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海昏侯墓出土黄金的几个问题 作者:黄今言 摘要 南昌海昏侯墓出土多种不同形状的黄金。其中的金饼属“上币”“行金”,是全国通行的法定货币,体现价值尺度,具有流通职能。但其与铜钱尚未形成兑换率,存在交换上的诸多不便,对它在商品流通中的地位作用不宜估计过高。马蹄金、麟趾金是皇帝为了协调“嘉祉”,班赐给诸侯王的特殊赏赐物或纪念品,是身份和荣誉的象征,发行数量有限,非民间上下通行的正式货币,与金饼有别。金板不是什么王侯册封时的“金册”,而是墓主为供宗庙祭祀及侯国消费之用的备用金。该墓出土的大量黄金,非如有人所说由“亲朋赙赠”而来,当主要是刘贺对家产的继承及其本人的赏赐所得,而库存的金板或许是其在海昏就地铸造。 关键词 海昏侯;金饼;马蹄金;麟趾金;金板 南昌西汉海昏侯墓出土的文物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最耀眼的亮点之一是闪闪发光的黄金,其种类有金饼、马蹄金和麟趾金、金板等,数量之多,令人惊叹,是我国汉墓考古之最,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目前,有关墓主黄金的信息,媒体介说不时见诸报端,成为“热门”话题。本文拟就现有资料,对各种黄金的形制特点、功用、来源以及学术界存在的一些相关异议等问题做些初步的分辨和探讨。 一 金饼源于战国时期楚的“爰金”,俗称“印子金”或“金钣”。但将一定量的黄金铸成金饼通行全国是从秦代开始,汉世尤盛。据考古发掘,在今陕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广西、山西等十多个省市都曾有过一些金饼出土,而南昌海昏侯墓出土385块,为数最多。 汉代金饼的形状呈圆形,饼块状,厚缘,周边凸起,中心内凹,大小厚薄不等,正面光滑,背面粗糙,闪闪发光,为金黄色。要说明的是,金饼虽然大小厚度不一,重量上有些差异,但大多数是在250克左右,这与汉代黄金以斤为单位基本一致。当然,实际使用时,它大概可以分散使用。 汉代金饼是通常说的“金币”。有关它的货币职能及其在流通中的地位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评价。一种意见认为:汉代通货“专用黄金”①,汉代是事实上的金本位时代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西汉黄金不是流通手段,“不是正式货币”③。“汉代金币虽为上币,却非流通货币。”④这两种意见,前者固非确论,而后者也不敢完全认同。 西汉时期,金币和钱币一样,都是法定货币。当时的“行金”“行钱”,其流通职能为国家所确认。《史记·平准书》说:“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⑤ ①王树民:《二十二史札记校正》卷三《汉多黄金》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5页。 ②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79页。 ③宋叙五:《西汉货币史初稿》,香港:香港中文大学1971年版,第18页。 ④周天游:《海昏侯墓三议》,江西师范大学海昏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编:《纵论海昏——南昌海昏侯墓发掘暨秦汉区域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⑤《史记·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442页。 西汉金饼 《汉书·食货志》也有同样的记载。西汉不仅沿袭了秦代以金、铜为上、下币的规定,还专门制定了法律来确立金币、铜钱为通行货币的地位。如据《二年律令·钱律》记载: 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拆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①。为伪金者,黥为城旦舂。② 这里至少说明如下几点: (1)对“行金”“行钱”做了明确的界定。所谓“行金”,是指官府铸造的金币,它的成色,只要“不青赤者”便可通行使用。而“行钱”是官铸的钱币,只要具备一定的大小规格,钱面的文字可认,钱体完整无缺又不是铅钱,就允许通行。 (2)“行金”“行钱”并用,二者皆为法定货币,可以在全国流通。对“行金”“行钱”,不得拒绝使用,若不用,或加以选择使用,则要受到“罚金四两”的处分。 (3)不准许伪造黄金货币,否则要受到有关法律的惩处,服四年刑役。此后,对伪造金币钱币者打击更严,如据《汉书·景帝纪》:“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③《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时规定“盗铸诸金钱罪皆死”④,等等。 官府维护“行金”“行钱”,通过立法对其保护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确立官铸货币的地位和权威,解决当时货币混乱无序的状态,抑制盗铸货币的乱象。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需要。 西汉一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交换加强,商业形态多样,都会市场繁荣,边境市场开放,域外贸易拓展,当时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显要位置。 西汉时期,金币的使用范围甚广,数量可观。当时的国家,一方面通过酎金、市租、关税收金,对罪犯罚金、赎金等途径获取成批的金币;另一方面又通过赏赐、馈赠、贿赂、购求、聘后等支付大量的金币。西汉时期,金币的周转、流通颇为频繁,使用领域甚广,而其数量也相当可观,特别是用金赏赐尤多。据文献记载,从汉高祖至王莽时期,对将相大臣共计赐金70余次,其中赐金百斤以上者33次,赐金达千斤以上者18次。汉高祖曾赐给陈平“黄金四万斤”⑤。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诏赐诸侯王各千金”⑥。文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79年),对太尉周勃“赐金五千斤”,赐灌婴“金二千斤”,对朱虚侯刘章、襄平侯刘通各赐“金千斤”、赐刘揭“金千斤”⑦。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诏赐吏二千石“黄金二斤”⑧。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对卫青“赐千金”⑨。汉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对广陵王赐“黄金千斤”⑩,又对霍光“赏赐前后黄金七千斤”⑪等。西汉时,仅皇帝赏赐之黄金数量有据可查的就达90万斤,约合273.4吨⑫。王莽灭亡时,集中在宫廷中的黄金就有70万斤,可见黄金数量之多。 汉代,用金表示价值尺度、以金计罪的记载,殊为多见。例如:表示物价的有:“杜、鄠二县之间田亩一金。”⑬“(关中)沃野千里……阙土之膏,亩价一金。”⑭梁孝王“有罍樽,直千金”⑮。汉武帝“一马之饰直百金”。昭帝时,茂陵家人献宝剑,上铭曰:“直千金。”⑯陆贾的“宝剑直百金”⑰等。 ①②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160页。 ③⑧《汉书·景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48、153页。 ④《汉书·食货志》,第1164页。 ⑤《汉书·高帝纪》,第40页。 ⑥《汉书·高后纪》,第100页。 ⑦《汉书·文帝纪》,第110、134页。 ⑨《汉书·卫青霍去病传》,第2478页。 ⑩《汉书·宣帝纪》,第249页。 ⑪《汉书·霍光传》,第2947页。 ⑫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群联出版社1954年版,第70~71页。 ⑬《汉书·元后传》注引孟康曰,第4024页。 ⑭《后汉书·杜笃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603页。 ⑮《史记·梁孝王世家》,第2087页。 ⑯此事见成林、程章灿:《西京杂记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56页。 ⑰《史记·陆贾传》,第2699页。 衡量家产的有所谓“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①。张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②。王温舒死,“家累千金”。尹齐死,“家直不满五十金”③。扬雄的“家产不过十金”④等。又据《二年律令·金布律》: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条文⑤。查考《二年律令》,当时有大量罚金、赎金的法规记载。例如: 吏员不依法从事,贪赃枉法者,罚金。《贼律》规定:“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其误不审,罚金四两。”⑥《襍律》:“擅赋敛者,罚金四两。”⑦《行书律》:“书不急,擅以数行,罚金二两。”⑧《盗律》:“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⑨ 盗铸钱、市贩不占租者,罚金。《贼律》规定:“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⑩《市律》:“市贩若匿不自占租……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⑪ 边塞戍守不严者,罚金。《兴律》规定:“乘缴,亡人道其署出入,弗觉,罚金□□。”“守隧乏之,及见寇失不燔隧,燔隧而次隧弗私(和),皆罚金四两。”⑫ 罪犯被判处死刑、徒刑者,赎金。《具律》规定:“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斬、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遷(迁),金八两。”⑬ 汉世犯禁、触法者多,罚金、赎金较为普遍。汉律以金计价而定罚、定赎的条文之多、之严是后世法律所少见的。这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初期,地主制经济条件下法律的显著特征。 金币在商品交易中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它作为交易的中介,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属性,在商品流通领域所起的作用,并非无史可征。据载:张骞初通西域时,就曾带去“金币帛直数千巨万”⑭进行外交、商贸活动。此后,在西北陆路用金币交易似成常态。如《大宛列传》说:“天子既好宛马,闻之甘心,使壮士车令等持千金及金马以请宛王贰师城善马。”⑮《西域传》亦说:“张骞始为武帝言之,上遣使者持千金及金马,以请宛善马。”⑯除了用金币购买大宛的“善马”之外,汉人对陆地丝路上的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用金币交易的情况。史称:“自大宛以西至安息,国虽颇异言,然大同俗……善市贾,争分铢……得汉黄白金,辄以为器。”⑰这说明当时用金币交易在陆地丝绸之路带已广泛流行。另外,在西南海路也有用金币交易者,如据《地理志》说:“黄支国,民俗略与珠崖相类,其州广大,户口多,多异物,自武帝以来皆献见。有译长,属黄门,与应募者俱入海市明珠、璧琉璃、奇石异物,赍黄金杂缯而往。”⑱当时,汉廷派黄门译长率领商贸船队,由海路出发,远航南亚诸国,带去黄金、丝绸等用以交换异国的明珠、琉璃等奇珍异物。 汉时,金币不仅在异域或国际贸易中使用,而且在国内民间的一些大宗贸易也未尝无用金币者。据文献记载,当时购买土地往往以金论价。如:“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⑲关中“厥土之膏,亩价一金”⑳。这既表明土质好的田地价高,很贵,也是现实生活中用金币购买土地的反映。在遭受战乱或自然灾害而导致物价腾贵时,购买牲畜和粮食亦曾有用金币的情况。如:汉初经过楚汉战争,经济凋敝,“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21。“王莽末,天下旱蝗,黄金一斤易粟一斛。”22“时百姓饥饿,人相食,黄金一斤易豆五升。”23这些都是国内市场用金交易的例证。 ①《汉书·文帝纪》,第164页。 ②《汉书·张汤传》,第2646页。 ③《汉书·酷吏传》,第3658、3659页。 ④《汉书·扬雄传》,第3514页。 ⑤⑥⑦⑧⑨⑩⑩⑪⑫⑬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0、135、158、170、141、160、168、187、150页。 ⑭⑮⑰ 《史记·大宛列传》,第3168、3174、3174页。 ⑯《汉书·西域传》,第3895页。 ⑱《汉书·地理志》,第1671页。 ⑲《汉书·东方朔传》,第2849页。 ⑳《后汉书·杜笃传》,第2603页。 21《史记·平准书》,第1417页。 22《后汉书·光武帝纪》,第32页。 23《后汉书·冯异传》,第647页。 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交换频繁的西汉时期,国际国内市场上金币进入了流通领域是事实的存在,不容否认。那种认为“金币非流通货币”,金币“不用于商品流通”的说法,确乎与事实不合。 总体来说,西汉的金币是“行金”,是法定货币。它不仅使用范围广,体现价值尺度,而且在商品流通中也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中介作用。货币的职能,金币基本上已经具备。但同时也要看到,汉代的金币制度还不健全,流通还存在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金币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货币,又是商品。它可以进入流通,也可以当作商品进行买卖。当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时,其价格各个时期不一,是一种极不稳定的价值尺度。再者,金币属称量货币,以斤为计算单位。它适用于大宗交易及赏赐、馈赠等,一般的小额市场交易则要分割使用,或将金币换成铜钱。而当时金币与铜钱又无法定比价,没有形成统一的兑换率,在使用上造成很多不便。因此,金币虽是法定的“上币”,但实际流通受到某些局限。汉代通货,不可能“专用黄金”,而且金币不是西汉币制的主体,其主体是铜钱。当时,凡物价计算、财产统计、赋敛征收等,皆以铜钱计算。因此,我们对西汉金币的地位、作用应有正确评估①。 ①拙著:《秦汉商品经济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322页。 二 马蹄金、麟趾金,始造于武帝太始二年(公元前95年)。据考古发掘,在今陕西咸阳市、西安上林苑、郑州市郊、辽宁新金县花儿山张店等地,都曾有过一些出土,不过为数甚少。而南昌海昏侯墓出土马蹄金48块,麟趾金25块,为数最多。 “马蹄”原来写作 ,其中的 即“马”,是古代的一种优质良马。“蹏”即“蹄”的本字。后人将 直接写为“马蹄”字样。“麒麟”,是古代传说的神兽,可辟邪挡煞,是吉祥之宝,相传它有“五趾”②,故简谓“麟趾”。马蹄金、麟趾金的形状,汉人未曾说过,到了唐代,颜师古在注释汉武帝铸造马蹄金时说:“今人往往于地中得马蹄金,金甚精好,而形制巧妙。”③北宋沈括《梦溪笔谈》说:“麟趾中空,四傍皆有文,刻极工巧;马蹄作团饼,四边无模范迹,似于平物上滴成,如今干柿,土人谓之柿子金。”④师古与沈括的解说均较笼统、不清。现从海昏侯墓出土的实物来看,马蹄金有大有小,呈马蹄状,圆形,底凹,中空,上面四周有多层精美麦穗饰纹,里面有四个像爪一样的挂钩,正面有水波纹,底部分别刻有上、中、下铭文。麟趾金,呈靴状,椭圆形,中空,上面四周有多层饰纹,底部也分别刻有上、中、下铭文,做工都很精巧。 关于马蹄金、麟趾金的特点和功用问题,以往学界未曾有过专门论述。在很多著作中一般统称之为黄金,没有将其和金饼区分。有的在论文中即使说到了马蹄金、麟趾金,也是把它视为金块或金饼,统称之为“黄金货币”。例如,有论者说:“不论马蹄金,还是麟趾金,都是呈圆形或椭圆形的饼块状货币。”⑤也有些人认为马蹄金属计量货币。马蹄金、麟趾金是不是和金饼一样为通行全国的黄金货币?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据《汉书·武帝纪》载: 太始二年三月,诏曰:“有司议曰,往者朕郊见上帝,西登陇首,获白麟以馈宗庙,渥洼水出天马,泰山见黄金,宜改故名。今更铸黄金为麟趾 蹄以协瑞焉。”因以班赐诸侯王。应劭注曰:“获白麟,有马瑞,故改铸黄金如麟趾 蹄以协嘉祉也。古有骏马名要,赤喙黑身,一日行万五千里也。” 从这段史文的记载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我们可以得知汉武帝“更铸黄金”的实质所在: 其一,铸造马蹄金、麟趾金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嘉祉”,彰显“祥瑞”。因汉武帝后期,特别是天汉、太始年间,大旱、蝗虫等自然灾害频发;长期对匈奴战争,“海内虚耗”,“天下户口减半”;农民起义不断,“大群数千人”“小群以百数”。在这种形势下,汉武帝有感于所谓“白麟”“马瑞”的出现,故铸马蹄金,麟趾金,表示有“祥兆”。此举实际上是面对社会矛盾,为了粉饰太平,挽救危局,以增强王侯对皇室的归附力,稳定民心,巩固统治秩序。 其二,马蹄金、麟趾金的班赐对象是“诸侯王”。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集权,曾采取过许多措施,而强化诸侯王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使他们世为汉代“藩辅”“保国安民”,悉心执政,故对诸侯王实行赏勉政策,特铸马蹄金、麟趾金“班赐诸侯王”。对诸侯王班赐的这些马蹄金、麟趾金,是一种特殊的赏赐物,如同后世的“奖品”或“纪念品”,是身份和荣誉的象征。至于汉廷对当时的将相大臣,虽然也多有赏赐黄金的情况,如:对征战有功者赐金,对政绩优异者赐金,对致仕退休者赐金,对善言嘉行者赐金等,但这些人员被赐的“金”,应是“金饼”即“金币”,他们不能获得马蹄金、麟趾金,不可能享受诸侯王的待遇。 其三,马蹄金、麟趾金非全国通行的金币。由于它是诸侯王珍贵的“纪念品”,拥有它的人十分有限。自汉武帝以后,诸侯王减少,王国的疆域范围更是大为缩小。所以只为诸侯王拥有的马蹄金、麟趾金,使用范围不广,不可能成为全国上下通用的正式货币,至多只能说它是“纪念币”。它和金饼,即金币有明显的区别。 ②王充:《论衡·讲瑞》,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55页。 ③⑥《汉书·武帝纪》注引,第206页。 ④胡道静:《新校正梦溪笔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13页。 ⑤李祖德:《试论秦汉的黄金货币》,《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第53页。 左为马蹄金,右为麟趾金 至于马蹄金、麟趾金铭文“上”“中”“下”的释读和赏勉等级划分问题,这是一个困惑不解的疑点。目前,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推测。有的认为:该铭文上、中、下,是指《汉书·食货志》说的“金三品”,即“黄金为上,白金为中,赤金为下”。除上品是黄金外,中、下二品,分别为白金(银)、赤金(铜)。有的认为:铭文上、中、下和《汉书·食货志》所言“白金三品”①的做法相似,都是根据金的重量、图文、价值而划分三等的。即“上品”量重、价高,中、下品的重量和价值依次递减。现在看来,这两种意见似乎皆欠妥。前一种意见和现有的马蹄金、麟趾金的实物不合。汉代有时对“金”作广义的解释,它包括黄金和银、铜在内,也有将“金”与“黄金”混用的情况。但南昌海昏侯墓出土的马蹄金、麟趾金,据考古证实,是确确实实的“真金”,它既不是白银,也非赤铜。而后一种意见,乃无法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即海昏侯墓分别发现两块马蹄金,一大一小,但二者的铭文皆有“上”字。这就说明,马蹄金、麟趾金铭文上、中、下,并非是根据其重量、图文、价值来区分的。故用“白金三品”说来推测铭文上、中、下,也难于成立。那么,马蹄金、麟趾金的上、中、下,若为赏勉等级,它是否与黄金的“成色”“纯度”有关?或者是否根据诸侯王的“治绩”之优劣而给予赏赐不同等级的标记?这在目前也都未发现有力的实证,很难得出结论。所以这个问题现在只好暂作存疑。 最后要说明的是,汉武帝除了铸造马蹄金、麟趾金之外,此前于元狩年间,还先后发行了“皮币”和“白金”。史载:武帝“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藻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又造银锡为白金”②,确定“白金三品”为龙、马、龟等三种不同形状、价格的银、锡合金货币。史实表明,汉武帝铸造马蹄金、麟趾金是为了彰显“祥瑞”。它是颁授给诸侯王的赏赐物或“纪念品”,非民间上、下通行的货币;而“皮币”“白金”则为了“更钱造币以赡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③,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打击富商大贾。这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再说,其用途也不同,前者未进入流通,不是货币;后者是进入流通的货币。还要强调的是,所谓“皮币”,实际上是一方块鹿皮,充值“四十万”,超出了它应有价值,名实不符。“白金”也违背了银、锡的自然比价,违反了金属币要以其含金量进入流通渠道的经济规律。尽管如此,但政府完全采用行政手段将皮币、白金强令在全国发行,所以盗铸、伪币不可胜数,结果,岁余终于废止,未能推行。不过,“白金”“皮币”是后世法定银币、纸币的滥觞,在中国货币史上有它的时代意义。 ①《汉书·食货志》:“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圆之,其文龙,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 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汉书》,第1164页) ②③《史记·平准书》,第1426~1427、1425页。 三 金板非同金饼、金币。南昌海昏侯墓出土金板20块,这是我国的首次发现。金板的形状呈平面长方形,每块重量不一,有的重达853.4克,多数为一公斤左右,每块大小厚度不等,无统一尺寸,一般为23厘米长,约15厘米宽,0.5厘米厚。由手工铸造成型,有后期刮磨、修补的痕迹,板块的表面比较粗糙。 近期有人认为金板是“墓主册封时的金册”①,似乎不确。查看史文,汉代皇帝册封皇子为诸侯王时都有具体的策文,如汉武帝封刘闳为齐王时,其策文曰: 於戏,小子闳,受兹青社!朕承祖考,维稽古建尔国家,封于东土,世为汉藩辅。於戏念哉!恭朕之诏,惟命不于常。人之好德,克明显光。义之不图,俾君子怠。悉尔心,允执其中,天禄永终。厥有 不臧,乃凶于而国,害于尔躬。於戏,保国艾民,不可敬与!王其戒之②。 广陵王、燕王被封为诸侯王时,也有类似的策文,只是因其“才力智能,土地之刚柔,人民之轻重”等,策文的侧重点有些不同,而对被封者皆强调要“世为汉藩辅”“保国艾民”,则是相同的,且均记有详细的内容和要求。但海昏侯墓出土的金板,却未见有册封的策文和详细记录,这是一。再者,一个诸侯王册封的次数有限,不可能有这样多册封的金板,即所谓“金册”。刘髆、刘贺父子为昌邑王的时间不长,而刘贺被贬封到海昏后,作为列侯,也不能享有诸侯王册封的待遇。所以,将金板视为册封时的所谓“金册”,当是一种误判。 汉代帝王很重视宗庙祭祀活动。高祖时,令诸侯王皆立太上皇庙,惠帝时尊高帝庙为太祖庙,景帝尊孝文庙为太宗庙,宣帝尊孝武庙为世宗庙等。当时宗庙祭祀场所多,祭祀频率高,各种耗费很大。海昏侯墓出土的金板,当是墓主刘贺库存的备用金。这种备用金的用途或许主要是供侯国每年向汉庙献金助祭即“酎金”之用。 《周礼·秋官·职金》曰:“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③引文中的“金版”即“金饼”,或谓“饼金”。于此说明,诸侯献酎金的情况,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或已开始出现。 西汉文帝之时,诸侯王、列侯向汉庙献金助祭的活动业已成为一种制度,这时有了《酎金律》,如丁孚《汉仪》说:“《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合)[令]诸侯助祭贡金。”④酎金征收的标准和方法,有明确规定,如据《汉仪注》及《汉律·金布令》载: 诸侯王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⑤。 皇帝斋宿,亲帅群臣承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皆会酎,少府受⑥。 这两处记载,《汉律·金布令》比《汉仪注》讲得更为具体明确,表明当时征收酎金是以人口数每千人四两来计算的,不满千人而在五百以上的零数,也以四两为计。酎金的征收由“少府受”,由少府负责验收。 汉府规定,封国侯王、列侯对汉庙献金,要斤两足,成色好。假若“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⑦。如《汉书·食货志》曰:“至饮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⑧又《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⑨。汉武帝元鼎五年,诸侯王因酎金不合格,短斤少两,或成色不好而被免者,有史可查的有宜春侯成、容陵侯福、杏山侯成、浮丘节侯不害、广戚节侯将等67人,皆被“坐酎金免”⑩。汉宣帝时,因酎金不合要求而被免者也不在少数,如: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襄隄侯圣“坐奉酎金斤八两少四两免”⑪。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朝节侯固城“坐酎金少四两免”⑫。这方面的事例很多,不必一一列举。 ①王竹青:《墓中发现三块金板或为册封金册》,《江西晨报》,2015年12月23日,A03版。 ②《史记·三王世家》,第2111页。 ③《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82页。 ④《后汉书·礼仪志》上陵条注引,第3104页。 ⑤⑦《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九月条如淳注引《汉仪注》,第187页。 ⑥《后汉书·礼仪志》上陵条注《汉律·金布令》,第3104页。 ⑧《汉书·食货志》,第1173页。 ⑨《汉书·武帝纪》,第187页。 ⑩⑪⑫《汉书·王子侯表》,第436~471、475、445页。 海昏侯墓所发掘的金板 西汉时期,由于酎金制度执行严格,诸侯王、列侯的压力很大。因此各王、侯都储蓄了一定的备用金,用以应对“献酎”之需,有的王、侯备用金数量多到惊人,如:梁孝王“藏府余黄金尚四十余万斤”①,这“四十余万斤”虽然不能完全证明其用于“献酎”,但其积储量之多是可以想见的。海昏侯刘贺库存的20块金板,很可能是为应对“酎金”之用而储备的。刘贺封地四千户,以每户“五口之家”计算,共有两万人。依照按人口征收酎金的标准,则一年至少要交“酎金”八万两,两年便十六万两,其所需的黄金量很大。所以,这20块金板有相当部分要用在“酎金”的支付方面。需要指出的是,金板只是墓主库存的黄金原料,尚未制成黄金产品(金饼),它需要经过加工铸成金饼后,方能成为向汉庙助祭的酎金。海昏侯墓出土有用墨书写的四块金饼,上面写有“南藩海昏侯臣贺,元康三年酎金一斤”,当是酎金以金饼形式贡献的有力证据。 要之,金板非皇子册封时的所谓“金册”。海昏侯刘贺库存的20块金板,主要是供宗庙祭祀的“酎金”。除此之外,侯国的其他各种消费,如建城邑、修园陵,特别是兴建那3.6平方公里的侯国都城即“紫金城”,也需要大量资金储备。海昏地区包括今永修、安义、靖安、奉新、武宁及新建县的一部分,这里农业、手工业相对发达,水陆交通便利,矿产资源丰富,为刘贺的黄金储备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①《史记·梁孝王世家》,第2087页。 四 西汉海昏侯墓出土的金饼、马蹄金、麟趾金和金板等,其数量之多,实为罕见!据考古发掘,到2016年3月止,已有黄金478件,重达120公斤以上②。另有许多器物,如青铜器、漆器、车马前额的当卢等都镶嵌有黄金装饰,所用的黄金量,难于精确计算。若包括流失及各种加工时的耗损等,估计实际拥有的黄金总量远超120公斤。这是目前我国汉墓考古发现黄金数量最多、种类最全的一次。古人说,“金性不败杇,故为万物宝”③。这大批黄金宝物,是相当可观的一笔财富。 黄金的价格,各历史时段不尽相同。战国时期,据《管子·轻重甲》说:“粟价平四十,则金价四千。”④时至汉初,据张家山汉简《算数书》:“金贾(价)两三百一十五钱,今有一铢,问得几何?曰:得十三钱八分(钱)一。”⑤这是一道金价的算题,其中讲到金价“一两315钱”,按此计算,则一斤黄金价为5040钱,此为汉初的金价。又据《汉书·食货志》说:“黄金重一斤,直钱万。”⑥《汉书·王莽传》谓:“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⑦这两处记载的黄金万钱一斤,当为西汉中后期或王莽时的金价。《春秋公羊传·隐公五年》“百金之鱼”条何休注曰:“百金,犹百万也,古者以金重一斤,若今万钱矣。”⑧何休是东汉人,这里的“今”,指的是东汉时的金价。这些史实说明,黄金的价格呈现出由低向高发展的趋势,而战国至汉初的金价,一般在四千至五千之间上下浮动,西汉中后期至东汉的金价,则一斤值万钱成为通例。 西汉中期的昭宣之时,按黄金重一斤值万钱计算,则墓主海昏侯刘贺的黄金若130公斤,约合260汉斤,可折合当时的五铢钱260万钱。这些钱若投放到市场,购买力是很强的了。 海昏侯墓主刘贺为什么能拥有这大量黄金,其来源如何?对此,学界颇为关注。有专家认为:刘贺的诸多黄金等财富是由“其兄弟或亲戚朋友赙赠的”⑨。考之史实,汉代确有“赙赠”制度,但未见有“赙赠黄金”的记载。当时凡有人死后,其亲戚朋友都会对丧家给予经济帮助和精神安慰。一般民众死后,其亲朋对丧家给予钱、物等赙赠的事例多见,这里可以从略。 ①《史记·梁孝王世家》,第2087页。 ②蒋雅楠:《478件!120公斤!海昏侯墓出土黄金量刷新高》,《南昌晚报》,2016年5月24日,第05版。 ③孟乃昌、孟庆轩辑编:《周易参同契三十四家注释集萃》,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 ④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52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25页。 ⑥《汉书·食货志》,第1178页。 ⑦《汉书·王莽传》,第4052页。 ⑧《春秋公羊传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07页。 ⑨习罡华:《海昏侯史疑三例浅析》,江西师范大学海昏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编:《纵论海昏——南昌海昏侯墓发掘暨秦汉区域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399页。 当时,高级官吏、诸侯王死后,皇帝或朝廷通常也会给予赙赠。而其所赙赠的也只是“钱”和“物”,如《二年律令·赐律》曰:“赐棺享(椁)而欲受齎(资)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享(椁)级三;毋爵者棺钱三百。”①又据文献记载: 大郡二千石死官,赋敛送葬皆千万(钱)以上②。 (贡禹)为御史大夫数月卒,天子赐钱百万③。 皇子始封薨者,皆赙钱三千万,布三万匹。嗣王薨,赙钱千万、布万匹④。 大量史实说明,汉代不论是贫民抑或高级官吏、诸侯王死后,丧家都会接收到一定数量的赙赠,这是事实。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丧家所接受到的赙赠通常也都是“钱”或“物”,而不是“黄金”。所以,说刘贺的大量黄金等财富来自赙赠,是不合史实的,不足为据。 就现有史实来看,笔者认为,刘贺的大量黄金主要是来自其父辈的家产和赏赐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刘贺继承其父亲昌邑王刘髆受赏赐所得的家产。西汉,大开赏赐,不仅用黄金赏赐诸大臣,而且对诸侯王也厚加赏赐。汉武帝封刘髆为昌邑王时,因宠爱李夫人之故,赐予特别丰厚。汉武帝太始二年(公元前95年)铸造马蹄金、麟趾金就是用以“班赐诸侯王”的。在这个过程中,武帝对昌邑王刘髆先后赐予了不少黄金。迄至刘贺帝位被废时,太后采取宽大政策,“故王家财物皆与贺”⑤,昌邑王刘髆的所有家产皆由刘贺继承。 其二是刘贺自身也享有赏赐特权,获得了大量黄金。昭、宣时期,贯彻先前以来的赏赐制度。据载:“诸侯王朝见天子,汉法凡当四见耳。始到,入小见;到正月朔旦,奉皮荐璧玉贺正月,法见;后三日,为王置酒,赐金钱财物;后二日,复入小见。辞去。”⑥这种每年定期的赏赐主要是针对诸侯王和列侯的,而且都赐予金钱财物。例如:汉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二月,“赐诸侯王、列侯、宗室金钱各有差”⑦。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正月,“赐诸侯王、丞相、大将军、列侯、宗室下至吏民金帛牛酒各有差”⑧。元凤五年(公元前76年)正月,“广陵王来朝,益国万一千户,赐钱二千万,黄金二百斤”⑨。昭帝期间,作为昌邑王的刘贺在被赏赐之列是无疑的。汉宣帝即位后,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四月诏曰:“赐广陵王黄金千斤,诸侯王十五人黄金各百斤,列侯在国者八十七人黄金各二十斤。”⑩此时,刘贺被废,居处在原昌邑国受到监视,虽然不能完全享受诸侯王的赏赐待遇,但或许也还存在某些特权。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春,汉宣帝下诏:“封故昌邑王贺为海昏侯。”⑪同时,汉宣帝又因“以神爵数集泰山,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二千石金”⑫。这时作为列侯的刘贺,自然在赏赐的范围之内。从这些事实可见,刘贺从诸侯王到列侯,皆获得了多少不等的黄金赏赐。其中,许多黄金包括父辈的财物是从山东带到海昏封国来的。 此外,刘贺的封地矿产资源丰富,具备就地开采黄金的条件。尽管目前尚未发现刘贺开采黄金的更多实证,但不排除有这种可能。刘贺的封地,居豫章郡的鄱阳地区,金矿资产极度丰富。如据《货殖列传》说:“豫章出黄金。”徐广注曰:“鄱阳有之。”《括地志》:“江州浔阳县有黄金山,山出金。”⑬《地理志》曰:“鄱阳,武阳乡右十余里有黄金采。”师古曰:“采者,谓采取金之处。”⑭《郡国志》:“鄱阳有鄱水。黄金采。”⑮又《水经注》卷39赣水条曰:“赣水又与鄱水合,水出鄱阳县东,西径其县南武阳乡也,地有黄金采。”⑯鄱阳地区金矿资源之多,由此可见。汉宣帝对刘贺较为优厚,地处金矿区的海昏国,不排除刘贺就地开采黄金的可能。 综上史实说明,海昏侯刘贺拥有的各色黄金不是亲朋“赙赠”的。马蹄金、麟趾金和金饼等主要来自赏赐和家产的继承,而金板或为刘贺在封地海昏国所铸造。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3页。 ②《汉书·游侠传·原涉》,第3714页。 ③《汉书·贡禹传》,第3079页。 ④《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中山简王焉》,第1450页。 ⑤《汉书·武五子传》,第2765页。 ⑥《史记·梁孝王世家》诸少孙补曰,第2090页。 ⑦⑧⑨ 《汉书·昭帝纪》,第218、229、231页。 ⑩⑪⑫《汉书·宣帝纪》,第249、257、257页。 ⑬《史记·货殖列传》及注,第3268~3269页。 ⑭《汉书·地理志》,第1593页。 ⑮《后汉书·郡国志》,第3491页。 ⑯郦道元:《水经注》,长沙:岳麓书社1995年版,第575页。 原载《史学月刊》2017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