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郝家坪戰國墓木牘考古發現與研究》評議 胡平生(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 李 蓉(青川縣文物管理所) 1979年至1980年間,四川省博物館和青川縣文化館在青川縣郝家坪發掘了一批戰國墓,在M50中發現兩枚木牘,一枚已殘損,字迹漫漶不可辨識。一枚正背文字大致清楚,内容是秦武王二年(前309年),秦王“命丞相(茂)、内史區民、臂更脩《爲田律》”。這枚木牘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和充分重視。經過近30年的研究和討論後,青川縣文物管理所李蓉所長在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高大倫、黄家祥,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考古學系白彬等先生的支持下,動議編纂了《青川郝家坪戰國墓木牘考古發現與研究》(以下簡稱“《發現研究》”)一書,並於2018年11月由巴蜀書社出版。這是郝家坪戰國墓及青川木牘發現與硏究的總結與回顓,是研究成果的蒈萃與集成,具有非常重要的學術價值。2019年7月,胡平生在參加成都中醫藥大學舉辦的出土醫學文獻國際研討會後來到青川縣在李蓉的帶領下,參觀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郝家坪戰國墓地和青川縣博物館。二人邊看邊談,圍繞着《發現硏究》一書,談編撰,談收獲,談得失,交换了信息,交流了見解,達成許多共識。今將參觀討論的内容撰成此文,既是對此書的編纂出版表示祝賀,也是想通過對此書的評議,談談對青川木牘今後研究的一些看法。 一、編纂收獲,一點“苛責” 《發現研究》收録有幾篇重要的論文。一篇是陳偉、高大倫合撰的《郝家坪秦墓木牘》①(以下簡稱“《秦牘》”),此文對青川秦牘的出土情况、牘文釋讀有迄今最全面而翔實的介紹、總結和評述。在文字方面,該文指出了16號木牘正、反兩面都有“章手”二字,從而判定墓主可能就叫“章”。《秦牘》對16號木牘背面文字的釋讀,與最初的報告相比有不少改進,木牘背面原以爲是日期的干支字,應當是人名。由於利用了紅外綫設備,原來無法辨識的17號木牘,也讀出了數十百字,且意義大致可以知道。其内容令人想起了江陵鳳凰山十號墓木牘,很可能將引起學者對秦漢傭工制度作進一步研究的興趣。 《秦牘》一文對秦武王二年“更脩爲田律”律文采用彙注彙校的形式加上自己的識斷,達到了研究的新高度。作者列舉並斟酌諸家之説,爲希望了解研究情况的讀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不過,是否令每位研究者“稱心”,則見仁見智,另作别論。如以下幾點: 1.“丞相戊(茂)、内史匽氏臂”。作者認爲圖版“氏”字清晰無誤,但又指出“丞相單稱名而内史姓氏俱全並在姓後加一‘氏’字,在秦文書中似未曾見”。可見釋爲“匽氏臂”是不妥的。胡平生原釋内史爲二人,即“匽民、臂”。二人説,即無論“匽”後一字如何釋讀,“内史”後都應當是兩個人名,此説得到許多學者的支持,大概是比較可信的。 2.“更脩爲《田律》”。作者采納了黄盛璋的意見,認爲後世只有《田律》而絶不見《爲田律》,故仍定此律爲《田律》。②然而,法律條文的名稱與内容是不斷變化的,前代有某律名律文,後世律名律文發生了變化,或將前代曾有的律名律文加以併合變更,故並不能證明後世未見的律名律文,前代不能有。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均工》《工人程》《工律》《内史雜》《尉雜》《屬邦》以及《秦律雜抄》中的《除弟子律》《敦表律》《公車司馬獵律》《中勞律》《游士律》,都未見於後世。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説,“這表明秦律的種類非常繁多”,實在是非常正確的。李學勤先生指出,“爲田”的意思是制田。③胡平生説“爲田”即《史記·秦本紀》《商君列傳》所記秦孝公十二年商鞅“爲田開阡陌”、“爲田開阡陌封疆”之“爲田”,“爲”的意思是造、作、治。④因此,我們認爲此律稱之爲《爲田律》没有問題。當然,我們不排除“爲田”的内容,至漢代有併入《田律》的可能。 3.“利津□鮮草”。“津”下一字釋讀,衆説紛紜,《秦牘》選擇寫爲“□”而加注的方式,以爲此字可能釋“隧”之異體。惟“津隧”搭配,仍嫌不辭。“鮮草”二字舊説及句讀甚多,《秦牘》認爲與“津隧”並舉,“亦指交通設施”,“鮮”讀爲“棧”;“草”讀爲“造”,即造浮橋。但“棧造”、“津隧”之語,皆不見於典籍,可知此説證據不足,十分可疑。 除《秦牘》外,其他幾篇重要文章是:李蓉、黄家祥合著的《青川戰國墓研究》(以下簡稱“《戰國墓》”)⑤、《四川青川縣郝家坪戰國墓群M50發掘簡報》(以下簡稱“《M50簡報》”)⑥和《四川青川縣郝家坪戰國墓葬群2010年發掘簡報》(以下簡稱“《2010簡報》”)⑦。《M50簡報》和《2010簡報》分别介紹了1979—1980年及2010年對郝家坪進行的兩次考古發掘的情况,《戰國墓》是研究綜述。最重要的研究成果是,通過對發掘的數十座墓葬出土器物的排類,認識到青川戰國墓地墓葬上限不超過戰國中期,應屬戰國中期偏後;其下限相當於秦統一即公元前221年前後。全部墓葬可分爲五期,一期相當於戰國中後期,二、三、四期相當於戰國晚期,五期相當於秦。《戰國墓》還討論了青川墓葬中楚文化的影響,指出墓葬中均施以白膏泥,棺或有槨、有邊箱,有的還用樺樹皮覆槨,具有明顯的楚墓特徵,而與中原流行的土坑墓、空心磚墓及偏洞式秦人墓有明顯區别。弄清了這一特點,對今後進一步探討郝家坪墓葬與墓主族屬是非常重要的。 《發現研究》一書的編纂,使我們有機會對青川秦牘的發現研究作一個全面的總結,確實是碩果累累,收獲甚豐。而此書也爲秦漢史與簡牘學學界提供了一個反省秦牘研究缺失的上好機會。如果對整理者和研究者“苛責”的話,30年青川戰國墓葬及秦牘研究存在哪些問題呢? 作爲發掘者和最初的整理者,四川省文物考古專家們對發掘的數十百座墓葬進行了細緻深入的分析研究,遺憾的是,《戰國墓》及兩《簡報》似都没有對秦楚之争時期青川當地的歷史沿革作一基本的判斷。這一工作,反倒是由日本學者間瀨收芳先生在《四川省青川戰國墓的研究》(高大倫譯)一文中做了。他在文中指出,“青川戰國墓不是秦或三晉式,而是楚習俗的墓葬,埋葬者中也有秦或三晉、巴蜀、西北邊境諸民族混雜一起的可能性”;“青川戰國墓葬群就是由各地出生的人組成的集團。這些籍貫不同的人所組成的集團,墓葬却又是統一的楚式,其中自有奥秘”。間瀨認爲,“公元前278年楚都郢陷落後,舊楚統治者中一部分人被遷往青川(剛氐道),到這個地方後,加上秦人和其他地方的遷徙者形成了新的集團”。⑧他的意見,固然充斥着揣測、臆想與不確定性,但難能可貴地對考古材料的族屬性質進行了分析,給出了一個意見。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的研究者們,根據《M50簡報》《2010簡報》及《戰國墓》三文,應該説完全可以作出更準確的推論與判斷,却遺憾地未能更上層樓。《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惠文王後元九年(前316年)“司馬錯伐蜀,滅之”;十三年(前312年)“又攻楚漢中,取地六百里,置漢中郡”。古代青川之地,最初當爲楚地,居民爲楚人。間瀨之諸族混雜説並無證據,他所説的楚郢都陷落的時間也在郝家坪楚人墓葬之後,因此不可采信。青川周邊地區應在秦軍攻占漢中前後即被秦人兼併,但此地的行政歸屬至今仍不能確定。 二、秦牘研究尚待解决的疑難問題 秦牘研究還有若干尚待解决的問題,歸結起來,大抵有以下幾點。 (一)秦牘文字考釋。僅有一百二十餘字的秦牘正面文字,還是有幾個難字,雖經諸家考證,但衆説紛紜,迄今不能得到滿意的釋解,各種意見未獲學界一致認同。主要是兩個字: 1.“内史匽”下一字,圖版作“”,林進忠文摹本作“”。⑨ 整理者闕釋;李昭和釋爲“取”;于豪亮釋爲“民”,李學勤、胡平生從之;徐中舒、伍士謙釋爲“吏”;黄文傑釋爲“氏”;陳偉、高大倫認爲紅外圖版爲“氏”字無誤。⑩ 2.“利津”下一字,圖版作“”,林進忠文摹本作“”。 此字于豪亮釋爲“梁”,李學勤從之;李昭和釋爲“深”;陳世輝、湯餘惠釋爲“澗”;黄盛璋釋爲“隘”;胡平生、韓自强釋爲“沱”;李零釋爲“衍”;禤健聰釋爲“淵”;劉洪濤讀爲“關”;何有祖釋爲“V”等等。瑏瑡釋讀的意見,現在比較一致的認識是上半部分左右从阜,下方从水,而上部中央筆畫不清成爲歧見的根源。 兩個字雖然不多,但涉及牘文内容的解釋,還是非常重要的,究竟能否取得比較一致的見解,且看今後的發展。 (二)秦牘《爲田律》最重要的内容是它對當時的田畝制度的規劃,其所記陌道、阡道、封、埒、畛、畝、頃等制,文字十分簡略: 田廣一步,袤八則爲畛。畝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爲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 但至今學術界拿不出一張大家都認可的田畝阡陌圖。以《發現研究》文集所收各家繪製之圖就有十多種。這些在胡平生根據阜陽漢簡“卅步爲則”的資料解釋“袤八則”之前的示意圖,由於基本數據的錯誤,皆可忽略不計。而按照畝長二百四十步設計的示意圖,仍各説各話,莫衷一是。胡平生自己也起草過至少三種構擬圖,終因不能滿意而廢棄。 雖然有這麽多學者製作出如此之多的示意圖,但能夠獲得大家贊同的、能夠圓滿地表示出“田廣一步,袤八則爲畛;畝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爲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的全部條件的圖,迄今仍未見到。今後如能專門開個會,大家坐在一起研討,商議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或許是個辦法。 (三)秦牘書法問題。青川秦牘文字之書體,一般認爲是“古隸”。《發現研究》收録的幾篇研究書法的文章,如李昭和《古隸小議》、裴丹丹《秦隸的造型研究———以〈青川木牘〉爲例》、尹顯德《小篆産生以前的隸書墨迹———介紹青川戰國木牘兼談“初有隸書”問題》,都討論了青川秦牘的隸書書寫特點。尹文歸納的秦牘的書體特點爲:1.减省盤屈。2.化繁爲簡。3.圓者使方。4.變金文的狹長形爲正方形或扁形。5.用筆有輕重徐疾痕迹,某些横畫,已具有“蠶頭燕尾”的初型;某些捺筆,已有重按輕挑、以斜取勢的“波勢”。亦言之有理。 但是,臺灣學者林進忠《青川木牘的秦篆形體析論》一文與諸家的意見不同,他明確提出“青川木牘的文字實應正名爲‘秦篆’,它正是秦文字毛筆書法的真實形象”。他認爲,在出土的秦人筆書墨迹中,並無“秦篆”與“秦隸”兩種不同字體“通行分用”(兩種字體並行分别使用)的事實,青川木牘文字字體應正名爲“秦篆”,漢隸是由秦篆逐漸演變形成。戰國秦篆中含有極少數隸化、草化的痕迹,是戰國晚期秦篆本來就如此的事實呈現,它們固然可以證明隸書與草書産生淵源久遠,但如果因其通篇文字中有極少數隸化、草化字便稱其爲“秦隸”或“秦草”,是對“字體”區分的不正確論點。林文較長且鬆散,一些表述可能是書法用語而不甚合文字學規範,但他提出的觀點值得注意。 對於一些學者提出的秦始皇“書同文字”實際上是用隸書統一文字的意見,胡平生去年在長春古文字研究會年會提交的論文《里耶秦簡篆書論》指出,秦篆書寫雖然確實繁難與不便,但仍不足以成爲日常通用的障礙。在秦始皇頒令“書同文字”之後,小篆定於一尊,普天之下的國人都必須使用秦篆,不論存在怎樣的麻煩,人民(特别是基層小吏)日常書寫廣泛應用的仍然還是篆書。這種篆書,與李斯所書刻石所使用的“經典”小篆當然有别,以其草率隨意的風格,或可借用學界已在使用的名稱,稱之爲“草篆”(學界對“草篆”有各種定義解説,本文只將篆書作草率隨意寫法者稱爲“草篆”)。在里耶秦簡中,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篆隸雜糅,講字體演變的學者用來説明篆隸演化的進程,寫篆體字采用了隸書字的寫法;或者説是寫隸書字采用了篆書字的寫法。如果我們據此來評議書手,可以説他們同時熟練掌握篆體字與隸體字的書寫。如果我們據此評説簡文的篆體字與隸體字本身,則應該説在公文書中用篆體字書寫與用隸體字書寫,並無差别,兩種書體没有界限。 能不能按照這一見解來評價青川秦牘書體呢?我們認爲是可以的。希望今後能有更多的討論青川秦牘書體的成果出現。 三、書寫青川秦牘研究的新篇章 通過參觀郝家坪戰國墓地遺址,對出土青川木牘的戰國墓葬坑、墓群周邊人文歷史及自然環境、郝家坪戰國墓群考古發掘過程進行調查了解,引發了我們對進一步深入研究郝家坪戰國墓群的極大興趣。2013年,青川郝家坪戰國墓群已由國務院公布爲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我們一邊調研一邊議論,認爲郝家坪戰國墓群位於雙墳梁山腰,山勢平緩,山下是喬莊河,流水潺潺,墓地依山傍水,“風水”不錯。這麽大的墓地,周邊理應有鄉邑城池聚落,因此今後應該加强對附近居民聚落的勘探調查,弄清這裏行政上當年到底歸哪裏管。秦牘背面文字記“除道”之事,説明這裏有一條道路,而且還是一條比較重要的道路,需要組織民工維修養護。這條道路究竟在哪裏,其走向如何,也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據蜀道專家高大倫教授説,青川郝家坪一帶,確實有道路通往北方甘肅、陝西一帶,惟對附近的居民點過去没有留意調查勘探,今後確實應當予以特别的關注。實際上此地與出土放馬灘秦簡的甘肅天水的距離並不很遠,同屬白龍江流域,似乎應該將這兩地的文化歷史聯繫起來考慮,進行綜合研究。放馬灘秦簡出土了幾塊木板地圖,繪製了當時的地形、河流、交通樞紐等。歷史地理學家們已指出,地圖繪的是嘉陵江、白龍江上游,可以再覆核一下,看看究竟是否與青川這一帶有關聯。相信通過對青川秦牘及相關問題的綜合研究,一定會獲得新的學術成果。 注釋 [1]陳偉、高大倫:《郝家坪秦墓木牘》,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貳)》,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85—209頁。(見青川縣文物管理所:《青川郝家坪戰國墓木牘的發現與研究》,巴蜀書社,2018年,第54—62頁。以下簡稱“《發現研究》”) [2]黄盛璋:《青川秦牘〈田律〉争議問題總議》,《農業考古》1987年第2期,第128—138頁。(見《發現研究》,第260—269頁)按:《發現研究》所録黄文並不完整,缺少文末最後一小段。 [3]李學勤:《青川郝家坪木牘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第68—72頁。(見《發現研究》,第62—74頁) [4]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牘“爲田律”所反映的田畝制度》,《文史》第十九輯,中華書局,1983年,第216—221頁。(見《發現研究》,第132—135頁) [5]李蓉、黄家祥:《青川戰國墓研究》,《發現研究》,第123—129頁。 [6]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青川縣文物管理所:《四川青川縣郝家坪戰國墓群M50發掘簡報》,《四川文物》2014年第3期,第13—19頁。(見《發現研究》,第25—32頁) [7]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青川縣文物管理所:《四川青川縣郝家坪戰國墓葬群2010年發掘簡報》,《四川文物》2016年第3期,第5—20頁。(見《發現研究》,第33—53頁) [8]間瀨收芳著,高大倫譯:《四川省青川戰國墓的研究》,《南方民族考古》1991年第3期,第149—157頁。(見《發現研究》,第33—53頁) [9]林進忠:《青川木牘的秦篆形體析論》,《藝術學報》1997年12月,第17—39頁。(見《發現研究》,第382—401頁)以下所引林氏觀點或材料皆出於此文,不再出注。 [10]以上諸家釋讀意見,分别見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牘文字簡考》,《文物》1982年第1期;于豪亮:《釋青川秦墓木牘》,《文物》1982年第1期;李學勤:《青川郝家坪木牘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牘“爲田律”所反映的田畝制度》,《文史》第十九輯,1983年;陳偉、高大倫:《郝家坪秦墓木牘》,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貳)》,第192頁。 瑏瑡以上諸家釋讀意見,分别見于豪亮:《釋青川秦墓木牘》,《文物》1982年第1期;李學勤:《青川郝家坪木牘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牘文字簡考》,《文物》1982年第1期;陳世輝、湯餘惠:《古文字學概要》,吉林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254頁;黄盛璋:《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牘及其相關問題》,《文物》1982年第9期;胡平生、韓自强:《解讀青川秦墓木牘的一把鑰匙》,《文史》第二十六輯,中華書局,1986年;李零:《論秦田阡陌制度的復原及其形成綫索》,《李零自選集》,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禤健聰:《上博簡(三)小札》,簡帛研究網,2004年5月2日;劉洪濤:《釋青川木牘〈田律〉的“利津關”》,簡帛網,2008年3月29日;何有祖:《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利津隧”———從秦牘、楚簡“澗”字説起》,簡帛網,2011年11月17日。 [12]見李學勤:《青川郝家坪木牘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第71頁。(又見《發現研究》,第73頁) [13]見張金光:《論青川秦牘中的“爲田”制度》,《文史哲》1985年第6期,第13頁。(又見《發現研究》,第197頁) [14]見田宜超、劉釗:《秦田律考釋》,《考古》1983年第6期,第546—547頁。(又見《發現研究》,第86—87頁) [15]見祝中熹:《青川秦牘田制考辨》,《簡帛研究》第二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79頁。(又見《發現研究》,第101頁) [16]見南玉泉:《青川秦牘〈爲田律〉釋義及戰國秦土地性質檢討》,《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九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又見《發現研究》,第211頁) [17]見李零:《論秦田阡陌制度的復原及其形成綫索———郝家坪秦牘〈爲田律〉研究評述》,《中華文史論叢》1987年第1期。(又見《發現研究》,第239頁)[18]見李根蟠:《簡論青川秦牘〈爲田律〉》,《農史研究》第十輯,農業出版社,1991年。(又見《發現研究》,第256頁) [19]見袁林:《秦〈爲田律〉農田規劃制度再釋》,《歷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122頁。(又見《發現研究》,第337頁) 原载《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八辑),2019年12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