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陰利里長廣君大婢財賈錢萬二千錢畢已節有固疾不當賣而賣逐賈錢 73EJT24:275A □券約沽酒旁二斗 73EJT24:275B 地節四年八月十日長安平都里李子宣 73EJT24:566A 知責家中見在者處□□ 73EJT24:566B[1] 我們把兩簡拼合後,截取碴口部分圖版如下:
對比可知,兩簡材質相同,色澤相符,字形、形制以及書寫風格等較爲一致,如下:
通過三字的對比可知兩簡書風極為一致。此外,兩簡紋路貫通,碴口吻合,文意相關,且拼合後可復原碴口處文字“買”、“知”等字。[2]經測量,73EJT24:566號簡長11.0cm,寬1.2cm;73EJT24:275號簡長24.1cm,寬1.2cm,雖長度較長(35.1cm,約漢代的一尺五寸),但寬度適宜。 由此,兩簡當可綴合,標點釋文如下: 地節四年八月十日,長安平都里李子□買冀陰利里長廣君大婢財,賈錢萬二千,錢畢已節,有固疾不當賣而賣,逐賈錢 73EJT24:566A+275A 知責家中見在者,處□□知券約沽酒旁二斗 73EJT24:566B+275B[3] 從新綴簡簡文內容看,這是關於奴婢買賣的文書。新綴簡記載此奴婢“有固疾不當賣而賣”,爲研究漢代奴婢問題增添了新史料,較爲重要。疑惑的是為何長安的奴婢買賣事宜出現在了邊塞?我們檢索西北漢簡,幸運的找到額濟納漢簡也有近似的簡文,摘錄如下:[4] 已任者李子長知券約 (左上側有五個刻齒) 2000ES9SF1:4 由於新綴簡和額濟納漢簡的字跡圖版都比較模糊,在簡文如此高度雷同的情況下,值得懷疑兩簡此處所指的人、事可能是近似的。[5]我們推測,鑒於奴婢買賣引起的糾紛較多,官府可能把一些經典案例向地方進行了下達,作為地方官員處理相近案例時的參考,可歸屬爲“律令册”一類。由於是範本案例,又是統一下達,故簡牘形製較爲特殊,這也解釋了為何新綴簡的長度較長達35.1cm(約漢代的一尺五寸),或是其所記內容較爲重要的緣故。[6] 附記:本文寫作中曾向張俊民、何有祖先生請教,謹致謝忱! 附圖
[1] 圖版、釋文以甘肅簡牘保護研究中心等編《肩水金關漢簡(貳)》(上海:中西書局,2012年)爲底本。 [2] “知”張俊民先生補釋。 [3] 張俊民先生的意見是“子宣,漢簡人名不常見,可能是子實或子賓,處□□,疑為‘穉卿’”;何有祖先生的意見是“‘錢畢已,節(即)有固疾,不當賣而賣’,簡文是説該婢有疾病,不當賣,其實該買賣是合法的,但所賣婢有疾病應事先告知,有固疾,顯示賣者知情卻依然再賣,故而有問題。” [4] 孫家洲主編:《額濟納漢簡釋文校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75頁;圖版見魏堅主編《額濟納漢簡》,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07頁。 [5] 額濟納漢簡中的“已任”有可能是“見在”。 [6] 胡平生:《簡牘制度新探》,《文物》2000年第3期;程鵬萬:《簡牘帛書格式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8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10月27日16:3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