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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北魏后期至唐初赠官、赠谥异刻出现与消失原因试析

http://www.newdu.com 2020-11-06 爱思想 朱华 参加讨论

    
    
    摘    要:
    赠官、赠谥由国家掌控,其运行有一定的规律,丧家可以预判。此外,一种灵活的赠谥填写方式,使得丧家可以在提前制作墓志时对赠官、赠谥进行较为准确的预处理。但大变革的北魏后期,私家请求封赠、国家主动赐谥与私家请谥制度混杂、墓志发展等诸多新现象共存,丧家的误判造成了异刻的格式差异,所以,异刻主要责任者是丧家本身而非国家。隋唐以来,规范私家请谥、请求封赠、墓志制作等私人行为的制度渐次出台,赠官、赠谥异刻现象亦渐次消失,体现出以公权力约束私人行为的制度设计理念。
    关键词:北魏后期至唐初; 赠官; 赠谥; 异刻; 公权力;
    墓志制作是中古时期官员丧葬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整的个人信息则是制作完整墓志的基本前提,但中古墓志中却存在着国家掌控的赠官、赠谥两种志主信息异刻的现象。部分学者将异刻归因于丧家获得相关信息、墓志刊刻、下葬三者之间的时间差或丧家疏忽漏刻等,1合理却欠深刻。近年来,学界对墓志的研究已不再满足于文字本身的信息,而是试图通过对墓志石质载体本身的观察挖掘隐藏的深层信息,2在这种超越文字本身的学术关怀下,拥有国家哀荣属性的赠官、赠谥在私人制作的墓志中发生异刻,便有了可供阐释的空间。徐冲从丧家政治诉求的角度谈道:“(北魏后期)墓志的生产过程,也是其时洛阳上层社会中日常政治的一环。丧家所在的政治团体,通过与此相关的种种活动(笔者注:包括丧家为志主请求赠官、赠谥乃至请求超乎常例的优赠),借由这一过程对自身在社会权力网络中的位置感进行确认与强化。”3这种挖掘式的阐释颇有启发意义。
    但笔者有两个疑问:第一,从横向比较,同时期正常墓志的数量远超异刻者,这些丧家是如何避免时间差、个人疏忽等不利因素而达成政治诉求的?第二,从纵向比较,将时间向后世延伸至赠官、赠谥异刻消失的时期,据笔者搜罗的资料,最迟一例系年为唐贞观十六年(642),时间差、个人疏忽、私家政治诉求等影响因素又是如何被整体排除在墓志制作之外的?当我们的观察范围在横向与纵向稍作延伸,就会发现赠官、赠谥异刻所关涉的问题似乎在同时代及稍后的时代均可得到有效的解决,换言之,异刻墓志之于正常墓志的绝对少数,即表示当时存在着某种避免异刻的方式,而要揭开赠官、赠谥异刻的发生原因,就必须对这种方式给予应有的关注。探究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赠官、赠谥自身的运行机制及其与墓志制作发生关系的机制,本文拟就此立论,不受断代约束而探究整个赠官、赠谥异刻现象,以就教于方家。
    当然,所有论述都基于一个前提,即丧家对待墓志制作的态度是认真负责的。中古时期的赠官、赠谥乃是非常重要的哀荣,“至少在北朝,丧家得到谥号却在墓志中空而不书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4,隋唐亦然。
    一 赠官、赠谥异刻格式差异与丧家的信息预判
    (一)赠官、赠谥异刻格式分类
    本文为方便论述,在此以信息完整度、位置差异两种标准对赠官、赠谥异刻重新分类。按信息完整度分为空位和补刻两种,补刻又按位置区别分为同位补刻和异位补刻两种。以上只是概述,真实情况较为复杂,下面举例详述。
    第1种:志题、志文中的空位
    此种类型,按信息完整度可分为两类:一是赠官、赠谥均空位,如《北魏席盛(462—523)墓志》载席盛“赠○○5将军、○州刺史,谥曰○○,礼也”6;一是赠官完整、赠谥空位,如《北齐高允(532—567)墓志》载高允“诏赠使持节、都督兖州诸军事、卫大将军、兖州刺史、太常卿,蓨城王如故,谥曰○○王,礼也。”7(见图1)
    第2种:志题、志文中的同位补刻
    此类是指在志题、志文中的正常位置的补刻。此类情况的发现,往往是因为补刻文字的风格与整体存在差异,明显不是一次完成所致,如《北魏元毓(509—528)墓志》志题中的谥号“宣恭”二字字体大小、风格与整体明显有差异,8又如《隋寇奉叔(506—582)墓志》,志题作“隋故使持节仪同大将军昌国惠公墓志铭”,明载其赠谥,而志文中“谥曰惠”三字挤占两格(见图2),9与整体的文字布局风格不符。此外,也有补刻疏漏的情况,如《北魏元骘(?—541)墓志》,志文中赠谥作“武昭王”,而志题中却写作“华山○/○王”(注:“/”系笔者所加换行符),10显然系补刻时疏忽所致,因其赠官、赠谥信息完备,暂归为同位补刻一类。
    此类主要是指赠官、赠谥没有出现在序文中,而是刻在序文之外的位置。补刻信息的完整程度、分布位置也略有差异:如《北魏元鉴(?—506)墓志》系志题末补刻赠官、赠谥,“赠齐州刺史,王如故,谥〇〇〇〇王”11(注:补刻字体小于原刻字体,实际空位为7格)(见图3);《唐独孤开远(582—642)墓志》系志题行末仅补刻赠谥“谥曰僖”12;《北魏于纂(457—527)墓志》系铭辞后补刻赠谥“谥曰孝惠”13;《北齐高百年(556—564)墓志》《北齐高百年妃斛律氏(549—564)墓志》《唐罗君副(595—637)墓志》均系于序文后、铭辞前原本应作空白处理的位置补刻赠谥,分别作“谥曰良怀王”“谥曰良戴妃”14“又以八月十九日敕谥开国侯罡公第”15。
    图3 北魏元鉴墓志   
    第4种:墓志整体完全正常,但赠官、赠谥未在墓志中出现
    严格地说,此类墓志并无上述空位、补刻等异刻现象,但从实际结果来看,此类墓志中本当予以体现的赠官、赠谥等有效信息确被遗漏,在此一并考察。如《北魏高猛(483—523)墓志》载高猛葬于正光四年(523)十一月,赠官为“使持节、侍中、都督冀州诸军事、车骑大将军、司空公、冀州刺史”,无赠谥。而一同出土的《高猛夫人长乐长公主墓志铭》中却有“孝昌二年(526)三月七日祔葬于司空文公之穴”16,可知高猛谥“文”,系有赠谥而墓志漏刻。高猛赠谥或系葬后追谥,但至少说明志主已具备获得赠谥的资格。
    类似例子还有很多,这里特别介绍一个奇特的案例。《吕达(460—524)墓志》《吕通(460—524)墓志》(见图4、图5),因两方墓志内容高度重叠,在实物被公布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二者之一系伪刻,17在2011年公布的洛阳市吉利区C9M315北魏墓中发现了此两方墓志,才证实均为真品。两者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比前者多出的赠官、赠谥:“天子哀悼,缙绅悲惜,赠吊之礼,有国常准。乃下诏追赠辅国将军、博陵太守。考德立行,谥曰静。礼也。”18显然补充赠官、赠谥是丧家后刻《吕通墓志》的原因之一。若丧家没有重刻《吕通墓志》,则《吕达墓志》便属于第4种有赠官、赠谥而未能在墓志中体现的情况。
    图4 北魏吕达墓志(局部·无赠官及谥)   下载原图
    图5 北魏吕通墓志(局部·有赠官及谥)   下载原图
    (二)丧家的信息预判对异刻格式的影响
    根据上述分类,第1种或许还有国家掌握的赠官、赠谥未下达的直接影响,但据第2、3、4格式所举诸例,即便赠官、赠谥能够在死者下葬之前及时下达,造成异刻的国家因素已然排除,但异刻现象依然发生了,问题似乎就不在于国家层面了。问题究竟在哪?
    吕达(通)墓葬整理者认为一墓二志是因为“第一方墓志刻好后未及使用,天子下诏追赠新职,故又新刻一志同时入葬”19,此解释有上文所引“时间差”观点的意味,也隐含着一种信息传递和处理的分析视角。首先,从信息传递角度看,吕达(通)家人在制作第一方墓志时并未获得赠官、赠谥的具体信息,甚至觉得不会获赠。其次,从信息处理方式上看,吕达(通)家人是在完成第一方墓志后获知其赠官、赠谥信息的,如果他们决定予以补充,但不是以再刻一方的方式,而是在原墓志上择位补刻,则将呈现为第3种格式;如果他们决定不予补充,便会呈现为第4种情况。
    总结一下,就是在赠官、赠谥未下达(即国家与丧家之间信息传递不畅)的情况下,又要提前制作墓志,丧家会对能否获得赠官、赠谥进行预判并在墓志中进行预处理,异刻就是信息传递不畅、丧家预判失败的直观反映。细言之,丧家的预判有两种结果,即能获得和不能获得,而两种预判都存在对、错两种结果,共计四种不同结果,每种结果便对应上述四种异刻形式之一:丧家错误预判能够获得,对应第1种空位;丧家准确预判能获得,对应第2种补刻;丧家错误预判不能获得,对应第3种异位补刻;丧家准确预判不能获得,对应第4种的未予体现。(当然,第4种情况,以本文所举例子来看显然属于预判失误,只有在志主确实没有获得赠官、赠谥时才算准确预判。)此外,第2种补刻情况又特别值得注意,丧家预判准确,只因操作纰漏而露出马脚,如果操作细致便很难被发现。这一思路又预示真实的补刻案例将远超过目前已知的数字,且他们的预判都非常准确。若此推断不误,便是真的存在一种能够确保丧家进行准确预判的方法和信息预处理的方式,此即《席盛墓志》中的赠官、赠谥竟呈现为如此严整、不易调整的格式的深层原因。
    丧家进行信息预处理的预判机制,或许才是揭示赠官、赠谥发生异刻的根结。由于赠官与赠谥分属职官、礼制两种不同的制度和不同的主管部门,下文即分而论之。
    二 赠官制度与赠官异刻格式
    据徐文统计,北魏后期赠官异刻的案例共计6例,初次赠官空位仅席盛1例,初次赠官异位补刻仅元鉴、吐谷浑玑、李谋3例,二次赠官异位补刻仅元端1例,另有一墓二志的吕达(通)1例,而同时期赠谥异刻案例共17例,空位12例,补刻5例。20另,笔者翻检史料,北魏以后至唐初再无赠官异刻,又见赠谥异刻《北齐高百年墓志》《北齐徐显秀墓志》《唐罗君副墓志》《唐独孤开远墓志》4例,以上统计不能代表全部,至少能够反映赠官异刻明显少于赠谥异刻的大概状况。下面,就从赠官的机制来看赠官异刻的发生原因。
    (一)赠官空位与赠官的规律
    赠官空位者仅《席盛墓志》一例。罗新、叶炜在对《席盛墓志》的疏证中说道:“后文记席盛死后追赠将军号、州刺史及谥号,皆空而不书,似是撰铭者留待丧家填写的,可是丧家并未填写,而是直接让人写刻了。”21毫无疑问,空位就是要待丧家补刻的,虽然不排除丧家因为疏忽而忘记补充的可能,但呈现为“○○将军、○州刺史,谥曰○○”如此严格的格式就不是疏忽可以解释得清楚了。
    徐文曾指出初次赠官具有较普遍的规范,学界的研究也显示北魏时期的赠官确有规律可循:漥添庆文总结北魏的赠官格式为“将军号+刺史号=将军号+仪同三司+刺史号”,“是以将军号和地方长官号为中心进行 的”22。另, 秦健通过统计分析认为,北魏三品及以下赠官的多官号模式明显减少,四品则为单一的“将军号+刺史”模 式。23席 盛生前官游击将军(第四品)、又加冠军将军(从三品)、仍本号、出补河间内史,“○○将军、○州刺史”的赠官格式,正契合以上二人对北魏赠官一般格式的结论。由此看来,赠官空位正反映出丧家对国家一般赠官规律的了解之深,但是,不能因此便认为丧家预留空位是因为请赠所致,详见下文。
    至于最后为何空位,有两种可能:一是丧家并未完全掌握赠官制度的运行规律,不是所有品级达标的官员死后都必然获得赠官,此类案例俯拾皆是,如兴和三年(541)卒官卫大将军(二品)、左光禄大夫(二品)的封凭“无他才伎,
        
    
    
    始终资历,皆由于(弟)津,津卒之后,凭亦无赠”24,说明赠官除职官达标外仍有附加条件限制,而非一律赠予;二是社会动荡,因为社会动荡会打乱甚至中断原本顺畅的行政程序,席盛卒于瀛州河间郡任上,于正光四年(523)二月廿四日归葬恒农胡城县(今河南灵宝市)胡城乡胡城里,25时朝中胡太后与元叉的争权正白热化,各地又有六镇破六韩拔陵及关中莫折念生的叛乱,朝廷内外动荡,赠官、赠谥等遭受波及也在情理之中。
    (二)初次赠官异位补刻与无赠官的规律
    《元鉴墓志》《吐谷浑玑(479—516)墓志》《李谋(496—523)墓志》三例属于典型的初次赠官异位补刻。又吕达(通)第二方墓志亦属初次赠官补刻,若在同一墓志中补刻亦将呈现为异位补刻,在此一并讨论。
    异位补刻系丧家没有在墓志中为志主预留补刻空间所致,丧家此举值得深究。上揭不是所有官员卒后都有赠官,丧家根据某种不赠官的规律不为墓主预留补刻空间的行为当属正常,元鉴、吐谷浑玑、吕达(通)可能出于此因。元鉴生前官征虏将军(从三品)、历齐、徐二州刺史,受兄让爵而袭武昌王,任徐州刺史期间,因兄之故,“狱以贿成,取受狼藉”,仅有受降梁角城戍的小功勋;26吐谷浑玑生前加奉车都尉(从五品)、直寝,袭汶山侯,17年未迁转,亦无其他功勋;27吕达(通)生前官威远将军(从五品)、积射将军(七品)、宫辇令,志文中甚至未载其履历。28前举封凭官拜二品卫大将军、右光禄大夫,尚因无功绩、才伎而无赠官,以上三人官品即不及、履历又平平,丧家由此预判其不能获赠官当属情理之中。甚至有人认为,吕达(通)获赠官、赠谥与旧主胡太后复辟有关,29如属实,则丧家在胡太后复辟之前不预留空位就更易理解了。
    至于李谋,则大有不同。北魏末期,能获得赠官的地方官大都为太守以上。李谋生前官介休县令,以上县计亦仅为第六品下阶、以下县计则仅为第八品下阶。翻检史料,此时期以县令得赠官者几无他例,秦健的统计结果也显示“赠官获得者一般资格的品级限制是最终官为六品及六品以上”30。综合考量,李谋由于官品过低几乎是无法正常获赠官的,《李谋墓志》中的补刻内容恰恰也说明了这一点:“孝昌二年(526)二月十日,使持节、都督青州诸军事、平东将军、青州刺史、安乐王(元)鉴念君遗迹,追赠齐郡内史。”31显然李谋获赠官并非常例,起关键作用的是其上级元鉴而非其亲属,此类赠官属特殊褒奖而非常典,所以,李谋家人不为其空位才是正常行为。
    简言之,以上四人在正常情况下基本不会获得赠官,所以,丧家在制作墓志时便未预留补刻赠官的空位,最后偶因国家主动赐予赠官,才造成异位补刻。
    (三)二次赠官异位补刻与国家临时政策
    徐文曾将二次赠官均视为异刻,甚至推测卒日与葬日时隔久远的原因也“与丧家迟迟不能获得满意的赠官有关”32。二次赠官确系优赠、超赠,常见于正史。笔者以为,只要符合正常行文、能够在墓志中合理的位置得到完美体现,就不应视为异刻,只有如《元端(493—528)墓志》中二次赠官异位补刻的现象才可视为异刻。问题的关键在于,元端的二次赠官为何没有出现在志文正文中?
    元端的二次赠官“又追赠司空公”33,补 刻于铭辞之后,若是丧家求优赠应当在序文中留白,未留白则更像是丧家对获得优赠完全没有把握,逻辑难通。若将其置于当时的国家政策中,更显合理。《魏书》元端本传载其任官为镇军将军(从二品)、兖州刺史、都官尚书(三品),后遇害河阴,获赠官“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相州刺 史”34,此 系初次赠官;同年,尔朱荣上表请厚赠河阴遇害官员,“诸王、刺史乞赠三司,其位班三品请赠令仆,五品之官各赠方伯,六品已下及白民赠以镇郡”,被采 纳。35按 照上述标准,元端获赠“三司”之一“司空公”的二次赠官显然是由尔朱荣的上表所致,而其初次赠官在此之前已下达,所以才有二次赠官出现。就是说,元端获二次赠官并非丧家二次请赠之故,是国家临时出台的政策所致,换言之,元端墓志原本可以呈现为一种非常完美的状态,只因偶发的尔朱荣上表而呈现为异刻。
    (四)私家请赠、请优赠对赠官异刻的有限影响
    上文介绍了国家赠官制度、规律及相关临时政策对赠官下达的决定性影响,但笔者并不否认丧家就赠官与国家之间的互动。事实上,丧家私人因素有时对赠官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徐文从请赠和请求优赠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本文亦从此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请赠
    确切地说,当是请封赠。徐文将请赠视为子孙尽孝的体现,并举了窦瑗为父请赠的例子,36但此例并非一般的请赠行为。窦瑗“从(尔朱)荣东讨葛荣,事平,封容城县开国伯,食邑五百户,后除征虏将军、通直散骑常侍、仍左丞”,“父冏,举秀才,早卒。普泰初,瑗启以身阶级为父请赠,诏赠征虏将军、平州刺史”37,即窦瑗系“以身阶级为父请赠”,属于封赠制度的范畴。徐乐帅指出,“‘封赠'是指封建王朝推恩臣下,把官爵授给本人父母,父母存者称封,已死者称赠”,此制度在魏晋南朝主要面向皇室及后妃父祖,北魏延伸至功臣、恩幸等贵臣。但其统计的北魏、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共52例封赠案例中,明确属于为父请赠的仅北魏孝明帝朝的郦恽、节闵帝朝的斛斯椿、窦瑗3例。38郦恽“以功赏魏昌县开国子,邑三百户。恽在军,启求减身官爵,为父请赠,诏赠夔征虏将军、安州刺史”39,斛斯椿“改封城阳郡开国公,增邑五百户,并前一千五百户,寻加开府。时椿父敦先在秀容,忽有传敦死问,请减己身阶赠之,自襄威将军超赠车骑将军”40。且符合封赠条件的功臣、恩幸多属父亲久已亡故后才得升官、晋爵,如斛斯椿之类父亲新丧便为之请赠的案例当属少之又少,所以请求封赠并非丧家与国家进行互动的常见方式,至于非请求封赠的请求赠官行为,笔者尚未发现。
    2.优赠
    优赠是指给予死者超越常规的赠官。以私人因素获取超常规优赠的情况常见于史载,如元昭“赠尚书左仆射。纳货元叉,所以赠礼优越”;元谧因“高阳王(元)雍,幹(元谧之父)之母弟,启论谧,故超赠假侍中、征南将军、司州牧,谥曰贞 景”41;元怡“所在贪暴,为有司所纠,逃窜得免。延昌中卒。庄帝初,以尔朱荣妇兄,超赠骠骑大将军、太尉公、雍州刺史,扶风王”42。元 怡系日久追赠,只有在迁葬时重新制作墓志才与新丧案例等同。元昭、元谧系初次赠官,求优赠只是为使初次赠官高于常例,对初次赠官的下达并无影响。二人墓志也印证了此点:《元昭墓志》志题、志文均载有其赠官,甚至较本传更详细,为“使持节、散骑常侍、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尚书左仆射、冀州刺史”;《元谧墓志》志题写作“大魏故使持节、征南将军、侍中、司州牧、赵郡贞景 王”43,全 都书写正常。如果丧家对初次赠官不满、继而二次甚至反复求赠,其前提必须是初次赠官已下达、可以正常镌刻,然后再以徐文所引“犹以勋业未尽”“犹以声望未褒”之类用语呈现具有更高哀荣意义的二次赠官。不过,笔者亦未发现正常请求二次赠官的记载。
    由上可知,请赠、请优赠的案例本身即极为罕见,且其造成异刻的前提都必须是丧家提前制作墓志,丧家仍然面临着与一般赠官同样的问题——信息的预判和预处理。因此,私家请求封赠、优赠等行为在造成赠官异刻的发生方面与正常赠官是一致的。如果一定要说有所差别,大约是丧家在请求封赠、优赠的同时更愿意将其呈现于墓志中,那么,丧家进行预处理的首选方式当是留白待刻的空位形式,而不是对赠官下达没有信心的异位补刻。其造成的异刻当是赠官空位增加、异位补刻减少。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至少说明请求封赠、优赠对于赠官异刻的发生并不会比正常赠官影响更大。
    如上所述,文献中并没有正常请求初次赠官、二次赠官的案例,只有极少数功臣、恩幸请求封赠的非典型案例。笔者不禁对此时期的赠官程序感到疑惑:对于符合赠官条件的死者,是否存在一般性的请赠程序?前揭赠官覆盖面远超赠谥,若任由丧家请赠,异刻现象的发生频率应当超过赠谥才更显合理,但事实却恰恰相反,绝大部分墓志中的赠官记载均属正常。如果认为是丧家的请赠行为均获得了一般性的许可,恐怕有些牵强。如果从赠官的实际意义来看,情况则更加明朗:吴丽娱先生指出唐及前代的赙赠等官员待遇存在“诸赠官同正”的原则,44即作为国家哀荣的赠官直接影响死者的丧礼等级;赵超先生在对北魏墓志等级的研究中也提到赠官在墓志外形、尺寸等等级差异中“起到一定的作用”45。因此,一方面赠官的下达必须考虑时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怎么会任由丧家凭个人意愿随意请赠?笔者以为,一般情况下,赠官无须丧家请赠而是由国家直接赐予。当死者的讣闻上达朝廷,有关部门便可根据惯例代表国家决定是否给予赠官,并决定是否启动赠官程序。如果丧家为死者反复请求优赠而影响赠官的下达,不但影响惯例的沿用、增加无谓的行政负担,还会造成丧礼等级难以确定而影响丧礼的正常举行。这与赠官作为哀荣的特点相左。
    至此,赠官异刻的产生机制基本就理清楚了:一般而言,赠官由国家直接赐予而无需丧家请赠,且存在一定的格式规律,但赠官的对象并未全面覆盖所有官员,所以丧家在提前制作墓志时以一种规律性的格式对是否能够获得赠官的错误预判才是造成赠官异刻的根本原因。丧家虽然可以请求封赠,或凭借私人因素获得超赠,但并未改变异刻发生的原理,故墓志异刻与丧家的请赠行为并无直接关系。
    三 赠谥运行机制与赠谥异刻格式
    正式讨论之前,先介绍一个相关的谥法制度——将葬请谥,此涉及请谥、赐谥的时间问题。魏晋南北朝时期没有关于将葬请谥及相关问题的特别记载,唐代却有关于葬后请谥问题的争论:李虞仲以“古者将葬请谥”为由反对葬后请谥;46崔厦在反对追谥郭知运的议论中引《礼经》“礼,时为大”为论据反对葬后请谥;即使支持葬后请谥的独孤及,其理由只是“新礼则死必有谥,不云日月有时”47,即新礼对请谥时间没有规定,可以葬后请谥。将葬请谥是为了保证赠谥在下葬之前下达,即葬前赐谥。魏晋南北朝时期没有类似唐代的争论,大约是未发生葬后请谥的礼仪问题。同时期将葬请谥、赐谥的案例却印证了此制度的切实存在,如晋武帝咸宁四年(278),何曾“将葬,下礼官议谥”48;南朝梁萧机“及将葬,有司请谥,高祖诏曰:‘王好内怠政,可谥曰炀'”;萧子显“及葬请谥,(梁武帝)手诏:‘恃才傲物,宜谥曰骄'”49;北魏元休“及将葬,又赠布帛二千匹,谥曰靖王”;高允“将葬,赠侍中、司空公、冀州刺史,将军、公如故,谥曰文,赐命服一袭”50。简言之,将葬请谥、赐谥反映了赠谥下达对时间的严格要求。
    再来看此时期赠谥的运行机制,大致可分为私家请谥和国家主动赐谥两种,分别对应赠谥空位和异位补刻两种格式,在此分别进行考察。
    (一)私家请谥机制与赠谥空位
    一般认为,官员赠谥的运行程序为请谥—议谥—驳议—赐谥。51虽然文献中缺乏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相关制度的明确记载,但北魏后期及以后的案例业已证实了这一程序的确存在于北魏后期。据《北魏韦彧(475—525)墓志》:“(韦彧)孝昌元年(525)八月廿六日,薨……赠使持节、都督雍州诸军事、抚军将军、雍州刺史。丧礼所备,悉皆公给。长子彪与吏民谨上行状,太常博士朱惠兴议:‘……谨案《谥法》:博闻多见曰文,有功安民曰烈。'太常卿、尚书仆射元慎奏可。礼也。二年岁次丙午十二月乙未朔十日丙午,谒者萧轨持节奉册,即柩祭以太牢,护雍州法驾诣墓,葬于旧兆杜陵。”52这段文字较详细地描述了韦彧身后事的程序:首先是赠官的下达,其次是亲属、故吏以行状请谥,再次是礼官议谥、定谥,最后是释奠、下葬。其中,行状请谥便是触发赠谥程序的第一步。
    行状请谥,
        
    
    
    就是私家亲属、故吏以记载死者生平事迹的行状向朝廷请求赠谥。由于请谥与否出于私家个人意愿,且私家对礼官议谥不满意还可以提出驳议,使得国家与私家的互动关系更加活跃,这就给部分学者从互动的角度探讨赠谥异刻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徐冲在其最初的论述中认为谥号空位存在避恶谥的可能,53之后则修改为互动时间的长期性,54但都不能说明问题。首先,避恶谥说缺乏直接的案例支持。徐文所举墓主本人谥号空位者共12例,传世文献中皆无恶谥记载,相反却有得美谥者,如元顺、元寿安二人本传分别记载二人谥号为“文烈”“文”55。而且,同时期出土墓志对恶谥并未完全回避,如《北周独孤信墓志》载其谥号为“戾”56,《北魏元焕墓志》载其祖元幹谥“赵郡灵王”,《北魏元安寿墓志》载其父元天赐谥“汝阴灵王”57。虽 然元幹、元天赐为北魏宗室,且谥号系载于子孙墓志而非其本人墓志(注:元幹、元天赐墓志尚未见出土),但足见墓志中没有回避恶谥的惯例。其次,长期互动不应影响赠谥的下达。赠谥是高级官员丧葬仪式中的重要环节,不仅对死者有盖棺定论的意义,也具有以谥字褒贬体现国家意志的意义。仅凭丧家反复求赠而使谥法的褒贬功能难以实现,显然有失谥法作为“国之大典”的严肃性,如唐代即有启殡后“告赠谥于 柩”58的丧礼程序,加之唐中后期的请谥、议谥、论枉等关于互动的生动记载不绝于书,更说明“长期互动”不足以说明赠谥异刻产生的真实成因。
    当然,私家请谥不是不可能造成赠谥异刻,方式很简单:当丧家满怀信心地在死者墓志中预留了赠谥空位,却被国家拒绝了请谥的请求。据《隋书·李士谦传》载:“乡人李景伯等以士谦道著丘园,条其行状,诣尚书省请先生之谥,事屡不行。”59虽然笔者未见此时期官员请谥不得的案例,但李士谦的例子至少可以说明请谥并不是百分百被批准的,“事屡不行”足见多次被拒后的强烈意愿,而同时期大量高级官员无赠谥的事实也不由得让人产生类似的联想。由此观之,丧家在墓志中预留空位而请谥不得是可能导致赠谥空位的。
    接下来就是丧家如何在墓志中预留空位的问题了,即墓志中的赠谥空位为何呈现为现在的格式。其实,赠谥空位是有规律可循的。最简单的就是预留一个字的空位,这与当时以单谥为主流、复谥较少的谥法特点有关。汪受宽和戴卫红二人分别统计得出北朝复谥比例为24%和26.4%,60丧家信心十足地预测单谥,也正是当时单谥为主的谥法总特征的体现。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灵活而准确的填补空位的操作方法。通常来说,志文中的赠谥格式多为“谥曰×(×)”,但也有两种例外:一是加前缀,如《寇奉叔墓志》为“赐谥曰惠”,《崔敬邕墓志》为“加谥曰贞”,分别加缀“赐”“加”;一是加后缀,有爵者一般缀王公侯伯子男等字,无爵者缀“公”或“子”,如《北魏李蕤(473—505)墓志》志题载其赠谥为“简子”,又《北魏李媛华墓志》载郑道昭(455—516)谥“文恭子”、卢道裕(476—519)谥“文子”,又北魏王翊(491—528),《魏书》本传、《王翊墓志》均未载其爵位,而《北魏元琛妻王妃墓志》载其父王翊谥“孝献公”61。综合以上各种情况,大部分赠谥书写格式可简写为“(前缀)+谥(曰)+谥字(单、复)+(后缀)”,加之“礼也”二字或有或无,这一格式便可呈现出2—8字的多种变化,丧家也就不必过分担心如何精确预留空位的问题。如《寇奉叔墓志》为“赐谥曰惠”四字挤占三格者,如果省略“赐”或“曰”便是正常墓志了;再如《北魏元骘墓志》,志题中赠谥空位而志文中的赠官、赠谥却记载完整,即是志文中成功补刻,62如果志题亦补充完整,便将会是一方完整无瑕的善品。
    有了上述知识,徐文中认为“或本欲在‘谥'后预留空间而刻写失误所致”63的 《元演墓志》便可以有一个不是“失误”的合理解释。《元演墓志》志题作“维皇魏故卫尉少卿谥镇远将军梁州刺史元君墓志铭”,“谥”字正在生前任官“卫尉少卿”与赠官“镇远将军、梁州刺史”之间且无空位,但志文中赠官位置仅刻“梁州刺史”并空三格,即加上赠官共有七 格64(见 图6),与上揭“将军号+州刺史”的赠官格式在字数上并不匹配,但与赠谥格式的字数要求相匹配。丧家在制作墓志时刻意留空七格当是为了补刻赠谥而不是赠官。志题中看似突兀的“谥”字便是此意,即丧家请赠的不是官而是谥。如果获赠单谥,可写作“赐(加)谥曰×公(子),礼也”。获赠复谥可作“赐(加)谥曰××,礼也”或“谥曰××公(子),礼也”。但事与愿违,丧家获赠未曾请求的赠官、所请赠谥却被拒绝,补刻赠官时又因预留空格不足而仅补刻“梁州刺史”,志题位置空间充足故全部补刻。若此推断无误,则可印证上文一般赠官非丧家私请、私家请谥可以被国家拒绝的观点。
    图6 北魏元演墓志   
    所以,在以私家请谥触发的赠谥机制中,请谥被拒才是造成赠谥空位的主要原因。若国家接受私家请谥,只能降低赠谥异刻的出现概率。赐恶谥、双方长期互动都不会影响赠谥的下达及其在墓志中的呈现,即便丧家在开始制作墓志时尚未得到赠谥信息,也可以进行精确的空位预处理,避免异刻的发生。
    (二)国家主动赐谥机制与赠谥异位补刻
    国家主动赐谥机制一般少有人关注,但对探讨赠谥异位补刻却十分有益。
    1.特谥
    特谥,是国家主动赐谥机制的典型,针对未达到给谥资格但德行突出的群体。特谥中有相当的比例是由非丧家成员的政府官员发起,如卒于北魏末的常山九门人石祖兴,因赞助前太守田文彪、前县令和真的丧事,“州郡表列”,得赐爵上造、拜官宁陵县令,卒,“吏部尚书李韶奏其节义,请加赠谥,以奖来者。灵太后令如所奏。有司谥曰恭”65。整个过程不仅没有私家参与,恐怕私家对整个事件都一无所知,如此一来,意料之外的赠谥便只能以异位补刻的形式呈现在预先准备的墓志中了。不过,特谥的案例较为罕见,且只适用于官职、爵位较低者,而此时期赠谥异位补刻墓志的志主大都官爵较高,发生机制则另有他因。
    2.国家对高级官员不请谥的应对
    不请谥,是指丧家放弃为官爵达到给谥标准的死者向国家请求赠谥,通常是死者遗言不请谥。此时期有着一定数量的案例,如北魏崔孝直“顾命诸子曰:‘吾才疏效薄,于国无功,若朝廷附加赠谥,宜循吾意,不得祗受,若至于求,则非吾子”66。遗言有两层意思:一是不接受国家主动赠谥,二是告诫子孙不许请谥。北魏崔光韶的遗言则更显突兀,“赠谥之及,出自君恩,岂容子孙自求之也,勿须求赠”67,言辞中充满了否定私家请谥合理性、宣扬君主赐谥才是唯一合理性的意味。68由此观之,至少在北魏末期的崔孝直、崔光韶们看来,赠谥可以不经私家请求而由国家主动赐予,赠谥异位补刻正是对此机制的印证。若私家不请谥且未在墓志中预留空位,却在下葬之前得到了国家的主动赠谥,若呈现在准备好的墓志中,就只能以异位补刻的方式补刻于已有的空白位置,即前举第3种情况;如果私家不使用已准备好的墓志而再刻一方,即如吕达(通)一墓二志的状态;如果私家在获得赠谥前已下葬,即前举第4种情况。再者,如北齐孝昭帝之子、乐陵王高百年,8岁时被叔父武成帝虐杀,与其妃斛律氏同日而葬,二人当是同时遭难,此类案例,由皇帝主动赐谥以掩人耳目的可能性显然要高于私家请谥。
    概言之,谥法运行存在私家请谥和国家主动赐谥两种机制,赠谥异刻的格式是丧家在两种机制下提前制作墓志时所选择的赠谥预处理方式造成的,提前制作墓志的丧家自身才是赠谥异刻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四 异刻发生的其他原因
    上文讨论了造成异刻的赠官、赠谥运行机制,但造成异刻的原因绝不止于此,下面即就社会动荡、当时墓志制作的自身特点略作介绍。
    (一)社会动荡
    赠官、赠谥是由多个环节组成的系统性制度,社会动荡、秩序失控影响到任何环节,都可能造成赠官、赠谥的异刻。上揭《席盛墓志》异刻可能受到社会动荡的影响,相较之下,以下二例更能凸显社会动荡对赠官、赠谥的影响。
    宇文显卒于西魏恭帝后元年(554),“天子辍膳,群公会丧。太祖亲临吊祭,哀动左右。于时兵革交侵,普断赠谥,即以本官印绶,权葬于同州之北山”,至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因迁葬乃得赠官、赠 谥。69宇文显卒年恰逢宇文泰废立新帝,加之柔然入寇、攻伐江陵等军事行动,70的 确缺乏确保相关制度稳定运行的社会背景。又刘兴绍,袭南康郡公,历豳州刺史、河间、马邑太守,于隋炀帝大业十二年(616)六月廿九日平叛时被俘遭难,官、爵皆足以获赠官、赠谥,却因“收敛即值隋亡,未及赠谥”,唐永徽六年(655)改葬时仍未获 赠。71以 上二人的墓志均为改葬时所作,岁月相隔,当事人自然知悉志主是否获赠官、赠谥,所以墓志中不会呈现为异刻。假如是岁月相近便正式下葬,结果就未必了:当葬期日近、丧家开始制作墓志时仍等待着不可能下达的赠官、赠谥,异刻的发生就不可避免了。
    (二)墓志未定型的影响
    有的学者认为,“2世纪中叶出现的碑形墓志和3世纪初出现的方形墓志……在内容和形制上达到了完备意义上的统一”72。这 一经验显然不适用于北魏。漥添庆文认为,北魏迁都后的墓志受南朝影响巨大,“但并不是被原封不动的再生产”,在迁洛至正始四年(507)十四年间北魏墓志“开始定型化”的趋势,直到正光年间(520—524)至北魏末,仍有18%的墓志不能同时具备表题与铭 辞。73换言 之,墓志定型化的趋势终北魏之世仍未完成。陈爽在对中古谱牒的考察中指出“北魏墓志中留白与挤刻的大量存在,间接证明了墓志中这些记录谱系的文字与志文本身并不同源”,“补刻的内容证明这部分文字不是出自墓志的撰写者”,“墓志中记载世系的部分通常并非由撰写墓志的文士所 撰”。74这一方面揭示了造成墓志异刻的原因之一系丧家自身,一方面也说明北魏末期墓志制作过程的人为分段且缺乏协调的不成熟性。
    对于本文所关注的赠官、赠谥异刻,漥添庆文的一项观察意义重大:北魏迁都之前的墓志,“没有记载追赠,也没有记载卒地、葬地”75。一种没有“记载追赠”传统的墓志,突然大规模地接受一种全新的制作方式,并且多是缺乏指导的私人行为,这些因素聚合在一起,已然呈现出了千姿百态的未定型特征,发生少量的赠官、赠谥异刻,恐怕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现象了。
    五 唐代的制度建设与赠官、赠谥异刻的消失
    上文对墓志中赠官、赠谥异刻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归结起来即:其一,社会动荡;其二,墓志未定型;其三,信息传递不畅。此三方面问题至唐初基本解决,因此赠官、赠谥异刻现象在初唐以后逐渐消失:其一,唐初经过多年征战,天下定鼎,社会动荡的问题已然解决;其二,隋朝肇建,以“十三事”为内容的墓志定型化已基本完成;76至于其三,则是通过规范制度设计实现的,具体如下。
    首先,严格规范私家请谥。唐代对官员谥法的运行机制有明确规定,《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博士”条载:“议谥: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佐史录行状,申考功勘校,下太常拟谥讫,申省司议定奏闻。赠官同职事。无爵者称子。”同书卷二“考功郎中”条略异,只是将“申省司议定奏闻”细化为“复申考功,于都堂集内省官议谥,然后 奏闻”77。各 环节责任明确,考功郎中勘校行状、太常博士拟谥、三省官员于都堂会议集体讨论。这就使行状溢美、礼官挟私等因素的干扰大大降低。而作为集体决议的谥号,再经奏闻皇帝、赐谥的环节传达到丧家,丧家以反复求赠希求更美赠谥的企图就难以实现了,由此造成的谥号空位也就得以避免。
        
    
    
    唐代并没有主动赐谥的规定,似说明私家请谥已成主流。宋代“国家给谥,一用唐令”,宋仁宗天圣二年(1024),“同知礼院王皥言:‘近日臣僚薨卒,虽官品合该拟谥,其子弟自知父祖别无善状,虑定谥之际,斥其缪戾,皆不请谥……今若任其迁避,则为恶者肆志而不悛,欲乞今后,凡有臣僚薨谢,不必候本家请谥,并令有司举行,如此则隐慝无行之人有所沮劝。'诏并从之”。嘉祐五年(1060),“太常礼院言:‘自今文武臣僚薨卒,法当谥者,考功于未葬前,取索行状,移礼官考定。如其家葬速,集议不及,则许赐之。其有勋德既葬而未尝请谥者,亦听取旨。'诏可。”78即宋仁宗年间,为避免某些官员逃避谥法评判,才出台了主动赠谥的政策,倒推至唐代,当同样缺乏主动赠谥的机制。扩大私家请谥、减少乃至取消国家主动赠谥,赠谥异位补刻的概率便大大下降。
    其次,调整国家册赠之礼与私家丧葬之礼的对接环节,畅通赠官、赠谥信息的传递。《大唐开元礼》载诸王、贵臣册赠礼:“凡册赠,应谥者则文兼谥。又致祭焉,而致祭不必有谥赠也。(原文注:凡赠官,通以腊印而画绶。)凡册赠之礼,必因其启葬之节而加焉。”即诸王、贵臣的赠官、赠谥是在启葬环节以册书的形式下达。又三品及以上官员的丧葬礼仪,包括“初终……袭—舍—赴阙……启殡—赠谥……祔庙”等,关于“赠谥”则曰:“告赠谥于柩。(原文注:无赠者,设启奠讫,即告赠谥。)”79即三品以上官员的赠官、赠谥至迟在启殡环节下达。总之,按照唐代制度规定,自王公至三品职官的赠官、赠谥在下葬前都会及时传达到丧家,信息通畅性的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再次,规范私人墓志制作。唐代丧家、故吏以行状请人写作墓志成风,即所谓“或上作者,乞墓志碑表之类”80。行状、墓志虽出自私家,却要遵守国家规范,唐代丧葬令规定:“其文皆须实录,不得滥有褒饰。”81唐代还有保证其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若死而传于史官、谥于太常,则以其行状质其当不;其欲铭于碑者,则会百官议其宜述者以闻,报其家。”82即制作墓志的行状底本,内容须经考功郎中或员外郎勘校、由百官集议决定,已不是私家用于请谥的最初版本。更重要的是,私家的墓志制作被纳入到国家规定的丧葬礼仪之中,墓志制作只能同步于或晚于考功将行状下太常议谥时,提前制作墓志也就难以实现了,而按时下达的赠官、赠谥在规范化的墓志制作中也就得以正常呈现。
    最后,请求封赠的渐趋制度化。虽然唐朝未能完成封赠的完全制度化,但趋势已显,至唐中后期“已经具备制度化的雏 形”83。实 际上,唐初的集体封赠已然表现出对私家请求封赠的替代性,如唐太宗封赠“玄武门事变”功臣、中宗神龙元年(705)九月大赦“内外职事官三品以上及四品清官,并中书门下五品官父已亡者,并量加追 赠”84。再 往后,私家请求封赠的条件限制愈加严格,“开元新诏,唯许宰相回赠于 祖”85。私家不能私求,封赠与正常的丧葬脱离,更不可能造成异刻。
    虽然本节的论证依据主要是唐太宗朝以后的材料,但反映唐初制度建设的大趋势当不会有错。以《开元礼》为例,研究显示,《开元礼》与《贞观礼》《显庆礼》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开元礼》修撰的指导思想是将《贞观礼》、《显庆礼》加以‘折衷',择善而从”86。而太宗朝以后异刻现象几乎不见踪影,或许在《贞观礼》中便有了足以避免异刻赠官、赠谥发生的制度设计。而“《贞观礼》在《开皇礼》基础上修成”87,而赠官异刻消失于隋代,或是《开皇礼》中已有防止赠官异刻发生的制度规定。
    六 结语:以公权力规范私人请赠的制度设计理念
    赠官、赠谥作为国家典制,赐予与否的决定权在于国家。由于北魏后期以来赠官、赠谥的自身运行机制以及北魏迁都以来墓志制作快速发展、尚未定型等因素,丧家自行提前制作墓志成为赠官、赠谥发生异刻的主要原因。至唐初,由于社会稳定、墓志定型,国家通过规范私家请谥和请封赠消除了私家私请的干扰、通过对接册赠之礼与丧葬礼仪实现了信息的及时传达、通过规范私人墓志制作保证相关信息的正常呈现,这些制度设计将干扰赠官、赠谥及时进入墓志制作环节的因素基本摒除,最终以公权力完善制度设计的方式消除了赠官、赠谥异刻的发生。吴丽娱先生在对《开元礼》“折衷说”的讨论中说道:“在一定时限内,所谓折衷无论是对于礼制还是经学的改革而言都是不彻底的,折衷实际上只是对新意识、新观念的一种平衡和认可。”88此观点同样适用于本文:请求封赠、赠谥机制、墓志制作等关乎异刻发生的诸多方面自北魏后期以来呈现出了全新的发展特点,通过重订制度规范解决赠官、赠谥异刻的问题,便是对新特点的认可和平衡。当然,唐代并未完全消除新特点的负面性,如赠谥作为“一字之谥,贤于三千 之刑”89的 国之大典,各种严密的制度设计就是要保证其不受私人因素的干扰,以充分展现国家意志,但唐代只完成了对私家请谥的行为规范,对于意图逃避国家评判而不请谥的问题直到宋代才得以解决。
    简言之,赠官、赠谥系由国家掌控,发生异刻主要是因为缺乏制度规范的私人因素,初唐以后异刻现象的消失是唐代国家通过强化公权力以规范乃至消除私人因素的结果,体现出以公权力约束私人行为的制度设计理念,到宋代仍被贯彻。
    注释
    1林登顺:《北朝墓志文研究》,台北,丽文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20—31页。又罗新、叶炜在对北齐《徐显秀墓志》谥号空位现象的疏证中写道:“是墓志撰作者不知谥号,空其地以待志主家人填补,而家人直接付工刻写,竟未填写。”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11页。下文简称《疏证》。
    2关于此类论述,可参见陆扬《从墓志的史料分析走向墓志的史学分析——以〈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第4辑;又[日]室山留美子《出土刻字資料研究における新しい可能性に向けて——北魏墓誌を中心に》,《中華史學》第20卷,京都,朋友書店,2010年。
    3徐冲:《从“异刻”现象看北魏后期墓志的“生产过程”》,余欣主编:《中古时代的礼仪、宗教与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47页。下文简称“徐文”。
    4徐文,第442页注。
    5为方便下文论述,本文将出土墓志中的空位统一标记为“○”符号,为准确显示空位的空间,一个〇代表一个空格。
    6中国文物研究所、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贰)上)》,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年,第321页。
    7赵君平、赵文成编:《秦晋豫新出墓志搜佚》,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第66页。
    8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上)》,《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第479页。下文简称《集释(上)》。
    9王其祎、周晓薇编著:《隋代墓志铭汇考》,第1册,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59页。
    10《集释(上)》,第326页。
    11《集释(上)》,第361页。
    12中国文物研究所、陕西省古籍整理办公室编:《新中国出土墓志·陕西(贰)上》,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20页。
    13《集释(上)》,第589页。
    14毛远明校注:《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9册,北京,线装书局,2009年,第140、143页。下文简称《校注》。
    15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11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70页。
    16《疏证》,第119页。
    17朱亮主编:《洛阳出土北魏墓志选编》,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79、201页。
    18洛阳市文物考古队:《河南洛阳市吉利区两座北魏墓的发掘》,《考古》2011年第9期。
    19洛阳市文物考古队:《河南洛阳市吉利区两座北魏墓的发掘》。
    20徐文《表G 谥号空位墓志》共举谥号空位者15例,其中《元骘墓志》志文中有谥“武昭”、志题空格,元略、元囧墓志中为亲族谥号空位;其中《元演墓志》较为复杂,下文有详述。又《表H 谥号补刻墓志》共列举谥号补刻者7例,其中《杨胤季女墓志》属整体补刻父亲信息,《于仙姬墓志》系志文中符合整体墓志风格单谥后平阙空一格。以上均非志主本人信息异刻,故不计入。
    21《疏证》,第98—99页。
    22[日]漥添庆文:《关于北魏的赠官》,《文史哲》1993年第3期。
    23秦健:《北魏赠官获得者的资格与授予方式考述》,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8年,第26页。
    24《魏书》卷九四《封津附封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034页。
    25《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贰)上》,第321页。
    26《魏书》卷一六《元曜附元鉴传》,第397—398页。
    27李永强、余扶危主编:《洛阳出土少数民族墓志汇编》,郑州,河南美术出版社,2011年,第206页。
    28《河南洛阳市吉利区两座北魏墓的发掘》,第50、51页。
    29张蕾:《读北魏吕达、吕仁墓志》,《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30秦健:《北魏赠官获得者的资格与授予方式考述》,第15页。
    31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9页。
    32徐文,第445页。
    33《集释(上)》,第485页。
    34《魏书》卷二一上《高阳王元雍附元端传》,第557—558页。
    35《魏书》卷一〇《孝庄帝纪》,第256页;卷七四《尔朱荣传》,第1649页。
    36徐文,第440页。
    37《魏书》卷八八《窦瑗传》,第1907、1908页。
    38徐乐帅:《中古时期封赠制度的形成》,《唐史论丛》第10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8年,第96—97 页。
    39《魏书》卷四二《郦范附郦恽传》,第952页。
    40《魏书》卷八〇《斛斯椿传》,第1773页。
    41《魏书》卷一五《元遵附元昭传》,第376页;卷二一上《元幹附元谧传》,第544页。
    42《魏书》卷一九下《南安王传附元怡传》,第508页。
    43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4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58、160页。
    44吴丽娱:《唐代赠官的赠赙与赠谥》,《唐研究》第1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18页。
    45赵超:《试谈北魏墓志的等级制度》,《中原文物》2002年第1期。本文又收入赵振华主编《洛阳出土墓志研究文集》,北京,
        
    
    
    朝华出版社,2002年,第35页。
    46《新唐书》卷一七七《李虞仲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208页。
    47[唐]杜佑:《通典》卷一〇四《礼六十四·凶礼二十六》“单复谥议”,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721页。
    48《晋书》卷三三《何曾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97页。
    49《梁书》卷二二《萧秀附萧机传》,卷三五《萧子恪附萧子显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345、512页。
    50《魏书》卷一九下《安定王元休传》,第517页;卷四八《高允传》,第1090页。
    51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26—141页。戴卫红:《魏晋南北朝官员给谥程序》,《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52《疏证》,第129—130页。
    53徐冲:《从“异刻”现象看北魏后期墓志的“生产过程”》,《复旦学报》2011年第2期。
    54徐文,第446—447页。
    55《魏书》卷一九中《元云附元顺传》,第485页;卷一九上《元天赐附元修义传》,第451页。
    56《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8册,第98页。
    57《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169、191页。
    58《大唐开元礼》卷一三八《三品以上丧上之一》,北京,民族出版社影印洪氏公善堂刊本,2000年,第662页。
    59《隋书》卷七七《隐逸·李士谦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754页。
    60汪受宽:《谥法研究》,第152页。戴卫红:《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谥号用字》。
    61《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99、48、148、358页。
    62《集释(上)》,第326页。
    63徐文,第433页。
    64《集释(上)》,第469页。
    65《魏书》卷八七《石祖兴传》,第1894页。
    66《魏书》卷五七《崔挺传附崔孝直传》,第1271页。
    67《魏书》卷六六《崔亮传附崔光韶传》,第1484页。
    68沿着崔光韶的逻辑,笔者有个大胆的推测:魏晋南朝及北魏前期,国家主动赐谥才是主流、常规的赠谥制度,文献中北魏后期饱受争议的私家以行状请谥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笔者对此另有专文待刊)。若此推测不误,私家请谥的运行机制仍在调节之中,高频发生的赠谥异刻就不足为怪了。
    69《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10册,第268页。
    70《周书》卷二《文帝纪下》,第35—36页。
    71中国文物研究所、千唐志斋博物馆编:《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叁)上)》,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年,第17页。
    72赖非:《齐鲁碑刻墓志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第191页。
    73[日]漥添庆文:《墓志的起源及其定型化》,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回顾与探索——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九届年会论文集》,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685—693页。其他学者也有类似对北魏后期墓志未定型的论述,如林登顺从首题、序、志传、志铭、尾记五部分架构着眼的讨论。(见氏著《北朝墓志文研究》,第93—103页)
    74陈爽:《出土墓志所见中古谱牒研究》,北京,学林出版社,2015年,第87—91页。
    75[日]漥添庆文:《墓志的起源及其定型化》,第685页。
    76杨向奎:《唐代墓志义例研究》,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105页。
    77[唐]李林甫:《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常博士”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96页;卷二《尚书吏部》“考功郎中”条,第44页。又《唐会要》记载同(见王溥《唐会要》卷七九《谥法上》,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455页)。
    7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〇二,宋英宗治平元年八月;卷一〇六,宋仁宗天圣二年六月;卷一九二,宋仁宗嘉祐五年十二月。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904、2464、4654页。
    79《大唐开元礼》卷一三八《三品以上丧上之一》,第635、662页。
    80来裕恂著,高维国、张格注释:《汉文典注释》,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98页。
    81[唐]白居易:《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一九《碑铭第四十五》,第5册,北京,文物出版社影印本,1987年。又,《天圣令》关于立碑令的记载仅行文略有差异(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56页)。
    82《新唐书》卷三四《百官志一》,第1190页。
    83《中古时期封赠制度的形成》,第103页。
    84[宋]王钦若等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八四《赦宥第三》,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931页。
    85《唐会要》卷五八《尚书诸司中》“司封员外郎”条,第1007页。
    86赵澜:《〈大唐开元礼〉初探——论唐代礼制的演化历程》,《复旦学报》1994年第5期。
    87吴丽娱:《关于〈贞观礼〉的一些问题——以所增“二十九条”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 期。
    88吴丽娱:《从经学的折衷到礼制的折衷——由〈开元礼〉五方帝问题所想到的》,《文史》2017年第4辑。
    89[唐]独孤及:《重议吕諲》,[宋]李昉等:《文苑英华》卷八四〇,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4439页。
    PS:墓志图片略,详见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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