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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指定服役制度”看早期国家起源

http://www.newdu.com 2020-11-16 未知 卢中阳 参加讨论

    指定服役制度是国家主导下的一种强制分工,指固定地由相应群体世代负责某役的服役形式。这一制度产生于血缘共同体内部的分工,以整体性和固定性为其辨识性特征,强制性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属性。指定服役制度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在世界文明史上具有普遍性,对于探索早期国家起源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出现于早期国家阶段 
    “指定服役制度”这一概念最早由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并批判胡适井田辨观点和方法的错误》(《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提出,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对该制度的内涵予以进一步阐释,提出指定服役制度是早期国家的产物。指定服役制度的内容表现为劳役和贡纳两种,有原生型、次生型和再生型。这一制度广泛存在于农业劳役、手工业劳役、军事劳役、服务性劳役和公共劳役中,具有整体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特征。指定服役制度是血缘共同体内部分工的必然结果。随着国家发展,统治者还以构建“仿族组织”的方式,将该制度推及被征服者身上。统治者摊派劳役时,遵循等级原则、特长特产原则和平均原则。其中,等级原则是根本,特长特产原则和平均原则都以等级原则为基础。随着成熟国家的到来,指定服役制度限制人身自由、劳役缺乏量之规定、制约生产发展等局限性日益凸显,这成为它走向衰亡的根本原因。指定服役制度出现于早期国家阶段,是社会分工不发达、血缘共同体普遍存在、国土范围狭小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指定服役制度不仅存在于先秦时期,而且见于我国历史上的柔然、突厥、蒙古、契丹、满族、傣族、彝族、阿昌族、佤族、傈僳族、拉祜族、白族、纳西族、苗族、壮族、侗族、藏族等民族。指定服役制度并不为中国所特有,还存在于两河流域的城邦时代、阿卡德帝国、乌尔第三王朝、亚述帝国;古埃及赛索斯特里斯(十二王朝)以前;古印度早、晚吠陀时期;古希腊迈锡尼文明;小亚细亚赫梯文明;伊朗高原的米底王国、阿契美尼德王朝、萨珊王朝;南美洲印加帝国;中美洲阿兹特克帝国;日本大和国;缅甸的蒲甘王朝、东吁王朝、雍籍牙王朝;法国殖民者占领前的老挝;朱拉隆功改革前的泰国;非洲豪萨城邦国、布干达王国、安科勒王国、阿散蒂帝国、加涅姆—博尔努王国的赛福瓦王朝。
    上述国家和地区,或将指定服役制度称为“筐托”“阿赫木旦”,或名之为“贡滥”“部民制”“部司制”“瓦尔那”“迦提”“米达”“瓜特基尔”“劳役摊派制”,等等。虽然称谓各异,但皆属于由相应群体世代固定负责某役的劳役形式,即都属于指定服役。从时间上来说,上起公元前4000年,下至20世纪中叶,都有指定服役制度存续的身影。从空间上来说,亚、欧、非、美几大洲,均见证了指定服役制度的历史。这一制度与早期国家起源密切相连。上述存在指定服役制度的社会,当时均处于或尚未走出国家不甚发达的早期阶段。
    具有较大理论价值 
    研究国家起源,我国学术界多专注于概念及其演进模式的争论,或倾向于套用西方理论,或强调中国的特殊发展历程。然而,东西方理论模式都存在难以化解的困境。在西方理论模式中,酋邦与早期国家不仅不存在学术界公认的定义,而且其内涵界限亦不明确。在东方理论模式中,且不说“古国”“方国”“族邦”“王国”“邦国”等概念尚存争议(金兆梓:《封邑邦国方辨》,《历史研究》1956年第2期),更重要的是,这些概念很难融入国际学术话语体系。我国学者提出的指定服役制度,不仅作为世界早期国家的共同特征,区别于前国家社会与成熟国家,而且可以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与国际学界接轨。
    早期国家的国家结构是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在指定服役制度下,国家结构表现出整体性以及基于整体基础之上的内外之分。这种国家结构在不改变被统治者内部结构的前提下,利用血缘亲疏之别、服务对象不同、控制程度差异及臣服先后顺序等,形成国家结构中的内外关系。国家通过层层“以内御外”,在社会上形成有效管控,从而成为维护早期国家统治的基础。这种国家结构,迥异于成熟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对个人的控制,体现了国家发展的早期性。
    从早期国家官职起源来看,并非传统认知中“公仆”异化为官职所能概括。无论是从官职名称来源与职掌,还是从为统治者提供服务的事务官属性来看,无不彰显官职与指定服役制度的密切关系。指定服役制度不仅催生了最早的官职,而且对官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
    指定服役制度与社会性质密切相关。从根本上说,该制度建立在对劳动者人身控制的基础之上,强制性是其本质特征。这与封建制度建立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等级土地制”基础上的经济支配显著不同(马克垚:《中国与西欧封建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而与奴隶制度基于人身占有基础之上的“超经济强制”具有一致性。虽然封建制也存在基于人身控制的“超经济强制”,奴隶制亦不排斥对土地的占有,但前者是通过控制土地从而控制服役者人身,后者则是通过控制服役者人身从而控制由其世袭占有的土地,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可作为早期国家标志 
    当前,虽然国际学术界尚未就国家的定义达成一致看法,但对国家的内涵已有共识,即国家代表一种公共权力。恩格斯谈到国家与氏族组织的两点不同之处,其中一点就是“公共权力的设立”。克赖森称这种公共权力为“一个特定类型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邢颖:《早期国家的结构、发展与衰落》,《世界历史》2006年第5期)。公共权力机构的出现与运转,需要实物和劳役的保障。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都曾指出其重要性。例如,恩格斯认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哈赞诺夫指出“早期国家的一个特别应当关注的特点是它直接通过征税来实施强制性劳役和其他义务以剥削生产者”(陈淳:《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中外理论、方法与研究之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指定服役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剥削制度,对其研究不失为探索早期国家起源的有效途径。
    美国学者金·麦夸里认为,文明“最初的形式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基于统治者和生产食物的种植者之间因分工不同而形成复杂社会秩序的发展过程”(金·麦夸里:《印加帝国的末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页)。从这个意义上说,指定服役制度构筑了人类早期的分工体系,无疑是文明出现的表征。在早期国家起源研究中,相比于学界无休止地专注于国家概念和标志的争论,哈赞诺夫提出“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把早期国家的一些特性或不同特征,以及与之有关联的过程分析出来,随着这些特征和过程的逐渐消失,国家就变得愈益发展,也即不再成为‘早期’国家了”(A.M. 哈赞诺夫:《关于早期国家研究的一些理论问题》,《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时事出版社1987年版,第269页)。从这一思路出发,指定服役制度可以作为文明和早期国家出现的标志。
    总之,指定服役制度作为文明和早期国家形成的动力和标志,对于探索早期国家起源等相关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它不仅是具体历史问题,更是学理和方法问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起源研究”(15CZS019)、陕西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全球视野下的指定服役制度研究”(15SZZD0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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