝旧例,京官自大学士至各部尚书、侍郎、……等职;外官总督、巡抚……均采取请旨由廷臣会推的方法。康熙十年(1671),改为‘开列具题’。”c
    也有研究者有其他的看法。赵志强谈到:“玄烨即位后,九卿等会推之事时停时行……会推之法,行之既久,其弊日积,终被废弃……二十七年二月,谕大学士等……几经训斥,积弊难除,遂于是月‘停止九卿、詹事、科、道会推各省学道员缺’。此后,不见九卿等会推之事…… 九卿等会推之法实行近 40 年,既停之后,改用保举之法。”d杜家骥则采用了折中的说法:“清代自康熙十年始,逐步废除明代那种高级官员的推举制,而实行开列请旨,形成高级官员划为请旨缺、以吏部开列人选供皇帝选择的制度。”e但他并未指出会推于何时被彻底废止。
    以上说法,看起来都各有其道理,但都不准确。探讨会推制度的停止,必须对“请旨会推” 和“奉旨会推”两种情形分别考量。
    (一)康熙十年“请旨会推”的停止
    由上文可知,汉缺中,学士员缺早在康熙二年即已改为吏部开列,提督、总兵员缺已于康熙八年改为论俸推选,满缺中,学士、通政使、大理寺卿员缺也已于康熙二年停止会推,仍行开列。这些表明,停止会推的尝试早已开始,替代会推的职官选任方式,即论俸题补或开列。
    根据《会典》的记载,康熙十年,无论满汉员缺,在固定制度层面都全面停止了会推。满缺中,大学士员缺改为“请旨开列”,尚书、左都御史、侍郎员缺“仍行开列具题”;汉缺中,大学士员缺也改为“请旨开列”,尚书、左都御史、侍郎、副都御史、宗人府府丞、通政使、大理寺卿员缺“停止会推,将应升转各官开列具题”,国子监祭酒员缺改为“翰林院咨送职名,吏部开列具题”;而总督、巡抚员缺则“先行具题请旨,或用满洲,或用汉军、汉人,得旨后,遵将应升官员开列职名具题”,相当于“请旨开列”。f
    不过,针对满汉布政使、按察使员缺,《会典》中却记为“十六年以后,间奉特旨会推”, “布、按缺,若奉旨会推,将现在应升官员不论历俸已满未满,有无罚俸,一体推举”。g布政使、按察使之缺,明朝时便确立由部推选任,偶有保举,清初也一直采用吏部论俸拟正陪具题或开列的方式选任,但在康熙十六年后,却成了“奉旨会推”的常见官缺。《实录》记载中,康熙十六年也出现了“议政王、大臣等,会推正红旗蒙古副都统员缺”的现象,h说明议政王、贝勒、大臣等“奉旨会推”也并未因十年停止制度性的会推而结束。
    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的一份康熙十一年题本显示,当年选任湖广巡抚也采用了会推之法:臣等谨遵旨议得:吏部会推湖广巡抚,正推佟凤彩,原由御史外转,彼时年齿尚青,今外任数年,未闻其治状如何;陪推徐化成历任在外,闻亦谨慎。会推开列正陪,必有所见,应否于其中简用,伏候上裁。i
    
    a 《清朝文献通考》卷 55《选举九·举官》,商务印书馆,1936 年,考 5371 页。
    b 何圣生:《檐醉杂记》卷 2,云在山房校印。
    c 白刚主编,郭松义、李新达、杨珍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清代》,人民出版社,1996 年,第 536 页。
    d 赵志强:《清代中央决策机制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 年,第 232-234 页。
    e  杜家骥:《杜家骥讲清代制度》,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 96 页。
    fg 康熙《大清会典》卷 7《吏部五·满缺升补除授》、卷 8《吏部六·汉缺推升》。
    h《清圣祖实录》卷 66,康熙十六年三月庚寅。
    i《题为会推湖广巡抚事》,《内阁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号:02-02-001-000004-0033,查题本中佟凤彩、徐化成,于康熙十一年分别被选任为河南巡抚、湖广巡抚,馆内将其归入顺治朝题本,应属错误。
    该题本语气并不像吏部汇报的会推结果,更像相关大臣回答康熙帝对会推结果的疑问,解释正、陪推的情况,反映出康熙帝对该员缺的重视。鉴于此时制度性会推已停,这次会推也应奉有特旨。
    从以上材料可以得到这样的判断:康熙十年,作为一种固定制度的“请旨会推”停止了,但此后,作为一种临时性选任办法的“奉旨会推”依然存在。a
    从康熙十八年九月以后《起居注》中大量出现的关于会推的记载来看,b所会推的员缺主要是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将军、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总兵,偶尔还会出现学道、册封使臣、谈判使臣、光禄寺卿、国子监祭酒、国子监司业、运使、总漕等,c文职由九卿、詹事、科、道会推,武职由议政王、贝勒、大臣会推。上述员缺中,除总督、巡抚、国子监祭酒外,其余员缺均不在过去“法定会推”或“请旨会推”的员缺范围内。d这也显示出了“奉旨会推”的极大特殊性,不可与过去制度性的“请旨会推”混为一谈。
    康熙十年缘何突然全面停止“请旨会推”,在史料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肯定的是,既然 “开列”是必经的步骤,那么一定有相当多的时候,皇帝都直接从吏部开列的名单中挑出了人选,要求九卿或议政王会推的次数必然大大减少,甚至显得多余。张振国分析:“会推大都推举二人,且拟定正陪,留给皇帝选择的空间很小……极大地影响了君主任官权的行使——即君主与九卿在任官权的分配上存在着矛盾,这一矛盾在皇帝怠政或君主年少时,表现得并不十分突出,而在皇帝勤政,要求大权在握、乾纲独揽时,就急剧凸显出来。”e这当然也是一种合理的解释。
    问题在于,既然会推的目的是“得人”,那么还应从会推的“得人”效果来加以考察。
    事实上,清初的会推虽然号称是一项官员共同推举人才的方式,但在很多时候却依然是论资序俸进行。顺治十年范文程奏言:
    治天下首在用人,内而部院卿寺,外而总督抚镇,皆佐皇上经理天下之大臣也。今奉旨会推,诸臣敢不公慎,但顷刻商酌,势难详确。况拘于资格品序,其中有堪任者,有不堪任者,势不得不用一人,及用后坏事,又诿以会同推举竟无任其咎者。f 这充分说明,要能作为会推时的候推人选以供九卿等讨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品序”,且这往往便成了众官会推时最重要的参考标准。鉴于此,范文程等人提出:
    臣等窃谓,与其取定于顷刻,何如抡备于平时。乞敕部院三品以上大臣,各举所知,不论满汉新旧,不拘资格大小,不避亲疏恩怨,取真正才守之人,堪任何官,开列实迹,疏名保举,各具专本奏闻。一官可举数官,数官可举一官。皇上将所举姓名,汇置御前,不时召对,察其
    
    a 张振国也讨论了“法定会推”与“请旨会推”的不同(他的用词是“立即会推”和“候旨会推”),认可康熙九年满汉 “画一”是重要的改变,但并未意识到“请旨会推”与“奉旨会推”内在的微妙差别,因为二者在流程上往往可能极为相似。这导致他为了解释康熙十年后依然长期存在的会推现象,而不赞同十年“停止会推”说,称:“准确地说,康熙九年变更会推制例,改为遇有缺出,不再立即会推,而是先行开列,候旨会推,但此时会推之例仍不时举行,至康熙朝结束,尽行停止。”然而,这种说法无法解释《会典》中多次记录的“康熙十年,停止会推”,更不能说明在同样需要“开列” 的情况下,“请旨会推”与“停止会推,仍行开列”有何区别。参见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第 83-84 页。
    b此前并非不存在会推,只是《起居注》不记。关于会推的记载多出现在君臣讨论折本时,据《康熙起居注》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条,起居注官记注折本的处理情形由此开始。翌日即记载了“会推福建布政使事”。
    c 会推学道问题将于下文详述,其余可参见:《康熙起居注》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会推册封安南国王”;二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会推往罗刹”;二十四年三月五日“会推补授光禄寺卿”;二十五年闰四月四日“会推国子监祭酒”;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着会推“国子监司业”;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会推山东运使”;二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会推总漕”。
    d 张振国称:据《康熙起居注》,康熙十年后,“非特藩、臬,京官尚书、侍郎、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京堂等,外官总督、巡抚、学道等,均有奉旨会推的记载”,但笔者详细翻阅《起居注》,并未发现尚书、侍郎、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由会推选任的情况。又,张振国认为,五十一年后,“虽然不见‘会推’一词”,但“着问九卿”、“九卿举出”等实际仍指会推,笔者认为不然,下文将论及,这是康熙朝行保举的特殊形式。参见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第84页。
    e 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第 82-83 页。
    f《清世祖实录》卷 71,顺治十年正月丙戌。
    议论,核其行事,并视其举主何如人,则堪任与否早在圣鉴中矣。遇有缺出,公同会推,开坐职名、并保举官姓名,请皇上简用。若用后称职,量其效之大小,保举官加以优典;若不称职,亦量其罪之大小,保举官议以连坐。此法实行,则内外皆得真才,而天下无有不治者矣。a 上述建议,意在将保举制引入会推。但与万历朝因会推时众皆唯唯而要求众人保举、行连坐之法不同的是,范文程请求的是将保举制行于平时,将保举得来的优质人才纳入会推时的候推人选范围内。很快,这则有益的建议获得了顺治帝的采纳。顺治帝得人心切,也认识到了品级等标准对会推造成的限制。十年十一月,他下令:“向来推用督抚,但止举侍郎布按,嗣后遇有督抚员缺,不拘品级,务从公会推,择其品行才猷素著者,将政迹事实详注会推本内,毋得听受钻营,滥举匪人。”b次年,吏科都给事中魏象枢又在此基础上提出,“见吏部将应推督抚官员,每员各写一签,止开履历籍贯,不开行过事实”,要求“今后会推督抚之日,吏部应将行过事实写于签内,先令九卿科道阅签择推,按其事实,参以公论,正陪既定,然后照签注于本内,请旨点用”,也立即获准。c从制度规定层面看,这时的会推制度及其改良之法,显得已经非常完备,引入了保举之法,不拘品级,同时细化了会推流程,并以连坐保障人才的质量。但是,从之后的实际情况看,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
    十五年,兵科给事中孙光祀疏奏亲与会推的情形:“臣自叨与会推,见每遇一缺,先将应推各签挨俸并列,择其俸次在前者具题上请,乃一次未经点用,下次又复以其人当之,至再至三,循环不已”,可见这时的会推仍多为论俸决定,流于形式,他更是指出,有很多候推人选“历来推侍郎、副都御史等缺不下数次,且有一两月间而频频推及者”,因此希望,“以后推过各官,其不经点用者,后遇应推员缺,当停推一二次,京官俟其别有表见,或办事积劳渐深,外官俟其俸荐加增,无别项过失挂碍者,方许照序再推,其以后会推疏内,仍将俸在前而不与推用之数者,俱各开载姓名,具述未推缘由”。d
    十六年,礼科给事中徐惺的奏疏中也指出,简任督抚时,总是“循会推之故事,止列一二人,挨序资俸,满无定评,致皇上有求才不足之虑也”,“见诸臣会推,屡奉另推具奏之旨”,
    “会推挨资序俸,与司道无异,且限于成格,开列不过正陪各一人,推举慢无确行”,由此,他请求今后会推需开列三四员或五六员,“详论年力、人品与历任”,“履历事实列于本内”,只有
    “简任出于宸断,资俸不能揣摩”,才“可收失效,会推不为具文”。e
    顺治帝有没有接受徐惺的建议,暂不可考,但“会推挨资序俸,与司道无异”的论断,确实一语中的。中枢机构中,有不少中级官缺都以吏部论俸拟正陪题补的方式推升,若会推也同样如此,当然很难达到皇帝的“得人”目的。
    会推在实际运行中往往论俸进行,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康熙朝,魏象枢任贵州道监察御史时议论治河之事,还曾抱怨,“苟非真才,未易胜任”,“曩来每遇缺出,或照常会推,或照常开列”,是“以循资论俸之人,任沦海排江之事,一到河干,茫无头绪”。f河南道监察御史黄敬矶也批评会推时对“其人行事全未洞晓,但随声附和画题而去”,“相率而草草结此一推”,“殊失会推之本意矣”。g可见康熙初年的会推实施效果不佳,并没有得到“真才”。
    
    a 《清世祖实录》卷 71,顺治十年正月丙戌。
    b《清世祖实录》卷 79,顺治十年十一月丙辰。
    c  魏象枢撰,陈金陵点校:《寒松堂全集》卷 2《应推督抚官员吏部宜遵圣谕等事疏》,中华书局,1996 年,第 41-42 页。
    d 孙光祀著,魏伯河点校:《孙光祀集》上编《敬陈会推末议疏》,齐鲁书社,2014 年,第 255 页。
    e  徐惺:《请详督抚会推之法疏》,载朱枟辑:《国朝奏疏》卷10,《续修四库全书》第47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56页。
    f      照魏氏的任职情况推测,此疏上于康熙十一、十二年间。魏象枢撰,陈金陵点校:《寒松堂全集》卷 3《治河系国家根本之图等事疏》,第 62-63 页。
    g《河南道监察御史黄敬矶为当求会推之确据事题本》(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初十日),载《康熙十二年稽查官员御史奏章》,《历史档案》2000 年第 3 期。
    会推既然常常流于形式,以论资序俸来敷衍,不能起到“得人”效果,便也没有了继续坚持的必要。康熙十年停止“请旨会推”,也就是一种必然了。
    (二)“奉旨会推”中的新尝试
    停止“请旨会推”后,除通过普遍实行开列制度收紧权力外,康熙帝又作出了一些新的尝试。十三年三月,因三藩乱起,“需人甚急”,康熙帝为争取汉族人才,令“其汉人中素有清操及才能堪任烦剧者,不拘资格,著汉官大学士以下、三品堂官以上,据实保举,发往军前,与汉军官员一体并用”。a同年八月,吏部会覆御史朱尚义条陈,其中也有“三品以上堂官,将素所灼知深信汉军、汉人,虚公保举”,也得到了康熙帝的肯定。自此,针对高级官缺的保举制再次被鼓励实施。时任户部左侍郎的魏象枢,响应保举之旨,随即在会推浙江布政使之际,保举了候任福建布政使李士桢,称其“操守清介,才品优长”,“方今闽省未开,士桢暂留在浙,无任可到,浙江藩司已经升任,不可一日无官,且不可一日无好官”,“浙省得士桢,或可与江南之得慕天颜等也”。照当时会推前开列名单的要求,会推布政使,像李士桢这类候补官,“例不开名”。经魏象枢保举,康熙帝同意将李士桢加入九卿、科道会推的候推人选中,最终,李士桢于次年年初改任浙江布政使。b
    魏象枢保举李士桢的例子,与顺治年间范文程所提议的保举办法正相吻合,即在会推之前行保举,将保举所得人选加入会推的候推名单中。所不同的是,此时的会推已非常制,而保举高级官缺却开始发展为一项稳固的制度。与其说是在会推中引入保举,不如说,这以后的“奉旨会推”不过是借过去已有的会推形式,行保举之法。
    康熙朝《会典》中,对康熙十年以后依然存在的“会推”与“保举”的关系,叙述得很模糊:
    十八年议准:布政使、按察使缺,令九卿、詹事、科、道,于参政、副使、参议、佥事内,不论俸次参罚,一体保举。c
    十八年议准:会推布政使时,于候补布政使及现任按察使内保举具题;如无保举者,于现任按察使内将卓异荐举之员拟出;如无卓异荐举者,将候补之员拟出;如无候补者,将俸深应升之员拟出具题。又议准:会推按察使时,于参政、副使、参议、佥事内选择保举具题;如无保举者,将卓异荐举之员,论俸拟出具题。d 又,康熙二十二年《实录》载:
    旧例,按察使员缺,由布政使司参政升任,如无参政,方以按察使司副使升任。今会推时,参政、副使内合例之人少,难以选择。嗣后按察使员缺,将参政、副使、参议、佥事四项道员,不论历俸已满未满、有无罚俸,一体会推。e
    从以上材料判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保举”总是与“会推”并行,甚至含义接近,表述中往往混用。不过,二者间毕竟仍有差别,以至于《会典》中出现了这样的说法:“十九年覆准:会推时停止保举。”f
    康熙十八年以后的保举高级官员,与魏象枢保举李士桢有所不同,“保举”并不是发生在
    “会推”之前,而是在“会推”的过程中。这实与万历朝令会推时保举、采连坐法类似。
    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御门听政,君臣谈及九卿、科、道“诸事全不担当”,对托故、推诿、偷
    
    a《清圣祖实录》卷 46,康熙十三年三月甲申。
    b 魏象枢撰,陈金陵点校:《寒松堂全集》卷 3《遵旨保举事疏》,第 87-88 页。
    c 康熙《大清会典》卷 9《吏部七·保举》。
    d 康熙《大清会典》卷 8《吏部六·汉缺推升》。
    e《清圣祖实录》卷 113,康熙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
    f 康熙《大清会典》卷 8《吏部六·汉缺推升》。
    安等现象提出批评,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象枢奏曰:“皇上谕旨,乃集众思、广众益,使人得各尽其心之意。如会推一事,原当各举所知,近日皆不肯保举一人,何以仰副大典?”a诸臣会推 “皆不肯保举一人”,表明此时在会推中发言推举人选,已经被当做“保举”,需要承担连坐法带来的风险,而“不肯”的背后恰恰是“不敢”。相信在这种制度要求下,很多官员宁可被批评
    “不担当”,也不会愿意在会推时多加发言。
    康熙二十二年,工部尚书朱之弼与左都御史徐元文,“以会推湖广按察使员缺,所举非人,各降三级调用”。b据《起居注》记载,这次会推颇为周折。首次会推以王垓拟正、胡悉宁拟陪,康熙帝认为俱庸常,令再推,再推时仍不满意,进而追问前次推举王、胡者为谁,于是质疑朱、徐二人推举王、胡的理由,因正陪俱系山东人,而怀疑其中或有情弊。此缺前后会推历经两个月,方才得人。c在徐乾学为朱之弼所写的墓志铭中,提及此事,称:“后以会推事,被指诘责,九卿皆知于公无与也,而公难进易退之节,始终不渝,遂引罪去位。”d韩菼为徐元文所写的行状则称:“当廷推时,众人相顾莫敢举,久之,某公言:‘今姑准俸推’,公曰:‘善’,乃列俸深者副使王垓、胡悉宁,上以皆山东人,疑之,命阁臣问举者为谁,有以公对者,公默不辨,遂镌三级。”e在此例中,参与会推的官员便不敢保举,情愿论俸,可知大臣们这时对保举会推的积极性不高。此例之后,定然更加不敢如此。
    会推时行保举制,初衷当然是鼓励九卿等会推时不必按资序俸,并以实名保证会推质量。但实际运行中,除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大臣们的会推积极性外,还带来了很多弊端。
    在十九年一次会推江西按察使的过程中,几位官员分别推举了几人,但众人议论纷纭,争持不决,身处其中的兵部尚书宋德宜不由得抱怨“众议未定,何如请旨,论俸论荐,无拘现在之举不举”,感慨以此低效不如论俸。f这是效率低下、官员扯皮之弊,甚至很容易引起党争。
    十九年五月,君臣因亢旱而议论“目今应行事宜”,户部尚书伊桑阿提出:“至会推行保举之法,原以抡简人才,今见前次会推,谓堪举无人,及后次会推,复行保举,恐其中不无营求情弊。”这是徇私之弊,因此,大臣们公议,“此例应行停止”。g几日后,康熙帝又与大学士们讨论道:“这九卿奏欲停止保举,看来保举之法有弊而未善”,明珠回奏:“此法原不甚善”。h
    或许正是以上这番讨论,导致康熙帝这时令“会推时停止保举”。但从之后实际的情况看,会推中保举仍然很常见。上文朱之弼与徐元文一事即为一例。二十五年会推广西按察使,又有淮安府人胡简敬,因会推时保举在本省为官的江南淮扬道高成美,受到议处。i二十六年十二月,因湖广巡抚张汧居官贪劣,为“以儆将来”,康熙帝令将当日保举之人一并议处。j几个月后,当时保举其为巡抚的户部侍郎王遵训、内阁学士卢琦、大理寺寺丞任辰旦,俱著革职。k
    观察以上会推的实例,不难发现,这些“奉旨会推”不过是提供了一种保举高级官员的场合。保举制原是为优化会推流程、防止按资序俸、保障会推效果而设,但很快便使“奉旨会推” 沦为表面,保举制成为核心。而所谓的“会推中保举”的弊端,诸如低效、徇私等,也都主要是保举制本身的弊端。
    
    a《康熙起居注》,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b《清圣祖实录》卷 113,康熙二十二年十二月丙辰。
    c《康熙起居注》,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二月八日、十二月九日、十二月十日、二十三年正月二十六日。
    d   徐乾学:《光禄大夫工部尚书幼庵朱公之弼墓志铭》,载钱仪吉纂,靳斯校点:《碑传集》卷 8,中华书局,1993 年,第 164 页。 e 韩菼:《资政大夫文华殿大学士户部尚书掌翰林院事徐公元文行状》,载钱仪吉纂,靳斯校点:《碑传集》卷 12,第 310-311 页。
    f 王锺翰点校:《清史列传》卷 7《宋德宜》,中华书局,1987 年,第 481-482 页。
    gh 《康熙起居注》,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i《清圣祖实录》卷 126,康熙二十五年闰四月乙亥。
    j《康熙起居注》,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k《康熙起居注》,二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三)康熙朝中后期“奉旨会推”的没落
    正因为“奉旨会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当时已经产生了一些主张彻底停止会推的声音。康熙二十五年六月,给事中温达等请求停止藩臬会推,康熙帝令大学士问九卿有何意见,九卿等皆曰:“皇上以会推任九卿,乃慎重用人至意,岂可以一二会推未当,致废良法?”九卿并不赞同,康熙帝也就并未对此请作出回应。a二十七年,江南士子陶元淳参加会试时,“策陈会推之弊”,“主试者初拟前列”,但因其“语侵执政”,其名次便被“稍抑之”。b
    二十七年,御史郭琇在弹劾明珠的奏疏中提到,明珠连结党羽,把持会议会推,督、抚、藩、臬缺出,其党辗转贩鬻。c加上此前张汧一案,二者对康熙帝打击甚大,随即训谕吏部:
    九卿、詹事、科、道皆朕委任之员,凡遇会议,理宜各出己见,公同商酌。乃一、二欲行倡率之人持议于前,众遂附和于后,雷同草率,一意诡随。又其甚者,虽在会议之班,茫无知识,随众画题,希图完结。廷议如此,国事何凭?更有当集议时,缄默自容,及至偾事,巧行推卸。此等推诿苟容之辈,朕甚恶之!亦屡加严饬。至于用人,关系重大。群臣贤否,难以周知,故遇紧要员缺,特令会推,原期为国得人,实有裨益,亦欲令被举者警心易虑,惟恐溺职,累及举者,因而自加勉励。九卿诸臣宜体朕心,从公选举,方为不负委任。乃历来所举官员,如于成龙、范承勋、王骘等固为称职,而张汧、章钦文之流,贪黩败类,往往发觉。此皆瞻徇情面,植党纳赂所致。d
    此事过后,康熙帝对会推意兴阑珊,仅隔几日,便令“停止九卿、詹事、科、道会推各省学道员缺”。e自此之后,会推之事便很少再出现在史料中。但赵志强认为此事便是会推的终结,其实不然。当年三月便有九卿会推汉官前往俄罗斯议定边界之事;f三十八年,令议政大臣会推江南副都统和浙江副都统;g四十年令九卿会推布政使、h苏松粮道员缺i;四十一年令会推广东汉军副都统、步军统领等。j四十五年,大学士奉旨酌议浙闽总督员缺,遍思不得,康熙帝也令
    “尔等可交九卿、詹事、科、道会推”。k因此,“奉旨会推”的终止至少应在四十五年以后了。不过康熙二十七年后,会推的记载终究日渐淡化。史料中逐渐出现一些特别的表达,如 “九卿举出”l“九卿公举”m“九卿会同保举”n“九卿会议保推”o等等。这种“共同保举”的形式看
    
    a《康熙起居注》,二十五年六月初五日。
    b 《陶子师刺史事略》,李元度著,易孟醇编纂:《国朝先正事略》卷 50,岳麓书社,2008 年,第 1325 页;王锺翰点校:《清史列传》卷 74《陶元淳》,第 6137 页。
    c 参见昭梿撰,何英芳点校:《啸亭杂录》卷 3《郭刘二疏》,中华书局,1980 年,第 63-65 页;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269《明珠传》,中华书局,1977 年。
    d《康熙起居注》,二十七年二月初九日。
    e 《清圣祖实录》卷 133,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庚申。学道一缺由会推选任之特旨,不知起于何时。二十三年十二月,御史张集疏言,学道“应令九卿会同保举”,不能“但循资俸掣签”,后停其论俸补授,改行开列。三十九年,康熙帝又令改 “此后学道缺出,除告假在籍日期不论外,较俸派出”,等于又改为论俸。以上为学道的正常选任途径。查二十五年曾有九卿会推四川学道,二十六年又有九卿会推河南学道。参见《清圣祖实录》卷 118,康熙二十三年十二月己亥、丁未;卷200,康熙三十九年七月乙巳;《康熙起居注》,二十五年九月初七日、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f 《清圣祖实录》卷 135,康熙二十七年四月丙午。
    g《清代起居注册·康熙朝》第 13 册,三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9 年,T07157-T07158 页。
    h《清代起居注册·康熙朝》第 16 册,四十年十一月十一日,T09013-09014 页。
    i 《清代起居注册·康熙朝》第 16 册,四十年十一月十二日,T09018 页。
    j 《清代起居注册·康熙朝》第 17 册,四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T09371-T09372 页。
    k《康熙起居注》,四十五年五月十七日。
    l  如《康熙起居注》,五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九卿举出光禄寺少卿朱轼等六人,折子呈览,并以原疏覆请”;《清圣祖实录》卷 273,康熙五十六年八月乙酉,请派顺天乡试正副考官,“将九卿举出官员职名开列”。
    m 如《康熙起居注》,五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臣等遵旨以两浙盐差问九卿……上曰:……举出其贤否之处,应会同九卿公举,着再问,又,去年巡抚张伯行曾举三人,将此一并问九卿具奏”。
    n 如《清代起居注册·康熙朝》第 5 册,三十三年六月三十日,T02700 页。
    o 如《清代起居注册·康熙朝》第 5 册,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T02764 页。
    起来与“九卿会推”的含义相似,但本质上已只是强调“保举”层面的意义了,与“九卿会推” 相比,“共同保举”的责任制意义更为明显。所举出的人选,也不像会推一样要求拟正陪,举一人亦可,举十多人亦可。a
    “奉旨会推”究竟终结于何时,《清朝文献通考》认为,“至五十一年尽行停止”。这种说法的来源目前并不清楚,《实录》中倒是有,五十一年五月,康熙帝谕令“嗣后布政使、按察使缺出,将应升官员,通行开列,候朕选择补授”,b或可能便是乾隆时人眼中奉旨会推的终止。美国学者雷蒙德·朱、威廉·塞维尔也注意到了上述说法,指出,在固定制度层面已于康熙十年被废止的会推持续实施到了五十一年,他们将此解释为“可能是对自己地位没把握的皇帝,不愿意太突然地撤回一项由强权的‘会议’已经享有了二十多年的特权”,c这样的看法,显然过于简单化。
    雍正朝,中上层官员多由皇帝特旨补放,皇帝多由保举而结识这些官员。雍正元年(1723)为补湖北布政使员缺,即着大学士、尚书、都御史、侍郎、副都御史等各保一人密折封奏,d可见,以特旨令高级官员密折保举、进而由皇帝特简,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选官机制。这也从侧面表明,康熙末年,会推已经没落,皇帝逐渐青睐于以密折为载体的私下保举形式。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已经可以理出这样一个脉络:康熙朝继顺治朝后确立了会推制度,但由于“得人”效果不明显等原因,康熙帝决定于十年停止“请旨会推”,此后仅少量中低级官缺会“奉旨会推”。为了保障会推的质量,十六年,康熙帝再次将保举制引入会推,保举逐渐成为会推的核心内容。二十七年罢黜明珠后,康熙帝对九卿等会推感到失望,便很少再要求会推,更多的时候是令九卿共同保举,“奉旨会推”在悄无声息中走向了尾声。
    四、会推决策与君臣共议
    会推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皇帝决策,情形大致有三:一,从会推拟定正陪人选中选任;二,令再推;三,直接另行特简。清初确立票拟制度后,大学士职司票拟,康熙十八年又确立折本制度,若遇皇帝折出票签,则大学士会在御门听政后奉上折本,君臣共议处理方案。因此,若吏部所呈会推题本在初次进呈时已直接获得了康熙帝的批红,则不会出现在《起居注》的折本情况记录内。《康熙起居注》内可见的会推案例,多为康熙帝令重新会推或另行特简,或至少是康熙帝对拟正陪二人不了解,不便遽定,欲多加思量。从这些案例来看,康熙帝选择人才、任命职务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候选人的身份、政绩、操守及其与开缺职务的客观适宜程度等。
    大学士给出的意见对皇帝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大部分情况下,大学士会附和康熙帝的意见,表示“上谕甚当”等,但有时,大学士也会与康熙帝争辩,或建议某些员缺应由九卿会推等。特别是康熙帝对操守的要求近乎偏执,往往使大学士与九卿都很为难,大学士不得不作出一些消极的回应。如二十三年五月会推江南江西总督于成龙病故员缺时,在九卿坚持所推二人“才具堪用,居官亦佳”的情况下,康熙帝反复质问大学士及九卿是否能“力保此二人果能洁己奉公,始终不改”,逼得大学士明珠只能无奈地反问:“伊等尚不能自保,焉能保他人乎?”e到二十六年,九卿已经不敢保举,因为“才长之人尚有,若论操守,现今虽属清廉,日
    
    a 康熙三十三年六月,就江南江西总督员缺,九卿保举了“吏部左侍郎布彦图等十二人”,《清圣祖实录》卷 164,康熙三十三年六月丙辰。
    b《清圣祖实录》卷 250,康熙五十一年五月戊申。
    c  Raymond W. Chu and William G. Saywell. Career Patterns in the Ch’ing Dynasty: The Office of Governor-general. Ann Arbor: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84, p. 29.
    d 王志明:《雍正朝官僚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第 171 页。
    e 《康熙起居注》二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
    后改辙者甚多”。a可见康熙帝本人对会推的过高要求及其带给九卿的压力,也大大打击了九卿会推的积极性。作为中间人的大学士必须适时表达这种官员的集体焦虑。
    在诸多出现在《起居注》内的大学士中,明珠可谓是在会推事务方面与康熙帝讨论最多者。有时他只要说出拟正陪官员的部分缺点,就会打消康熙帝从中选任的想法。因此,郭琇疏言中提到:“明珠凡奉谕旨或称其贤,则向彼曰:‘由我力荐’,或称其不善,则向彼曰:‘上意不测,吾当从容援救’,且任意增添,以市恩立威,因而要结群心,挟取货贿,至每日奏毕,出中左门,满、汉部院诸臣及腹心拱立以待,即密语移时,上意无不宣露,部院衙门稍有关系之事,必请命而行”;“明珠结连党羽,满洲则佛伦、格斯特及其族侄富拉塔、锡珠等,汉人之总汇者为余国柱,结为死党,寄以腹心,凡会议、会推,皆佛伦、格斯特等把持,而国柱更为之囊橐,惟命是听”;“督、抚、藩、臬缺出,余国柱等无不辗转贩鬻,必索其满欲而后止,是以督抚等官,遇事剥削,小民柔困”。b一旦会推成为了可以随意把持、用于市恩立威的工具,本身便失去了其公平性。这也就难怪,在康熙二十七年明珠去职之后,康熙帝便极少再使用会推之法,以杜绝可能由此引发的党争。
    康熙帝不采会推意见,直接特简,次数也并不在少。二十一年九卿会推浙江巡抚,经过一番来回问询,康熙帝对九卿拟出的人选始终不满意,最终突然决定特简内阁学士王国安为浙江巡抚,而王国安在二十五天前刚由内阁侍读学士升为学士兼礼部侍郎,可谓殊遇。c二十三年会推江宁巡抚员缺,九卿拟正陪二人都是能事之人,但康熙帝沉思良久后提出:“朕观学士汤斌质朴耿直”,“道学者必在身体力行……朕观汤斌颇有实行”,“前典试浙江,操守甚善”,进而直接特简汤斌任江宁巡抚。d而于成龙(汉军)因为当初曾受于成龙保举,加之自身清廉,更是在几年内被康熙帝擢至巡抚。这些特简的官员,往往个人能力、操守等都远优于其他候选人,且名声在外,任职后也都实心任事,以不负圣恩,可以说,选拔效果是很不错的。
    会推的最终效果,还是看得人与否。不过,即便康熙帝决策时已十分谨慎,依然不可避免会作出错误的选择。二十五年,九卿会推广西巡抚,“以副都御史赵之鼎拟正,福建布政使张汧拟陪”,但康熙帝认为“赵之鼎系一庸劣之人”,故问大学士拟陪的张汧如何,王熙、吴正治、宋德宜均称“赵之鼎实非理烦治剧之才,张汧为人尚优,行事亦谨慎”,又问李光地,也称张氏 “居官在地方安静”,便以其升补。e但好景不长,一年后,御史陈紫芝参奏张汧“居官贪劣,应敕部严处,以为贪官之戒”,于是康熙帝又问九卿、詹事、科、道“张汧居官何如”,这次,吏部尚书陈廷敬奏曰:“张汧系臣同乡亲戚,性行向来乖戾”,刑部尚书张玉书奏曰:“张汧任事未久,名声甚是贪劣”,左都御史徐乾学奏曰:“张汧五月到任,中更文武科场,视事未久,秽声遂已流布”,御史陆祖修等奏曰:“臣等久闻张汧劣状,因无实迹,不敢入告”。f会推时人人称好,无人反对,选任后出现问题,却人人都称早已知其劣状,由此也可见九卿会推时以及大学士在协助决策时的敷衍态度。在这样的会推环境下,自然很难“得人”。
    五、余论:明清会推制度与专制皇权之反思
    会推制度之初设,源于明朝之君臣否隔。清初继承后又逐渐没落,则与皇权的刻意强化、
    
    a 《康熙起居注》二十六年二月十九日。
    b 昭梿撰,何英芳点校:《啸亭杂录》卷 3《郭刘二疏》,第 63-65 页。
    c 《康熙起居注》二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d《康熙起居注》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康熙起居注》二十五年十二月初五日。
    f《康熙起居注》二十六年十二月。
    御门听政制度的稳定实施及会推的实际效果不佳均有密切的联系。虽然这项制度鼓励集思广益,旨在为社稷得人,限制皇权不得为私,但时人早已意识到这一制度特殊的实施环境与实际执行效果,并作出了不同立场的评价。
    对于明人来说,会推制度最严重的问题是结党徇私,甚至引发阁部之争。如熊开元在奏疏中所说的那样,“明日廷推,今日传单,其人姓名不列,至期,吏部出诸袖中,诸臣唯唯而已”。a 清人夏燮也把会推归为“有明一代弊政”,“始则以宰辅之任而言路持其是非,甚且因结纳之私而奄党司其黜陟”。b无论是内阁、吏部还是阉党掌控会推,带来的都是官员内部无休止的争斗,得人的目标未必实现,反而加剧了臣臣及君臣间的矛盾,明朝政局就这样在内耗中崩溃。
    对于清人来说,会推制度的问题则在于皇帝不能亲操用人之权,“用舍大权,悉归臣下掌握”。c因此,清人论及康熙朝除弊政,往往提及停止会推一事,因为这代表着“用人之权,归于上”,d也意味着皇权的强化。乾隆时人总结会推之制:
    我朝祖宗以来,乾纲独断,综揽化权,当辟门吁俊之时,未尝不博采远询,广求贤哲,而欲以同声标榜、互为进取之地,则有所不能。盖至是,凡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侍郎、副都御史、宗人府府丞、国子监祭酒等员缺,暨直省总督、巡抚停止会推,将应升应转各员开列具题,恭候钦定。诸臣心迹已体察于平时,而圣主权衡更折衷于临事,既省公私之倾轧,并无恩怨之牵萦,而党援门户之风,亦从此永息矣。e
    清人徐鼒对明清会推制度之利弊有着极为清晰的认识:
    书中旨何?惜会推之法废而幸进之门开也。然则会推之法无弊乎?明季朋党之祸,激于会推,我朝列圣之谕曰:“台谏把持,最为明季陋习。黜陟之权,朕自操之,诸臣不得与闻。”盖以会推为殷鉴也。然则何以惜之?一人独断,群工钦承,此圣明天子之事,非可论于中主也。是时王政不纲,奸邪在侧,会推不废,则正论犹存;中旨频行,则私门日进。上下不交,小人道长,明之所以亡也。f 能认识到会推之弊不是难事,但能“惜”之,却不容易。正如他所说,会推激化了明末的朋党之祸,确实是清初统治者需要吸取的经验,但会推之法也确实有利于防止“幸进”,官员必须真才实干,才能经过会推的考验而升补,极有利于保证高级官员的质量。而明朝政治的本质问题并不在会推,而是皇帝并非“圣明天子”,本身失去了对官员群体的有效控制。在皇权处于弱势时,会推制度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正义、公平,一旦会推失效,则“上下不交,小人道长”。而清朝恰恰是在“圣明天子”治下,康熙帝每日御门听政,官员权力根本无法与皇帝竞争,如此,会推制度反而显得不必要了。
    康熙朝以后,清人对会推的记忆其实已不够清晰。雍正帝回顾皇考当政时期之成法,已丝毫不提会推之制,而只记保举之法:
    朕即位以来,凡用人行政遵奉圣祖仁皇帝之成法,圣祖信用大臣,委以推人保举之任,内员责之卿长,外员责之督抚,令其各举所知,或部曹用为监司,或州县擢为府道,皆由大僚之推荐,正慎重官方之意也。朕遵奉旧章,凡有府道缺出,或令廷臣保举,或令督抚保题,采访擢用。g
    
    a 《皇朝经世文编》卷 17《吏政三·铨选·明吏部权重》,《魏源全集》第 14 册,岳麓书社,2004 年,第 95 页。
    b 夏燮撰,沈仲九点校:《明通鉴》卷 77《纪七十七·天启元年》,中华书局,2009 年,第 2707-2708 页。
    c 永瑢:《钦定历代职官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601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年,第 116 页。
    d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 1《纪荐举附记会推旧制》,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 年,第 50 页。
    e 《清朝文献通考》卷 55《选举九·举官》,考 5371 页。
    f  徐鼒撰,王崇武点校:《小腆纪年附考》卷 7,中华书局,1957 年,第 231-232 页。
    g 《上谕内阁》,雍正四年十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 6 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 35 页。
    《历代职官表》中则称:“我朝慎重名器,董正治官,首罢廷推之制,凡内外大员皆由特简”。a显然并不清楚开列与保举制在停止“法定会推”与“请旨会推”后长期发挥的重要作用。
    但客观地说,康熙朝起,经由特简超擢的高级官员确实不断增多。康熙帝已经认识到官员会推保举往往不能秉公,多举同乡同年、亲戚师友,“皆不可信”,b反复申饬而无果,最终他能够相信的唯有自己的判断。除了康熙帝个人的见识、能力外,客观上信息来源的丰富,也使康熙帝更有条件实行特简——因为康熙四十年以后,奏折已经开始被广泛使用,康熙帝已经可以从奏折中了解许多大臣的为官情况,选任自主性能得到很大提高。
    明清皇权的弱势与强势,直接造成了两朝政治文化的巨大不同。这恰恰可以在“特简”问题上得到展现。明朝历代不由会推而出任的人,往往受到很大压力,有的会被劾为“始进不正”,甚至有被特简者称:“大臣进用,宜出廷推,未闻有传奉得者,臣生平不敢由他途进,请赐罢黜。”c但康熙朝以后,清人则没有严格的“正式途径”概念(这当然是因为“法定会推”与
    “请旨会推”早已于康熙十年停止),反而多以特简为豪。于成龙(汉军)受特简而擢升巡抚,王士禛为其所写墓志铭中,回顾陛辞之日场景,特别强调了康熙帝对其所说的“尔由按察使擢巡抚,出朕独断,不由廷推”,以及“今之督抚,朕可相信者,惟两江总督于成龙、江南巡抚汤斌及汝三人耳”,而于成龙则奏曰:“臣之屡擢,不由推荐,皆出宸衷,臣若自甘不肖,即天颜何以下对九卿!臣万万不敢出此。”d在卫既齐的墓志铭中,也不无得意地提及,传主“一岁三迁,皆不由廷推”。e绕过会推,直接特简,体现了皇帝对自身的特别关注,于是对皇帝更加感恩戴德,有了更大的压力,更是必须当个清廉好官。
    总而言之,清初的会推,经历了与开列制、保举制的结合,逐渐没落,而皇权不断得以强化,这不仅仅是皇帝个人意愿的展现,更是“得人”思想与清初政局、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由明入清,制度有继承亦有断裂,这其中也并无优劣、前进与倒退之分,都只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制度探索。制度从来都不可能完美,而探索完美的过程,才是统治智慧之所在。
    
    a 永瑢:《钦定历代职官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601 册,第 116 页。
    b  如康熙二十四年上谕:“九卿、詹事、科、道,令其会议会推,本期至公至正,务得其实,今阅九卿会议之事,间或不据实具议,草率苟且,因循而行,有此一次立议争胜,以冀下次不与相拂而从之者,或有此一次将彼意中之人荐出,冀下次将其亲朋荐出,以相报者,或有荐其门生者,有荐其同年者,有荐其同乡亲友者”,《清圣祖实录》卷 122,康熙二十四年九月庚辰;康熙三十六年上谕:“观九卿凡保举人员,非系师友,即属亲戚、是皆汉人相沿恶习……及巡历山西,观通省无一好官……似此则人皆不可信矣。”《清圣祖实录》卷 179,康熙三十六年正月甲戌。
    c 白钢主编,杜婉言、方志远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第 120、125 页。
    d《诰授光禄大夫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河道提督军务拜他喇布勒哈番谥襄勤于公墓志铭》,王士禛撰,宫晓卫等点校:《蚕尾续文集》卷 12,齐鲁书社,2007 年,第 2157-2158 页。
    e 李振裕:《巡抚贵州右副都御史猗氏卫公既齐墓志铭》,载钱仪吉纂,靳斯校点:《碑传集》卷 66,第 189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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