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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都铎政府贫困治理政策的演变

http://www.newdu.com 2020-12-09 未知 雍正江 参加讨论

    摘 要:英国都铎王朝时期,农业生产商品化、资本主义化导致小农失去土地和劳动权利,引发失业、贫困、流民等严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尖锐。为缓解社会矛盾,都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从颁布《反圈地法令》保护小农利益,施行反流民法以限制小农的过快流动,到以阶级利益调节为手段推进济贫立法。都铎政府在实践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角色定位,以纠正社会政策的失误,最终确立以劳动力商品化来保障失地小农劳动权利的基本方略。都铎政府贫困治理实践既缓和了社会矛盾,为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也突出了国家的社会调节功能,开创了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先河。
    关键词:反圈地法令;血腥立法;济贫立法;劳动力商品化
    作者简介:雍正江,历史学博士,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史。
    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多样化,但国家调节作用的发挥是不可或缺的因素。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主要有“英国说”和“德国说”之分,英国都铎政府则更早地在贫困治理实践中尝试发挥社会职能并不断纠错。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就都铎政府社会职能发挥问题的研究侧重于济贫立法方面,[1]而对都铎政府社会职能形成问题的研究则较为薄弱。土地和劳动是传统农耕社会的两大生产要素,是农民主体权利(subjective rights)的核心。都铎王朝是英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期间小农的土地和劳动权利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引发了前所未有的社会贫困与社会问题。本文试图以小农土地和劳动权利消退所引发的贫困与都铎政府贫困治理实践为线索,对都铎政府社会职能的形成及其价值进行初步梳理。
    一、维护小农的土地权利:都铎政府的反圈地实践
    都铎王朝是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重要阶段,也是英吉利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时期。期间,英国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都取得了较快发展,市场化和资本主义化发展趋势对英国农民产生了深刻影响,农业劳动力开始由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前商品化”(pre-commodification)阶段向“商品化”阶段转型。农业劳动力商品化的前提是农民失去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
    都铎王朝早期人口快速增长,人地关系矛盾日趋紧张,掉入“马尔萨斯陷阱”,人口增长导致的土地碎化削弱了小农的土地权利。在对萨福克郡巴贝夫地区902名自由持有农的调查中,年地产收益仅1英镑的为620人,约占70%。1600年,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的391个农户中,占地低于10英亩的有238个,占61%;无地农户有52个,占13%;占地在100英亩以上的农场主有3个。[2]英国学者约翰·马丁(John.E.Martin)认为,16世纪时英国7/8的自由持有农所持有的土地低于生存所需的20英亩的下限。[3]
    土地的碎化恶化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却为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劳动力的商品化提供了可能性。以圈地运动为主要手段的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蚕食小农的土地权利。都铎时期,受农业生产商品化,特别是养羊业高利润的驱动,新的土地经营方式——规模化经营方兴未艾。规模化经营以圈地为前提,以小农被迫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为代价,“羊赶走了基督徒”。[4]
    因土地利用方式的先进性,圈地比敞地具有更高的土地利用价值,地租也相应提高。多数地区圈地后的地租一般上涨一倍,部分地区则涨幅惊人,如在林肯郡的朗萨顿(Long Sutton),圈地前的地租为平均每英亩5先令,圈地后上涨到30~50先令。[5]圈地可分为间接圈地与直接圈地两种方式。领主通过提高土地接纳金和土地租金的方式剥夺小农的土地权利,这属于间接圈地,公簿持有农曾经整体繁荣的情景迅速消失,许多中下层公簿持有农只能退还所持有的土地,退还的土地往往落入租地农场主的手中。在维尔特郡,大农场主平均占地面积达到了352英亩,能找到1~2名公簿持有农(customary tenants)的庄园已不多见,在很多庄园,公簿持有农已难觅踪迹。[6]唐尼杰顿(Donnyngton)等16个庄园中,8个庄园2/3以上的土地、7个庄园3/4以上的土地掌握在租地农场主手中。[7]
    圈地运动是直接剥夺小农土地权利的方式,可以分为早期和晚期(议会圈地)两个阶段。英国早期圈地运动曾掀起三次高潮:第一次高潮在15世纪最后30年至16世纪最初10年;第二次高潮在16世纪30年代英国宗教改革运动期间;第三次高潮在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都铎王朝时期是小农被剥夺土地权利较为集中的时期,且多发生在经济发达和人口稠密的中部地区,其冲击力更大。如1517年,平均圈地规模最大的5个地区分别是剑桥郡、格洛斯特郡、约克郡北莱丁区、约克郡西莱丁区、约克郡东莱丁区。在这5个区,庄园领主的圈地分别占72%、52%、79%、92%和64%。[8]人口众多的米德兰地区是圈地的重灾区,根据英国学者约翰·马丁(John E.Martin)的估算,16世纪米德兰地区10个郡共圈地71.5万英亩,占该地区耕地总面积的21.4%。[9]摧毁村庄是圈地运动的又一恶果。在南米德兰地区,1450—1524年间因圈地被毁的村庄有156座,1525—1574年为19座,1575—1674年达54座,共计370座村庄在圈地运动期间被摧毁。一直到19世纪,南米德兰许多地区依旧人烟稀少。[10]
    土地和劳动权利是农民最核心的主体权利,也是农民维持其福利的根基所在。小农土地权利从碎片化到被剥夺的过程也是小农福利根基从动摇到坍塌的过程,其直接后果是小农的失业和贫困。在中世纪,一直存在老弱病残等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的贫困,笔者称之为“旧贫困”。在过渡时期又出现了小农因土地权利丧失而导致的贫困,笔者称之为“新贫困”。13—17世纪剑桥郡切本哈姆(Chippenham)无地农民家庭的百分比由1279年的3.5%上升至1560年的45.3%,[11]增长了近12倍,这意味着小农土地权利的快速丧失,小农生活跌入谷底,出现了16世纪都铎时代农民的贫困化。[12]许多小农无力购买粮食,16世纪的史学家们多次提到,芜菁、葡萄渣、根菜类、花球根类、树叶野草都成了挨饿小农仅有的食物。很多小农因饥饿铤而走险,犯罪率明显攀升。罗伯特·怀特是埃塞克斯郡的农民,曾经偷羊给一家老小8口人充饥,东窗事发后,他在法庭供词中坦陈偷盗的原因是家人实在饿得难以忍受。[13]根据16世纪20年代的课税记录可推算出,大约有1/3~1/2的人口生活在或接近于贫困之中。当时的情况是,许多人“除了蔽体的衣服、干活的工具和几件家具之外,别无财产”。[14]
    都铎时期,农业生产商品化、资本主义化是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是加速农业生产商品化的前提,这一前提是通过市场或暴力,特别是暴力途径来实现的,以小农的土地权利被剥夺、劳动权利无保障为代价。小农土地和劳动权利被剥夺直接动摇了以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为基础的旧秩序,引发了严重的失业和贫困问题,流浪、犯罪等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圈地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土地集中是过渡时期英国两大社会问题之一,不断冲击传统社会的根基——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土地集中是农业生产商品化、资本主义化的要求,都铎政府对此并没有足够的认识,所采取的对策基本上属于反商品化的守旧做法,以维护旧秩序。都铎政府多次颁布反圈地法令,试图恢复小农经济,以维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利。
    以限制养羊、保护耕地和重建农舍为直接目的,都铎王朝历届国王都颁布过《反圈地法令》。1488年,都铎开国君主亨利七世颁布主要针对怀特岛的《反圈地法令》;1489年,亨利七世又颁布了面向全国的《反圈地法令》。亨利七世的反圈地实践试图以恢复和巩固小农经济的主体地位为手段,以达到抵御外部入侵、维护自身统治之目的。1515年,亨利八世颁布主要针对教区耕地的《反圈地法令》,旨在保护和恢复教区耕地,重建被毁农舍,并对圈地者进行处罚。他规定圈地者必须将其所得利润的一半上交给领主,直至其放弃所圈占的土地为止。[15]1534年,为进一步遏制圈地,亨利八世再颁《反圈地法令》。圈地的重要动因是养羊业的比较优势,该法令另辟蹊径,试图以直接限制养羊数量为途径,来达到间接保护耕地的目的。1540年以后,价格革命所引发的通货膨胀和因气候恶劣所导致的农业歉收都加剧了失地小农的赤贫化进程,社会矛盾加剧。若将普通劳动者家庭的消费价格指数以1508年为“100”来进行计算,则1547年指数上升为231,1551年达到285。[16]爱德华六世、玛丽一世在位时,为缓和社会矛盾,都颁布了以恢复耕地为主要目的,以重罚为手段的《反圈地法令》,然而“重典”并未起到“治乱”的效果。伊丽莎白一世时,贫困问题依旧十分严峻,女王都慨叹“穷人到处受苦难”。[17]1597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反圈地法令》,将重建农舍和耕地保护相结合,试图以重建农舍为手段来减少流浪汉和贫困者的数量,推动反圈地法令的实施。法令规定:废弃7年以上的农舍,一半必须重建。过去7年内被废弃的农舍,必须在原址上全部重建。违法者将处以每年每间房10英镑的重罚。罚金1/3上交女王,1/3上交教区,1/3奖励给检举揭发者。[18]
    都铎一朝,反圈地法令在周折中长期被沿用,多次被强调,但收效甚微。反圈地的倡导者是都铎政府,通过反商品化的守旧做法试图维护封建社会的根基——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与农业生产商品化、资本主义化发展潮流相悖。农村圈地的主力和既得利益群体是乡绅和约曼。据统计,1485—1550年间,莱斯特郡乡绅所圈占的土地占该时期圈占土地总面积的58.4%,1551—1607年间,这一比例竟然高达72.5%。[19]约曼也加入贪婪的圈地者行列。坎贝尔认为,约曼本质上是乡村中产阶级,他们主要关心的是土地和农业利益。各郡季审法庭备案录详细记载了被指控的约曼的圈地行为,如沃里克郡约曼威廉·布尔顿因大规模圈地,并将圈占的200英亩耕地改为牧场,导致许多小农破产而遭到指控。[20]
    农村反圈地的主要对象自然是乡绅和约曼,他们反对反圈地法令,却又是地方反圈地法令的执行者,因为地方治安法官主要由乡绅担任,乡绅是地方政权的实际控制者,“没有治安法官的合作,任何法令都无法执行,因为他们控制着地方政府”。[21]执法者身份悖论的结果是“圈地者根本不在乎政府颁布过多少法令,因为没有一个法令被认真执行过”。[22]同时,圈地运动的受害者——失地小农虽有零星反抗,但并不具备整体意义上的革命性,无力维护自身的土地和劳动权利,只能被潮流吞噬。反圈地法令的苍白无力说明了都铎政府试图以反商品化的守旧之法恢复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并以此维护农民土地权利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圈地运动是资本原始积累的基础,而“原始积累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23]圈地运动彻底瓦解了旧的生产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自然经济。政府也因反圈地的失败实践最终承认了圈地的合法性,表明都铎政府通过打压一方(圈地者)利益来保护另一方(失地者、穷人)利益的做法走向失败。《反圈地法令》最终在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的洪流中销声匿迹。
    二、遏制小农的过快流动:都铎政府的血腥立法实践
    在中世纪英国农业经济结构中,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小,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的本质属性。与这种经济结构相一致的是社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封闭性和稳定性,社会流动的推力和拉力都很微弱。过渡时期(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以前的英国是一个相对封闭和沉寂的社会。
    自然经济的依托是庄园制度。庄园制度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庄园是控制农民的一种组织形式,“无可置疑,在12、13世纪的英格兰,成百上千的农民在乡村里繁衍生息,这些乡村处于这个或那个领主的控制之下,这些人除了在那张由封建庄园织成的封闭大网里活动外,不知道还有别的生活”。[24]历史学家布伦纳认为封建关系中最重要的是“限制农民个体流动,限制农民自由转移地产以及控制农民的遗产继承”。[25]另一方面,庄园也是农民土地和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依托,因此庄园也具有一定的福利保障功能。马克思认为:“一切中世纪的权利形式,其中也包括所有权,在各方面都是混合的、二元的、二重的。”[26]庄园具有对农民进行剥削、压迫和束缚的功能,但也起到给予农民一定保护的作用,即抑制庄园劳动者出现两极分化——一小撮富人和一大群穷人。
    等级制是中世纪英国社会结构的直接表现形式,正如莱特森所说,“英国社会最基本的特征是高度分层”。[27]阶层比较固化,等级秩序便成为重要的社会秩序,每个人按照等级秩序分享不同的权利,即“主体权利”。就农民而言,土地权利和劳动权利无疑是其最重要的主体权利,通过庄园法庭,运用庄园习惯法是农民维护自身主体权利的主要途径。托尼指出,习惯法对于中世纪小农经济发展是一道“防波堤”。[28]侯建新先生在《现代化第一基石》一书中认为庄园习惯法是“农奴竟能有财产独立发展的最隐蔽的秘密之一”。[29]很多庄园习惯法是农奴同领主抗争后的结果,“农奴做出的一次次的‘判决’(doom)的确是形成庄园惯例的决定性因素”。[30]
    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和资本主义化否定了自然经济,英国农村旧的经济结构坍塌,庄园制度最终瓦解,为圈地扫清了障碍。庄园制度的瓦解使农民的土地和劳动权利失去依托,大批小农无以为生,流离失所,小农的横向流动骤然加快,打乱了中世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由中世纪的“小流动”演变为“大流动”。马克思指出,在农村地区,“现在,过剩的人口完全不是由于生产力不足而造成的,相反,正是由于生产力的增长要求减少人口,借助于饥饿或移民来消除过剩人口。现在不是人口压迫生产力,而是生产力压迫人口”。[31]英国学者休斯顿认为伊丽莎白一世时代的白金汉郡部分乡村的4/5人口加入了迁徙者的队伍。[32]英格兰教区人口每12年就有1/2~2/3被更新。[33]
    农村旧经济结构的坍塌,失地小农无序的横向流动等也摧毁了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托尼指出,英国农村社会开始从“地主—农民”两阶层社会向“地主—佃户—无地劳动者”三阶层社会转变。英国历史学家希尔顿也认为,“乡村社会中两个重要阶级:资本家农场主和农业无产者已经处于萌芽状态”。[34]农业生产商品化、资本主义化的发展将大批小农赶出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而非农产业的发展尚无法消化如此众多的自由劳动力。失地小农部分成为农场雇工,部分成为城乡手工业的劳动力,更多的人则无所事事,向城市流动是他们的无奈选择,导致城市里流民的数量急剧增多。都铎王朝时期,英国的流民和贫困问题最为严重,史无前例、迅速增加的流民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导致流民生活凄惨、犯罪率上升、城市不堪重负等。世界体系论者沃勒斯坦便认为16世纪英国一个“关键性的政治问题”是“乞丐和流浪汉问题”。[35]
    因农村传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坍塌,失地小农大规模的横向流动成为过渡时期英国两大社会问题之一。反圈地因与生产力发展的大趋势相悖而收效甚微,并最终失败,这必然导致社会焦虑加深,社会问题愈演愈烈。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旧的封建生产关系被打破,而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早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尚未建立起来,形成了生产关系的“空白期”,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贫困和流民像瘟疫一样在英国蔓延。都铎政府对圈地既得利益者的压制日趋无效,却对以流民为代表的利益受损者充满了偏见:贫民等于流民,流民等于罪犯。社会舆论也抹黑流民,将流民贴上好逸恶劳的标签。[36]在这些认识的引领下,都铎政府通过多部血腥的反流民法来惩治流民,使其不敢流浪,试图将其固定在原有的土地上,回归旧秩序,恢复社会稳定。
    1495—1628年间,都铎和斯图亚特早期政府共颁布了53部反流民法,1570年以前的法令以惩罚健康流民为主。第一个有关流民问题的法令是亨利七世于1495年颁布的《反对流民和乞丐法令》,法令要求各地政府对乞丐和游手好闲的流民处以鞭刑或戴枷关押3天3夜后遣返原籍,如果在同一城市再次被捕,则戴枷关押6天6夜后遣返原籍。所有不能工作的乞丐必须返回原籍,对滥加施舍者进行处罚。[37]16世纪,流民问题已由15世纪“偶然的烦恼”演变为长期的“灾害”,对流民的封堵和惩罚也更为紧迫。亨利八世时期的1531年法令、1536年法令对流民的处罚更加严酷,爱德华六世在1547年颁布的法令则血腥味最浓。马克思注意到,流浪问题“只是在十五世纪末和十六世纪初才成为普遍而持久的现象。这些流浪者人数非常多,单只英王亨利八世就曾下令绞死了七万二千人”。[38]失业、贫困、流浪问题的症结在于社会转型导致农民土地权利被剥夺和劳动权利无保障,血腥立法以高压为手段来维持社会稳定的做法只能加剧社会撕裂,引起失地小农的普遍不满,北安普顿郡、贝特福德郡、白金汉郡、亨廷顿郡、莱斯特郡、林肯郡和沃里克郡等地区的失地农民被迫揭竿而起。[39]
    失地小农被迫成为社会转型的牺牲品,都铎王朝的血腥立法又进一步损害了失地小农的利益,给其带来更大的痛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15世纪末叶和整个16世纪西欧各国都制定了惩治浪人的血腥的法律。今日工人阶级的祖宗,当初因迫不得已变为浪人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蒙受惩罚。”[40]这种“堵”而非“疏导”的做法非但没有缓解社会矛盾,反而加剧了社会冲突。
    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社会结构呈稳定状态,社会流动缓慢,自然经济是劳动力非商品化的捍卫者和劳动力商品化的潜在反对者。大规模社会横向流动给失地小农带来了痛苦,但也为劳动力的商品化提供了前提。如何化危为机,都铎政府需要做出新的选择。
    三、重构小农的劳动权利:济贫立法与劳动力商品化的初启
    劳动力的正常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三个时期:劳动力形成期(儿童)、劳动力旺盛期(青壮年)、劳动力丧失期(老年)。儿童、青壮年属于劳动力的正常人群,而年老者与残疾者、病患者属于劳动力不正常人群。过渡时期既是越来越多的小农失去土地和劳动权利的时期,也是农村传统救助体系(教会、庄园、村社等)瓦解之时,失地小农和老弱病残等贫弱群体成为社会转型的首要牺牲者。都铎时期群体性悲剧的形成不排除有个体因素的作用,但主要是时代因素造成的。反圈地和血腥镇压政策的失灵,加之社会思潮的转变,使都铎政府逐渐意识到通过济贫立法来保障农民的劳动权利才是缓解社会矛盾的更好途径。在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英国政府为实现道义的和社会的改革,强有力地采用社会福利的新手段。[41]保障劳动力不正常人群的生存就必须从劳动力非商品化入手,而保障劳动力正常人群的生存则需要拓宽劳动力的商品化途径。针对中世纪传统救助体系施救时的随意性,区别对待便成为济贫法的精髓。济贫法既继承了传统救助体系对劳动力不正常人群救助的道义责任,也通过劳动力商品化新途径给劳动力正常人群以出路。
    劳动者在失去劳动力后获得社会救助是其劳动权利之一,失去劳动力者有权利向国家和富有的邻居寻求帮助。对失去劳动力者和穷人,都铎政府继续提供生活救济,这是政府对这类人劳动权利的认可。相关法令主要有:亨利七世的1495年法令和1503—1504年法令;亨利八世(其在位期间,英国政府开始大规模救济贫困者)的1511—1512年法令、1531年法令和1536年法令;爱德华六世的1547年法令;玛丽的1553年法令;伊丽莎白的1572年、1576年和1597—1598年法令等。[42]为了救济失去劳动能力者和穷人,英国政府开始了征收济贫税的立法与实践。1552年、1555年、1562年的法令体现了英国征收济贫税从自愿捐赠到劝说捐赠再到强制缴纳的变化过程,济贫税纳入法制轨道,以渐进的方式规定有财产和收入者交纳济贫税,以帮助其邻居的法律义务。
    都铎政府通过济贫立法实践重构农民主体权利,农民主体权利结构开始由土地和劳动二元权利向劳动权利为主的单一结构转变。[43]劳动力商品化的内在本质是维护失地小农的劳动权利,外在表现是就业。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又一重要内容,劳动者具有一技之长是劳动力商品化的前提之一。对劳动力形成时期的群体——儿童的职业技能培训是重中之重,都铎政府很重视学徒问题。1531年亨利八世颁布《学徒制管理法令》,规定师傅、行会会长或成员对任何进入该行业的新学徒所征收的学费不得超过2先令6便士,学徒期满后,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3先令4便士,凡违反者处以40英镑的巨额罚款,一半交给国王,一半交给当事人(学徒及其家庭)所有。[44]亨利八世大幅度下调学徒费用,自然有利于贫民学艺。建立贫民习艺所(workhouse)是1536年济贫法案的最大亮点,法案授权地方政府教育那些5~14岁的乞丐学会一门手艺,以便他们成年后自谋职业。1601年的济贫法还明确规定男孩跟随师父学习手艺,一直到24岁才可以结束,女孩给富贵人家做仆人,至21岁或结婚时为止。学徒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师父自愿接收,二是教区向师傅强制摊派。曾有学者认为英国对欧洲福利政策的首要贡献是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济贫税,而英国济贫法制度史研究专家斯莱克(Paul Slack)则认为英国的首要贡献是贫民习艺所。[45]1480—1660年,英国10个郡投入慈善活动的费用超过300万英镑。花在宗教上的慈善费用迅速下降,被救济穷人和教育儿童所取代。这一费用在1480—1540年占慈善费用的13%,1641—1660年上升到44%。[46]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重点。在中世纪,小农的劳动权利主要依托土地权利而实现(旧格局)。到转型时期,失地小农的劳动权利因土地权利被剥夺而丧失,反圈地和血腥立法实践的失败让都铎政府意识到以就业形式所体现的劳动力商品化是重建小农劳动权利的更好办法和社会选择,也是都铎政府社会政策的重心(新格局)。之后的斯图亚特历届政府都奉行前朝的做法。都铎政府就业政策可以分为直接支持失地小农就业和通过发展商品经济来间接促进就业两大途径。
    济贫法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失去土地权利的小农,但切入点不是恢复小农的土地权利,而是为失地小农提供就业机会,以保障其劳动权利,因此直接支持失地小农就业便成为济贫立法和济贫实践的要求。
    1536年法令要求各地为勤勉的失业者提供原料,帮助其恢复生产,允许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金为身体健全、能够从事工作的人们提供工作。1572年、1576年的法令吸取了1536年法令的精髓:让年轻人养成劳动习惯,在劳动中成长,让那些需要工作和愿意工作的人都有工作可做。[47]1576年法令的亮点在于对健康流民由原来的血腥镇压为主,改为提供工作机会为先。为此各自治市和特许市应通过向贫民提供原材料的方式,帮助贫民恢复生产和劳动;治安法官为那些游手好闲的健康流民建立感化院,将他们放在感化院中进行强制性劳动改造。英国历史学家克拉潘认为都铎政府在管理无地、少地农民的用工方面取得了相当成就。[48]早在1527年、1586年,英国政府便要求地方治安法官寻找合适的呢绒商雇用失业者,后来英国政府多次效仿以前的做法,要求治安法官给呢绒商施加压力,督促雇主多雇用失业者。约翰·斯莫尔伍德(John Smallwood)在16世纪20年代开办了一个集中的手工工场,有织机200张,雇用了200名男工、200名童工和200名女工。[49]因生活所迫,农民往往是整个家庭都参与到乡村手工业中来。在穷人特别多的萨福克地区,家庭妇女们从事纺织业来维持生活。[50]
    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Old Poor Law)对英国的济贫法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再次确认国家和政府对流民和贫民应尽的责任。劳动力商品化是落实济贫法精神的新途径,都铎政府通过发展商品经济间接促进就业,推动劳动力商品化进程。奉行重商主义、支持制造业和城镇经济发展无疑是劳动力商品化的主要推力。
    自16世纪以来,都铎历届政府借国家之力,行重商主义。托尼认为都铎时代是一个商业化时代,它比之前的任何时代都具有更浓厚的商业气息。[51]德雷克·赫斯特(DerekHirst)认为英国在商业上取得了比意大利北部和荷兰等欧洲其他地区更大的成就。[52]意大利北部和荷兰曾是欧洲城市和商业发展的双引擎。在严重的失业、贫困、流浪等社会问题的重压之下,增进就业便成为重商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穷人的就业问题一直是重商主义者们讨论的主题,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穷人如果被充分和有序地雇用,他们将成为一个国家最大的财富”。[53]大卫·休谟(DavidHume)也认为:“对外贸易能够增加国家的产品储备,君主可以从中把他认为必要的份额转用于社会劳务。”[54]在重商主义指引下,作为英国经济“增长发动机”的海外贸易快速发展,在加快英国社会商业化进程的同时,也不断增加就业岗位。如英国航海业从海外贸易中获得厚利,从一个不起眼的行业一跃成为17世纪英国发展最快的行业。1560—1689年间,英国航海业的船只吨位增加了近7倍,从业人员增加了近2倍,为很多失地少地农民提供了工作岗位。[55]许多地区从海外贸易中获益,如1569年曼彻斯特地区有不少于4000人以生产出口棉线为生,因此兰开夏郡曾竭力反对向出口爱尔兰的棉线征税,[56]这关系到很多农民的就业问题。
    国内贸易得到全面发展是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英国的显著特点,戴维·麦克弗森(DavidMacpherson)指出:“国内贸易的价值远远超出了对外贸易,英国人首先是英国国内制造商和商人的最好顾客。”[57] 在诺里奇,从事服装行业与商业贸易的人数逐年增加,如该城的食品杂货商人数从1525年的27人增加到1564年的150人。格洛斯特城原来只有2~3名呢绒制造商,后来增加到20多名,他们雇用了大量贫民为其工作。[58]
    在过渡时期,国家干预与英国制造业的发展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英国政府和议会对促进工业发展具有“相当稳定的兴趣”,有时甚至表现出“近乎天真的乐观态度”。[59]英国的“民族工业”——毛纺织业的繁荣离不开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以纺织技术进步为例,英国政府在布匹的织造、修剪、整平、起毛、染色到布匹的幅宽、长度等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技术规范。技术进步既减少了进口,也增加了就业岗位。[60]
    都铎王朝时期,一批大呢绒商抓住机遇,脱颖而出,创造了不少就业岗位。约翰·温奇康布雇用了各类织呢工880人,威廉·斯顿普的手工工场雇用了2000人,塔克的手工工场一次便招工500人。[61]亨利七世时期,英国最著名的呢绒商当属约翰·温奇库姆,在他的一处手工工场里,200名织工操作着200台织机,旁边有200名学徒在帮忙;100名妇女在梳理羊毛,200名少女操作着卷线杆和纺车,150名儿童忙着拣选羊毛;此外约翰·温奇库姆的工场还雇用了50名剪毛工、80名整饰工、20名漂洗工和80名染工。[6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在英格兰两个以手织花边业闻名的地区,一些工场老板雇用了3000多个家庭工人,全为来自农村的女性。[63]
    过渡时期,英国失地小农的数量持续增加,他们很少再依赖农业,而更多地依靠国内工业的发展谋求生存。[64]乡村工业,尤其是政府大力鼓励的毛纺织业的发展,成为失地小农就业的主渠道,许多失地小农由“耕”转“织”。克里斯托弗·克莱(Christopher Clay)认为羊毛纺织业为英国1/4的失地或少地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在圈地严重的米德兰地区这一数字更是高达1/2。[65]东米德兰地区针织业的发展,便是来自伦敦的资本和使用当地大量失地少地农民相结合的结果。[66]约克郡西莱丁区有1/3的农牧民从事毛纺织业,大多数为少地或失地农民。[67]在萨福克郡、肯特郡、林肯郡、维尔特郡等地区,乡村纺织业的较快发展为因人口增加而导致土地碎化的少地农民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68]
    除纺织业外,采煤、冶铁、造船等工业得益于重商主义的推动、大批廉价劳动力的供给、技术进步的拉动等因素,都取得了较快发展,也消化了一大批失地小农。研究英国煤炭工业发展史的著名学者内夫(J.U.Nef)认为1560—1700年是英国煤炭工业获得“革命性发展”的历史阶段,在煤炭工业中就业的以失地小农为主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17世纪初,英国有煤炭工人2.1万人,加上运煤工人在内,煤炭从业人员共计3万人。16世纪早期,煤港纽卡斯尔有居民4000人,在1690年代增加到16 000人,增长了4倍。[69]制造业的发展为乡村地区的穷人提供了工作机会,使英国曾经发生的严重的两极分化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社会转型给人们带来的不安全感也有所减轻。[70]
    1500—1700年,在乡村工业的吸引之下,越来越多的农民投身于工业生产,乡村非农业人口的比例不断扩大。1522年,位于斯塔福德郡的巴伯夫百户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占34%,在德文郡、诺福克郡的乡村工业、小城镇相对集中的地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一般在40%左右,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同时期的法国和意大利。[71]1550—1590年,牛津郡非农业人口占农村人口的27.2%,1550—1600年,伍斯特郡非农业人口的比例是49.8%。[72]另据里格利估计,1520年乡村非农业人口约占乡村总人口的20%,1600年约占24%,1700年上升到约占34%,1750年约占42%。[73]
    14世纪中叶,英国城市发展进入低谷期。从16世纪到17世纪初,英国的市镇呈现明显复苏迹象,表现为旧市镇的再度繁荣与新市镇不断涌现。[74]英国城市史研究专家彼得·克拉克、保罗·斯莱克认为,1500—1700年是英国的城市化时代,“尽管1700年仍只有少部分人住在城市,但与中世纪后期相比较,自1500年以来的两百年内,已算是一个重要的、持久的城市化时期”。[75]据估算1600年前后英国有600~800个城镇,[76]关于郡一级大中城市的数量,一种说法是大约70座,另一种说法是100座左右,其中人口超过6500的有11座。[77]1520年代,伦敦有居民5万~6万人,1580年伦敦人口在10万左右,到1600年时达到20万,1650年时为40万,1700年时为57.5万人。[78]城市新增人口主要是外来移民,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失地小农,而非城市人口的再产生。[79]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格洛斯特的食品加工、金属器皿加工、木工、皮革工、制衣工等工种吸纳了很多失地小农。在1535—1554年、1608年、1653—1672年,该城食品加工业从业人员分别占全城人口的15.2%、14.9%、18.1%,皮革工的比例为12.9%、12.2%、18.8%。[80]以失地农民为主体的外来移民是城市人口规模稳步扩大的主因,同期英国城市化水平超过其他欧洲国家,为欧洲之冠。人口10 000人以上的城市比例从17世纪初的6.1%增加到17世纪末的13.4%。[81]
    老城市的郊区少有旧包袱的拖累,往往发展成为新城区。伦敦东郊最为典型,1560—1680年间人口增长了14倍。[82]失地农民是新城区新增人口主要来源,“城市把低贱的工作留给新来的人干……需要一个耗损快,应该迅速更新的无产阶级”。[83]
    结语
    土地和劳动权利是农民主体权利的核心。英国农民主体权利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黑死病以前是农民主体权利发展的稳定期,黑死病以后是农民主体权利的上升期,都铎王朝时期是英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也是农民主体权利的丧失期。因农民主体权利的不断丧失,英国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失业、贫困问题,矛盾集中于圈地和流民问题,社会冲突加剧。为缓解社会冲突,都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通过反复颁布反圈地法令,试图通过恢复小农的土地权利来保护小农的利益,但收效甚微,并最终失败;其次,通过多次颁布充满血腥味的反流民法令,企图将失地小农固定在原有的土地上,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冲突。都铎政府在失败的实践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角色定位和政策选择,最终选择了通过济贫立法与实践来解决贫困和流民问题的新策略,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继续施行社会救助,而对失地小农则主要通过劳动力商品化的新途径来保护其劳动权利。都铎政府还通过奉行重商主义、发展内外贸易、促进制造业和城镇发展等举措来加快劳动力商品化进程。都铎政府的济贫立法与实践重构了农民主体权利结构,农民主体权利结构开始由过渡前的土地和劳动二元结构向以劳动权利为主的单一结构转变。失地小农的劳动权利也不再依托土地,而主要通过发展商品经济和劳动力商品化途径得以实现。都铎时期是小农劳动力商品化的初启阶段,这一进程是商品经济压迫下的反应,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大批自由雇用劳动力。
    济贫立法和劳动力商品化进程也离不开国家调节作用的发挥,而国家的调节功能是现代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素,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济贫立法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源的原因所在。国家调节作用的尝试也是英国政府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开端。都铎政府推行劳动力商品化,实质上承认了农民与土地的分离和自由流动,是应对圈地和流民等两大社会问题的新策略,这一策略顺应了英国现代化发展趋势的新要求,浸润着现代性色彩。都铎政府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初步尝试缓解了英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痛苦,是英国资本主义发展后来居上的又一因素。都铎政府贫困治理政策的演变也是英国渐进变革之路的又一体现。
    注释:
    [1]英国研究济贫法的代表作品有:E.M.Leonard, The Early History ofEnglish Poor Relief,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0; Sidneyand Beatrice Webb, English Poor Law,Part.1,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s, Green and Company, 1927; Brian Tierney, Medieval Poor Law: A Sketch of Canonical Theory and Its Application in England,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59; Paul Slack, Poverty and Policy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88.国内研究济贫法的代表作品有陈晓律:《英国福利制度的由来与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丁建定:《从济贫到社会保险——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丁建定、杨凤娟:《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丁建定:《英国济贫法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2]诺福克郡的材料来自亨利八世在位29年的地产收入调查档案:29 Hen.VIII. R.O.Rentals and Survey, Gen. Ser., Portf.26, No.25; 萨福克郡的材料来自亨利八世在位最后一年的财税收入档案:the last Hen.VIII.R.O.Misc.Bkc., Treas.of Receipt, Vol.163, ff.109-114.
    [3] John E. Martin, Feudalism to Capitalism:Peasant and Landlord in English Agrarian Development, London: The Macmillan Press, 1983, p. 129.
    [4] William Henry Ricketts Curtler, The Enclosure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20, p. 83.
    [5] Gilbert Slater, The English Peasantry and the Enclosure of Common Fields, London: Archibald Constable &Co.Ltd., 1907, pp.263, 322, 323.
    [6] R.H.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s, Green and Company, 1912,p. 212.
    [7] R.H.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 259.
    [8] R.H.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 154.
    [9] John E. Martin, Feudalism to Capitalism:Peasant and Landlord in English Agrarian Development, p. 135.
    [10] Robert C. Allen, Enclosure and Yeoman: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 Midland, 1450-1850,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 p.40.
    [11] Margaret Spufford, Contrasting Communities: English Villagers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73.
    [12] M.M.Postan, The Medieval Economy and Society,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Ltd., 1972, pp.30, 121-142.
    [13] Keith Wrightson, David Levine, Poverty and Piety in an English Village,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79, p. 39.
    [14] A.L.Beier, The Problem of the Poor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 New York: Methuen, 1983, pp.4-5.
    [15]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3,New York: William S. Hein & Co., INC, 1993, p. 176.
    [16] Y.S.Brenner, “The Inflation of Prices in Early Sixteenth- Century England,”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New Series, ⅩⅣ(1961),pp.231-232.
    [1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89页。
    [18]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4,New York: William S. Hein & Co., INC, 1993, p. 891.
    [19] John E. Martin, Feudalism to Capitalism,Peasant and Landlord in English Agrarian Development, p.137.
    [20] Mildred Campell, English Yeomanunder Elizabeth and the Early Stuarts, New York: Augustus M.Kelley, 1968, p.91.
    [21] Christopher Hill, The Century ofRevolution, 1603-1714,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1961, p.70.
    [22] W.H.R.Curtler, 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 Oxford:The ClarendonPress,1920,p.93.
    [2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3页。
    [24] [英]亨利·斯坦利·贝内特著,龙秀清等译,侯建新校:《英国庄园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25] T. H. Aston & C. H. Phlipin, The Brenner Debate, Agrarian Class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125.
    [2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6页。
    [27] Keith Wrightson, English Society,1580-1680, London: Routledge, 1989, p.17.
    [28] R.H.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118.
    [29]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9页。
    [30]亨利·斯坦利·贝内特:《英国庄园生活》,第78页。
    [3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19页。
    [32] R.A.Houston, The Population Historyof Britain and Ireland, 1500-175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47.
    [33] R.A.Houston,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Britain and Ireland, 1500-1750, p. 47.
    [34] R.H.Hilton, The Development of Some Leicestershire Estates in the 14th and 15th Centu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7, p. 148.
    [35] [美] 伊曼纽尔·沃勒斯坦著,郭方等译:《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
    [36] A.L.Beier, Masterless Men, The Vagrancy Problem in England 1560-1640, London: Methuen, 1987, p.86.
    [37] R.C.J.Turner, A History of Vagrantsand Vagrancy and Beggars and Begging, London: Chapman and Hall, 1887, pp.67-69.
    [3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2-63页。
    [39] W.E.Tate, 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 and The Enclosure Movements, London: Victor Gollancz, 1967, p. 125.
    [4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10页。
    [41] Paul Slack, Poverty and Policy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p.205.
    [42] E.M.Leonard, The Early History of English Poor Relief, pp.22-46.
    [43]参见雍正江:《英国过渡时期农民主体权利的嬗变与济贫立法》,《江海学刊》,2017年第3期。
    [44] David C. Douglas & C.H.Williams,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485-1558, Vol.5, London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67, p.1002.
    [45] Paul Slack, From Reformation to Improvement Public Welfare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21.
    [46] W.K.Jordan, Philanthropy in England1480-1660, London: Allen & Unwin, 1959, pp.246-250.
    [47] M.F.Leonard, The Early History ofEnglish Poor Relief,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0,p.72.
    [48] [英]约翰·克拉潘著,范定九、王祖廉译:《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从最早时期到1750年》,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292-293页。
    [49] Kenneth G. Ponting, The Woollen Industry of South-West England, Bath: Adams and Dart, 1971, p.22.
    [50] J.Thirsk & E. Miller,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1500-1640, Vol.IV,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p.425.
    [51] R.H.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 185.
    [52] Derek Hirst, Authority and Conflict:England 1603-1658, Lonon: Edward Arnold Ltd,1986, p. 9.
    [53] D.C.Coleman, “Labour in the English Economy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8,No.2(Apr., 1956), p.280.
    [54] [英]大卫·休谟著,陈玮译:《休谟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页。
    [55] Ralph Davis, The Rise of the English Shipping Industry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London:Macmillan, 1962, pp.15, 16, 33.
    [56] Geoffrey Timmins, Made in Lancashire: A History of Regional Industrialisation,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4.
    [57] David Macpherson, Annals of Commerce, Manufactures, Fisheries and Navigation, Annals of Commerce (1805), Vol.Ⅲ, London: Nichols and Son, 1972, p.340.
    [58] [英]彼得·克拉克、保罗·斯莱克著,薛国中译:《过渡期的英国城市(一五○○—一七○○)》,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105页。
    [59] Sybil M. Jack, Trade and Industry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1977, pp.54,60.
    [60] Derek Hirst, Authority and Conflict:England 1603-1658, p.10.
    [61] E.Lipso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 Vol.Ⅱ, London: A. and C. Black, 1984, pp.476-478.
    [62] [法]保尔·芒图著,杨人楩等译:《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页。
    [6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13-514页。
    [64] Paul Slack, Poverty and Policy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p.46.
    [65] C.G.A.Clay, Rural Society: Landlords Peasants and Labourers: 1500-175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91.
    [66] J.D.Chambers, The Vale of Trent 1670-1800: A Regional Study of Economic Chang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7, pp.3-4.
    [67] Pat Hudson, “From Manor to Mill: The West Riding in Transition,” M. Berg, P.Huson and M.Sonenscher, eds., Manufacture in Townand Country before the Fact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p.127.
    [68] J.Thirsk, “Industries in the Countryside,” F. J. Fisher,ed., Essay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History of Dudor and Stuart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1, pp.76-80.
    [69] Janathan Barry, ed., The Tudor and Stuart Town: A Reader in English Urban History 1530-1688, London: Longman, 1990, p. 46.
    [70] J.Thirsk, ed., The Agrarian Historyof England and Wales, V. Ⅱ,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382-383, 385.
    [71] C. Dyer, An Age of Translation?Economy and Social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Press, 2005, p.160.
    [72] L.A.Clarkson, The Pre-Industrial Economy in England 1500-1700, New York: Schocken Books,1972, pp.88-89.
    [73] E.A.Wrigley, People, Cities and Weal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Society, Oxford:Blackwell, 1992, p. 111.
    [74] E.A.Wrigley, “A Simple Model of London's Importance in Change England's Society and Economy,1650-1750,” Past and Present, Vol.37, Issue1 (Jul.1967), pp.44-45.
    [75]彼得·克拉克、保罗·斯莱克:《过渡期的英国城市(一五○○—一七○○)》,第12页。
    [76] D.M.Palliser, The Age of Elizabeth England Under the Later Tudors 1547-1603, London: Longman, 1983, p.227.
    [77] D.M.Palliser, The Age of Elizabeth England Under the Later Tudors 1547-1603, pp.203, 205.
    [78]彼得·克拉克、保罗·斯莱克:《过渡期的英国城市(一五○○—一七○○)》,第12页。
    [79] Paul Slack, Poverty and Policy in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p. 46.
    [80] P.Clark, “The Ramoth-Gilead of The Good: Urban Change and Political Radicalismat Gloucester 1540-1640,” in Janathan Barry, ed., The Tudor and Stuart Town: A Reader in English Urban History 1530-1688, pp.91, 249.
    [81] D.C.Coleman, The Economy of England 1450-175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97.
    [82] P.Clark & P. Slack, eds., Crisisand Order in English Town, 1500-1700: Essays in Urban History,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72, pp.35-36.
    [83] [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著,顾良、施康强译:《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1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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