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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路径选择——基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视角

http://www.newdu.com 2020-11-06 未知 高向东 高鹏飞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方式越发智能化。以智能化平台建设为研究载体,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智能化平台运行中的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成效和制约瓶颈,阐释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内在契合,同时提出将转变政府的“工具”理念、构建智能化的实践平台、推动智能化的制度安排三个核心维度作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进一步调整的路径。
    关 键 词: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治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
    项目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胡焕庸线稳定性与中国人口均衡发展战略研究”(18ZDA132)。
    作者简介:高向东,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062);高鹏飞,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上海 201620)。
    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是民族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内容。随着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化技术正深刻地影响着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方式的变化。智能化工具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运用智能化工具提高城市民族事务智能化治理的效能,不少地区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取得了有效的进展,但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实践过程中,智能化的价值效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仅成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的一项信息采集工具,未能充分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积极性。究其原因,智能化工具运用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缺乏理论所提供的方向性导引与过程性纠偏,进而导致对智能化技术运用存在过度的“工具化”倾向,造成城市民族事务智能化治理的价值效用未能真正发挥,影响进一步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①
    为更好地运用智能化工具激发城市民族事务的治理效能,本文以上海市B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实践为典型例证。分析智能化工具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技术基础,探究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剖析在当前城市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运用智能技术的过度“工具化”成因。为克服智能化技术过度“工具化”倾向,提高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和效用,实现城市民族事务智能化治理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的相互融合,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一、文献回顾
    在我国,尽管智能化技术应用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研究方兴未艾,但近年来关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智能化作为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内容,②梳理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对深入探讨城市民族事务智能化治理的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富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价值理念”讨论
    刘宝明认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应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要激发社会成员参与的积极性,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有序实现。③郝亚明从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两个层面,分析了城市民族社区的治理方向和治理方式,认为推动各民族间的有机团结是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基本价值定位。④彭建军和柏贵喜从城市民族关系的视角考察了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认为实现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必须适应城市民族事务工作新常态。⑤朱军基于政府治理的视角,认为政府应该积极转变治理理念,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推进新时期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⑥“价值理念”是回答“为什么要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本质,上述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需要纠偏现阶段的治理理念,使其契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总体要求,这为研究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启迪价值。
    (二)城市民族事务工作的“治理方式”讨论
    明亮和王苹基于四川省成都市的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实践,认为成都必须坚持多元主体参与,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融入。⑦朱军等认为在“权利本位”的社会建设格局中,社会组织必须参与民族事务治理,多承接政府相应的职能转移,实现民族人口民生建设的精准定位。⑧吴开松和何昕珂认为创新城市民族事务治理,需要引入“互联网+”思维,构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扩展城市多样化的管理服务功能。⑨李肃和李兆友认为推进地方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需要划分治理主体职责、明确治理客体区分度、增强协同治理机制、创新治理手段等。⑩王力平论证了社会工作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在理论基础、价值理念、治理目标、运行机理上具有高度契合的协同治理基础。(11)顿祖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论证了现阶段我国民族地区治理方式的不足,认为需要“提升理论研究对国家战略的回应”,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12)“治理方式”回答了“怎样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上述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鼓励全民族、多主体积极参与,这为研究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提供了重要的学理依据。
    (三)简要评述与问题提出
    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总体要求下,仅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不仅治理效能难以提高,也不利于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增强。因此,必须加快转变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模式:变“政府单一治理”模式为“多元主体参与共商共治”模式,全面提升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智能化水平。这方面学界丰富的研究成果,为深入研究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提供了诸多参考价值,但学界的理论支撑仍然不足。
    针对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价值导向,目前学界的探讨方兴未艾。由于实践层面缺乏理论指导,导致运用智能化技术提升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效能的过程中强化了工具属性,虚化了价值属性。运用科技信息设备、智慧平台等智能化工具进行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社情民意信息的采集与反馈,虽然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工作效率,但实质上仍未改变目前政府“一家独大”的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格局。笔者认为,智能化工具不仅是政府进行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工具”,更应成为少数民族人口共商共治城市民族事务的“大舞台”。因此,如何将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是目前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价值内涵
    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将“理性”区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并且首先运用于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分析。(13)韦伯认为工具理性指的是,一种行为是否合理,要看它能否对“目的—手段”关系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在两点之间选择一个最短的途径,从而有益于既定目标的实现,而不管手段是什么;价值理性指的是,一种行为是否合理,要看其是否符合行为者自觉的价值标准,看它是否服膺于行为者信守的价值体系和终极立场。(14)作为城市民族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方式,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应充分体现其价值内涵。
    (一)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应体现以公开为核心的价值理性
    进一步激发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效能,需要摒弃政府传统的“大家长”治理理念,正确认识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重要作用。在制定相关城市民族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体现公开的价值导向,坚持以公开政府为建设目标,将智能化工具视作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民族治理的利好平台。同时,政府应依托智能化工具,积极与市场、社会、居民等多元主体展开交流合作,多听取他们的呼声建议,进而促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共商共治的良好局面。
    (二)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应体现以协同、平等为核心的价值理性
    借助智能化工具实现城市民族事务工作有序开展,不仅需要“协同”的治理思维,还需要“平等”的治理意识。“协同”的治理思维即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城市民族事务工作,“平等”的治理意识则是参与主体提出的治理意见只有“优次”之分,不应以参与主体身份而“贵贱”有别。因此,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过程中,不仅要体现城市民族事务工作和群众意见智能化收集的工具理性,更需彰显智能化工具应用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背后所蕴含的“协同”“平等”的价值理性。
    (三)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应体现以效率、公平为核心的价值理性
    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应是系统效率与复合公平的有机统一。系统效率体现在,城市民族事务工作的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都要契合公共需要,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客观发展规律,从而实现机械效率与社会效率的有机结合。(15)复合公平体现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参与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市场、社会、居民。因此,在具体推进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主体的差异,公平有序地激发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价值理性。
    三、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实践形态
    积极转变和创新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形态,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工作有序开展是一项系统工程。运用智能化工具促进社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更是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题中之义。论文以上海市B区“社区通”智能化平台为典型案例,总结“社区通”智能化平台促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成功经验与制约瓶颈。
    (一)“社区通”:城市民族事务智能化共商共治的实践探索
    目前上海市B区共有常住少数民族人口2.9万人,主要分布在街镇,农村少数民族人口较少。(16)如何推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工作有序开展,促进各民族和谐共融,该区依托2017年初创新推出了“社区通”智能化平台。尽管“社区通”智能化平台并不是专门为解决城市民族事务而产生的智能化治理工具,但在推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工作上,成效明显。时至目前,该区已有2.5万常住少数民族人口(占常住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86%)实名加入“社区通”智能化平台。(17)关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可以在“社区通”智能化平台上得到反映,89%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少数民族居民共商共治解决。(17)
    “社区通”智能化平台正式运营后,政府、社区自治组织、少数民族居民和社区组织相互交流更加密切,沟通“鸿沟”明显缩小,精准对接城市民族事务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共商共治水平显著提升。以城市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的少数民族公共服务诉求为例,少数民族居民通过“社区通”智能化平台,一是向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精准化表达自己的公共诉求,二是向社区组织精准化表达公共诉求。实现了少数民族居民利益需求和利益表达更加精准性的回应和满足。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通过“社区通”智能化平台,接收并反馈少数民族居民具体公共诉求的满足程度,在此过程中,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对少数民族居民的公共服务诉求把握更加精准。
    (二)“社区通”:城市民族事务智能化共商共治的主要成效
    其一,社情民意一键直达,共商共治更加深入。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根据“社区通”智能化平台上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进行少数民族居民社情民意信息的精准化采集与反馈,极大地提高了以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为参与主体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效能。同时,很多少数民族居民在“社区通”智能化平台上建言献策,共商共治部分城市民族事务,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居民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积极性,更能有效促进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格局的形成。譬如,该区某社区少数民族居民反映适合他们的娱乐活动场所有限,并在“社区通”智能化平台上提议在社区服务中心增设一个版块,作为适合少数民族居民的日常活动场所。少数民族居民纷纷点赞,社区相关负责人看到该帖子,立刻组织业主委员会、少数民族代表讨论增设“民族共融苑”的事宜,制定具体规划方案,并置顶于“社区通”智能化平台,与该社区少数民族居民共同讨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直至无任何异议后,社区居委才组织专业人员展开项目建设事宜。从着手规划至“民族共融苑”项目全部落地仅用了四个多月的时间。(18)可见,“社区通”智能化平台确是一个能够进行反映社情民意,缩小政府与少数民族居民之间沟通“鸿沟”,提高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效能的“利器”。
    其二,提高少数民族居民参与治理积极性,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主体更加多元。城市民族事务需要少数民族居民参与共商共治是新时期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前提,在该区现行城市民族事务共商共治的治理格局下,少数民族居民借助“社区通”智能化平台,逐渐从“被治”转为“主治”。时至目前,该区在“社区通”智能化平台上共解决少数民族居民群众关心关切的民族事务问题近千次,其中大部分问题由少数民族居民共商共治解决,少数民族居民参与共商共治社区问题比例高达89%。可见,“社区通”智能化平台有效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居民共商共治城市民族事务的积极性。
    其三,“靶向”对接城市民族事务治理难点,治理效能更加优化。“社区通”智能化平台正式运营前,以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进行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往往依据历史经验,忽略少数民族居民的具体实际,极易造成少数民族居民反映的治理意见建议未能得到及时回应和准确处理。在“社区通”智能化平台正式运营后,一些细微的、隐匿的城市民族事务“难点”逐渐呈现。通过政府和少数民族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和少数民族居民“零距离”对话,实现对城市民族事务问题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内容的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服务。目前,“社区通”智能化平台下设社区公告、党建园地、办事指南、警民直通车、家庭医生、物业之窗、业委连线、公共法律服务、社区服务等版块。(19)“社区通”智能化平台不仅整合了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多种资源,还促进了社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融合。譬如,在“业委连线”版块,少数民族居民可以在线向业主委员会关于社区的相关工作建言献策;在“公共法律服务”版块,通过在线预约法律援助,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居民的基本权益,促进了社区的和谐稳定。可见,在“靶向”对城市民族事务治理难点,“社区通”智能化平台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和衔接作用。
    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制约瓶颈
    尽管“社区通”智能化平台在促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方面成效显著,产生的社会效应显而易见,但在激发智能化工具的更大效能方面也同于诸多现实瓶颈。
    (一)“技术至上”观念,使得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效能难以打通“最后一公里”
    哈贝马斯指出,工具理性以对世界的控制作为实现自身的标识,其运作历程是在体制化的组织中达成的,具有目标定向性。(20)工具属性是智能化平台的天然属性,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本身又极具价值属性,二者相互融合,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最大效能才能彰显。然而,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现实过程中,我们往往过于关注其工具性,弱化其价值性,或者说,仅将智能化技术作为政府进行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工具”,而未注重将智能化技术视作激发少数民族居民参与城市民族治理的“价值平台”,“社区通”智能化平台的实践运行亦然。以上海B区为例分析,目前仅出台了一项关于“社区通”智能化平台的实施性意见,而打通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治理效能“最后一公里”,必须充分发挥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价值属性,将“社区通”智能化平台打造成少数民族居民参与共商共治城市民族事务工作的高地。
    (二)“价值引导”不足,使得少数民族居民对“社区通”智能化平台的适应性低于预期
    “社区通”智能化平台的创立“初心”之一是,鼓励引导少数民族居民主动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提高城市民族事务共商共治的治理效能,最终打造各民族和谐共融的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格局。目前,虽然技术手段、财政资金和人员配置等客观条件皆已具备,但部分“信息弱势”少数民族居民对“社区通”智能化平台的认知水平偏低,高科技产品的运用能力较弱。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这些居民对智能化手段收集意见建议难以适应,更不用说参与共商共治了。显然,让这部分“信息弱势”的少数民族居民适应智能化手段收集意见建议较为容易,激发他们参与共商共治的积极性却难以推进。而推进的阻力可能在于,“社区通”智能化平台更多地被视为一种行政上的任务“工具”,被赋予了浓厚的政绩色彩。同时,在智能化平台的推广过程中,更青睐于“社区通”智能化平台的技术宣传和维护,忽视了对少数民族居民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引导。无形之中,让少数民族居民认为“社区通”智能化平台只是一种政府开展城市民族事务工作的信息收集工具,导致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智能化”与少数民族居民的“适应性”产生偏差,导致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效能难以发挥。
    (三)“治理逻辑”的颠倒,使得城市民族事务工作的治理机制难以多元
    城市民族事务工作内容繁复,少数民族居民公共服务诉求是开展城市民族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接下来,笔者以少数民族居民公共服务诉求为例,论证“治理逻辑”的颠倒将造成城市民族事务治理难以多元发展。少数民族居民的公共服务可以政府供给、市场供给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作)供给。但我们需要厘清一个前提:少数民族居民公共服务供给的内容和方式是由需方(少数民族居民)的偏好决定,还是由供方(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等)的偏好决定?现实中,我们往往实行少数民族居民公共服务的供给内容和方式依据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等偏好决定。笔者认为,这样的“治理逻辑”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以供定需”的逻辑起点,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共服务供给与少数民族居民的实际诉求之间存在“沟壑”,导致少数民族居民参与积极性难以调动,不利于少数民族居民参与共商共治城市民族事务工作。
    同时,由于智能化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治理机制呈现单一化倾向,导致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少数民族居民等主体的协同治理关系缺乏机制保障。(21)长久以来,城市民族事务工作以政府治理为主,虽然“社区通”智能化平台的建立,拓宽了政府收集对城市民族事务工作群众意见的信息渠道,提高了城市民族事务的治理效能,但在“治理逻辑”混乱的情况下,仍难以突破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效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打通“最后一公里”,需要政府加快转变“治理逻辑”,积极引导少数民族居民参与共商共治城市民族事务,促成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多元发展。
    五、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中智能化工具运用的若干思考
    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既是提升城市民族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将智能化工具应用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我们的“工具化”倾向已使我国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面临诸多制约瓶颈,社会力量和居民力量的乏力正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推进带来挑战。破解这一难题,不能仅停留于城市民族事务工作和群众意见智能化收集的“工具层面”,而应重新思考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关系,以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效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添砖加瓦。
    (一)转变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智能化的“工具”理念
    一方面,需要对政府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传统理念进行修正。曹爱军和杨鹍飞对“城市民族事务”进行界定,认为“城市民族事务”主要是指涉及少数民族的公共事务,这些事务是为了满足某一或某些少数民族公众的共同需要,体现涉及少数民族公众的共同利益,如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22)从“城市民族事务”的定义可以看出,对于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举足轻重,加之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和少数民族居民参与意识薄弱等制约因素,逐渐演变成政府“大包大揽”城市民族事务。(23)因此,在政府治理城市民族事务传统理念的指导下,城市少数民族居民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对城市民族事务的工作安排,导致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效能的极大降低。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智能化正逐渐冲破政府治理城市民族事务传统理念的约束,也在革新政府“一家独大”的治理格局。因此,修正政府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传统理念使其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是更好地指导实践,提升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效能的时代要求。
    另一方面,需要积极纠偏城市民族事务的“治理逻辑”理念。政府作为供给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中坚力量,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创新,需要纠偏城市民族事务的“治理逻辑”理念。接下来,笔者仍以少数民族居民的公共服务诉求为例(图1),提高少数民族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我国改进和完善的出发点大多还落在供给侧层面,即通过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手段,提高我国少数民族居民公共服务的精准性,然而需求侧的改革也相当重要。在纠偏少数民族居民公共服务“治理逻辑”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纠偏现有“工具化”倾向,转而促进工具属性与价值属性的相互融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运用智能化平台,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居民共商共治的积极性和利益需求的主体性。只有我们将智能化平台看作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大舞台”,而不是城市民族事务群众意见收集的智能化“工具”,才能在全面提升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效能,协调政府与少数民族居民、各民族和谐共融方面提供更加有效的行动方案。
    
    图1 少数民族居民公共诉求的运作流程(图片来源:笔者自绘)
    (二)构建智能化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有机融合的实践平台
    以智能化技术推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创新,既能准确收集群众关于城市民族事务工作开展意见建议,又能精准施策,还能为少数民族居民参与共商共治城市民族事务提供利好平台。应建立多元主体共商共治城市民族事务的工作制度,并在智能化平台上整合多方资源,最大化发挥城市民族事务的治理效能。同时,还应充分运用智能化平台中的信息数据,借助专业化、可视化的数据分析软件,对海量的数据展开深度挖掘、深度分析,确保少数民族居民对城市民族事务工作开展的可接受度,还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居民过往的生活方式和民族宗教信仰等生活习俗,对少数民族居民进行精准化的分类治理,以实现城市民族事务工作的靶向治理,尽可能地提升城市民族事务的治理效能。
    同时,大力推广智能化平台,实现更多少数民族居民从“了解平台”到“使用平台”再到“参与共商共治”的飞跃。推广智能化平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注重宣传智能化平台的利好,只有让少数民族居民深刻了解其便捷性、可靠性,才能让他们从心理上真正接受智能化平台,为日后运用智能化平台筑牢心理基础,为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奠定群众基础;二是加强对少数民族居民运用智能化平台的技术培训,针对部分“语言障碍”的“信息弱势”少数民族居民,采取一对一帮扶指导、举办智能化平台知识技能讲座等方式,夯实其熟练运用智能化平台的技术基础。
    (三)推动智能化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有机融合的制度安排
    智能化平台的顺利运行,离不开相关政策法规的“保驾护航”。目前,在智能化平台的运行过程中,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处于“空白”,亟须完善。当然,制定政策法规也不应该一蹴而就,可以分三步走:智能化平台运行初期,地方相关行政机构可以出台较为单一的初步指导意见,该阶段主要是让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和少数民族居民熟悉智能化平台的功能、特点和操作流程等;在智能化平台运行中期,地方相关行政机关出台内容细化的较为成熟的规范性文件,以填补智能化平台运行前期的“制度漏洞”;在智能化平台运行成熟阶段,省级立法机构出台内容具体的更为成熟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智能化平台运行过程中各主体的行为。
    智能化时代,政府不再是城市民族事务的唯一治理主体,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少数民族居民也应参与其中,成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重要一员,形成“一核多元”的城市民族事务的新型治理结构,即:坚持城市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少数民族居民参与共商共治城市民族事务的重要力量。智能化工具治理要求对城市民族事务的特点、内容、主体职责等进行精细化划分,使其各司其职。
    注释:
    ①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19年9月27日,http://www.piyao.org.cn/2019-09/27/c_1210295138.htm,2020年2月25日。
    ②肖丹:《四维视角: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困境和对策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③刘宝明:《更新民族事务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今日民族》2014年第6期。
    ④郝亚明:《民族互嵌型社区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理论分析》,《***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⑤彭建军、柏贵喜:《我国城市民族工作新常态的形成及对策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⑥朱军:《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的理念变革与机制创新》,《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⑦明亮、王苹:《加快推进成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
    ⑧朱军、孙岿、杨芳芳:《经济社会转型与城市民族事务的社会治理》,《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⑨吴开松、何昕珂:《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事务全域化治理创新机制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⑩李肃、李兆友:《地方民族事务现代治理体系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
    (11)王力平:《社会工作协同城市民族事务治理:逻辑生成与路径选择》,《青海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12)顿祖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的民族地区治理研究》,《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13)徐青:《价值理性的本真与建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14)王彩云、郑超:《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及其方法论意义——基于马克斯·韦伯的理性二分法》,《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15)李彦娅:《“放管服”改革的理性与价值——基于政府改革进程的梳理》,《理论与改革》2019年第6期。
    (16)该数据引自上海市B区公布的《2019年上海市B区统计年鉴》。
    (17)该数据引自上海市B区“社区通”智能化平台后台2018年数据。
    (18)该资料引自上海市B区发布的《2018年上海市B区社区治理案例集锦》。
    (19)夏雅俐:《党建引领下社区治理智能化路径探索——以上海宝山“社区通”为例》,《上海党史与党建》2018年第11期。
    (20)张宏:《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整合——教育技术发展的现实思考》,《教育研究》2016年第11期。
    (21)卢时秀、李吉和:《社区共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社工介入——基于上海P区的实践》,《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22)曹爱军、杨鹍飞:《论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阻滞因素与破解思路》,《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23)彭谦、马雅琦:《法治视域下的民族事务治理:困境分析与路径选择》,《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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